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经营许可证换证

合集下载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4.01•【字号】豫建[2011]52号•【施行日期】201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建〔2011〕52号)各省辖市(扩权县)建设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燃气行业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和行政许可行为,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及《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燃气经营许可制度是《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设定的重要行政许可事项,是加强燃气安全管理的重要措施。

各级燃气主管部门和燃气企业要高度重视燃气经营许可工作,认真执行《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切实规范燃气经营行为,维护燃气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各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对辖区内正在经营的燃气企业和分销站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敦促其尽快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和《河南省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

已取得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已通过新建燃气企业审批及已取得原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燃气企业须于2011年5月31日前向本办法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换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发证机关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审批、发放许可证。

《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建处。

联系人:范军付郭歌舞联系电话:0371-68080856 69523920附件: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附件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城镇燃气安全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及《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湖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湘建城〔2012〕183号)

《湖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湘建城〔2012〕183号)

湖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燃气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秩序,保障燃气供应,维护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燃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实施燃气经营许可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省燃气经营许可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或公用事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

页脚内容1第四条城镇燃气企业必须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以及销售活动。

第五条燃气经营分为管道燃气经营、瓶装燃气经营、燃气汽车加气经营和其他燃气经营四个类别。

按照经营方式和规模实行分级燃气经营许可。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供气能力1万户(含1万户)或日供气规模3万立方米(含3万立方米)以上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和储罐总容量400立方米以上(含400立方米)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初审后,经市州燃气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供气能力1万户以下或日供气规模低于3万立方米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储罐总容量400立方米以下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汽车加气经营企业及其他燃气经营企业,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州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页脚内容2第七条负责初审的燃气主管部门,自收到企业提出的申请后应及时组织现场查勘,核实申报材料真实性,提出初审意见。

负责审核的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初审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审核意见。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的通知-鄂建[2007]77号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的通知-鄂建[2007]77号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的通知(鄂建[2007]77号)各市、州、县建委(建设局),武汉市城市管理局:根据国务院第412号令、建设部第315号令和新修订的《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我省燃气管理实施经营许可制度。

为规范燃气市场经营秩序,加强经营许可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燃气经营许可审批机关各市、州、直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燃气经营许可的审批机关,具体负责燃气经营许可的实施工作,也可依法委托燃气管理机构办理燃气经营许可审批的具体工作。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燃气经营许可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二、燃气经营许可审批项目1、燃气经营许可证审批;2、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审批;3、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三、燃气经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1、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经营企业及压缩天然气经营企业(母站);2、燃气经营企业设立的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液化石油气汽车加气站、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子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

四、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一)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2、建设项目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3、燃气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和消防要求。

从事液化石油气的经营企业还应有接卸、残液回收等生产设施。

工程竣工后,应通过验收、备案、存档;4、有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的操作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5、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及偿债能力、抗风险能力;6、有完善的经营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应急预案及相应的抢险组织、人员、设备、仪表、通讯工具;7、有包括建设、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并有专人保管;8、有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9、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规定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淄博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文件淄公燃发〔2011〕128号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高新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各燃气经营企业: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燃热字〔2011〕1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做好贯彻执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原《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对燃气经营许可的范围、条件等做出了调整,进一步提高了经营许可门槛,特别是对企业人员从业资格、企业注册资本金等方面有了更高的要求,明确了燃气经营许可就位与换证工作的要求和时限。

各燃气经营企业要提高认识,切实增强燃气经营许可就位与换证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对照新《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认真自查,达不到新标准要求的要抓紧补充、就位,并按照新《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等要求于4月底前向当地燃气管理部门报送经营许可资料,办理燃气经营许可就位与换证工作。

各区县、高新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好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企业的许可就位与换证工作,把握好新《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条件和具体要求,仔细审查、严格把关,于5月10日前将相关资料和审查意见报市公用局审批。

按照省厅要求,燃气经营许可就位与换证工作结束后,未换领新《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原许可证书一律作废,不得再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附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主题词:燃气许可管理办法通知淄博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办公室 2011年4月18日印发共印10份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燃热字[2011]10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有关市行业主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规范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加强燃气经营市场监管,结合《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我省实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修定了《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晋建城字〔2012〕114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太原市城乡管委、大同市市政管委:为规范全省城镇燃气经营活动,提高城镇燃气行业运营水平和服务质量。

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镇燃气经营活动,保障燃气安全,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实施对燃气经营许可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镇燃气企业,是指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各类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监督管理。

设区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公用、城乡管理,以下简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监督管理。

第四条城镇燃气企业应当按规定向有管辖权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在经营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五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

设区市的城镇管道燃气(包括人工煤气、天然气、煤层气等)企业、CNG 加气母站、LNG生产储配及LNG加气站企业,由设区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它城镇燃气企业,由设区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设区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经营许可审批同意后的30日内,将批准文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及《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范本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及《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范本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及《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范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3.16•【字号】粤建城函[2011]139号•【施行日期】2011.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及《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范本的通知(粤建城函〔2011〕139号)各地级以上市燃气主管部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和新修订的《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的规定,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证制度的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的内容和格式各市燃气主管部门要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范本(见附件一)的内容和格式,进行印刷。

二、统一《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的内容和格式《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范本的内容和格式见附件二,各市要将《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电子版)挂在公开的网站上,并告知燃气企业通过网上下载方式获取。

三、燃气企业行政许可和换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对燃气经营企业实施准入行政许可,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其中《燃气经营许可证》(正本)必须公开悬挂在企业经营场所。

同时,对已有经营合格的燃气经营企业要根据新规定,分批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换证。

四、燃气经营许可证书按下列要求统一编号(一)广东行政区划编码序号:广州:01 湛江:08 阳江:15韶关:02 茂名:09 清远:16深圳:03 肇庆:10 东莞:17珠海:04 惠州:11 中山:18汕头:05 梅州:12 潮州:19佛山:06 汕尾:13 揭阳:20江门:07 河源:14 云浮:21(二)证书编号的格式为:粤建燃证字01-0001号行政区发证划编号顺序号发证顺序号:按照颁发证书时间的先后顺序以阿拉伯数字编号,从0001开始,到0002、0003……。

陕西省燃气经营许可证

陕西省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经营许可证换证
申请表
申请企业(公章)
申报日期
榆林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制
一、燃气企业基本情况
二、担任职务的企业主要人员
三、审批情况
陕西省燃气企业办理经营许可现场检查情况表
编号:
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及《实施<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办法》、国务院《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和GB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156-201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T28885-2012《燃气服务导则》等规范标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对燃气企业相关审批手续、燃气工程资料、经营场所、燃气设施设备、生产工艺、安全间距、安全管理等进行了现场检查。

企业名称:企业法定代表人:
经营类别:规模:
企业地址:
企业负责人: 检查人:
年月日
《燃气企业经营许可》审查意见及参会人员名单审查企业名称:
年月日。

江苏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和供应许可证管理办法

江苏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和供应许可证管理办法

江苏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和供应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瓶装燃气安全管理,规范瓶装燃气经营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瓶装燃气经营、供应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均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发证审批工作的监督管理;设区市、县(市)建设(市政公用)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许可证的发证及管理工作.第四条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企业必须取得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江苏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从事瓶装燃气供应的站点必须取得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江苏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瓶装燃气供应活动。

第五条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贮存、充装、供应设施,并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管理、技术人员;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万元,技术负责人具有化工、燃气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管理、技术、作业人员接受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四)有固定的、符合消防等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五)有相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经营管理制度;(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一)江苏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企业法人代表和安全技术负责人的职务、职称等证明;(三)瓶装燃气经营设施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经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认可);(四)气源来源情况;(五)资产证明材料,管理、技术人员的配备情况(附劳动人事部门签证的劳动合同);(六)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的配备情况(附劳动人事部门签证的劳动合同);(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企业章程和服务规范;(八)其他有关文件和证明。

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申报企业:(公章)申报类别:填报日期:年月日填表须知一、本表适用于燃气企业申请经营许可及核定、换证和经营许可延续。

二、本表要求企业如实逐项用计算机填写打印,表内的选择项,应在选项框内写“√”,表内没有内容填写的,应写“无”,不得有空项和涂改。

三、本表数字均使用阿拉伯数字:除万元、%保留一位小数外,其余均为整数。

五、申请人需要在填写本表之外附有关材料装订成册提报审批部门。

企业申请经营许可类别一、企业基本情况在内。

2.近三年销售量:是指从企业申请当年往前倒推三年,企业申请当年的销售量不计在内。

二、企业简介三、企业组织机构框图四、企业法人简历2.相片使用1寸免冠正面证件照。

3.管理资历为从事燃气管理工作年限。

表7五、企业经营负责人简历2.相片使用1寸免冠正面证件照。

3.管理资历为从事燃气管理工作年限。

表8六、企业技术负责人简历2.相片使用1寸免冠正面证件照。

3.管理资历为从事燃气技术管理工作年限。

七、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简历2.相片使用1寸免冠正面证件照。

3.管理资历为从事燃气管理工作年限。

八、企业财务负责人简历2.相片使用1寸免冠正面证件照。

3.管理资历为从事燃气管理工作年限。

九、企业有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名单表12十、企业燃气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2.证书编号包括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从业资格证书、上岗工作证、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等各类证书的编号。

14十一、安全管理人员2.证书编号包括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上岗工作证书等各类证书的编号。

15十二、运行、维护及抢修人员2.证书编号包括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上岗工作证书等各类证书的编号。

16表15十三、抢险抢修设备机具17表16十四、企业现有或租赁的主要燃气设施18表16十五、企业申报材料目录表17审查审批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1.10.27•【文号】建城[2011]174号•【施行日期】2011.10.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的通知(建城〔2011〕17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天津市、上海市建设交通委,重庆市经信委、商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各一份,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燃气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格式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规定。

二、《燃气经营许可证》正本应当载明企业拟工商登记的名称,登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经营类别(管道燃气〈气源种类〉、瓶装燃气〈气源种类〉、燃气汽车加气站〈气源种类〉、其他类),经营区域(可设附件),许可证编号,发证部门,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限等事项。

《燃气经营许可证》副本除载明正本相关内容外,还应载明持证说明、变更记录等内容。

三、《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由省级燃气管理部门确定。

四、《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由发证部门根据以下方法统一编制:燃气经营企业所在地省级简称+发证年份编号+副省级或地级城市(地区)编号+县(县级市、区等)编号+流水号+经营类别代码,具体编排方法如下:(一)省级简称:许可证编号首位是燃气经营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如四川简称为“川”,北京简称为“京”,重庆简称为“渝”,上海简称为“沪”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见附件3)。

(二)发证年份编号:使用《燃气经营许可证》发证年份作为编号,四位数,如发证年份是2011年,发证年份编号即为“2011”。

(三)副省级或地级城市(地区)编号:代表燃气经营企业所在副省级或地级城市(地区)的编号,两位数,从01到99,由省级燃气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湖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湘建城〔2012〕183号)

《湖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湘建城〔2012〕183号)

湖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燃气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秩序,保障燃气供应,维护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燃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实施燃气经营许可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省燃气经营许可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或公用事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城镇燃气企业必须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以及销售活动。

第五条燃气经营分为管道燃气经营、瓶装燃气经营、燃气汽车加气经营和其他燃气经营四个类别。

按照经营方式和规模实行分级燃气经营许可。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供气能力1万户(含1万户)或日供气规模3万立方米(含3万立方米)以上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和储罐总容量400立方米以上(含400立方米)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初审后,经市州燃气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供气能力1万户以下或日供气规模低于3万立方米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储罐总容量400立方米以下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汽车加气经营企业及其他燃气经营企业,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州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负责初审的燃气主管部门,自收到企业提出的申请后应及时组织现场查勘,核实申报材料真实性,提出初审意见。

负责审核的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初审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审核意见。

河南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河南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河南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等城镇燃气经营的企业及其设立的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必须遵守本办法。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燃气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省辖市、县(市)燃气主管部门按照分工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许可及管理工作。

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许可管理。

省辖市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须经省辖市燃气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发;单独在省辖市新区、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新发展区域内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由省辖市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省辖市从事瓶装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经营的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由省辖市燃气主管部门核发。

县(市)从事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经营的企业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须经所在县(市)燃气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由省辖市燃气主管部门核发。

燃气经营企业设立的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包括具备气瓶储存功能的瓶装燃气供应站和不具备气瓶储存功能的代客换气点)的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市、县燃气主管部门核发。

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一企(站)一证。

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设立的瓶装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经营企业须依法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

从事城镇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燃气汽车加气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2.有稳定的并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3.有固定的、符合消防等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4.燃气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燃气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生产设施,凡液化石油气含有残液组份须设有残液回收装置;5.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燃气企业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燃气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燃气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日供气能力低于10万立方米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日供气能力10万立方米以上的管道燃气企业燃气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燃气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燃气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燃气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1.17•【字号】津城管公用〔2023〕10号•【施行日期】2023.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燃气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方案的通知津城管公用〔2023〕10号各区城市管理委,各燃气经营企业,各相关单位:为做好《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实施工作,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现将《天津市〈燃气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23年1月17日天津市《燃气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规范燃气经营企业经营行为,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提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实效,巩固行业安全稳定局面,推进本市燃气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开展全市《燃气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管理和燃气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统筹发展和安全,依法依规加强燃气行业管理,完善燃气市场准入退出机制,规范燃气经营行为,提升燃气行业科学化、法制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

二、组织领导成立天津市燃气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刘启阁市公用事业局党组书记、局长副组长:郝学华市城市管理委副主任翟千德市城市管理委二级巡视员成员:市城市管理委政务服务处、政策法规处、执法监督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市公用事业局供热燃气处、政策法规处,市供热燃气管理事务中心,市燃气协会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公用事业局供热燃气处,办公室主任由市公用事业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同志联席办公。

三、工作分工依据《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要求,对全市范围内168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企业开展换证工作。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建委、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加强燃气经营市场监管,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严格履行燃气经营许可职能。

国家实行了燃气经营许可证制度,是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赋予了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的行政审批职能,也是政府对燃气行业实施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手段。

本《办法》规定燃气经营许可,实行县(市)、设区市审查审批,报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所属县、县级市报市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各地必须严格遵守审查审批制度。

本《办法》将燃气专项规划和依据燃气专项规划划定的经营区域,作为企业经营许可的前置条件,从制度上把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规范在一定的区域和范围以内,从源头上杜绝无序竞争现象和燃气安全隐患。

经营区域划分要统筹兼顾、科学安排,原来各地已审批的燃气经营企业,凡规模过小、发展较慢、经营不善、有安全隐患、屡次发生安全事故的,能合并的合并。

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从保民生、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燃气经营许可证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从严把关,切实抓好燃气经营许可证审查换证工作。

本《办法》对燃气经营许可的范围、条件、标准、审查审批程序等都做了明确规定,全省所有燃气经营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执行。

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2006年修正)

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2006年修正)

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200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6.10.12•【字号】•【施行日期】1997.02.2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1996年11月21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7年2月21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06年6月8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8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的安全使用,维护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管理工作,并直接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范围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其他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物价、公安、交通、环保、工商、质量技术监督、规划、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应依法按照职责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在燃气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六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遵循建设供气管网必须安全、高效、节约的原则,编制燃气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建设燃气工程,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同步配套建设燃气设施。

燃气企业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

燃气企业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

燃气企业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一)申办燃气经营许可证需提交以下资料:1.申办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2.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电子文档1份);3.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说明,申请的燃气经营类别和经营区域,企业实施燃气发展规划的具体方案;4.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任职文件、聘任合同、缴纳社保和工伤保险凭证等)、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6.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7.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燃气设施总平面布置竣工图,管道供气区域平面图,有相应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并经当地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的安全评价报告书及备案的回执文件;8.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槽车(船)检测合格报告书原件及复印件,燃气充装企业要提供《气体充装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9.企业的气源情况:燃气质量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10.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原件及复印件,主要包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设备设施(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经所在地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的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11.瓶装燃气充装企业所属的瓶装燃气供应站(瓶装燃气便民服务点)的备案登记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1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燃气经营许可证延续换证需提交以下资料:1.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4份,电子文档1份。

表格在揭阳建设网〈/〉表格下载栏下载,电子文档发送到邮箱:cjk@)。

2.燃气经营许可证延续换证申请报告(原件2份),申请报告内容包括:①企业运行情况(包括供应规模、燃气用户数量、上一年度燃气销售总量、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应急管理等)。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燃气经营许可证》和《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燃气经营许可证》和《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燃气经营许可证》和《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11.29•【字号】豫建城[2011]57号•【施行日期】2011.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燃气经营许可证》和《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建城〔2011〕57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的通知》(建城〔2011〕17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燃气经营许可证》和《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发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和《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分别包括正本和副本各一份,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燃气经营许可证》和《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由我厅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确定的格式统一印制,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燃气主管部门根据上报我厅备案的燃气企业数量领取证书。

二、《燃气经营许可证》正本载明企业拟工商登记的名称,登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经营类别(管道燃气〈气源种类〉、瓶装燃气储灌站〈气源种类〉、燃气汽车加气站〈气源种类〉、其他类),经营区域(可设附件),许可证编号,发证部门,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限等事项。

《燃气经营许可证》副本除载明正本相关内容外,还载明持证说明、变更记录、动态考核记录等内容。

《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应载明设立分销站点的企业名称、分销站点地址、负责人姓名、经营类别(具备储气功能的瓶装燃气供应站和不具备储气功能的代客换气点)、许可证编号、发证部门、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限等内容。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4.26•【字号】晋建城字[2012]114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建城字〔2012〕114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太原市城乡管委、大同市市政管委:为规范全省城镇燃气经营活动,提高城镇燃气行业运营水平和服务质量。

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镇燃气经营活动,保障燃气安全,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实施对燃气经营许可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镇燃气企业,是指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各类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监督管理。

设区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公用、城乡管理,以下简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监督管理。

第四条城镇燃气企业应当按规定向有管辖权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在经营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五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

设区市的城镇管道燃气(包括人工煤气、天然气、煤层气等)企业、CNG加气母站、LNG生产储配及LNG加气站企业,由设区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燃气经营许可证换证
申请表
申请企业(公章)
申报日期
榆林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制
一、燃气企业基本情况
二、担任职务的企业主要人员
三、审批情况
陕西省燃气企业办理经营许可现场检查情况表
编号:
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及《实施<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办法》、国务院《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和GB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156-201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T28885-2012《燃气服务导则》等规范标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对燃气企业相关审批手续、燃气工程资料、经营场所、燃气设施设备、生产工艺、安全间距、安全管理等进行了现场检查。

企业名称:企业法定代表人:
经营类别:规模:
企业地址:
企业负责人: 检查人:
年月日
《燃气企业经营许可》审查意见及参会人员名单审查企业名称:
年月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