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公司联合租赁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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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联合租赁合作协议
【】融资租赁项目
牵头方:
代理方:
参与方:
目录
第一条定义与释义 (4)
第二条租赁融资额 (5)
第三条联合出租人对租赁物的相关权益 (6)
第四条牵头方的权利和义务 (7)
第五条代理方的权利和义务 (8)
第六条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 (11)
第七条《供货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签订及主要交易内容 (12)
第八条联合租赁会议 (13)
第九条各方的承诺 (17)
第十条《供货合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权利的转让. 18第十一条保密 (19)
第十二条违约行为及责任 (20)
第十三条协议的续期和终止 (21)
第十四条法律适用及解决争议 (22)
第十五条通知 (22)
第十六条生效及效力 (23)
牵头方:
法定代表人:联系人:
注册地址:营业执照号:电话:传真:
邮编:电子邮件:
代理方:
法定代表人:联系人:
注册地址:营业执照号:电话:传真:
邮编:电子邮件:
参与方:
法定代表人:联系人:
注册地址:营业执照号:电话:传真:
邮编:电子邮件: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
鉴于:
1.本协议签约各方就【】融资租赁项目已达成一致意见,由各方以按份共有的方式联合取得【】资产后出租给【】使用,承诺共同向【】提供融资租赁服务。

2.牵头方组织代理方、参与方对【】融资租赁项目进行调查和评价后,已对其财务、资信、风险等情况有了比较详尽的了解。

各方当事人经友好协商,就联合租赁项目的运作事宜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核、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约定如下合作条款。

第一条定义与释义
“《融资租赁合同》”:指由签约各方作为联合出租人与【】之间就【】签订的编号为【】的《融资租赁合同》及其相关附件。

“《供货合同》”是指联合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人及租赁物的选择与供货人签订的编号为【】的《供货合同》及其相关附件。

“承租人”:【】及其相应的权利、义务承继人和受让人。

“租赁物”:指联合出租人取得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资产。

“租赁融资总额”:指联合出租人承诺根据本协议向供货人或承租人支付的租赁物取得价款总额。

“租赁融资额”:指联合出租人按本协议约定承诺取得租赁物所应支付的相应的取得价款。

“融资比例”:指联合出租人支付的租赁融资额在租赁融资总额中所占的比例。

“工作日”:指联合出租人各自所在地的营业日和营业时间(法定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除外)。

《融资租赁合同》中已定义的用语,在本协议中具有相同的含义。

第二条租赁融资额
1.联合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的租赁融资总额为人民币【】(¥【】元),其中:
牵头方提供的租赁融资额:人民币【】(¥【】元),占租赁融资总额的【】%,其中第一期支付额度为人民币【】(¥【】元),第二期支付额度为人民币【】(¥【】元),……
代理方提供的租赁融资额:人民币【】(¥【】元),占租赁融资总额的【】%,其中第一期支付额度为人民币【】(¥【】元),第二期支付额度为人民币【】(¥【】元),……
参与方提供的租赁融资额:人民币【】(¥【】元),占租赁融资总额的【】%,其中第一期支付额度为人民币【】(¥【】元),第二期支付额度为人民币【】(¥【】元),……
2.本联合租赁业务确定的租赁融资额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
付/分期支付】,代理方于收到供货人/承租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之后立即向其他联合出租人发出通知,各联合出租人根据代理方的通知向代理方开立的专用银行账户支付相应的租赁融资额,代理方依《供货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日期向供货人/承租人支付。

(注:直租时向供货人支付,回租时向承租人支付)专用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
户名:【】
银行账号:【】
第三条联合出租人对租赁物的相关权益
1.联合出租人按本协议约定足额支付租赁融资额后,租赁物所有权由联合出租人按份共有,各联合出租人按融资比例对租赁物享有物权及相应债权。

联合出租人按照各自在租赁物所占的份额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2.因各联合出租人按份共有租赁物,以下事项下的权利、义务以按份的原则分配:
(1)各联合出租人按融资比例分享担保权益;
(2)各联合出租人按融资比例分享收取的保险赔付款项;
(3)各联合出租人按融资比例分享终止《供货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所产生的收益;
(4)各联合出租人按融资比例分担采取法律救济措施所产
生的费用,并分享其收益;
(5)各联合出租人按融资比例分担包括差旅费等各项日常管理费用的支出(如有);
(6)各联合出租人按融资比例分担办理租赁物的各项权利登记和融资租赁登记所产生的资产评估费、公证费、登记费(如有);
(7)为了联合出租人共同的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牵头方的权利和义务
1.组织联合出租人制定并开展联合融资租赁的营销,合理确定各联合出租人的租赁融资额。

2.组织联合出租人对拟开展的联合融资租赁项目开展综合评审,对承租人进行融资租赁前的尽职调查。

3.与承租人达成初步融资租赁交易条件,并据此编制联合租赁项目的信息备忘录等相关文件,向其联合出租人发送联合租赁邀请函。

4.保证已如实向其他联合出租人披露了承租人的全部真实信息,并确保向其他联合出租人提交的资料在实质上是真实、完整和正确的。

5.代表联合出租人与供货人、承租人谈判确定融资租赁交易条件。

6.代表联合出租人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联合融资租赁的
相关法律文书。

7.组织联合出租人起草、签署《供货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相关文件。

8.组织协调联合出租人之间及联合出租人与供货人、承租人之间的关系。

9.按本协议第二条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租赁融资额。

10.履行本协议、《供货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约定的租赁融资额、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平静占有,协助承租人对供货人提出索赔,配合承租人办理租赁物所有权转移手续。

第五条代理方的权利和义务
1.代理方可以由牵头方担任,也可由联合出租人协商确定,代理方与其他联合出租人为委托关系。

2.在联合出租人均按本协议约定全额支付应付的租赁融资额后,代表联合出租人向供货人/承租人支付租赁物取得价款。

3.按本协议第二条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租赁融资额。

4.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融资比例,通知联合出租人将相应租赁物取得价款支付至指定账户。

5.根据各联合出租人的授权,代表联合出租人办理涉及联合租赁业务的租赁物相关权利登记及融资租赁登记等相关手续,并负责抵(质)押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6.督促承租人履行其支付租金,维护、保养租赁物、抵(质)押物等义务。

7.将从承租人处获得的涉及联合融资租赁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及时递交或通知参与方。

8.制作账户管理方案,开立专门账户管理租赁物取得价款及租金,对专户资金的变动情况进行逐笔登记。

9.按照本协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代表联合出租人向承租人发出租金支付通知书、租金调整通知书。

10.负责随时检查租赁物、抵(质)押物的使用状态,如发现租赁物、抵(质)押物被冻结、扣留、留置、执行、查封或出现其他影响租赁物正常运营及影响承租人履约能力的情况,及时报告牵头方和参与方并组织召开联合租赁会议。

11.负责监督检查承租人的履约能力,密切关注承租人的财务状况,如租赁期间发现承租人出现并购、股权分红、对外投资、资产转让、债务重组、进入破产程序、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停业整顿等情况,或经济/财务状况发生实质性恶化,影响租金及其他款项支付的,及时报告其他联合出租人并组织召开联合租赁会议。

12.代表联合出租人执行联合租赁会议所形成的决定,并按照联合租赁会议的决定处理与供货人、承租人发生的纠纷,对供货人、承租人采取法律救济措施。

13.代表联合出租人处理《供货合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涉及联合出租人除实质性权利、义务以外的日常性事务。

14.在《联合租赁合作协议》签署后,组织召开联合租赁会议,协调联合出租人之间、联合出租人与供货人、承租人之间的关系及其他事项。

15.在供货人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或承租人支付应付租金、逾期利息、违约金、约定损失赔偿金(如有)、留购价款和其他应付款等之日【】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协议、《供货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向其他联合出租人转交上述款项。

16.接受各联合出租人不定期的咨询与核查,接受联合出租人委托办理的事项。

17.履行本协议、《供货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租赁物取得价款、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平静占有,协助承租人对供货人提出索赔,配合承租人办理租赁物所有权转移手续。

18.接受其他联合出租人的委托,代表联合出租人处理与本协议、《供货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相关的其他事项。

19.代理方应勤勉尽责,因代理方行为过失或不作为导致联合出租人利益受损,其他联合出租人有权要求更换代理方,并要求代理方对相关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参与谈判、起草、签署《供货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相关文件。

2.根据牵头方提供的信息备忘录等相关资料,对联合融资租赁项目进行独立审查。

3.按本协议第二条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租赁融资额。

4.在租赁期间,应注意了解、掌握承租人日常经营与信用状况的变化情况,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通报代理方及其他联合出租人。

5.协助代理方办理涉及联合租赁业务的有关所有权、担保物权等各项权利登记及融资租赁登记等相关手续,并协助租赁物、抵(质)押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6.将从承租人处所获得的涉及本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及时递交或通知代理方。

7.协助代理方处理与供货人、承租人发生的纠纷及对供货人、承租人采取相应的法律救济措施。

8.参加联合租赁会议并独立行使表决权。

9.授权代理方处理《供货合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所涉及的其他事务。

10.履行本协议、《供货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租赁物取得价款、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
的平静占有,协助承租人对供货人提出索赔,配合承租人办理租赁物所有权转移手续。

第七条《供货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签订及主要
交易内容
1.联合出租人与供货人、承租人签订《供货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及相关协议,联合出租人共同向供货人/承租人取得租赁物、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2.《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及其他款项的数额、支付方式等按《实际租金支付表》执行,代理方按照《实际租金支付表》的约定代表联合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上述款项。

3.若承租人不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相关的投保、续保等义务的,联合出租人有权委托代理方投保、续保,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如果承租人到期未支付上述费用,联合出租人有权在租金或/和租赁保证金中扣除该等费用并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收取逾期利息,且联合出租人对承租人存在的任何其他索赔权不受影响。

4.联合出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分别向承租人收取租赁保证金、租赁手续费等应由承租人分别向各联合出租人支付的其他款项。

5.供货人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或承租人支付的应付租金、逾期利息、违约金、约定损失赔偿金(如有)、留购价款和其他
应付款项按联合出租人各自支付的租赁融资额比例在联合出租人之间进行分配。

6.各联合出租人均不得单独与承租人达成任何涉及本项目融资租赁事宜并导致其他联合出租人利益受损的任何协议或安排。

7.联合出租人各方均有权单独对《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所有风险进行独立评估及调查,包括但不限于:
(1)承租人的财务状况、资信等级、主体资质及履约能力等事项;
(2)《融资租赁合同》及任何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的其他任何协议、安排或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3)联合出租人、承租人或其他任何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或任何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的其他任何协议、安排或文件所提供的任何信息的充分性、准确性和/或完整性。

第八条联合租赁会议
1.为保证联合出租人在开展联合融资租赁项目过程中的一致行动,同时维护联合出租人内部的稳定性,除各联合出租人在本协议、《供货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中另有约定外,联合出租人的行动需要经联合租赁会议决定方可执行。

联合租赁会议由联合出租人共同组成,用以协调各方之间的有关事宜,各方参加
联合租赁会议的人员应相对固定。

2.代理方发现承租人有下列违约行为,并经指正不改的,由代理方负责召开联合租赁会议,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租人及其保证人:
(1)承租人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书面声明被证明是虚假的;
(2)承租人未按时、足额支付到期租金或其他应付款项;
(3)承租人擅自转让、转租、出借、抵押、允许他人使用租赁物,或将租赁物投资给第三方、迁离《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地点等;
(4)因承租人原因,导致联合出租人未取得租赁物所有权或《融资租赁合同》期限内丧失租赁物所有权的;
(5)其他《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违约事项。

3.联合租赁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起租日起每【】个月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由代理方召集并主持。

占十分之一以上租赁融资额的联合出租人认为必要的,均有权经提前【】个工作日通知其他联合出租人后召开临时会议,其他联合出租人在接到该通知后应及时派员参加会议。

4.以下事项须经联合租赁会议联合出租人全体协商一致方能通过:
(1)中止、终止本协议、《供货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2)除本协议约定的情形外,修改、变更本协议、《供货合
同》、《融资租赁合同》;
(3)除利率变化之外的其他因素引起的租金调整;
(4)变更联合租赁的担保;
(5)豁免、减缓承租人义务;
(6)《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期限、租赁期限的续期或展期;
(7)处分租赁物;
(8)任一联合出租人与供货人或承租人对互负债务进行抵销的行为;
(9)对任一方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5.除本条约定须经联合出租人协商一致通过的决定以外,联合租赁会议对于其他事项决定,包括但不限于当供货人、承租人、任一联合出租人违约时,向供货人、承租人、任一联合出租人采取何种救济措施,以及联合出租人转让其对租赁物的共有份额等事宜,可由占二分之一租赁融资额的联合出租人同意通过。

6.出席联合租赁会议的人员对会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联合出租人、承租人造成的所有损失。

7.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在联合租赁会议决定中止、终止《供货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之前,任一联合出租人均不得单独宣布提前中止、终止《供货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并向承租人主张违约责任;如果任一联合出租人单独宣布提前中止、终止《供
货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并采取法律行动,由此从供货人、承租人、担保人处获得的资产或利益,联合出租人按其对租赁物的共有份额进行分配。

第九条租赁物相关权利登记及融资租赁登记
1.本协议项下租赁物、抵(质)押物等需要进行相关的登记才能产生生效效力或对抗效力的,各联合出租人均应当并有权作为相应的权利人进行登记,代理方应根据本协议、《融资租赁合同》及担保文件的约定及时组织各联合出租人办理相应的权利登记手续。

2.为保护联合出租人的利益,代理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规则》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有关融资租赁的登记手续。

第十条联合租赁收费
1.牵头方组织、安排本协议项下的联合融资租赁项目,可以收取一定的安排费,安排费的承担者和支付方式采取以下第【】种方式:
(1)牵头方不收取安排费;
(2)安排费为【】,由承租人向牵头方支付;
(3)安排费为【】,由其他联合出租人按各自应支付的融资比例,于《融资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牵头方
支付。

联合出租人选择按以上第(2)种方式支付安排费的,牵头方单独向承租人收取该费用不视为对其他联合出租人利益的损害,且该费用可优于《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等其他应付项款先受偿。

2.代理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代理职责,代理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采取以下第【】种方式:
(1)代理方不收代理费;
(2)代理方按每年【】的标准收取代理费,其他联合出租人按各自应支付的融资比例,于【(时间)】向代理方支付。

第十一条各方的承诺
各方均承诺,除非本协议、《供货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另有明确约定:
(1)其不会向任何人要求或接受任何形式的债务清偿,单独用于清偿承租人在《供货合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欠该方的任何债务;
(2)其不会就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对该方的任何债务,单独要求或接受任何担保权益或财务支持;
(3)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各方在收取同一期租金或其他应收款项时的受偿比例不一致的,无论受偿比例较高的一方是否已获
得全额受偿,均应当在收到当期租金或其他应收款项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受偿比例较低的一方做出相应比例的分配,以保证各方在联合租赁项下的收益保持一致。

(4)本协议终止前,各联合出租人不得在联合租赁业务之外向同一项目开展有损于其他联合出租人利益的融资租赁。

第十二条权利的转让
1.各联合出租人确认:各方均可以转让各自对租赁物所占的共有份额以及依本协议、《供货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赋予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联合出租人对转让方转让的权利有优先购买权。

2.任一方在未履行完毕本协议、《供货合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前,未经联合租赁会议通过,不得转让其对租赁物所占的共有份额;任一方转让其共有份额时,不得单独就该共有份额进行转让,应将其在本协议、《供货合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任一方转让本条第1款项下的相应共有份额或权利的,均应提前【】个工作日通知其他联合出租人,其他方应于收到上述通知之日【】个工作日内明确向转让方表示是否行使或放弃优先购买权。

转让方未通知的,该共有份额或权利不得转让。

3.其他联合出租人收到通知后应立即向对方表示行使或放
弃优先购买权,若其他联合出租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未作任何表示,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4.若两个以上联合出租人均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租赁融资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5.在任一联合出租人转让其在租赁物上共有份额时,联合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履行完毕《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义务之前,放弃其作为承租人所可能产生的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保密
1.联合出租人应对各联合出租人及承租人向其提供的任何注明为保密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但是,该方有权:(1)披露已为公众所知的该等信息;
(2)在任何诉讼或仲裁中披露该等信息;
(3)依照任何法律法规并在法律法规要求的范围内披露该等信息;
(4)依照其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规则披露该等信息;
(5)向任何政府、金融、税务或其他行政机关并在该等行政机关要求的范围内披露该等信息;
(6)向其董事、管理人员、员工或专业顾问(包括但不限于
律师、审计师等)披露该等信息,前提是被披露方已经向该方承诺遵守保密义务;
(7)经承租人同意后披露该等信息。

2.任一方均可向可能或已经与该方订立转让协议的任何人披露:
(1)本协议的复印件;
(2)该方已经获得的关于承租人、本协议及或/本协议项下交易相关的任何信息。

但是,被披露方必须在收到任何该等信息之前,向该方承诺遵守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违约行为及责任
1.任何一方在履行本协议、《供货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过程中如有下列行为,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向供货人、承租人或任何第三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款项等,守约方有权在承担相应责任后,向违约方追偿,并要求违约方按本协议租赁融资额的【】%支付本协议违约金,给守约方造成其他损失的,违约方应予赔偿。

(1)未足额、及时履行支付租赁融资额义务;
(2)违反行动一致原则和维持内部稳定原则,损害任一方联合出租人在本协议、《供货合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权
利,或违反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平静占有,协助承租人对供货人提出索赔,配合承租人办理租赁物所有权转移手续等义务;
(3)违反本协议关于转让租赁物共有份额及相关合同项下权利之约定的;
(4)违反联合出租人在本协议、《供货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因任一联合出租人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支付租赁融资额义务的,其他联合出租人可以代替违约方补足其应付款项,补足后的联合出租人取得违约方对租赁物所占的共有份额。

3.任一联合出租人因违约行为应向其他联合出租人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的,违约方支付上述金额前,无权就其所占租赁物的共有份额要求分割,守约方有权将违约方的共有份额从其应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中直接抵扣,抵扣的具体数额由联合租赁会议决定。

第十五条协议的续期和终止
1.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选择续租的,本协议继续有效,各联各出租人仍按本协议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2.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选择归还租赁物的,本协议终止,租赁物由联合出租人按融资比例享有所有权及相应债权。

代理方代表联合出租人取回租赁物或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自负费用将租赁物运至指定地点,同时代理方可根据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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