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招标评审的几个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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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招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政府采购招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政府采购招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1.信息不对称。

在政府采购招标过程中,信息不对称现象较为普遍,即招标人和参与竞标的供应商之间信息不对称,导致供应商在投标过程中难以获取到充分准确的信息,从而影响了供应商的竞标水平,甚至可能导致竞标失败。

2.腐败行为。

政府采购招标中存在一些腐败行为,例如招标文件泄露、行贿、串通投标等,这些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招标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3.招标文件不合理。

在一些情况下,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制定不合理,存在标准过高、要求不合理等情况,导致供应商在投标过程中难以满足相关要求,甚至可能出现不合理的标书评审结果。

4.诚信风险。

由于政府采购招标涉及大量资金和资源,一些供应商存在以次充好、夸大宣传等诚信风险,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政府和其他招标人的利益,也损害了全市场的声誉和形象。

1.加强信息公开。

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招标信息的公开,包括招标文件、评标结果、中标公告等,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现象,确保供应商能够获得充分准确的信息,从而提高竞标水平和公平竞争环境。

2.完善监管机制。

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招标过程的监管,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大对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查处泄露招标文件、行贿等违法行为,确保政府采购招标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3.合理制定招标文件。

政府在制定招标文件时应当充分考虑市场实际情况和供应商的实际能力,合理确定招标标准和要求,避免过高、不合理的要求,确保供应商能够参与竞标并满足相关要求。

4.加强信用管理。

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的供应商信用管理体系,加强对供应商的信用评价和监管,及时公布供应商的失信行为,加强对供应商的诚信教育和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减少诚信风险。

政 府采购招投标存在哪些常见问题

政 府采购招投标存在哪些常见问题

政府采购招投标存在哪些常见问题在当今的经济活动中,政府采购招投标作为一种重要的资源配置方式,对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公共服务质量以及促进公平竞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政府采购招投标也存在着一些常见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采购的效率和质量,也可能损害公共利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一、招投标流程不规范1、招标信息发布不及时、不全面部分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信息未能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渠道发布,导致潜在供应商无法及时获取信息,从而失去参与竞争的机会。

此外,招标信息的内容也可能不够详细和准确,使得供应商难以准确理解采购需求和招标条件。

2、招标文件编制不合理招标文件是招投标活动的重要依据,但有些招标文件存在条款模糊、要求不明确、评分标准不科学等问题。

例如,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设置过高或过低,导致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过少或过多;评分标准过于主观或缺乏可操作性,使得评标结果缺乏公正性和客观性。

3、开标、评标和定标程序不严谨开标过程中可能存在未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进行、投标文件密封性检查不严格等问题。

评标环节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可能不符合规定,评标专家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参差不齐,影响评标结果的公正性。

定标过程中,采购人可能存在违规干预、不按照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的情况。

二、围标串标现象时有发生1、供应商之间相互串通一些供应商为了谋取中标,相互勾结,私下约定报价、轮流中标或者共同排斥其他供应商。

他们可能通过事先协商、组成联合体等方式,操纵投标价格和中标结果,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2、与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串通个别供应商可能与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不正当的利益关系,通过泄露标底、透露其他供应商信息等手段获取中标优势。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政府采购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三、评审专家管理存在漏洞1、专家抽取不规范在抽取评标专家时,可能存在未按照随机原则抽取、抽取范围过窄或者抽取的专家与采购项目存在利害关系等问题,影响了评标结果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政府采购评审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政府采购评审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㈠享有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㈢享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㈣享有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权 ㈡享有对供应商所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
评审权 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评审专家的义务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承担下列义务:
㈠为政府采购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 泄漏评审情况 ●按规定解答咨询及质疑不属此列 ●评审委员只代表自己,不代表单位,没有权 利也没有义务向本单位的领导汇报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 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
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
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
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
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评标总得分 =F1×A1+F2×A2+……+Fn×AnF1、 F2……F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A1、 A2、……A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 (A1+A2+……+An=1)。
政府采购评审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主 讲 陈进禄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陈进禄
中国招投标协会资深专家 四川省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成都市人民政府参事 清华大学四川校友会会长 四川省招标局总工程师
国家注册咨询师
提纲
第一讲 有关评审专家的规定和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章:评审专家的资格规定 弟二章:评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评审专家应遵守的纪律和有关回避
㈠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㈡在知道自己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后至评审结
束前的时间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 ㈢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

采购招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采购招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案例分析题作业一、采购招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采购单位意识不强出现采购单位政府采购意识不强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时间不久,宣传力度不够,而原先出台的制度又缺乏刚性,对采购人没有法律约束力;另一方面是由于我国预算编制滞后,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很难实施。

有些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往往是领导说了算,想买什么就买什么,想什么时候买就什么时候买,想花多少钱就花多少钱。

一些地方用政府采购计划代替政府采购预算,很难体现集中采购的计划性和规模效应。

政府对采购中心组织的开标活动监督意识不强,考核与现场监督流于形式,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方面是对开标现场监督不得力,走形式走过场。

有些监管部门限于人手少,只是象征性地走走场面,不参与全程监督,一味地寻找采购执行机构的问题,现场监督失去了应起的作用。

另一方面是年度工作考核不规范、不科学。

由于指导能力匮乏,监管部门对采购机构档案管理、人员考核、进入标准、规章制度建设、纠纷处理措施等等考核内容未作政策上的规定,监管部门考核工作也只能走走形式,是对采购中心工作放任自流与不关心的表现。

(二)具体管理职责不清多数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都设在财政部门,为了精减机构,许多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与集中采购机构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这种集裁判员与运动员于一身的操作模式,缺乏相互制约的机制,难以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原则。

政府采购行为的执行者往往基础性工作不到位,在不经意间把政府采购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转嫁给了采购中心。

这种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行政不作为或行政错位的现象,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采购体制不顺,许多应该事先解决的问题不能约定俗成,使采购中心工作被动。

监管部门采购资金审核不严,年度或季度、月度采购计划不能准确执行,让许多没有采购资金的项目进入采购法定程序,致使供应商合同款项被无限期拖延,供应商怨声载道,采购人却毫无表情。

虽然采购中心没有直接责任,但项目是由其组织开标的,协调即使很困难却也是份内事,采购资金不足的矛盾焦点明显地转嫁到了采购中心。

政府采购招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政府采购招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政府采购招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政府采购是政府和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活动。

政府采购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一种重要方式,通过公开招标可以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和诚信,降低政府采购成本,提高采购质量,促进社会公平竞争和经济发展。

近年来政府采购招标中存在诸多问题,如信息不对称、不透明、腐败等,不仅损害了政府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也影响了政府采购的效益和效率。

对政府采购招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深入研究,对于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保障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政府采购招标存在的问题1. 信息不对称。

政府采购招标中,供应商和政府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一方面,政府可能掌握更多的信息和资源,而供应商可能缺乏相关的信息和能力,导致其在招标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政府在评标过程中可能存在偏向某一家供应商的情况,导致其他供应商无法公平竞争。

2. 不透明。

政府采购招标过程缺乏透明度,招标文件的编制、评标标准的制定等过程缺乏公开和透明,导致招标结果的公正性受到质疑,并容易引发腐败问题。

政府采购招标结果的公布和信息披露也存在不完善的问题,不利于公众监督和引发社会舆论的质疑。

3. 腐败问题。

在政府采购招标中存在一些腐败问题,例如有偿竞标、行贿送礼等行为,侵害了公共利益,破坏了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活动的效益和效率。

4. 法律法规不完善。

目前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导致政府采购活动难以规范和监管。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为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加剧了政府采购领域的腐败问题。

二、对策研究1. 完善信息披露机制。

政府应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和披露制度,确保招标文件的编制、评标标准的制定等过程公开、公正,招标结果及时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

政府也应加强对供应商的信息披露和登记管理,建立供应商信用评价体系,提高供应商的诚信意识。

2. 加强监督和审计。

政府采购活动应加强监督和审计,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政府采购全过程的监督,确保招标及评标过程的公平公正。

政府采购领域中存在的问题及审计对策

政府采购领域中存在的问题及审计对策
领导震惊决定立案查处 2017 年 4 月 6 日 ,A 县 审 计 局 向 县 主 要 领 导 提 交 了 《关 于 A 县 旅 游 发 展 委 员 会 原 主 任 丁 某 涉 嫌 严 重 违 纪 违 规 线 索 的 报 告》的 审 计 要 情 ,县 主 要 领 导 看 后 高 度 重 视 ,作 出 重 要 批 示“ 审 计 局 及 参 与 审 计 的 同 志 以 积 极 认 真 、担 当 负 责 的 态 度 做 好 了 本 次 离 任 审 计 工 作 ,值 得 肯 定 。 此 报 告 转 县 纪 委 ,请 县 纪 委 依 纪 核 查 ,依 纪 依 法 处 理 ”。 并 立 即 召 开 县 委 常 委 会 ,并 责 成 县 纪 委 对 上 述 反映的问题进行立案审查。 经 县 纪 委 审 查 后 ,作 出 了 对 丁 某 、朱 某 等 相 关 责 任 人员开除党籍和公职的决定,并对其涉嫌犯罪线索移 送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处 理 。县 法 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 0424 刑 初 399 号)判 处 丁 某 犯 挪 用 公 款 罪 ,处 有 期 徒 刑 三 年 ,缓 刑 三 年 ;朱 某 犯 挪 用 公 款 罪 ,免 于 刑 事 处 罚 。
2.政府采购方式选择错误 政府采购可以根据项目的规 模及技术特点等采用公开招标、 竞 争 性 谈 判 、竞 争 性 磋 商 、单 一 来
源 、询 价 等 方 式 进 行 。如 竞 争 性 磋
商 方 式 适 用 于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技 审
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 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市场
政府采购项目在招标完成后
普遍存在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
同及在网上公示备案合同的情
况,部分项目还存在未按采购文
件 确 定 的 重 要 事 项 ,如 交 货 期 、付

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东乡县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目前,我县政府采购工作已全面推行“采管”分离,财政局采购办负责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能,集中采购由采购人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并采取网上报名、资格后审等新的措施,推进我县政府采购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但在政府采购的源头、过程、收尾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亟需解决。

一、当前政府采购存在的一些问题1、未编制合理的政府采购预算。

目前,县财政未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各单位也无部门采购预算,而是由有采购项目的单位根据需要临时申报采购计划并提出项目资金预算,再填写“东乡县政府采购项目报批表”报县财政局采购办批复同意,采购单位提出的资金预算往往未经认真审核即被定为招标控制价,增大了财政资金用于政府采购的随意性,临时采购、即审即购的行为给采购工作带来了一定的盲目性和被动性。

如计生委的PVC地塑采购项目招标,未经认真审核,预算控制价150元/平方米明显高于市场价。

2、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无资质。

在我县参与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都是从抚州市财政局确定的七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库中随机抽取确定的,都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但在参与东乡县政府采购活动中,大部分代理机构委派人员均无相应的个人从业资质证书,有的甚至不是该代理机构正式员工,其专业素质差,业务水平低,在代理采购业务时频繁出错,严重影响了东乡政府采购工作的正常开展。

究其原因,全市政府采购业务均由以上七家代理机构进行,而代理机构具有相应从业资质的人员又少,为不影响该公司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而委派无资质人员或非公司员工参与我县政府采购项目。

3、未建立县级政府采购“技术专家库”。

对于金额较大的政府采购项目,采取到市财政局采购评审专家库中现场抽取的方式确定评委。

对于金额较小的采购项目则是由县监察局、政府采购办、采购单位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人员在开标前共同决定从相关单位临时通知几名业务熟悉的人员作为评委参与评标,出现了评审时“专家不专”的问题,影响了评标的公平、公正。

政府采购招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政府采购招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政府采购招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政府采购是政府为了完成公共事务所进行的购买活动,是政府行为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政府采购招标是政府采购中常用的采购方式,它能够保障公平竞争,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利益。

随着政府采购规模的不断扩大,政府采购招标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信息不对称、公平竞争受阻、利益输送等。

本文将对政府采购招标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并提出对策措施,以期对政府采购工作有所裨益。

一、政府采购招标存在的问题(一)信息不对称政府采购招标中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是指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信息的分布不一致,使得一方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另一方处于信息劣势地位。

在政府采购招标中,信息不对称表现在招标文件编制不严谨,技术规范不清晰,造成投标人对项目需求和要求的理解不一致,从而影响了招标过程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二)公平竞争受阻政府采购招标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公平竞争受阻。

在政府采购招标中,一些不法商人通过行贿、拉票等手段,干扰和破坏了招标过程,使得本来应该公平竞争的环境变得扭曲和不公平,导致合格的投标人无法获得应有的竞争机会,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三)利益输送在政府采购招标中,利益输送也是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

一些政府工作人员和招标机构人员往往利用自己的职权和资源,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私利,从而导致政府采购招标行为失去公正、公平和透明,导致政府采购项目的落实效果受损。

(一)加强信息公开要解决政府采购招标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首先需要加强信息公开。

政府应当完善政府采购公告、招标文件等信息公开机制,使得供应商能够充分了解政府采购项目的需求和要求,减少信息不对称,提高公平竞争程度。

政府也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提高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和便捷性,加大违规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有效防范信息不对称的产生。

(二)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为了解决政府采购招标中存在的公平竞争受阻问题,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政府采购执行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应采取的对策

政府采购执行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应采取的对策

政府采购执行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应采取的对策作者:苏克贵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3年第04期全面建立和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对规范财政支出管理,提高交易透明度,减少暗箱操作;加强廉政建设做出了有判断力的尝试。

随着政府采购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采购工作中的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如果得不到及时解决,将严重影响采购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一)政府采购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虽然已经颁布实施,但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未出台,《政府采购法》只是一个框架,对具体的采购行为,未做明确的规定。

政府采购的范围涉及的贷物、工程和服务,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摊贩标管理办法》对工程类采购只字未提。

这就将使县(区)一级政府采购执行中缺乏法律指导,具体操作中的范例作参考,工作难以把握改度。

(二)采购活动中评审专家作用不突出。

要做好政府采购工作,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必须建立“技术”专家库来解决评委的来源,由专家评委合理地评标,现县(区)一级大部分都有自己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招标中也能够按照《采购法》的要求充分尊重各位专家的意见,采购监督管机构和执行机构不干涉评标活动,由评审专家小组明确中标人,但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县(区)级采购规模较小,还主要集中在货物类,招标的工程和服务一般也比较简单,因此在公开招标中,可能的技术分析比较少,尤其是型号固定且有限的几种品牌。

在评标中可由评审专家商讨的余地就非常小了。

例如单一来源采购或询价采购,评审专家除了对各供应商的资质和贷物的真假质疑外,基本上不再需要提出技术性指导,聘请评审专家的意义就失去了。

由于县(区)级地方财力紧张,临时预算较多,采购规模较小,询价次数较多,从经济意义上和效率上讲不可能每次询价都聘请专家来提供服务。

而《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实际操作中不能为1万元左右的底价采购,而聘请几个专家,况且聘请专家的成太高。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问题研究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问题研究
的标准 , 最 后 评 价 投 标 书 的 优劣 。 评 标 的方 法是 依 据 招 标 人 的 目的 来 制
定模拟的 , 所以, 对 于 招 标 人 员 对 招 标 的期 望 , 应 体 现 在 评 标 的标 准 之
中。
第三, 通过研究 , 承 包 商 的信 心 是 来 源 于 评 标 文 件 的 完 善 和 合 理
程 中最 常用 的评 标 方 法 。模 糊 综 合 评 判 法 、 层次分析法 、 神 经 网络 法 灰

本 文研 究 背景
政 府 采 购 是 一 种 特 殊 的行 为 。 是借助租 赁 、 购买 、 委 托 或 雇 佣 形 式 的一 种 可 以依 靠 国家 财政 性 资 金 的模 式 , 目的 是 可 以得 到 货 物 、 工程 和 服 务 的一 种 行 为 。 在我 国, 政府采购的发展始于 1 9 9 6年 , 在 不 断 地 实 践 中 已经 形 成 一 系 列 的管 理 和 运 行 规 定 。WT O的加入和《 政府采购法》 的 执行 , 世 界 开 始 并 逐 步 关 注 我 国 的政 府 采 购 事 业 。 依 据 国 际 的惯 例 , 依
色 关联 度 法 等 基 于 现 代 数 学 理 论 的 评 标 方 法 也 经 常 被 采 用 。这 些 评 标
方 法在 使 用 时 适 用 范 围 也 不 同 , 各有 利弊 , 对方法进行 分析 , 主 要 针 对
其 优 点 缺 点和 实 用 性 方 面 , 通 过 在 招 标 过 程 中合 理 的 运 用 , 以此 来 实 现 招 标 的更 好 成 果 。
得 采 购 评标 过 程 成 为 了多 目标评 价 的 复 杂 系统 。本 文 首 先 对 政 府 采 购 招标 及 评 标 的 原 则 、 方 法 和特 点进 行 了阐 述 , 然 后 叙 述 了政 府 采 购 评 标

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存在的问题

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存在的问题

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存在的问题招投标领域是公共资源配置的重要环节,是政府采购、工程承包、物资采购等领域的重要方式。

然而,由于招投标活动涉及利益分配、权力关系等复杂因素,容易出现一些问题和漏洞,导致不公平竞争、违法违规等情况。

因此,对招投标领域进行专项整治,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提高行业透明度和公信力。

一、问题一:存在招标文件设计不合理、不科学的情况1. 部分招标文件难以理解、标准不明确,容易造成招标人和投标人出现误解和纠纷,导致招标活动失去公平性和竞争性。

2. 招标文件中标的物描述不清晰、不完整,容易出现解释歧义,造成招标人和投标人在交流沟通中出现问题,增加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的隐患。

3. 招标文件设置的技术规范、价格标准等不合理,超出市场实际需求,导致投标人竞争困难,扣减商业合法权益。

解决方案:1. 完善招标文件编制标准、规范,确保招标文件设计清晰、可理解性。

2. 对招标文件进行严格审核,确保标的物描述全面清晰,解释无歧义,减少纠纷发生。

3. 制定科学合理的技术规范、价格标准,结合市场需求调整招标文件设置,保障公平竞争。

二、问题二:存在招标评审程序不规范、业务流程不规范的情况1. 部分招标评审过程中缺乏中立公正性,评审人员主观评定结果,造成评审结果不合理,违背公平竞争原则。

2. 某些招标评审过程中,存在走过场、敷衍塞责、材料审核不细致等情况,导致评审过程不透明,缺乏规范。

3. 招标评审程序中审批程序不完善,容易造成内部人员串通恶意操纵评审结果,损害招标活动公平性。

解决方案:1. 建立完善的招标评审机制,确保评审程序中立公正,减少主管评审人员的主观评定,提高评审结果的公信度。

2. 严格执行招标评审业务流程,杜绝走过场、敷衍塞责等现象,保证评审过程透明、规范。

3. 加强内部人员教育培训,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内部审批规范性和透明度,杜绝内部人员串通作弊行为。

三、问题三:存在招标信息披露不充分、不透明的情况1. 部分招标活动中信息化程度低,招标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全面,导致投标人在信息获取方面受限,无法准确了解招标活动。

政府采购招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对策探讨

政府采购招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对策探讨

政府采购招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对策探讨摘要:政府采购招标是保障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现有的政府招标采购方式的优缺点,探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问题,解决对策政府采购是指政府以财政资金购买或租赁货物、工程和服务,以满足公共部门的需要。

招标投标是政府采购过程中重要的环节,能够促进公平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然而,当前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存在一些问题,如采购的招标投标方式单一、法律追责制度不完善等。

一、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概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是指政府采购主体通过公开或邀请方式,向潜在供应商发布采购需求,供应商根据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最终由政府采购主体选择合适的供应商进行合同签订。

这一过程保障了公共资源的公平竞争,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

二、我国现有政府招标采购方式优缺点分析2.1 公开招标方式的优缺点分析:优点:公平公正:公开招标方式能够确保政府采购过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所有符合条件的潜在供应商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投标,避免了任人唯亲或腐败问题的发生。

竞争性强:公开招标能够促进供应商之间的激烈竞争,推动市场活力和效率的提升。

供应商们为了赢得政府采购项目,会努力提供更好的产品或服务,并以更有竞争力的价格进行投标,从而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佳效果。

资源配置效率高:通过公开招标,政府采购主体可以从多个潜在供应商中选择最优质、最具竞争力的产品或服务,从而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确保公共资金的最大利用价值。

缺点:招标时间长:公开招标的程序相对复杂,包括招标公告发布、供应商资格审核、投标文件评审等环节,需要一定的时间来完成。

这可能导致采购过程的延迟,特别是在紧急情况下,无法迅速获得所需的产品或服务。

程序复杂:公开招标涉及多个环节和程序,包括资格审核、技术评审、商务谈判等,需要采购主体和供应商投入大量时间和资源进行准备和执行。

浅谈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招投标是政府采购和企业采购中常见的一种方式,它是公平竞争、透明择优的原则下进行的一种采购方式。

在实际操作中,招投标中往往存在着各种问题,这些问题影响着招投标的公平性、透明性和效率性。

在此,我们将对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信息不透明、资格要求不合理、标书内容不规范、投标人资格审查不严格、投标文件评审不公正等。

信息不透明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

在招标文件发布和评标过程中,一些招标人或评标人往往会不公开、不完整地提供信息,导致投标人无法充分了解招标项目的需求和评标标准。

这不仅影响了投标人的投标质量,而且也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原则。

资格要求不合理也是一个常见的问题。

一些招标人在制定资格要求时,往往会将标准设置得过高,使得一些有实力的中小企业无法参与竞争。

这不仅浪费了资源,而且也限制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一些招标人在评审投标文件时,往往会对标书内容不规范、不完整进行苛刻的扣分,导致一些符合实际需求的标书被淘汰,影响了采购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投标人资格审查不严格也是招投标中存在的一个问题。

一些招标人在进行资格审查时,往往会存在漏洞或放宽标准,导致一些不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与竞争,从而破坏了招标项目的公平性和竞争性。

一些招标人在评审投标文件时,往往会存在评审不公正的现象,这可能包括人为干扰评审过程、偏袒某些投标人等。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一些对策来解决。

加强信息公开和透明度,招标人应当充分公开招标项目的需求和评标标准,保障投标人的知情权和公平竞争的权利。

合理设置资格要求,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资格要求,保障有实力的投标人能够参与竞争。

加强对标书内容的规范和评审的公正性,招标人应当对投标文件的内容进行明确规定,评审人员应当公正、客观地进行评审。

加强投标人资格审查和评审的监督和检查,建立严格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制度和评审监督机制,对招标项目的资格审查和评审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和检查,确保其公平公正。

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政府采购⽬录确定了政府采购实施的项⽬范围,是执⾏政府采购制度的关键所在,是政府采购审批管理和操作执⾏的依据,直接影响政府采购制度改⾰的⼴度和深度。

下⾯是⼩编整理的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欢迎阅览。

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篇1 ⼀、政府采购运⾏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违规审批现象时有发⽣。

政府采购必须坚持以公开招标采购⽅式为主,并且通⽤类项⽬应当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现实中,有些单位⼀味强调特殊性,有些采⽤改变项⽬名称等⼿段,想⽅设法规避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些部门游离于监管部门的控制⽽⾃⾏采购或变相⾃⾏采购,既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及其他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影响了“制度效益”的实现,也损害了政府采购的公信⼒和本应达到的社会经济效果。

2、代理机构缺乏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有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开标、评标却⽆监督⼈员监标;有的代理机构把⾃⾝经济收益放在第⼀位,对采购程序等有关规定能松则松、能宽则宽;有的采购机构缺乏应有的责任⼼和把关意识,对有可能发⽣的违法违规现象,放任⾃流。

3、照顾⼈情关系的现象屡见不鲜。

有的采购⼈在采购⽂件中设定特别参数,倾向性⼗分明显,变相指定中标⼈,有的采购⼈与供应商私下通谋,采取种种⽅式规避法律,帮助陪标、窜标和围标;有的采购⼈代表在参与综合评审活动中,不讲原则,故意照顾⼈情关系,导致评标结果不公平。

4、个别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能⼒和⽔平有待提⾼。

政府采购的⼀个亮点就是引⼊专家评审机制。

评审专家的⼯作质量不仅关系到整个采购过程的合法性,也关系到整个采购项⽬质量和价格的先进合理公平公正。

有的评审专家对项⽬的技术要求等⽅⾯的内容不熟悉,⽆法合理评价投标⽂件;有的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匆匆完成评标,评标质量不能令⼈信服;有的专家不能坚持独⽴评审,过分迁就采购⼈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意见;有的专家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针政策不熟悉,对评标程序、评标内容、评审规则缺乏了解,根据⾃⼰的喜好来裁量;有的专家利⽤⾃⼰的⾝份,主动与采购⼈和供应商联系,为采购⼈“包装”替供应商“代⾔”,直接影响了公平、公正原则。

政府采购招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政府采购招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政府采购招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1. 引言1.1 背景介绍政府采购是指政府及其部门为完成政府职能而向社会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活动。

政府采购招标制度作为确保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重要手段,承担着监督政府资源使用、保障市场竞争、促进产业发展等重要功能。

在实际操作中,政府采购招标存在着一系列问题,阻碍了其正常运行和发展。

政府采购招标中缺乏公平竞争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一些政府部门或官员可能会倾向于某一家特定的供应商,造成其他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无法公平竞争,导致资源浪费和市场失衡。

信息不对称也是政府采购招标中的难题。

有些供应商可能利用信息优势获取更多机会,而其他供应商则难以获取到相关信息,导致不公平的竞争环境。

腐败问题也是政府采购招标中的一大阻碍。

一些官员可能会收受贿赂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损害了政府采购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针对这些问题,需要制定相应的对策,完善政府采购招标制度,推动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化、透明化和高效化。

【引言结束】。

1.2 问题意识政府采购招标作为政府采购制度的核心环节,一直受到广泛关注。

在实际操作中,政府采购招标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招标的公平性和透明度,进而影响了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问题意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政府采购招标中存在着缺乏公平竞争的问题。

一些招标项目往往只针对特定的公司或个人,排除了其他符合条件的竞争者,导致了招标过程的不公平。

信息不对称是政府采购招标中的另一个难以避免的问题。

一些招标文件可能存在故意模糊、不清晰的情况,导致潜在投标者在信息获取和理解上存在困难,使得他们难以制定有效的投标方案。

腐败问题也时常出现在政府采购招标中。

一些官员和企业之间可能存在利益勾结,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招标信息或者操作招标过程,从而使得腐败现象屡禁不止。

政府采购招标存在的问题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制度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深入分析并制定有效的对策。

1.3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对当前政府采购招标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找出问题的根源和原因,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有效的对策和建议。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问题研究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问题研究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问题研究
政府是世界各国国内市场最大的用户,政府采购市场庞大而稳定,是世界各国政府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

招投标由于其公开、公平、公正的特征和“竞争、优化”的功能,使其他成为政府采购最主要的方式。

在政府采购招标的过程中,评标作为整个过程的关键环节,不仅是一项重要而复杂的综合性工作,而且关系到整个招标采购是否能使采购机构得到最大效应的关键。

然而,随着政府采购政策的不断出台,采购规模的不断扩大,政府采购所要达到的目标也不断增多,这时的采购评标过程就形成一个多目标评价的复杂系统。

本文在这样的背景下对政府采购招标中的评标问题展开了研究。

本文在对国内外政府采购招标评标现状评述的基础上,阐述了政府采购招标及评标的概念、特点、原则及方法,分析了政府采购评标的内容、标准、原则及存在的问题,分析了政府采购评标中的影响因素,建立了政府采购评标指标体系,构想了评标指标库系统。

阐述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性价比法三种评标方法,对这三种评标方法的特点及适用性进行了分析,研究了模糊综合评判法、层次分析法等现代数学方法在政府采购评标过程的应用及其适用性,并综合比较了这些评标方法。

在对各种评标方法研究之后,通过上述对政府采购评标过程中的评标因素的研究分类,针对政府采购招标评标系统的多目标多因素的特点,提出了综合评分法和模糊综合评判法的联合评标模式,可以对政府采购的社会部分的评价指标和其它评价指标分别采用两种方法进行评判,从而实现了对政府采购评标方法的改进。

将密切值法应用到评标过程中,进而形成了一种新的评标方法密切值评标法,为招标工作人员在评标时提供了一种新的选择。

简析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简析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简析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作者:暂无来源:《经营者》 2018年第14期一、政府采购招标工作中存在的弊端和问题第一,现有法律法规存在较大的弹性空间。

现阶段,政府采购招标受到《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和地方性法律法规的制约和影响。

笔者在对《招投标法》研究的过程中发现,该法的很多条款和规定本身就给业主和代理机构留下了弹性空间,关于资金状况、他人名义、化整为零、低于成本、重新招标程序的界定存在不明确、不清晰之处。

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这些法律条款的规定更像是对当事者的道德约束而非法律约束。

当前,投招标的竞争非常激烈,各个投招标竞争对手之间的差距非常微弱,法律法规留有的弹性空间可能直接影响评标结果。

作为投招标活动的指导性法律,《投招标法》应当能够给予参与投标的各个主体追求效率的空间,但是在政府投资工程的投招标过程中,应当以更严厉的规章来保证投招标工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降低其中的灵活性。

第二,投招标管理系统冗余。

目前的投招标管理系统已经实现了业务流程上的环环相扣,但是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却呈现出信息传递速度慢、工作效率低等多种问题,从投招标信息公开和最终业务流程完成,整个周期往往要耗费半年之久。

投招标活动是一项具有时效性的活动,如果投招标管理业务流程耗费时间过长,将会造成承接商金额的变动,导致政府采购不能实现决策最优化。

在投招标管理系统实际运行和操作中,政府部门一方面具有制度制定、执行的权力,另一方面则具有定标、代理决定、邀请专家评估的权力,同时还能够监督和控制招标代理工作开展和投招标执行各个过程。

第三,投招标监管主体缺失。

投招标管理系统要有效运行,必须囊括如下几方主体:政府、竞标单位、公告媒介和监管机构。

但是我国国情具有特殊性,监管机构本身就是政府权力机关。

如前文所述,政府机关具有邀请专家评审、政策制定和定标等权限,这就造成了竞标单位在投招标过程中非常被动的局面。

如果在投招标竞争之中出现了恶性竞争,那么公正、透明和公平原则很容易被侵害。

采购招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采购招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案例分析题作业一、采购招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采购单位意识不强出现采购单位政府采购意识不强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时间不久,宣传力度不够,而原先出台的制度又缺乏刚性,对采购人没有法律约束力;另一方面是由于我国预算编制滞后,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很难实施。

有些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往往是领导说了算,想买什么就买什么,想什么时候买就什么时候买,想花多少钱就花多少钱。

一些地方用政府采购计划代替政府采购预算,很难体现集中采购的计划性和规模效应。

政府对采购中心组织的开标活动监督意识不强,考核与现场监督流于形式,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方面是对开标现场监督不得力,走形式走过场。

有些监管部门限于人手少,只是象征性地走走场面,不参与全程监督,一味地寻找采购执行机构的问题,现场监督失去了应起的作用。

另一方面是年度工作考核不规范、不科学。

由于指导能力匮乏,监管部门对采购机构档案管理、人员考核、进入标准、规章制度建设、纠纷处理措施等等考核内容未作政策上的规定,监管部门考核工作也只能走走形式,是对采购中心工作放任自流与不关心的表现。

(二)具体管理职责不清多数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都设在财政部门,为了精减机构,许多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与集中采购机构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这种集裁判员与运动员于一身的操作模式,缺乏相互制约的机制,难以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原则。

政府采购行为的执行者往往基础性工作不到位,在不经意间把政府采购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转嫁给了采购中心。

这种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行政不作为或行政错位的现象,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采购体制不顺,许多应该事先解决的问题不能约定俗成,使采购中心工作被动。

监管部门采购资金审核不严,年度或季度、月度采购计划不能准确执行,让许多没有采购资金的项目进入采购法定程序,致使供应商合同款项被无限期拖延,供应商怨声载道,采购人却毫无表情。

虽然采购中心没有直接责任,但项目是由其组织开标的,协调即使很困难却也是份内事,采购资金不足的矛盾焦点明显地转嫁到了采购中心。

政府采购-评审因素设置学问多八个问题帮你

政府采购-评审因素设置学问多八个问题帮你

评审因素设置学问多八个问题帮你评审因素的设置应该紧扣采购需求,采购需求设置应与市场价格相匹配。

那么,在实际操作中应该如何做?通过八个典型问题带你了解如何不会“踩雷”。

1.如何理解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答: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包含四层含义。

第一,《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六项法定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第二,凡是项目所处行业有国家强制要求和标准,必须在本项目中列为资格条件,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第三,单独的采购项目中已经设定为资格条件的因素,不得再设定为评审因素;第四,没有设定为资格条件的因素,在不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设定为评分因素。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2.实质性响应的技术参数能作为评分项吗?答:通常情况下不可以。

要求实质性响应的内容是不能偏离的,通常情况下不能作为评分项。

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投标文件必须全部满足,实质性要求通常为一票否决因素,不作为评分因素。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3.核心技术参数再设置为评审因素是否违反相关规定?某一货物项目采购文件中设置“★可溶性铅:≤90mg/kg”为核心技术参数且不满足这一核心技术参数要求的为无效标。

请问,在采用综合评分时,围绕这一核心技术参数再设置为评审因素是否违反相关规定?实践中,为了择优,采购人一般有两种做法:一是各投标人所投产品可溶性铅含量最低的得3 分,其次的得2 分,第三的得1 分,其余的不得分;二是各投标人所投产品可溶性铅含量≤30mg/kg得3分,可溶性铅含量>30mg/kg且≤50mg/kg的得2分,可溶性铅含量>50mg/kg且≤70mg/kg 的得1分,其余的不得分。

浅析政府采购招标评标问题及完善对策

浅析政府采购招标评标问题及完善对策

浅析政府采购招标评标问题及完善对策我国政府在采购工作方面主要的途径便是招标,这种途径下能够实现政府采购的公平性、公正性以及公开性。

在招标过程当中评标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可以使得政府采购更为效益化。

伴随着经济市场的飞速发展,我国政府也在不断完善采购方面的政策,同时也在不断扩增采购规模。

这使得政府采购过程当中评标环节变得更加复杂。

因此,本文针对政府科研事业单位采购招标评标问题以及完善的对策展开一些分析和探讨。

标签:政府采购;招标评标;问题;对策分析在招标过程当中,科学合理的评标环节可以实现采购效益最大化,具有着非常重要的价值和作用。

因此,政府在进行招标时,需要注重评标环节,从而使得采购流程能够顺利开展下来。

随着经济市场的不断进步,政府部门应以实际角度出发,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采购方案以及评标方案不断进行优化和加强,并且在实际采购招标过程中进行有效应用。

一、目前我国政府部门采购招标评标当中存在的问题(一)相关工作人员专业素质问题由于科研事业单位的采购招标评标工作中涉及到的工作内容非常多,而且在流程上也相对繁琐,所以使得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量非常大,而且会长期处于一个高压状态。

这就需要相关工作人员有着过硬的心理承受能力以及专业素质,但是从实际现状来看,存在着部分工作人员无法真正清晰明了的掌握招标原则以及各项招标事宜,严重欠缺相应的培训和学习,促使实际招标评标过程中不断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这样的工作状态是很难保障招标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严谨性,甚至可能使得整个招标工作失败。

(二)所要招标的目标存在一定问题从现状来看,我国很多科研事业单位在开展采购招标工作时基本上都以利益为主,这就使得科研事业单位为了能够获得更多利益,从而将招标项目交给一些价格相对低廉的厂家去做,而厂家为了追求自身的经济效益,同样会降低自身的生产成本,从而导致政府招标项目存在着一定的质量隐患问题,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

出现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便是科研事业单位在进行采购招标时没有给予招标目标足够的重视,过于看重眼前利益,没有严格按照相应的采购招标制度去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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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招标评审的几个问题研究摘要:本文主要对政府采购招标及对招标评审提出个人见解,希望能有一定参考意义。

关键词:政府采购;招标;评审;问题;法律法规0.引言:当前,我国的政府采购事业发展迅猛,在理论、法制和实践等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总的来说由于起步较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工作中不可避免会存在一些问题。

1.政府采购招标评审存在的主要问题1.1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采购制度得以有效执行的首要条件是拥有完备、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府采购法规,但仍存在许多问题:一是立法层次低。

除了《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外,其他法规的严肃性和约束性均明显不足。

各地的法规建设也大多以地方政府或财政部门的名义颁发,没有人大立法的严肃和约束力度。

二是法规不统一。

在国家层面,已有的《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在制度构建上的矛盾和缺位日益凸现,两法在规范范围、适用对象、招标投标以及采购过程中涉及到的内容上有很大差异,缺乏衔接甚至自相矛盾,比如《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和第四条对工程采购的规定就自相矛盾。

另外,由于部门利益等原因,中央各部委分别制定了本部门管辖的采购及招标投标的规章,与《政府采购法》也存在差异,导致如水利、交通等大量财政投资的项目采购和招标投标难以纳入政府采购法的集中管理,各自为政。

三是法规不配套。

现阶段,我国实行的政府采购还没有成体系的法律法规。

由于没有统一的政府采购立法,操作中的政策法规明显不足,许多应该颁布和出台的措施仍未出台,比如与《政府采购法》相配套的实施细则至今仍未出台,各地在政府采购实际操作中还存在着较大的不规范和随意性。

除此外,供应商的市场准入、采购招标的具体实施、评标专家和评标办法的管理与使用、采购人员从业资格的规定、采购预算的单列及编报、管理体制的完善、国内市场的保护等问题都亟待解决。

1.2机构设置不规范统一、规范、有效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是实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有力保证。

但我国还没有形成统一的管理模式,采购机构的性质、体制五花八门,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一是政府采购机构设置不科学。

二是“采管分离”不规范、不彻底。

三是政府采购的管理(决策)机构与操作(执行)机构分工不明确,协调机制欠缺。

1.2招标投标行为不规范招标投标是政府采购的最主要方式,最大的特点就是在公平、公正、公开的透明环境中,体现物有所值。

但是,招标投标工作涉及对象广泛,经济利益诱人,权力集中,成为众多供应商、采购人、执行机构、管理机构,以及评标专家的利益博弈场所,由于制度和监管的缺失,导致招标投标工作从计划制定、采购方式审批、招标文件编制、供应商投标、专家评标、定标、合同签订及履约、合同验收及资金支付、监督检查等全过程充斥着设租、寻租等腐败现象,一些不规范的竟争、不规则的运作和不到位的监管亟待解决。

2.各环节分别存在的问题2.1招标环节存在的问题一是规避招标现象突出,采购人与管理部门相互博弈。

招标投标制度一定程度是对部门利益的调整,通过公平竞争,斩断了各采购单位自行随意采购、大肆收受或索要“回扣”、“手续费”的黑手,堵塞了公共财政支出的漏洞。

因此,各采购单位受自身利益驱动,以种种理由逃避监管,有的以行业垂直统一管理为托辞;有的以实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费用增大、成本提高为借口;有的以上级领导批示或时间紧项目特殊特殊为由;有的“先斩后奏”,直接发包,项目都快竣工了再来申报,找各种理由搪塞;有的将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化整为零、分段肢解,使之达不到法定限额标准,规避招标。

二是采购方式审批随意,管理部门有意设租。

《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审批,拥有自行采购核准权。

由于采购方式的确定并没有明确的标准,实践中管理部门往往利用该核准权大肆设租。

一是对应该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改批部门采购甚至自行采购;二是对应该公开招标的改为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三是对具有竞争性招标条件的项目批准单一来源采购,指定投标人;四是批准自行采购的项目为采购人指定代理中介机构等等。

这些问题,源于采购管理部门不受约束和不受监督的审批权,采购人、供应商、中介机构为了达到自身目的,主动寻租。

2.2投标环节存在的问题一是信息发布范围窄,信息不对称。

信息公开是招标投标公平和公正的前提。

但在信息的发布中存在问题,主要有:一是该发布的信息不公开发布。

有的存在地区保护主义,通过制定地方政策,对应该在全国范围内发布的招标信息,只限于在本地区发布;二是信息发布的媒体选择不科学。

一些地方不是在指定媒体上公开发布,而只在本地区媒体上或指定非主流媒体发布信息,有的采购机构利用信息发布的控制权,实行信息垄断,供应商长期向采购机构“进贡”,购买信息知情权,一些个人还充当中间人,买卖招标投标信息。

二是多方合谋,虚假招标。

按照招标投标制度设计,事权、财权、买权相分离,相互制衡,充分发挥买卖的“竞争性博弈”作用,通过市场主体的竟争形成一个均衡价格。

但是,受利益驱使,采购人、管理部门、执行机构、供应商等当事人往往通过出售或购买权利,达成双方或多方的合谋,大搞形式主义,表面上邀请几家单位参与投标,其实早已内定了中标人,虚假招标,有的招标投标成为合法的“洗钱”的场所。

三是供应商串标围标,招标投标形同虚设。

在开标之前,投标供应商之间为占有足够的采购市场份额,由“竞争性博弈”变成“合作性博弈”,私下签订“君子协定”,一家投标,几家作陪,采取自高而低的“梯级投标报价”等策略,确保中标,中标后利润分成或中标人向陪标企业支付“合作费”。

有的打着其他投标人的牌子,租借资质证书,编造虚假业绩,以串标、围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中标,使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开招标流于形式,严重扰乱了公共采购市场秩序,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是供应商垄断货源,控制竞标价格。

一些项目,供应商通过对关键设备货源的控制,与生产厂家合谋,采取限量签发授权书的形式,圈定投标供应商,形成投标联盟,其它供应商因无法获得产品授权书只能弃标或选配其他不具备竞争实力的产品。

这种做法,生产厂家因为自己产品中标几率大增乐于合谋,投标代理商因为对产品货源的垄断,可以任意定价,此时的市场买方成为弱势,任由宰割。

2.3评标环节2.3.1评标办法与标准设置不科学。

首先,评标办法选择不合理。

《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对评标办法的类别、使用条件、评价标准等规定不明确,方法单一。

在实际评标过程中,有许多种方法可供借鉴,如最低投标价法、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基于层次分析的评标方法、模糊综合评标方法、基于灰色关联分析的评标方法、理想点评定法等,但这些方法在使用过程中是有一定的适用范围的,并非普遍适用。

其次,评标办法的选择和评标标准的确定存在“暗扣”。

2.3.2评标专家的管理和使用不完善。

首先,科学系统、综合健全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尚未建立起来。

专家数量不够、专业类别划分不科学、专业技术水平把关不严,业务培训缺乏,导致专家库无法满足正常招标投标需要,导致无专家可抽、东拼西揍、“赶鸭子上架”等现象,既不利于评标工作,又不能充分地体现客观公正的评标原则。

其次,评标专家抽取和通知环节导致信息泄密,供应商发动金钱攻势。

2.3.3一些专家评标次数频繁,成为“御用专家”。

由于政府集中采购的规模快速发展,招标次数明显增加,专家需求量大,项目金额较小高水平专家难以邀请,一些具有行政职务的专家事务缠身,因评标费用与专家讲课费用不成比例对专家吸引力小等等原因,都制约了专家评标的应标率,虽然是随机抽取,但仍有些专家经常出现,甚至一个月参与五六次评标活动,成为投标供应商的主要行贿对象,不利于评标质量的提高。

2.3.4监管体系不健全政府采购区别于以往分散采购的最大特点便是它的程序性和规范性。

政府采购工作的每一个层次、阶段和环节,都应有其明确规范的职责分工和操作程序,都应受到相关监督主体的跟踪监督。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

《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的监管进行了概括性的规定,但在监督主体、监督客体、监督内容、监督措施及其相互制约机制方面缺乏明确的要求,可操作性低。

3.对以上几点问题的个人看法3.1理顺职能机构,界定职能。

在设置政府采购机构时,应遵循管理职能与采购事务分开的原则,建立一个梯级式的机构模式和管理层,做到既要便于各项工作的开展,又便于社会各界的监督。

根据新颁布的《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各地成功开展政府采购的经验。

3.1.1设立政府采购管理机构。

按照梯级式的管理模式,政府采购需要成立以分管财贸的领导干部为组长,财政、审计、监察、技术等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下设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来负责政府采购的相关法规、政策的制定、修订和完善操作办法以及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审查采购预算、下达采购计划和督办落实各项制度规章等。

3.1.2设置政府采购事务机构。

应成立一个专门机构即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招投标中心,其性质是非盈利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作为政府采购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隶属于各级政府,接受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

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和政府采购中心的关系是一级委托代理关系。

 3.2建立完善的招投标机制,大力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益。

招投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应大力推广宣传招投标制度,加强规范政府采购市场交易,促进公平的竞争,防止腐败发生,政府采购效益提高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地政府应按照《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相关程序和运作规则,将招投标活动纳入到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上来。

3.2.1强制推行招投标制度的建立。

各级政府须强制推行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在全社会范围内开展竞争采购招标。

与此同时,制定健全完善的招投标制度;以强化监督和管理招投标采购行为。

3.2.2合理选择招投标的方式和运作的规程。

采取何种招投标形式,其运作规程必须遵循严谨、细致、规范、科学的原则,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原则,自觉的接受监察、公证机关和社会公众三位一体的监督。

3.2.3建立完善的专家评委库。

因政府采购招投标涉及的内容比较多,涉及的行业和专业水平也较高,搞好招投标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是建立和完善专家评委库。

因此,评委的确定不能受区域的限制,尽可能的放宽视野,选配一些专业素质较高,又有实际经验的专业人员进入政府采购专家评委库,使政府采购招投标逐步建立一个高层次、高水准的运作体系,真正体现招投标的合法性及权威性,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阳光交易作用。

 3.3加强政府采购知识的培训工作,提高队伍专业化水平。

随着政府采购业务的不断拓宽深入,市场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学习和更新政府采购理论知识,提高政府采购队伍专业化水平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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