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菊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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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何以深入乡村
——从观看《秋菊打官司》说起
摘要:从《秋菊打官司》这部影片出发,剖析农村中不成熟的法制思想,由此引发对法制与人性接轨,法制环境创建的条件的感想。在农村中,应使村民明白法理与法律的不同,发挥司法部门的作用,并调动群众的积极性,使得法律思想能在农村中深入发展。
关键字:送法下乡法制与人性理与法律
一.从《秋菊打官司》谈农村法律现状
(一)故事梗概
《秋菊打官司》讲述了一个普通的农村女人为寻求心中的公道而不断上诉的故事。秋菊的丈夫万庆来与村长王善堂发生了争执,被村长踢中要害。秋菊怀着身孕去向村长讨个说法,村长不肯认错。秋菊又到乡政府告状,村长答应赔偿秋菊家的经济损失。村长把钱扔在地上,受辱的秋菊没有捡钱,而又一次踏上了漫漫的告状路途。秋菊先后到了县公安局和市里,但是都败诉了,秋菊不服,最后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除夕之夜,秋菊难产。在村长和村民的帮助下,连夜踏雪冒寒送秋菊上医院。秋菊顺利地产下了一个男婴,秋菊与家人对村长感激万分,官司也不再提了。可当秋菊家庆贺孩子满月时,传来市法院的判决,村长被拘留。望着远处警车扬起的烟尘,秋菊感到深深的茫然和失落。
(二)故事感悟
首先,这部影片反映出农村的法制建设并不成熟,村民们乃至一些下层的政府工作人员很大程度上并不懂法。
虽然秋菊有上诉的请求,这说明她知道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很大程度上,她还是不懂法的。从一开始我们就可以看出来,他们家要在自己的承包地建辣子楼,村长不同意,他们就认为是村长从中作梗,跑去跟村长争吵,这说明,他们的思想还停留在旧社会,认为自己的土地自己可以随意使用。而且,我们可以看到,秋菊混淆了理与法律的观念。整个影片以秋菊讨说法作为主线,经过了重重部门,结果秋菊想要的说法只是村长的道歉,她并没有意识到,当案件到了法定程序时,就必须按照法律程序来执行。当村长在秋菊难产挺身而出时,秋菊已没有了讨说法的想法,但在她已经差不多要忘记这场纠纷时法律给的结果却来了,村长被拘留了,秋菊感到茫然与失落,这不是她想要的结果。法律自然没有错,凡是有法可依的,就应该依法行使,不容许有人情世故掺杂。可是在农村,这个人情世故占大部分的地方,法律的冰与人性的暖,法律的硬性与人性的弹性就有着尖锐的矛盾,如果依法行使,利用强制手段来解决人与人之间的纠纷,就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反而还会带来一些其他的问题。
这是法律与人性的矛盾,在我们送法入乡的过程中,倘若不能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引起的必然也是法律在农村中普及的失败。在这个事件中,法律的介入除了指引、强制、评价、保护外并没有给这个村子带来和谐与温暖,秋菊一家势必在将来一段时间内遭到村民们的冷眼。人们看到了法律的力量,但是可能没有人再敢利用法律来解决问题,因为法律带来的副作用不是每一个人都承受得住的。
其次,我觉得这部电影反映了法律在中国农村的失败,因为法律并没有解决秋菊的问题,也没有满足秋菊的意愿,它留给秋菊的是一个模糊的背影,是深深的茫然和失落。
二.法律何以深入乡村
(一)从秋菊角度出发
影片的最后,村长被公安抓走了,但这却不是秋菊所希望的,这就是法律与传统的道德观念的冲突,也是法律与人性的矛盾,更是法治的无奈。法治不是完美无缺的,这一点每个人都应该认识到。而在中国的农村,有着自己的一套秩序规则,这是经过五千年锤炼出的道德观念和风俗习惯,它更贴近人性,能更灵活的解决问题。而法律的现代化则过分强调了与国际接轨,在运作中压制了民间法以及除了一些约定俗成的道德观念。因此,以秋菊为代表的想讨说法的村民们应该意识到,当你顾及道德伦理,考虑人情时,就应该想到这不是靠法律能解决的事情,或许你可以私下处理,找个可靠的人协调协商,一旦你上升到法定程序上来,那就必须得依法办事,考虑人情,罔顾法律,这样法律就成了一纸空文,就失去了让人遵守的基础,就是人治而不是法治,这会给社会治安带来极大的困恼。
然而,在农村中,由于几千年的封建“人治”思想根深蒂固,农民维权意识不强,对法律存在陌生感和不认同感,村民们脑海中虽然有了法律的萌芽,但是植根并不深,法治观念都并不成熟,还有很大一部分有旧社会的影子。因此,我们应该向广大农民群众宣扬法律知识,让他们知法、懂法,守法,也懂得用法。
当然,我们必须调动群众的积极性,这样才能形成学法用法的热潮。因此,必须强调普法宣传的群众性。镇里可以专门开展以县、镇文艺团体为主体,深入乡村的法制文艺演出活动,充分发挥民间山歌队的影响力和号召力,由司法所将身边发生的案例编成山歌下发到农村,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如关于土地管理法规方面内容的,可以编成“地权所有要认识,属于国家和集体。承包只有经营权,莫把一切归自己。”这种以事喻法、以案释法、以艺示法的普法山歌,[1]这样一来,就能深受农村群众的欢迎。当每个人都有了学法的自觉性以后,依法办事便成为一种共识。此时,法制观念已深入民心,学法守法自然就成为了理所当然的事。
(二)从李公安角度出发
由于法律思维的人总是无法忽视程序问题,因此,在法律的普及活动中就会产生问题。
正如影片中的李公安一样,在接到秋菊报案时,他的第一反映不是调查伤情的严重状况,因为公安部门是否立案的标准是看伤残等级,达到轻微伤以上就构成了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在这里,李公安并没有这样做而仅仅是前去调解。殊不知犯罪和民事纠纷是两码事,犯罪并不像民事纠纷那样可以用来调解的。李公安之所以犯错误在于他没有严格的遵守程序,轻信这仅仅是一起一般的民事纠纷。另外,李公安还违反法定程序,没有将市里的裁定书送到不服调解的当事人秋菊的手中,直接助长了村长的气焰再一次导致秋菊的上告。这反映我国民众法治意识和程序正义的淡薄。
从某种程度上说,法律深入乡村的初期更需要农村中能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咨询制度。这样,村民可以更好的了解自己需要的法律,并运用到自己的生活实际上。
(三)从社会实际出发
在现实生活中,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人们要么因为畏惧权势而忍气吞声,要么置法律于不顾,以暴制暴。又或者,因为家境贫困,支付不起一系列的官司费用。这都造成了农村中的法律无法普及的原因。
因此,法律在农村中的普及,不能照搬城市中的一套方案,应依据不同的乡土民情,采取不同的普法方法,在营造乡村法治环境的同时,不破坏乡村的和谐。海南乡村禁碑与乡村民约文化便是一个很好的实例。
禁约能被村民认同并得到较好的遵循,其中原因对今天的“乡村法治”建设当不无启迪。首先,禁约通常是由村老、士绅起草,村民会议通过,是维护村民利益的,村民把遵守自己参加制订的禁约,当作做人的信条,便会自觉严格遵守;其次,禁约既然是自己参与制订的,自己有约在先,有禁在先,若有违禁,受罚亦安然,毫无怨言;再次,禁约由村众约定,由村众监督执行,违禁者受罚,即使不心悦诚服,也众责难辩;最后,禁约一般都有“送官究治”的表述,对村民而言,国家威权的殿后仍有一定的震慑作用。[2]
通过村民自己制定的与国家法律相符的禁约,既能培养起村民的法律意识,又能营造法治的环境。这对于农村实现法治是一个很好的方法。
(四)从政府部门角度出发
“法律进乡村”是指村组的干部和有接受教育能力的村民都要进行法律知识教育。然而,作为熟人社会的乡村,与日益陌生人化的城市在对法治的接纳过程中,表现出的不适与水土不服是自然而然的现象。“送法下乡”并不意味着我们必须输送一大堆对乡村社会无甚意义的“法律”下乡。在政府大力倡行“送法下乡”的同时,我们应该学会根据每个乡村的特点,送适合的法下乡,而不是那些在乡村中压根用不着的法律。“法治”之于乡村,更应看作是“规则之治”,而非与城市无分别的“法律之治”。我国在数次组织大学生下乡普法的过程中,都遇到过这样的尴尬——村民们对大学生们向他们宣读的法律知识毫无兴趣,而村民们急欲知悉的法律规则大学生们又知之甚少。任何无视城市与乡村区别的“送法”都注定了只会是一厢情愿,但这并不表示乡村无法实现“法治”,也并不表示村民缺乏规则意识——决定乡村法治的其实是规则的内容。
在不少学者看来,国家法律对乡村社会的影响是相当有限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朱苏力教授可谓这一论点的代表人物。的确,国家法律在乡村社会的运行面临着种种难题,但这决非意味着国家法律在乡民社会中无效。在传统的中国治理模式下,就不乏通过各种方式接纳作用于乡民社会的乡规民约成为国家权力的延伸。即便在今天,乡村自治也是经宪法和法律认可的国家制度。
当然,实现乡村法治与乡村自治的前提是村中的干部们必须都熟知法律。因此,我们应该多开展普法运动,以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弘扬法治精神,普及法律知识,推进依法治区”为主题,认真落实“六五”普法规划、纲要和决议,大力开展“法律进乡村”活动,教育村干部和群众自觉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进一步增强宪法和法律意识,引导村干部群众依法管理、依法办事、依法维权,不断提高农村法治化管理水平,努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为此,首先,我们应该加强对村“两委”干部的法律知识培训工作。要对村“两委”干部普遍进行学习法律知识轮训,通过集中培训、以会代训和自学等方式,进一步提高“两委”干部的法律素质和法制宣讲能力。其次,利用农闲、工休时段,组织村民参与集中学法,观看普法电影、电视法治节目、法制文艺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