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税权的理论根据--以法权为视角(王相坤 北京大学法学院 刘剑文 北京大学法学院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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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理论依据与实践原则

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理论依据与实践原则
收稿 日期 : 2 0 1 4 — 0 6 — 2 5
税收是对社会产 品特别是 对社会公共 产品的一种 分 配活动 。政府通过征 税筹集 资金 , 提供 社会需要 的 公 共产 品 , 因此税 收立法权 与公 共产 品的提供 密切相 关 。 由于政府作 为提供 公共产品的主体具有鲜 明的层 次性 , 而公共产品的受益群体又具有区域差异性 , 中央 政府不可 能 了解每 个地方政 府和受众 的不 同需 要 , 在 全 国范 围 内提供相 同的公共 产 品不仅 降低效 率 , 还会 造成资源 的浪费 , 较之于 中央政府 , 地方政府无 疑在 对 本 地 区发 展情 况 的把握 方 面具有 明显 的信 息 资源 优 势, 更 了解本地 经济发展情 况 , 更 了解本地 民众需求 , 这就有利 于向公 民提供更有效 和更需 要的公 共产品 。 同时 , 地方 政府提供 地方公共 产品有利 于政府权 责的 清 晰划分 , 能够使公 民更 加便 于监督 地方政府 , 使其在 公 共产 品的提供上 更具有针 对性和高效 性 , 从 而提高 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效率和效益 。这就要求地方
护 国家税 收政 策 的权 威性 和统 一性 发挥 了积 极 的作 用 。然而 , 随着社会经济 的发展 , 高度集 中的税收立法
权导致税 收管理体 制僵化 , 制约 了税 收调控作用 的发 挥 和经济效率 的提高 , 己严 重影 响了地方 因地 制宜配 置资 源 、 安排 收支及提供公 共服 务的能力和效 果 。因 此, 适 当赋予 地方税 收立 法权具有重 要 的理论 意义和 现实 意义 。
考虑到我国各地经济发展和资惊状况的责任也就需要有一定的财政自主权这样才能够使地差异为便于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处理一些地方性税收方政府有充足的自有财政收入去提供有利于本地区发问题更好地通过税收组织收入满足地方事权以及利展的公共产品而政府为了确保提供公共产品时的效用税收杠杆调控地方经济的需要就要求赋予地方部率最大化就必须拥有提供适合本地发展的公共产品分税收立法权

论征税权的公法规制

论征税权的公法规制

论征税权的公法规制研究生姓名:文芳;导师姓名:黄竹胜教授;学科专业:法学理论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年级:2003级【摘要】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是实现社会稳定的有效工具。

税收在整个国家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制度建设等方面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税收一般由国家授权政府向纳税人征收,这就涉及到政府征税权的问题。

征税权是国家行政机关在执行税法、进行税收征纳活动中拥有的国家权力,即是有关征税行政方面的权力。

行政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它在弥补市场缺陷、促进社会公平、有效社会动员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重要作用,但不得不承认滥用行政权力、不依法办事亦比比皆是。

政府征税权的行使也不例外。

政府通过履行征税职权,完成国家的征税委托,保证足够的财政收入支持国家的经济建设,但与此同时,政府滥用职权、不依法征税、随意侵害和不尊重纳税人权利的现象也频繁发生,严重地挫伤了纳税人的积极性。

因此,本文通过深入探讨征税权的公法规制,寻求规范政府的征税权,督促政府依法征税从而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

这对限制国家权力、保障纳税人权利,实现权力和权利的平衡以及促进宪政建设都具有深远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指导意义。

由于各种历史和社会的原因,我国长期以来将国家的税收分配论作为税收工作的指导思想,重视行政权力在征税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容易忽视对纳税人权利的尊重与保护。

过去理论界多侧重于税收经济学的研究,重点放在告诉政府怎样征税,如何有效地征税,最终目的是实现向政府提供政治建议,指导政府制定税收计划、完成税收任务,而规制征税权的专著或论文比较少。

因此,本文欲借助宪法、行政法、行政程序法等一般理论,运用历史分析法、价值判断方法和逻辑思维方法等试图在宪法层面和行政层面寻找规制征税权的办法和途径,为我国税收工作提供理论支持和现实指导,推进我国税收法治的建立,从而促进我国宪政制度的建设与发展。

全文约47000字,共分为五章。

各章主要内容概述如下:第一章,征税权与征税正义。

财政学名词税权

财政学名词税权

财政学名词税权税权,是税法学和税收学的核心词汇之一,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执法权和税收司法权。

在国内法上,税权可从广义与狭义、主体与客体等层面分别定位为国家权力、国民权利、国家管理权、国家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从宪政角度说.尽管马克思主义理论不承认社会契约论,我国政府主导的学术界也不认可,但事实上,人们还是很愿意用社会契约论对国家和人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解释、说明、构建。

国家的一切权力都来自人民有条件的转让、赋予,此种条件便是权力的行使不得损害人民的利益。

因此,人民主权原则是现代民主国家公认的基本原则,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宪法还是社会主义宪法都规定了这些原则。

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此条便是对人民主权原则的确认,也足国民税权的宪法依据。

另外毕竟国家只是一个观念上的存在物,属于国家的权利还需要国民以一定程序行使并落实。

由此可知国民税权是国家税权的源泉。

除人民=}三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也是为各国所公认的宪法原则。

基本人权理所当然包括生命、财产、自由等人之生存、人之为人所必需的权利。

其中生存权和财产权又是重中之重。

上文说及的国民税权有属于财产权之内容,财产权是生存权之物质保障,国民税权的重要性显而易见。

(二)从法理角度看.权利和义务的关系随着社会的发展经由了三个阶段:即权利义务不可分阶段、权利义务对立阶段、权利义务一致阶段。

大致对于原始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在现代法治社会,权利义务具有一致性.对等性。

公民的纳税义务对应了国家的税权,国家在享有税权的同时,也必须承担一定的职责,那就是对国民税权的尊重,即应自觉的把税收开征征管、使用置下人民意志的安排之下。

在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中,国家国民都对应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从而使利益在两者之间得到较优的配置。

税收立法权分配的理论基础

税收立法权分配的理论基础

税收立法权分配的理论基础第二章税收立法权分配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税收民主的经济学原理。

经济学有关国家课税依据的主要理论有四个:公共需求理论;社会义务理论;掠夺理论;价值交换理论;经济调节理论。

24也有学者提出,税的三种逻辑,即“强盗逻辑”、“狐狸逻辑”、“契约逻辑”.25其中,“强盗逻辑”、“契约逻辑”符合当代税法强制性的特征。

一、税收的“强盗逻辑”.关于税收的“强盗逻辑”,曼瑟·奥尔森提出了一种关于国家政府形成的一种假设,可称之为“强盗占山为王”理论。

基于该理论,可以建立相关分析。

首先对“强盗逻辑”、“强盗”做出界定。

首先对“强盗”的概念做出界定。

在这个概念的界定中,存在一个时间上的分界点,就是“强盗”打算放弃流窜作案,而决定安顿下来的时间。

可以将这个时间点命名为“转折点”.接下来要对“转折点”之前和之后的“强盗”的行为,分别做出界定,于是,就产生了同一事物发展的两个方向。

在“转折点”之前“强盗”的行为设定为“强盗1”;在“转折点”之后“强盗”的行为设定为“强盗2”.那么就可以对同一“强盗”的两条路径逐一分析、界定。

论税收权力的合理定位 亩均税收

论税收权力的合理定位 亩均税收

论税收权力的合理定位亩均税收税法的权威性、税收的强制性无不以税收权力为保证。

因此,税收法治不是要不要税收权力的问题,而是怎样把税收权力确定在一个合适的位置,使其既发挥作用,又被控制在一定限度的问题。

对国家权力而言,法治承担着双重任务:一方面,它承担着国家权力的授予任务,即授权功能;另一方面承担着对权力的限制、制约和监督的任务。

因此,税收权力的合理定位,就应该从授权和限权两个方面去把握。

一、税收权力授予权力只有授予,才能行使。

现代法治社会在权力问题上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就是权力来源和取得形式的合法性问题。

其中包括有两层内涵:一是从实质要件上,权力必须来自于人民,取得于人民,受托于人民,服务于人民。

这一实质要件的深层本质是人民利益,其权力形成是人民主权。

二是从形式要件上,一切权力的取得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和确认,即法定授权,它否认、排除和摒弃以其他各种非法治方式取得的权力,即权力法定的唯一性和排他性。

上述实质要件解决了权力的本质问题,而形式要件解决了权力取得的方式问题,只有权力来自于人民,取得于法律,才能说它具备了合法性,因而才具有法定效力。

从授权与限权的相互关系看,授限是限权的前提。

现实生活中之所以出现滥用权力、越权等行为,其原因之一就是有些权力的法定权限不明确,存在有许多权力漏洞,因而为权力腐败行为提供了方便。

最后,从权力机制和权力主体的权力意识来讲,理论上的逻辑是:当国家法律在授予某一权利主体以权力时,就预示着同时也对该权力主体提出了受约束的范围。

因为当一定范围权力的授予明确后,就告知权力主体只能在该权力范围内行使权力,超越该权力规定范围,便是越权。

这样便于权力主体明确自身的职责和权限,以便更好地履行法定权力和职能。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授权对实现法治至关重要。

权力由国家法律授予和确认,可以解决权力合法来源和取得问题,也可以排除其他非法治的权力获取途径,这是法治社会对权力的第一要求。

从税收权力看,在权力授予的实质要件上是明确的,即来自于人民,服务于人民。

论税法作用的法理

论税法作用的法理

论税法作用的法理引言税法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对于国家财政和经济运行起着重要的作用。

税法的制定与实施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和公平正义的维护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法理的角度,探讨税法的作用及其合法性。

税法的基本概念税法是指由国家制定和实施的用于调节和征收税费的法律规范。

税法作为一种法律工具,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法定性原则:依法征税是税法的核心原则,即国家只有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才能对纳税人进行征税。

2.公平性原则:税法应当平等对待所有纳税人,确保税制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3.稳定性原则:税法需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以确保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可预测性。

税法的作用资源调配作用税法通过对财产、收入或消费行为的征税,实现财政收入的获取。

通过征收税费,政府能够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如公共教育、医疗卫生等,从而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调节经济作用税法可以通过调节税率、优惠政策等方式,直接影响经济运行和市场行为。

通过减免税收或给予税收优惠,可以促进特定行业或经济活动的发展,刺激经济增长和就业。

社会公平作用税法可以通过税收的分配方式,实现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

通过增加对高收入者的征税,减轻低收入者的税负,可以缩小贫富差距,增加社会公平性。

行为引导作用税法可以通过设立税收与行为之间的联系,引导人们的行为方式。

例如,通过提高消费税率,可以鼓励节约和环保的消费行为;通过减免企业所得税,可以鼓励投资和创业。

税法作用的法理依据国家权力的法理依据税法的制定和征收是国家行使权力的一项重要职能。

国家作为主权国家,有权利对纳税人征收税费,以获取财政收入并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

这是国家享有的主权和公共权力的体现,也是国家履行社会契约的一种方式。

社会契约理论的法理依据税法的征收是基于社会契约理论的。

在社会契约理论中,个人在进入社会时,自愿放弃一部分个人权利和财产,以换取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提供。

税收的征收是社会契约的实现方式之一,用于满足公共需要和社会发展的目标。

税权、税权划分及其理论依据

税权、税权划分及其理论依据

制 约 ,相 互 独 立 ” 的原 则 。税 收立 法权 的横 向 划 分 在 国际上 主 要 有 两种模 式 , 即独 享模 式和 分 享 模 式 。前 者 更 强调 严格 的税 收 法 定主 义 , 由立 法 机 关独 享税 收立 法权 ;后 者 是指 税 收立 法权 由立 法 机 关和 行政 机 关等共 同 分享 。 具体 来 说 ,横 向划 分 的税 收立 法权 包括 立 法机 关专 门的立 法权 、 行 政 机 关 的立 法权 以及 作 为 两者 之 间 连接 的委托 立 法权 。
法权 在 国 家机 构 之 间 的 配 置 。
( ) 税 权 划 分 二
所 谓 税权 划 分 ,主要 是指 税 收立 法权 的 分 配 , 包括横 向 划 分 和 纵 向 划 分 两 个 方 面 : 税 收立 法权 的横 向划 分 ,是指 税 收立 法权 在 同级 国 家权 力机 关之 间的 分 割和 配置 , 遵循 “ 互 相
蒂布特在地方支出的纯理论一文中提出人们之所以愿意聚集在某一个地方政府周围是由于他们想在全国寻找地方政府所提供的服务包括公共产品与所征收的税收可看做是支付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价格之间的一种精巧的组合以便使自己的效用达到最大化
维普资讯
税 权 、税 权 划 分 及 其 理论依据
上主 要 有 两种模 式 ,即集权
模 式和 分权 模 式 。集权 模 式
强调 税 收立 法权 要 高度 集 中
凡被本 刊采用 的稿 件将 一律收 入上述数 据库 ,在互联 网上 供读 者浏 览 .查询 。本刊 付给 作者 的稿 酬 中 已包含 其作 品在 上述数 据 库 中网络 版的 使 用费 。如 有 作者 不 同意将 其稿 件 电
( ) 税 权 一 “ 税权”一词 ,在 中国立法文件 中的首次亮相是在 第七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通过 的 《 国民经 济和社会 发展 十年规 划和 第八 个五年 计划纲要 》 中,“ 统一税政 ,集 中税权 ,公平税 负”

论税收权力的合理定位

论税收权力的合理定位

论税收权力的合理定位引言税收是国家的重要财政手段,对于维护国家利益、实现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税收权力的合理定位始终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探讨税收权力的合理定位,并提出一些建议。

税收权力的背景税收权力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权力,也是政府实施经济调控和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

税收的主要目的包括满足公共服务需求、调节国民经济运行、促进资源配置效率和实现社会正义等。

然而,威权过重或滥用税收权力会产生不利影响,如资政不明、滋生腐败等。

论税收权力的合理定位1. 依法行使税收权力税收权力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行使,法律明确规定了税收的基本原则、税种和征收方式等。

依法行使税收权力可以确保税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避免滥用税收权力带来的不公平和腐败问题。

2. 规范税收权力的边界和限制税收权力必须有明确的边界和限制,不能随意侵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政府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税收权力不被滥用、不侵犯民众的利益,有效遏制权力寻租的行为。

3. 推动税收透明化和公开化税收决策和征收过程应当具备透明化和公开化,使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税法以及税务管理有更好的了解和参与。

政府可以通过加强信息公开、发布税务统计数据等方式加强税收透明和公开,提高政府和纳税人之间的信任和合作。

4. 增强税收征管能力税收权力的合理定位需要配套的税收征管能力。

政府应当加强税务机构的建设和培训,提高税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提升税收征管的效率和公正性。

同时,还可以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加强税收信息的收集和分析,提高税收征管的智能化水平。

结论税收权力的合理定位是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的重要保障。

通过依法行使税收权力、规范权力边界和限制、推动税收透明化和公开化以及增强税收征管能力,可以有效实现税收权力的合理定位,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和社会的信任。

未来,政府应当不断优化税收制度,持续改革税收管理,推动税收权力的更加科学、公正和高效的运行。

政府课税的理论依据

政府课税的理论依据

☻牺牲说
❖ 又称“义务说”、“分担说”。这种学说认为, 租税是国家的强制无偿行为,对人民来说是一种 牺牲。
❖ 代表人物:德国的瓦格纳、英国的巴斯特布尔和 美国财政学的创立者亚当斯。
❖ 亚当斯:“税收最初是人民向政府捐赠的贡物, 随着国家职能的扩大和对财政支出需要的增加, 税收就演变为政府求之于人民提供的资助,最后 税收更进一步变为人民对国家的牺牲或应尽的义 务。”
☻保险说
❖ 这种学说认为,国家保护了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人民该向国家支付报酬,国家犹如保险公司,人 民纳税如同投保人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一样。 (这种学说也是交换说的一个分支)
❖ 代表人物:法国梯耶、意大利味利
❖ 梯埃尔说:“国民各依其在社会所受的利益为比 例而纳税,与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各依其风险分 摊比例所交纳的保险费相类同。”
❖ 代表人物:德国官房学派的克洛克和柏左尔德、 法国的波丹和意大利的可塞等。
❖ 克洛克说:“租税如不是出于公用福利的公用需 要,即不得征税,如果征税,则不得称为正当的 租税。所以征收租税以公共福利需要为理由。” (《财富的分配》1899年)
☻交换说
❖ 这种学说认为,国家的目的在于保护人民的生命 财产,人民的利益既受国家保护,理应向国家缴 纳税收作为报偿。
❖ 代表人物:格老秀斯、霍布斯、蒲鲁东、卢梭、 亚当.斯密等。
❖ 蒲鲁东说:“赋税是交换的代价,国家以一定成 本产生勤劳,卖之于人民,故人民应以交税来偿 付代价。” 霍布斯认为,税收是偿还和平的代价。这种学说 的实质是以税收作为人民对国家所给予利益的交 换和报偿。
亚当.斯密税收四原则
❖第一次将税收原则提到理论高度 《国民财富的 性质和原因的研究》(Adam Smith)
☻义务说

论税权的理论根据——以法权为视角(二)

论税权的理论根据——以法权为视角(二)

【摘要】从一定意义上说,税权是整个税法理论研究的核心,是税法学研究的重要范畴。

本文试图从新的研究视角切入,引进法权分析的方法来重新阐述税权的概念;从分析法权关系入手解析税权要素的二元构成;并通过对税权来源的探索,归结从自然权利到人民主权和人权、再到法权,最后到税权即国家税权和国民税权的逻辑线索。

【关键词】人民主权人权法权税权【正文】(二)税权构成要素的法权分析方法通过分析,我们确定了税权在法权体系中的坐标位置。

而对复合成税权的诸要素,还有待于运用法权分析的方法,类型化其逻辑构成,从而为研究税权的根据提供科学、合理的分析路径和模式。

1.税权构成要素的属性分析税权关系的内容既涉及到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又有权利和权利的关系以及权力和权力的关系。

以法权的分析方法检讨税权的体系,可以发现其中充满了税收权利和税收权力两者间对立统一、税收权利和税收权力各自内部对立统一,相互之间以及各自内部彼此作用、相互协调、相互转化的税法现象。

但从逻辑本源上考察,税权作为法权的一个子系统,财权的组成部分,它也是由税法上的法定权力和法定权利构成的。

税法上的法定权力,就是税法上承认和保护的各税法主体所享有的权力,可简称为税收权力。

从税权关系角度划分,可抽象出国家和国民两类权力主体,税收权力就可类型化为国家的税收权力和国民的税收权力。

在税权体系的树状结构中,国家的税收权力指国家的征税权,可以具体分为国家的税收立法权和国家的税收执法权;国民的税收权力指全体国民作为整体所享有的对税收的同意权。

需要说明的是,这些“权”都是指权力,是属于法定权力的范畴。

税法上的法定权利,就是税法上承认和保护的各税法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可简称为税收权利。

从税权关系角度划分,可抽象出国家和国民两类权利主体,税收权利就可类型化为国家的税收权利和国民的税收权利。

在税权体系的树状结构中,国家的税收权利指国家的税收债权,它是国家对国民的税款请求权,这在税收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中都有比较明确的反映;国民的税收权利指全体国民作为个体在这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中基于税法的规定所享有的各项权利,一般也通称为纳税人权利。

论我国税收立法权限体制

论我国税收立法权限体制

论我国税收立法权限体制第一篇:论我国税收立法权限体制一、税收立法权限划分的模式税收立法权限体制是指税收立法体制中税收立法权限的划分,其核心内容是在相关国家机关之间分配税收立法权,确定不同主体的税收立法权限范围。

国家的任何立法主体在进行税收立法的时候,都会涉及到立法权限的有无,以及立法权限的性质、范围、目的和方式等问题。

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税收立法权限体制科学而符合实际情况的划分。

各个国家的税收立法权限体制各不相同,即使在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对税收立法权限划分的规定也可能有所不同。

多方面的因素,包括历史传统、民族习惯、地理环境、国家性质以及国家结构形式等,都可能影响到一国的税收立法体制。

[1]总的来说,税收立法权限体制,一般可以分为税收立法权的横向分配和税收立法权的纵向分配。

1.税收立法权限的横向划分模式(1)单一式。

指税收立法权主要由立法机关享有,行政机关享有的立法权来自立法机关的委托或授权。

如美国,美国奉行“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议会行使立法权。

但在实践中,为了行政机关行使职能的高效,必须使其具备立法方面的权力。

行政机关具有的这种权力“仅仅是由于立法机关的委托”。

同时,法院还可以对国会的授权规定进行合宪性审查,如果国会的授权超出了某一限度,法院有权宣布其授权无效。

可以说,在美国,立法机关行使固有的立法职能,行政机关则行使从属的立法职权。

[2]应当注意的是,独享模式并非指税收立法权由立法机关独自享有,而只是与共享模式相比较而言的独享。

(2)复合式。

指税收立法权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权机关共同行使,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都享有立法权,行政机关享有的立法权部分来自立法机关的授权,部分来自于自身的职权,如法国。

法国宪法划分法律事项和法令事项,法律事项的立法权属于议会,法令事项的立法权则属于政府。

宪法第38条和第16条还规定,对于本应属于由法律规范的事项,政府可以要求议会授权自己在一定期限内以法令的方式采取措施。

论我国税收权力立法的社会基础

论我国税收权力立法的社会基础
决 策 建 议
论我 国税收权力立法 的社会基础
◎王 剑 平 王 沫 涵
【 内容提要] 关于国家税收权力立法的社会基础问题, 孟德斯鸠在《 论法的精神》 中有过这样论述: “ 如果行政者有决定国家税收的权力, 而 不必只限于表示同意而已的话 , 自由就不存在 了, 因为这样 , 行政者 的行政权力就在立法最重要的关键上成为立法性质的权力 了” 。对于孟
家 的认可推举 。尤其是亚 当・ 斯密在《 国富论》 中提 出了 著名 的税赋原 则和税 赋分类 理论 , 奠定 了现代税赋理论 体 系发展 的基 础 。亚 当・ 斯 密提 出税赋 四原则 的主要观 点是 : 一是平 等的原 则 。即征税必须尽可能按照各 自能 力( 收入 ) 的 比例 向国家交 纳税 收 , 维持 政府 的公 共权
年和2 0 0 4 年 四次修 订后 , 宪法 中明确涉及 税 收的 内容
上, 而这些暂行条例、 暂行规定、 暂行办法有些已经试行 了几十年, 但至今仍然没有完成“ 人大” 的立法工作 , 不
免 有些 让人 匪夷 所思 。经 过 总结分 析 , 这种 现象 产生 的根本原 因 即在于我 国对于依法 治 国思 想认识 的不足 和封建 传统 执法 随意 性 观念 的影 响 , 中国几 千年封 建
务 国家 的科学税赋理 论 , 并 得到世界大多数 民主法制 国
国库 , 税收成本尽可能要降低, 否则就是浪费国家财政
资源 。亚 当・ 斯密税赋 四原则 的提 出在一定意义上为后 来的税收权力立法行为提供 了基础理论依据 , 使西方税 务 国家税 收权力 法制程序 行为先 于东方逐步探 索 出一
其影响
务人员从中舞弊。三是便利的原则。即各种纳税的地
点、 日期 、 方法等 , 政府必须给纳税人提供尽 可能大的方 便 。如 欧洲 1 7 世 纪的一些 国家把 征收房租税和地租税

税收法定原则落实的理论前提之反思

税收法定原则落实的理论前提之反思

第34卷第2期2021年3月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Yanta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Edition)Vol.34No.2Mar.2021税收法定原则落实的理论前提之反思郭昌盛(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摘要]税收法定原则落实的前提在于对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和外延、价值追求、立法确立现状形成共识。

税收法定原则应当包括税收收入法定和税收支出法定两个环节,才能实现对纳税人权利的完整保障。

税收法定原则的“法”不应作狭义的解释,而应从我国立法实践及本国国情出发,将税收法定的“法”的范围扩展到行政法规。

税收法定原则的价值追求经历了从一元的民主到“民主+分配正义”的二元结构的转变。

我国近代宪法史曾确立过税收法定原则,遗憾的是,该原则在我国现行宪法中仍然处于空白状态。

《立法法》修订仅明确税率这一课税要素的法定,意味着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仅仅得到了初步确立。

只有全面提升税收立法的整体立法层级,才能实现真正的税收法定。

[关键词]税收法定;分配理论;宏观调控;课税要件;法治国[中图分类号]D922.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194(2021)02X)046-15[国际数字对象唯一标识符D0I]10.13951/kt.issnl002-3194.2021.02.005自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以来,我国税收法治建设逐渐步入了快车道。

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制定和完善“财政税收”法律法规作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经济的重要内容纳4“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任务,作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

2015年《立法法》修订将“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单独列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绝对保留事项,成为我国税收法治史上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里程碑事件之一。

税收法定与纳税人的权利保护

税收法定与纳税人的权利保护

税收法定与纳税人的权利保护作者:暂无来源:《检察风云》 2011年第21期刘剑文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世界税法协会(ITLA)主席、曾担任全国人大财经委委托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基本法》起草组组长文/张克2011,是税事连连的一年。

从1月初上海、重庆两地房产税试点丑2月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的公布,4月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全社会的热议,再到10月份福布斯发布中国税负痛苦指数的1日闻重现,税法的争议始终贯穿全年。

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从来没有被全社会如此广泛讨论,财税法学也由原本专业性极强的分支学科一跃成为综合性学科的显学。

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剑文教授长期致力于推动财税法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在埋首书斋踏实治学的同时关注财税法的社会现象,建言献策,著作等身。

日前,刘剑文接受本刊专访,解读中国税事。

《检察风云》:在当下中国,为何财税法学越来越引入关注?刘剑文:我曾将中国财税法学的立场归纳为“公共财政、民主政治、法治社会、宪政国家”。

财税法是中国的“为官之道”和“为民之法”。

所谓“为官之道”是要求未来30年的中国各级政府官员要学会更好地善征、善用、善管“纳税人的每一分钱”。

在财政收入方面,要取之合理、合法、合宪;在财政支出方面,要用之公开、公平、公正;在财政管理方面,要管之有规、有序、有责。

只有这样,才能逐步化解社会的各种矛盾,理性疏导和智慧地处理各种复杂的社会问题。

所谓“为民之法”是要求财税法强调规范、控制政府的权力,保护纳税人的权利,特别是保护纳税人的合法私有财产。

美国马歇尔大法官曾说:“征税的权力是事关毁灭的权力。

”财税法的重要性因此不言而喻。

我略举几例加以说明:第一,老百姓极度关注的房价居高不下,虽然主要是供求关系所致,但是与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扩张、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不彻底、财政体制缺乏法律规范不无关系。

第二,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在中国出台的4万亿“救市”方案中,相当大的部分属于财政支出,在“救市”方案出台和实施过程中,财政民主的缺失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新《企业所得税法》八大制度创新刘剑文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新《企业所得税法》八大制度创新刘剑文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新《企业所得税法》:八大制度创新刘剑文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7-12-18内容提要: 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不仅在形式上实现了法律的统一和税收法定原则,更在实质上实现了制度创新和完善。

本文对《企业所得税法》在纳税人、税率、应税所得、税收抵免、税收优惠、反避税、税收征管和信赖利益保护等八个方面的制度创新进行了理论分析和制度介绍,并对其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了具体分析。

《企业所得税法》不仅实现了并行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统一,在此基础上也根据新的经济形势的变化进行了完善和补充,进行了新的制度构建。

从总体上说,《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以下的八项制度创新[1]。

一、确立以法人为标准的纳税主体制度,引入居民、非居民的概念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为“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外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不再区分内外资企业,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将取得经营收入的单位和组织都纳入征收范围。

同时采用“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将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第2条),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

并且为了增强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协调,避免重复征税,法律明确排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适用。

由此,无论资金来源如何,只要不具备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法律形式的企业,都应当无差别的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具体而言:《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纳税人的界定,改变了以资本的来源作为区分标准的做法,而是“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都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此,《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其适用对象,确立了无差别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对所有的企业纳税人,无论其资金来源、经济属性、规模、所属区域,均应平等地根据其经济收益能力加以考察,均给予平等的适用和保护,从而实现企业间税收负担的平等分配。

《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纳税人的界定,改变了以往内资企业所得税以独立核算的三个条件来判定纳税人标准的做法,只要是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均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财税法的几个问题 刘剑文

财税法的几个问题 刘剑文

前言各位同学,今天由我给大家做专题讲座。

今天这个讲座,主要是谈一谈财税法的几个问题。

其实,我们知道,今年是很热闹的一年,在这一年里面(发生的)事情太多,其中最大的一个事情,就是一场全球性的金融危机。

金融危机的爆发,引发人们许许多多的思考。

那我今天谈这个问题,其实在某种意义上来讲,跟财税法联系是非常之紧的。

一、财税法是“顶天立地”的法律我们曾经这样形容财税法,说它是一个“顶天立地”的法律。

我们传统只是把财税法认为是经济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把经济法分为两大部分,一大部分是宏观调控法,一大部分是市场规制法,而财税法是作为宏观调控法中间的一个部分。

但是经过这些年的努力,一批人则认为,财税法不仅仅是经济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其实是跨我们所有的法律部门,是一个综合的领域。

从宪法到行政法到民法到经济法、诉讼法、刑法、国际法,所有的领域里面,都涉及到有财税的问题。

我们把这样的一些规范,这样的一些问题,集中在一起来研究,那就形成了我们所讲的财税法学的问题。

所以,我想,我们的观念应该变,不要局限于过去传统的观念,其实我们应该要有一种开放的心态来对待这个问题。

(一)财税法的“顶天”我们说,财税法是一个“顶天立地”的法律,从“顶天”的角度来讲,它涉及到一个国家的宏观政策的问题。

大家可以看,这场金融危机所引发的经济危机,对我们中国也是很有影响的。

一个最明显的例子,大家可以看到,去年股市曾经涨到过6100多点,今年最低跌到过1600多点,这股市跌了多少大家可以想,跌了差不多2/3,但是有些股票跌了90%多,比如说云南铜业,曾经卖到过98块多,最低卖到过7块多钱,这是我举的一个例子。

这样一种股市的影响,现在已经影响的实体经济,各个国家想了很多办法,办法过去只是局限于金融政策、金融法律,那主要是说,通过降低利率的方式、通过降低存款准备金的方式来解决。

但是面对金融危机,仅仅依靠金融政策是不解决问题的。

最终,还是要靠财税政策来解决问题。

“预算的实质是要控制政府的行为” 专访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剑文教授

“预算的实质是要控制政府的行为”  专访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剑文教授

“预算的实质是要控制政府的行为” 专访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剑文教授作者:暂无来源:《检察风云》 2012年第6期采写/张克专家访谈刘剑文: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世界税法协会(ITLA)主席、曾担任全国人大财经委委托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基本法》起草组组长,为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主讲《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专题讲座。

检察风云:预算之于一个国家的重要性何在?刘剑文:我认为归根结底,预算制度是一个国家对外的形象,是国家软实力的体现。

它涉及干群的关系,涉及分配的问题,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

一个民主的国家,一个法治的国家,预算制度一定是非常发达的。

一个不受预算制约的政府是一个危险的政府,是一个不安全的政府。

我们的国家、我们的政府也特别关注预算问题,和谐政府需要有预算法的体现。

预算制度的发展使西方再也没有走上集权之路。

英国大宪章以后,国王将预算权力交给了议会,赋予了议会对预算收支的监督权。

预算法就是要控制权力的滥用。

我们现在存在的问题就是政府权力过大,应当进行限制,因此应加强对预算法重要性的认识。

检察风云:预算法修改之路已经走过了十年,我们究竟需要一部怎样的预算法?刘剑文:预算法有两大类型,这与我们对预算的认识有关系,一种是国家预算,一种是公共预算。

国家预算是与计划经济相匹配的,而公共预算是与市场经济相匹配的。

国家预算强调的是财政的积极性问题,强调的是对外的国防、对内的建设问题。

而公共预算更多的是强调民生问题,像教育、医疗、环保。

我们对《预算法》进行修改究竟采取哪种方式,其中的关键是理念问题。

预算法既是政府治理社会,同时也是社会治理政府,其中国家预算更强调的是国家治理社会,而公共预算则更强调社会治理政府,预算法应是两者的有机结合。

国家预算强调预算的阶级性,公共预算强调预算的公共性,亦即是取众人之长、为众人办事。

由此,国家预算与公共预算在最终目的上是不一样的,公共预算强调的是公共预算社会利益最大化;在实现手段上也是不一样的,公共预算强调的是民主财政、法治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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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税权的理论根据——以法权为视角王相坤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剑文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8-2-13关键词: 人民主权/人权/法权/税权内容提要: 从一定意义上说,税权是整个税法理论研究的核心,是税法学研究的重要范畴。

本文试图从新的研究视角切入,引进法权分析的方法来重新阐述税权的概念;从分析法权关系入手解析税权要素的二元构成;并通过对税权来源的探索,归结从自然权利到人民主权和人权、再到法权,最后到税权即国家税权和国民税权的逻辑线索。

“税权”这个概念产生伊始,学界即莫衷一是、众说纷纭,对其研究现已渐趋广泛和深入。

总的来看,有广狭二义。

狭义的税权是指国家权力在税收领域的延伸,认为税权是国家机关行使的涉及税收的权力的总称,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来自人民的授权,是国家取得收入的主要手段和依靠。

根据宪法和法律关于国家机关职能、权限的划分以及由此而来的行使税权的主体不同,可以将税权划分为税收立法权、税收执法权和税收司法权。

[1]广义的税权是将之看作权力与权利的统一,将税权概括为以下几层含义:税权属于法律概念,税法是公法,税权属于公权;税权是法律上明确规定的权力或权利,是权力与权利的合一或统一;税权通常是指法律上的权利,与法律上的义务对等;与税权相关联的概念主要有:所有权、财产权、债权、请求权等。

[2]可见,狭义的税权是直接被理解为税收权力,并看作国家权力在税收领域的延伸。

但这种观点既不能说明同样以国家为享有主体的税收债权的归属,也不能确立因履行税收债务而享有一系列纳税人权利的另一方主体的对等地位。

广义的税权虽然能理解为税收权利和税收权力的统一,但是对税收权利和税收权力两个概念未作界分或混乱使用。

在把税法看作公法,把税权理解为公权的思维抽象上,既不能解释税收权利的性质问题,也不能说明税收权力的不同享有主体。

因为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既包括征税主体,又包括纳税主体,它们都是税收权利的主体,征税主体享有的是税收债权、纳税主体享有的是纳税人权利;同时它们又都是税收权力的主体,征税主体享有的是国家征税权,纳税主体作为整体享有的是税收同意权。

假如仅仅把税权理解为公权,其实仅仅强调了征税主体一方的权力内容和纳税主体的税收权利的存在,对其它内容则都视而不见。

一、税权研究中法权分析方法的引入以往税权论者之所以陷入概念纷争,在研究方法上值得检讨,即没有采用抽象的思维方法。

以往的广义税权论者的研究起点虽然形式上也是税收权利和税收权力,但由于没有合乎逻辑的思维范式,使得“权利和权力”根本不可能取得作为研究出发点的逻辑地位,因而也就谈不上以什么作为研究的出发点。

有鉴于此,在税权研究中移植法权分析的方法,实属必要。

(一)对法权分析方法的归纳1.研究法权关系的思路和意义借鉴学界现有的研究成果,所谓法权,就是从法学角度认知的,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全部利益,它以某一社会或国家中归属已定之全部财产为物质承担者,表现为各种形式的法律权利和权力。

[3]因为法的本质可以通过考察权力、权利统一体背后的利益内容和财产属性的方式加以把握。

作为概念,法权是一个反映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全部利益的法学范畴,以社会的归属已定之全部财产为本源,表现为法律权力和法律权利之总和或统一体。

法权的观点将权利和权力看作最重要的法现象,以权利和权力为核心确定法学的对象和范围,而非像主流法理学那样视权利和义务为最重要的法现象,并以权利和义务为核心确定法学的对象和范围。

该观点认为权利与义务关系只是权利与权利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它在内容上涵盖不了社会生活中更为普遍、更具有全局意义的权利——权力关系,也涵盖不了与其同样重要、处在同一层面的权力——权力关系。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税收权利与义务、税收权力与责任是双向的。

主体在享受税收权利或税收权力的同时,负有对另一方的义务或责任,反之,另一方亦然。

故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研究税收权利与税收权力的关系比研究税收权利与义务、税收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更直接、更透彻、更简明,这也正是引入法权分析方法的意义所在。

具体来讲,在税收征纳法律关系中,存在征税主体即税务机关与纳税主体即纳税人这两方税权主体。

在这个税权关系中,税务机关享有税收征管权这种税收权力,同时负有依法征税的责任;纳税人享有税法规定的各项纳税人权利,同时负有诚实纳税的义务。

此时,税收征管权这种税收权力的对应物是依法征税的责任、相反物是纳税人无资格享有这样的权力;纳税人权利的对应物是诚实纳税的义务、相反物是征税机关无权干涉这种权利。

在这个税权关系中,不难发现,税务机关所享有的权力与纳税人所承担的义务既不是对应物、也不是相反物。

而直接起主导作用的是税收征管权和纳税人权利。

当税收权力出现滥用和失衡时,则纳税人有权救济或制约税收权力,这正是运用法权分析的方法归集税权的概念和体系的意义所在。

2.关于法权分析方法所谓法权分析方法,是指能够将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与法律现实连接起来的比较适当的中介和桥梁,它实际是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逻辑方法的法学表现。

这种方法以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为哲学方法论;确认以权利和权力为内容的各种“权”为法现象世界中的最基本的现象,解析它们与非法定权利或权力以及与利益、财产的确切联系、它们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和它们各自内部的关系;在两个层次上从权利和权力中抽象出它们共同的本质属性,用一个词来标志这个权利权力统一体并纪录其两层次的内在属性,即法定社会整体利益和归属已定之全部财产,形成法权概念;以法权概念为起点,向具体概念上升,形成以法权概念为核心范畴;以这个基本范畴为起点向更为具体的概念上升,形成法学的普通范畴,从而构成法学的范畴体系;运用新的范畴体系尤其是其中的核心范畴和基本范畴,以权利和权力两者间对立统一、权利和权力各自内部对立统一,相互之间以及各自内部彼此作用、相互协调、相互转化的角度解释全部法现象,最终形成既能对法律现实进行深入理论阐释,又具有实证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的完整理论体系。

法权分析方法赖以生存的认识论基础,主要是黑格尔首创、马克思加以唯物化改造的抽象思维法则。

这种思维法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从某种标志客观现实的完整的表象中抽象出简单的规定,通常称为抽象法;二是把抽象的规则上升到思维具体即理性具体,通常称为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以权利、权力为核心的范畴同以法权为核心的范畴是有实质性区别的。

通过比较,我们能较清楚地看到这些差别。

法权分析论者的进路是:完整的表象→抽象规定→思维具体。

在这里,处于法学研究起点的“权”和作为其基本存在形态的权利和权力是被作为抽象的对象看待的,因为它们只是反映现实具体的完整表象,只体现感性认识,有待于向认识的知性阶段上升,有待于形成抽象规定;它们作为研究的起点,其理论地位正如马克思《资本论》中有待于从中抽象出本质一般的商品;在这里,“权”或权利和权力的学理定位符合抽象思维法则对于研究起点的一切要求。

在不赞成法权分析方法的学者看来,研究起点虽然形式上也是权利和权力,但由于没有合乎逻辑的思维程序,使得“权利和权力”根本不可能取得作为研究出发点的逻辑地位,因而也就谈不上以什么作为研究的出发点。

因为,按这些学者的设想,客观上只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思维进路:一是将“权利和权力”作为感性具体的完整表象,那么它们的逻辑行程就是完整的表象→思维具体;二是将“权利和权力”作为抽象规定(抽象概念),那么它们的逻辑行程就是抽象规定→思维具体。

而根据抽象思维法则,第一种思维道路根本就行不通;第二种思维道路只适合于叙述的程序,不符合研究的要求,因为研究的过程不应该从抽象出发。

(二)税权之法权分析的合理性法律生活的现实表明,权利与权力的矛盾是法权关系中最基本的矛盾,主导着其他矛盾的发展变化。

在权利与权力、权利与权利、权力与权力这三种矛盾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中,权利与权力的矛盾起主导作用,如公民等社会个体与国家的矛盾,它直接决定法权关系的性质。

笔者认为,公民作为个体享有权利,但同时又是主权者的构成分子,可以依法参与主权权力的行使。

因此,全体公民整体性地行使政治权利时这些政治权利可以转化为政治权力,国民的税收权力即国民的同意权正是在这个层面上的讨论;同理,国家作为国家主权的代表享有权力,但同时作为国有财产权的代表还享有权利,国家的税收权利即国家的税收债权正是在这个层面上的理解。

我们并不赞同那种“国家只是权力主体、公民仅能作权利主体”的观点。

在本文所述的税权关系中,同样存在上述三类矛盾,且税收权利与税收权力的矛盾构成了税权关系的主要矛盾,它决定税权的性质和内容。

有鉴于此,用法权分析的方法,研究税权关系不仅具有现实上的可行性,而且具有合理性。

1.税权概念的法权解释法的本质可以通过考察权力权利统一体背后的利益内容和财产属性的方式加以把握,税法作为“财产法”和“侵权法”[4],对它本质的把握正好契合这条路径。

在此,权力权利统一体由税法承认和保障的各种“权”构成,表现为税法确定之权,本文把它定名为“税权”。

作为概念,税权是一个反映税法承认和保护的全部利益的法学范畴,以税法上归属已定之全部财产为本源,表现为税收权力和税收权利之总和或统一体。

它是税法学中的一个上位概念、研究范式和学术范畴。

我们之所以这样抽象税权的概念,是基于上文法权分析方法的导入和税法领域权利与权力统一体存在的现实性。

在税法领域,国家权力的表现形式是国家征税权,国家权利的表现形式是国家的税收债权;而公民权利的表现形式是国民财产权,这是国民的税收权利;公民个体权利的整体表现形式是国民同意权,这是国民的税收权力。

这两对权力与权利的矛盾斗争、利益博弈构成了税权关系的基本内容。

从法权的视角切入,用法权的分析方法研究税法领域的上述矛盾,抽象税法领域的上位概念和专有范畴,税权作为税法上确认和保护的权力与权利统一体的范畴应运而生。

同时,基于税收法律关系的层面结构和复合性质,从税权出发进行具体研究更有必要。

因为在不同的层面,有不同的子权力权利统一体或子税权系统的存在,它都可以运用法权分析的方法来解释。

再者,基于税收法律关系的公法之债特征,即税收之债的权利与权力的复合性,使得在一个主体上,存在一个对立统一的系统。

如征税主体--国家既是征管权(权力)的主体,同时又是税收债权(权利)的主体,虽然两者的目的和根据不同,但在税权的框架内可以放在一个范式里来研究;又如作为纳税人整体的税权(此时就体现为权力)和作为纳税人个体的权利其实也是复合在一起的。

可见,我们用法权的分析方法研究税法上的权力和权利现象,抽象税权概念,在理论上是站得住脚的,在实践上是有价值的。

税权在法律层面是税收权利权力统一体的法学反映,在社会内容层面,它是全部税收利益的法学反映,在物质属性上,它是税法上归属已定之全部财产的法学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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