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人民监督员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制园地法制博览2019年05月(上)
刍议人民监督员制度
姜潇鹏
湖南商学院,湖南长沙410205
摘要: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推进以及多部法律的修改,人民监督员制度面临着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情况。
本文从宏观的角度对制度整体进行梳理,抽象层面可以追问制度创制及运行的基本矛盾是什么?不能触碰的底线是什么?成功因素是什么?进而再对具体制度安排进行分析。
关键词:人民监督员制度;基本矛盾;制度安排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3-0219-01
作者简介:姜潇鹏(1991-),男,汉族,江苏南通人,湖南商学院,学生。
人民监督员的制度是司法民主的象征,是司法公正的保障,也是我国司法制度创新的典范。
自2003年试点开始,这一制度已经运行了16个年头,顶层设计上也已历经了四次大修,但普遍认为收效甚微。
究其原因,有人认为是选任机制不合理,由检察机关自行遴选自己的监督者,自然难以发挥预期的效果;监督权力配置不充分,单纯程序性的制度供给没有强制约束,不能获得监督的实效。
还有人认为人民监督员知情权不能保障,以及凭借普通民众的专业素养无法对职业检察官进行监督等等,这些都是制度的弊病所在。
不可否认,上述观点部分是真知灼见,事实上也得到决策层积极的回应;但还有部分并未洞悉到问题的本质,存在进一步商榷的空间。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基本矛盾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创设目的有二,一是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谁来监督监督者是现实紧迫的问题。
特别是由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自身包揽从侦查到起诉的所有环节,单靠检察院内部的纵向和横向监督是不够的,需要引入外部监督机制,从而保障司法正义的实现。
二是对司法民主化的追求,这是宪制的题中之义,也是一个世界性的趋势,当今世界各国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举措是提倡司法民主化,如日本司法改革中就明确提出“国民的司法参加”。
司法正义和人民民主,都是我们所追求的,两者固然有相互补益的一面,但两者并不是自然融洽的,司法正义有其自身的基本原则,人民民主也是有限度的。
在自然状态下,两者很可能是冲突的。
二、人民监督员制度不能触碰的底线是什么
制度的创制与实施不能突破应有的底线,从法经济学视角看待,指的是不能出现负效益,即有制度时的效益要大于没有效益时。
法治和民主的原则很多,在人民监督员制度语境中最值得我们关切的违背司法的独立原则。
人民监督权,顾名思义,是一种监督权,它的法律渊源首先可以在宪法中找到依据。
刑事诉讼法、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中也都确立了依靠群众的基本原则。
法律渊源赋予人民监督权正当化的理由的同时,也设置了质的的限定。
(一)增强人民监督员权利的强制力是有限度的
增强人民监督员权利强制力是有限度的,起码不能终局性否定检察机关的决定,否则会伤害司法机关独立行使权力和司法职业化两项原则。
历次的制度改革也都恪守这一限度,没有授予人民监督员实体处分权。
然而,有人认为人民监督权不仅是一种权利,还可以是一种准公权力,并通过与域外大陪审团制度及检察审查委员会制度的类比,认为部分案件中检察机关是否起诉可以由人民监督员批准;或者其在认为检察机关不予起诉决定不正确时,自行起诉。
(二)监督的范围上是有限度的
监督的范围有三个含义,一是监督案件的广度,对所有公诉案件进行监督,还是仅限于检察机关直接侦查的案件。
二是监督案件的深度,除了《规定》中列举的11种情形,是否有必要纳入其他情形。
三是在具体案件中到底需要监督什么。
以拟撤销和拟不起诉案件为例,《规定》中要求是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情况、办案程序、是否同意检察机关拟处理意见(决定)及案件的社会反映等充分发表意见。
显然,目前人民监督员不仅要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监督,还要监督其合理性和自由裁量权。
(三)司法独立的外延是有限度的
从2016年7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第十五条可以看出,目前监督主要通过审阅拟处理意见等材料、听取承办人介绍、向承办人提问等方式进行,整个过程中只有公诉机关而没有犯罪嫌疑人及其委托人。
裁判和审查起诉都是都是司法权,都注重亲历性,都运用居中裁判的工作方式,但这不代表只要居中裁判都是司法权,只有司法权才需要亲历性。
监督权同样可以运用居中裁判的工作方式,只要没有实体处分权利,那就不会破坏司法独立。
三、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成功需要
制度的底线和成功之间是一种位阶关系,在底线之上沿着阶梯,努力攀登直至成功。
某种意义上,底线类似于富勒所说的义务道德,成功是一种愿望道德。
对于的义务道德的要求,我们可以清晰判断是否已遵守。
但愿望道德,作为一种人类努力达至的境界,实现过程中存在诸多困难,比如,首先我们得明确怎样才能算是制度的成功,也就是成功层次方面的标准,是略有成效得解决的紧迫问题,还是根本性的在检察领域实现司法正义和人民民主。
不同层次的期望决定了不同的制度设计进路,也决定了具体权利义务的配置。
其次,我们得有知道制度是否成功的手段,即评价指标,科学的评价指标能够起到激励的作用,不科学的评价指标则有相反的推动力。
实践中存在以不起诉率和撤案率的降低来证明制度的成功。
这种做法有草率之嫌,两率的降低并不必然表明案件查办质量提高了,也不能说明监督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撤案有时候并不是对犯罪的放纵,而是对客观事实的尊重。
如果人为打压撤案的比例,只会为制造更多的冤案创造条件。
鉴于检察权具有惩治犯罪和客观义务双重属性,对其监督效果的评价,我们应该要做更周密思考。
[参考文献]
[1]陈卫东.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困境与出路[J].政法论坛,2012(04).
[2]廖焱清,阮志勇.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反思与建构[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02).
·
9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