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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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申请表

 公司注册申请表

说明1、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字;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

2、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未注明复印件的即为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3、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章程、决议等文件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登记业务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相关材料并使用。

4、申请人通过电子化登记系统上传的手写签名申请材料图片或影像(印)件,在登记机关审核后,需将纸质资料送达登记注册窗口存档。

电子化存档能够满足档案管理要求的,登记机关可以免除申请人提交相关纸质材料。

5、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参照申请书中申请人的注,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涉及代签文书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且授权人应亲笔签字。

6、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为外文的,应附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由翻译单位注明“翻译准确”,并提交翻译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7、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下列人员进行实名验证。

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

8、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在2020年1月1日《外商投资法》实施后,未调整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的,在2024年12月31日前的过渡期内申请办理变更、备案、注销登记时,继续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中有关变更、备案、注销的文书和材料规范要求办理。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4号]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4号]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4号)《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八日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规范公司的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对公司注册资本进行登记管理。

公司登记机关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审查公司注册资本,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予以核准;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不予核准。

第三条公司注册资本数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公司设立登记或者变更注册资本时提交的验资证明,须由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出具。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验资证明由验资报告及附件组成。

验资报告应当以文字报告的形式确切地表述验证的内容。

验资报告须由注册会计师签字或者盖章、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

第六条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或者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应当在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第七条注册资本中以货币出资的,股东应当将其认缴的出资足额存入新设立公司所在地银行的“专用帐户”。

公司成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专用帐户”内的资金。

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一、公司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外国投资者的,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

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认证。

外国自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经中国使(领)馆签证并经中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入境手续的护照的,经原件核对后,无需公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

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认证。

◆股东、发起人为其他类型法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流程及注意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流程及注意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流程及注意事项关于XXX设立流程及注意事项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经过前期筹备、签订发起人协议、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起草公司章程、缴纳出资、召开发起人会议、申请设立登记、开业前其他准备工作等流程,现就各项流程及注意事项作简要说明:一、前期筹备工作组建发起人筹备会议或筹备组是公司发起设立的起点,只有发起人按照法律规定做好筹备会议,公司的设立才能顺利进行下去。

(一)审查发起人的资格,确定发起人审查发起人资格时,应注意以下几点: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此处的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发起人中应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作为发起人需有关部门批准的,必须在审批得到核准后才能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二)拟定公司的组建方案设立公司必定会有一定的投资方向,发起人筹备会议有必要约请一些专业机构对公司的投资项目进行市场调查并做出可行性阐发,以最终确立公司的投资方向和谋划规划,从而拟定公司各方面的放置。

拟定的组建方案普通包括以下内容:投入股分有限公司的资产、人力资源放置及组织结构框架;对资金投向及可行性进行阐发,进行效益预测。

(三)组织发起人筹备委员会(或筹备组)虽然发起设立不会涉及到向社会募集资本,但其设立仍会经历一段较长的时间。

这段期间的工作既繁琐又复杂,所以有必要组建一个专门负责这些具体工作的委员会。

在确定发起人后,发起人可以提议并推荐人员组成筹备委员会,负责按照发起人的意思来完成具体工作。

(四)约请中介机构公司在设立过程中会涉及到许多专业性的程序,例如验资、出具法律意见书等相关文书的编制。

这些专业性较强的程序对于发起人来说是完成不了的,所以,在公司设立过程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聘请相关中介机构。

一般来说,需要聘请的中介机构主要有:聘请经验丰富的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顾问,并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约请资产评价机构进行资产评价(非货币出资时),出具资产评价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经营效益进行预测、验资等;聘请咨询机构和财务顾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最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52015-01-29作者: Daisy来源: 法律快车分享到:75核心内容:2015适用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是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修订,并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

最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全文共有十一章八十四条,删去了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企业年度检验等规定,对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电子营业执照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全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

第二章登记管辖第六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外商投资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企业改制所需资料

企业改制所需资料

企业改制所需资料(一)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一人有限公司),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主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复,职工(代表)大会决议;3、公司章程(提交打印件一份,请全体股东亲笔签字;有法人股东的,要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4、产权界定文件(集体所有制企业或产权不清晰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5、原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并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6、验资报告;股东新增投资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及法定验资机构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进行验证的报告;7、股东资格证明;8、《指定(委托)书》;9、《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10、改制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联营企业改制时除应提交各联营方同意改制的批复外,均应参照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程序提交文件、证件(涉及国有资产交易的应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二)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公司章程(提交原件一份,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盖公章);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董事长的指定或委派文件;4、验资报告;5、《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6、改制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7、《指定(委托)书》。

2017企业工商登记管理条例「全文」

2017企业工商登记管理条例「全文」

2017企业工商登记管理条例「全文」公司企业法人资格的登记,都需要到工商局进行登记。

其中的法律依据就是工商登记管理条例。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2017企业工商登记管理条例【全文】,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

第二章登记管辖第六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外商投资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八条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5.12.18•【文号】国务院令第451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

第二章登记管辖第六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外商投资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

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

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1992.05.15•【文号】体改生[1992]31号•【施行日期】1992.05.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正文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1992年5月15日国家体改委等,体改生〔1992〕3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指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二条公司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规范意见(以下简称本规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督。

公司应遵守《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体改生〔1992〕30号)及其配套政策。

第三条公司的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依法受到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侵犯或者非法干涉。

第四条公司不得成为其他营利性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

公司作为其他营利组织的有限责任股东时,对其他组织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但投资公司和政府授权部门批准的控股公司可不受此限。

第五条公司名称中应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并应符合企业法人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第六条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二章设立第七条公司可以采取发起方式或募集方式设立。

采取发起方式设立,公司股份由发起人认购,不向发起人之外的任何人募集股份。

国家大型建设项目方可采用发起方式设立公司。

募集方式包括定向募集和社会募集两种。

采取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公司发行的股份除由发起人认购外,其余股份不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但可以向其他法人发行部分股份,经批准也可以向本公司内部职工发行部分股份。

采取社会募集方式设立,公司发行的股份除由发起人认购外,其余股份应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采取发起方式设立和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称为定向募集公司;采取社会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称为社会募集公司。

法人变更申请报告范文3篇

法人变更申请报告范文3篇

法⼈变更申请报告范⽂3篇申办个体⼯商户《营业执照》⼿续和程序办照应提供的⼿续:①本⼈⾝份证明,⽣产经营场地证明,向⼯商部门领取的《个体⼯商户申请开业登记表》;②申请从事技术性修理⾏业的应有技术考核证明;③申请从事机动车船客货运输的应出具⾏驶证、驾驶证、保险凭证;④申请从事饮⾷业、⾷品加⼯和销售的应出具卫⽣许可证;⑤申请从事资源开发、⼯程设计、建筑修缮、制造和修理计量器具、药品和烟草销售的应出具专项审批证明;⑥申请从事旅店业、刊刻业,寄卖和印刷业的应经当地公安机关同意;⑦请帮⼿、带学徒的应提交签订的合同副本。

申请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①申请企业变更登记注册书;经营者变更登记申请报告;法⼈企业申请变更(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企业住所、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型、主管单位、登记主管机关)的,要有主管单位批准⽂件或股东出资⼈(或合伙⼈)的决定证明。

②变更名称的,要有企业名称查询申请表;法⼈企业申请变更的,要有主管单位或股东出资⼈(或合伙⼈)修改后的企业章程。

③法⼈企业申请变更法定代表⼈的,要有主管单位或股东出资⼈(或合伙⼈)对原法定代表⼈的免职⽂件和对新任法定代表⼈的任职⽂件及新任命的法定代表⼈的⾝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登记表。

④法⼈企业申请变更注册资⾦的,要有主管单位或股东出资⼈(或合伙⼈)决定的批准⽂件及验资报告,涉及国有资产的需有国资部门证明;⾮法⼈企业的,要有资信证明。

⑤申请变更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需提供有关⾏政管理部门的批准⽂件或许可证。

⑥申请变更场地的,要有新场地证明。

⑦交回原执照正副本和法定代表⼈证书。

申请办理企业注册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①企业名称查询申请表。

②经营者登记注册的申请报告;申请法⼈企业的要有主管单位的批准⽂件或发起⼈协议书,主管单位是法⼈的,需提供其执照副本复印件,申请企业登记注册书。

申请法⼈企业的需要有企业法⼈章程,有主管单位的需有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企业章程,设⽴公司的应有股东签名盖章的企业章程。

公司登记管理规定(4篇)

公司登记管理规定(4篇)

公司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的登记管理,规范公司行为,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登记管理规定适用于在国家规定范围内设立或变更公司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登记管理工作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

第四条公司应当依法进行登记,并按照登记文件和登记资料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条公司登记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便捷高效、诚实守信、公正廉洁的原则。

第二章公司设立登记第六条公司设立登记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依法独立自主,自行决定设立或者变更的有关决策。

第七条公司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一)公司设立申请书;(二)公司章程;(三)公司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四)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五)公司设立的场所证明文件;(六)公司设立的公告或者通知;(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第八条公司设立登记应当依法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公司设立登记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依法完成登记,发放营业执照。

第十条公司设立登记机关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公司设立申请,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三章公司变更登记第十一条公司变更登记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及时报告变更事项。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变更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公司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一)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二)公司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三)公司新的章程或者合同;(四)股东决议或者合同变更的证明文件;(五)公司变更登记公告。

第十四条公司变更登记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依法完成登记,发放变更登记证书。

第十五条公司变更登记机关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公司变更申请,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四章公司注销登记第十六条公司注销登记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及时报告注销事项。

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问:请问注册化工原料公司需要哪些资料
答: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公司章程;
(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5)验资报告;
(6)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
(7)经理的任职文件;
(8)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的任职证明;
(9)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10)住所使用证明;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13)公司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发布部门】国务院【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666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发布时间】2016-02-06【生效时间】2016-03-01【关键词】劳工,商业道德【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是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的条例。

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自2016年03月0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

第二章登记管辖第六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外商投资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公司法》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公司住所。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活动是由发起人进行的,没有发起人,就不可能设立公司。

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公司存在及对外信用的基础在于公司资本。

为了保护股东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各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要求极为严格,除要求公司设立时必须拥有一定的资本外,还对该资本的最低限额作了统一规定,以确保公司成立之后的经营规模及对外承担财产责任的能力达到一个最基本的限额。

我国《公司法》也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为了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条件、程序作了严格规定。

因此,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公司股份发行、筹办事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用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进行,因此在发起设立情况下,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共同制定;在募集设立情况下,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定,必须经创立大会通过。

工商局登记资料明细

工商局登记资料明细

一、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董事5、.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法9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依照1《.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参照本规范提供有关材料。

【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纪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4.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出席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的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

5.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发起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企业改制所需资料

企业改制所需资料

枯藤老树昏鸦,小桥流水人家,古道西风瘦马。

夕阳西下,断肠人在天涯。

企业改制所需资料(一)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一人有限公司),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主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复,职工(代表)大会决议;3、公司章程(提交打印件一份,请全体股东亲笔签字;有法人股东的,要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4、产权界定文件(集体所有制企业或产权不清晰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5、原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并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6、验资报告;股东新增投资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及法定验资机构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进行验证的报告;7、股东资格证明;8、《指定(委托)书》;9、《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10、改制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联营企业改制时除应提交各联营方同意改制的批复外,均应参照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程序提交文件、证件(涉及国有资产交易的应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二)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

第二章登记管辖第六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一)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二)国务院授权投资的公司;(三)国务院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单独投资或者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四)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五)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其他公司,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公司;(三)国务院授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单独或者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登记的公司。

第八条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的登记,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

第三章登记事项第九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3号]

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3号]

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3号)《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一九九八年一月七日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登记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设立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和程序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得称“公司”。

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非公司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管理。

第三条公司的登记机关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市(含自治州,下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地区、盟及大中城市所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保税区、各类开发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没有公司登记权,不得登记注册公司。

住所设在直辖市所属区内的公司,除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以外,由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公司登记管辖范围,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结合本省情况,参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辖权的划分原则,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条保税区、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4〕67号文件改建为的分局,可以受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书面委托,核准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并核发盖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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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3.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大会是指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前,由认股人参加,决定是否设立公司并决定公司设立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的会议。

创立大会的决议事项应包括: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成员;选举监事会成员;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创立大会有权依法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4.公司章程;
5.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发起人在筹办公司的过程中所使用的费用,出自公司财产。

如果发起人虚报或滥用筹办费用,会使公司财产减少,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应当对筹办公司的财务进行审计。

6.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为经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

其验资证明是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验资报告中应当载明股东名称或姓名、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额、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等内容。

其中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同时提交有关的财产评估报告和依法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有关文件。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7.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是证明发起人法人资格的文件。

发起人是企业法人的,应提交加盖其登记主管机关印章的执照复印件;发起人是其他法人的,应提交能够证明其法人资格的有关文件。

如社团法人需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发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明。

8.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是其《居民身份证》,因此应提交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由股东大会决议,由符合法定表决权的股东签名或盖章。

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因此应提交董事会关于聘任公司经理的董事会决议或聘任书。

9.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公司的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应提交董事会决议。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应提交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时,首先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公司登记机关对符合规定、准予使用的名称,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预先核准的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11.公司住所证明;
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是租赁的,应提交房主的房产证明文件和租赁协议。

房产证明文件应是《房屋产权登记证》复印件,在建房也可以是有关房产的投资证明、开工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住所是发起人作为股份投入使用的,应提交发起人的《房屋产权登记证》复印件及其他有关房产证明文件,并应提交发起人出具的出资说明。

12.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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