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法学院2002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民商法学试题及答案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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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研究生考试民法学历年真题

北京大学研究生考试民法学历年真题

北京大学研究生考试民法学历年真题北京大学研究生考试民法学历年真题一、综合卷1996年: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继承法》、《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设想在下列民事主体之间可能因哪些法律事实,形成哪些常见的民事法律关系、继承法律关系、著作权法律关系?(不用作详细分析)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与一百货商店(法人)之间。

(5分)2、一公民死亡,在该死亡者的继承人之间以及继承人与其他公民、法人之间。

(5分)3、一画家与收藏、印制、出售绘画作品的画店之间。

(5分)1997年:一、填空题(每小题1分,共10分)1.我国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因而_________必然贯穿我国民法始终。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有权__________进行意思表示。

3.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合同约定或者_________履行义务。

4.附期限的民事行为,在所附期限到来时_____________。

5.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退伙人已分担了合伙债务,退伙人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__________责任。

承担保证责__________.保证人保证范围不明确的,推定保证人对6.北京大学研究生考试民法学历年真题任。

7.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民事义务,侵害了财产所有权(包括经营管理权)、人身权或__________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8.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符合两个条件:1,具有独创性;2,_________。

9.为_________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则丧失继承权。

10.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___________法律。

二、简答题(共10分)1.如何认定胁迫行为?(3分)2.为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受害人的损害能否得到补救?应由谁来补救?为什么?(4分)3.土地、山岭、森林、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属发生争议和因侵权发生纠纷,应由什么机关负责处理?(3分)1998年:一、概述下列概念之间的区别(12分,每题3分)1、人格权与身份权2、诺成法律行为与实践法律行为3、代位继承与转继承4、相邻权与邻接权北京大学研究生考试民法学历年真题二、简答题(8分,每题4分)1、简述职务侵权的概念、主体、范围及责任。

2012~2014年北京大学法学综合(民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圣才出品】

2012~2014年北京大学法学综合(民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圣才出品】

2014年北京大学878法学综合(民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北京大学法学院2014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878法学综合民法6.《合同法》第72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试评析这一法条。

7.甲乙丙三人各出200万,购买北京一三室两厅房屋,形成共有关系。

甲住主卧,每月补贴乙丙各200元。

三人约定只允许自己或者家人居住,不得将房屋出租。

2009年,甲乙出国,丙在甲乙不在期间,丙与丁订立房屋出租合同,将房屋出租给丁,获得租金18万元。

甲乙回来后,发现这一事实,发生争议,要求结束共有关系,但就房屋的分割不能达成一致。

三人均表示愿意补偿其他两人,自己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是三人愿意补偿的金额不同,甲愿意补偿乙丙各200万元,乙愿意补偿甲丙各180万元,丙愿意补偿甲乙各170万元,房屋市价为650万元。

问:(1)丙与丁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2)如果你是法官,该如何分割房屋?参考答案北京大学法学院2014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878法学综合民法6.《合同法》第72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试评析这一法条。

【分析】答:从这一法条可以得知有关部分履行的以下内容:(1)部分履行,是指债务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全部履行合同义务而只是履行了一部分合同义务。

(2)部分履行的构成要件①部分履行是在履行期限内的履行,如果债务人在履行期限之前履行则为提前履行,如果是在履行期限之后履行则为迟延履行。

②可以部分履行的合同标的物是可分的,即标的物在数量上可分成不同的部分且不影响其性质和作用。

(3)部分履行有两种情况:①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内将应当一次履行的债务采用分批履行的办法而全部履行;②债务人虽然没有分批履行但履行标的物的数量不够。

北大法学考研民商法复试面试真题

北大法学考研民商法复试面试真题

2002民商法专业面试1,解释代理制度中的显名代理、隐名代理、直接代理、间接代理、民事代理、商事代理2,依据现行法律,因欺诈、胁迫而实施的民事行为绝对无效、相对无效还是效力未定?并解释其立法理由。

3,解释法律行为理论中关于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分类及其意义4,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的区别5,物权公示原则及其意义6,合同相对效力原则是什么?哪些情况下这一原则有可能被突破?7,谈谈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理论8,缔约过失责任是合同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其产生的基础是什么?9,谈谈债权保全制度10,谈谈情势变更原则及其与不可抗力之间的关系2004民商法专业复试一、论述题论述物权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

二、简答题简述我国法律对汇票质押的相关规定。

三、案例分析关于侵权行为法的2005民商法专业复试一、简答题1,无限责任2,物权请求权二、简述题1,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的联系和区别。

2,专利法中的“善意取得”的责任承担及其法理依据。

3,我国现行合同法中的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关系。

4,简述精神损害赔偿。

5,试述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探望权。

三、案例分析二选一,都是关于遗产继承及遗赠协议中公序良俗问题的判断,都涉及到“包二奶”,考察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理念性的因素较多,也涉及到婚姻法领域中的伦理观,以及法律并非万能等等吧。

个人理解。

细节的问题有遗嘱的效力确定。

2005民商法专业面试面试的题目有上百道的样子,放在桌上任抽两道,如有回答不好的,规则允许再抽一道。

我了解到的一些:1,谈谈民法为什么是权利法/私法。

2,物权公示的公信力原则,并举例说明等级的公信力。

3,物权变动的三种立法例。

4,转继承与代继承,并判断。

5,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因为当时也不是很在意别人的面试题目,所遗知道的不多,还请原谅。

其实不必太在意,平时重视基础,同时关注一下学界的动态,一般都不成大问题,关键看自己的理论修养的应变能力。

2006民商法专业复试一、判断正误并说明理由(每题5分)1,有限责任就是以法人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

北大法学考研2002年真题

北大法学考研2002年真题
1,请简述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平等权的基本内容(10)
2,辨析:行宪政必有宪法,有宪法必有宪政(10)
行政法30分
3,请简述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公正原则的基本内容(10)
4,辨析: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时,才可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10)
5、走私、()、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三、简答题(每题5分,共10分)
1、试述撤销假释的根据。
2、我国新修订的《刑法》所规定的"持有型罪名"有哪几个?
民法学(共20分)
一、概述下列概念之间的区别(12分,每题3分)
1、人格权与身份权
2、诺成法律行为与实践法律行为
6,案例
甲与乙签定一房屋买卖合同,甲交付房屋、乙支付价金,但未到民政部门登记。后甲将房屋转卖于丙,登记。但丙未支付价金。丙起诉甲,要求交付房屋,甲反诉丙,请求法院宣判甲丙合同无效。请提出你的意见并说明理由(15)
民事诉讼法30分
7,请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谈谈我国上诉审的审理范围(8)
8,案例(12)
凯程考研的宗旨:让学习成为一种习惯
凯程考研的价值观口号:凯旋归来,前程万里
信念:让每个学员都有好最好的归宿
使命:完善全新的教育模式,做中国最专业的考研辅导机构
激情:永不言弃,乐观向上
敬业:以专业的态度做非凡的事业
平衡:找到工作、生活、家庭的平衡点
服务:以学员的前途为已任,为学员提供高效、专业的服务,团队合作,为学员服务,为学员引路。
甲主营业地在北京市,乙主营业地在东莞市,丙的车辆注册地在山东省。甲与乙签定购买瓷器瓶合同于广州市,约定乙将货物运至北京市交货,在石家庄乙与丙发生碰撞,货物损坏。

北京大学法学考研历年试题(年代)

北京大学法学考研历年试题(年代)

北京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1996年试题考试科目:综合考试招生专业:法学各专业法理学(20分)一、简述法的规范作用。

(5分)二、谈谈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资本主义法制的主要发展变化。

(5分)三、怎样理解我国法的渊源中法律和法规的区别。

(5分)四、简述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5分)宪法学(20分)一、向全国人大有权提出议案的有哪些单位?(10分)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哪些自治权?(10分)民法学(15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继承法》、《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设想在下列民事主体之间可能因哪些法律事实,形成哪些常见的民事法律关系、继承法律关系、著作权法律关系?(不用作详细分析)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与一百货商店(法人)之间。

(5分)2、一公民死亡,在该死亡者的继承人之间以及继承人与其他公民、法人之间。

(5分)3、一画家与收藏、印制、出售绘画作品的画店之间。

(5分)刑法学(15分)一、名词解释:(每词2.5分,共5分)1、结合犯2、复杂客体二、简述题:(每题5分,共10分)1、简述犯罪过失的基本特征。

2、简述适用缓刑的条件。

民事诉讼法学(15分)一、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协议管辖有何特点。

(5分)二、诉权与诉讼权利是何关系。

(5分)三、如何认识督促程序中的支付令。

(5分)刑事诉讼法(15分)一、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可作出哪几种决定?作出这些决定的条件分别是什么?(5分)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主要有哪几种?(5分)三、某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确认据以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已确实充分,但被告人始终没有作出有罪供述。

请问法院能否对该被告人判决有罪?为什么?(5分)北京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1997年试题考试科目:理论法学招生专业:法学各专业一、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关系。

(20分)二、阐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并用法律事实的实例说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20分)宪法学(30分)一、试比较美国和德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北京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民商法专业

北京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民商法专业

北京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民商法专业)一.根据民法对民事权利的规定论民法的私法性质。

(25 分)二.运用法人理论论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的法律后果。

(15 分)三.论知识产权与所有权在法律性质,效力,保护方法上的异同及联系。

(15 分)四.试述物权的优先效力。

(15 分)五.论我国《担保法》中规定的保证期间的法律性质及其与诉讼时效的关系。

(10分)六.耕具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热恩的债务应如何清偿?(10 分)七.案例分析(15 分)略。

北京大学2000 年研究生入学试题(民商法专业)一.结合物权法的基本原理,论我国应建立怎样的土地权利联系?(25 分)二.分析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无处分权利人处分他人财产行为的物权效力和债权效力。

(15 分)三.结合我国《民法通则》人格权规定的不足,试述应当如何完善侵害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15 分)四.试述合伙人共同出资和合伙积累的财产关系。

(10 分)五.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试述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的关系。

(10 分)六.试述专利权人的主要财产权利。

(10 分)七.案例分析。

(15 分)略。

北京大学1995 硕士入学经济法学试题招生专业:经济法学研究方向;经济法、金融法一、试述我国预算法中关于财政赤字问题的规定及其意义。

(18 分)二、试述我国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区别。

(18 分)三、简述商业秘密的概念和特征。

(12 分)四、简述我国证券交易所的管理制度及其职能。

(12 分)五、简述我国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的新税制改革的内容。

(10 分)六、简述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和职权。

(10 分)七、简述审计机关的设立和领导体制。

(10 分)八、简述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规定。

(10 分)北京大学1996 硕士入学经济法学试题招生专业:经济法学研究方向:经济法、金融法一、试述外商在我国投资后避免双重征税的法律规定。

(18 分)二、试述对外贸易中构成倾销的条件是什么?我国《对外贸易法》对反倾销规定的意义何在?(18 分)三、简述我国法律、法规对外商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的开发区域的行政管理用司法管辖的规定。

大神呕心整理!北大法学考研历年真题的答案-民法

大神呕心整理!北大法学考研历年真题的答案-民法

!民法*Lywen*沥血整理 ~一、总论1、`2、【2008,15分】什么是诚实信用原则其在我国民法中的主要体现有哪些答:一、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道德观念的法律化。

从法律上看,诚实信用源于罗马法中的善意(善良诚实之意),这种善意是被用来为未受法律调整的交易行为产生的诉讼说明理由。

学者对诚实信用原则论说不一:一是认为是人类社会的理想;二是认为是交易的道德基础;三是认为与罗马法上的一般的恶意抗辩的意义相同;四是认为是对当事人利益的公平较量。

较多的学者赞成第四说。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针对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弄虚作假、欺骗他人、损人利已的行为而形成的基本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侧重于对民事主体主观要求,但是衡量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需要客观地衡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来认定。

二、在民法中的体现1、在设立或者变更民事法律关系时,不仅要求当事人诚实,不隐瞒真相,不做假,不欺诈,还应当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

2、民事法律关系建立后,当事人应当恪守诺言,履行义务,维护对方的礼仪,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法》第60条第2款后段)。

"3、民事法律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为维护对方的利益,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法》第92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婚姻法》第42条前段)。

3、【2007,15分】(法条评析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9条第1款确认,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确认,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请从意思自治原则与公平原则的关系入手,评析前述法条。

北大、法大民商法历年考研、保研试题

北大、法大民商法历年考研、保研试题

北大、法大民商法历年考研、保研试题总则第一编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民法在私法体系中的地位第三节民法的法律渊源第四节法律关系第五节民法的构造与基本内容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概述1、论述民法的基本原则的相互关系【北大2005】第四节:1、案例分析题:甲7月1日从乙公司花50万购买一辆进口韩国汽车,已付款交货,甲前去车管所上牌,结果因汽车生产厂家在汽车发动机编号少打印4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无法在车管所登记取得行驶证,不能上路行驶。

甲于是向乙公司提出解除合同、返还购车款及赔偿相应损失。

但是乙公司坚持让甲再与车管所协调。

没过多久,7月15日,天降大雨,将甲停放在路面上的该汽车严重损坏,价值减损到15万元。

请分析本案中的民事法律关系。

【北大2013】2、甲在国外出资委托朋友乙购置商品房一套,并告知以乙的名义登记为房屋所有权人,房屋由乙代为保管。

甲在儿子结婚时,将房屋赠给了儿子丙。

两年后,丙与其妻乙离婚,约定住房归丁所有。

乙得悉后将房屋转售给戊,且双方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戊购房后以自己为房屋产权人要求丁迁出。

丁与戊形成法律纷争。

请就本案分析以下问题:(1)试分析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政法2009·初试·案例分析】第二节意思自治原则论述意思自治原则及其在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体系中的体现【法大,期末,03-04,民总(A),论述】第三节过错责任原则第四节私有财产权神圣原则第五节权利本位原则第六节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第七节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意义【法大,期末,05-06,民原(A),简答】1、何谓诚实信用原则?它的具体要求如何?它在民法上有何体现?【北大2008】第三章民事权利通论第一节民事权利概述第二节民事权利的分类《担保法》50条【法大,期末,99-20,民总,法条分析】人身权与财产权有何异同【法大,期末,03-04,民总(A),简答】绝对权与相对权的主要区别及其划分意义【法大,期末,05-06,民原(A),简答】结合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原理对《合同法》51条进行评析【法大,期末,05-06,民原(A),论述】论述什么是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说明两者之间的关系,划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意义何在?【法大,期末,06-07,民原(A),论述】1、以内容为标准对民事权利进行分类【北大2007】2、抗辩权与形成权的区别【政法2014·简答】第三节请求权体系第四节抗辩权体系第五节支配权体系第六节形成权体系第七节权利主体、权利得到取得与丧失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的本质区别是什么【法大,期末,01-02,民法(上),简答】第八节民事权利的限制第九节权利的实现为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受害人的损害能否得到补救?应由谁来补救?为什么?【北大1998】第二编民事主体及其法律属性第四章民事主体概述第一节民事主体概念及形成结构第二节民事主体的法律标志——权利能力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有什么特点?【北大1999】2、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政法2008·面试】3、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本质区别【政法2011·面试】第三节民事主体的理性标志——行为能力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法大,期末,01-02,民法(上),概念辨析】第五章自然人第一节自然人的概念及主体性基础第二节自然人的人格权1、简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区别。

(NEW)北京大学法学院646民事诉讼法学历年考研真题汇编(含部分答案)

(NEW)北京大学法学院646民事诉讼法学历年考研真题汇编(含部分答案)

目 录第一部分 北京大学民事诉讼法学考研真题2013年北京大学652民事诉讼法学考研试题(回忆版)2003年北京大学民事诉讼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第二部分 兄弟院校民事诉讼法学考研真题2015年中山大学824诉讼法学B卷考研真题2014年中山大学824诉讼法学B卷考研真题2013年武汉大学829民事诉讼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2012年武汉大学831民事诉讼法学考研真题第一部分 北京大学民事诉讼法学考研真题2013年北京大学652民事诉讼法学考研试题(回忆版)2003年北京大学民事诉讼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北京大学200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民事诉讼法试题(答案请务必写在答题纸上,写在试题纸上无效)一、级别管辖与管辖权转移制度之间有何关系。

该关系反映了哪项(些)确定管辖的原则?(加分)答:1.(1)级别管辖。

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部上下级人民法院在管辖上的分工,即确定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范围和权限。

在我国,有四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级别管辖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要确定,哪些案件由哪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概括地说,也就是要在法院系统内部从纵向上对不同级别的法院进行管辖上的分工。

(2)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

实现管辖权的转移,目的是为了便于或者有利于对案件的审理,其应具备的主要条件是:进行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律规定应当有管辖权;移送应当有必要,即有实际意义;移进应当在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法院之间进行;得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权的转移有下列几种情况:①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认为由自己审理为宜,而决定调上来由自己审理,从而使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转移至上级人民法院。

②上级人民法院对自己管辖的案件.认为由其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为宜,而决定送交其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管辖权因此由上级人民法院转移至下级人民法院。

北京大学考研试题(法学)综合A卷2003及答案

北京大学考研试题(法学)综合A卷2003及答案

北京大学200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综合课试题综合A卷一、法理学(共计20分)阐述下列问题1.法的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

答:法同其他所有社会规范一样,是为主体的行为提供标准的。

但法所提供的不是普通的行为标准,而是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行为标准。

具体而言,法的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1)法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具有普遍性。

首先,法的适用对象是具有普遍性的。

法有概括性,通常是为一般的人、抽象的人而不是为具体的人、特定的人提供行为标准的,它的适用对象是普遍的。

有的国家的判例也是一种法,它是由法院对具体的人、具体的案件所作的判决形成的,但它形成判例法后,就不只对个别人适用,而是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其次,法的适用范围也是具有普遍性的。

法在政权管辖范围内具有约束力,令行禁止,具有统一性。

同时,法只要尚未失效,就能反复适用,而不是只适用一次或若干次。

这就使得法的适用范围在时间上和空间上都具有普遍性。

当然,法的适用范围具有普遍性不是说所有的法都可以在全国适用、永远适用,而是说法在自己的时空效力范围内可以普遍适用,超出了自己的效力范围,就不能适用。

(2)法的形式和分类具有明确性、肯定性。

首先,法的形式是具有明确性、肯定性的。

特别是制定法,一般都以具体的形式,明确地、肯定地为人们提供行为标准,而不是模糊地、伸缩性很大地为人们提供行为标准。

当然,说法是以明确的、肯定的形式来为人们提供行为标准,并不是说每个法律条文都以明确的、肯定的形式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其次,法律规则或规范的分类进一步使法具有明确性、肯定性。

法律规则有多种类别的区分,它们从不同角度使法具有明确性、肯定性。

例如,授权性规则以明确的、肯定的形式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或有权做什么。

命令性规则以明确的、肯定的形式告诉人们应当怎样行为、必须怎样行为,禁止性规则则以明确、肯定的形式告诉人们不能怎样行为。

2.民法法系与普通法法系的融合。

答:民法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特别是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而发展起来的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法的总称。

2002年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02年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02年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考研真题及详解一、论述题。

(共40分)1.论违宪审查与违宪责任。

答:违宪审查制度,是指具有违宪审查权的机构对违反宪法的行为(包括制定违宪的法律、规范性法律文件行为和其他违宪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以裁定其是否违宪的法律制度。

世界各国违宪审查制度的设置,大体上可以分为四大类:一是由立法机构负责违宪审查。

通常认为英国和前苏联是采用这种方式的代表。

英国实行“议会至上”的宪政体制,内阁和法院由议会产生并对其负责,议会可以制定、修改和废止任何法律,包括各种宪法性文件;任何一部法律如果违宪,也只能通过议会才能修正或废止。

由于英国采用这种体制有其历史的特殊性,而这种体制有一重要缺点,即“自己监督自己”,因此西方国家效仿它的极少。

二是由司法机关负责违宪审查。

首创这种体制的是美国。

它建立在“三权分立”的政治哲学基础上,它的直接渊源是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这一判例。

现在全世界效仿美国模式的有60多个国家。

三是由专门的政治机关负责违宪审查。

法国是实行这种体制的典型。

法国现行宪法规定:“宪法委员会的成员为九人,任期九年,不得连任。

宪法委员会成员每三年更新三分之一,其中三名由共和国总统任命,三名由国民议会议长任命,三名由参议会议长任命。

除上述规定的九名成员外,各前任共和国总统是宪法委员会当然的终身成员。

”其主要职责是“宪法委员会监督共和国选举”,,“各组织法在公布前,议会两院的规章在施行前,都必须提交宪法委员会,宪法委员会应就其是否符合宪法作出裁决”。

为了同样的目的,各个法律在公布前,可以由共和国总统、总理、国民议会议长、参议院议长、六十名,国民议会议员或六十名参议院议员提交宪法委员会。

此外,该委员会还有权裁决议会两院议员选举中的法律争议以及监督全民公决等等。

该委员会活动是秘密的,开会只公布结果,不公布理由和讨论内容。

法国宪法委员会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和很高的权威性,各司完全效仿的不多,但很重视它的某些长处和经验。

北京大学法学院民法考试题目参考答案-新祥旭考研

北京大学法学院民法考试题目参考答案-新祥旭考研

北京大学法学院民法考试题目参考答案-简述违约金的性质及其法律适用。

答: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给付。

违约金就其性质可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性违约金。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的违约金属于赔偿性违约金。

但这并不否定惩罚性违约金在我国法上的地位。

由于合同法奉行自愿原则,当事人仍可以明确约定惩罚性违约金,只要此种条款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仍属有效。

如果当事人的约定不明确,原则上推定为赔偿性违约金。

违约金的法律适用:第一,违约金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

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权利是我国法律所确立的合同自愿原则的具体体现。

从性质上看,约定违约金具有从合同的性质,它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必要条件,不过,约定违约金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第二,违约金的数额是预先确定的。

违约金作为预先确定的赔偿数额,在违约后对损失予以补偿,非常简便迅速,有利于促进交易的发展。

第三,对违约金的国家干预是指当约定的违约金畸高或畸低时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的调整。

违约金的约定虽然属于当事人所享有的合同自由的范围,但这种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受法律,尤其是合同法限制的。

实践中对违约金的调整主要是将过高的违约金减少,以防止当事人一方借违约金谋求不正当的利益;如违约金过低,则先支付违约金,不足部分再进行补偿(即支付赔偿金)即可。

第四,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五,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点评:民法第3版上的参考答案太复杂,而且太多作者本人的认识。

我选择了该作者(崔建远)的部分论述,与刘凯湘笔记上的内容进行了整理。

简述债务承担的条件与效力。

答:债务承担,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债权人或者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承担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现象。

近年北大法硕入学试题

近年北大法硕入学试题

北京大学1999年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民商法专业)一.根据民法对民事权利的规定论民法的私法性质。

(25分)二.运用法人理论论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的法律后果。

(15分)三.论知识产权与所有权在法律性质,效力,保护方法上的异同及联系。

(15分)四.试述物权的优先效力。

(15分)五.论我国《担保法》中规定的保证期间的法律性质及其与诉讼时效的关系。

(10分)六.耕具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热恩的债务应如何清偿?(10分)七.案例分析(15分)略。

北京大学2000年研究生入学试题(民商法专业)一.结合物权法的基本原理,论我国应建立怎样的土地权利联系?(25分)二.分析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无处分权利人处分他人财产行为的物权效力和债权效力。

(15分)三.结合我国《民法通则》人格权规定的不足,试述应当如何完善侵害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15分)四.试述合伙人共同出资和合伙积累的财产关系。

(10分)五.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试述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的关系。

(10分)六.试述专利权人的主要财产权利。

(10分)七.案例分析。

(15分)略。

北京大学1995硕士入学经济法学试题招生专业:经济法学研究方向;经济法、金融法一、试述我国预算法中关于财政赤字问题的规定及其意义。

(18分)二、试述我国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区别。

(18分)三、简述商业秘密的概念和特征。

(12分)四、简述我国证券交易所的管理制度及其职能。

(12分)五、简述我国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的新税制改革的内容。

(10分)六、简述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和职权。

(10分)七、简述审计机关的设立和领导体制。

(10分)八、简述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规定。

(10分)北京大学1996硕士入学经济法学试题招生专业:经济法学研究方向:经济法、金融法一、试述外商在我国投资后避免双重征税的法律规定。

(18分)二、试述对外贸易中构成倾销的条件是什么?我国《对外贸易法》对反倾销规定的意义何在?(18分)三、简述我国法律、法规对外商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的开发区域的行政管理用司法管辖的规定。

北京大学法学院2003及2002年考研综合卷试题

北京大学法学院2003及2002年考研综合卷试题

北京大学法学院2003/02年考研综合卷试题宪法与行政法1.立法权的特征2.简述行政诉讼可诉行为与不可诉行为的范围3.简述行政行为的主要种类刑法1.我国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的条件是什么?(10分)2.刑法上的不作为的构成条件有哪些?(10分)2. 案例被告人李某,男,29岁,1993年4月20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6年4月19日刑满释放,无业。

1997年7月8日晚,被告人李某来到一昏暗僻静处时,看到前面有一妇女,便从后面摸上去,乘其不备将其击倒,在黑暗中扒解对方衣服时,才发现对方是男子。

无奈与懊恼之下,李某见对方身上有一挎包,便冲对方脸部猛击一拳,然后携挎包逃离现场。

回家后李某发现包内有500多元现金。

后案发,公安机关将李某逮捕。

问:对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论处?请说明理由。

(20分)刑诉1.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问:请根据上述规定分析我国刑事诉讼中陪审制度的主要特点。

2. 简述逮捕的证据要求与定罪的证明之间的区别。

民法学1,简述违约金的性质及其法律适用2,简述债务承担的条件与效力3,案例:作家刘某受作协委托从事一文学作品创作,以当地著名人物张某为原型创作并发表一篇小说,名《沉重的十字架》。

创作过程中刘某数度采访张某,张某将自己当初的日记等材料提供给刘某参考。

小说中涉及张某当初与初恋情人的恋情等情节,属首次公开,张某的妻子及子女都从未知晓,故颇为震惊与气愤,家庭关系趋于紧张。

张某认为刘某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刘某认为其并未构成侵权。

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入学考试综合卷真题(1999——2012)

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入学考试综合卷真题(1999——2012)

北京大学法学院2012年考研综合卷真题宪法案例题:某行政机关在某次打黄扫非行动中公布的一张照片一起了广泛争议。

“光头”警察抓住一“卖淫女”的头发,“卖淫女”双手护胸,一脸惶恐,而她的衣服就在一边。

旁边还有嫖客一干人等。

请结合宪法条文:(1)公布“卖淫女”裸照是否违法,说明理由(5分)(2)“光头”警察对“卖淫女”的行为是否违法,说明理由(15分)行政法一、行政处罚法37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请分析下列两种情况是否违反该规定:(1)某交警只身一人,上前查问逆向行驶的司机,并作出行政处罚(5分)(2)在“黑车”车主的主动招揽下,某城管执法人员独自一人着便衣,上车之后暗中录音并据以作出行政处罚。

(大概是这样,有几句不记得了15分好像是)二、某乡政府发出通知《关于禁止买卖虎牌化肥的通知》称:因为虎牌化肥存在质量缺陷(或者是说有毒),在本乡范围之内,禁止买卖。

问:该通知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请说明理由。

(10分)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和民商事仲裁的区别(10分)二、我国各种审判程序当中审判组织的区别(10分)民法一、结合物权法,试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5分)二、结合合同法,试述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关系(15分)刑法一、简答题1、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4分)2、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的条件(4分)二、论述题1、主犯的概念、种类、刑事责任(8分)2、简述我国刑法中“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的含义(6分)三、案例甲酒后驾车蹭到乙的车,逃跑过车中接连撞死三人。

问对甲如何定罪。

(8分)刑事诉讼法一、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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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院2002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民商法学试题及答案详解民商法学试题一、简答题(每题5分,共10分)1.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北大2002研)答: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对其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具有如下法律特征:第一,知识产权是一种无体财产权。

依传统民法理论,财产可分为有体财产与无体财产两大类,前者是指占有一定空间,具有一定形状和体积,人们用五官可感知的某种物质实体,而后者则为人类脑力劳动创造的非物质财富,没有形体,不占有空间。

智力成果本身即没有形体,不占有空间,但它可通过一定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而且具有广泛的传播性,可以为人们所了解和掌握。

第二,知识产权的内容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

在知识产权领域内,除商标权不直接涉及人身权利内容外,其他各类权利均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内容,第三,知识产权须经法律直接确认。

哪种“知识”可以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须由法律具体规定,有的知识产权的取得还须履行特定的法律手续,经国家主管机关依法审批、第四,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

创造智力成果较为困难,但使用、复制和传播它却比较容易,因此法律规定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专有,即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强制规定外,权利人以外第三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否则即视为对权利人之侵犯。

第五,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

知识产权为法律之产物,而立法权属国家主权,故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除该国与他国签订双边条约或该国参加国际公约外,只在该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

第六,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

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都有严格的时间限制。

有效期届满,除依法续展者外,权利人的权利即自行终止,丧失效力的知识产权,其智力成果便进入公有领域。

[参考资料]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财产保险制度中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

(北大2002研)答:财产保险制度中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是指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并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所享有的请求赔偿的权利。

财产保险的目的,在于填补被保险人因为保险事故所发生的损害或者损失。

被保险人依保险合同从保险人处取得保险赔偿金,并不妨碍其仍然可以对造成损害的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

而被保险人如果既行使对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又行使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能会就同一保险标的获得双重补偿,这不符合财产保险的损害填补原则。

因此,当保险人依约履行保险给付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就相应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人对该第三人有代位求偿权,被保险人应当协助保险人向该第三人追偿。

保险人行使代位权,应当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第一,已为保险金给付。

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前,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第三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

如果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请求赔偿而取得部分或者全部赔偿,保险人只能在给付保险金时,相应扣除被保险人已经取得的赔偿。

第二,以给付的保险金额为限,不得超过其向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数额。

保险人行使代位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即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组成人员行使保险代位权,除非其故意造成保险事故而致被保险人损害。

为了保障保险人代位权的行使,法律规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或者发生后,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放弃其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若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或者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权的,保险人在不能行使代位权的范围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而放弃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该行为无效,第三人不得以被保险人放弃赔偿请求权为由对抗保险人。

[参考资料]王保树主编:《中国商事法》(新编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

二、简述题(每题10分,共50分)1.简述动产无权处分行为在物权法上的效果。

(北大2002研)答: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我认为,尽管我国法律没有明确接受物权行为无因理论,学者的主张亦不一致,但不可否认的是,法律本身的规定经常游离在接受与不接受之间,即对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多少有所区分,而这种区分又已成为学界经常运用的分析工具之一,因此应当从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分离的角度或者说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相分离的出发点来认识我国法律框架下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问题。

那么,根据我国《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可知:在物权法上,出卖人的无权处分行为属于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其效力取决于权利人是否追认或者出卖人嗣后是否取得处分权,但在具体案件中判断无权处分的买受人是否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还必须结合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

这里需要稍加说明的是:首先,无论是我国民法还是外国民法均规定,无权处分得因权利人单方面追认的意思表示而生效,不必再经无权处分人或合同相对人任何一方的同意,因此,权利人对无权处分的追认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可直接使无权处分行为取得物权法上的法律效力。

如果无权处分人嗣后因买卖、赠与或继承等原因取得处分权,则无权处分行为亦确定地具有物权法上的效力。

但是,如果权利人拒绝对无权处分行为进行追认,同时无权处分人亦不能取得处分权,则无权处分行为确定地不具有物权法上的法律效力。

如果无权处分人已经交付了标的物,则产生不当得利的问题。

但是如果接受交付的第三人系善意第三人,并为一定的给付,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则该第三人可因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物权。

由此可见,无权处分行为在物权法上系效力待定行为,同时又与不当得利、善意取得等制度的运用紧密相连。

[参考资料]王利明主编:《民商法理论争议问题——无权处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简述最高额抵押的特征。

(北大2002研)答:最高额抵押权,又称限定额抵押权或根抵押权,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预定—最高限额,而以抵押物担保的一种特殊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权与普通抵押权相比较而言,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它所担保的债权最高额在订立合同时是确定的,而实际发生的债权额在订立合同时是不确定的,当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数次债权交易结束时,如果实际发生额低于担保的最高额,则以实际发生的数额为限。

如果实际发生额高于担保的最高额,则以双方确定的抵押担保的最高额为限,超出该最高额部分的债权不予抵押担保。

第二,最高额抵押权主要适用于借款合同。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也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第三,由于最高额抵押权的主合同债权是不确定的,因而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参考资料]马俊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上),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3.根据新合同法所规定的一项制度说明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运用。

(北大2002研)答: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诚实行事、讲求信用,不能有欺诈行为,而法官在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解释法律和合同的过程中亦应贯彻这一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不仅可以各种形式贯彻到具体的法律关系中,还可用来解决立法所未预见的新情况、新问题,具有较大的包容性,因此在法学界又被冠之以“透明条款”、“帝王规则”之称。

合同法作为民法的组成部分,亦有多处表现出这一原则的精神。

如缔约过失制度即为鲜明的一例。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生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其性质介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之间。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当事人之间发生九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是指合同成立之前,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承担的忠实、照顾、告知等义务。

(2)当事人—方违反合同义务。

主要是指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包括我国合同法上规定的一方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以及违反及时通知义务、协助和照顾义务、提供必要条件的义务、保密义务等等行为。

(3)对方因—方违反先合同义务而受有损害,即对方当事人受有损害且其损害与一方的缔约过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

可见,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关系成立之前,本不属传统民事责任范畴,但确有可能存在一方不正当损害对方利益的情事,正是由于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才使得当事人之间失衡的利益关系得以矫正。

[参考资料]魏振瀛主编:《民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4.侵权法上的惩罚性赔偿及其立法理由。

(北大2002研)答:惩罚性赔偿,又称为示范性的赔偿或报复性的赔偿,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

惩罚性损害赔偿的特点在于:其一,其功能并非仅在于弥补受侵害人的损失,还具有惩罚和制裁严重过错行为的性质;其二,确定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数额时,除了考虑受侵害人所遭受的损失以外,还要特别考虑加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主观动机、赔偿能力等等;其三,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数额往往高于受侵害人的实际损失;其四,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须由法律规定。

惩罚性赔偿主要是英美法国家采用的制度,我国也可加以借鉴和引进。

其立法理由主要在于,传统补偿性赔偿制度的威吓力是有限的,不能阻止某些存在巨大经济利益的违法行为,而对此类违法行为适用惩罚性的损害赔偿制度,有助于遏制其发生。

此外,有些侵权行为虽然不会对当事人造成太大的经济损失,但是可能性质非常恶劣,给当事人的精神造成难以弥合的痛苦,此种情况下适用惩罚性的损害赔偿制度亦有助于对受侵害人加以慰抚,而且让侵权人意识到此类行为的后果非常严重,从而减少或杜绝此类侵权行为的发生,保障社会良好秩序。

[参考资料]魏振瀛主编:《民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5.简评修改后的婚姻法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北大2002研)答: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均是指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效力。

与无效婚姻有关的各种法律规定,是保障结婚的各种条件和程序付诸实施的必要手段,是结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 1980年的婚姻法仅规定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却没有规定违反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婚姻具有何种效力。

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在基本法的层面上填补了空白,设立了较为完善的有关无效婚姻的规范体系。

我国婚姻法(修正案)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法还规定,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结婚的合意,因受他方的胁迫而结合的违法婚姻为可撤销婚姻。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法律效力相同,均为自始无效,从婚姻成立之日起即不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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