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区公交车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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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11•【字号】乌政办〔2016〕143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16〕143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管委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0月11日乌鲁木齐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为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护理困难,改善生活质量,保障生存发展权益,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的决策部署,以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以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为目标,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建立健全残疾人专项福利政策,逐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二、基本原则——坚持保障基本,逐步提高标准。

从残疾人最基本最迫切的需求入手,着力解决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困难问题。

立足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科学合理确定保障标准,逐步提标扩面,切实提升残疾人生活保障水平。

——坚持政策衔接,制度全面覆盖。

注重与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公益慈善有效衔接,努力形成残疾人社会保障合力。

做到应补尽补,确保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两项补贴”)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2024年残疾人优待规章制度(三篇)

2024年残疾人优待规章制度(三篇)

2024年残疾人优待规章制度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合法权利。

促进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发展进步的成果,根据《省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居住在本市。

并持有《____残疾人证》残疾人,享受本制度的优惠待遇。

第三条民政部门应优先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和救济范围。

凡符合____《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条件的残疾人。

由民政部门给予救济,对重度残疾、一户多残等农村特困残疾人,民政部门要优先纳入农村特困救助范围给予重点救济。

民政部门应优先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

对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可重点救助,适当提高其低保补差水平。

第四条对农村残疾人免除乡(镇)村筹资筹劳负担。

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经济____。

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残疾人联合会监督用人单位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要采取行政约束措施。

必须按《劳动法》《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办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____录用、解除或终止残疾职工劳动合同。

并报当地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对残疾职工的转岗安置费或一次性补偿费要足额到位,企业改制职工身份置换。

对因公致残职工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第六条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应向残疾人提供公益性的就业服务。

如停车场、报刊亭、电话亭、公厕、按摩场所以及打扫环境卫生、绿化环境等岗位,城镇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应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

凡适宜残疾人就业的应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七条鼓励、扶持残疾人自愿____起来从业或自谋职业。

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减免注册登记费、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政府其他各职能部门对残疾人从业应给予支持并减免相关项目工本费、管理费。

乌鲁木齐公交爱心卡办理指南

乌鲁木齐公交爱心卡办理指南

乌鲁⽊齐公交爱⼼卡办理指南
对于乌鲁⽊齐公交爱⼼卡办理指南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乌鲁⽊齐公交爱⼼卡办理指南
办理条件
1、具有本市户⼝,持有第⼆代《中华⼈民共和国残疾⼈证的残疾⼈⼠,可⾃愿申请办理“爱⼼卡”。

2、凡年满65周岁的⽼年残疾⼈⼠,只能选择“敬⽼卡”或“爱⼼卡”其中之⼀卡类型办理。

注:“爱⼼卡”初次办理时需交15元/张的卡⽚⼯本费。

办理材料
1、残疾⼈⾝份证
2、户⼝簿
3、第⼆代《中华⼈民共和国残疾⼈证及复印件
4、⼀⼨近期彩⾊照⽚⼀张
办理流程
重要提醒:初次办理“爱⼼卡”不予接待个⼈办理。

需由市残联委派经办⼈员携残疾⼈⼠相关材料及办理费⽤到王家梁集体统⼀办理。

1、经办⼈需持提前填写好的《乌鲁⽊齐市残疾⼈免费乘坐市区公交车爱⼼卡申请表,前往红⼭⼀卡通公司王家梁营业厅办理。

2、爱⼼卡业务办理窗⼝⼯作⼈员会现场核对相关资料,并根据办卡数量收取相应卡⽚⼯本费,同时开具爱⼼卡领取预约单。

3、经办⼈可根据预约单上的时间前来领取爱⼼卡。

办理费⽤
15元/张
办理地点
王家梁营业部
营业时间:10:00--18:00(节假⽇正常营业)
地址:乌鲁⽊齐市⽔磨沟区南湖北路483号
上述内容来源于店铺⼩编整理发布,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需要更多的法律解答,可在线咨询店铺律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12.10•【字号】•【施行日期】1993.12.1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3年12月10日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10日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残疾人,依照《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确定。

残疾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按照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进行鉴定后,由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核发《残疾人证》。

第三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

第四条对伤残军人、武装警察、公安干警等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而致残的人员,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给予优待和抚恤,实行特别扶助。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发展情况逐步增加。

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开展专项募捐助残活动,募捐资金全部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残疾人工作协调机构,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残疾人联合会。

第七条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接受政府的委托,管理残疾人事务。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公民,必须遵守和执行有关优生优育和预防残疾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第九条残疾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贯彻落实<残疾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贯彻落实<残疾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乌劳[2008]19号【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08.01.16【实施日期】2008.01.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乌劳〔2008〕19号)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乌鲁木齐县、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全面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13号)精神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新劳社办字[2007]55号)要求,乌鲁木齐市制定了《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乌鲁木齐市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工作方案二○○八年一月十六日附件:乌鲁木齐市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工作方案为进一步保障残疾人就业权益,切实改善残疾人就业条件,全面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残疾人就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推动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1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新劳社办字[2007]5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我市进一步保障残疾人就业权益提出如下方案,请认真贯彻执行: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七大报告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贯彻落实《。

残疾人公车管理办法

残疾人公车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残疾人公车的管理机构应当对投诉和建议进行及时处理,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严重违反规定的行为,残疾人公车的管理机构可以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报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前应进行评估证的残疾人,凭残疾证和个人身份证明可以免费使用残疾人公车。
第十一条
使用残疾人公车的残疾人应当遵守公车的使用规范,不得违反交通法规。
第十二条
残疾人公车应当按照指定线路和时间运行,用户应提前做好行程计划,避免耽误时间。
第十三条
残疾人公车的座位优先供应给残疾人使用,其他乘客应当给予残疾人相应的座位。
第七条
残疾人公车的管理机构应当开展残疾人公车的日常巡查和维护工作,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第八条
残疾人公车的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驾驶员,并提供相关培训,确保驾驶员具备驾驶技能和服务意识。
第九条
残疾人公车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诉和反馈机制,及时处理用户提出的问题和建议。
第三章 残疾人公车的使用
第三条
残疾人公车的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制定公车运行计划和服务规范,确保残疾人公车的正常运营。
第四条
残疾人公车的费用由相关部门承担,并免费提供给残疾人使用。
第五条
残疾人公车的使用范围包括城市内的主要道路、残疾人公交站点等,具体范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章 残疾人公车的管理
第六条
残疾人公车的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残疾人公车管理机构所有。

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

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

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4.08.14•【字号】•【施行日期】1984.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1984年6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84年8月14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第三章车辆第四章车辆驾驶员第五章车辆装载第六章车辆行驶第七章行人和乘车人第八章道路第九章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处理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便利交通运输,保障交通安全畅通,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家《城市交通规则》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道路上通行的一切车辆和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则,听从交通民警的指挥和管理。

占用、挖掘道路,设置车辆站点和各种附属物,以及进行其他有碍交通的活动,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第三条各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有责任教育所属人员,家长有责任教育子女,遵守本规则,维护交通秩序。

不准指使、强迫驾驶员和其他人员违反本规则。

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检举的权利。

第四条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

一切车辆和赶骑牲畜人员,必须在道路的右侧行进。

遇到本规则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不妨碍交通秩序、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五条公安机关根据本市交通情况的需要,可以采取限制、禁止通行和其他临时疏导交通的措施。

第六条公安机关和交通民警必须遵纪守法,执行本规则要尽职尽责,纠正违章行为时注意文明礼貌。

第二章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第七条交通信号。

(一)交通指挥灯信号:绿灯亮时,准许各种车辆直行,左、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直行车辆行驶的条件下,可以通行;黄灯亮时,各种车辆须停在停车线以外,已越过停车线的车辆,须继续行进;红灯亮时,禁止各种车辆通行;右转弯车辆和丁字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遇黄灯或红灯亮时,在不妨碍被放行车辆行驶的条件下,可以通行。

关于残疾人免费乘公交车的提案

关于残疾人免费乘公交车的提案

提案主题:关于残疾人免费乘公交车的建议1. 介绍近年来,我国残疾人事务工作取得了显著成就,残疾人的福利待遇和生活条件得到了极大的改善。

然而,与此残疾人在日常出行方面依然面临诸多困难。

公共交通是城市居民出行的重要方式之一,而残疾人由于身体条件的限制,无法像健全人士那样方便地使用公共交通工具。

为了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融合程度,有必要对残疾人免费乘坐公交车给予更多关注。

2. 残疾人出行现状目前,残疾人出行主要依靠家人或其他亲友的陪同,以及专门的残疾人交通服务。

然而,家人或朋友并不一定能够随时随地为残疾人提供代步服务,而专门的残疾人交通服务又受到地域、资源等方面的制约,无法满足残疾人的出行需求。

许多残疾人在出行时只能选择出租车或私家车,这增加了他们的出行成本,也限制了他们的社会活动范围。

3. 残疾人乘坐公交车的困难相对于健康人士,残疾人在乘坐公交车时面临着更多的困难。

公交车上通常会出现拥挤的情况,对于行动不便的残疾人来说,上下车、站稳等问题都较为困难。

很多地方的公交车站设施也并不完善,缺乏专门为残疾人设计的无障碍设施,这给残疾人的乘车带来了额外的困难和不便。

由于以上原因,许多残疾人对于公共交通的使用需求并未得到满足。

4. 免费乘坐公交车的益处对于残疾人来说,免费乘坐公交车不仅可以减轻他们的交通负担,降低他们的生活成本,更可以增加他们的社会活动范围,提高他们的社会融合程度。

在城市中,很多残疾人因为出行不便而选择了居家养老,如果能够免费乘坐公交车,他们就能更方便地到外面参加一些社交活动,享受社会生活的乐趣。

残疾人乘坐公交车也能促进公共交通的普惠性发展,提高城市交通的包容性和可及性。

5. 建议为了解决残疾人出行困难的问题,提高他们的出行便利度,政府与相关部门应当尽快出台相关政策,使残疾人可以免费乘坐公交车,并为他们提供必要的便利设施。

具体而言,建议政府加大对残疾人出行的资金支持,为其免费提供公交卡,同时在公交车站、车辆上设置专门的残疾人专座和无障碍设施。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先发展乌鲁木齐市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先发展乌鲁木齐市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先发展乌鲁木齐市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14•【字号】乌政办[2005]208号•【施行日期】2005.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先发展乌鲁木齐市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乌政办[2005]208号2005年12月14日)为促进我市城市交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建设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建城〔2004〕38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新政发〔2005〕58号),结合我市实际,就优先发展我市城市公共交通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意义城市公共交通是由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等交通方式组成的公共客运交通系统,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

近年来,乌鲁木齐市城市公共交通事业有了较快发展。

截止目前,全市已有公共汽车3985辆,出租汽车6900辆,每万人拥有公共交通车辆19.26标台,在全国大中城市中居较高水平,公交运营线路达118条,运营线路网长度520公里,日公交客运量达142万人次,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总出行方式中所占比重已超过35%,公共交通服务水平有了提高,市民乘车难的矛盾得到较大程度的缓解。

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城市面积的不断扩大和人口的集聚,道路发展与机动车辆增长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凸显,交通拥堵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和城市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公共交通优先即“人民大众优先”。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也是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工程。

要通过公交规划优先、场站建设优先、路权优先和公交政策优先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为广大市民群众提供一个安全、方便、舒适、快捷、经济的出行方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2年修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2年修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3.28•【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施行日期】2012.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2年3月28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2012年3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3年12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决定修正2012年3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实施规划和年度计划,保障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指导、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

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公共设施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公共设施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公共设施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08•【字号】乌政办[2007]161号•【施行日期】2007.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公共设施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07]161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城市公共设施设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7年6月5日第5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八日乌鲁木齐市城市公共设施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首府,根据《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的道路、建筑物、公共设施、户外广告、商业牌匾、相关部门各种标志物、牌的维护、维修、清洗、粉刷、油饰等各项管理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公共设施设备实行业主负责制,由设施设备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负责进行日常维护管理和保洁工作。

各级市政、公安、交通、电业、电信、邮政、燃气、林业、民政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各区(县)共同搞好城市公共设施的管理、维修,经常巡视检查,并做好定期清洗、粉刷、油饰等清洁工作。

第四条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公园、游园、街旁绿地、广场)等的景观灯、城市照明设施、公共路灯、路灯杆线及其附属设施由市市政市容局、市林业(园林)局定期巡视检查,保持设施的清洁、完好和正常运行,并对其进行清洗、粉刷、油饰。

第五条城市道路上的各类供水、排水、管线的检查井及井盖,由各管线产权单位对所属设施进行维护、维修和管理。

第六条城市道路立交桥、高架桥、隧道、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设施由市市政市容局对所属设施进行维护、维修、清洗、粉刷、油饰;其它铁路桥、高速路立交桥由市市政市容局协调铁路部门及自治区交通管理局对所属设施进行维护、维修、清洗、粉刷、油饰。

乌鲁木齐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乌鲁木齐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乌鲁木齐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法规类别】公路运输【批准部门】8;829;82901;【批准日期】2006.09.29【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6.11.24【实施日期】2007.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乌鲁木齐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06年9月29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11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维护公共汽车客运市场秩序,保障营运安全,维护乘客和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规划、设施建设和经营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汽车,是指在城市中按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票价和时间营运,供公众乘坐的客运车辆。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是指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站台、站牌、候车亭、专用停车场、站务用房、枢纽站及其他相关设施。

第四条市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其所属的市客运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行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工商、环境保护、市政市容、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将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优先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发展应当坚持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公平竞争、安全营运、方便快捷、优质服务、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市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居住区建设以及新建、扩建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汽车站、旅游景点和大型商业、娱乐、文化、教育、体育中心等项目时,应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专项规划,划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建设用地。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残疾人专职委员纳入公益性岗位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残疾人专职委员纳入公益性岗位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残疾人专职委员纳入公益
性岗位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乌就培[2011]17号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1.05.04
【实施日期】2011.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残疾人专职委员纳入公益性岗位的通知
(乌就培〔2011〕17号)
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组织人事劳动局,各区(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大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工作力度,建设健全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的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基层残疾人组织的服务能力等问题,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残联联合下发的《关于用公益性岗位解决残疾人专职委员选配问题的通知》(新残字【2009】96号)及新疆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残联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新残字[2010]35号)文件精
神,拟将全市313名残疾人专职委员逐年纳入我市公益性岗位统一管理。

今年暂将80名残疾人专职委员转入公益性岗位。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转岗名额
本次转入公益性岗位的残疾人专职委员共计80名。

其中:天山区36名,沙依巴克区5名,高新区(新市区)11名,水磨沟区10名,经开区(头屯河区)7名,米东区6名,达坂城区2名,乌鲁木齐县3名。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困难居民临时救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困难居民临时救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困难居
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乌政办[2008]244号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8.08
【实施日期】2008.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困难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乌政办[2008]244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城市困难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4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八日
乌鲁木齐市城市困难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建立多元化、层次化的社会救助制度,切实维护我市城市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国家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针对城市困难居民发生的影响其基本生活的突发性、特殊性困难,提供的临时性、应急性救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困难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城市常住非农业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按我市城市低保标准(2008年为月人均156元)上浮60元以下的,因突发性、特殊性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发生临时性困难的居民。

属于城市生活困难的居民,均可申请城市困难居民临时救助。

第四条区(县)民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市民政局的领导和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城市困难居民临时救助的综合管理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的通知-新建城[2006]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的通知-新建城[2006]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
工具的通知
正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的通知
(新建城[2006]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公安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公安局,乌鲁木齐市交通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一条、《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近日,建设部、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享受与残疾军人同样待遇的通知》(建城[2005]231号),明确规定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等交通工具。

各地要按照建设部、公安部通知要求,由各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共同制定具体执行办法,调查摸清本城市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数量,核算公交企业因此增加的运营成本,并给予公交企业适当补贴,确保此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附件:关于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享受与残疾军人同样待遇的通知(略)
二○○六年二月九日
——结束——。

乌鲁木齐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

乌鲁木齐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

乌鲁木齐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正文:---------------------------------------------------------------------------------------------------------------------------------------------------- 乌鲁木齐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2006年8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0日公布自2006年10月20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活动,加快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事业发展,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是指经市城市交通局依照法定程序,通过招标方式,授予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限、范围内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并取得合理收益的行为。

第四条市城市交通局是本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获得特许经营权的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和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义务;(二)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经营者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和服务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考核;(三)受理公众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经营者的投诉;(四)在危及或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下,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五)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特许经营者的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市城市交通局应当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专项规划制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出让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城市交通局制定特许经营权出让实施方案,应当通过召开听证会或其他公开方式听取公众意见。

公交卡管理办法:残疾人及特殊群体乘车服务保障措施

公交卡管理办法:残疾人及特殊群体乘车服务保障措施

公交卡管理办法:残疾人及特殊群体乘车服务保障措施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保障残疾人及特殊群体的乘车服务已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议题。

公交卡作为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方式之一,应当为残疾人及特殊群体提供便捷的乘车服务。

本文将介绍公交卡管理办法中关于残疾人及特殊群体乘车服务保障的措施。

1. 残疾人优先乘车权益为了保障残疾人的乘车权益,公交卡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残疾人的优先乘车权益。

具体措施包括:•免费乘车:残疾人凭有效证件可以免费乘坐公交车,享受便捷的出行服务。

•专用座位:公交车内设有专门的残疾人座位,为残疾人提供舒适的乘车环境。

•乘车辅助设施:公交车上配备了专门的轮椅升降装置,方便轮椅使用者上下车。

2. 特殊群体乘车服务保障除了残疾人,公交卡管理办法还关注其他特殊群体的乘车服务保障。

相关措施如下:•学生乘车优惠:学生凭有效证件可以享受公交卡的乘车优惠,降低学生群体的出行成本。

•老年人乘车优惠:老年人凭有效证件可以享受公交卡的乘车优惠,便利老年人的出行。

•社会福利机构乘车优惠:社会福利机构可以申请公交卡的乘车优惠,为有需要的特殊群体提供便捷的出行服务。

3. 申请与管理流程为了保障残疾人及特殊群体乘车服务的顺利进行,公交卡管理办法中设立了相应的申请与管理流程。

具体流程如下:•申请流程:残疾人及特殊群体可以向有关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包括联系明、残疾证明等。

•审核与批准:相关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规定给予相应的优惠权限。

•公告与通知:公交卡管理机构会发布公告和通知,告知残疾人及特殊群体关于乘车服务的相关信息。

4. 监督与投诉机制为了监督公交卡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保障残疾人及特殊群体的权益,相关部门还建立了监督与投诉机制。

具体措施如下:•监督机构:设立相关部门负责监督公交卡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投诉渠道:公交卡管理机构设立了投诉渠道,接收残疾人及特殊群体的投诉并及时处理。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乘车服务保障措施的行为,公交卡管理机构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确保乘车服务的公平与公正。

9月30日起,所有持证残疾人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

9月30日起,所有持证残疾人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

9月30日起,所有持证残疾人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
所有持证残疾人,即具有本市户籍的持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各类残疾人、非本市户籍持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本市居住证的残疾人和临时来汉的残疾人。

免费范围
免费乘坐市域内公共交通工具,包括轨道交通(有轨电车)、公共汽电车及轮渡(不含旅游游览专线及轮渡旅游快巴)。

免费方式
武汉市户籍残疾人通过刷卡方式实行免费乘坐车(船),即持《武汉市残疾人免费乘坐车船卡》刷卡免费乘坐。

外地临时来汉残疾人可凭残疾人证免费乘坐车(船)。

办卡流程
武汉市户籍残疾人需持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非武汉市户籍残疾人需持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本市颁发的居住证。

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开具街道(政务中心)提交《武汉市残疾人免费乘坐车船卡申请表》及近期一寸照片2张,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开具街道(政务中心)进行初审,通过后报区残联审核。

市残联统筹办理发放《武汉市残疾人免费乘坐车船卡》。

注意事项
《武汉市残疾人免费乘坐车船卡》为实名卡,仅限本人使用,严禁伪造、涂改、转借或冒用,一旦发现有违规行为,将由工作人员收回并向残联通报。

请妥善保管《武汉市残疾人免费乘坐车船卡》,若遗失请在3个工作日内向残联部门申请挂失。

首次申请办卡免交工本费,第一次补办卡免交工本费,第二次补办卡需缴纳50%工本费,第三次(含)及以上补办卡需缴纳100%工本费。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损失,请大家一
定要保管好自己的票卡哟~
来源:长江日报、武汉地铁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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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区公交车管理暂行办法
为全面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体现市委、市政府对残疾人
的关心,扩大对残疾人的“特惠服务”范围,解决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区公交车出
行问题,让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对象及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具有自我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可自愿申请办理残疾人免费乘车IC卡(以下简称“爱心卡”),持卡免费乘坐市区常规线路公交车和BRT。

二、爱心卡申办程序
(一)办理爱心卡需准备下列材料:
残疾人居民身份证;户口薄;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彩色正面免冠近照3张。

(二)办理爱心卡的残疾人,须本人携带上述材料,到所在地区县残联进行核实、登记,填写《乌鲁木齐市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区公交车爱心卡申请表》(一式三份)。

(三)经审核合格后,由残疾人本人到指定的办卡点,按规定办理爱心卡,并根
据自愿原则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三、使用爱心卡注意事项
(一)爱心卡每月刷卡次数为120次(参照我市敬老卡刷卡次数)。

(二)乘坐公交车要主动亮卡、刷卡,配合司乘人员验卡,自觉遵守《乌鲁木齐
市市民乘车须知》等规定,做文明市民。

(三)年迈体弱、行动不便、患病及重度残疾人乘车须有他人陪护,陪护人员不
能享受免费乘车规定。

(四)提倡残疾人避开高峰期乘坐市内公交车出行。

(五)妥善保管爱心卡,防止弯折、刻划、浸水、烘烤、硬物撞击,切勿置放强
电磁场,以防损坏。

(六)爱心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违者没收,不予补办。

四、爱心卡年审
(一)爱心卡实行年审制,每年审验一次;逾期不审,自动失效。

(二)享受免费乘坐市区公交车残疾人,每年须在规定时间,携带身份证、残疾
证和爱心卡,到指定地点,按公交部门年审规定参加年审。

五、管理职责
做好残疾人免费乘车工作是残联、财政、交通等部门的共同责任,要各司其职、
密切配合。

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协调会,研究解决残疾人免费乘车出现的问题。

各区县残联要认真做好爱心卡审核工作,严格把关,杜绝徇私舞弊。

要建立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区公交车信息数据库,加强日常管理,定期向市残联报送相关数据。

市残联要根据市交通局提供的残疾人实际乘车人次,做好年度经费补贴核算申报
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经费保障,确保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区公交车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市交通局负责协调公交企业落实政策,并做好司乘人员宣传、培训工作。

六、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

本办法实行后,原盲人凭残疾人证免费乘车坐市区公交车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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