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政务服务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
2023北京初三二模道德与法治汇编:建设法治中国(1)
2023北京初三二模道德与法治汇编建设法治中国一、单选题1.(2023·北京顺义·统考二模)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对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具有示范带动作用,要率先突破。
下列举措符合建设法治政府要求的是()A.积极主动地向社会公开一切信息B.建立“权责清单”,明确政府权责C.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行使权力D.依法执政,防范行政权力的滥用2.(2023·北京石景山·统考二模)被称为“为民服务法”的《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是国内第一部规范接诉即办工作的地方条例,其立法过程(如下图所示)。
这一立法过程体现了()①民主监督是公民参与民主生活,行使监督权的具体体现②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③法治是民主的基础,通过民主立法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④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A.①②B.②③C.②④D.③④3.(2023·北京丰台·统考二模)一刻钟便民生活圈是指服务半径在步行15分钟左右范围内,以社区居民为服务对象,以满足居民日常生活基本消费和品质消费等为目标,以多业态集聚形成的社区商圈。
北京市政府发布《加快建设一刻钟便民生活圈,促进生活服务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提出到2025年全市将实现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全覆盖。
一刻钟便民生活圈体现了()①政府为人们提供公共服务②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③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④行政机关要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A.①②B.①④C.②③D.③④4.(2023·北京石景山·统考二模)北京市交管部门不断完善交通事故远程处理模式和交管业务一网通办服务机制,让市民“少等待”“少跑腿”(如下图所示)。
材料体现了北京市交管部门()①为人们办实事,提高政府公信力②推进政务公开,促进决策科学化③创新工作方式,提高服务水平④自觉接受监督,防止权力滥用A.①②B.②④C.①③D.③④5.(2023·北京房山·统考二模)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发布《关于规范引导帐篷露营地发展的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以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帐篷露营地规范管理。
山东省电子政务公共服务云平台管理办法
省省级电子政务公共服务云平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和加强省省级电子政务公共服务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建设和管理,确保云平台安全可靠、高效稳定运行,依据和省相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平台的建设、应用、运维、安全、服务、评价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云平台是电子政务重要基础设施,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服务、统一安全保障”的原则进行建设和管理。
电子政务项目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应基于云平台提供的各项服务的基础上进行开发建设。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云平台是指运用云计算技术,统筹利用计算、存储、网络、安全、信息、应用支撑等资源和条件,基于电子政务外网和互联网,提供基础设施、支撑软件、应用功能、信息资源应用、信息安全和运行维护等服务的电子政务综合性服务平台。
第五条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可不建设当地云平台,直接接入省级云平台或就近接入其他市的云平台。
第二章管理主体和职责第六条云平台的建设、安全运行和管理主要涉及云平台的管理机构、用户和云服务商。
第七条管理机构是指省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对云平台的各项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云平台顶层设计及配套政策、制度。
(二)依法依规选定云服务商。
(三)组织省电子政务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对云平台的建设和服务提供指导。
(四)组织专家、用户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云服务商提供的各项服务进行监督、评价与管理。
(五)推动业务信息系统向云平台部署和迁移。
(六)制定云平台服务目录、计费办法、标准体系,建立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发布云平台年度评价报告。
(七)统筹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和云平台运行保障服务所需资金。
(八)指导协调与市级云平台的互联互通。
(九)协调配合信息安全管理部门和专业机构, 对云平台开展安全检查和技术检测等工作。
(十)其他与云平台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用户是指所有使用云平台服务的财政拨款部门和单位(涉密部门除外)。
马鞍山市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总体建设方案.doc
马鞍山市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总体建设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国办函〔2016〕10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17〕2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总体建设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162号)等精神,加快全市统一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构建统一、规范、多级联动的“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和服务体系,现制定以下方案。
一、目标任务。
建成市级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实现市平台与省平台互联互通,实现部门自建政务服务业务系统与市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实现全市政务服务“一张网”,形成覆盖全市上下联动、部门协同、一网办理的“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政务服务事项做到“应上尽上、全程在线”。
完善政务服务平台功能,实现政务服务的标准化、精准化、便捷化、平台化、协同化,政务服务流程显著优化,服务形式更加多元,服务渠道更为畅通,群众办事满意度显著提升。
——政务服务标准化。
实现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办事指南、审查工作细则、考核评估指标、用户认证、线上线下支付等内容的标准化,让企业和群众享受规范、透明、高效的政务服务。
——政务服务精准化。
按照公众和企业办事需求,群众“点餐”与政府“端菜”相结合,将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要素和审查工作细则流程相融合,删繁化简,去重除冗,减条件、减材料、减环节,实现政务服务精准供给,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政务服务便捷化。
以用户为中心,整合政务服务线上线下资源,提供多渠道政务服务,实现一站式办理。
结合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深度应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对政务服务办理情况进行大数据分析,并依据分析结果对办事质量、服务效果进行评估和控制,大幅提高政务服务的在线化、个性化、智能化水平。
——政务服务平台化。
打造线上线下融合、上下联动的政务服务平台体系。
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四川省政务服务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四川省政务服务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四川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四川省政务服务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现将《四川省政务服务条例(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请于2011年12月15将修改意见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反馈。
联系方式:1、信函请寄: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督院街7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政法文教法制处邮编:6100162、互联网邮箱:***************四川省政务服务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务服务,提高行政效能,推进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务服务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受理、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等行政管理事项的行为。
第三条四川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开展政务服务工作,提供公共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政务服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和推动政务服务部门和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开展政务服务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政务服务部门)具体承担政务服务工作。
第六条政务服务中心由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和政务服务部门组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监督和指导服务本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部门的政务服务工作,对下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承担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便民服务站(代办点)(以下简称便民服务机构)依法或接受上级政务服务部门委托,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服务。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务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政务服务能力建设,将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范畴,整合政务服务资源,健全政务服务平台,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加大政务服务经费投入,将政务服务工作经费纳入部门综合预算予以保障。
解读《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
58中国电信业CHINA TELECOMMUNICATIONS TRADE解读《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王春晖南京邮电大学教授、法学博士、管理学博士、律师、高级翻译,我国知名信息通信战略与法律专家,现为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互联网协会应用创新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中国通信企业协会法治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国际律师协会(IBA)商法部成员、国际电联《国际电信规则》(ITR)中国工作组专家、联合国世界丝路论坛网络空间国际合作委员会主席。
■ 王春晖 ︱ 文2019年4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国令第716号),正式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就《规定》的若干内容进行解读,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规定》的立法目的立法目的又称立法宗旨,是制定一部法律、法规的主要意图。
《规定》第一条开明宗义:为了全面提升政务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为企业和群众(以下称行政相对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规定。
本条作为《规定》的立法目的,重点阐明了三大主要意图,一是全面提升政务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二是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三是优化营商环境。
全面提升和实现政务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实现政务服务便利化和规范化的基础条件,是充分利用“互联网+政务服务”构建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这是全面提升政务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水平的重要路径。
这不仅是一项关系政府职能重塑、释放改革红利、切实便民利企的大事,也是我国政务服务从理念到实践的全方位转变。
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当前,我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的建设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管理分散、服务系统繁杂、事项标准不一、数据共享不畅、业务协同薄弱等问题仍较为普遍,企业和老百姓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的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
政务服务办事员理论知识考核要素细目表五级(征求意见稿)
(1)《政务服务综合窗口办事员(基础知识)》,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23.7;
(2)《政务办事“最多跑一次”工作规范》(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2036.1-2017)
(3)《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
X
Oll
浙江省《政务服务”最多跑一次”工作规范》相关知识
X
B
相关知识要求
A
咨询引导
A
咨询服务
10
001
运用当地方言有效沟通
X
002
问候用语规范
X
003
在征询用语规范
X
004
转接用语规范
X
005
提醒用语规范
X
006
道歉用语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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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政务服务着装礼仪
X
008
政务服务的个人仪容
X
009
政务服务的个人仪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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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
网上服务受理的注意事项
X
022
APP咨询受理的基本原则
X
023
APP咨询受理的基本规范
X
024
APP咨询受理的注意事项
X
B
引导服务
10
001
首问负责工作的基本含义
X
002
首问负责工作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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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首问负责的责任主体
X
004
首问负责制的服务对象
X
005
首问负责工作规范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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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首问负责工作的问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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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政务服务的引导礼仪
X
Oll
开封市网上政务服务平台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开封市网上政务服务平台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规范开封市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网上政务服务平台”)运行管理,保障网上政务服务平台规范、有序、高效运行,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便群众办事,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开封市政务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是开封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务公开,为社会公众提供网上政务服务的信息化服务平台,具有网上办事、政务公开、投资服务、表格下载、办件查询等多种功能,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公开、网上申报、网上预审、网上审批、网上咨询等在线服务和全程电子监察,提高政务服务透明度和办事效率,提升服务对象的办事体验。
第二章组织管理及工作职责第三条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按照“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共同维护”的原则进行日常运行维护管理。
第四条市行政服务中心是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的牵头主管部门,市督查局、市智慧办、市信息中心是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的牵头配合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总体规划、升级改造、功能完善和系统运行安全;(二)负责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制度建设、统筹协调、业务培训、运行管理和监督考核;(三)负责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事项更新和办事流程优化统筹;(四)负责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网上咨询、投诉的受理和转办工作;(五)负责网上政务服务平台运行数据的采集汇总、统计分析和研判应用;(六)配置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统一受理窗口工作人员,负责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事项的网上受理、办结,为社会公众提供网上审批服务。
第五条进驻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各窗口单位是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的日常使用管理部门,负责在权限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一)明确分管领导,负责本单位进驻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各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二)负责本单位进驻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事项办事指南信息要素的编制、录入、发布和更新维护工作,对数据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和规范性负责;(三)负责本单位进驻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事项的网上审核、网上审批、网上咨询和网上投诉等业务的受理承办工作,为社会公众提供网上审批服务。
国家大事
C N I T S E C22 / 2019.06urrent AffairsC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了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一体化在线平台建设的目标要求和总体架构。
国家加快建设一体化在线平台,推动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国标准统一、全流程网上办理;二是明确一体化在线平台建设管理的推进机制。
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牵头推动建设一体化在线平台标准规范体系、安全保障体系和运营管理体系;三是明确政务服务原则上应在线办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步骤,纳入一体化在线平台办理。
四是明确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的基本要求。
建设全国统一身份认证系统,为政务服务平台提供统一身份认证服务;政务服务机构通过数据共享能够获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另行提供;五是明确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的法律效力。
公布《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 务 院5月30日,工信部发布了《关于做好2019年电信和互联网行业网络安全行政检查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要坚持以查促建、以查促管、以查促防、以查促改,以防攻击、防入侵、防篡改、防窃密为重点,深入查找网络安全风险隐患并强化整改,落实基础电信企业、域名注册管理和服务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加强网络安全防护能力建设,着力防范重大网络安全风险,保证电信网和公共互联网持续稳定运行和数据安全。
《通知》明确检查对象为依法获得电信主管部门许可的基础电信企业、互联网企业、互联网域名注册管理和服务机构(以下统称“网络运行单位”)建设与运营的网络和系统。
《通知》明确检查内容为检查网络运行单位落实《网络安全法》《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情况,电信和互联网安全防护体系系列标准符合情况,仍然存在的弱口令、漏洞和其他风险隐患等。
内蒙古自治区互联网 政务服务
内蒙古自治区“互联网+政务服务”信用体系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7〕2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7〕4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十三五”时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07号)等文件精神,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政府服务效率和水平,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在政务服务事项中查询和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工作机制,将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嵌入政务服务工作流程。
各进驻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各进驻部门”)在开展政务服务时,应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对政务服务对象的信用状况进行核查,确认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并根据不同信用状况实施相应的守信激励或失信惩戒措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政务服务对象,是指在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实体政务大厅和网上服务平台办理行政许可、公共服务及其他事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进驻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实体政务大厅和网上服务平台的部门在开展各类政务服务活动中,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国家严格控制的事项外,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守信激励措施第五条在同等条件下,对诚信典型和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政务服务对象,实行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等激励政策。
在办理行政许可、资质认定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办理”等守信激励措施。
第六条对诚信典型,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招投标管理等工作中,给予优先办理;在实施财政补贴中,给予优先考虑;在业务办理中,提供优先、快捷的服务;在申报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时,采取优先审批等激励措施。
第七条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扶持诚信典型,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重点支持诚信个人。
《政务数据共享交换规范》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docx
《政务数据共享交换规范》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标准起草组二〇二一年四月一、任务来源为了更好地规范全省政务数据资源体系建设,加快推进省直部门、中央驻陕有关单位和各地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
根据《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39号)、《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试行)》(发改高技〔2017〕127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45号)、《陕西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陕政办发〔2017〕79号)的要求,结合陕西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的实际情况,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下达了《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0年陕西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陕市监函〔2020〕737号)地方标准编制计划,提出编制《政务数据共享交换规范》(项目编号为SDBXM 12-2020)地方标准,由陕西省信息中心提出并牵头,陕西省信息中心、陕西省社会科学院、陕西省标准化研究院、北京国脉互联信息顾问有限公司等单位参与,共同起草完成。
二、目的意义“共享交换”是层级复杂的资源交换体系,为规范其构建,面向全省省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提供统一的公共数据共享交换服务。
向上级联国家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通过对接国家级共享交换平台获得国家政务信息资源和其他省份信息资源;向下级联市级数据共享交换分平台,为市公共数据管理部门提供信息资源服务。
三、标准制定原则本标准编制遵循以下原则:(一)规范性原则本标准符合国家和我省对数据标准和数据质量管理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符合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范性要求。
(二)适用性原则本标准适用于陕西省政务数据共享交换的管理工作和各相关单位的接入工作。
互联网政务应用安全管理规定
互联网政务应用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公布日期】2024.05.15•【文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机关工作正文互联网政务应用安全管理规定(2024年2月19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制定2024年5月15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互联网政务应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党委(党组)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建设运行互联网政务应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政务应用,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在互联网上设立的门户网站,通过互联网提供公共服务的移动应用程序(含小程序)、公众账号等,以及互联网电子邮件系统。
第三条建设运行互联网政务应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落实网络安全与互联网政务应用“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原则,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内容篡改、攻击致瘫、数据窃取等风险,保障互联网政务应用安全稳定运行和数据安全。
第二章开办和建设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开办网站应当按程序完成开办审核和备案工作。
一个党政机关最多开设一个门户网站。
中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国务院电信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加强数据共享,优化工作流程,减少填报材料,缩短开办周期。
机关事业单位开办网站,应当将运维和安全保障经费纳入预算。
第五条一个党政机关网站原则上只注册一个中文域名和一个英文域名,域名应当以“”或“.政务”为后缀。
非党政机关网站不得注册使用“”或“.政务”的域名。
事业单位网站的域名应当以“.cn”或“.公益”为后缀。
山东省电子政务公共服务云平台管理办法
山东省省级电子政务公共服务云平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省级电子政务公共服务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建设和管理,确保云平台安全可靠、高效稳定运行,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平台的建设、应用、运维、安全、服务、评价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云平台是电子政务重要基础设施,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服务、统一安全保障”的原则进行建设和管理。
电子政务项目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应基于云平台提供的各项服务的基础上进行开发建设。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云平台是指运用云计算技术,统筹利用计算、存储、网络、安全、信息、应用支撑等资源和条件,基于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和互联网,提供基础设施、支撑软件、应用功能、信息资源应用、信息安全和运行维护等服务的电子政务综合性服务平台。
第五条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可不建设当地云平台,直接接入省级云平台或就近接入其他市的云平台。
第二章管理主体和职责第六条云平台的建设、安全运行和管理主要涉及云平台的管理机构、用户和云服务商。
第七条管理机构是指省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对云平台的各项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云平台顶层设计及配套政策、制度。
(二)依法依规选定云服务商。
(三)组织山东省电子政务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对云平台的建设和服务提供指导。
(四)组织专家、用户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云服务商提供的各项服务进行监督、评价与管理。
(五)推动业务信息系统向云平台部署和迁移。
(六)制定云平台服务目录、计费办法、标准体系,建立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发布云平台年度评价报告。
(七)统筹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和云平台运行保障服务所需资金。
(八)指导协调与市级云平台的互联互通。
(九)协调配合信息安全管理部门和专业机构, 对云平台开展安全检查和技术检测等工作。
(十)其他与云平台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用户是指所有使用云平台服务的财政拨款部门和单位(涉密部门除外)。
《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印发
时政资讯Political information《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公布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了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一体化在线平台建设的目标要求和总体架构。
国家加快建设一体化在线平台,推动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国标准统一、全流程网上办理,促进政务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依托一体化在线平台推进政务服务线上线下深度融合。
二是明确一体化在线平台建设管理的推进机制。
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牵头推进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建设一体化在线平台标准规范体系、安全保障体系和运营管理体系。
三是明确政务服务原则上应在线办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步骤,纳入一体化在线平台办理。
四是明确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的基本要求。
建设全国统一身份认证系统,为政务服务平台提供统一身份认证服务;政务服务机构通过数据共享能够获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另行提供;政务服务机构不得将企业和群众提交的办事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五是明确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的法律效力。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证照和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可以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电子文件不再以纸质形式归档和移交。
《政府投资条例》公布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政府投资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确保政府投资聚焦重点、精准发力。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国家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二是明确政府投资的主要原则和基本要求。
三是规范和优化政府投资决策程序,确保政府投资科学决策。
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度,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履行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程序;强化投资概算的约束力。
19111444_解读《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
58中国电信业CHINA TELECOMMUNICATIONS TRADE解读《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王春晖南京邮电大学教授、法学博士、管理学博士、律师、高级翻译,我国知名信息通信战略与法律专家,现为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互联网协会应用创新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中国通信企业协会法治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国际律师协会(IBA)商法部成员、国际电联《国际电信规则》(ITR)中国工作组专家、联合国世界丝路论坛网络空间国际合作委员会主席。
■ 王春晖 ︱ 文2019年4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国令第716号),正式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就《规定》的若干内容进行解读,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规定》的立法目的立法目的又称立法宗旨,是制定一部法律、法规的主要意图。
《规定》第一条开明宗义:为了全面提升政务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为企业和群众(以下称行政相对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规定。
本条作为《规定》的立法目的,重点阐明了三大主要意图,一是全面提升政务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二是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三是优化营商环境。
全面提升和实现政务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实现政务服务便利化和规范化的基础条件,是充分利用“互联网+政务服务”构建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这是全面提升政务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水平的重要路径。
这不仅是一项关系政府职能重塑、释放改革红利、切实便民利企的大事,也是我国政务服务从理念到实践的全方位转变。
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当前,我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的建设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管理分散、服务系统繁杂、事项标准不一、数据共享不畅、业务协同薄弱等问题仍较为普遍,企业和老百姓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的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
司法部关于《网上政务服务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网上政务服务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9.01.3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司法部关于《网上政务服务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司法部起草的《网上政务服务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公众可以登录司法部官方网站、中国法律服务网、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关注司法部微信公众号查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9年3月1日前,通过以下3种方式提出意见:1.登录中国法律服务网()或者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寄至: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司法部立法二局,邮编10002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网上政务服务若干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司法部2019年1月30日网上政务服务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网上政务服务活动,方便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称行政相对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维护有关各方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网上政务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网上政务服务,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向行政相对人提供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纳入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各项服务(以下统称政务服务事项)。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全部纳入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办理。
第三条国务院网上政务服务主管部门统筹推动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的一体化、标准化、便利化建设,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和流程优化,形成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实现全国范围内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
山东电子政务公共服务云平台管理办法-山东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山东省省级电子政务公共服务云平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省级电子政务公共服务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建设和管理,确保云平台安全可靠、高效稳定运行,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平台的建设、应用、运维、安全、服务、评价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云平台是电子政务重要基础设施,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服务、统一安全保障”的原则进行建设和管理。
电子政务项目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应基于云平台提供的各项服务的基础上进行开发建设。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云平台是指运用云计算技术,统筹利用计算、存储、网络、安全、信息、应用支撑等资源和条件,基于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和互联网,提供基础设施、支撑软件、应用功能、信息资源应用、信息安全和运行维护等服务的电子政务综合性服务平台。
第五条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可不建设当地云平台,直接接入省级云平台或就近接入其他市的云平台。
第二章管理主体和职责第六条云平台的建设、安全运行和管理主要涉及云平台的管理机构、用户和云服务商。
第七条管理机构是指省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对云平台的各项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云平台顶层设计及配套政策、制度。
(二)依法依规选定云服务商。
(三)组织山东省电子政务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对云平台的建设和服务提供指导。
(四)组织专家、用户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云服务商提供的各项服务进行监督、评价与管理。
(五)推动业务信息系统向云平台部署和迁移。
(六)制定云平台服务目录、计费办法、标准体系,建立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发布云平台年度评价报告。
(七)统筹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和云平台运行保障服务所需资金。
(八)指导协调与市级云平台的互联互通。
(九)协调配合信息安全管理部门和专业机构, 对云平台开展安全检查和技术检测等工作。
(十)其他与云平台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用户是指所有使用云平台服务的财政拨款部门和单位(涉密部门除外)。
政务服务网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务服务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政务服务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政务服务网,是指由政府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建设的,用于发布政务信息、提供政务服务、实现政务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的综合性网络平台。
第三条本章程适用于政务服务网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政务服务网的建设和运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原则;(二)公开、透明原则;(三)便民、高效原则;(四)安全、稳定原则;(五)协同发展原则。
第二章网站内容第五条政务服务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政务信息发布:包括政策法规、通知公告、办事指南、业务流程等;(二)政务服务:提供网上咨询、网上办事、网上审批、网上支付等服务;(三)政务数据共享:实现政务数据在政府部门间的共享和交换;(四)业务协同:促进政府部门间的业务协同和跨部门服务;(五)公众互动:提供在线投诉、建议、意见反馈等功能。
第六条政务信息发布应当真实、准确、及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第七条政务服务网上的政务服务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二)明确服务标准和时限,保障服务质量;(三)加强信息安全,保护用户隐私;(四)提供多种支付方式,方便用户支付。
第三章运行维护第八条政务服务网的运行维护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包括:(一)网站安全管理:确保网站安全稳定运行,防止黑客攻击和病毒侵入;(二)系统升级维护:定期对网站系统进行升级和维护,确保系统性能和功能完善;(三)内容更新管理:负责网站内容的审核、更新和发布;(四)用户服务支持:提供用户咨询、技术支持和故障排除等服务。
第九条政务服务网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响应,保障网站正常运行。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政务服务网的监督管理由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包括:(一)网站内容监管:对网站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内容合法合规;(二)服务质量监管:对政务服务进行监督,确保服务质量符合要求;(三)用户权益保护:保护用户隐私和合法权益;(四)网络安全监管:对网站进行安全监管,防止网络安全事件发生。
受理大厅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
受理大厅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受理大厅(以下简称大厅)运行管理工作,提高窗口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大厅工作人员应秉持依法、公开、廉洁、高效的服务理念,做到热情、周到、细致、耐心。
第三条大厅工作人员服务准则要求:(一)首问负责制:行政相对人到大厅办事或咨询,第一个接待办理或接受问询的大厅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承担引导、解答、转交、督办责任。
首问责任人应热情接待,认真解答,属于岗位职责范围内能够办理的,应认真办理;属于其他岗位、部门职责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及时转办;属于其他单位职责的,应酌情告知行政相对人咨询有关单位。
(二)一次告知制:大厅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以及下一步需要进行的程序等事项。
(三)限时办结制:对于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可以当场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应当场作出。
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四)服务承诺制:大厅工作人员应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办事材料、流程、办理时限等告知行政相对人,并严格履行服务承诺执行岗位责任,保证工作时限。
(五)顶岗补位制:大厅工作人员因故无法按时到岗的,应在离岗前向大厅负责人汇报正在办理和待办的事项,并做好交接手续,大厅负责人应及时指定其他人员代行其职责。
保证大厅工作无空岗、缺位,防止正常工作延误。
(六)监督公开制:大厅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依法行政、廉政保密的各项要求,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时限和要求开展工作。
综合业务部通过监督考核、设置意见箱等方式,及时发现工作中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人及时予以纠正。
(七)文明服务制:大厅工作人员应遵守公务礼仪,使用文明用语(见附录A),热情、周到、微笑服务,并维护大厅的正常工作秩序。
(八)身份亮明制:党员应佩戴党徽。
通过设立岗位桌牌、岗位上墙形式,公开大厅工作人员姓名、岗位、职责等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与实际服务人员信息一致,接受行政相对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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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政务服务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网上政务服务活动,方便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称行政相对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维护有关各方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网上政务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网上政务服务,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向行政相对人提供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纳入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各项服务(以下统称政务服务事项)。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全部纳入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办理。
第三条国务院网上政务服务主管部门统筹推动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的一体化、标准化、便利化建设,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和流程优化,形成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实现全国范围内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划将本部门本地区的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纳入在线平台。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
网上政务服务的基础设施,加强安全防范,确保在线平台安全、稳定、高效运行和数据信息安全。
第二章政务服务事项办理
第五条国务院网上政务服务主管部门统筹编制全国统一的
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实现全国范围内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和办理。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通过在线平台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预约、申请、受理、决定、送达等,不断优化服务,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第七条在线平台实行统一身份认证,并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多渠道、多等级实名认证服务。
行政相对人通过身份认证后,可在线办理相应的政务服务事项。
第八条政务服务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应当由其中一个部门统一受理,其他部门协同办理。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通过预约办理、容缺办理、异地办理等方式提高服务效率,方便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没有一次完成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的,可以中止办理流程,在办事指南规定的期限内再次办理时无需重新申请。
第九条行政相对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应当按照行政机关公示的办事指南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申请材料;行政机关不得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办事指南以外的申请材料。
行政相对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办事指南的,行政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实体材料外,行政相对人以电子形式提供申请材料的,行政机关应当受理。
第十条各级行政机关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向在线平台及时共享数据,并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可用。
行政机关能够通过共享方式获取行政相对人材料的,不得再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但可以要求行政相对人对相关材料予以确认。
行政相对人对共享材料有异议且自行提供相关材料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其提供虚假材料的不利后果,行政相对人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的,行政机关可以采信。
第十一条在线平台和各级行政机关应当确保行政相对人申
请材料和共享材料的安全,且不得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活动。
第十二条在线平台应当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多样便捷的缴费、快递等服务,且不得强制行政相对人接受特定主体提供的服务或者不必要的服务内容。
第十三条各级行政机关的线下办事大厅和服务窗口应当与
在线平台协同运行,实现线上线下政务服务标准统一,深度融合。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方便行政相对人使用在线平台,但不得强制使用;行政相对人选择线下方式的,不得因行政机关一方的原因影响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
第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
立便捷、高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并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第三章电子证照、电子签名、电子印章和电子档案第十五条依法生成的电子证照、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档案与实物形态的证照、签名、印章、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对电子证照、电子签名、电子印章有效性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予以确认,有关政府部门或者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确认并及时反馈结果。
第十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电子
证照、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档案履行管理职责。
电子证照、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档案的生成、管理、使用、变更、销毁等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统一标准。
第十八条电子证照、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等涉及电子认证、密码应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对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文件
进行规范管理,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以电子形式归档并移交电子档案。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已经归档并移交电子档案的,不再归档、移交纸质档案。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可以依法予以撤销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资料、进行虚假承诺或者违法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二)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身份认证信息登录在线平台进行违法操作;
(三)伪造、冒用、盗用他人电子证照、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档案;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网上政务服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对电子证照、电子签名、电子印章有效性负有确认责任的政府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没有依法、及时予以确认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在线平台、各级行政机关和对电子证照、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档案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理后,相关处理结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所称电子证照,是指行政机关依法生成,具有法定效力的证件、执照、牌照等证照类电子文件。
本规定所称电子印章,是指经依法生成和认证,用于证明电子文件法定效力的图形化信息及法定授权的数据。
本规定所称电子签名,是指电子文件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本规定所称电子档案,是指具有凭证、查考和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
本规定所称电子文件,是指在数字设备及环境中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文件和数据。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