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4.08.26•【文号】高检发[2004]18号•【施行日期】2004.07.05•【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6日)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 (高检发[2004]18号2004年8月26日发布)(2003年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确保依法公正履行检察职责,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根据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认真对待人民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人民监督员经民主推荐程序产生,依照本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活动实施监督。
人民监督员享有独立发表意见和表决的权利,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人民监督员应当公平公正地履行职责,促进人民检察院正确行使检察权。
第四条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人民检察院设立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
县级人民检察院不具备单独设立条件的,应当由专人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
第二章人民监督员的产生第五条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年满二十三岁;(四)公道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政策、法律知识;(五)身体健康。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二)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
人民监督员制度实践之探讨——从一名人民监督员的角度看我国人民监督员制度之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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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制度实践之探讨
从 一名人 民监督 员的角度看我 国人 民监督 员制度之 实践
王 楚
摘 要 人 民监 督 员制 度 是检 察机 关根 据 宪 法和 法律 而创设 的一种 对检 察权 的新 型监 督模 式 , 立 的主要 目的在 于将人 民 设 检察 院 拟作 不起诉 、 案 或被 逮捕 人 员 不服 逮捕 的 几类案 件置 于监督 之 下 , 撤 防止检 察 院 因这 几类案件 无监 督者 而进行 暗 箱
注 既有 民建 、 民进 等 民主党 善检 察机 关 的工作 , 以说 为推 进检 察机 关依 法办 案开 启 了一个 时 , 重 了监 督 员的代 表 性和广 泛性 , 可
也 其 而 新 的思 路 。从 这一 制度 在各 地试 点 的 情况 以及 所 反馈 的信 息来 派 , 有无 党派 , 中中共 党员 占 了多数 , 且大 多数 监督 员都有 定 的社 会职 务 , 括 人大 代表 、 协委 员 等 , 专 业上 , 包 政 在 也有 两 看, 通过 人 民监 督员制 度 , 检察 机关 建立 了比较 有效 的查 办 职务 犯 罪案件 的监督 机制 , 防止 了案件 办理 中 的偏 差 , 而在 实 践 中 从 位 监 督 员是从 事 法律 工作 的专 业人 员 。 因此 , 上述 人 民监 督员 的 另外 , 在全 市 的人 民监 督员 的构 成 中 ( 括 包 发挥 了实 效 。 笔 者在 2 0 底有 幸 成 为新 一届 肇庆 市 人 民检 组成 是 比较合 理 的 , 0 0 7年
作探 讨 。
一
根据 规 定 的第 五条 ,成为 一名 人 民监 督员 应 当具 备 五个 条 件 : 拥 护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宪法 :二) ( 一) ( 有选 举权 和被选 举权 ; ( 三) 年满 二十 三 岁 :四) ( 公道 正派 , 一定 的文 化 水平和 政 策 、 有 法律 知
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重要意义
检察机关和检察官如何正确行使检察权,包括如何保证公诉机关能够正确地代表国家和民众的意志和利益,适当地行使国家对犯罪的追诉权?这既要做到将真正的犯罪分子诉交法院,又要注重保障无辜,不使无罪的人错误地受到刑事追究;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如何在保护国家社会利益的同时充分考虑被害人的个人利益?等等,这些现实问题无法回避且必须解决。“毕竟检察官不是上帝或天使在人间的化身,而是和法官、警察一样的血肉之躯,同样会有滥权的问题”。①外部行政权力的干预、社会人情世故的影响、检察机关内部长官意志、检察官的个人素质,这些因素都有可能使检察权得不到正确行使,甚至被滥用。人民监督员制度,就是把社会监督直接引入国家权力的运行机制中,使检察权的行使受到社会公众的直接、具体监督,从而促进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公正执法、文明办案,防止司法腐败。多年来,检察机关始终把惩治职务犯罪摆在重要位置,每年都要依法查办几万起案件,但是,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侦查水平和办案水平不高,甚至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执法犯法的问题,社会各界对此反映十分强烈。“检察机关侦查权,是国家侦查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防止其被滥用,必须设置内部与外部的监督和制约、诉讼内与诉讼外的制约和监督。实践证明,只有内部的制约不足以防止权力被滥用。”②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建立和试行,能有效避免检察机关权力行使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怠慢和恣意。“试点情况表明,这一制度具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1)有利于检察机关侦查工作更好地接受外部监督。广大检察干警从实行这项制度中切实感受到了压力,强化了接受外部监督的意识,增强了提高业务水平的自觉性。(2)有利于排除检察机关办案中的干扰和阻力,起到了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作用,也为防止检察机关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和‘下台阶案’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被社会上誉为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的‘阳光作业制度’。(3)有利于增加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增进了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有助于提高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社会公信力。”义的前提,是引导正义由理想状态向现实形态转化的过程”。④美国著名法官弗兰克法特曾经说,司法不仅在实质上必须公正,而且在“外观上的公正”也是需要的。随着上世纪
如何完善我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几点思考
如何完善我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几点思考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针对自行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所推出的一项提高案件质量的改革措施,该制度从2003年底开始在各地检察机关中试行,它是通过“人民监督员”这个民意代表对检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实施的一种外部监督,为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程序增设一道有组织的社会民主监督程序,以弥补检察机关自行侦查案件从立案、逮捕到提起公诉等诉讼环节中,缺乏外部刚性监督的缺陷。
人民监督员所实施的监督属于重点监督而非全面监督,具体是指:对职务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而检察机关拟维持逮捕决定和经立案侦查后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的案件(简称“三类案件”)实施监督。
此外,人民监督员发现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的(简称“五种情形”),也有权提出纠正意见。
根据有关规定,人民监督员还可以应邀参加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其他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的,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
人民监督员监督“三类案件”和“五种情形”范围的确定,是重点解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具有非常强的针对性。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现实必要性“阳光”执法,才能避免腐败。
检察权的正确行使,不但要加强检察权内部运作的规范性和制度化,而且也要切实加强对检察权的外部监督和制约。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设计,正是把社会监督直接引入国家权力的运行机制之中,使检察权的行使向公众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直接的和具体的监督,从而促进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公正执法、文明办案,有效保障检察权的依法正确行使。
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政策、法律依据及先进性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的可行性表现为既有现行的法律依据,又有明确的政策根据,还有实践经验的支撑。
在政策环节,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政策依据是先有2004年中共中央转发的《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继有2005年9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纪委关于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2007年底前的工作要点》,接着是2006年5月中共中央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和同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试析人民监督员制度与人大监督制度的异同
最 高人 民检 察 院的决 定 , 全省 检察 机 在
关启 动了人 民监督 员制度试 点工作 。人
民监 督 员 制 度 是 对 检 察 机 关 的 侦 查 权 及 职 务 犯 罪 案 件 的起 诉 权 进 行 有 效 的 规 制
人 民监督 员经 人 大授权 和管 理 , 代表 人 民行 使监 督权 力 , 样 的监督将 更加 具 这
有法定性和权威性 。 如 果 不 将 人 民监 督 员 制 度 归 人 人 大 监 督 权 的 情 况 下 , 以 单 独 考 虑 监 督 主 可
话 , 民 排 忧 , 而 维 护 法 律 尊 严 和 人 民 为 从
员介绍 案情 、 旁 听” 问 、 行询 问 、 “ 讯 进 评 议 表决 形 成监督 意 见 、 出建议 等 。人 提 大代 表对 检察权 进行 监督 , 主要 是 对人 的监督 , 即监 督 检察 官 品行 和 法律 素养
面存 在 较 大 区 别 : ( ) 监 督 的 范 围 和 方 式 上 。 人 民 一 在
观层 面和检 察人 员 职务行 为 的监督 , 推
动 检 察 机 关 依 法 办 案 、 正 司 法 。 两 种 公 制 度 在 最 终 目的 上 有 一 致 性 , 监 督 的 在
的。两者都是 从践行 “ 三个代 表” 重要理
调查等 。 ( ) 监 督 的 启 动 和效 力 上 。 目前 二 在 人 民监 督 员 对 “ 类 案 件 ” 行 监 督 时启 三 进 动程 序处 于被 动状 态 , “ 种情 形 ” 对 五 进
的监督和促进 。 其次 , 两种监督根植于共同的法理 学 基础 。我国宪法第 二条规定 :国家 的一 “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人民监督员任职宣誓规定(试行)》《人民监督员培训规定(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人民监督员任职宣誓规定(试行)》《人民监督员培训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7.03.31•【字号】赣司法制字〔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人民监督员任职宣誓规定(试行)》《人民监督员培训规定(试行)》的通知赣司法制字〔2017〕5号各设区市司法局:为规范我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监督员依法行使监督权,发挥人民监督员监督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印发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司发〔2016〕9号)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高检发〔2016〕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省厅制定了《人民监督员任职宣誓规定(试行)》、《人民监督员培训规定(试行)》等两项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司法厅2017年3月31日人民监督员任职宣誓规定(试行)第一条司法行政机关选任的人民监督员,应当参加任职宣誓。
第二条人民监督员任职宣誓,由选任司法行政机关组织。
宣誓可采取集中或分批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人民监督员应当在被选任为人民监督员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任职宣誓。
第四条人民监督员任职宣誓仪式设领誓人和监誓人,领誓人由司法行政机关确定一名人民监督员担任,监誓人由司法行政机关指派专人担任。
第五条人民监督员任职宣誓会场应当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奏唱国歌。
宣誓人宣誓时,应着正装,免冠,面向国旗列队站立,右手握拳上举过肩,随领誓人宣誓。
宣读誓词应当发音清晰、准确,语音铿锵有力,领誓人领读完誓词,读毕“宣誓人”后,宣誓人自报姓名。
第六条宣誓完毕后,宣誓人在宣誓词上签署姓名、宣誓日期。
经宣誓人民监督员签署姓名的誓词一式二份,一份由宣誓人民监督员收执,一份存入人民监督员档案。
县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县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某某县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方案根据全国检察长座谈会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外部监督机制,促进依法正
确行使检察权,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院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试点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中
央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指示为指导,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
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认真落实“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严格按照高检院的《规定》进行。
试点工作要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的原则。
既要切实保障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的独立性,又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既要采取多种形式推动试点
工作,又要在取得实效上下功夫,切实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既要总结试点工作中好的经验,又要客观反映、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扎实推进试点工作深
入开展;既要严格执行高检院的规定,又要因地制宜、与时俱进,学习借鉴其他地方的成功经验,结合实践积极探索,为制度的全面实施提供经验,打好基础。
开始全面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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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
一、定义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指我国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聘请人民群众担任监督员,对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的制度。
人民监督员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选聘,主要从社会各界人士中选聘,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社会团体代表等。
二、历史沿革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始于 20 世纪 80 年代。
1984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 (试行)》,标志着人民监督员制度正式确立。
此后,该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现在已经成为我国司法体制中的一项基本制度。
三、主要职责
人民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是对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监督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监督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程序是否合法、公正,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3. 监督司法机关对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和运用是否合法、正确。
4. 监督司法机关对案件的调解、和解和执行是否合法、公正。
5. 向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司法公正和廉洁。
四、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
1. 人民监督员的选聘标准和程序不够规范,缺乏客观性和公正性。
2. 人民监督员的职责和权利不够明确,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和法律保障。
3. 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和信息公开不够的问题,使得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得不到保障。
我国人民监督员制度史
我国人民监督员制度史作者:刘磊包家新蔡宏图寇桂君来源:《西部学刊》2020年第14期摘要:人民监督员制度肇始于2003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会议,选取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试验田”,从此人民监督员制度登上了历史舞台;2010年10月,最高检出台《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人民监督员制度正式实行;2018年10月,人民监督员制度被写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获得“法”上之依据;2016年底监察体制改革拉开序幕,剥离了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对人民监督员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2019年8月最高检出台《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及时调整监督对象,“重装上阵”,人民监督员制度迎来重大转折。
关键词:我国;人民监督员;制度史中图分类号:D926.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CN61-1487-(2020)14-0093-05一、人民监督员制度之缘起新中国建立后,国家机器日臻完善。
检察机关作为神圣的法律监督机关,一个重要的职责就是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早在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就予以明确规定。
不可否认,这一权力在握的人民检察院在惩治职务犯罪,推进反腐败斗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立下了汗马功劳。
但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行使也引致了人们的担忧: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在逮捕、起诉等环节要受到检察机关的监督制约,完美地诠释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之《宪法》规定。
那么检察机关自侦的案件呢?检察机关自行侦查、检察机关自行逮捕、检察机关自行起诉等,长期以来缺乏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有力监督,不利于检察权力之公正规范运作和公民权利之保障,自说自话的权力垄断格局饱受诟病,备受质疑。
面对持续的、广泛的批评,检察机关一直不懈努力,探索和实践自侦权监督之道,一方面强化自身监督,另一方面积极寻求社会监督,人民监督员制度“呱呱坠地”。
二、人民监督员制度之演变(一)人民监督员制度肇始于2003年8月,此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会议,选取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验田”,率先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以期谋求经验,化解风险,人民监督员制度登上了历史舞台。
人民监督员制度在探索中不断完善——和平区试行人民监督员工作两周年综述
方面 , 使办案部 门更加注 意每一个细节 , 使案件 的侦查和审查质量得到促进和提高 。 同时 , 人民
检察院经过努力 , 研制开发了《 人民监督员信 息 管理 系统 》为全 国首创 , 市检察 系统 推广 , 在全
监督员通过参加对各类案件的监督 ,也从个案 应用 , 取得了 良好 的效果 。同时 , O 5 在2 O年全 国 中全面了解造成职务犯罪 的原 因,他 们通 过多 检察 系统 开展 “ 规范 执法 行为 、 促进执 法公 正 ”
重要会议精神 , 使人大工作深入人心。三是与 见的刊物 ,宣传了街政社区工作和代表工作 ,
代 表工 作实践 紧 密结 合 , 代 表 工作和 代 表 增强了社区群众的社 会主义民主法制意识和 宣传
事迹 , 激发代表工作热情 , 进一步增强人大 代 法制观念 , 营造了学法用法 、 关心区情发展的
促进 ” 目的。 的
人民监督 员始终认真履行职 责 ,监督好每
一
三、 积极探索规范化建设 。 实现“ 两促进”
个案件 ,为检察机关干净运行权力提供了保
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加强外部
重大突破 。和平 区 ^ 民检察 院在工作中积极探 索、 勇于创新 、 总结 , 善于 在广泛 征求 人民监 督 员意见的基础 上 ,探索出—套较 为完 善的工作
用, 沟通百姓 、 了解民情 、 反映民意 、 集中民智 , 做好新时期人大工作 , 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 努力构建和谐社区。 会 制度 , 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 制建设 , 构建
( 者分 别 系河北 区人 大 常委会 干部 、 作 河
目前 ,河北区人大建 昌道街 工委创办的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 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 连 桥 》拉近了区人大常委会 、 , 人大代表与社
浅谈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人民性
文 ◎ 韩 立 新 ( 应 亚 细 亚 、 县检 察 院人 民监 督 员 江 苏 宝应 ) 宝
人 民 监 督 员 制 度 试 点 工 作 开展 以来 , 还 存在 着问题 ,为使这 些问题得 到有效解 决和克服,谈几点个人看法 : 1 、应 当加 强人 民监 督员 制度 的立 法 完 善工作 。试 点工 作中之所 以存在这 样或那 样 的 问题 ,与人 民监 督员制度 的合法性 、规 范 性和权威 性有很大 的关系 。只有通 过立法 , 以法 律 的 形 式 确 定 人 民 监 督 员 制 度 的 地 位 及
相 关 配 套 制 度 等 ,才 能 使 这 一 制 度 名 正言 顺 地 实 行 下 去 ,才 能 真 正 得 到 社 会 的 认 同 和 认
手监督。
盛
解 决人 民监督 员制 度试 点工作问题 的建议
诉 ,诉 后 不 判 的 情 况 , 如 果 让 人 民 监 督 员 能
可 , 从 而 使 得 这 一 制度 真 正 发 挥 其 应 有 的 设 计功 能和 作 用 。
人民监督员制度经过8 时间的实践, 目 年 前仍 处在试点 阶段 ,笔者认为 ,各级检察机 关应 当在 实践 中积极探 索人 民监督 员制度 的 完善措施 ,尤其 是对人 民监督员 的人民性 问 题 更 要 加 强 研 究 和 探 索 。例 如 : 各 不 同 层 级 检 察机关 人民监 督员 的产 生程序如 何设定 、 人 民 监 督 员 的 人 数 多 少 比较 合 适 、人 民 监 督 员 的 任 职 期 限 多 长 较 为 适 中 、 人 民监 督 员 的 组成 结构如 何更趋合 理 、人 民监督 员的表 决 意 见 效 力 如 何 增 强 等 一 系 列 问 题 。 我 们 相 信 ,随着试 点工作 的不断深入 ,人 民监 督员 制 度 的 人 民性 必 将 得 到 更 加 充 分 的 显 现 , 也 必将在检察实践中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
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人民监督员是根据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的推荐,从社会各界中选择若干公道正派、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政策、法律知识的人担任人民监督员,依照一定程序,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外部监督。
人民监督员是权利对权力的监督,属于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但目前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在选任、管理和监督程序上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进一步完善该项制度。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工作存在的问题(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缺乏立法支撑人民监督员制度试行以来,先后被写进了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
但直接依据只有高检院的《规定》,《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及其他法律均无明文规定。
“人民监督员制度在现行基本法未有规定,仅仅依据高检院的有关规定来操作,法律依据尚不够充分”。
(二)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存在缺陷目前人民监督员由检察机关自行选任、自行管理,选任条件比较笼统,随意性大,不能完全破解“被监督者挑选监督者”的难题,其根本原因在于目前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机制尚没有改变原有的由检察机关选任人民监督员的性质。
由检察机关所在地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来推荐,被推荐的人民监督员大多是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的在职领导,具有公务员身份、管理者身份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多重身份,层次较高而群众性不足,导致人民监督员组成结构不合理,很难充分体现民意。
另外,人民监督员的管理由检察机关自行负责,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督的效力和效果,监督公信力不足。
(三)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还存在缺陷1、监督范围小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监督范围是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而对检察机关其它的职能,比如批捕、公诉过程中出现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或其它刑事案件作出不诉决定时,人民监督员不能监督,这就影响了人民监督员制度功能上的发挥。
浅议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
浅议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摘要]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为强化自身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而采取的一项改革创新举措,其本身就是检察机关努力探索更好的外部监督方式的一种产物。
随着时间推移,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与此同时,也还面临着诸多的质疑和挑战,面对这种情况,检察机关唯有正视困难,不断改革完善,才能推动人民监督员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关键词]人民监督员制度;监督途径;监督成效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发展历程人民监督员制度始于2003年,它的产生有着一定的宏观和微观背景。
从宏观上看,1996年在整个公诉运作机制中,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极大的权力。
如果不对其加以监督和制约,就会像任何一种权力一样,导致滥用。
从微观上看,我国现行的检察制度是从20世纪70年代复建的,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方式、权力行使都呈现出相对封闭的状态,容易导致公众对检察机构工作模式与结果公正性的质疑。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检察制度的民主化改革被提上了日程。
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宣布在四川、山东、福建等10个试点省份检察院正式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
随后,在取得一定成效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制定了《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五种情形”的实施规则(试行)》、《关于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并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基本形成了人民监督员的制度框架。
这些规范性文件对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人民监督员的产生、职责、监督范围、监督程序及职责保障、办事机构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为实践部门稳步推进试点工作提供了具体可行的操作依据。
2010年,为巩固人民监督员制度7年试点工作所取得的成效,经中央同意,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下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将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调整为“七种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前言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积极探索新时期公民监督机制,切实推进依法行政、依法办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
一、人民监督员的角色和任务人民监督员是监督检察机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定期走访、参与案件办理、收集和反映群众意见等方式,向检察机关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对检察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具体来说,人民监督员可以履行以下职责:1.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核;2.定期接受检察机关的工作布置和指导;3.主动了解社情民意,及时向检察机关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4.监督检察机关的办案工作,包括案件查办情况、检察官执法行为等;5.向检察委员会就检察机关的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6.定期向社会公布人民监督员的工作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二、人民监督员的条件和选拔程序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18周岁;3.爱国、守法、公正,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社会声誉和职业操守;4.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背景和从业经验;5.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6.其他条件依据地方具体情况而定。
选拔程序如下:1.监察机关在所辖区域公开选拔,广泛征集人民监督员候选人;2.候选人须经过个人申报、公示、考试和面试等环节;3.经过严格的筛选和评估,确定合格人民监督员。
三、人民监督员的权利和保障人民监督员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掌握办案信息和文件资料;2.向检察机关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批评;3.向检察委员会表达监督意见和建议;4.向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问题。
人民监督员依法受到以下保障:1.监察机关应当为人民监督员提供所需工作条件和必要经费支持;2.对于人民监督员的个人安全和合法权益,监察机关应当予以保护;3.人民监督员的权利受到侵犯可能引发刑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予以维护。
四、人民监督员的管理和监督人民监督员的管理和监督由监察机关负责。
浅谈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范与完善
推动 了人 民监督 员制度 的规范化 , 不断提升 人 民监 督员制度 试行 察机 关所 在地 , 机关 、 在 团体 、 事业单位 推荐 的基础 上 , 企 由检察 工 作水平 , 试点 工作持 续健康 发展 。 院是人 民监 督员制度 首 长 签发选 任证 书 。 目前的 实际情 况来看 , 使 我 从 效果较 好 , 规 范。 程序 批试 点 院之 一。选 任 了五名监 督员 , 自于人 大 、 来 纪委 、 政府 、 政 但 是, 虽然人 民监 督员 由其 它单位推 荐, 但需要 检察长选 任 , 民 人 协和 新 闻单位 。 点工 作开展 后 , 们认 真贯彻 执行 上级 院的指 监 督员 的产 生, 试 我 监督权 的授予来 自于接 受监督 的检察 院 。 这种 由 示要 求 , 格按 照规定和 制度办 事, 严 扎扎 实实地工 作 , 取得 了一定 被 监督 的检 察机关 自行聘任 、 发聘 书或虽经一 定办法产 生 由检察
但是 , 项制 度要全 面推广 和长 期实 施 , 这 实现 公正执 法 的广 直接 受理 侦查案 件 的监督 , 没有规 定对其 他类 型案件进 行监 督 。 泛性 、 长期性 和稳定 性, 还需 要对制度 自身进行 不断规 范和完 善, 还需 要 国家立法 来保 障落 实 。在 此谈 一点肤 浅 的认识 。
与 国际惯 例接轨 都起 到 了重善监 督案件 的范 围, “ 把 五种情 形 ” 监督 落到 实处 。 根据 高检 院 的《 规定 》人 民监督 员制度是 加强对 检察 机关 ,
这个规 定带来 的一个 问题就 是不 同的犯罪嫌疑 人、 受害人 在刑事 诉 讼中受 到 了不 同的待 遇 ,这似 乎于法律 面前 人人平 等不 相一
成 绩 。试 点 以来 , 监督 了 6 案件和 一起 五种情 形 , 中有一 机 关发证 书 的形式存 在不 妥 当之处 。 共 起 其 起 非法拘 禁 案 , 民监督 员否决 了业 务部 门拟不 起诉意 见, 人 经检
人民监督员制度 发展历史
人民监督员制度发展历史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指在中国社会主义社会中,政府设立的专门用于监督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机构或人员。
该制度起源于新中国成立初期,经历了多个阶段的发展。
1. 制度起步阶段(1950年代-1960年代)
人民监督员制度最早起步于建国初期的1950年代。
当时,由于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加上一些腐败问题的暴露,为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党和政府工作的质量和效益,中国政府开始试行设立人民监督员制度。
这一阶段人民监督员的主要任务是负责监督政府官员的廉洁行为和工作纪律。
2. 发展和完善阶段(1970年代-1980年代)
在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监督员的工作相对停滞,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这一制度逐渐得到发展和完善。
在改革开放初期的1970年代和1980年代,人民监督员开始参与更广泛的社会监督和管理工作,包括监督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社会公正等方面的问题。
3. 积极推进阶段(1990年代至今)
进入1990年代,中国政府更加重视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作用,并通过立法和制度安排进一步推进这一工作。
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首次明确规定了人民监督员的产生和职权。
随后,各级政府相继建立了人民监督员的选拔、培训和考核制度,并且在相关领域不断扩大人民监督员的工作范围和权力。
总的来说,人民监督员制度经历了起步、发展和完善、积极推进等多个阶段。
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下,这一制度的发展旨在促进廉洁政府、推动社会公平与公正,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服务质量。
浅谈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存在问题及建议
浅谈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存在问题及建议人民监督员制度实施以来,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同时也发现了一些问题。
本文就人民监督员制度试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相应提出几点建议。
一、实施情况1、人民监督员的基本情况。
我院共聘请了5名人民监督员,其中,人大代表4名,政协委员1名,全部是中共党员。
总体上看,他们具有较好的议案能力和监督能力。
2、提请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的基本情况。
从2004年至今年,我院共提请人民监督员实施监督职务犯罪案件7件。
人民监督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实施监督,经过无记名投票全部同意检察业务部门提出的建议处理意见。
(1)从涉嫌犯罪性质看:贪污3人,受賄2人,挪用公款2人;(2)从监督事由看: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4人,拟不起诉2人,拟撤案1人。
无人民监督员提请上级检察院进行复核的案件和由人民监督员提出符合“五种情形”需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的案件。
二、试点中存在问题1、认识不到位。
社会上和部分干警,甚至于人民监督员自身都存在认识上的偏差,认为这项制度的建立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无效力保障,监督无力度;检察机关部分内设部门也认为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的事,和本部门无关;有的一线办案干警认为自己的办案任务已经很重了,现在又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增加了工作量,自找麻烦,自讨苦吃,有的甚至认为是多余的,消极抵触。
2、选任不合理。
一是监督员中单位领导过多,他们没有充裕的时间和精力来完成监督工作;二是被动选任。
选任时无一人主动申请,都是通过协商和单位推荐产生的;三是各个行业所占的比例不均衡。
维护妇女儿童合法利益的工、青、妇团体中无一名监督员,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农、林、水行业也无监督员。
3、“五种情形”监督渠道不畅。
与“三类案件”相比,“五种情形”的监督难度较大,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在于启动方式的主动性带来的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的渠道不畅通。
人民监督员获取“五种情形”的信息渠道,一是听到案件当事人或者群众的反映;二是主动发现。
浅析人民陪审员制与人民监督员制的异同
浅析人民陪审员制与人民监督员制的异同2003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的同时,颁布了《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决定在部分省市院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依法正确行使侦查权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加强内部监督制约的同时,对自己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主动接受外部监督的制度性创新,旨在通过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在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中,监督检察机关的办案过程,改变监督者在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上无人监督的格局,保证检察权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确行使,防止检察权的滥用。
任何一项权力必须受到监督,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是对权力制约的最佳解释。
相应地,对权力监督的不力容易滋生权力的滥用。
实践中,对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监督虽然有一些制度保障,但总体上看,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薄弱环节,一定程度上缺少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是人们对检察机关的检察权最为关注的问题,成为近年来被理论界和实践界质疑检察权最多的方面。
因此加强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监督,是保证检察机关职务侦查权正确行使的重要手段。
公民参与司法已经成为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特征之一,我国目前试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是继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人民调解员制度”之后建立的体现人民民主的制度,符合我国检察制度的本质属性,体现了检察权的民主性和人民性。
通过人民监督员参与检察决策的运作过程,更好地落实“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思想。
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形成客观上具有某种启示作用,但是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并不是来源于其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相关性,而是来源于当代检察实践的需要,来源于我国检察权的特殊结构。
因而两种制度之间有同有异。
一、两种制度的共同点人民监督员制度与人民陪审员制度都是人民主权在司法领域中的体现,是人民参与国家管理活动的一种方式。
浅议人民监督员制度
浅议人民监督员制度[摘要]为解决检察院自侦案件缺乏外部监督这一问题,人民监督员制度应运而生。
作为已经运行八年的制度,该制度的监督员构成、选任程序、监督范围和方式,仍存在广泛争议,本文通过相关争议的梳理批判尝试探寻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人民监督员制度。
[关键词]人民监督员;监督员构成;选任程序;监督范围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监督法律的正确实施,但一个不可逃避的问题是“谁来监督监督者”,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3年10月发布了《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开始试点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主要是对“三类案件”、“五种情形”实施监督。
试行至今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但这一制度本身存在着很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在如何完善问题上,出现了几点争议。
一、人民监督员的构成:“大众化”还是“精英化”所谓“大众化”还是“精英化”的问题,是指组成监督员的是普通老百姓,还是专家、官员。
这一矛盾的关键是解决“代表性”与“可操作性”的问题,是解决民主正当性和法律专业性之间的平衡。
“大众化”论者的理由是:第一,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属于社会监督中的人民群众监督,而非“官员”监督或“专家”监督,“大众化”是该制度的法理基础;第二,“大众化”使公平正义由民众来评判,能够培养民众的法律信仰和守法精神;第三,普通民众可以克服职业司法人员的弊端。
一个受过良好的法律教育、长期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其思维、理念、视角都要求他“只服从法律”,导致司法上的专横,使司法脱离社会生活,而人民监督员“大众化”正是让人民监督员以普通民众的视角看待问题,发挥普通民众自身所具有的社会经验、常识常理以及民众所具有的普遍的伦理观念在检察院自侦案件中的功能,以此纠正专业人士的偏执与悖谬。
“精英化”论者的理由是:第一,“精英化”使这种监督更具有技术上的合理性。
检察机关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是贪污贿赂案件以及渎职的案件,具有相当的复杂性,而且往往涉及经济与自然科学中的专业问题,精英化的监督员具有较高的监督能力,其对案件的事实、性质以及法律的适用能作出更为理性的、准确的判断,从而提高监督实效,还可通过减少监督人员来降低监督成本;第二,“精英化”赋予这种监督以一种正当性、严肃性与权威性,使其易于被检察机关接受同时得到社会的认可;第三,抛开“较高的法律水平”,走“大众化”道路会出现“外行监督内行”的局面,外行监督内行不仅起不到促进司法公正的作用,可能会适得其反,要么滥用监督权,扰乱检察权的正确行使,破坏诉讼秩序。
民族自治地方检察机关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思考
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并经中央同意 , 决定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
查的案件实行人 民监督员制度, 并且于 20 年 8 03 月召开工作会 议, 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了 1 o个省 、 区、 自治 直辖市首先开展人民 监督员制度的试点, 内蒙古 自治 区即是首批开展试 点工作的地 区之一。截至 目 , 前 这一制度仍处于试行过程中。
性, 只能起参考作用 , 不能代替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对三类案件
作出最终决定 。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并没有法律意义上 的拘
束力, 属于对检察权的社会监督。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特点可以
概括为: 检察机关 自觉设立 的外部监督 ; 诉讼外的监督 ; 个案的 执法监督 ; 有组织的公众监督 。 请人 民来监督检察机关公 权力 的行使 ,参与程序决定 , “ 能
诉职务犯罪的任务。 是, 但 谁来监督监督者 ?检察机关单一 的
自我约束、 自我监督难 以让人信服 。它又而临着 自身如何对抗
不信任的问题。 所以 , 如何不断创新我国检察权 的外部监督制
约机制, 是当前检察改革 的重 中之重 。为此 , 最高人 民检察院报
够从根本上提高法律程序的公信力, 铸造法律权威, 弘扬法制观
该类案件原来由检察机关负责全部侦查和起诉 的格局 ; 了 平衡
该类案件 中原来追诉力量过于强大、 控辩力量对 比悬殊的结构 , 使得检察机关侦查部 门和公诉部 门问的距离得 以拉大 , 有助于 检察机关维持客观公正的立场 。[ 人民监督员制度 的实行 , ” “ 进
一
内蒙古 自治 区检察机关试行人 民监督 员制度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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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行,进一步确保了检察权的依法行使,提高了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质量和执法水平,提升了法律监督能力,促进了司法公正。
人民监督员作为人民群众利益的代表,要在监督过程中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能,实现有效监督,就要做到如下几个方面:一、认清职责权限,明确监督范围人民监督员要正确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能,首先要明确自己的职责权限,正确认识自己作为一名人民监督员应对检察机关的哪些方面进行监督。
人民监督员只有明确自己的监督职权,才能正确地履行监督权利,在司法权力的人民性与司法活动的专门化、法律职业的精英化之间架起一座沟通之桥梁,让公民的眼睛能够真正看到司法活动,才能有效地制约法律职业群体对法律适用和解释的垄断,有效地防范司法权专横和滥用,有效地预防和抑制司法腐败。
二、认清监督性质,正确定位监督。
人民监督员来自社会各界基层群众,代表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特别是“三类案件”、“五种情形”进行监督。
作为一名人民监督员应正确认识到,检察机关的许多执法活动是非常具有技术性的,人民监督员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员,无法对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做出判断,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是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外部监督,这一特性决定了人民监督员不可能对检察机关的一切执法活动进行全部的监督。
这就要求人民监督员在工作中应做到“监督不插手,参与不干预,到位不越位”。
人民监督员要重点对案件的效果和质量进行监督,而不是直接参与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
既不能干涉检察机关的正常办案活动,又要切实起到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作用。
三、强化自身素质,提升自身形象。
作为人民群众的代表,人民监督员需要代表人民群众反映他们的意见,帮助检察机关实现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
这对人民监督员的素质提出的更高的要求:一是要正确处理监督工作与自身工作的关系,珍惜人民监督员的荣誉,以公心处事待人。
把工作和监督区别开,不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为工作生活亲朋好友谋私利。
二是要进一步提高自身的素质,通过加强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理论知识的学习,提高履职的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
三是强化自身休养。
作为代表群众的监督员,日常生活中更要严格要求自己,遵守法律法规,树立人民监督员的良好社会形象,做到让群众信服,让检察机关放心。
(作者单位:单县教育局)百度一下您查询的关键词是:人民监督员工作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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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逐步建立,检察机的外部监督得到强化。
然而,怎么让人民监督员工作更具公信力,摆脱由“被监督者选择督者”的局限。
日前,郑州市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在检察体制外率先实行了“人民监督员由大常委会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和“人民监督员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新模式。
有关法学专认为,郑州市检察机关的这种做法开了郑州市人民监督员“升格”之先河。
2007年12月24日,9位新选任的人民监督员,从郑州市惠济区人大常委会副主司占中的手中领到了区人大常委会的任命证书。
“这标志着郑州市检察机关的人民监督员现了由检察机关‘内部选任’向人大常委会‘外部任命’的转变,体现了人民监督员产生外部性,确保了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权威性,实现了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公正性。
同时,也大提高了人民监督员的公信度,对检察官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实现了实实在在的监督。
”郑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自民介绍说。
局限:被监督者选择监督者据了解,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3年9月开始在各级检察机关推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
制度设计者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执法公的问题,让检察机关主动接受人民监督,完善检察机关外部监督机制”。
人民监督员可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三类件”以及立案不当、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不依法给予刑事赔偿和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案等“五种情形”进行监督。
“实践表明,人民监督员制度有效地防止和减少了查办职务罪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力地促进了检察权的依法公正行使,也得到社会各界的赞同和认可。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自民说。
据介绍,2004年,郑州市检察机关陆续开展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社效果和法律效果。
其中,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下辖的惠济区人民检察院的9名监督员自2004 10月份以来,先后监督了13件“三类案件”,即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拟撤销案件和不起诉案件,对规范和促进检察机关依法办案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郑州市检察机关在开展民监督员试点工作中也碰到一个难题:随着试点工作的不断深入,监督范围进一步扩大,检察机关和人民监督员都提出了更高要求,而原先人民监督员由检察机关自选并颁发任命的选任方式,使人民监督员的选人、名额、管理、经费保障等权力都与检察机关有密不可的联系,陷入了“被监督者选择监督者”的局限性中。
这一局限也减弱了人民监督员的公力,在这样的背景下,郑州市检察机关决定对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方式进行改革。
探索:人民监督员由人大常委会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和任命如何更好实现人民监督员监督功能,提升其公信力?从2006年起,每当召开全市检察长会议时,郑州市检察院都邀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列席全市检察长会议,这是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探索人民监督实行民主监督的一种方式。
与此同时,郑州市检察机关还积极探索实行的人民监督员工作“伸后延”监督机制。
“前伸”,是指在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阶段,请人民监督员对立侦查讯问、取证、权利告知等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主要监督检察人员是否在讯问犯罪疑人时进行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监督侦查人员有无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等非法讯问行为监督有无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等现象的发生;监督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护等。
“后延”,是指建立案件跟踪、回访制,对人民监督员监督过的案件,在案件开庭理时一律实行人民监督员跟庭制度,组织人民监督员到庭审现场进行旁听,对没有启动人监督员监督程序的职务犯罪案件,也要有选择地组织人民监督员进行跟庭;对查办的职务罪案件实行回访,可向案件当事人、辩护律师、审判法官了解案件的定性、法律适用、事与证据以及办案人员是否有违法违纪办案情况。
“检察机关召开全市检察长会议,邀请我这些人民监督员列席,不仅加强了人民监督员与检察机关的沟通与交流,也落实了民主监的一系列制度,此举扩大了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知情权,体现了人民监督员真正监督作用。
作为人民监督员,我们不但要充分了解社情民意,还要充分懂法、熟悉业知识,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监督作用。
”经常列席全市检察长会议的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人监督员杨金军说。
在探索实行人民监督员列席全市检察长会议、人民监督员工作“前伸后延”监督机的同时,郑州市检察机关还积极探索在检察体制外实行“人民监督员由人大常委会进行资审查确认”和“人民监督员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新模式。
2007年10月,惠济区人民检察第一届人民监督员任期即将届满。
惠济区人民检察院以换届选任为契机,积极探索检察体外选任人民监督员的方式,最终确定由区人大常委会选任新一届人民监督员。
2007年年初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正式向区人大提出由人大选任和管理人民监督员的方案,该方案得到了区人大的肯定和支持。
2007年9月26日,惠济区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于进一步做好人民监督员工作的意见(试行)》,并任命郑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副校长赵岭等9名同志为惠济区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该项规定的出台,意味着检察机关有了刚的外部监督。
于是,就有了本文开头9名人民监督员接受任命的一幕。
据介绍,这9名人民监督员经基层单位层层推荐选拔,由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投票决产生,此次选任充分考虑了人民监督员的社会公信力和广泛代表性。
选任的人民监督员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村委会代表,充分体现了人民监督员所代行业的普遍性和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人民监督员的任期3年。
维护公平正义人民监督员为人民监督惠济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司占中在人民监督员座谈会上说,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对检工作进行外部监督的重要途径之一,惠济区人民检察院要把上级的政策贯彻好,要把上级精神落实好,要取得新的成绩。
人民监督员们也要讲学习,切实提高监督实效和质量,要公心、戒私心,做公平的使者、正义的化身。
惠济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禹舜则对惠济区人民察院的人民监督员制度提出了希望,他希望惠济区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要步开展,要不断创新,要走到全市的先进行列,惠济区人大将高度重视并大力支持人民监员制度试点工作的开展。
人民监督员、郑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副校长赵玉岭接过由区人大委会颁发的任命证书深有感触地说:“此次监督与以往不同,通过区人大常委会任命,我觉自己作为一名人民监督员的份更重了,责任更大了!”人民监督员、惠济区人大代表、郑州市新动力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王中孝则认“此举使人大的权力监督与人民监督员的权利监督有机结合,也使我们敢于监督、善于监通过参加案件监督,使我对检察工作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更加关注和思考法治进程中的种现象,使我对加快依法治国和构建和谐社会进程充满了信心。
”“通过人大选任人民监督员,形成了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与检察机共同接受人大监督的双重关系,有利于消除社会质疑,最大限度地实现该制度的价值和效这是检察体制外选任人民监督员的最佳途径。
”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裴文典说,“人监督员经人大任命,满足了其独立性、外源性的内在要求,使其更具有监督权威,监督权行使也更有保障,也为人民监督员规范化管理模式提供了经验。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主任吴文立认为,惠济区的这一做法,既较好解决了目前“检察院自己选人监督自己”的问题,也较好地解决了人民监督员本身缺乏监的问题,为人民监督员更好地行使权力注入了新的活力。
据了解,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下辖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巩义市人民检察院、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密市人民检察院也先后实行了“人民监督员由人大常委会任命”这种的新模式,均得到了地区人大常委会的充分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