传媒、法律与版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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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法律与版权纠纷

作者:陈田雨

来源:《新闻世界》2018年第11期

【摘要】新闻媒体版权纠纷是新闻生产者与二次传播者就新闻作品的控制与使用发生的矛盾。近两年此类问题的发生率攀升,成为媒体融合推进中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问题。从历时性维度来看,自上世纪90年代我国著作权法颁布开始,媒体间的版权纠纷问题就一直存在,并且在不同阶段呈现出不同的状态,传媒环境与法律环境成为牵动其发生率的重要变量。

【关键词】新闻媒体;版权纠纷;法律;传媒

正如版权法学者保罗·戈斯汀所言,“著作权从一开始就是技术之子。”技术催生了新的媒介,新的媒介又带来既有版权格局的失衡,围绕着版权,不同媒体力量、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纠纷从未停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颁布为起点,我国新闻媒体的版权纠纷同样经历了短暂又复杂的历程。从纸媒时代的“风平浪静”到移动时代的“此起彼伏”,新闻媒体版权纠纷问题的历史演进与传媒环境、法律环境息息相关,传媒因子与法律因子成为牵动版权纠纷的重要變量。

模拟时代:版权纠纷1.0时代

——20世纪90年代至2005年左右

从1990年我国著作权法颁布至2005年左右,是模拟技术占据主导的时代。此时,我国新闻媒体版权纠纷问题相对温和,虽然出现了以华声日报社诉农民日报社案为代表的传统媒体间的版权纠纷案,但总体来说,无论是传统媒体内部还是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之间,版权纠纷的发生率都不高。

(一)传媒环境:传媒格局相对稳定平衡

上世纪90年代,网易、搜狐等商业门户网站创设之初,由于内容生产机制尚未健全,大多通过转载传统媒体作品弥补内容资源的匮乏。尽管如此,新闻媒体间的版权纠纷并未发展起来。此时的传统媒体不仅把控着内容资源,更垄断着主流传播渠道,集生产者与传播者为一体,在传媒格局中具有很强的话语权;而受制于上网端口的普及程度,网络媒体的影响力远未达到威胁传统媒体的地步,传统媒体在与网络媒体博弈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所以对这些网络媒体的侵权行为并未重视。且部分传统媒体出于扩大传播力的考虑,即便体察到了侵权行为,也没有坚决制止。

而传统媒体间的版权纠纷发生率更低,原因在于:其一,媒体行业内部具有“圈子化”特征,各新闻单位间大都相互熟悉,即便发生侵权现象,只要没有涉及到核心利益,便很少针锋相对,更不会对簿公堂。其二,由于行政区划,传统媒体特别是报媒的市场具有地域性,各省市报刊媒体不存在市场交叉。其三,传统媒体的物质化保护使得二次传播的速度必然慢于原载媒体,由于新闻作品时效性降低,二次传播者对新闻生产者造成的损害减小。

(二)法律环境:版权规则的控制力有效

我国著作权法制建设的起步虽晚,但创设之初发挥了较为有效的控制力,此时的版权活动基本被纳入制度的控制范围之内,超出法律框架的纠纷难题不多。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第二十二条、三十二条分别赋予了报刊、广电媒体“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权利。这些规定使报刊、广电等新闻媒体间可以相对自由地“共享”新闻作品。之后随着互联网发展,网络媒体的版权行为也被纳入到法律框架之内。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2000)(下称《解释》)确认网络媒体的转载同样适用法定许可。以上这些规定一定程度上承认新闻媒体间转载新闻作品行为的“合法性”,所谓的版权纠纷也就相应减少。

门户时代:版权纠纷2.0时代

——2005年至2011年左右

2005年10月,全国二十余家都市报负责人联合发布《南京宣言》,对商业网站无偿使用报刊作品的行为提出抗议,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版权大战的序幕拉开。门户时代,版权侵权主体增加且开始分散,版权纠纷频率上升。传统媒体对以商业门户网站为代表的网络媒体发起攻势是这一时期版权纠纷的最大特点。

(一)传媒环境:双元博弈的传媒格局

《2006年:中国传媒产业发展报告》(2006)显示,2005年全国大部分报社的广告营业额大幅跌落,平均跌幅在15%以上,而此前20年,中国报业市场几乎一路高歌,中国报业迎来“拐点”。与之相对,随着上网终端的普及,PC端门户网站借助媒介优势迅速发展,吸聚起巨大流量,并逐渐吞噬传统媒体的广告份额。用户开始从传统媒体垄断的传播渠道迅速流向网络媒体,传统媒体生产者与传播者身份开始分离,其传播者功能部分让位于作为二次传播者的网络媒体。随之,其二次售卖的盈利模式受到冲击,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之间的共生关系被打破,双元博弈的传媒格局出现。继而,部分传统媒体开始重视起网络媒体的侵权行为,并对网络媒体发起攻势。2006年10月,新京报社针对TOM网站未经授权转载作品的行为提起诉讼,这成为我国传统媒体诉网络媒体版权侵权的第一案。

(二)法律环境:版权规则介入网络传播

2006年,国务院发颁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明确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地位。此外,修改后的《解释》删去了原先“……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的规定,意味着网络媒体未经授权转载、摘编新闻作品的行为不再合法。这对以往习惯从传统媒体转载新闻作品的商业网站来说是一个沉重的打击,对于一些实力弱小、资金欠缺的新闻网站来说,更是灭顶之灾。且彼时《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05)颁布并明确了部分网络媒体不具备登载自行采集的新闻信息的资质。一段时间内,在既未取得采访资质,又没有同新闻生产者达成授权协议的情况下,这些网络媒体只能采取非法转载的途径填补内容资源的空缺。

移动时代:版权纠纷3.0时代

——2011年之后

2011年4月,新京报社状告iPad应用“中文报刊”开发者未经许可使用版面内容,这成为国内第一起iPad应用版权诉讼案件。移动互联网时代,参与版权博弈的媒体类型愈加多元,新闻媒体版权纠纷问题表现出前所未有的严峻性。

(一)传媒环境:多元博弈的传媒格局

移动互联网的发展推动着小屏时代的到来,根据CNNIC发布的《第3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调查统计报告》(2012),2012年上半年,我国手机接入互联网的用户数量首次超过电脑,成为用户第一大上网终端。伴随用户注意力迁移,传媒格局再一次面临变革。这一时期,报刊、广电正在进行媒体融合的探索;门户网站则逐渐加入到传统媒体的序列,与报刊、广电一样,它们也面临着用户被分流的现实。与此同时,媒体类型愈加多元,除了PC时代的互联网巨头进驻移动客户端市场,还出现了以“今日头条”为代表的聚合类媒体以及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

移动时代的入口愈加分散,同样,版权纠纷的主体愈加多元。这一时期,版权纠纷形成了同介质以及不同介质媒体版权纠纷交叉并行的复杂局面。其中,出现了深度链接、转码等新型侵权方式,二次传播者甚至可以仅凭技术抓取便完成侵权,侵权成本趋向于“0”;与之相对的是,新闻生产者的维权成本愈加高昂,新闻生产者与二次传播者之间的矛盾严峻,版权之争的入口争夺本质开始凸显。

(二)法律环境:版权规则的有效性弱化

201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直指日益严峻的网络版权问题。2015年5月,国家版权局发布了《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再次强调了法定转载适用于报刊媒体之间,而非报刊媒体与网络媒体间或者网络媒体内部,新闻生产者的话语权进一步得到强调。尽管如此,新闻媒体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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