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菊打官司”与“邱氏鼠药案”(权利冲突)
秋菊打官司的法律反思
秋菊打官司的法律反思 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法律意识的觉醒--《秋菊打官司》的法律反思摘要:秋菊,一位普通的乡村妇女,为讨说法不辞艰辛依次到县里、市里申诉。
最终结果却与她的期望相反。
这一部带给我们的,不仅是文艺上的享受,更多的是深思。
思考秋菊的法律意识,考究当代人的法律意识,涉及了法律意识薄弱的讨论以及普法的相关内容。
关键词:法律意识讨说法人情法律效率法治正文:故事发生在中国西北的一个小山村里面。
秋菊的丈夫王庆来因承包地的事与村长发生了争执,被村长一脚踢中了要害,导致卧伤在床无法劳动。
秋菊于是找村长要求道歉遭到拒绝。
在李公安调解下村长同意赔偿,但态度傲慢把钱丢到地上。
秋菊不服,依次上诉到县公安局和市公安局,无果,在严局长帮助下委托了律师走上司法程序。
年三十晚,秋菊难产,最终在村长帮助下才顺利产下一名男婴。
本想就此不再计较,却在男婴满月的那天,警车到了村庄,将村长带走了。
追着警车,秋菊只剩一脸茫然。
我们不禁想问,谁错了秋菊的丈夫被村长踢了,心里一直想要个说法,这是她心里最质朴的渴求,她没错。
各公安局或者公安做的调解,是对村长面子的处处照顾,最终是对公家和私家双重利益的小心维护,反映的是“村长的面子”对中国行政体制运作和基层秩序维护的双重意义[1],也没错。
法律不近人情,公正判决,将伤人的村长依法拘留,也没错。
只是当这些都纠结在一起时,人情出现了,便出现了差错。
秋菊一路坚持讨要说法,即使大腹便便依然带上家里的辣子去卖,到县里、市里去上诉,似乎她已经知道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但是当她追着警车时的茫然便可知道,她对法律并不了解,更何谈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意识而即使在秋菊“讨要说法”的过程中,人情社会的影子依然十分浓烈。
首先,秋菊不理解案件的性质,也不清楚司法程序。
本来村长踢人了导致了轻伤,只是单纯的民事案件,可以通过调解来解决。
《秋菊打官司》案、邱氏鼠药案和言论自由
《秋菊打官司》案、邱氏鼠药案和言论自由近年来,中国社会发生了一系列备受关注的法律案件,其中《秋菊打官司》案和邱氏鼠药案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对言论自由的思考。
这两起案件在不同层面上挑战了我国的法律体系,并引发了人们对言论自由权力与责任之间平衡的思考。
《秋菊打官司》是一部影片,讲述了一个妇女秋菊因家庭暴力而诉诸法律的故事。
这部电影深入揭示了当时中国司法体系面临的问题,描绘了社会亲历者面临的种种困境。
然而,影片在当时并未获得放映许可,因为其对社会现象的真实呈现可能引发公众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
这一事件引发了人们对审查制度和言论自由之间的平衡问题的思考。
邱氏鼠药案是近几年备受瞩目的一起法律纠纷。
邱某发现他的餐馆被中介机构和餐饮评级平台恶意诋毁,于是他决定以自己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名声。
邱某使用了鼠药来污染自家餐厅,以此迫使中介机构删除对他名誉的负面评价。
这一行为引发了广泛的争议,人们开始思考个人维权与道德底线之间的平衡。
一方面,个人维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但行使权利的方式必须符合法律和社会伦理。
邱氏鼠药案引发的讨论使人们开始关注如何平衡个人权利与社会道德底线,以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稳定。
这两起案件都涉及到言论自由的范畴。
言论自由是人们表达意见、思想和观点的基本权利,也是民主社会的基石之一。
在秋菊打官司案中,作品的被审查和待审查的问题体现了媒体和艺术表达领域对言论自由的制约。
而在邱氏鼠药案中,人们对邱某行为的讨论也是为了维护权利行使的合理性。
然而,作为维持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言论自由并非是完全无限制的。
言论自由也需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因为滥用言论自由可能导致社会混乱和对他人的伤害。
正因如此,有人开始质疑言论自由与社会责任之间的平衡问题,并提出对言论自由的限制。
对于这一问题,我们需要综合考虑个人权利、社会稳定和法律规定等多个方面。
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也是重要的。
在当前社会背景下,我们需要认识到言论自由的力量和限制,平衡个人权利与社会责任,以实现言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和谐统一。
《秋菊打官司》观后感
《秋菊打官司》观后感《秋菊打官司》观后感 1在1980年代的中国关中地区的某个农村,一个笑话引发了一场刑事案件,随后受害人的家属秋菊试图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个问题,结果引发了整个村落对于秋菊的“公愤”和“鄙视”,虽然最后她赢了官司但是却彻底的输了人情,她被看作一个另类的人。
秋菊的丈夫因为嘲笑村长媳妇只会生女孩子,结果遭到村长的拳打脚踢,被踢到了命根子。
故事开始了,秋菊(巩俐饰演)带着家人一起给丈夫诊断,结果发现伤势严重。
秋菊回村后马上找到村长要求道歉和赔偿。
村长认为自己是村长,又是长辈对于胡言乱语的后辈有权用拳打脚踢来教育一番,拒绝赔偿更拒绝道歉。
秋菊于是开始第一次申张公义的上访,他来到了乡派出所的李干事,李干事在问明了情况后马上找到了村长,对双方的事情进行了调解处理,要求村长赔偿200元。
秋菊去拿钱却遭到了村长的无理对待,村长从长辈角度让秋菊给自己道歉。
秋菊愤怒开始第二次的奔波,他到了县里公安局,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和乡公安局一样,并同时让李干事转达,李干事为了息事宁人大事化了,自己购置了礼品谎称是村长对于秋菊的赔礼道歉,结果被秋菊识破,秋菊不服开始了再一次的投诉,市公安局的领导亲自接见了秋菊,并进行了处理,结果和前两次相差无几,但是由于办事人员疏忽,直接把给秋菊的处理结果寄发到了村长家里,秋菊怀疑并且不服。
这个时候市公安局领导告诉她要找律师开始打官司,直接对市公安局提起行政诉讼。
秋菊却因为被告方是对自己有恩的市公安局领导而不愿意对簿公堂。
律师和公安局长一起说服了她,案件审理的结果是败诉,维持了市公安局的判决。
秋菊仍然不服,直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二审申请,二审法院经过调查认定公安局的处理决定是对于事实的定性不清,村长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轻微伤害,撤销公安局的处理决定并建议对村长作出行政拘留的决定。
这个时候一件意外的事情发生了:秋菊难产,整个村子又是穷乡僻壤离县医院很远,村里的人又计划全部去看秦腔。
权利冲突的制约_均衡和言论自由优先配置质疑_省略_论_秋菊打官司_案_邱氏鼠药案
权利冲突的制约、均衡和言论自由优先配置质疑———也论《〈秋菊打官司〉案、邱氏鼠药案和言论自由》关今华Ξ内容提要:言论自由与人身权是两种同等重要的法律权利,不存在主次之分和何者优先问题。
言论自由优先配置不符合我国国情。
在案件处理中,对两种权利的冲突,应运用权利制约机制进行权利均衡,并侧重对弱者的保护,不宜多用权利制约的手段解决纠纷。
关键词:权利冲突 言论自由 人身权 苏力先生在《法学研究》1996年第十八卷第三期上刊登的《〈秋菊打官司〉案、邱氏鼠药案和言论自由》一文(以下简称苏文),选择了一个新的角度,着眼于中国当代社会的权利总体配置、言论自由的重要性、权利冲突的通约可行性及其对办案的参酌意义,对权利的配置及其相互性等问题,提出了一些独到的见解。
作者的新思路给法学界、司法界和律师界开拓了一个新的视野。
但是,对苏文提出的“初始权利配置给言论者”、言论自由“具有一种逻辑上的先在”,“近代社会的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言论自由’”,并由此得出言论自由取得优先权的观点,笔者不敢苟同。
苏文认为,言论自由与人身权进行配置产生权利的冲突时,“两个权利之间无法找到一个互不侵犯的界限”,而它们产生冲突可采取权利通约的办法加以解决的看法,笔者认为也值得商榷。
苏文运用权利配置理论,论证言论自由比肖像权、名誉权等人身权更为重要,并以贾案和邱案判例说明两案的诉讼请求对言论自由构成实质性的重大限制,赞扬受诉法院对这两个案件的处理,感到“中国法院开始从先前对事实问题的关注转向对法律问题的关注,法院的职能从仅仅重视解决纠纷转向了兼顾权利的配置”(见苏文的“结语”)。
笔者觉得这些论述并不客观,也不正确。
Ξ福建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律师、仲裁员。
笔者十几年来一直专门研究精神损害赔偿法,苏文的内容也在研究范围之内,并对其产生了极大的兴趣。
本文自1997年初开始酝酿起草,先后多次同法学界和实务界有识之士余文唐、蔡福华、郑亚度、关玉辉等人讨论苏文,大家一致认为应予以反驳。
《2024年要命的地方_《秋菊打官司》再解读》范文
《要命的地方_《秋菊打官司》再解读》篇一要命的地方_《秋菊打官司》再解读要命的地方:《秋菊打官司》再解读一、引言《秋菊打官司》是著名导演张艺谋执导的一部反映中国农村现实问题的电影。
影片通过讲述一个普通农村妇女秋菊为争取自己的权益而打官司的故事,生动地展示了农村社会中的法律意识、权力关系以及社会矛盾。
本文旨在通过对这部电影的再解读,深入探讨其中所揭示的“要命的地方”。
二、秋菊的“要命的地方”1. 法律意识的觉醒电影中,秋菊在遭受不公待遇后,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一行为体现了农村妇女法律意识的觉醒,也反映了中国社会法治进步的成果。
然而,这种法律意识的觉醒并非易事,它需要人们克服传统观念的束缚,勇敢地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正是秋菊所面临的“要命的地方”。
2. 权力关系的冲突在农村社会中,权力关系错综复杂。
秋菊在打官司的过程中,不仅要面对官僚主义的衙门作风,还要应对各种复杂的权力关系。
这些权力关系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使得秋菊的维权之路充满了困难和挑战。
这也是电影所要揭示的“要命的地方”。
3. 社会矛盾的反映《秋菊打官司》通过秋菊的维权经历,生动地反映了农村社会中的各种矛盾。
这些矛盾包括城乡差距、贫富分化、阶层分化等。
这些矛盾在秋菊的维权过程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使得观众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农村社会的现实问题。
这也是电影所要揭示的“要命的地方”。
三、从《秋菊打官司》看社会进步《秋菊打官司》虽然是一部反映农村现实问题的电影,但它也体现了中国社会的进步。
电影中,秋菊的维权行为得到了社会的关注和支持,这反映了社会对法治进步的期待和信心。
同时,电影也通过秋菊的坚持和努力,展示了人们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付出的努力和牺牲。
这些都体现了中国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发展。
四、结论《秋菊打官司》通过一个普通农村妇女的维权经历,生动地展示了农村社会中的法律意识、权力关系以及社会矛盾。
这部电影所揭示的“要命的地方”,不仅包括法律意识的觉醒、权力关系的冲突,还包括社会矛盾的反映。
“秋菊打官司”与“邱氏鼠药案”(权利冲突)
“秋菊打官司”与“邱氏鼠药案”(权利冲突)摄制组在陕西宝鸡进行纪实性摄影时,摄下了一位在场卖棉花糖的公民贾桂花的形象。
贾氏本人自称因“生理缺陷”(贾氏患过天花,脸上有麻子)从来“连照相都不愿”。
影片公映后,贾氏形象公之于众大约四秒钟左右(但并不能明显看出患天花的痕迹)。
有熟人嘲弄贾氏“成了明星”,“长得那样还上电影”;其子在校也遭人戏谑;这使贾氏极为痛苦。
为此,贾氏经律师代理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向《秋菊打官司》剧组所属的北京电影学院青年电影制片厂提出诉讼,认为《秋菊》剧组以盈利为目的(因电影是商业发行的)侵犯了她的肖像权,要求影片摄制者向其公开赔礼道歉,剪除影片拷贝上贾氏的镜头,同时赔偿贾氏精神损失费人民币8000元。
此案经过审理,海淀区法院于1994年12月8日作出了一审判决,认为《秋菊》剧组的行为不构成侵权,驳回贾氏的诉讼请求。
贾氏不服,上诉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苏力教授独具慧眼,挑中了这个案件,并认为该案属于“难办的案件”(hard case)。
由此引出的笔墨官司在这里暂且不谈,我以为,他的高明之处在于,他提出了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即权利冲突问题,而且是分层次看的,把问题上升到了宪法层面。
苏力教授认识到并假想出,冲突双方在宪法层面的对话,在他看来,支持文艺家和科学家的人们(包括他们自己)很快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为根据,提出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的根本性权利。
相反,支持贾氏或邱氏的人们完全可以很快以宪法第38条也有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为根据,提出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从来不是、在任何国家也不是绝对的。
在这里我们看到了中国式的基本权利冲突,同样也会是一种规范的冲突。
邱氏鼠药案是用来引发权利冲突议题的又一关键案例(Leading case)1:1995年2月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结的邱氏鼠药案。
邱满囤是河北省的一位公民,声称发明了一种诱杀老鼠的特效药,在这一技术的基础上,邱氏创建了一个颇有名气的老鼠药工厂。
《秋菊打官司》案、邱氏鼠药案和言论自由
《秋菊打官司》案、邱氏鼠药案和言论自由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探讨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几个典型案例:《秋菊打官司》案、邱氏鼠药案以及言论自由的相关问题。
通过对这些案例的深入剖析,我们可以观察到中国法治实践的多元性和复杂性,以及言论自由在其中的角色和限制。
这些案例不仅揭示了法律与社会、道德与伦理之间的微妙关系,也反映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成就与挑战。
《秋菊打官司》案是一起涉及农村妇女权益保护的行政诉讼案件,通过该案我们可以看到普通民众在维护自身权益时对法治的依赖和信任。
邱氏鼠药案则是一起涉及公共安全和市场监管的刑事案件,它凸显了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的重要作用。
而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在这些案例中也有所体现,它既是公民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渠道,也是监督政府行为、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通过对这些案例的综合分析,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理解中国法治建设的现状和未来发展方向,以及言论自由在其中的地位和作用。
这些案例也为我们提供了反思和改进法治实践的契机,以推动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和进步。
二、《秋菊打官司》案与言论自由《秋菊打官司》是一部深入人心的电影,不仅因为其生动的人物刻画和丰富的故事情节,更因为它巧妙地折射出了中国农村社会的真实面貌,以及个体在面对不公时如何寻求正义的过程。
电影中的“秋菊”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不畏艰难,层层上诉,最终实现了自己的诉求。
然而,这一案件也引发了关于言论自由与司法公正的深入讨论。
在电影中,秋菊的诉求并非简单的经济利益,更多的是为了争取自己的尊严和权利。
她坚信,只有通过法律途径,才能真正实现公正。
然而,在这个过程中,她也遭遇了各种困难和阻碍,包括来自官方的压力和社会的误解。
这些困难和阻碍,实际上都反映了现实生活中个体在追求司法公正时可能面临的各种困难。
与邱氏鼠药案相比,《秋菊打官司》案更多地涉及到言论自由和司法公正的问题。
在电影中,秋菊的诉求得到了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这也使得案件本身成为了一个公众事件。
秋菊打官司论文
对《秋菊打官司》中心矛盾的整理丁晓艳 20150963 艺术学院动画01《秋菊打官司》的舞台是中国西北的乡村,秋菊丈夫被村长打伤,秋菊因为村长的霸道不讲理而上诉打官司,然而却未能得到公平的“说法”,她又一次向更上级反应情况。
在最后一次上诉后,秋菊临盆时,有矛盾纠纷的村长却来帮助她,当孩子满月酒宴其乐融融之时,村长也应邀来访,公安却来把村长抓走了。
故事发人深省,结局耐人寻味。
《秋菊打官司》是1992年上映的,距今已有24年的电影作品了,当时的社会正处于改革开放颇有成效,农村以前的等级被打破,新的社会关系逐渐建立的时期,该影片前期的中心矛盾是村长和秋菊之间的纠纷,在这个矛盾发展的过程中又有城市与乡村文化的矛盾,秋菊和丈夫不同心态产生的矛盾,秋菊打官司的行为和农村人传统观念的矛盾......到了影片的结尾,这些矛盾一下子被秋菊孩子百天庆生会冲散了,但是村长突然被拘留又产生了一个新的矛盾——人情与法治的矛盾。
下面来意义解释。
秋菊和村长的矛盾是因为村长打伤了秋菊的丈夫,然而事情的起因并仅仅是人们所以为的土地纠纷问题,是因为秋菊丈夫也对村长恶意中伤,最终导致两方都不愿意低头认错,在村长看来是秋菊丈夫有错在先,而且自己是地位较高的人,不能如此轻易地低头认错;而秋菊依然受到了民主法治思想的影响,并不愿意在此事上迁就村长,为了争一口气走上上诉之路。
对于秋菊的行为看法不一,一说她反映了农村人自我意识的崛起,她执拗而勇气的精神值得人们去敬佩,然而秋菊对法治的认知也是模糊的,她的观念里,“他是村长,打几下是可以的”但是“不能往要命的地方打”。
她去打官司的原因不是想让法律的公正得以实现,而是想要从村长那里挣个理。
对于村长来说是对方的冒犯在先,而法律仅仅是遥远的条令,不会在自己的身边实现,所以法律对与这个村子的约束力远远不如千百年来的传统道德观念。
他们之间的冲突一定程度上也是传统观念和现代法制化建设的冲突,人们在平时的日常交往中常常会以传统的道德观念来首先决断,在不容易解决的时候才会让法律来介入。
读《秋菊打官司》有感
观《秋菊打官司》有感1992年,我国著名的导演张艺谋又一扛鼎之作《秋菊打官司》问世,他用朴素的画面简单的拍摄手法向人讲述了一个叫秋菊的农村妇女为了“讨个说法”而四处奔波告状的故事,影片中的叙事趣向简单,情节平凡,在画面与音效也丝毫没有技术上的突破,这不禁让不少期待张导又一惊世之和的影迷大跌眼睛,然而当它毫无争议的夺取世界最高级别奖之一——威尼斯金狮奖时,又不禁让人刮目相看了。
虽然影片的故事基础沿袭着传统的剧作结构,但张艺谋却是以一种“意大利新现实主义”的影像风格来完成整部作品的。
电影艺术不是生活的再现,而是生活的提炼与延续。
电影是生活的比喻,是生活的“渐近线”。
即使是最“接近”现实的意大利新现实主义,也不可能是生活的直接记录。
在我看来,它更多的是一种影像风格的创新。
而一种纪实化的影像风格与以冲突情节构建的叙事方式并不矛盾。
《秋菊打官司》就将二者完美地融合在了一起。
《秋菊打官司》的新现实主义的影像风格集中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实景拍摄。
摄制组通过大量的偷拍式的拍摄手段(甚至在影片放映后引来了官司),深入真实生活取景。
2.长镜头的运用。
全片以朴素的中近景长镜头为主体,镜头运动简洁。
3.非职业化的表演。
虽然影片选用了巩俐等明星,但巩俐却成功地扮演了一个农村妇女形象。
影片大量配角都选用了非职业演员。
4.方言运用。
陕西方言为影片增色不少。
综上所述,《秋菊打官司》综合运用了以冲突推动剧情发展的叙事方法与“新现实主义”的影像风格,记录了一个中国改革背景下的个人对其生活的“边际调整”过程。
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电影在记录社会制度变迁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
它以生动的故事使“不可感知”的抽象制度“可感化”,为我们的思考与研究提供了广阔的思路。
《秋菊打官司》影片讲述的是,秋菊的丈夫讥笑村长没有男孩子,村长把其丈夫踢成重伤,秋菊为得到村长的道歉逐级上告,其间村长却因送难产的秋菊去医院感动秋菊。
最后村长被公安局带走,秋菊很迷茫。
《秋菊打官司》案、邱氏鼠药案和言论自由
《秋菊打官司》案、邱氏鼠药案和言论自由近年来,中国社会在法治建设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人民对法律的认同度也日益提高。
然而,在司法领域仍存在着一些复杂的问题,例如审判不公、案情牵扯复杂、权益保障的不足等。
而《秋菊打官司》案和邱氏鼠药案无疑是中国司法实践中的两个典型案例,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深思。
《秋菊打官司》是中国文化大革命时期的一部文艺作品,该剧以秋菊为主角,通过她与官司的较量,揭示了当时中国司法体系中的腐败和不公。
这部剧揭示了法治的迷茫与法治精神的反思。
然而,虽然时间已经过去了几十年,但与《秋菊打官司》类似的司法不公问题在今天的中国仍然存在。
邱氏鼠药案是一起引起广泛关注的刑事案件。
邱氏是一家知名农药企业,在市场上享有很高的口碑。
然而,这家企业的鼠药产品中检测出了一种被世界卫生组织列为高度危险的农药成分,严重威胁了公众的生命安全。
该案的审判过程备受关注,也引发了社会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和法律公正的质疑。
在这两个典型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司法的两个问题:一是权益保障的不足,二是言论自由的限制。
首先,权益保障方面。
在《秋菊打官司》案中,秋菊作为一个普通农民,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不顾一切地与官司较量,并且通过冒险、智慧和勇气最终赢得了胜利。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类似的案例并不能得到公正的审判和有效的权益保护。
一些弱势群体面临着巨大的困境,难以获得法律的支持和公平待遇。
为了改变这种现状,我们需要加强法治意识,提升司法公正性,确保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其次,言论自由的限制。
在邱氏鼠药案中,此案的审判过程在公众中引发了广泛的争议,一些网民因为对审判结果的质疑而受到法律惩罚。
这引发了对言论自由的关注和担忧。
言论自由是一个民主社会的基本权利,它不仅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也促进了社会舆论的监督和智慧的共享。
我们应该尊重个人的言论权利,鼓励公民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批评,并通过法律手段保障其合法性。
同时,也需要严格依法打击那些散布谣言和破坏社会稳定的行为。
《秋菊打官司》影评
人情与法理冲突的现实风格与戏剧化描述简评《秋菊打官司》《秋菊打官司》以朴素的现实主义风格讲述了一个普通的农村妇女秋菊为了讨回心中的公道而坚持上诉的故事。
秋菊的丈夫因为土地的使用问题和村长起了争执,村长一气之下踢伤了对方的下身。
性格倔强的秋菊坚持要求村长“给个说法”,即向他们赔礼道歉,而村长碍于面子,不肯认错。
于是秋菊挺着大肚子到乡上告状,村长同意赔偿秋菊的经济损失。
然而村长将钱扔在地上羞辱秋菊,致使秋菊义无返顾地踏上了漫漫的告状之路。
秋菊先后到县里和市里告状,但结果都不能令她满意,最后她决定向法院起诉。
除夕夜里,秋菊难产,村长带领村民连夜将秋菊送到医院。
最终秋菊平安产下一名男婴,一家人对村长充满感激,不再提官司的事。
然而秋菊家庆贺孩子满月时,传来了尖厉的警笛声,村长被带走拘留15天,只剩下秋菊一脸茫然、不知所措。
这部影片在故事设置层面上仍是按照传统的剧作方式与技巧展开的。
影片以个人的命运变迁展示时代变革的大背景,从小处着手放眼大局;以一个小矛盾引出更多更大的矛盾甚至冲突,并以这些矛盾冲突的出现来推动情节发展。
我认为,秋菊那倔强要强的性格正是影片矛盾的根本来源。
当然,矛盾的制造是多方面的,若是没有爱面子、不肯认错的村长,情节也难以推动。
秋菊先是直接去找村长,但村长不肯认错,此时便产生了本片的第一个矛盾:秋菊与村长之间的矛盾。
于是秋菊到乡上告状,乡上李公安的调解使情节趋于缓和,但是此时村长侮辱性的行为激怒了秋菊,致使秋菊决定到县上告状,这时第一个矛盾的激化推动出现了第二个小高潮。
后来每一次的调解都不能令秋菊满意,于是每当调解结果出来时就会令矛盾进一步激化,从而产生新的高潮。
就这样她一步步地从乡上告到市里,直到最后她把村长告上法庭。
就是因为秋菊那不肯服输的倔强性格,影片一次次地激化矛盾,一次次地被推向高潮,情节波浪式向前发展。
在这一过程中,秋菊内心与外部的现代法治制度的矛盾也逐渐显现。
但是就在这一系列矛盾似乎接近尾声时,情节发生了戏剧性的转折:由于村长的帮助,秋菊母子保住了性命,曾经的冤家一夜之间成了恩人。
2015年艺考影评例文赏析《秋菊打官司》.doc
2015年艺考影评范文赏析:《秋菊打官司》 2015年艺考影评范文赏析:《秋菊打官司》《秋菊打官司》是张艺谋执导的一部朴实无华的农村电影,具有浓厚的第五代风味。
影片以秋菊打官司这一中心事件,层层推进,并不断引申出新的内涵,表现出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底层劳动人民对自身尊严的捍卫和朴实却高贵的真挚的情感。
我不是为了钱,我就是讨个说法。
是片中出现频率最高的台词之一。
讨个说法实则是一位普通的劳动妇女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对尊严的捍卫,同时也显示出秋菊的锲而不舍的精神,导演通过秋菊的层层上诉和秋菊卖辣子的重复蒙太奇中予以诠释,同时秋菊本人的名字也给这种精神予以一定暗示。
其中卖辣子一段,则体现出了秋菊讨说法的单纯性,表现出秋菊作为劳动人民的代表的一种错了就要道歉的朴素价值观。
另外,当首次判决下来之后,村长赔偿200元钱,秋菊在众人劝说下本想作罢,但村长侮辱性的举动激起了秋菊的愤怒。
导演设置这个情节表现出农村群众在金钱和尊严之前作出的巨额走,讴歌了中国广大的秋菊们。
同时,作为衬体的妹子和旅馆老板两人,则在秋菊的基础上深化了人性。
妹子在片中出场率很高,但是台词并不多。
追赶车夫一段,为了追回三十元钱,和秋菊为打官司几乎倾尽家财,形成强烈对比,从而深化出秋菊打官司的纯粹正义性,表现出在金钱面前,真理更为珍贵,从而使得秋菊的追寻更有价值。
另外导演通过旅馆老板这一人物的存在,证明了在虚浮的时代背景下,秋菊们并不孤单,从而使秋菊成为一个群体形象。
导演也费了许多心思展现秋菊前往村长家讨说法的场景,然而出乎观众预料的是,秋菊在村长家并未受到冷落,反之,村长的家人如没事人一般招待秋菊。
这个细节的设置展现出农村人的极度淳朴和一码归一码的处世态度,同时也佐证了秋菊目的的单纯性。
另外也为片尾村长救人奠下了环境基础。
影片的后段,导演独具匠心的安排是影片得到升华。
假使影评单纯的以秋菊打赢官司为结局,那么本片无非是正义战胜邪恶的通俗套路,然后片尾秋菊难产,村长不计前嫌奋力救人这一情节的设置,使得影片从人上升到了人性的高度,一改村长此前的形象。
《秋菊打官司》案、邱氏鼠药案和言论自由
《秋菊打官司》案、邱氏鼠药案和言论自由《秋菊打官司》案、邱氏鼠药案和言论自由》近年来,中国的司法界发生了一系列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其中包括《秋菊打官司》案和邱氏鼠药案。
这两个案件引发了公众对于法律公正性和言论自由的思考和讨论。
本文将分析这两起案件,并探讨其中涉及的言论自由问题。
首先,让我们回顾一下《秋菊打官司》案。
该案是根据王朝歌的同名小说改编的电视剧,讲述了一位农村妇女秋菊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打官司追求公正的故事。
该剧以真实的镜头展现了当地法院内部的腐败和不公,引发了舆论对于司法公正性的质疑。
观众们对该剧中的角色和情节深感共鸣,对于法律体系内的不公行为感到震惊和愤怒。
这一剧集的热播引发了社会上对于司法公正的讨论,人们开始反思当前的司法体制以及法官的职业道德。
邱氏鼠药案是另一起引发公众关注的案件。
邱氏鼠药公司被曝光出生产和销售不合格、有毒的鼠药,该鼠药导致了很多儿童中毒和死亡。
这一案件引起了社会对于产品质量监管体系的质疑,公众对于生产安全和企业道德的关注也愈发增加。
人们开始反思监管部门监管不力的原因,并且呼吁加强监管体系的建设,以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权益。
言论自由是一个现代社会中重要的价值追求。
在现代社会中,人们表达自己的看法和观点的权利是被广泛承认的。
言论自由既包括了对于正面声音的保护,也应该包括对于批评和负面声音的容忍。
国际人权法和中国宪法都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言论自由的实践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一些言论受到了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限制。
尤其是一些政治敏感的话题,如领导人、政府政策等,一旦触及可能被当局限制。
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众对于有关议题的讨论和表达意见的自由。
其次,一些商业机构和个人在维护自己的声誉和利益时,也可能通过法律手段对批评声音进行打压,限制了言论自由的实践。
此外,网络言论空间的监管也给言论自由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然而,言论自由对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具有巨大的推动力。
【免费下载】秋菊打官司剧情介绍
故事发生在中国西北小山村。
秋菊(巩俐饰演)的丈夫万庆来(刘佩琦饰演)与村长王善堂(雷恪生饰演)因为盖房子发生争执,庆来被村长踢中下体并造成肋骨骨折。
秋菊怀着身孕去找村长说理,村长不以为意而不肯认错。
秋菊不服,要讨个说法,前往乡里公安局上访。
乡里的李公安与村民们都有交情,决定以调解矛盾并赔偿二百元结束。
村长口头答应赔偿秋菊家的经济损失,心里则认为不应该赔钱,将钱甩在空中。
受辱的秋菊没有捡钱,而是踏上了漫漫的路途到县公安局去上访,县里公安局复议书维持原判。
秋菊还是不服,来到上级城市。
初来乍到因为不熟悉环境被当地三轮车夫所骗。
得到好心人建议后,来到一家价格低廉的旅店。
旅店老板是个好心人,见秋菊千里迢迢上访不易,又有孕在身,便告诉她市公安局长的地址。
市公安局长没要礼物,并亲自把秋菊送回旅店。
市里的复议书仍然维持原判,只是要求多加五十元钱赔偿金。
复议书同往常一样直接交到村长手里,村长仍然不以为意。
男人从村长那里拿了钱,没想到倔强的秋菊又把钱还给了村长,重新去了市里。
市公安局长建议他走法律程序,并推荐给他了一个律师,帮忙起诉村长。
而法院则判决市公安局处理得当,维持原案裁决复议。
秋菊不服,决心向市中级法院上诉。
过年时,秋菊难产了,然而村里人都去相邻的王庄看戏了,庆来只好去求村长去请人回来抬秋菊去医院。
孩子顺利出生了,秋菊一家都感谢村长鼎力相助。
然而在孩子满月之时,中级法院判决拘留村长十五天,这让只想得到一句道歉的秋菊十分意外,便出门追赶警车。
《秋菊打官司》是张艺谋拍给外国人看的片子,里面花了很多功夫表现中国传统社会的风貌。
由于他对风俗的重视,他对中国社会的描述倒是很真实。
这部电影给了我印象最深的地方是秋菊的不断上诉。
此间表现出的我国的地方治理状态令人深思。
秋菊打官司的原因在于村长踢了他丈夫的“要命的地方”。
事情的起因是秋菊家种辣椒,要在地里建个晒辣椒的棚子。
当时中国政策禁止在地里修建房子。
村长于是以此为理由阻止他建棚子。
权利冲突与法律价值选择——谈贾桂花案【范本模板】
权利冲突与法律价值选择——谈“贾桂花”案摘要:权利冲突时法律冲突中一种常见现象,法律在现实中经常要对发生冲突的权利做出选择,衡量权利的价值大小的标准在某一时期应当被确定下来,以便在平衡公民权利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找到一个最佳的平衡点,在不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最大限度的实现公民的自由。
本文以《秋菊打官司》一片引发的侵犯肖像权案为切入点,讨论权利冲突时的法律价值选择。
关键词:权利冲突法律价值科斯理论社会效益一.关于此案的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秋菊打官司》一片中使用贾桂花形象是无害的,该片对贾桂花的形象展示是真实的,客观的,是将其在公众领域的形象进行复制,并未歪曲其形象,没有挪作他用,没有故意渲染原告任何不完美之处.该片虽是商业片,但并不仅仅以营利为唯一拍摄目的,而是有社会教育意义的,负有宣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责任。
该片有商业价值,同时还具有社会价值。
贾桂花在该片中的肖像与该片的营利无直接的密切关系,青影厂使用贾桂花的肖像,其行为具有合理依据。
青影厂在该片中采取纪实性手法将原告在公众场合的形象摄入镜头,该镜头是素材材料、背景材料。
该片的拍摄行为寓电影的真实性于纪实性之中,而不是单纯地记录了贾桂花的个人生活。
青影厂并非刻意讲贾桂花的形象摄入镜头,其形象出现在街景镜头里,不是孤立的,而是街景的一部分,无论从艺术,还是社会宣传教育以及产业角度讲都不是不可替代的部分。
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秋菊打官司》一片使用贾桂花肖像,未经她同意;该片是商业片,确以营利为目的,符合侵犯肖像权的特征,应认定为侵权。
发展电影事业,进行实景拍摄,在使用公民肖像问题上,亦应征得公民本人的同意,不能以发展电影事业为由侵犯公民肖像权。
特别是当前公民的肖像权保护属于弱项的情况下,更应该加强保护意识,该片侵权特征明显,如不认定为侵权,有悖于《民法通则》第一百条之规定.我赞同第二种观点。
法律讲堂经典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我国法治建设的历史长河中,无数经典案件如同灯塔,指引着司法实践的方向。
本文将带您回顾几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经典案件,探讨法治进程中的曲折与进步。
二、经典案件一:“秋菊打官司”1. 案件背景1992年,电影《秋菊打官司》在我国上映,改编自陈源斌的同名小说。
影片讲述了一个农村妇女秋菊为了维护自己和家人的合法权益,与侵权者进行斗争的故事。
影片中的秋菊形象深入人心,成为法治精神的象征。
2. 案件经过秋菊的丈夫王庆来因一场车祸去世,肇事者王庆来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然而,秋菊认为赔偿金额过低,便开始打官司。
在打官司的过程中,秋菊经历了种种波折,但她始终没有放弃,最终在律师的帮助下,赢得了合理的赔偿。
3. 案件意义“秋菊打官司”案件反映了我国法治进程中民众维权意识的觉醒。
在当时,许多农民群众缺乏法律意识,面对侵权行为往往选择忍气吞声。
而秋菊的勇敢维权,为后来的民众树立了榜样,促进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三、经典案件二:“聂树斌案”1. 案件背景1995年,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县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聂树斌被认定为凶手。
2005年,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市发生一起相似的强奸杀人案,凶手王书金承认自己曾犯下两起命案。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再审聂树斌案,改判聂树斌无罪。
2. 案件经过聂树斌案在审判过程中存在诸多疑点,包括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等。
在王书金自认犯罪后,聂树斌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经过再审,聂树斌被改判无罪。
3. 案件意义“聂树斌案”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的一次重大突破。
该案暴露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如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等。
案件的再审改判,彰显了我国法治的公正与权威,为维护司法公正提供了有力保障。
四、经典案件三:“张志超案”1. 案件背景2004年,山东省平度市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17岁的张志超被认定为凶手。
2016年,河南省郑州市发生一起相似的强奸杀人案,凶手王玉辉承认自己曾犯下两起命案。
《秋菊打官司》观后感
《秋菊打官司》观后感《秋菊打官司》观后感看完一部经典作品以后,相信你会有不少感想吧,让我们好好写份观后感,把你的收获感想写下来吧。
为了让您不再为写观后感头疼,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秋菊打官司》观后感,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秋菊打官司》观后感1在1980年代的中国关中地区的某个农村,一个笑话引发了一场刑事案件,随后受害人的家属秋菊试图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个问题,结果引发了整个村落对于秋菊的“公愤”和“鄙视”,虽然最后她赢了官司但是却彻底的输了人情,她被看作一个另类的人。
秋菊的丈夫因为嘲笑村长媳妇只会生女孩子,结果遭到村长的拳打脚踢,被踢到了命根子。
故事开始了,秋菊(巩俐饰演)带着家人一起给丈夫诊断,结果发现伤势严重。
秋菊回村后马上找到村长要求道歉和赔偿。
村长认为自己是村长,又是长辈对于胡言乱语的后辈有权用拳打脚踢来教育一番,拒绝赔偿更拒绝道歉。
秋菊于是开始第一次申张公义的上访,他来到了乡派出所的李干事,李干事在问明了情况后马上找到了村长,对双方的事情进行了调解处理,要求村长赔偿200元。
秋菊去拿钱却遭到了村长的无理对待,村长从长辈角度让秋菊给自己道歉。
秋菊愤怒开始第二次的奔波,他到了县里公安局,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和乡公安局一样,并同时让李干事转达,李干事为了息事宁人大事化了,自己购置了礼品谎称是村长对于秋菊的赔礼道歉,结果被秋菊识破,秋菊不服开始了再一次的投诉,市公安局的领导亲自接见了秋菊,并进行了处理,结果和前两次相差无几,但是由于办事人员疏忽,直接把给秋菊的处理结果寄发到了村长家里,秋菊怀疑并且不服。
这个时候市公安局领导告诉她要找律师开始打官司,直接对市公安局提起行政诉讼。
秋菊却因为被告方是对自己有恩的市公安局领导而不愿意对簿公堂。
律师和公安局长一起说服了她,案件审理的结果是败诉,维持了市公安局的判决。
秋菊仍然不服,直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二审申请,二审法院经过调查认定公安局的'处理决定是对于事实的定性不清,村长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轻微伤害,撤销公安局的处理决定并建议对村长作出行政拘留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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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菊打官司”与“邱氏鼠药案”(权利冲突)
摄制组在陕西宝鸡进行纪实性摄影时,摄下了一位在场卖棉花糖的公民贾桂花的形象。
贾氏本人自称因“生理缺陷”(贾氏患过天花,脸上有麻子)从来“连照相都不愿”。
影片公映后,贾氏形象公之于众大约四秒钟左右(但并不能明显看出患天花的痕迹)。
有熟人嘲弄贾氏“成了明星”,“长得那样还上电影”;其子在校也遭人戏谑;这使贾氏极为痛苦。
为此,贾氏经律师代理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向《秋菊打官司》剧组所属的北京电影学院青年电影制片厂提出诉讼,认为《秋菊》剧组以盈利为目的(因电影是商业发行的)侵犯了她的肖像权,要求影片摄制者向其公开赔礼道歉,剪除影片拷贝上贾氏的镜头,同时赔偿贾氏精神损失费人民币8000元。
此案经过审理,海淀区法院于1994年12月8日作出了一审判决,认为《秋菊》剧组的行为不构成侵权,驳回贾氏的诉讼请求。
贾氏不服,上诉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苏力教授独具慧眼,挑中了这个案件,并认为该案属于“难办的案件”(hard case)。
由此引出的笔墨官司在这里暂且不谈,我以为,他的高明之处在于,他提出了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即权利冲突问题,而且是分层次看的,把问题上升到了宪法层面。
苏力教授认识到并假想出,冲突双方在宪法层面的对话,在他看来,支持文艺家和科学家的人们(包括他们自己)很快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为根据,提出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的根本性权利。
相反,支持贾氏或邱氏的人们完全可以很快以宪法第38条也有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为根据,提出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从来不是、在任何国家也不是绝对的。
在这里我们看到了中国式的基本权利冲突,同样也会是一种规范的冲突。
邱氏鼠药案
是用来引发权利冲突议题的又一关键案例(Leading case)1:
1995年2月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结的邱氏鼠药案。
邱满囤是河北省的一位公民,声称发明了一种诱杀老鼠的特效药,在这一技术的基础上,邱氏创建了一个颇有名气的老鼠药工厂。
五位科学家根据他们的经验和一般的科学原理,在未对邱氏鼠药进行实证研究的情况下,在科技报纸上对邱氏鼠药和邱氏鼠药的宣传提出了批评;他们认为邱氏鼠药中含有某种或某些对生态有害而为国家法令严格禁止使用的有毒化学物质,认为科技界和新闻界应当1较早提起这一问题的是苏力教授。
参见苏力:《<秋菊打官司>的官司、邱氏鼠药案和言论自由》,载于《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
严肃认真对待这种科学的或涉及科学的问题,防止伪科学的泛滥。
邱氏因此对这五位科学家提出诉讼,认为科学家的批评违背了真实,侵犯了邱满囤本人和邱氏鼠药工厂的名誉权。
据称经六次实验检验,结论是一半对一半;在没有结论性实验报告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决邱氏胜诉。
科学家们不服,上诉。
二审判定科学家的批评没有侵犯邱氏的名誉权,但对邱氏鼠药中究竟是否含有违禁物质未作判决。
可是,如果单从民事法律来分析,此案的关键问题在于,邱氏鼠药中究竟有没有为国家严格禁止使用的有毒物质。
法院为何没有公布是否包含违禁药品就作出判决呢?以“事实为根据”的审判方针不起作用了?那么,到底什么是因素决定了案件的结果呢?苏力解读出更深层的奥妙,以为案子之所以难办是因该案中涉及到权利冲突问题。
一方面,原告认为侵犯了其名誉权,而且一审判其胜诉。
另一方面,他从法社会学视角观察发现,科学界人士一般倾向于认为,这五位科学家的言论没有侵犯邱氏的名誉权。
苏力还假想了一场论战,一方代表表达利益,另一方是人格利益。
这种解读会让人以为对本案起决定性作用的是表达自由。
苏力显然是想从“小处着手,大处着眼”。
他认为,法学界有义务将中国司法实践及其理论内蕴加以提炼、升华,使之成为法律活动的自觉。
这不仅是对我国的法学研究的理论挑战,而且这一努力有可能对中国的法制实践产生深远的影响2。
单从精神上来看,这种微言大义式的诠释无疑是值得钦佩的。
顺着苏力的思路,我以为该案特别值得注意的地方是,民事法律规范的内容似乎被忽略了。
1993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以发(1993)15号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993年6月15日第579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该《解答》之八指出:
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该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解答》写的清清楚楚,应该以真实性作为标准,法院为何留个“尾巴”呢?在这种特殊的案件中,民事法律规范的效力就能够被弃置不顾吗3?真实性的问题被抛开意味着民法上给与名誉权的救济落空,于是表意人占据优势地位。
但是苏力并没有以为,民法上的名誉权与宪法上的表达自由存在冲突。
他是作进一步推想认为,宪法上规定的“公民的人格尊严不
2参见苏力:《<秋菊打官司>的官司、邱氏鼠药案和言论自由》,载于《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
3有意思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中国具有立法性质,然而世间中却少有人指出司法权僭越了立法权。
这一紧张关系是如何消除的呢?这一问题很值得研究。
受侵犯”与“言论自由”之间存在着冲突。
而民法学者王涌在他的博士论文《私权的概念》中指出公法权利和私法权利可能发生冲突,并德国的吕特为例作了说明,他把这种冲突概括为“事实上的冲突而非逻辑上的冲突”。
以上分析表明,案件涉及宪法上的两个权利规范,《民法通则》以及《解答》的相关法律规范,它们之间存在着某种紧张关系。
这里引出这样的问题:法律的某些领域也许看起来有条理而且具有内在的意义。
但是,当事人分别依照不同的规范提出请求时,我们再对它们加以观察和思考,我们就会发现其内部的组成也可能会发生相会碰撞的现象。
这是为什么?另外,这些相反指向的规范要求是如何展开的呢?另外有学者却认为,权利冲突时不存在的伪问题,这样就势必也否认了作为公法权利的基本权利之间产生冲突的可能性。
而按照某些学者的看法,公权与私权,正如公法与私法,是两道平行线,在逻辑上是不可能冲突的4。
既然如此,那么表意人又何以能够在民事裁判中压倒人格一方呢?本章我将从规范的效力理论角度对这一系列的问题展开研讨。
4参见王涌的博士论文《私权的概念》。
他认为,公法与私法是两个平行的法域,公法是不可能在私法上产生效力的,充其量,只能说是影响,但是,德国法学家研究这一问题时,都称"效力"问题,台湾学者也这样沿用,所以他也称效力问题,尽管其一直认为这样说不太严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