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29号
财税〔2009〕29号文: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作者:未知文章来源:网络点击数:12209 更新时间:2009-4-3 10:19:0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3月19日以“财税〔2009〕29号文”发布了《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简称该通知),并规定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笔者根据该通知文件精神,结合财税工作实际,对一般企业(除保险企业以外,下同)如何理解该通知,作如下探讨。
(一)手续费及佣金的含义1、国税发〔2000〕84号文对内资企业的规定原国税发〔2000〕84号文对佣金的税前扣除作过规定,第五十三条是这样明确的: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1)有合法真实凭证;(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2、国税发〔1999〕242号对外资企业的规定《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2号)第二条明确规定: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应提供完整、有效的凭证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费用列支。
但实际列支的数额,不得超过房地产销售收入的10%。
3、财税〔2009〕29号文的新规定该通知对“手续费及佣金”的新规定,与原规定是不一致的。
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1)将名称与内容进行了扩展原规定仅仅指销售佣金,而新规定不仅包括销售佣金,而且还包括生产经营的手续费及佣金。
因此,现在的税前扣除项目是“手续费及佣金”。
(2)手续费及佣金的定义发生变化,至少包括:A 企业实际发生的;B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关的;C需要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D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单位或个人应该具有“中介服务”的经营范围以及中介服务资格证书;E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单位或个人,不包括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
财税〔2009〕29号文: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财税〔2009〕29号文: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3月19日以“财税〔2009〕29号文”发布了《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简称该通知),并规定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笔者根据该通知文件精神,结合财税工作实际,对一般企业(除保险企业以外,下同)如何理解该通知,作如下探讨。
(一)手续费及佣金的含义1、国税发〔2000〕84号文对内资企业的规定原国税发〔2000〕84号文对佣金的税前扣除作过规定,第五十三条是这样明确的: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1)有合法真实凭证;(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2、国税发〔1999〕242号对外资企业的规定《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2号)第二条明确规定: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应提供完整、有效的凭证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费用列支。
但实际列支的数额,不得超过房地产销售收入的10%。
3、财税〔2009〕29号文的新规定该通知对“手续费及佣金”的新规定,与原规定是不一致的。
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1)将名称与内容进行了扩展原规定仅仅指销售佣金,而新规定不仅包括销售佣金,而且还包括生产经营的手续费及佣金。
因此,现在的税前扣除项目是“手续费及佣金”。
(2)手续费及佣金的定义发生变化,至少包括:A 企业实际发生的;B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关的;C需要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D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单位或个人应该具有“中介服务”的经营范围以及中介服务资格证书;E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单位或个人,不包括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
(二)税前扣除的条件根据该通知的精神,一般企业实际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的税前扣除,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其一,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必须符合上述的5个条件;其二,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数额,不得超过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其三,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形式,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不得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
财税〔2009〕29号文: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财税〔2009〕29号文: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3月19日以“财税〔2009〕29号文”发布了《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简称该通知),并规定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笔者根据该通知文件精神,结合财税工作实际,对一般企业(除保险企业以外,下同)如何理解该通知,作如下探讨。
(一)手续费及佣金的含义1、国税发〔2000〕84号文对内资企业的规定原国税发〔2000〕84号文对佣金的税前扣除作过规定,第五十三条是这样明确的: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1)有合法真实凭证;(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2、国税发〔1999〕242号对外资企业的规定《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2号)第二条明确规定: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应提供完整、有效的凭证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费用列支。
但实际列支的数额,不得超过房地产销售收入的10%。
3、财税〔2009〕29号文的新规定该通知对“手续费及佣金”的新规定,与原规定是不一致的。
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1)将名称与内容进行了扩展原规定仅仅指销售佣金,而新规定不仅包括销售佣金,而且还包括生产经营的手续费及佣金。
因此,现在的税前扣除项目是“手续费及佣金”。
(2)手续费及佣金的定义发生变化,至少包括:A 企业实际发生的;B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关的;C需要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D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单位或个人应该具有“中介服务”的经营范围以及中介服务资格证书;E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单位或个人,不包括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
(二)税前扣除的条件根据该通知的精神,一般企业实际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的税前扣除,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其一,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必须符合上述的5个条件;其二,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数额,不得超过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其三,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形式,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不得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___财税〔2009〕2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合称新税法)有关规定,现将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之前只对个人做出了5%的规定,有变化)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
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四、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五、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六、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新税法实施之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前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按本通知规定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解读“财税〔2009〕29号文”:一般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原创)
解读“财税〔2009〕29号文”:一般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原创)作者:段光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3月19日以“财税〔2009〕29号文”发布了《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简称该通知),并规定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笔者根据该通知文件精神,结合财税工作实际,对一般企业(除保险企业以外,下同)如何理解该通知,作如下探讨。
(一)手续费及佣金的含义1、“国税发〔2000〕84号文”对内资企业的规定原“国税发〔2000〕84号文”对佣金的税前扣除作过规定,第五十三条是这样明确的: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1)有合法真实凭证;(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2、“国税发〔1999〕242号”对外资企业的规定《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2号)第二条明确规定: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应提供完整、有效的凭证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费用列支。
但实际列支的数额,不得超过房地产销售收入的10%。
3、“财税〔2009〕29号文”的新规定该通知对“手续费及佣金”的新规定,与原规定是不一致的。
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1)将名称与内容进行了扩展原规定仅仅指销售佣金,而新规定不仅包括销售佣金,而且还包括生产经营的手续费及佣金。
因此,现在的税前扣除项目是“手续费及佣金”。
(2)手续费及佣金的定义发生变化,至少包括:A企业实际发生的;B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关的;C需要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D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单位或个人应该具有“中介服务”的经营范围以及中介服务资格证书;E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单位或个人,不包括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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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变化的影响
-------学习财税[2009]29号文件的体会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对外支付手续费及佣金是经常发生的事情,但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没有对此作具体的规定。
2009年3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进行了明确,使企业对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核算有据可依,提高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可操作性。
那么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新旧政策有什么区别呢?纳税人在理解政策时
应注意那些事项呢?本文拟就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执行
中若干问题作一探讨。
一、分行业明确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
《通知》分别明确了保险企业和其他企业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
保险企业又分为财产保险企业和人身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允许税前扣除;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允许税前扣除。
而其他企业则按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允许税前扣除。
在《通知》出台之前,企业列支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基本上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第084号)的规定执行的: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而对支付给其他企业的佣金扣除标准没有具体的金额限。
财政部、税务总局明确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地产 相关 据中国新闻网3 7 月1 日报道 , 住房和城
乡 建 设 部 政 策研 究 中心 副 主任 王 珏 林 近 日 表示 , 国家 的4 万亿元投 资计划 中 , 与房地 产业有直接关 系的占3 %, 2 其称 , 房地产业 的产业关联度较 高 ,房地产 的快速发展可 以促 进 建 筑 、 材 、 建 冶金 、 工 、 工 、 械 、 化 轻 机 纺 织 等 5 多 个行 业 的发 展 。据 国家 统 计 局 0 投人产出模型测算 , 中国每10 在 0 亿元的房 地产投资 ,可以带动 国民经济各部 门的产
财经动态 I I A ILI oR T o N Nc A F NF MA I N
券行业 的表率 ,对其要求 应当高于一般证 券 公司和上市公 司。新发布的规定 主要在 行 政许可 、信息披露和法人治理等 三方 面 做 出要求 。 在行 政许 可方 面, 证券公 司一个 行 为涉 及 多 项 行 政 许 可 的 ,应 当 同 时报 送 相关 审核材料 。 在信息披露方面 , 除了要求 正常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外 ,一是在 上 市公 司监 管 规 定 基 础 上 增加 了对 上 市 证 券公 司监管规定要求 ;二是在上市公 司监 管规定要求基础上 ,对有关证券公 司监管 规定 的适用要求进行了明确和衔接 。 指数为 1 11 比上季度提 高65 。 0 ., .点 调查显 示, 一季度我 国建筑业 、 交通运输仓储 和邮 政业 、 批发和零售业 、 信息传输计算机 服务 和软件业 、 工业 、 房地产业企业家信心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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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2 6 8亿元 , 中房地产业 自身1 .8 其 09 亿元 。
会计实务:合同或协议中无收入约定的如何确定佣金扣除限额
合同或协议中无收入约定的如何确定佣金扣除限额
【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请问:
1、我公司与代理商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并无收入约定,该佣金限定扣除标准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2、按照销售数量支付定额佣金的,该佣金限定扣除标准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3、我公司与代理商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除约定按实现的收入支付佣金外,还约定按照收到客户预存款项的一定比例支付佣金,收到客户预存款项是否记入扣除标准的计算基数?
【解答】
按照财税〔2009〕29号文件规定:
1.合同或协议中并无收入约定的,应按合同或协议实际执行中实现的收入确定佣金扣除限额;
2.按照销售数量支付定额佣金的,应换算为实际销售收入后,计算佣金扣除限额;
3.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收到客户预存款项,凡不作为当期收入的,在计算佣金扣除限定时,不作为计算基数,待收入实现时再计入计算基数。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在限额内可税前扣除
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在限额内可税前扣除一、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的标准如何规定?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地税局杨先生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
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四条规定,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9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四条所称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仅限于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企业手续费的税前扣除政策分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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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手续费税前扣除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与具有合法经营资质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签订服务协议,其所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税前扣除限额,不得超过收入的5%。
15号公告解决了两个问题,第一个是对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的手续费企业所得税扣除的问题;第二个是对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和佣金的扣除问题。
对于第一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5号公告的解读比这篇文章说的更详细,即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企业主营业务成本(支出)应当允许据实扣除,期间费用除税法有明确规定外(比如广告费、业务招待费、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等),一般也允许据实际扣除。
对于从事代理服务的企业来说,与该项收入相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属于营业成本,还是属于期间费用,不仅税企双方存在争议,而且各地税务机关认识也不统一。
针对上述情况,《公告》明确:从事代理服务、且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及佣金的企业,其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属于企业营业成本范畴,并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
这篇文章表达的观点和公告解释是相互印证的。
对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和佣金的扣除问题,15号公告规定是: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但是,这篇文章对电信企业手续费和佣金扣除所表达的观点和总局办公厅关于15号公告解读对这个问题表达的观点则出现了差异:。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作者:来源:《财会学习》2019年第20期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现就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公告如下:一、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应税车辆。
二、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依据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三、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是指纳税人直接从境外进口或者委托代理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不包括在境内购买的进口车辆。
四、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同类应税车辆(即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的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没有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如下: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屬于应征消费税的应税车辆,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税额。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五、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中的城市公交企业,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为公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并纳入《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的企业;公共汽电车辆是指按规定的线路、站点票价营运,用于公共交通服务,为运输乘客设计和制造的车辆,包括公共汽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
六、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所取得的车辆相关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七、已经办理免税、减税手续的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纳税额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发生转让行为的,受让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未发生转让行为的,车辆所有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
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
同源党建研究中心
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
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XX号
现就保险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XX%(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二、保险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的其他事项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XX号)中第二条至第五条相关规定处理。
保险企业应建立健全手续费及佣金的相关管理制度,并加强手续费及佣金结转扣除的台账管理。
三、本公告自20XX年X月X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XX 号)第一条中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税前扣除的政策和第六条同时废止。
保险企业20XX年度汇算清缴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XX年X月XX日。
“佣金手续费”扣除限额,该如何计算?
“佣金手续费”扣除限额,该如何计算?目前很多企业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经常发生佣金手续费,但针对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扣除限额出现了不同理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规定:1、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根据上述规定,将企业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保险企业,另一类是保险以外的其他企业。
扣除限额计算方法:保险企业佣金手续费扣除限额=(当年全部保费收入-退保金等)*18%(无限期结转)其他企业佣金手续费扣除限额=当年确认收入金额*5%(不得结转)实际上对于保险企业并没有争议,但对于其他企业是按每单个佣金合同确认单个合同的佣金扣除限额,还是按全年所有涉及佣金合同的总收入金额的5%确认全年佣金扣除限额存在一定的争议。
近日,深圳税务局12366答复,“财税[2009]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中规定“佣金限额”为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
请问:应按每单个佣金合同确认单个合同的佣金限额,还是按全年所有涉及佣金的合同的总收入金额的5%确认全年佣金合计限额即可?““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按每份合同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
关于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解
关于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解关于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解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给“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作出了数额限定,即一般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扣除。
税法没有明确“佣金”的定义,相关法律对佣金所作的规定如下。
1.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条法司编)中关于第八条“佣金”的释义为,佣金是商业活动中的一种劳务报酬,是具有独立地位的中间商、掮客、经纪人、代理商等在商业活动中为他人提供服务,介绍、撮合交易或代买、代卖商品所得到的报酬。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第一次从法律上明确了合法的中间人可以通过合法的服务获得合法的佣金。
2.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0号)第定比例的金额的行为。
佣金、回扣分明、暗两种,凡在合同或信用证上标明的为明佣、明扣,否则为暗佣、暗扣。
结合上述规定,税法上的佣金应该理解为贸易佣金,即支付给第三方中间商的有偿营销服务费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佣金服务必须签订合同或协议;2.佣金支出必须明示,支付和收取佣金的双方都必须入账;3.佣金收取方提供的是居间服务,其服务并不一定保证贸易能成功;4.佣金收取方必须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尽管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佣金支出仅发生在金融、保险领域,一般企业的佣金支出多发生在国际贸易领域,由于佣金支出方必须获取利益补偿,所以佣金支出多发生在出口环节上。
财税[2009]29号文件出台后,最受影响的无疑是出口企业。
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
《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文件七大看点一、保险企业手续费这部分主要是接受了保险行业的意见,允许扣除退保收入后来计算佣金扣除,原来的规定过于麻烦,保险企业计算起来很麻烦,税务稽查也麻烦,基本上等于没法稽查(除非花很大力气),所以这次干脆改成简单的计算模式。
另外就是不再区分代理费(给保险代理企业的)和佣金(给推销寿险的个人的),并且提高了扣除比例,由原来的代理费8%佣金5%改为财产保险企业为15%,人身保险企业10%,实际上人身保险企业是降低了比例。
二、一般企业的佣金一般企业的佣金基本继承了过去的规定,按收入的5%计算扣除,只是新规定没强调扣除凭证要合法(不强调不等于没有),继续要求收取佣金的人必须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
新规定排除了代理人和代表人,是因为根据民法,代理人和代表人只是根据授权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或者代表工作的权力,本身不能超出授权进行活动,因此不属于中介性质。
“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税法还没明确,保险企业好说,有保险经纪人资格证,一般企业比较麻烦,不知道是不是是指工商局发的“经纪人资格证”。
三、房地产企业的佣金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国税发[2009]31号文件和本文件规定有所区别,本文件是一个普遍规定,国税发[2009]31号文件则是针对一个特殊情况的特殊规定,两个文件都是有效的。
四、现金佣金新文件的一个特点是要求杜绝现金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这个要求不算过分,现在个人已经可以开设个人支票帐户了,因此这个规定应该说很不错,从某种程度上防止了企业而已避税。
五、规范了佣金开支范围新文件将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明确排除在佣金范围之外。
佣金和手续费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规定
佣金和手续费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税前扣除手续费及佣金,主要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不少企业往往不能准确理解该通知,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容易产生四个误区。
误区一:企业发生的佣金及手续费支出都必须进行纳税调整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在销售(营业)费用中据实列支;购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过程中发生的佣金及手续费作为资本性支出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进行分期扣除;购买存货可准确归于特定存货对象的,计入存货采购成本,反之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发行权益性证券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借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发行失败,则相应的支出直接记入当期损益;企业发行债权性证券而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作为借款费用处理,属于资本性质支出的,应予以资本化,反之则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第十七条规定,保险人在取得原保险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佣金,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以上是会计制度上对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会计处理规定,是否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还应根据税法相关规定进行判断。
财税〔2009〕29号文对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扣除比例进行了规定,并应同时具备至少包括五个方面的条件:企业实际发生的;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关的;需要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单位或个人应该具有“中介服务”的经营范围以及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单位或个人,不包括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
因此超过比例的,以及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五个方面条件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需进行纳税调整。
误区二:企业发生的佣金和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标准都按企业当年全部总收入的5%计算限额扣除财税〔2009〕29号文规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额后余额的15%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的余额10%计算限额。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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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
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标 签】手续费,佣金,税前扣除
【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深地税发﹝2009﹞175号
【发文日期】2009-04-10
【实施时间】2009-04-1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四月十日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9-05-28
现就保险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二、保险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的其他事项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中第二条至第五条相关规定处理。
保险企业应建立健全手续费及佣金的相关管理制度,并加强手续费及佣金结转扣除的台账管理。
三、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中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税前扣除的政策和第六条同时废止。
保险企业2018年度汇算清缴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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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国税 发 [ 914 号 文 对 外资 企业 的手 续费 及 佣金的规 定 : 1 92 2 9 上 述 外商 投 资 企 业向境 外 代销、包销 企 业 支 付的 各 项佣 金 、差 价、手
续费、提 成 费等劳 务费 用,应提 供完整 、 效的凭 证 资料 , 主管 税 有 经 务机 关 审核 确 认 后, 可 作 为 外商 投 资 企 业 的费 用列支。但 实际 列 方 支的数额 , 得超 过 房地 产 销售收 入 的 l% 不 0。 2 号 文对 “ 9 手续 费 及 佣金 ”的新 规 定,与原法 规 是 不 一 致的。 主 要表 现在 两 方面 :
扣除 。
企业 为 发行 权益 性 证 券支付 给 有关证 券 承 销机 构的手续 费及佣
财政 部 国家税 务总 局
父_ 业手续 费及佣金 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r
财政 部 和国家税 务总局联 合下 发了 关 于企 业 手续 费及 佣金 支 出税 前扣除政 策的通 知》( 税 [0 9 9 文, 财 20 ] 号 2 以下简 称 “9号文 ” 2 ) , 作 为对 企 业 所 得税 税 法 及其 实 施 条 例规 定 的补 充,2 号 文进 一步 9
手 续费 及 佣 金 的概 念与 范围与 原法 规 相 比有变 化
原国税 发 [ 0 ] 2 08 文 曾对内资企 业的 佣金 的税 前扣 除做 过 规 0 4号
定: 纳税 人发生的佣金 符 合下 列条 件的, 计 入 销售费 用 : 可 ( 1 合 法 真实 凭 证 ; )支 付的 对 象 必 须 是 独立 的有 权 从 事 )有 ( 2 中介 服 务的纳 税 人 或个 人 ( 付对 象 不 含本 企 业 雇 员)()付 给 个 支 ;3 人的佣金 , 另有规 定 者外 , 除 不得 超 过 服 务金额 的 5 。 %
明确 了企 业 发生手 续费 及佣 金 支出税 前扣除的相 关规 定。
・
金 不得 在税 前扣除 。
值得 企 业 重视 的是,企 业 发行 股票 等权 益性 证 券 支付 给有 关证 券承 销 机 构的手续 费 及 佣金 不得 在 税前 扣除,而 发行企 业 债权 等债 务性 证 券 支付 给有 关证 券 承 销机 构的手 续 费及 佣金 是可以 税前 扣除 的。因此 , 业 在 进 行 筹 融 资决 策时 , 要 考 虑 发行 股 票 与债 券 的 企 需 手 续 费 及佣金的 税前 扣除问题 。 ・ 意 区分 手 续 费 及佣 金 支 出与费用项 目 注 企 业 不得 将手 续 费 及 佣 金 支 计 入 回扣 、业 务 提 成、返 利、进 场 费等 费 用。 显 然, 回扣、业 务 提 成等 费 用 与手续 费及 佣金 支出不属 于同类, 需 要 认 真进 行 区分 开来,将 同扣、业 务提 成 、 利、进 场费 等明确 排 返 除 在手 续费 和佣金 范围之 外。
( 国税发 [ 0 11 ; 0 9 3月6 ) 2 9 号 20 年 0 3 日
・ 续 费及 佣 金 的支 付 需要 符 合 法律 规 定 手
企 业 应 与具 有 合 法 经 营 资 格 中介服 务 企 业 或 个 人 签 订 代办 协 议 或 合 同,并 按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支 付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除 委 托 个 人 代 理 外,企 业 以现 金 等 非 转 账 方 式 支付 的 手 续 费 及 佣金 不得 在税 前
1扩 展 了内容。原法 规 仅 指 销售 佣 金, 9 文 不 仅 包 括 销 售佣 . 2 号
・ 意 区分 资 本 性 支出和权 益 性 支 出 注
企 业 已计 入固定 资产、无形 资产 等 相关 资产 的手 续 费及 佣金 支
出, 应当通过 折旧、 销等方 式分 期扣除, 得在 发生 当期直 接扣除。 摊 不 这 是 主要 说 的是 手 续 费及 佣金 的资 本 化问题 , 本 精 神同会 计 基 准 则及 企 业所 得 税 的要求 一 致,允许 资本 化的手 续费 和佣 金计 入 相 关的资 产。
法规 的规 定规 范自 身的操 作。
围等。 税 务机 关 咨询。
3明确了成本 对 象 的确定 原则, 范 了一 些 费用的 税前 扣除抵 扣 . 规 限额 /限 制, 同时 就以往 部 分 不清 晰的问题 给 予 了明确,提 高了实 务 上的 可操 作性,例如明确了成本 分 配方 法 等。
・ 续 费 及佣 金单 独 入 账 ,并 报税 务机 关 备案 手 企 业 支付 的手 续 费及 佣金 不 得 直接 冲减 服 务协 议 或 合同金额 ,
并如 实人 账。
金, 而且 还 包 括生 产经营 的手续 费 及佣金 , 前 扣除项目 “ 税 是 手续 费
及 佣金” 。
企 业 应当如 实向当地 主 管税 务机 关提 供 当年手 续费 及 佣金 计 算 分 配表 和其 他 相关资 料,并依法 取 得 合法真 实凭 证。 ・ 企 业 的影 响 对 1 9号 文要 求自 . 2 印发之 E 实 施,应当于 20 l 起 09年 3月 1 开 始 实 9日
法 Rg d s 规・eI o t nl h
法 规请 登记 前 依 据 法律 、 是 行 20 年 度的企 业所 得 税汇 算 清缴 工作 中, 地 产经营 企 业 应根 据 新 和一 般 经营 项目 08 房
政 法 规、国务院 决 定应 当报经 有 关部 门批 准的项 目 一般 经营 项目是 。 指 不需 批 准, 业 可 以自主申请的项 目 企 。而 很多 手续 费 和佣 金的业 务 2减 轻 了房 地 产 企 业 当期 所 得 税 方 面的 资 金 压 力,例 如 降 低 . ,不需 要 许 可 经营,因此 , 体 操 作时 可向主管 具 了预 售开 发 产品的 计 税 毛 利率 , 大 了可 税 前扣 除的预 提 费 用的 范 可以 为一 般 经营 项目 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