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本专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鉴定和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鉴定和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鉴定和处理办法通常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 鉴定事故类型:首先需要对教学事故进行鉴定,明确事故的类型和原因。
教学事故可以分为教师操作失误、设备故障、学生操作失误等多种类型。
鉴定事故类型有助于确定责任方和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2. 收集证据:在鉴定事故时,需要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
这包括事故发生时的记录、目击者证言、事故现场的照片或视频等。
收集证据是为了准确了解事故过程和事实,为后续的处理提供依据。
3. 确定责任方:根据鉴定结果和收集的证据,确定造成教学事故的责任方。
责任方可能是教师、学生或是其他相关人员。
根据责任方的不同,后续的处理措施也会有所不同。
4. 处理事故:根据教学事故的性质和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例如,如果是教师的操作失误导致事故,可以对教师进行培训和纠正措施,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如果是设备故障,可以维修或更换设备。
如果是学生的操作失误,可以对学生进行辅导和教育。
5. 预防措施:在处理教学事故的同时,还需要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这可以包括加强师生培训、维护设备的定期检修和更新、加强学生安全意识教育等。
最后,需要对教学事故的处理过程进行总结和评估,以不断改进和完善教学安全管理系统。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规范教学管理,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效预防和处理教学事故,依据《教育法》《教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教学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教学事故是指在我校各级各类教学工作和后勤保障工作中,因非不可抗因素产生的过错,对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教学质量造成较大影响或较严重后果的现象。
第三条发生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是指我校在编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从事教学保障与服务工作的其他人员,以及外聘教师、合同制工作人员。
第二章教学事故分类分级第四条按教学事故责任的归属可分为教学、教学管理和后勤保障等三种类型事故。
本办法所称教学包括课堂教学、实践教学及课程考核等;所称院(部)包括所有承担教学任务的部门或单位;所称教学管理包括校级教学管理和院(部)级教学管理;所称后勤保障指全校各级各类教育教学后勤服务与条件保障。
第五条教学事故分为Ⅲ级教学事故、Ⅱ级教学事故和Ⅰ级教学事故三个等级,具体分类及等级见附件1。
1.Ⅲ级教学事故:是指因工作失误或其它因素,对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和较轻后果的现象。
2.Ⅱ级教学事故:是指因工作出现较大失误,对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教学质量产生较大负面影响和较严重后果的现象。
一学期内出现两次Ⅲ级教学事故,按Ⅱ级教学事故处理。
3.Ⅰ级教学事故:是指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主观故意,严重影响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教学质量,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现象。
第三章教学事故认定第六条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牵头、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学督导员参加的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
根据教学对象和服务对象的不同,对日常的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参照以下行政部门的职责范围实行归口管理,具体分工如下:研究生处、教务处、继教学院分别具体负责在研究生教育、本专科生教育和继续教育以及与之相关的后勤保障中发生的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为了提高教学质量,杜绝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发生,保证教学秩序正常进行,使事故处理有章可依,教学管理科学有效,学院对教学事故处理做如下规定:一、教学事故的认定及程序1、教学事故分严重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事故。
严重教学事故由主管院长核定;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务处长核定。
2、事故检查及检举部门于事故发生当日内将事故基本情况送教务处,教务处接到报告后将事故结果汇总后,送达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
3、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根据《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实施相关处理,并在一日内将初步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并发出《教学事故通知书》(见附1),经本人签字后的正本留存。
4、教务处统一发布教学事故认定通报,并在三日内将结果送人事处。
5、经通报后的教学事故,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及教务处不再受理重新认定的申诉。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教学事故的处理1、发生一次严重教学事故者,处理如下:(1)扣除教师当月工作津贴50元,取消当年评优资格,事故责任人两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
(2)扣教师考核5分,系考核2分,全院通报。
(3)学院有权解聘其教师资格,调离教师岗位。
⑷发生二次及以上严重教学事故者,由学院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公职。
2、发生一次一般教学事故,扣除当月工作津贴15元,扣教师考核2分,系考核0.5分,取消当年评优资格,通报批评。
3、如果在一学年中有三次一般教学事故,则升级为严重教学事故。
4、在一学年中有四次一般、二次严重教学事故的系(部)不得参加年度先进集体的评选。
5、学院其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误、失职影响正常教学,造成不良后果,按实际情况由主管院长决定事故等级,并做出相应处理。
6、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事故故意隐瞒者,或有关检查人员对发现的事故拖延不报者,应列为责任人,并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7、处理意见将作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及聘任等的有效依据。
三、教学事故等级1、严重教学事故⑴违背师德及违法违纪的言论行为。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规范和加强单位(以下简称“学院”)教学管理,严格教学纪律,强化教学管理,尽量减少、及时发现、严格控制和妥善处理教学中的事故,以保证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教学管理和教学环节中出现的事故的认定及处理业务的管理第三条定义教学事故是指教师(含教辅)及教学管理人员失职或违反教学工作条例,从而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影响教学环节的实施等在教学或教学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失误或过错。
教学事故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三级)、严重教学事故(二级)和重大教学事故(一级)。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院务会议负责对教务处提交的一级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审批,并对一级教学事故提出处理方案。
第五条教务处负责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业务的归口管理,主要负责:(一)对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教学事故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二)对一级教学事故提出认定及处理意见并上报学院院务会审议/审批;对二、三级教学事故进行认定和处理并报主管领导批准。
第六条教学系负责对三级教学事故进行认定和处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条教师、职工如发现教学事故有责任向教学系和教务处报告。
第三章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管理第八条教学事故的认定(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可认定为一般(三级)教学事故:1.老师上课无正当理由迟到或早退,时间在5~10分钟的;2.未经系批准,随意调课或随意请人代课或代他人上课;3.未经教务部门同意,擅自改变上课时间、地点的;4.公共教室或公共教学设施因管理人员迟到、早退或管理不善而影响教学秩序的;5.因管理人员疏忽,未将停课、调课情况及时通知有关教师、学生而影响教学的;6.任课教师上课时对学生违纪置若罔闻,导致课堂秩序混乱的;7.未按教学计划规定的次数布置作业,批改作业未达到规定的次数,批改后的作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返还学生的;8.主、监考人员迟到、早退,无故延长考试时间或因主、监考人员不负责任,造成考场秩序混乱的;9.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在监考时看书报杂志、聊天或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情的;10.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上报学生考试成绩,或影响成绩登录的;11.不按规定保存试卷,造成一年内试卷无法查阅验证的;12.不按规定及时交纳和保管各种教学文件的;13.教师或其他人员在教学活动中因指导失误,造成学生受伤,或因管理不善造成教学仪器设备损失达500元~1000元的;14.教学系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教务处报送教材、耗材需求情况,导致管理员没有及时采购而影响正常开课或开课一周全校有8种及以上教材未发放;15.不是因公或本人身体原因而调停课三次以上(含三次);16.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学校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学校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主要由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执行。
下面是一般情况下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1.认定阶段:
(1)事故立案:校方应及时将事故上报给教育主管部门,并立案调查。
(2)调查取证:教育主管部门将组织专门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了解事故的经过和原因。
(3)评估认定:经过调查取证,教育主管部门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据评估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归属,并做出认定。
2.处理阶段:
(1)责任追究:对事故中的责任人进行相应的追责,包括老师、学校管理人员等。
(2)救济补偿:对事故受害者给予合理的救济补偿,包括医疗费用、精神损失等。
(3)整改措施:对事故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加强教学安全管理,避免事故再次发生。
(4)宣传警示:通过媒体宣传,向公众普及相关安全知识,加强教育意识,提高安全意识。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和国家的具体认定和处理办法可能有所不同,具体的程序和规定需要参考当地的法律法规。
第 1 页共 1 页。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对教学的组织与管理,确保各项教学任务圆满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内涵及分类所谓教学事故是指妨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或给教学工作带来不良后果的各类事件,涵盖教学、考试与成绩管理、教学管理和教学保障等环节。
教学事故按情节轻重,分为Ⅰ级教学事故(重大)、Ⅱ级教学事故(较大)和Ⅲ级教学事故(一般)等三个等级,具体认定办法见附件一。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1.教学事故发生后,由事故责任人所在教学单位组织填写《XX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见附件二),提出事故的认定及处理意见,并在3个工作日内报教务处审核。
事故认定处理表应明确事故责任人(一人或多人)。
2.经教务处审核为Ⅲ级教学事故者,由责任人所在教学单位处理,并在本教学单位内通报批评。
3.经教务处审核为Ⅱ级教学事故者,报人事处,并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
4.经教务处审核为Ⅰ级教学事故者,报人事处,并根据情节经校长办公会讨论给予警告及其以上纪律处分。
5.其它教学事故,由学校主管教学的副校长会同教务处进行认定并作相应处理。
6.年度多次发生教学事故者,视情节加重处理。
7.教学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能够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的,可酌情减轻处罚。
8.教学事故统计以年度为期,不跨年度累计。
发生教学事故者不得参加该年度有关教学奖项的评选。
发生Ⅲ级教学事故者,其年度的综合考核等级不能高于“合格”;发生Ⅱ级教学事故者,其年度的综合考核等级不能高于“基本合格”;发生Ⅰ级教学事故者,其年度的综合考核等级为“不合格”。
9.《XX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一式三份,一份存责任人所在教学单位,一份存教务处,一份送人事处,作为考核、晋级的依据之一。
三、教学事故发生后,教学事故责任人及其所在教学单位领导要妥善处理,把事故造成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教学事故责任人要吸取教训,努力改进工作,争取进步。
四、对教学事故认定持有异议的人员可以在事故认定后一周内向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在接到申诉后三周内给出仲裁结果。
大学教学事故界定及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界定及处理办法为保障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避免和减少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及时、严肃和妥善地处理已发生的各类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分类1.本办法所指的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导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直接或间接的责任,使教学秩序、教学过程、教学质量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事件或行为。
2.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3种。
由于责任人的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为一般教学事故;由于责任人的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或事件为严重教学事故;由于责任人的原因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或事件为重大教学事故。
二、教学事故等级界定(一)一般教学事故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般教学事故:1.无正当理由或不可抗力原因,教师上课迟到5分钟及以内,或提前下课5分钟及以内。
2.课堂上教师玩手机,或考场上监考人员玩手机。
3.教师无特殊原因擅自离开课堂5分钟及以内。
4.教师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调课、请人代课或替他人上课,或无特殊原因变更教学时间、地点。
5.教师阻止教学督导员或教务处安排的人员听课。
6.教师已办请假或调课手续,而教师或受理者未及时通知学生,致使空堂(责任人为办理调课手续时确定的通知者)。
7.教师在课堂上向学生推销图书、资料或其他商品。
8.教师无正当理由,不使用计划订购的教材。
9.教师不批阅作业、实习报告、实验报告等。
10.监考人员迟到5分钟及以内到达考场,或不按考试规范组织考试,或在考场内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吸烟、看报纸杂志、看手机等)。
11.教师批阅试卷出现较大差错,导致学生成绩误差20分以上或1个班试卷中出现10%以上人数的分数错误。
12.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未按要求及时报送、登录、公布学生成绩。
13.因教学管理人员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或造成无教师到岗上课现象。
大学教学事故界定及处理办法
XXXX大学教学事故界定及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保障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本、专科生的教学管理、教学活动以及与教学活动直接相关的后勤保障和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界定及处理第三条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或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在教学、教辅或教学管理等环节因工作疏忽或主观原因对教学、教辅或教学管理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的过错、过失。
第四条教学事故分为四类:(一)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事故;(一)考试与成绩管理事故;(三)教学管理与教学运行事故;(四)其他教学事故。
第五条教学事故根据事故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为重大教学事故;二级为严重教学事故;三级为一般教学事故。
详细内容见附件。
第六条依据事故级别、情节轻重分别对教学事故责任人给予以下处分:(一)一级教学事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二)二级教学事故进行全校通报批评,情节较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三)三级教学事故给予批评教育或学院、单位内通报批评;(四)在一学期内,直接责任人发生3次三级教学事故者,最后一次按二级教学事故处理;直接责任人发生3次二级教学事故者,最后一次按一级教学事故处理;(五)事故责任人因教学事故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和财产损失情况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六)一个学院或部门1学年发生1次一级教学事故,或1学年内发生3次二级教学事故,或1学年内发生5次其他教学事故者(二级及以下事故),给予相关学院或部门分管负责人通报批评,严重者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且该学院或部门不得参加当年的先进单位评选;(七)凡发生教学事故不上报者,一经查出,将视情节给予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负责人相应处分。
第三章教学事故的认定第七条教学事故的受理。
凡发生教学事故,有关当事人、责任人、发现人或知情人可通过电话、口述、书面等方式向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或教务处报告。
第八条教学事故的调查核实。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为进一步强化教学管理,保证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发生,并在出现教学事故时得到及时、妥善地处理,特制定本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
一、教学事故及分类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消极后果,都属于教学事故。
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分为重大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事故两种。
(一)重大教学事故凡发生下列情况,都属于重大教学事故:1.教学类(1)有关人员在教学、实验、实习以及教学管理等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教书育人的基本准则的言论,或散布封建迷信以及淫秽内容,或对学生使用侮辱性语言,或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未经学院(部)教学主管领导和学校职能部门同意,擅自变更教学任务书确定的教学内容;或任课教师未经学院(部)教学主管领导同意,擅自找人代课,由此导致教学效果很差,影响教学质量;或擅自取消已安排的教学活动,或变更教学任务书(课程表)安排的教学时间、地点,由此导致多数学生误课并影响正常的教学进程。
(3)任课教师未经院(系)教学主管领导和学校职能部门准许而擅自停课、缺课,或非因不可抗拒原因(如灾害性天气、交通严重堵塞或其他突发原因)上课迟到或早退十分钟以上,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任课教师所开课程无讲稿。
(4)任课教师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未布置作业或练习;任课教师从不批改作业或遗失学生作业 10%以上。
(5)任课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考前泄露试题;命题不严或与公开发行的模拟题、用过的试题和教科书上的例题大部分雷同、或试题未按规定由专人审查,从而导致试题严重错误,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等重大影响。
(6)主(监)考人员未能及时到位而严重影响考试的正常进行;或未能严格执行有关的考试规定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影响考试结果的有效性;监考或其他人员拒不服从考试组织安排,妨碍考试正常进行,造成不良影响。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本(专)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本(专)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一、总则1、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本(专)科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维护正常教学秩序,预防教学过程中各种教学事故的发生,并使各类教学事故能得到及时、有效、妥善的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2、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中由于当事人(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部门)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导致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3、教学事故分为六类:教学秩序(A)、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B)、考试环节(C)、成绩及证书管理(D)、教材管理(E)、教学保障(F)。
4、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教学事故分为以下三级:⑴重大教学事故(Ⅰ级):教学事故的性质恶劣、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
⑵较大教学事故(Ⅱ级):教学事故的情节和后果较为严重,影响较大。
⑶一般教学事故(Ⅲ级):教学事故的情节和后果不良。
二、教学事故的等级认定1、各类教学事故依照如下事故情节认定事故等级:类别事故情节等级教学秩序A A1没按现行教学计划进行教学活动(包括理论教学、实践教学、毕业设计和课程设计)ⅠA2任课教师未经教学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停课、缺课ⅠA3未经教学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调课、变更上课地点或委托他人代课ⅢA4虽正常履行调(停)课手续,但受理者未及时通知学生,导致半数以上学生误课ⅢA5虽正常履行调(停)课手续,但事后不补课或不补足学时,视为无故缺课ⅠA6a上课迟到(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内ⅢA6b上课迟到(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ⅡA7a授课时手机发出声音ⅢA7b授课时接听手机ⅡA8助教未随主讲教师听课ⅢA9因排课表失误造成无教师到课堂,致使学生空等ⅡA10关于放假或全校性活动的教学调度通知内容不当造成执行混乱,或上述通知未及时发放造成局部未予执行的ⅡA11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不能在接报后10分钟内妥善解决Ⅲ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B B1在讲课中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和我国法律及社会公德的内容ⅠB2上课未带教材、教师授课手册、教案等教学文档ⅢB3按计划应有作业或实验报告的课程中未布置作业或实验报告ⅡB4批改作业或实验报告的次数未达到规定的次数或批改不认真ⅢB5不按规定时间进行辅导答疑ⅢB6实习、实验指导人员不负责任,擅离岗位或不按要求巡回指导ⅢB7a因没有作好教学准备而影响实验教学的正常进行ⅠB7b因教学准备不当而影响实验教学质量ⅡB8a教师或实验实习指导人员由于准备不充分或不负责任,不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造成教学、实验设备损坏或人身安全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在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或学生必须就医ⅢB8b B8a情节造成财产损失1500元以上或学生必须住院治疗ⅡB9指导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的教师指导时间不足规定的50%ⅡB10指导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的教师所指导的设计(论文)出现雷同、抄袭现象Ⅱ考试环节C C1教师未在规定时间内送交考题而影响考试正常进行ⅠC2错误试题的分数达到卷面总分数的20%(含20%)以上ⅠC3错误试题的分数达到卷面总分数的10%(含10%)以上ⅡC4错误试题的分数达到卷面总分数的5%(含5%)以上ⅢC5监考教师擅自离开考场(主考批准除外)ⅡC6主考教师未到达指定考区及时处理试卷中出现的问题ⅡC7a监考教师迟到5分钟以上(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ⅢC7b监考教师误旷监考ⅡC8监考教师在考场内闲谈、吸烟、看书、接听手机或办其它与监考无关的事ⅢC9教师泄露考题内容ⅠC10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露试题ⅠC11考试结束时收回的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符ⅡC12查阅试卷时,成绩变更(漏报)人数超过该门课程参考总人数的5%ⅢC13阅卷评分与标准答案不符ⅡC14监考教师未严格执行考场规则,不能及时发现和制止作弊现象ⅢC15监考教师未将违纪情况记录在案Ⅲ成绩及证书管理D1成绩报告单上报后,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有意更改学生成绩ⅠD2教师在非教学因素作用下擅自提高或降低学生成绩ⅠD3一份试卷核分错误≥6处或一本试卷核分错误≥10处ⅠD4一份试卷核分错误≥4处或一本试卷核分错误≥7处ⅡD5一份试卷核分错误≥2处或一本试卷核分错误≥4处ⅢD D6一份试卷涂改部分≥10处ⅠD7一份试卷涂改部分≥7处ⅡD8一份试卷涂改部分≥4处ⅢD9课程考试成绩无平时成绩ⅡD10虽有平时成绩,但无出勤及平时作业考核项目ⅢD11毕业设计(论文)核分错误所占权重≥15%ⅠD12毕业设计(论文)核分错误所占权重≥10%且<15%ⅡD13毕业设计(论文)核分错误所占权重≥5%且<10%ⅢD14管理部门丢失学生成绩档案ⅠD15考试后教师无正当理由没按规定时间内登录成绩和报送成绩ⅢD16a过失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ⅡD16b故意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Ⅰ教材管理E E1未按教学计划或教学大纲要求预订或订错教材,造成教学无法正常进行ⅡE2没有及时发放教材,使学生在第二周内尚未得到教材ⅡE3单科教材错购,价值(以原价计)在1000元以上(因教学计划变动课程除外)ⅢE4错发教材影响学生正常上课或造成学生经济损失ⅢE5未经主管部门审批,擅自使用由教师自编或参编教材ⅡE6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以收取费用为目的,擅自向学生发放教材、讲义、辅导资料ⅠE7对按计划已征订的教材不予使用、擅自更换教材Ⅱ教学保障F F1非校外因素造成的早班车迟到或晚班车提前发车,造成3名以上(包括3名)上课老师迟到ⅡF2已允诺完成的水电气房屋修缮未完成,又未提早解释,使已到场的师生无法进行教学活动ⅡF3教室内设施缺损,接报后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影响正常教学活动ⅡF4已到上课时间,教室管理人员尚未打开教室Ⅲ2、上表未列入的情节但属教学事故的,参照相应等级、类别进行认定。
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为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我院人才培养质量,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或教学管理过程中,由于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辅人员或教学后勤保障人员违反学院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影响教学正常秩序,在师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件。
二、按照教学与管理的不同环节,教学事故分为政治思想(八)、课堂教学(B)、考试与成绩管理(C)、教学管理(D)、教学保障(E)五类。
根据事故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三个级别:I级为重大教学事故,II级为严重教学事故,IIl级为一般教学事故(详见附表一)。
三、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或教学管理与监督部门相关人员应及时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后果和影响报告教务处。
教务处查实后,填写教学事故认定表(附表二)。
并依据本办法对事故级别和责任人提出初步认定和处理意见。
I级事故由院长核定,处理意见经学院党委会讨论,由院党委行文通报。
II级事故由分管院长核定,处理意见经院长办公会通过,由学院行文通报。
山级事故由教务处核定,交分管院长审查,由学院行文通报。
四、对教学事故责任人,视其事故级别和情节给予以下处分:I级教学事故责任人作书面检查,给予记过处分,当月扣发绩效奖800元,取消2年评优评先资格,2年内不得晋升职称;事故责任人认识较差的,调离教学岗位或予以解聘。
II级教学事故责任人作书面检查,给予警告处分,当月扣发绩效奖400元,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1年内不得晋升职称。
山级教学事故责任人作书面检查,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当月扣发绩效奖200元,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附表一: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附表二:教学事故认定表。
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为进一步贯彻依法行政、依法治校,不断健全现代学校管理制度,保证稳定的教学秩序,推进教风、学风和校风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我校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界定教学事故系指教师、教辅人员、管理人员、服务人员以及管理、服务部门所造成的直接影响教学秩序、教学环境和教学质量的责任事故。
教学事故按情节轻重分三级,一级为重大教学事故,二级为严重教学事故,三级为一般教学事故。
二、一级教学事故(一)在教学中向学生传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政策的言论,造成严重后果;(二)因工作失误,造成公共财产5000元以上(含5000元),或使学生受到严重人身伤害;(三)向学生泄露考题,或协助学生作弊,造成严重后果;(四)徇私舞弊或对学生进行打击报复,影响恶劣者;(五)阅卷、成绩评定或成绩报送错误率超过20%;(六)一学期旷课3学时及以上;(七)未经教导处批注,舍弃学期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教学内容四分之一以上;(八)按授课计划规定的作业不布置或不批改达三分之一以上;(九)工作人员或监考人员工作失职,导致一个考场(考室)试卷丢失,试卷严重出错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十)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三、二级教学事故(一)不服从教学、监考等工作安排,劝说无效;(二)出现一次无故缺课、监考缺席,或擅自停课、停考;(三)未经教导处批注,舍弃学期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教学内容五分之一以上但不足四分之一;(四)按授课计划规定的作业不布置或不批改达四分之一以上但不足三分之一;(五)不接受学生正确意见,打击报复,影响较大者;(六)贬损、侮辱、体罚学生,影响较大者;(七)擅自向学生推销教材、书刊、资料;(八)考试命题、试卷印制及保管过程中,因工作不认真造成漏题;(九)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考场(考室)秩序混乱、试卷丢失或漏题;(十)阅卷、成绩评定或成绩报送错误率超过5%,但不超过20%;(十一)因工作失误,造成公共财产1000~5000元以上(含5000元),或学生人身伤害;(十二)因管理部门或人员工作失误,造成上课空堂或上课、考试等不能正常进行;(十三)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本(专)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一、总则
1、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本(专)科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维护正常教学秩序,预防教学过程中各种教学事故的发生,并使各类教学事故能得到及时、有效、妥善的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2、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中由于当事人(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部门)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导致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3、教学事故分为六类:教学秩序(A)、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B)、考试环节(C)、成绩及证书管理(D)、教材管理(E)、教学保障(F)。
4、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教学事故分为以下三级:
⑴重大教学事故(Ⅰ级):教学事故的性质恶劣、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
⑵较大教学事故(Ⅱ级):教学事故的情节和后果较为严重,影响较大。
⑶一般教学事故(Ⅲ级):教学事故的情节和后果不良。
二、教学事故的等级认定
1、各类教学事故依照如下事故情节认定事故等级:
2、上表未列入的情节但属教学事故的,参照相应等级、类别进行认定。
三、教学事故的核实
1、各级教学事故均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进行核实,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依据本办法进行监督。
2、发生(现)教学事故的单位或部门在收到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下发的《教学事故核实单》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附有核实结果的《教学事故核实单》上报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做好登记。
3、《教学事故核实单》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
四、教学事故的处理程序
1、各级教学事故均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做出处理决定,并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负责人对事故责任人签发《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并报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人事处、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备案。
重大教学事故(Ⅰ级)必须在校长办公会上进行通报。
2、若事故责任人对教学事故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学事故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请,该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
教学事故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的撤销或变
更的复查决定,必须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五、教学事故的处理结果运用
1、一般教学事故(Ⅲ级)应按照《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岗位津贴实施办法》第八条第11款规定,扣发半个月岗位津贴,并在本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2、较大教学事故(Ⅱ级)应按照《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岗位津贴实施办法》第八条第11款规定,扣发两个月岗位津贴,一年内取消各类评奖、评优、职务晋升及职称评审资格,予以全校通报批评。
3、重大教学事故(Ⅰ级)应按照《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岗位津贴实施办法》第八条第11款规定,酌情扣发半年至全年岗位津贴,二年内取消各类评奖、评优、职务晋升及职称评审资格,予以全校通报批评。
校长办公会可视情节给予事故责任人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
若事故责任人认识较差又不能及时改正的,可以对责任人实行调离教学岗位或缓聘、解聘等处理。
六、其他事宜
1、对于从事教学工作未满一年的年轻教师,在其初次发生教学事故时,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视情节或负责对其诫勉谈话进行有关方面的教育,或按正常的教学事故处理程序对其进行处理。
2、一学期出现两次一般教学事故(Ⅲ级)者,第二次出现按较大教学事故(Ⅱ级)处理;一学期出现两次较大教学事故(Ⅱ级)者,第二次出现按重大教学事故(Ⅰ级)处理。
3、教学事故发生的情况作为各单位(部门)工作业绩考评的管理责任内容进行考评。
对教学事故的发生制止、核实不及时或弄虚作假的单位,学校将追究单位(部门)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4、每年度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将全校教学事故处理的结果年末汇总转送人事处,作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等的依据。
5、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6、本办法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