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人员合格证制度制度修订版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环发[2006]114号)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考核(以下简称持证上岗考核)工作,保证考核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统称环境监测机构)中一切为环境管理和社会提供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的监测、数据分析和评价、质量管理以及与监测活动相关的人员(以下统称监测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
持有合格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方能从事相应的监测工作;未取得合格证者,只能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监测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
第二章职责第三条持证上岗考核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国家级和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管理工作,其中国家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实施,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委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组织实施。
省级环境保护局(厅)负责辖区内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管理工作,省级环境监测机构在省级环境保护局(厅)的指导下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组织本机构环境监测人员的岗前技术培训,保证监测人员具有相应的工作能力。
第五条申请持证上岗考核的单位(以下简称被考核单位)向负责对其进行考核的单位(以下简称主考单位)提出考核申请,并填报《持证上岗考核申请表》。
被考核单位在持证上岗考核组(以下简称考核组)进入现场考核之前,按照考核组的要求,做好考核准备,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主考单位根据被考核单位的申请制定考核计划,组建考核组,负责指导和监督考核组按计划实施考核,审核考核方案和《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报告》(以下简称考核报告),并负责将考核结果上报合格证颁发部门审批。
第七条考核组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命题及制定参考答案、确定被考人员的考核项目和考核方式、实施考核及阅卷和评分、向主考单位提交考核报告。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工作,确保考核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环发[2006]114号)(以下简称《制度》),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总站)对各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以下简称被考核单位)环境监测人员的考核。
第二章考核内容、方式和结果评定第三条持证上岗考核内容包括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样品/样本分析三个方面(详见《制度》第八条)。
根据被考核人员的工作性质和岗位分类确定具体考核内容,分为监测分析类(包括现场测试、采样、样品制备及实验室分析等)、质量管理类(包括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和综合技术类(包括数据管理、分析评价及报告编写、遥感解析和环境形势综合分析等)三类。
第四条监测分析类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三个方面。
基本理论以笔试的方式进行,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以现场考核的方式进行。
(一)所有人员均需进行基本理论考核,考核内容根据申请的持证项目(以下简称申请项目)而定,应涵盖申请项目的基本要求。
考核方式原则上采取闭卷形式进行。
对男同志年满50周岁、女同志年满45周岁、且从事监测工作10年以上(含10年)的人员可开卷考试。
(二)现场考核采取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样品分析指对标准样品或实际样品的测定,有标准样品的项目,原则上进行标准样品的测定,没有标准样品的项目,采取实际样品测定、加标回收实验、留样复测等方式进行,样品分析后需提交检测报告。
基本技能考核通过实际操作、查看报告和提问等方式进行。
现场考核项目在所申请的项目中抽考。
考核项目的确定以具有代表性、尽量覆盖被考核人的实际能力为原则,抽考项目的数量一般不少于本人申请项目的30%,新持证项目的抽查比例应大于已持证项目。
参加国家级能力验证、实验室比对和质控考核且成绩合格或满意、参加标准样品定值且结果被采用的、计量认证现场考核(含获证评审、监督评审和复查评审)抽查项目合格的,三年内(按自然年计算)可以免去相应项目的现场考核,成绩按通过计。
山东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详尽细则样本
山东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详尽细则山东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考核(以下简称持证上岗考核)工作,保障考核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根据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市、县级环保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环境监控中心监测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含自动监测设备运营机构)监测人员自愿申请考核的参照本细则实施。
持有合格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方能从事相应的环境监测、监控工作;未取得合格证者,只能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监测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
第三条省环保厅负责全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山东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专家库,审查并颁发合格证。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在省环保厅的指导下分别负责市级环境监测站、环境监控中心和全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含自动监测设备运营机构)人工监测、自动监测持证上岗考核的具体组织实施。
各市环保局参照省环保厅考核方式,负责辖区县(市、区)级环境监测站、环境监控中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现场考核工作。
省环保厅不定期组织对各市考核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对抽查不合格者取消承担持证上岗考核的资格并全省通报。
第四条持证上岗考核包括基本理论考核和现场考核。
基本理论考核为全省统考,现场考核实行分级分类考核。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受省环保厅委托分别负责组织全省统一的人工监测、自动监测的基本理论集中考核;现场考核由省、市级环保部门按照第三条分级分类实施考核。
第五条合格证分为监测分析类(包括现场采样、测试,样品制备及实验室分析等)、质量管理类(包括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综合技术类(包括监测数据管理、监测数据分析评价及监测报告编写、遥感解析和环境形势综合分析等)和自动监测类(包括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监测数据审核、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等)四类。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考核(以下简称持证上岗考核)工作,保证考核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统称环境监测机构)中一切为环境管理和社会提供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的监测、数据分析和评价、质量管理以及与监测活动相关的人员(以下统称监测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
持有合格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方能从事相应的监测工作;未取得合格证者,只能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监测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
第二章职责第三条持证上岗考核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国家级和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管理工作,其中国家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实施,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委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组织实施。
省级环境保护局(厅)负责辖区内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管理工作,省级环境监测机构在省级环境保护局(厅)的指导下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组织本机构环境监测人员的岗前技术培训,保证监测人员具有相应的工作能力。
第五条申请持证上岗考核的单位(以下简称被考核单位)向负责对其进行考核的单位(以下简称主考单位)提出考核申请,并填报《持证上岗考核申请表》。
被考核单位在持证上岗考核组(以下简称考核组)进入现场考核之前,按照考核组的要求,做好考核准备,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主考单位根据被考核单位的申请制定考核计划,组建考核组,负责指导和监督考核组按计划实施考核,审核考核方案和《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报告》(以下简称考核报告),并负责将考核结果上报合格证颁发部门审批。
第七条考核组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命题及制定参考答案、确定被考人员的考核项目和考核方式、实施考核及阅卷和评分、向主考单位提交考核报告。
2020年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doc6)(1)精品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考核(以下简称持证上岗考核)工作,保证考核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统称环境监测机构)中一切为环境管理和社会提供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的监测、数据分析和评价、质量管理以及与监测活动相关的人员(以下统称监测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
持有合格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方能从事相应的监测工作;未取得合格证者,只能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监测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
第二章职责第三条持证上岗考核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国家级和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管理工作,其中国家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实施,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委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组织实施。
省级环境保护局(厅)负责辖区内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管理工作,省级环境监测机构在省级环境保护局(厅)的指导下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组织本机构环境监测人员的岗前技术培训,保证监测人员具有相应的工作能力。
第五条申请持证上岗考核的单位(以下简称被考核单位)向负责对其进行考核的单位(以下简称主考单位)提出考核申请,并填报《持证上岗考核申请表》。
被考核单位在持证上岗考核组(以下简称考核组)进入现场考核之前,按照考核组的要求,做好考核准备,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主考单位根据被考核单位的申请制定考核计划,组建考核组,负责指导和监督考核组按计划实施考核,审核考核方案和《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报告》(以下简称考核报告),并负责将考核结果上报合格证颁发部门审批。
第七条考核组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命题及制定参考答案、确定被考人员的考核项目和考核方式、实施考核及阅卷和评分、向主考单位提交考核报告。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知识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工作,确保考核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环发[2006]114号)(以下简称《制度》),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总站)对各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以下简称被考核单位)环境监测人员的考核。
第二章考核内容、方式和结果评定第三条持证上岗考核内容包括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样品/样本分析三个方面(详见《制度》第八条)。
根据被考核人员的工作性质和岗位分类确定具体考核内容,分为监测分析类(包括现场测试、采样、样品制备及实验室分析等)、质量管理类(包括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和综合技术类(包括数据管理、分析评价及报告编写、遥感解析和环境形势综合分析等)三类。
第四条监测分析类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三个方面。
基本理论以笔试的方式进行,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以现场考核的方式进行。
(一)所有人员均需进行基本理论考核,考核内容根据申请的持证项目(以下简称申请项目)而定,应涵盖申请项目的基本要求。
考核方式原则上采取闭卷形式进行。
对男同志年满50周岁、女同志年满45周岁、且从事监测工作10年以上(含10年)的人员可开卷考试。
(二)现场考核采取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样品分析指对标准样品或实际样品的测定,有标准样品的项目,原则上进行标准样品的测定,没有标准样品的项目,采取实际样品测定、加标回收实验、留样复测等方式进行,样品分析后需提交检测报告。
基本技能考核通过实际操作、查看报告和提问等方式进行。
现场考核项目在所申请的项目中抽考。
考核项目的确定以具有代表性、尽量覆盖被考核人的实际能力为原则,抽考项目的数量一般不少于本人申请项目的30%,新持证项目的抽查比例应大于已持证项目。
参加国家级能力验证、实验室比对和质控考核且成绩合格或满意、参加标准样品定值且结果被采用的、计量认证现场考核(含获证评审、监督评审和复查评审)抽查项目合格的,三年内(按自然年计算)可以免去相应项目的现场考核,成绩按通过计。
2023环境卫生学监测制度
2023环境卫生学监测制度2023环境卫生学监测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确保监测数据资料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质量保证是各级环境监测站的重要技术基础和管理工作,应与其它监测工作同时计划、同时实施、同时检查,所需经费应有保证。
第三条环境监测人员实行合格证制度,经考核认证,持证上岗,无合格证者不得单独报出数据。
第四条环境监测站开展创建和评选优质实验室活动,以此加强实验室建设,强化实验室管理,推动实验室的质量保证工作。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五条质量保证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国家和省质量保证管理小组,各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组织质量保证管理小组。
第六条各级质量保证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所辖地区环境监测人员合格证考核认证工作;(二)负责所辖地区环境监测优质实验室评比工作;(三)审定有关质量保证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四)指导有关环境监测分析方法、规范、手册等的编写工作;(五)组织仲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方面的争议。
第七条国家级、省级及规模较大的地、市级监测站应设置质量保证专门机构,并配备专用实验室,其他监测站根据情况设置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
质量保证机构或人员由业务站长直接领导。
第八条各级监测站质量保证机构和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全面负责本站的质量保证工作,制定质量保证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审查上报的质控数据;(二)制定质量保证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定期向本站领导和上级站汇报工作;(三)指导下级站开展质量保证工作,组织有关的技术培训和质量参核;(四)负责监测人员考核认证和优质实验室评比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质量保证的量值传递第九条标准物质是量值传递的重要物质基础。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或其他经过国家计量部门授权的单位负责研制、生产和提供各类环境监测所需的标准物质。
《山东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
山东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考核(以下简称持证上岗考核)工作,保障考核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根据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市、县级环保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环境监控中心监测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含自动监测设备运营机构)监测人员自愿申请考核的参照本细则实施。
持有合格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方能从事相应的环境监测、监控工作;未取得合格证者,只能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监测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
第三条省环保厅负责全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山东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专家库,审查并颁发合格证。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在省环保厅的指导下分别负责市级环境监测站、环境监控中心和全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含自动监测设备运营机构)人工监测、自动监测持证上岗考核的具体组织实施。
各市环保局参照省环保厅考核方式,负责辖区县(市、区)级文案大全环境监测站、环境监控中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现场考核工作。
省环保厅不定期组织对各市考核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对抽查不合格者取消承担持证上岗考核的资格并全省通报。
第四条持证上岗考核包括基本理论考核和现场考核。
基本理论考核为全省统考,现场考核实行分级分类考核。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受省环保厅委托分别负责组织全省统一的人工监测、自动监测的基本理论集中考核;现场考核由省、市级环保部门按照第三条分级分类实施考核。
第五条合格证分为监测分析类(包括现场采样、测试,样品制备及实验室分析等)、质量管理类(包括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综合技术类(包括监测数据管理、监测数据分析评价及监测报告编写、遥感解析和环境形势综合分析等)和自动监测类(包括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监测数据审核、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等)四类。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7.28•【文号】环发[2006]114号•【施行日期】2006.07.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的通知(环发〔2006〕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2.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附件一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为环境管理和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准确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统称环境监测机构)。
第三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是指在环境监测的全过程中为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实施的全部活动和措施,包括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改进和质量监督等内容。
第四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贯穿于监测工作的全过程。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具有领导和管理职责。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环保检测人员管理制度
环保检测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环保检测工作人员的行为,提高环保检测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障环境的健康与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级环保检测机构的环保检测人员,包括政府机关的环保检测人员和社会机构的环保检测人员,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环保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履行职责,为环保工作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环保检测人员应当秉持公正、客观、科学、严谨的原则,维护环境检测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严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检测数据和信息。
第五条环保检测人员应当积极参加环保培训和考核,提升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不断提高环保检测工作的质量。
第六条环保检测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守纪律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参与与环保检测无关的活动。
第七条环保检测人员在执行环保检测任务时,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如实准确地进行检测工作,确保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管理机制第八条各级环保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环保检测人员的管理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做好环保检测人员的监督和培训工作。
第九条环保检测人员管理机制应当包括组织领导、内部管理、绩效考核等内容,确保环保检测人员能够健康、稳定地开展工作。
第十条环保检测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明确工作关系和责任义务,保障双方的权益。
第十一条环保检测人员管理机制应当对环保检测人员进行分类管理,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经验等因素,分别确定岗位职责和权限范围。
第十二条环保检测人员管理机制应当建立完善的考核评价制度,根据环保检测人员的工作表现和业绩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价。
第十三条环保检测人员管理机制应当依据实际需要,对环保检测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环保检测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三章行为规范第十四条环保检测人员应当维护环境检测的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接受与环保检测有利害关系的礼物或款待,不得参与与环保检测无关的活动。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及人员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的通知环发〔2006〕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2.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主题词:环保监测质量管理规定通知抄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国家环保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北方、四川、上海、广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监测中心(站)、辐射环境监督(测)管理站(所)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三章工作内容第四章经费保障第五章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为环境管理和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准确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统称环境监测机构)。
第三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是指在环境监测的全过程中为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实施的全部活动和措施,包括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改进和质量监督等内容。
第四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贯穿于监测工作的全过程。
返回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具有领导和管理职责。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环境监测制度模板
环境监测制度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监测工作,掌握环境质量状况,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环境监测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环境监测工作应当坚持科学、客观、真实、准确的原则,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全国环境监测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环境监测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提高环境监测能力。
二、监测机构和人员第六条国家设立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条件。
第七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配备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环境监测工作。
环境监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环境监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独立、客观、公正,不得泄露监测数据和信息。
三、监测项目和内容第九条环境监测项目包括大气、水、土壤、噪声、辐射等环境要素和污染物。
第十条环境监测内容应当包括环境质量、污染源、生态状况等方面。
四、监测方法和标准第十一条环境监测应当采用科学、可靠的方法,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国家制定和发布环境监测方法标准、技术规范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标准和规范。
五、监测数据和管理第十三条环境监测数据是国家重要的环境信息资源,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保存监测数据,并向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监测报告,向社会公开环境质量状况。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第十六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破坏环境监测工作,不得伪造、篡改监测数据。
第十八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环发[2006]114号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6.07.28
【实施日期】2006.07.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7月28日以环发[2006]114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考核(以下简称持证上岗考核)工作,保证考核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统称环境监测机构)中一切为环境管理和社会提供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的监测、数据分
析和评价、质量管理以及与监测活动相关的人员(以下统称监测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
持有合格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方能从事相应的监测工作;未取得合格证者,只能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监测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持证上岗考核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国家级和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管理工作,其中国家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实施,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委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组织实施。
省级环境保护局(厅)负责辖区内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管理工作,省级环境监测机构在省级环境保护局(厅)的指导下组织实施。
《山东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
山东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考核(以下简称持证上岗考核)工作,保障考核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根据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级环境监测站、环境监控中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现场考核工作。
省环保厅不定期组织对各市考核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对抽查不合格者取消承担持证上岗考核的资格并全省通报。
-来源网络,仅供个人学习参考第四条持证上岗考核包括基本理论考核和现场考核。
基本理论考核为全省统考,现场考核实行分级分类考核。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受省环保厅委托分别负责组织全省统一的人工监测、自动监测的基本理论集中考核;现场考核由省、市级环保部门按照第三条分级分类实施考核。
第七条质量管理人员基本理论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环境监测基础知识、环境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实验室分析和现场监测的基本知识和质控措施、数理统计知识、计量基础知识、量值溯源及案例分析等。
-来源网络,仅供个人学习参考第八条综合技术人员基本理论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环境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监测数据的传输及管理知识、数据合理性判断、监测数据分析评价方法、报告编写要点、遥感解析技术和环境形势综合分析等。
第九条自动监测人员基本理论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环境监测基础知识、环境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自动监测仪器原理和操仪器部分基本操作、自动系统控制和仪器故障诊断及排除操作等。
样品分析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对标准样品或实际样品进行测定,有标准样品的项目,原则上进行标准样品的测定,没有标准样品的项目,采取实际样品测定、加标回收实验等方式进行,样品分析后需提交检测报告。
-来源网络,仅供个人学习参考第十四条现场考核项目在本人申请的项目中抽考。
考核项目的确定以具有代表性、尽量覆盖被考核人的实际能力为原则,考核项目的抽考比例一般不少于本人申请项目的35%,新持证项目的抽考比例应不低于50%。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为环境管理和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准确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统称环境监测机构)。
第三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是指在环境监测的全过程中为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实施的全部活动和措施,包括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改进和质量监督等内容。
第四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贯穿于监测工作的全过程。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具有领导和管理职责。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对本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负责。
应主动接受上级环境监测机构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并积极参加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研究、监测资质认证、持证上岗考核、质量管理评比评审、信息交流和人员培训等工作,持续改进、不断提高环境监测质量。
第七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有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明确其职责,并具备必要的专用实验条件。
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监督管理本环境监测机构各类监测活动以及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切实保证环境监测工作质量;(二)组织和开展质控考核、能力验证、比对、方法验证、质量监督、量值溯源及量值传递等质量管理工作,并对其结果进行评价;(三)负责本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申报与日常管理,国家级和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组织和实施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工作;(四)建立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和规定、质量管理工作的动态信息库;(五)组织和实施环境监测技术及质量管理的技术培训和交流;(六)组织开展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质量管理的监督与检查;(七)负责本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管理的信息汇总和工作总结;(八)参与环境污染事件、环境污染仲裁、用户投诉、环境纠纷案件、司法机构的委托监测等涉及争议的监测活动。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办法
河北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我省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考核(以下简称“持证上岗考核”)工作,保证考核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根据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环发[2006]114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统一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的人员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颁发《河北省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环保系统各级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以下简称“监测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
持有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的人员(以下统称持证人员),方能从事相应的监测工作;非持证人员,只能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从事监测工作,其监测工作的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全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统一管理,负责建立考核专家库,考核组成员从考核专家库中抽取。
第五条各设区市环保局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环境监测人员的岗前技术培训,保证监测人员具有相应的工作能力。
第六条被考核单位应在现场考核前完成对被考核人员的培训,并对监测分析类人员的监测能力进行考核认定(简称自考认定);自考认定方式与第八条现场考核方式相同,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能力验证、实验室比对和质控考核且成绩合格或满意、参加标准样品定值且结果被采用的,三年内(按自然年计算)其结果可用于自考认定。
第三章考核内容及方式第七条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内容共三项: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考核。
首次申请持证上岗考核的监测人员还须进行基础知识(环境监测基础理论知识、计量基础知识、常用数理统计知识等)和基本操作(天平称量、滴定或皂膜流量计校准三项)考核,合格后方可参加项目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考核。
第八条项目理论考核分为三类:监测分析人员项目理论考核、质量管理人员理论考核和综合技术人员理论考核。
(一)监测分析人员理论考核内容包括:环境保护基本知识、环境监测基础理论知识、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环境保护标准、常用数理统计知识、计量基础知识、监测规范、样品采集、保存、运输和预处理方法、项目分析测试方法原理、结果计算、干扰排除及有关注意事项等。
环保监测机构上岗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监测工作质量,使公司人员能力确认、上岗证管理更加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采样人员、分析人员、报告编制人员等技术人员的能力确认和上岗证考核、换证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质量管理室负责公司上岗证考核、制证等工作,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员考核材料、上岗证原件等技术档案的保存工作。
其他部门协助质量管理室进行上岗证的考核工作。
第四条上岗证一般有效期为六年,到期后应提前三个月提出换证。
第五条考核项目(方法)一般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科室同意后,质量管理室组织考核。
考核前,考核人员应有所在部门进行相关项目理论知识的培训和相应操作技能的实践。
必要时,公司可指定人员参与项目的考核。
第六条分析和采样人员初次项目(方法)的考核一般应经过理论考试、操作考核、样品考核三项,理论考试、操作考核、样品考核(无实际样品的除外)三项均合格者,对监测人员颁发环境监测人员上岗证。
不合格者,给与一次补考机会,对经补考仍不合格者不颁发环境监测人员上岗证。
第七条理论考核试卷应根据考核项目(方法)由质量管理室组织相关人员编制,考核形式原则为闭卷考试。
年满45周岁、且从事监测工作10年以上(含10年)的人员可开卷考试。
第八条现场操作考核采取基本技能与样品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样品分析优先采用盲样的考核形式,无盲样的采取实际样品、样品加标、留样复测等进行考核。
样品分析后需提交原始记录。
第九条理论考核成绩达到试卷总分数的60%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十条基本技能考核以每个项目(方法)的操作过程达到基本要求和回答问题正确为合格,否则视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样品分析考核依据分析结果进行判定,样品测定值在给定值范围内或误差满足一定要求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上岗证到期人员,若其持证期间持续从事所持证项目(方法)的监测工作,提供证明材料(最近三个月的监测记录),按可直接换发已持证项目(方法)的上岗证。
其他项目(方法),原则上采用盲样考核的方式进行,合格后换发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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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人员合格证制
度制度修订版
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
环境监测人员合格证制度(暂行)
(1991年1月11日国家环境保护局)
第一条为提高环境监测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质量,根据《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家质量保证管理小组负责总站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人员的考核认证工作;省质量保证管理小组负责所辖地区监测人员的考核认证工作。
对省质量保证管理小组直接考核有困难的地区、可考虑委托地市质量保证管理小组负责。
第三条凡承担例行监测、污染源监测、环境现状调查、污染纠纷仲裁、课题研究等任务并报出数据者,均应参加合格证考证,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环境监测工作。
第四条新调入人员、工作岗位变动人员等,在未取得合格证之前,应在持证人员指导下工作,其监测数据质量由持证者负责。
第五条合格证考核由基本理论、基本操作技能和实际样品分析三部分组成:
(一)基本理论包括分析化学基本理论、实验室基础知识、数据统计基础知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基础知识、环境监测分析方法原理、操作、计算、干扰物质排除及有关注意事项。
(二)基本操作技能包括现场采样测试技术、玻璃器皿的正确使用、分析仪器操作的规范熟练程度等。
(三)实际样品分析是指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对发放的考核样品进行分析测试。
第六条考核方式根据不同的考核内容分为三种:
(一)基本理论考试采取试卷评分法,统一命题,集中笔试。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学历且所学专业与所在工作岗位基本相同者可以免试。
(二)基本操作技能考核采用评估法,由被考者进行操作演示,考核人员现场观察,综合评分。
(三)实际样品分析采取随机加入或单独测定两种方式。
随机加入是指在进行例行监测时将考核样品作为密码样加入,考查其测定结果的准确度和精密度;单独测定是指未结合例行监测任务对考核样品进行专门分析测定。
第七条总站、省级站的监测人员考核合格后,由国家环境保护局颁发合格证书;地、市级和区、县级站的监测人员考核合格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颁发合格证书。
第八条合格证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持证人员应进行换证复查,复查内容主要是实际样品分析,对连续从事某些项目监测且质控数据年平均合格率在95%以上者可直接换发新合格证。
第九条为使实习和见习人员、工作岗位变动人员及考核不合格人员尽早取得合格证,各地应根据情况适时组织补考。
第十条监测人员的考核项目和成绩,记入本人技术档案,优秀者在奖金发放、工资晋升、职称评定、转正提干及评选先进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监测人员取得合格证后,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收回合格证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批评。
1、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
2、工作不负责任;弄虚作假;
3、全年质控数据合格率低于80%。
第十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环境保护系统和网络成员单位的监测人员。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