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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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行,进一步确保了检察权的依法行使,提高了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

案件质量和执法水平,提升了法律监督能力,促进了司法公正。人民监督员作为人民群众利

益的代表,要在监督过程中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能,实现有效监督,就要做到如下几个方面:

一、认清职责权限,明确监督范围

人民监督员要正确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能,首先要明确自己的职责权限,正确认识自己作为一名人民监督员应对检察机关的哪些方面进行监督。人民监督员只有明确自己的监督职

权,才能正确地履行监督权利,在司法权力的人民性与司法活动的专门化、法律职业的精英

化之间架起一座沟通之桥梁,让公民的眼睛能够真正看到司法活动,才能有效地制约法律职

业群体对法律适用和解释的垄断,有效地防范司法权专横和滥用,有效地预防和抑制司法腐

败。

二、认清监督性质,正确定位监督。

人民监督员来自社会各界基层群众,代表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特别是“三类案件”、“五种情形”进行监督。作为一名人民监督员应正确认识到,检察机关的许多执法活动是非常具

有技术性的,人民监督员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员,无法对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做出判断,人民监

督员的监督是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外部监督,这一特性决定了人民监督员不可能对检察机

关的一切执法活动进行全部的监督。这就要求人民监督员在工作中应做到“监督不插手,参

与不干预,到位不越位”。人民监督员要重点对案件的效果和质量进行监督,而不是直接参

与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既不能干涉检察机关的正常办案活动,又要切实起到对检察机关执

法活动的监督作用。

三、强化自身素质,提升自身形象。

作为人民群众的代表,人民监督员需要代表人民群众反映他们的意见,帮助检察机关实现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这对人民监督员的素质提出的更高的

要求:一是要正确处理监督工作与自身工作的关系,珍惜人民监督员的荣誉,以公心处事待

人。把工作和监督区别开,不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为工作生活亲朋好友谋私利。二是要进一

步提高自身的素质,通过加强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理论知识的学习,提高履职的政策水平和

业务水平。三是强化自身休养。作为代表群众的监督员,日常生活中更要严格要求自己,遵

守法律法规,树立人民监督员的良好社会形象,做到让群众信服,让检察机关放心。(作

者单位:单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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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创新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内部选任转为人大任命

中广网2008-03-18 [打印本页] [字号大中小] [关

发挥群众对检察机关办案的监督作用

中广网河南分网消息(记者何平通讯员王青张胜利张玉华)“检察机关监督别谁来监督检察机关?”这是人们常说的一句话。随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逐步建立,检察机的外部监督得到强化。然而,怎么让人民监督员工作更具公信力,摆脱由“被监督者选择督者”的局限。日前,郑州市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在检察体制外率先实行了“人民监督员由大常委会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和“人民监督员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新模式。有关法学专认为,郑州市检察机关的这种做法开了郑州市人民监督员“升格”之先河。

2007年12月24日,9位新选任的人民监督员,从郑州市惠济区人大常委会副主司占中的手中领到了区人大常委会的任命证书。“这标志着郑州市检察机关的人民监督员现了由检察机关‘内部选任’向人大常委会‘外部任命’的转变,体现了人民监督员产生外部性,确保了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权威性,实现了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公正性。同时,也大提高了人民监督员的公信度,对检察官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实现了实实在在的监督。”郑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自民介绍说。

局限:被监督者选择监督者

据了解,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3年9月开始在各级检察机关推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制度设计者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执法公的问题,让检察机关主动接受人民监督,完善检察机关外部监督机制”。人民监督员可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三类件”以及立案不当、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不依法给予刑事赔偿和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案等“五种情形”进行监督。“实践表明,人民监督员制度有效地防止和减少了查办职务罪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力地促进了检察权的依法公正行使,也得到社会各界的赞同和认可。”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自民说。

据介绍,2004年,郑州市检察机关陆续开展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社效果和法律效果。其中,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下辖的惠济区人民检察院的9名监督员自2004 10月份以来,先后监督了13件“三类案件”,即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拟撤销案件和不起诉案件,对规范和促进检察机关依法办案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郑州市检察机关在开展民监督员试点工作中也碰到一个难题:随着试点工作的不断深入,监督范围进一步扩大,检察机关和人民监督员都提出了更高要求,而原先人民监督员由检察机关自选并颁发任命的选任方式,使人民监督员的选人、名额、管理、经费保障等权力都与检察机关有密不可的联系,陷入了“被监督者选择监督者”的局限性中。这一局限也减弱了人民监督员的公力,在这样的背景下,郑州市检察机关决定对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方式进行改革。

探索:人民监督员由人大常委会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和任命如何更好实现人民监督员监督功能,提升其公信力?从2006年起,每当召开全市检察长会议时,郑州市检察院都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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