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_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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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双方当事人以对话的形式直接谈判成交;
由双方通过信件、电报与电传等通信传媒达成交易,即所谓函电成交。 2. 根据中国外贸企业的习惯做法,双方以函电方式达成协议以后,中方还要提出一 式两份的销售确认书(Confirmation of Sale),邮寄对方交换签字后,才作为 合同正式成立的依据。这种销售确认书实质上是一份简单的书面合同。 3.《涉外经济合同法》也反映了中国外贸企业的这种习惯做法 (三)须经国家批准的合同成立时间

1.关于采用书面形式的保留
对该公约提出了两项重要的保留 2.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
四、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贸易惯例 为了解决国际贸易争议,一些国际组织如国际商会、国际法协会 和美国的一些商业团体经过努力,分别制定了解释国际贸易术语的规 则,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这些规则是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一)国际商会(ICC) 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3)对发价内容作了非实质性变更的接受,除发价人及时 表示反对或者发价表明接受不得对发价内容作出任何变更 的以外,该接受有效。
4.逾期的接受 (1)含义:逾期的接受也称为迟到的接受(late acceptance),是指 接受通知到达发价人的时间已经超过了发价规定的有效期, 或者在发价没有规定有效期时,已经超过了合理的时间。 (2)效力:发价人及时通知受发价人该接受有效以外,应视为新发价。 ——即通知有效,反之无效。 接受迟到
3.对发价的内容作了变更的接受的效力 接受是同意发价提出的订立合同条件的一种意思表示,因 此,接受必须是同意发价中提出的各项条件,不能随意加 以变更。 (1)对发价内容作了实质性变更的接受,为新发价;
(2)对发价内容作了非实质性变更的接受,发价人及时表 示反对或者发价表明接受不得对发价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 该接受为新发价;

这里主要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 发自然资源合同、技术转让合同与补偿贸易合同等。 新《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二、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
(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INCOTERM)
在1936年制定的,后于1953年、1967年、1976年与1980年作了4次修 订。为了适应国际货物运输方式的新发展,国际商会又于1990年、 2000年对该通则作了进一步的全面修改与补充。 (二)国际法协会在1932年制定的《华沙—牛津规则》 (WarsawOxford Rules) 制定了有关CIF买卖合同的统一规则。
(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1978年完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1.适用范围 公约分四个部分 2.合同的成立 3.货物买卖 4.最后条款 全文共有101条


该公约于1980年3月在维也纳召开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 截至1993年6月,核准与参加该公约的国家共有34个。 中国在核准该公约时,曾根据该公约第95条与第96条的规定,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目录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
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第四节 卖方与买方的义务
第五节 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办法
第六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第七节 过节货物买卖合同的条款与形式
本章重点内容是了解和掌握
(1)国际贸易术语中三个最常用的贸易术语的基本内容; (2)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对违反货物买卖合同的补
二、各国有关的法律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在国际贸易中有两种处理方法:
1.协议约定
由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在合同中订立一项法律选择条款(choice of law clause),明确地规定该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 2. 法律冲突规则 在双方当事人未能就法律适用问题达成协议,合同中没有规定法律 选择条款的情况下,一旦发生争议,就要由有关的法院或仲裁机构 根据它们认为适用的法律冲突规则(rule of conflict of laws) 确定该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
目前国际上关于 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 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有3项 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一)《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1. 通过时间——1964年在海牙会议上正式通过了上述两项公约。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 合同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
本章在前一章的基础上,从国际贸易的角度,主要围绕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与国际贸易惯
例,具体讨论与分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条
件———发价与接受,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对违反货 物买卖合同的补救办法,货物所有权与风险转移等的有关 规定,以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条款与形式,同时也涉及 中国法律与外贸实践的有关规定与做法。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 (一)定义 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二)判断标准
在判断某项合同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还是国内货物买卖合同时,其判 断的标准是双方当事人所在的营业地,而不是其国籍。 (三)当事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四)标的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是货物。这里所指的货物是指有形动产,不 包括股票、债券、投资证券、流通票据以及其他权利财产,也不包括 不动产与提供劳务的交易。
2. 生效时间
• •
前者于1972年8月18日生效,批准或参加该公约的只有8个国家; 后者于1972年8月23日生效,在上述8国中有7国批准或参加了这项公约。
3. 目前状况
• •
上述两项公约在国际上并没有被广泛接受和采用。 这主要是因为许多国家认为这两项公约受欧洲大陆法传统的影响较多,内容 比较烦琐,有的概念比较晦涩难懂。
• 含义:受发价人在接受期限内发出接受的,按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 发价人,因其他原因使接受到达发价人时超过接受期限的。
• 效力:除发价人及时通知受发价人因接受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接受外,
该接受有效——即通知无效,反之有效。
5.接受的撤回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接受是可以撤回的, 只要撤回的通知能于该项接受原应生效之前或与其同时送达发价人即 可。撤回接受是受发价人阻止其接受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意思表示。
2. 英美法国家的法律
英美法没有民法与商法的区分。这些国家的买卖法大多是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出 现的。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1893年《英国货物买卖法。
3. 中国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
我国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主要见之于《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 《涉外经济合同法》(现纳入《合同法》中)。
三、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一般情况下沉默或者不作为不构成接受。根据《公约》规定,受发价 人收到发价后仅保持缄默,不能认为是接受。 2.接受生效的时间


《公约》原则上采取“到达生效原则”,但也有一些例外规定:
(1)受发价人以作出接受通知表示接受时,必须于通知到达发价人时才 能生效。
(2)受发价人用做出某种行为表示接受时,接受于做出该项行为时即告 生效。
(二)各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1. 大陆法国家的法律
西方国家买卖法采取的形式与内容不完全相同。从形式上看,主要有两种情形:
(1)作为民法典的一个组成部分 在欧洲大陆法系各国,大都把有关买卖的法律编入民法典内,作为民法典的 一个组成部分。 这些国家采取民商分立的形式,把民法与商法分别编为两部法 典,以民法为普通法,以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一般原则可以适用于商事 活动,但是对于商法中另有特别规定的事项,则应适用商法典的有关规定。 (2)作为民商法典的一个组成部分 某些较为晚近的大陆法法典,则采用民商合一的编制方法 。
第四节 卖方与买方的义务
交付货物; 一、卖方的义务 移交有关货物的全部单据; 将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
救办法;
(3)货物所有权与风险是如何转移的; (4)中国外贸实践中有关实盘与虚盘的规定。
重点问题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概论

• • • • •
国际贸易术语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卖方与买方Leabharlann Baidu义务 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办法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条款与形式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概论
【案例】 卖方甲在3月份报价给贸易商乙,贸易商乙又把它转给新加坡
的客户丙加以确认,然后该客户在报价单上签了字。接着, 卖方甲将正式的销售确认书送交贸易商乙签字。不料,在4月 5日以普通邮件寄回的销售确认书丢失了,而卖方甲也因为疏 忽而没有及时催促贸易商乙退还销售确认书。几个月后,即 到7月初,卖方甲才发现,所订的货价已经上涨了好几倍。双 方因此发生纠纷。在这种情况下, 问:
(一)发价(offer) 1.发价的含义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14条规定,凡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
的(specific)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 人(offeror)有当其发价一旦被接受就将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发价。

根据这一规定,发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发价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发出。 (2)发价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3)发价人必须有一旦其发价被接受时即受约束的意思。 2.发价生效的时间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15条第1款规定,发价于其到达受发价人 时生效。在这一点上,各国的法律规定是没有分歧的。因为发价是一种意思
表示,受发价人必须在收到发价之后才能决定是否予以接受。
(二)接受(acceptance)
1.接受的含义

根据《公约》第18条的规定,受发价人以作出声明(statement)或 以其他行为(conduct)对某项发价表示同意接受,即为接受。
产的。
一、中国法律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一种涉外经济合同,根据中国法律,以前适用《涉外经济合 同法》,现在适用新《合同法》。 (一)涉外经济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 实质条件 与形式条件
《涉外经济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
即为合同成立。这项规定对涉外经济合同的成立提出了两项基本条件。 (二)以信件、电报与电传达成协议时合同成立时间 1. 在外贸业务中,有两种主要的成立方式:
(1)该合同是否有效? (2)如果卖方甲坚持合同无效,需要加价,是否合理?
【回答】
• 一项发价的有效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传递到一个特定的受价人(2)
有肯定、明确和完整的订约内容(3)表明有订约的意图。
• 而一项有效的接受,也必须具有三个条件(1)接受必须由特定的受价人作出,
并且必须在发价的有效期内接受,同时公约规定,“接受于到达发价人时生效” (2)接受必须无条件地同意发价所提出的条件(3)接受必须明确表示。
(三)《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
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
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货物买卖合同是指卖方为了取得货款而将货物的 所有权转移于买方的一种双务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与其他合同一样,是双 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具体而言,它是 通过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对要约表示承诺而成
• 在本案中,(1)新加坡客户并不是特定的受价人,他在甲发出的报价单上签字,
并没有表示接受的效力,因此甲与丙之间没有买卖合同的关系存在;甲与乙之间 是发价人与受价人的关系,但是乙所签字接受的销售确认书在寄回途只丢失,并 没有到达甲,因此这种接受也不能生效。(2)卖方在合同不成立的情况下,要求 加价销售,属于重新发价,与原来的发价已经没有关系,双方必须重新进行协商 达成一致意见后,合同才能成立。卖方在货物价格已经上涨几倍的情况下,要求 加价销售,是合理的,否则就违背货物买卖中的公平诚信原则。贸易商也即中间 商则可以与实际的购货人即新加坡顾客丙修改所订立的合同。当然,为了保持双 方之间的贸易关系,卖方可以按照比市价稍微低些的价格出售其货物,这样使得 各方都有利可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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