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渊源和法律效力共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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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渊源、效力

法的渊源、效力

法律硕士联考试题
2、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非正式意义上 的法律渊源的是
A.国际条约 B. 湖北省的《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C.国务院的《粮食购销条例》 D.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
3、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当代中国法律 渊源的是:
A.判决书
B.地方性法规 C.行政规章
D.国际惯例
07年司考试题
4、下列关于法的效力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 A.法律不经公布,并非绝对无效,历史上就有 所谓“法不可知,威不可测” B.一切法律的效力级别高低和范围大小是由刑 法、民法、行政法等基本法律所规定的 C.“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溯及力”,这 项规定在法学上被称为“从旧原则” D.法律生效后,应该使一国之内的所有公民知 晓,所谓“不知者不为罪”
英国人阿克毛·沙伊克因在中国贩毒,被中国的法院终审判处死 刑。如果被执行枪决,他将成为第一个在中国被判死刑的英国人, 这在英国强烈反响。英国一些人坚称此人患有精神疾病,要求中国 有关法院不要判他死刑,并呼吁对中国进行外交施压。
阿克毛·沙伊克在新疆乌鲁木齐机场被边检人员发现携带4公斤 价值25万英镑的海洛因后,于2008年10月被乌鲁木齐市中级 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 随后,阿克毛·沙伊克提出上诉被驳回。 上周,阿克毛·沙伊克再次提出申诉,被宣布维持原判。 依照中国 《刑法》第347条规定,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50克以上的, 可以被判处死刑。“犯罪嫌疑人只要是在中国领土上行为,就应当 受到中国法律的管辖。
新华社证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表 声明称,3名日籍毒品走私犯武田辉夫(67岁)、鹈 饲博德(48岁)、森胜男(67岁)在辽宁省大连看守 所和沈阳看守所被注射执行死刑。
据日本外务省透露,中国已向日本政府通报了这 一消息。

第二章 法的渊源、效力PPT教学课件

第二章 法的渊源、效力PPT教学课件
A.法律汇编既可以由个人进行,也可以由社会团体乃 至国家机关进行;法典编纂只能由国家立法、执法和司法 机关进行
B.法律汇编是为了形成新的统一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典编纂是将不同时代的法典汇编成册
C.法律汇编可以按年代、发布机关及涉及社会关系内 容的不同,适当地对汇编的法律进行改变;法典编纂不能 改变原来法律规范的内容
一、法的渊源含义 人们在多种意义上使用法的渊源一词: 1、法的实质渊源(法的经济根源),指法的终极来源,亦即法 的内容导源、派生于何处,发生原因为何;即法律内容的最终的决 定力量。 2、法的效力渊源,指法产生于国家立法机关还是其他主体。 3、法的历史渊源,指引起特定法律制度、原则和规则产生的历 史事件和行为,如罗马法的历史渊源是《十二铜表法》。 4、 法的材料渊源,指构成法的内容的材料来源,是先前法、 外国法,还是政策、习惯、道德、典章等。 其他,如法的理论渊源、法的文件渊源等等。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 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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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
• 规范性法律文件 •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 • 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
1、法律汇编 2、法律编纂(法典编纂)
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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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年司考试题
5、对法律汇编与法典编纂之间区别的理解,可以有多 种角度。下列哪一表述准确地揭示了二者之间的区别?
阿克毛·沙伊克在新疆乌鲁木齐机场被边检人员发现携带4公斤 价值25万英镑的海洛因后,于2008年10月被乌鲁木齐市中级 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 随后,阿克毛·沙伊克提出上诉被驳回。上 周,阿克毛·沙伊克再次提出申诉,被宣布维持原判。 依照中国《刑 法》第347条规定,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50克以上的,可 以被判处死刑。“犯罪嫌疑人只要是在中国领土上行为,就应当受到 中国法律的管辖。

法的渊源与法的渊源课件

法的渊源与法的渊源课件


规格等,主要是制定法。
正式法源对法官的意义:法官必须予以考虑并作为判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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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法源的差异
判例为非正正式 式法源 大陆
英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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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代中国的正式 法源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民族自治法规 经济特区法规
特别行政区规范性文件
国际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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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正式法源的一般效力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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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一位阶的法律渊源之间的冲突
规则一:特别
法优先适用于
普通法
规则二: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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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确定如何
适用时,由国
务院提出意见,
(3国当)务适院用位认地为方阶应性出现交叉时的法律渊源之间的冲突
法规的,应当
决定在该地方
适用地方性法
规的规定;认
为应当适用部 门规章的,应 当提请全国人
冲 突
标题
第四讲 法的渊源与法的分类
内容大纲
1 法的渊源的概念 2 正式法源 3 非正式法源 4 法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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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的渊源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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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的渊源释义
法的来源或法

渊源—事物的
西 的栖身之所

根源。
方 法产生的原因
法的渊源—法
或途径
这种事物的来
法的渊源也称
源或根据
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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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 实施条例》 《山东省劳动 合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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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位阶的冲突规则
不同法律位阶的法律渊源发生适用冲 突时,应当优先适用哪个渊源的问题

法律的渊源

法律的渊源
其他
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军事法规和军内有关方面制定的军事 规章
小结
就制定法而言,每一种具体渊源都对应不同的立法主体和立 法程序
小结
习惯法
习惯法是指产 生于人们长期反复行为、并经过国家承认具有法律效力 的习惯。
习惯法和制定法关系的历史演进
习惯法的发展具有历史性、自发性、连续性、确定性、公认性、法理 性的特点
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有约束力。
判例法的优点:开放性与灵活性
判例法的缺点:繁琐、难以掌握
大陆法系一般不承认判例法作为法律渊源的地位,但这只是说判例不具有正式的 法律约束力,并不意味着判例对于实际的司法活动没有影响。
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定期印发的判例选编对实际的审判活动有巨大影响。法理法理指法的一般原理。法理都是由法学家或法律家通过著述阐释,因 此法理经常表现为各种法律学说或学理性阐释。
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基本社会 关系的法律。
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 人大常委会有权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修改,但不能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通常规定和调整基本法律 调整的问题以外的比较具体的社会关系的法律。
一般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所在城市、国务院批 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的、适用于本辖区 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特别地方性法规:
民族自治区域的权力机关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而制定的法规
特别行政区依照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制定的法规
在英美法系,判例虽然是正式法律渊源,但判例的适用离不开法理。
法理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发展史上起过重要作用。

法理学_第6章_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

法理学_第6章_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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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一、法的形式概述
法的形式
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式。主要指法由何种国 家机关制定或者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 法的形式表明法所存在的方式,是一国法和法律 规范的既成产品,是以一定形式存在的已然之法。 法的内容和形式的关系: 一般情况下,内容决定 形式;然而有时相同的内容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同一种法的形式可为不同本质的法所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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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动因性要素
~是根本的要素。同时制约着资源要素和进路性 要素。它决定不同资源性要素和进路性要素在法 的形成过程中居于何种地位和发挥怎样的作用, 并制约法的渊源的选择和提炼方式或机制。 法的主要动因是人们的实际社会生活的需要。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类型 是根本性动因要素。
法、先前法、或源于政策、宗教、礼仪、道德等;
形式渊源:法来自制定法、习惯、判例法等;
历史渊源:引起法产生的历史事件等。例如美国1803
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Marbury v. Madison)案确立起了 司法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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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形成过程总是源于某种动因和进路,
选择和提炼一定的资源,以实现权力和权
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按照法的创制和表达形式)
成文法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的成 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的不具有文字表现形式或虽具 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为习 惯法。 随着法的发展,成文法日益增多,已成为法的主要组成 部分,而不成文法则逐渐减少。 法学上的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的区分,不应完全看法是否 有文字表现形式,而要看是否有规范化的成文形式。判 例法有文字形式(判决)而被列为不成文法范畴,原因 在于它没有一般制定法的规范化成文形式;英国宪法被 列为不成文宪法,原因也在于它不是以规范化的即集中 的成文宪法典的形式表现出来。

第四章 法的渊源与效力

第四章 法的渊源与效力

第一节 法的渊源
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国务院 令第619号)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21号)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 (民政部令第54号) ; 《监狱提请减 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 (司法部令第130号) 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 《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 (国务院、中 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36号) ; 《军队文职人员管理规定》 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津政令 第 16 号)
第三节 法的效力
第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由国务院 提出意见;认为应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决定适用地方性法规, 认为应适用部门规章的,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部门规章 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不一致的,由国务裁决; 第三,根据授权指定的法规与法律不一致时,由全国人大常委 会裁决。
第一节 法的渊源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特别行政区法律; 经济特区法规和规章;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第一节 法的渊源
二、法的渊源的几种主要形式 (一)制定法;(二)判例法;(三)习惯法 (四)法理;(五)国际协定和条约 三、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地 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 例;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特别行政区法律;经济特区法规和规 章;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二、法的效力范围
(一)法的时间效力
指法的生效、失效时间以及溯及力问题。 第一,生效时间。颁布日生效;规定具体日期生效;专门法规 定生效日期;达到一定期限后生效。 第二,失效时间。新法颁布后旧法失效;新法同时宣布旧法失 效;法律本身有效期届满;有关机关宣布失效;法律完成历史 任务自动失效。 第三,法的溯及力。从旧兼从轻。

法的分类渊源与效力

法的分类渊源与效力

法的分类渊源与效⼒第四章法的分类、渊源、效⼒与法律体系第⼀节法的分类⼀、法的⼀般分类a、成⽂法与不成⽂法(⼀)成⽂法与不成⽂法的概念1.成⽂法是经有⽴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以法律条⽂作为表现形式的法律的总称。

成⽂法⼜称为制定法。

成⽂法最⾼的以及最完善的形态是法典。

2.不成⽂法是指不具有法律条⽂形式,但国家认可其具有法律效⼒的法。

不成⽂法并⾮来⾃⽴法机关的创制。

它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两种形式。

(⼆)成⽂法与不成⽂法的特点⽐较1.从内容上看,成⽂法具有明确的法律条⽂形式,内容编排逻辑井然、清晰明⽩。

2.从⽴法程序上看,成⽂法的制定和修改有严格的程序规定,是⽴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产⽣出来。

3.从各⾃的功能看,成⽂法有较好的规范功能、预防功能和社会改⾰功能。

⽽不成⽂法没有清晰的条⽂形式,在规范功能、预防功能和社会改⾰功能上稍逊于成⽂法,但不成⽂法更具有稳定性和社会适应性。

4.从司法适⽤上看,成⽂法由于以词汇和语⾔来表达内容,语⾔本⾝的不确定性使法律规范通常需要解释才能适⽤。

B、根本法与普通法1.根本法,也就是⼀个国家的宪法,⼜称根本⼤法。

2.普通法是根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

普通法不得和根本法相抵触。

3.根本法和普通法的区别体现在:第⼀,根本法和普通法的⽴法主体不同。

第⼆,根本法和普通法的⽴法程序不同。

第三,基本内容不同。

第四,根本法与普通法的法律效⼒不同。

第五,根本法与普通法的解释和监督不同。

c、实体法与程序法1.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划分是根据法律的内容和功能的不同对法律作出的划分。

2.实体法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职责与职权关系的法律。

如民法、刑法、⾏政法等。

3.程序法是规定保证实体权利与义务、职责与职权得以实现的⽅式和⼿段的法律。

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政诉讼法、⾏政程序法、⽴法程序法等。

4.在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实体法体现了法律要实现的⽬的,程序法则是保证实体法规定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段和⽅法。

第二-三章 法的概念、渊源、分类和效力

第二-三章  法的概念、渊源、分类和效力

二、法的基本特征
(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1、国家创立法的方式主要有两种:(1)制定。 即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创制新的规范,即“成 文法”。(2)认可。即国家赋予某些既存的社 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赋予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 规范以法律效力,即“不成文法”。 2、法的统一性和普遍适用性:(1)法的统一性 是指各法律之间在根本原则上的一致性和内容之 间的非矛盾性。(2)普遍适用性是指法在本国 主权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 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 家政策。”从法官裁判的角度看,下列哪一说法符 合条文规定的内容?(2012-1-10) A.条文涉及法的渊源 B.条文规定了法与政策的一般关系 C.条文直接规定了裁判规则 D.条文规定了法律关系
(二) 法的本质的两个层次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的阶级 [初级]本质)
(1)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意志本身不 是法)。 (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法是掌握 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反映)。 (3)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法是统治 阶级整体意志的反映,不是其个人意志的反映)。 (4)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经过国家机关把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 志)。

第三节 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1、法是社会规范。法的规范性表现在三个方面: (1)法对人们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示;(2)法 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3)法的反复适 用性。 2、人的行为是法的调整对象。法区别于道德的 重要区别在于,它仅仅调整和约束人的外在行为, 不调整人的思想和情感。不过法可以影响人的思 想观念。
法的渊源司考题

法理学003法律渊源、分类与效力

法理学003法律渊源、分类与效力
所谓“禁止拒绝裁判”的原则,是指法院或者法官 有义务在对于不存在相应明文法律规定的情况下, 对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待决案件进行裁决。在出现法 律漏洞的情形之下,法官应发现非正式法律渊源。
原因在于:虽然在出现法律漏洞的时候,法官无法寻找正式 法律渊源作为判决直接的合法性基础,但是法官的行为同样 需要与整个法律秩序或者法律原则保持一致,因此必须在利 用自身所掌握的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将判决理由与法律秩序 及原则的要求联系起来,进而为判决结果寻找间接的合法性 基础。 之所以说这些法律渊源是非正式法律渊源,原因在于其不具 有直接的、必然的法律效力,而是有法律意义、为法官裁判 应予考虑的依据。
正式法律渊源
一、正式法源的含义 正式法律渊源,简称为“正式法源”,是那些 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并且直接作为法官审 理案件之依据的规范来源,如宪法、法律、法 规等,主要为制定法,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具 体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二、正式法律渊源所遵循的一般原则 法制统一性原则
法制统一性原则是正式法律渊源所必须遵守的基本 原则。所谓的法制统一性原则,是指不同效力等级 的法律渊源之间能够形成一个内部一致的统一体。 具体而言,这个原则包括以下三个部分:第一,合 宪性原则,所有的法律渊源必须与宪法保持一致, 不能与宪法相违背。第二,由于同一等级的法律渊 源之中存在评价目标的差异,因此同一等级的法律 规定之间允许存在差异。第三,遵循法律位阶原则 的一般要求,即不同效力等级的法律之间不得存在 冲突。如果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下位法将会丧失 法律效力。
3.法规适用的顺序
法官在适用法规时遵循的一般原则是:当它们之间出现矛盾时,依据“行政 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方式选择适用。
规章 中央政府的职能部门以及部分地方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政府) 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制定 规章,以便执行法律、法规的要求或者实现自 身部门的职责。[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法规] 依据我国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的民族区域自 治制度,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 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自 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法理学 第五章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

法理学 第五章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

(三)法的对人的行为效力 1、是指法对什么样的人和组织有效。 2、原则 (1)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和组织的国别为准; (2)属地原则:以一国之地域为标准; (3)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 (4)综合原则:以属地原则为基础,以属人和 保护原则为补充。(我国适用此原则)
日本游客珠海集体嫖娼案
五、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自治法规
6、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
7、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
8、国际条约与协定
地方性法规: 省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 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 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
(二)非正式渊源 1、习惯 在没有正式法律可供法官适用来解决当下案件的 情形下,习惯可以被采纳以替代法律。 2、政策 《民法通则》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 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3、判例
思考题
1、程序法等同于诉讼法吗? 2、程序法的内容能不能规定权利和义务?
思考1解析
不能把程序法等同于诉讼法,程序法的外延要比 诉讼法的概念广泛得多。程序法的概念其外延要 远远大于诉讼法的概念,从一定意义上讲,任何 一种法律行为(一般指积极行为)都要按一定的 程序进行,都会涉及到程序法。法律程序不能等 同于诉讼程序,程序法也不能等同于诉讼法。
作为法律位阶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 》相冲突的条款自然无效”。法官判令伊川县种 子公司按市场价进行赔偿。伊川县种子公司不服 判决,遂向河南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在此过程 中,本案审判长李慧娟由于在该案做出的民事判 决书认定《河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与《种子法 》相冲突的条款无效,引发了河南人大下发两个 红头文件,要求“省高院对洛阳中院的严重违法 行为做出认真、严肃处理”。于是,洛阳中院撤 销主审法官李慧娟审判长职务并免去助审员资格 。这一决定引起舆论的普遍关注。

法的渊源形式与效力

法的渊源形式与效力

第六章法的渊源、形式与效力第一节法的渊源一、法的渊源的含义法的渊源1一词含义广泛,指产生法的来源、根据、原因或途径。

可以从各种角度、各个方面来探讨。

如本质(实质)渊源(法根源于国家还是神、君主、意众、理性等)、效力渊源(根据法律约束力程度来确定,法是由立法机关制定还是其他主体制定)、形式渊源(法来源于何种形式,是制定法、判例法或是习惯法、权威法学家的学说,也一定程度上可以称为文本渊源)、思想渊源(不同学派对此看法完全不同)、历史渊源(历史渊源,指引起特定法律原则和规则产生的过去的行为和事件,在英国与西欧的法律制度中,主要包括罗马法、日尔曼法、寺院法[宗规法、教会法]、封建原则与封建习惯、地方习惯法、庄园法、城市法、王室法商法与海事法。

)。

从词源上看,最早来源于欧洲大陆,罗马法上的fonts juris,指法的来源,源头。

法文sources du droit、意大利文fonti del diritto、德文rechtsquellen、英文sources of law都有同样的意思。

但是首先普遍使用的确是普通法系的学者。

法的渊源是一国法律文化积累的产物,不同的法源反映了不同的法律传统。

它记载了该国法律发展的基本历史,在一定条件下我们,直接上升为法或法律规范,也可以从法律渊源中提取有关原则运用于具体的法律事务当中,以补充现行法律的不足,所以应该正确地认识法的渊源的价值与功能。

二、法的渊源的范围关于法的渊源有众多的学说与理论。

是注意奥斯汀、庞德、博登海默等人关于法的渊源的理论。

如庞德就认为法的渊源应该包括惯例、宗教信仰、道德与哲学观念、司法判决立法等;博登海默等认为法的渊源包括立法、委托立法与自主立法,条约、先例正义、理想、个别平衡、公共政策、道德信念与社会倾向、习惯法,从这里我们就可以看出法的渊源是一个非常复杂、包含了多重意思的概念。

法的渊源是一个历史概念,它处于不断发展与变化之中,各国的历史发展与文化传统不一样,其法的渊源也不尽相同,文化传统差异越大,它的渊源的差异就越大;当然随着经济的全球化,有一部分渊源逐渐趋于相同。

第五章法的渊源效力

第五章法的渊源效力
第五章 法的渊源、效力与分类
法官从哪些方向寻找判案依据 法官如何判断法的效力,在存在法律冲突
的情况下如何取舍。
主要内容
法律渊源 法律效力 法律分类(自学,1-6组。思考其它法律分
类) 法的效力冲突规则(自学,7-11组,)
第一节 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简称法源。来自罗马法的fontes juris,意即法的来源或栖身之所。
2、地区性法律的空间效力范围。如地方性法规, 民族区域自治条例。
3、域外效力。如我国刑法规定的伪造货币罪、 泄露国家机密罪等,适用于中国境外。 司法协助。
法的时间效力
一、法律生效时间 主要方式: 1自法律颁布之日起生效; 2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 3规定法律颁布后到达一定期限开始生 效
二、法律失效时间,即法律通过明令或默示被 废止。 1新法公布后,原有法律即丧失效力; 2新法取代原有法律,同时宣布原法作废; 3法律本身规定的有效期满; 4由有关机关发布专门文件宣布废止; 5法律完成历史任务而自行失效。
三、法的溯及力
法的溯及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 行为的效力。
法律不溯及既往是现代各国法律特别是刑 法的基本原则。
例外情况:有利溯及。“从旧兼从轻”.
法律允许时实施的行为不受处罚
第八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 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 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效力要素
确定力:规范内 容非经法定程序 不得更改
效力
执行力:规范要求 执行机关和当事人 实现规范内容。
拘束力:当事 人不得违反规
范内容
法效力学说的应用
案情:1988年1月7日,原告张某与被告辛某在廊 坊市某街道办事处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男 孩小辛(1985年6月生)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 付抚育费25元,每月男方可看望孩子,并能接回 北京(即男方家)住几天;双方如有一方再婚, 孩子归没再婚一方抚养;双方都再婚,按原协议 办。

法律渊源与效力

法律渊源与效力

第三章法律渊源与效力第一节法律渊源一法律渊源的概说1 法律渊源的含义法律渊源(法源),较多的是指法律的效力渊源,即由不同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地位和效力的法律的不同表现形式,如宪法,法律,法令,条例,章程,决议,决定,条约,习惯,判例等。

2 法律的正式渊源(硬法)与法律的非正式渊源(软法)法律的正式渊源,指由正式的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国家间组织(如联合国)制定或认可,具有明确法律地位和效力的法的表现形式,如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等。

法律的非正式渊源是指虽然不是由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国家组织直接制定或认可,也不具有明确和正式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一般也不具有法律所要求的正式形式,但在法律实践中,具有程度不同的说服力和参考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作为办案的依据,如习惯,政策,法理,道德信念,理性原则等。

二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根据宪法,立法法,有关国家机关的组织法和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我国法律的正式渊源可概括为以下几种:1 宪法宪法既是法的体系中的概念,也是法律渊源或者法的表现形式的概念。

2 法律在当代中国法律渊源中,法律是仅次于宪法的主要的法律渊源,这里的法律也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狭义的法律,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律中又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基本法律由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内容涉及国家社会,公民生活中的根本性和全面性的问题。

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内容涉及由基本法律调整以外的国家,社会,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的基本问题。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还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决定,它们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3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不能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其目的是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法律渊源与法律效力解读

法律渊源与法律效力解读

4、法的事项效力:
法律规定人们应如何行为,什么事应该 做,什么事不应该做,这就是法律的事项效 力范围。 法律效力指向人的行为和事项。有的事 项,属于宗教规范和道德规范调整的范围, 法律对其没有约束力。

五、法律效力的竞争与冲突

不同的法律均对同一时 《物权法》 空中的人的行为有效,就 (2007年3月16日通过) 可能发生相互竞争与冲突 第一百七十八条 担保 的情况。须在冲突的法律、 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 法规之间作出选择,确定 的,适用本法。 最终适用的法律。

本节课程小结



1、法的渊源:即法律的存在 形态,是指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 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效力和地位 的法律的各种类别,如各种制定 法、判例法及习惯法。 2、以对法官判决案件是否 具有正式约束力为标准,法的形 式渊源分为正式法源和非正式法 源。 3、制定法是我国主要法源, 但不意味着不存在其他法源。当 代中国存在非正式法律渊源,如 “典型案例”、政策、社会公认 的价值观等。

2、法的空间效力
《民事诉讼法》(2007年10月28日修正)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 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法的空间效力
根据适用范围的不同,分为三种情况: 1.在全国范围内生效。在主权国家,法律及 行政法规适用于主权管辖范围内的全部领域,包括 领土、领水、领空以及其他延伸意义上的领域。 2.在局部地区生效。凡是地方国家机关制定 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只能在制定机关所管辖的范 围内生效。 3.在域外生效。有的 伪造国家货币罪、泄露国家机密罪等。

(二)非正式法律渊源
法学权威理论、社会公认的价值观不是 国家机关创制的规范性文件,而是一种理论、 观念,但对法院判决具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力, 是对正式法源的补充。 (a)权威性的法理学说 (b)社会公认的公平正义观念

第五章: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

第五章: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
的法律,即可以适用中国法律。(属人原则)
(3)在中国领域外的外国人侵犯中国国家或公
民利益时,可以适用中国法律。(保护原则)
(三)法的空间效力
1.含义 一国法律在该国主权范围内有效,或者在全国 有效,或者在部分地区有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含义 领陆: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及其地下层 领水:内水、领海及其地下层 领空:领陆和领水的上空 3.领土的自然延伸部分 我国船舶、飞机、或其他航空器 我国的驻大使馆、领事馆
(二)法的一般分类
1.国内法与国际法
(1)产生不同
(2)适用对象不同
(3)效力不同
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重点)
(1)成文法(制定法)


由特定国家机关以国家名义,依照特定程序 创制,以成文的条文作为表现形式。
成文法的法律文本通常被称为法典。
(2)不成文法(非制定法)
三、法的分类
(一)概述 (了解) 1.含义 从一定的角度或者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一国法 律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2.分类 (1)一般分类:多大多数国家适用 (2)特殊分类:部分国家适用 3.作用 便于从宏观上把握法律的整体面貌,了解不同 类型法律的特征、地位、适用规则等。
3.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政府)
(1)内容


行政管理、管理行政 ①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
②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制定
(2)分类

③地方政府规章:有权的地方人民政府 低于宪法、法律
(3)地位
4.地方性法规(人大、常委会)
(1)内容: 解决地方问题,即本地区的具体问题和实际需要 (2)地位: 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3)立法主体: 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4)作用(了解): 使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大政方针得以 有效实施;解决中央法律不能独立解决或暂时不 宜由中央法律解决的问题;涉及内容多,但只在 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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