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工业部关于颁发《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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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管理规定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管理规定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管理规定1 目的和范围为了强化对液化气体汽车罐车〔以下简称罐车〕运输、装卸的安全管理,保证职工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定。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运输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制定温度不大于+50℃的液化气体、且为钢制罐体的汽车罐车的安全管理。

2 使命2.1 安全环保部负责液化气体汽车罐车的安全监督管理。

2.2 汽运公司负责做好液化气体汽车罐车的日常维护、保养及产品运输的管理工作。

2.3 销售部产成品库负责做好液化气体汽车罐车的罐装作业管理。

2.4 销售部负责委外运输车辆资质的检察。

3 管理程序3.1 日常管理3.1.1 罐车投入使用前,由汽运公司负责按《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准运证;按车辆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汽车罐车牌照;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3.1.2 汽运公司及产成品库,应结合本单位的具体状况,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并对运输、装缷和管理等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3.1.3 罐车的押运员和驾驶员应熟悉其所运输介质的物理、化学性质和安全防护措施,了解装卸的有关要求,具备处理故障和异常状况的能力。

1. 罐车押运员必须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取得《汽车罐车押运员证》。

2. 汽车驾驶员必须先取得《机动车驾驶执照》,再经汽车罐车安全驾驶、使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汽车罐车准驾证》后,才有驾驶液化气体汽车的资格。

3.1.4 汽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汽车罐车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制度,常常检查安全附件〔包括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液面计、温度计、紧急切断装置、管接头、人孔、管道阀门、导静电装置等〕性能,有无泄漏、损伤等;按汽车日常检修和保养要求,对汽车底盘及其走行部分进行检查和修理,及时排除故障,确保性能完好。

同时,应坚持汽车罐车干净和漆色完好。

3.2 装卸管理3.2.1 产成品库应具备下述条件,方可从事汽车罐车装卸作业:1.有熟悉汽车罐车运输与装卸安全技术管理人员,负责汽车罐车装卸安全技术工作;有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操作人员;2.有汽车罐车的装卸作业管理制度;3.有符合防火或防毒、防爆规定的专用场地,并有足够数量的防护用具和备件;4.装卸设备和管线实施定期检验制度;装卸管道有可靠的联接方式;装卸软管的额定工作压力不低于装卸系统最高工作压力的4倍;5.必须有经计量部门检验并出具合格证书或定期检验证书的计量设备;6.必须有专人负责装卸前的检查和记录,并建立档案备查;7.依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介质毒害程度,设置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排放和自动报警以及消防等设施。

2023年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1. 本规定是为了加强液化气体汽车罐车的安全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防止液化气体泄漏和事故发生。

2.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是指专门用于运输液化气体的汽车罐车,包括罐体、气体充放气系统、保温隔热系统、安全阀等。

二、车辆技术要求1.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罐体应采用高强度钢材制造,并进行压力试验。

2. 罐体应具备防爆、防腐蚀、防静电等功能,罐体表面应涂有防腐涂层,并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

3.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应配备可靠的气体充放气系统,充装系统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装置有超压自动切断阀和泄漏自动切断阀。

4.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应配备安全阀、压力表和温度控制装置,保证在正常使用范围内的温度和压力。

5.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明载货的液化气体种类、压力等信息。

三、运输要求1.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运输前,应检查罐体和气体充放气系统的完好性和密封性,确保没有泄漏和损坏。

2.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运输时应设置专用护栏和警示灯,同时应装备专人进行押运,确保安全。

3.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运输途中,不得载运其他危险物品,不得携带火源和易燃易爆物品。

4.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在进入隧道、桥梁和施工路段时,应减速慢行,确保安全通过。

5.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在停车时应选择平坦、坚固、无积水的地面,避免出现倾覆和罐体损坏的情况。

四、安全管理1.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所属承运单位应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确保驾驶员具备相关技能和安全意识。

2.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应配备灭火器、漏油罐等相关安全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3.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行驶途中,驾驶员应保持警觉,不超速、不酒驾、不疲劳驾驶,并遵守交通规则。

4.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所属承运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问题。

5.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发生事故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报警、灭火、疏散,同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和单位。

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

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

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引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液化气体在工农业生产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同时,铁路作为我国国家重要的运输方式之一,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的数量和使用频率也在逐年增加。

然而,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在运输过程中潜藏着安全隐患,引起了广泛关注。

因此,制定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严格规范罐车的使用、装卸、运输和维护管理,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必要措施。

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的安全管理1. 设计、制造与检验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的设计、制造和检验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其中,适用于液化气体运输的铁路罐车的制造必须满足GB/T19905-2005《液化气体铁路运输罐车》的规定,同时按照规定周期进行安全防护检查和试验。

2. 装卸在罐车装卸液化气体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和流程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勿向火源或可能发生火花的地方停靠、装卸•严格控制气体压力和温度•使用专业的装卸工具和设备•装卸作业必须有经过专业培训的操作人员进行管理和操作•检查液化气体罐车、装卸设备、抽吸管道和疏水口清洁和完好3. 运输在液化气体铁路罐车运输过程中,需严格遵从以下规定:•制定完善的货物运输方案•严格按照货物运输方案进行操作•严格控制罐车运行速度•对液化气体铁路罐车进行完善的安全布控和监控4. 维护、保养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的维护、保养是液化气体罐车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

应按照规定周期进行精细维护和保养,并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和流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对液化气体锁杆、弹簧和防止气体泄漏的机构进行常规检查•检查罐体、车架、轮组的强度、稳定性和密封性•定期对运输管道和球阀、压缩机等进行漏气测试•定期对制冷机及其维护设备进行保养5. 突发事件处置突发事件处理是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的最后一道关口,也是涉及到人民生命安全的关键环节。

应对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可能遇到的突发事情进行提前预判,并建立预案,切实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液化气体铁路槽车安全管理规定

液化气体铁路槽车安全管理规定

液化气体铁路槽车安全管理规定发文号:〖82〗劳锅字22号发布单位:〖82〗劳锅字22号点击数: 1238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化学工业部于一九八二年三月二十九日向各地化工系统所属单位颁发了《液化气体铁路槽车安全管理规定》.这个"规定"在颁发前曾与我局协商过,我局认为"规定"的内容是符合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精神和我局颁发的有关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规程、规定的要求,特予确认,并希各级劳动部门认真监督检查.今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设计、制造、使用、管理、运输和检验液化气体铁路槽车时,均应按本"规定"执行.附:化学工业部"关于颁发《液化气体铁路槽车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附:化学工业部关于颁发"液化气体铁路槽车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82〗化调字第316号(一九八二年三月二十九日)各省、市、自治区化工(石化)局及各有关企业:为了进一步加强液化气体铁路槽车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液休气体铁路槽车的安全运输,我部对原"液化气体铁路槽车技术监察暂行规定"进行了修改,并改名为"液化气体铁路槽车安全管理规定",现正式颁发.希各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学习,认真贯彻执行.该"规定"自一九八二年五月二一日起执行.附:液化气体铁路槽车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加强对各种液化气体铁路槽车(以下简称槽车)的设计、制造、使用、维修、运输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设计压力为8 ̄22kgf/cm^容积大于30、介质温度为-40@ ̄50@的液化气体铁路槽车.适用的液化气体包括:液氨、液氯、液态二氧化硫及液化石油气(丙烯、丁希、丁烷、丁二烯,以及它们的混合物).第三条槽车的设计、制造、使用、维修和运输除应满足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务院颁布《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国家劳动总局颁布的《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及铁道部的有关规定.第二章设计第四条承担槽车设计的单位,须经部批准并报国家劳动总局备案,方可设计.第五条槽车的设计应符合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要求,并便于制造、使用和维护检修,满足铁路运输要求.产品设计要系列化、标准化、通用化.第六条槽车的设计压力,原则上按介质在50@时饱和蒸汽压的1.1倍选取.常见介质的设计压力,按下表规定:━━━━━━━━━━━━━━━━━━━┯━━━━━━━━━━━━━介质种类│ 设计压力kgf/cm───────────────────┼─────────────液氨│ 22───────────────────┼─────────────液氯│ 16───────────────────┼─────────────液态二氧化硫│ 10───────────────────┼─────────────丙烯│ 22───────────────────┼─────────────丙烷│ 18────┬──────────────┼─────────────│50@时,饱和蒸汽压力大于1 │混合液化│7.5kgf/cm2(绝压) │ 22────┼──────────────┼─────────────石油气│其余情况│ 18────┴──────────────┼─────────────正丁烷、异丁烷、丁烯、异丁烯、丁二烯│ 8━━━━━━━━━━━━━━━━━━━┵──━━━━━━━━━━━注:1.表中混合液化石油气是指丙烯与丙烷或丙烯、丙烷与C4的混合物.2.表中液氨、液化氯、液态二氧化硫、丙烯、丙烷,均指工业原料气.第七条材料选择制造槽车罐体受压元件的板材、管材、棒材和锻件,除应符合现行《钢制石油化工压力容器设计规定》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1.制造罐体的钢板,应采用屈服点规定值低于40kgf/mm2的压力容器用钢或锅炉用钢,并满足现行JB1150─73《压力容器用钢板超声波探伤》的Ⅱ级要求和-40@的冲击试验要求.(平均值^≥ 3.5kgf.m/cm2,单个值^≥3.0kg·f/cm2,U型横向缺口决击值).2.罐体的其他受压元件可按常温要求选材.3.锻件应不低于现行JB755─73《压力容器锻件技术条件》中的Ⅱ级要求.4.当罐体材料选用国外钢材时,材质应符合供货国压力容器用钢有关标准和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罐体强度计算方法,按《钢制石油化工压力容器设计规定》.安全系数应取为^≥3;罐体腐蚀裕度按下表选取━━━━━━━━━━┯━━━━━━━━━━充装介质种类│ 罐体腐蚀裕度──────────┼──────────液氯、液态二氧化硫│ 不小于6mm──────────┼──────────液氨│ 不小于3mm──────────┼──────────液化石油气│ 不小于2mm━━━━━━━━━━┷━━━━━━━━━━第九条槽车的最大载重量,除不得超过车辆底架所允许的承载能力外,还不得超过按下式计算所确定的允许最大充装重量.W=ΦV其中:W──槽车的最大充装重量T;V──罐体的设计容积m3;Φ──重量充装系数T/m3.常见介质的重量充装系数,按下表选定:━━━━━━━━━┯━━━━━━━━━━━━━━充装介质种类│ 重量充装系数Φ(T/m3)─────────┼──────────────液氨│ 0.52─────────┼──────────────液氯│ 1.20─────────┼──────────────液态二氧化硫│ 1.20─────────┼──────────────丙烯│ 0.43─────────┼──────────────丙烷│ 0.42─────────┼──────────────混合液化石油气│ 0.42─────────┼──────────────正丁烷│ 0.51─────────┼──────────────异丁烷│ 0.49─────────┼──────────────丁烯、异丁烯│ 0.50─────────┼──────────────丁二烯│ 0.55━━━━━━━━━┷━━━━━━━━━━━━━━第十条槽车的结构的设计1.槽车的外形尺寸,应符合GB-59《机车车辆限界》的规定.2.槽车可采用"有底架"或"无底架"的结构形式.其设计应符合TB1335-78《铁道车辆强度设计及试验鉴定规范》.有底架的槽车,车辆底架应选用铁道部定型底架.自装的无底架槽车,应选用铁道部的定型零部件,并按铁道部的有关规定进行装配.3.槽车的罐体为钢制焊接结构.其结构设计,应符合《钢制石油化工压力容器设计规定》.4.槽车的罐体的一般不设保温层,槽车内部不设防波板.罐体上应设置一个直径不小于450mm的人孔.5.槽车应采用上装上卸的装卸方式.阀件应集中设置,并设置保护罩.阀件周围装设走台及扶梯.6.槽车必须装设下列主要附件:(1)装卸阀门;(2)紧急切断装置(液氯、液态二氧化硫槽车可暂不装没);(3)全启式弹簧安全阀;(4)压力计装置,包括控制阀门的压力表;(液化石油气、液氨槽车用氨压力表,压力表为1.5级.液氨槽车用2.5级膜片压力表.)(5)液面指示装置.上述附件应齐全、灵敏、安全可靠.第十一条:装卸阀门1.槽车上至少装设二个液相和一个气相钢制装卸阀门;2.阀门结构可为球阀,也可为直角截止阀;3.阀门的水压强度试验压力为槽车设计压力的1.5倍;阀门的气密性试验压力为槽车设计压力的1.05倍,阀门应在全开和全闭二种状态下进行气密试验合格;4.阀门应具有产品合格证.第十二条安全阀1.槽车顶部必须设置"全启式"弹簧安全阀,液氨和液化石油气槽车的安全阀应为"内置全启式"弹簧安全阀.安全阀排气方向应在罐体上方,并设置保护罩;2.安全阀的排放能力,应不低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数值:(公式略见583页)式中:Q──安全阀的排放能力kg/h;A──槽车罐体的外表面积;r──安全阀全开压力时介质的汽化潜热Kcal/kg.在采用多个安全阀时,其排放能力为各个安全阀排放能力之和.3.安全阀的最小有效排放面话聪率郊扑悖:式中:Q──安全阀的排放能力kg/h;E──安全阀的最小有效排放面积;C──标准状态下介质的特性系数,可按下表先取:┌─┯━━━━┯━━━━┯━━━━┯━━━━┯━━━━┐│K │1.20 │1.06 │1.10 │1.14 │1.18 │├─┼────┼────┼────┼────┼────┤│C │ 236 │ 240 │ 243 │ 246 │ 250 │┝━┿━━━━┿━━━━┿━━━━┿━━━━┿━━━━┥│K │1.40 │1.42 │1.46 │1.5 0│1.54 │├─┼────┼────┼────┼────┼────┤│C │ 265 │ 266 │ 268 │ 271 │ 274 │└━┷━━━━┷━━━━┷━━━━┷━━━━┷━━━━┙┍━━━━┯━━━━┯━━━━┯━━━━┯━━━━┐│1.22 │1.26 │1.30 │1.34 │1.38 │├────┼────┼────┼────┼────┤│ 252 │ 255 │ 258 │ 260 │ 264 │┝━━━━┿━━━━┿━━━━┿━━━━┿━━━━┥│1.58 │1.62 │1.66 │1.70 │2.00 │├────┼────┼────┼────┼────┤│ 276 │ 278 │ 280 │ 283 │ 298 │└────┴────┴────┴────┴────┘表中k值为标准状态下气体定压比热^与定容比热^之比.a──流出系数;对全启式安全阀,取a=0.60 ̄0.70(最好按实际试验数据,在没有试验数据时,可选此值);P──最高排出压力kgf/cm^(绝压);M──气体分子量;Z──最高排出压力下,气体的压缩系数.无法确定时,取Z-1.0;T──最高排出压力时,气体的绝对温度.4.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应为槽车设计压力的1.05倍 ̄1.10倍.安全阀的全开压力,不得高于槽车设计压力的1.2倍.全启高度不得小于阀口喉部直径的1/4.安全阀的回座压力应不低于开启压力的0.8倍.5."外置全启式"弹簧安全阀与罐体之间可装设阀件.该阀件必须在全开情况下铅封.第十三条紧急切断装置1.槽车的液相管和气相等接管口处,必须设置紧急切断装置,以便在管口破裂、阀门损坏或环境发生火灾时,可进行紧急切断;2.紧急切断装置包括:紧急切断阀、远控系统、易熔塞及液压管路元件.要求动作灵活、性能稳定可靠、并便于检修;3.易熔塞的易熔合金熔融温度为70±5@;4.紧急切断阀,应保证槽车正常工作时全开,并持续放置48小时不致引起自然闭止;5.紧急切断阀自始阀起,应在10秒钟内完全闭止;6.紧急切断阀应经1.5倍阀门公称压力的强度试验以及1.0kgf/cm2和1.05倍公称压力气密性试验合格.液压传动系统件,应按系统最高工作压力的1.5倍进行强度试验.保压时间均不少于10分钟.第十四条槽车的设计资料,须经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后报部批准,并报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槽车的设计资料应包括:设计说明书,主要设计图纸、设计计算书和使用说明书等.第三章制造第十五条槽车制造厂必须报部和国家劳动总局批准,并由国家劳动总局发给制造许可证后,方可制造槽车.第十六条槽车新产品,在批量生产前必须试制.试制产品(数量为两台),须经部会同国家劳动总局及有关单位鉴定,合格后方可批量生产.第十七条槽车罐体的制造,必须符合本规定和图样的要求,凡无明确规定者按现行JB/Z741《钢制压力容器制造技术条件》和现行JB/Z105《钢制压力容器焊接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制造槽车罐体和受压元件的材料和焊接材料,必须具有质量合格证明书.材料使用前,制造厂应对材料进行复检.复检主要内容如下:1.化学成份,机械性能和低温冲击值(每炉批至少抽检一组试件);2.逐张钢板的表面质量;3.钢板超声波探伤.对钢厂无探伤保证的材料,应逐张进行检查.对钢厂有探伤保证的材料,抽查率不小于20%,但每炉批不少于一张.若出现不合格品,应逐张检查.材料复检结果,各项性能符合相应材料标准和第七条的要求.第十九年制造厂如需改变设计(包括材料代用)应经原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同意和厂总工程师批准.结构和部件的重大改造,应经当地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并报部备案.第二十条制造槽车罐体的钢板及其它受压元件材料,制造厂应在下料时,及时移植材料标记(包括材料牌号、炉号、批号、编号等)或材料标记代号,并且有移植记录.第二十一条焊接1. 承担槽车罐体和受压元件焊接操作的焊工,必须是按照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的要求,经考试合格并取得有效的"焊工合格证"者.2.槽车罐体的施焊,必须严格执行焊接工艺评定合格的工艺规格和设计图样的规定.施焊后应在焊缝附近的规定部位打上焊工代号钢印,并做记录.第二十二条焊接试板1.每台槽车罐体应做一套产品纵焊缝焊接试板,以便进行焊缝性能的检验.成批生产的槽车,在焊接质量稳定的情况下,经制造厂检查部门同意,厂技术负责人批准,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同意,可以少做焊接试板.2.凡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或国外材料时,在罐体施焊前必须制备焊接工艺试板,进行焊接工艺评定.3.焊接接头各项性能的试验结果,应不低于相应标准规定或按设计图样规定.4.试样的数量、尺寸与试验方法,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附件二"焊接接头试验和焊接工艺试板评定要求"进行.第二十三条焊缝的无损探伤检查1.槽车罐体无损探伤检查,应由考试合格的专职检验人员进行.检查结果应有详细记录.2.槽车罐体对接焊缝,必须经过100%无损探伤检验.当选用100%的超声波探伤时,至少还应补加20%的射线复查.射线复查部位应包括焊缝交叉部位和超声波探伤的可疑部位.对接焊缝无损探伤评定标准和合格级别,按下表规定:━━━━━━┯━━━━━━━━━━━━┯━━━━━━━━━━━━━━探伤方法│ 射线探伤│ 超声波探伤──────┼────────────┼──────────────│ JB928《焊缝线探│ JB1152《钢制压力评定标准│ 伤》│ 容器对接焊缝超声波│ │ 探伤》──────┼────────────┼──────────────合格级别│ 二│ 一━━━━━━┷━━━━━━━━━━━━┷━━━━━━━━━━━━━━3.焊缝内外表面的外观质量符合JB741的要求.4.槽车罐体人孔、补强板、接管等的角焊缝,应保证焊透,在施焊时要严格检查.其角焊缝表面应经100%磁粉或着色探伤检查,不得有裂纹存在.5.凡采用新材料或国外材料制造的槽车,其无损检验要求应不低于本条第2款规定及图样要求.第二十四条槽车的罐体制成并经检验合格后,必须进行整体消除应力热处理.罐体上焊接的有关连接件必须在热处理之前施焊.热处理后,罐体内外表面应清理干净.第二十五条槽车罐体水压试验槽车罐体水压试验应在热处理后进行.试验压力为设计压力的1.5倍.第二十六条槽车的气密试验槽车的气密试验应在罐体水压强度试验合格,全部组装守成并经检查合格后进行.气密试验压力为槽车设计压力.气密试验所用的气体,应为氮气或空气等干燥、洁净气体.各阀件各连接面及醋车整体应严密,不得泄漏.第二十七条安全附件1.安全阀必须经过全面技术鉴定,合格后方可生产.安全阀出厂前应逐个进行密封性能、开启压力、全启压力和回座压力的检验.检查合格后,由检验部门铅封,并签发合格证.2.紧急切断阀在批量生产前,必须经过包括振动试验和2000次以上空载连续启闭操作试验在内的全面技术鉴定.每个紧急切断在出厂前,必须进行性能检验,合格后由检验部门铅封,签发合格证.第二十八条槽车需经整车检查,合格后保留0.5 ̄1kgf/cm^余压出厂.出厂的槽车应装订铭牌.铭牌尺寸为300*200mm,装在槽车的中下部.铭牌内容包括:1.槽车的型号和名称;2.充装介质;3.载重T(按充装介质标定最大装量精确到小数点后第一位).4.容积m3(设计容积,精确到小数点后第一位);5.设计压力kgf/cm2;6.设计温度@;7.自重T(容车重量,精确到小数点后第一位);8.出厂编号;9.出厂日期;10.制造厂名称;11.成品检查员的钢印.第二十九条槽车出厂应有下列证件和技术资料1.产品合格证(包括主要技术特性);2.质量证明书;3.产品使用说明书;4.槽车总图和罐体及主要部件图;5.罐体强度计算书;第三十条产品质量证明书填写下列内容:1.槽车底架和附件、阀件合格证及检验证明;2.制造罐体的钢材牌号、炉批号、化学成份及机械性能供货值的抄件和制造厂的复检结果;3.焊接材料牌号及焊接试板的检验数据;4.焊缝无损探伤报告,并附有焊缝探伤部位简图;5.罐体焊后热处理的技术数据;6.罐体水压试验和槽车气密试验报告;7.罐体的外观及几何尺寸检验报告;8.槽车总组装检验报告;9.不符合设计的有关补充说明.第四章槽车标志第三十一条槽车罐体外表,均涂银灰色漆(银粉调和漆).各种液化气体槽车所涂的色带按下表规定:━━━━━━━━━┯━━━━━━━━━液化气体的种类│ 色带颜色─────────┼─────────液氨│ 黄色─────────┼─────────液氯│ 草绿色─────────┼─────────液态二氧化硫│ 黑色─────────┼─────────液化石油气│ 红色━━━━━━━━━┷━━━━━━━━━色带宽度为300mm,沿罐体水平中心四周涂刷.第三十二条槽车两侧按下列要求喷字(字迹由左向右喷写)1.槽车前部应喷写槽车编号,槽车所属单位及到站地址.字体尺寸不小于100*100mm,黑色字迹.2.槽车后部,涂写装运介质的名称及槽车技术性能.(1)介质名称为:液氨、液氯、液态二氧化硫、液化石油气(丙烯、丙烷、丁烷、丁二烯等).字体尺寸为300*300mm,颜色与色带相同.(2)槽车技术性能写在介质名称下面,包括:载重T容积M3(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字);自重T(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字);换长(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字);大修日期: 年月(3)字体尺寸为70*70mm,计算单位和小数点后一位数字尺寸为50*50mm.黑色字迹.3.槽车中部,铭牌的下方涂写制造厂的名称.字体高度为150mm,黑色字迹.槽车的标志见示意图.第三十三条槽车的阀门,按下列要求涂漆色;液相阀体黄色气相阀体红色安全阀红色其它阀体银灰色第五章槽车的使用与管理第三十四条槽车投入使用前,应由槽车所属单位组织专人进行验收,并向地、市以上劳动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三十五条槽车投入运行后,槽车所属单位应对其进行严格管理,按规定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和修理,并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制造、使用、检验、事故等记录).第三十六条槽车的充装单位应建立健全充装制度,对槽车的每次充装都需作详细的充装记录(见附件一),充装记录必须包括如下内容:1.槽车编号;2.进厂时间及残留液化气量;3.进厂检验情况.罐体部分检查包括:外观、各部件、密封性能;4.气密性试验时间、试验压力、试验结果及检查人;5.充装时间,充装前复验情况;6.封车时间、封车压力、封车后净重、封车人;7.充装单位名称;8.上次检修(大、中修)日期.第三十七条槽车充装前,充装单位必须有专人对槽车进行检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事先进行妥善处理,否则严禁充装:1.槽车定期检验的期限已经超过者;2.槽车的颜色、字样、标记和所装的物料不符者,或者颜色、字样、标记脱落而不易识别其种类者;3.外表腐蚀严重或有明显损坏、变形者;4.附件不全、损坏、失灵或不符合安全规定者;5.槽内没有余压,且未判明槽车内残留物料品种者;6.液化石油气槽车内气体含氧量超过3%者;7.槽车内残留物料重量不明者;8.罐体密性能不良或各密封面和附件有跑、冒、滴漏者;9.槽车的走行或制动部分超期未检修者;10.自备槽车,不具备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检修记录技术文件者.第三十八条液氯、液态二氧化硫槽车,充装前应进行气密试验检查合格.第三十九条槽车充装量必须严格控制,严禁超装.各液化气体充装系数按第九条选取,但不应超过槽车最大载重量.第四十条槽车充装完毕后,应进行下列检查:1.复检充装量;2.气液阀门加盲板;3.关闭压力表座阀门和紧急切断阀;4.各密封面进行泄漏检查;5.检查封车压力.第四十一条槽车卸料时注意事项:1.槽车运行到用户后应及时卸料,并将空车及时返回,用户不可将槽车当贮槽和汽化罐使用;2.卸料时不得用水蒸汽升温,液氨、液化石油气槽车不得用空气压料,液氯、液态二氧化硫槽车可用≤45@温水加热升温或用不大于设计压力的干燥压缩空气压送;3.返回槽车的罐体内,应留有不低于0.5kgf/cm余压.4.槽车卸料完毕后,关闭紧急切断阀并将气液阀门加上盲板,将所有配件随车返回.第四十二条槽车在充装或卸料时,应在铁路线上设置标记或信号.出现下列情况时,严禁充装或卸料:1.盛装易燃、易爆液化气体和槽车遇到雷雨天气或附件有明火时;2.周围有易燃,有毒气体介质泄漏时;3.液压异常或出现其它不安全因素时.第六章槽车的检修第四十三条槽车的检修包括对罐体的底架的检查和修理.槽车的检修分为大修、中修和小修,其间隔期为:1.大修每4年一次;2.中修每1年一次;3.小修每次充装前进行.第四十四条槽车罐体的无损检验,应由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授权的单位进行,从事检验工作的人员,应经当地劳动部门考核批准.第四十五条槽车检修内容和要求一、小修:1.检查罐体外表面及各附件的腐蚀情况;2.检查罐体及各附件(安全阀、液面计、紧急切断装置、压力表、阀门、管件、连接件等)是否完好、无损、可靠、无泄漏;3.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作妥善处理;4.压力表每半年校正一次.二、中修:1.进行小修所规定的全部检修项目;2.车底架走行部分的检查或修理按铁道部规定进行;3.检查罐体外表面腐蚀情况,罐体及车架、遮阳罩螺栓紧固情况;4.对安全阀进行清冼、检查、修理、刷漆和定压校验,必要时更换弹簧,合格后会同安全部门铅封;5.检查清洗气、液阀门,紧急切断阀和液面计;6.校对压力表;7.检查各螺栓的腐蚀情况,必要时更换;8.每二次中修进行一次罐体内表面检查,对有怀疑的部位应进行磁粉探伤或着色检验;9.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进行妥善处理,中修后进行置换处理和气密试验.三、大修:1.进行中修所规定的全部检修项目;2.检查罐体内外表面的腐蚀情况,并测定壁厚;3.宏观检查罐体的内外表面.丁字焊缝、伤痕(尖底、园底等)、制造中定位板点焊处、补焊区和外观检查不良并有怀疑的部位,应作磁探或着色检查,角焊缝应进行磁探或着色抽查,上述部位发现裂纹时应扩大检查;4.射线探伤或超声探伤抽查在制造时有缺陷的返修焊缝或外观检查不良并有怀疑的焊缝.评级标准按第三章二十三条要求;5.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妥善处理,对返修的焊缝及补焊区应进行无损探伤检验,并进行适当热处理;6.进行罐体的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定为设计压力的1.5倍.试验方法,按国家劳动总局正式颁发《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要求进行.试验完毕后,进行干燥和置换处理,并按第二十六条要求进行气密试验.7.检修或更换各附件.(1)检修或更换所有阀门(安全阀、紧急切断阀、气液相阀)、压力表、液面计、液下管等;(2)更换人孔部分垫片及螺栓;(3)检查、修理遮阳罩、操作台;8.罐体按规定进行除锈刷漆,并在罐体性能标志下面涂写大修日期.第四十六条对各次检修应有详细记录,大中修记录要存档.第四十七条槽车检修前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检修人员进入罐内前,应进行置换,并作含氧量和残余有害气体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罐体动火时要办理动火手续,经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人员进入罐内和动火都必须有指定人员进行监护.第四十八条对使用期限超过12年的液氯、液态二氧化硫槽车和使用期限超过20年的其它介质的槽车应进行下述内容的全面技术鉴定:1.槽车大修规定的全部检查项目;2.焊缝进行无损探伤,抽查纵缝≥30%,环缝≥20%,评级标准按第二十三条要求,如抽查不合格,应进行100%检查.对接焊缝内表面及全部角焊缝表面进行磁探或着色检查;3.根据全面技术鉴定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决定罐体报废、返修或继续使用,并确定继续使用年限,报主管部门批准,地、市以上劳动部门备案.第四十九条槽车停用时间超过一年者,使用前应按大修内容进行检查,必要时应做全面技术鉴定.第五十条槽车发生重大事故(着火、脱轨、撞车等)应及时上报并进行事故分析及全面检查.修复方案,应报主管部门批准.第七章槽车的运输第五十一条经确认充装记录完整的槽车,方可办理承运手续.第五十二条液氯、液态二氧化硫槽车应有押运人员,押运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必须熟知所装液化气体物理化学性质;2.必须熟知铁路安全运输知识及有关规定;3.必须熟知槽车的结构、性能及发生故障的处理方法.押运人员需经企业技术考核,符合上述条件者报请当地铁路部门发给押运证. 第五十三条押运人员的职责1.押运人员必须随车押运到目的地,如中途停车时间较长,应进行监护;2.押运人员应携带防护用具及必要的检查工具,中途发生泄漏时应积极主动予以处理,以免事态扩大.如处理不了,应立即同铁路部门及有关企业联系,加以解决;3.押运人员到编组站时,向站叙述所装液化气体性能以便缩短站停时间及时挂运;4.槽车未按规定进行充装前检查,封车情况不明时,押运人员可拒绝押运. 第五十四条运行中发生严重故障的处理1.发生严重泄漏时,铁路部门与押运人员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公安部门报告、组织抢救措施.2.设立警戒区,组织人口向逆风方向疏散,最大限度减少伤亡或国家财产的损失.附则第五十五条81年底前制造的槽车,检查和处理原则1.根据使用情况及使用年限,参照第六章进行检修或全面技术鉴定,并作出相应的处理.2.对接焊缝无损探伤评定标准按现行JB928─67《焊缝射线探伤》不得低于Ⅲ级,按现行JB1152─73《钢制压力容器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不得低于Ⅱ级.对于返修的焊缝,其验收标准应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进行评定.补焊的部位应进行适当热处理.3.拆除、保温层的槽车必须强度核算.4.槽车附件应参照第二章第十条要求逐步改装.第五十六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化学工业部.(表略见600页)附件一:液化气体铁路槽车充装记录附件一:液化气体铁路槽车充装记录充装单位: 编号:┏━━━━┯━━┯━━┯━━━┯━━┯━━━┯━━━━┯━━━┓┃槽车编号│ │槽车│ │进厂│ │上次罐体│ ┃┃│ │自重│ │日期│ │检验日期│ ┃┠────┼──┼──┴───┼──┴┬──┴─┬──┴───┨┃充装介质│ │ 允许充装量│ │出厂日期│ ┃┠────┼──┼──┬───┼──┬┴──┬─┴──┬───┨。

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

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
、试验、检验等均应严格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2.锻件不应低于JB755<<压力容器锻件技术条件>>中的Ⅱ级要求.
3.当选用国外材料时,罐体材质应选用压力容器用钢,并符合材料生产国的标准和本规程要求.
4.罐体材料应满足─20℃夏比V型冲击试验要求,AKV≥21丁(焦尔,即2.1Kgf─m).
【第八条】罐体强度计算方法,按<<容器设计规定>>.安全系数应为nb≥ 3 ;罐体腐蚀裕度
第七条】材料选择
制造罐体受压元件的板材、管材、棒材和锻件,除应符合<<钢制石油化工压力容器设计规定>> (以下简称<<容器设计规定>>)第二章规定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制造罐体的钢板应符合JB1150<<压力容器用钢板超声波探伤>>的Ⅱ级规定.
当采用屈服点规定值等于或大于400MPa(40Kgf/平方毫米)的压力容器用钢板时,除满足上述要求外,钢板供货状态及有关设计选用、制造
试制产品(数量为两台)须经化学工业部会同铁道部,劳动部门及有关单位鉴定合格后,方可按审批图纸批量生产.
【第十七条】罐体的制造,必须符合本规程和图样的要求,凡无明确规定者按JB741 <<钢制焊接压力容器技术条件>>和JB/Z105 <<钢制压力容器焊接规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制造罐体和受压元件的材料和焊接材料,必须具有质量合格证明书.
8.罐车总组装检验报告;
各阀件、各连接面及罐车整体应严密,不得泄漏.
【第二十八条】安全附件
1.安全阀,紧急切断阀的制造厂,必须取得主管部门和劳动人事部的批准方可生产.

液化气体铁路槽车安全管理规定(doc 20).doc

液化气体铁路槽车安全管理规定(doc 20).doc

液化气体铁路槽车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加强对各种液化气体铁路槽车(以下简称槽车)的设计、制造、使用、检修、运输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设计压力为8-22Kgf/平方cm、容积大于立方30m^3、介质温度为一40-50℃的液化气体铁路槽车。

适用的液化气体包括:液氨、液氯、液态二氧化硫及液化石油气(丙烯、丙烷、丁烯、丁烷、丁二烯,以及它们的混合物)。

第三条槽车的设计、制造、使用、检修和运输除应满足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及铁道部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承担槽车设计的单位,须经部批准并报国家劳动总局备案,方可设计。

第五条槽车的设计应符合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要求,并便于制造、使用和维护检修,满足铁路运输要求。

产品设计要系列化、标准化、通用化。

第六条槽车的设计压力,原则上按介质在50℃时饱和蒸汽压的1.1倍选取。

常见介质的设计压力,按下表规定:┌──────────────────┬─────┐│介质种类│设计压力│││kgf/cm^2 │├──────────────────┼─────┤│液氨│22 │├──────────────────┼─────┤│液氯│16 │├──────────────────┼─────┤│液态二氧化硫│10 │├──────────────────┼─────┤│丙烯│22 │├──────────────────┼─────┤│丙烷│18 │├──┬───────────────┼─────┤│混气│50℃时,饱和蒸汽压大于│22 ││合石│17.5kgf/cm^2(绝压)│││液油├───────────────┼─────┤│化气│其余情况│18 │├──┴───────────────┼─────┤│正丁烷、异丁烷、丁烯、异丁烯、丁二烯│8 │└──────────────────┴─────┘1、注:表中混合液化石油气是指丙烯与丙烷或丙烯、丙烷与碳4的混合物。

【精】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管理规定

【精】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管理规定

【精】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管理规定方案计划参考范本1目的和范围为了加强对液化气体汽车罐车(以下简称罐车)运输、装卸的安全管理,保障职工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定。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运输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设计温度不大于+50℃的液化气体、且为钢制罐体的汽车罐车的安全管理。

2职责2.1安全环保部负责液化气体汽车罐车的安全监督管理。

2.2汽运公司负责做好液化气体汽车罐车的日常维护、保养及产品运输的管理工作。

2.3销售部产成品库负责做好液化气体汽车罐车的罐装作业管理。

2.4销售部负责委外运输车辆资质的审查。

3管理程序3.1日常管理3.1.1罐车投入使用前,由汽运公司负责按《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准运证;按车辆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汽车罐车牌照;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3.1.2汽运公司及产成品库,应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并对运输、装缷和管理等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3.1.3罐车的押运员和驾驶员应熟悉其所运输介质的物理、化学性质和安全防护措施,了解装卸的有关要求,具备处理故障和异常情况的能力。

1.罐车押运员必须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取得《汽车罐车押运员证》。

2.汽车驾驶员必须先取得《机动车驾驶执照》,再经汽车罐车安全驾驶、使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汽车罐车准驾证》后,才有驾驶液化气体汽车的资格。

3.1.4汽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汽车罐车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制度,经常检查安全附件(包括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液面计、温度计、紧急切断装置、管接头、人孔、管道阀门、导静电装置等)性能,有无泄漏、损伤等;按汽车日常检修和保养要求,对汽车底盘及其走行部分进行检查和修理,及时排除故障,保证性能完好。

同时,应保持汽车罐车干净和漆色完好。

3.2装卸管理3.2.1产成品库应具备下述条件,方可从事汽车罐车装卸作业:1.有熟悉汽车罐车运输与装卸安全技术管理人员,负责汽车罐车装卸安全技术工作;有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操作人员;2.有汽车罐车的装卸作业管理制度;3.有符合防火或防毒、防爆规定的专用场地,并有足够数量的防护用具和备件;4.装卸设备和管线实施定期检验制度;装卸管道有可靠的联接方式;装卸软管的额定工作压力不低于装卸系统最高工作压力的4倍;5.必须有经计量部门检验并出具合格证书或定期检验证书的计量设备;6.必须有专人负责装卸前的检查和记录,并建立档案备查;7.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介质毒害程度,设置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排放和自动报警以及消防等设施。

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罐体)检修规则

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罐体)检修规则

规章制度:________ 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罐体)检修规则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第1 页共15 页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罐体)检修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罐体(以下简称罐体)检修工作,保证罐体检修质量和检修工作安全,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有关法规、标准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罐体修理单位的资格条件等应符合本规则和有关法规、标准要求。

各有关单位及主管部门应贯彻执行本规则,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部门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盛装液化气体铁路罐车(以下简称罐车)的罐体定期修理工作,车辆其他部分的检修工作按铁道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修理单位第四条罐体修理单位应经当地铁路局主管部门同意后,分别报铁道部、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检修工作。

第五条罐体修理单位必须具备法人资格,配备有关技术、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应的化验、焊接、阀门修理等人员。

第六条罐体修理人员应熟悉罐车构造、盛装介质的理化特性和有关法规、标准,掌握相关的修理工艺、操作规程,经铁路局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罐体受压元件焊工必须持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资格证书。

第七条罐体修理单位的场地、设施和检测设备应按照检修工作范围的需要,满足下列相应要求:第 2 页共 15 页(一)具备罐体修理的铁路专用线、工作厂房及符合有关规定的消防和安全防护设施。

(二)具备罐体的余气、残液回收,清洗置换(包括蒸汽吹扫)设施及起重、转胎、焊接、局部热处理、水压试验、气密性试验设备,气体分析仪(可燃气体检测仪、含氧量检测仪和有毒气体检测仪各不少于2台)、测量器具等。

(三)具备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液位计等安全附件的修理和校验装置。

第八条罐体修理单位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相应的管理制度、安全质量责任制,制定修理工艺、操作规程、焊接工艺评定和热处理规范等。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管理规定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管理规定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管理规定
通常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和执行,旨在确保液化气体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和风险控制。

以下是一些建议和常见规定:
1. 液化气体罐车应该经过合格的检测和维修,确保车辆的完好性和运行状态。

2. 液化气体罐车内部应具备防撞、防爆和防滑等安全设施,以降低事故风险。

3. 罐车司机应经过相关培训,具备液化气体运输操作及应急处理的知识和技能。

4. 罐车内液化气体的装卸、运输和储存应符合相关规范,严禁超载和超速行驶。

5. 液化气体罐车在行驶过程中应保持稳定,避免急转弯或突然制动。

6. 罐车在液化气体运输过程中应受到严格的监控和检查,确保液化气体不发生泄漏。

7. 罐车应具备应急处理设备和装备,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进行泄漏或其他事故的处理。

8. 相关部门应定期检查和审查液化气体罐车的运营情况,确保符合规定和要求。

请注意,具体的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管理规定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异,建议您查询相关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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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规程

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规程

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规程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规程为保证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的安全运输,保障运输人员与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以下安全规程:一、装车1、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必须使用认可的运输工具进行装卸车操作,同时必须配备专业的装卸工具。

2、液化气体铁路罐车装车前必须进行全面的检查,不得发现残留物、异物、设备故障等问题。

3、液化气体铁路罐车装车时,应按规定进行安全操作,避免产生负债或泄露等危险行为。

二、装载1、液化气体铁路罐车装载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化工原料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不得超负荷、超速装载。

2、液化气体铁路罐车装载人员应按照化工原料的含量要求进行装载,不得超量装载。

3、液化气体铁路罐车装载时,必须确保罐体内部干燥、清洁,装载过程中应注意罐体内部压力变化,避免压力过高引起危险。

三、行车1、罐车行驶前,应严格按照化工原料的行车安全规程进行检查,切勿驾驶故障车辆行驶。

2、在行驶过程中,应注意行车速度,避免碰撞、坠落等危险操作,同时注意车速与罐压之间的配合,避免罐压过高或过低。

3、在行车过程中,如果有任何不正常情况,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如停车检查、撤离人员、喷水降温等操作。

四、卸车1、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卸车操作前应进行全面检查,着手排除可能的危险,确保安全。

2、卸车过程中,应遵循诸如卸载间隔、时间、温度等相关要求,避免产生危险操作。

3、将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卸下装载物资后,应在规定的地点、时间、方法下完全清洗,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五、防火安全1、在罐车运输过程中,应始终保持严谨的防火安全意识,如不许吸烟、使用火源等防火措施。

2、罐车运输过程中如发生泄露、溢出等紧急情况,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如封闭防泄装置、喷水冷却、抽取空气等操作。

3、在罐车停留时,应选择合适的停车场所,并依照安全要求进行停放。

以上内容是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规程的主要要点,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应密切关注相关规定,并贯彻执行。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液化气体汽车罐车的安全管理,保障驾驶员和乘车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液化气体汽车罐车是指用于运输液化气体的汽车罐车,包括气体集装箱车、气体槽罐车等。

第三条液化气体汽车罐车的安全管理包括车辆及罐体的设计制造、安装和维护检修等环节。

第四条液化气体汽车罐车的安全管理要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车辆及罐体的设计制造第五条液化气体汽车罐车的设计制造要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指标达到或超过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液化气体汽车罐车的罐体结构必须牢固可靠,具有耐腐蚀、耐高温、耐压和耐撞击等特点,并配备适当的安全装置。

第七条液化气体汽车罐车的罐体材料应选用符合标准要求的特种钢材或其他高强度材料,并经过合格的焊接工艺。

第八条液化气体汽车罐车的罐体内部要进行防腐处理,以防止液化气体腐蚀罐体,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九条液化气体汽车罐车的隔热层应采用符合标准要求的隔热材料,以确保罐体内液化气体的温度保持在安全范围内。

第十条液化气体汽车罐车的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等附件要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并经过定期校验和替换。

第三章安装和维护检修第十一条液化气体汽车罐车的安装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确保安装质量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液化气体汽车罐车的安装前必须进行严格的检查和试验,确保车辆各项系统和装置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液化气体汽车罐车的维护检修必须定期进行,包括车辆的保养和设备的检测等。

第十四条液化气体汽车罐车的维护检修必须由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并按照规定的周期和要求进行检查和维修。

第十五条液化气体汽车罐车的维修记录必须详细记录维修内容、方法、时间和人员等信息,并保存至少三年。

第四章驾驶员安全管理第十六条液化气体汽车罐车的驾驶员必须具备有效的驾驶证和液化气体汽车罐车的驾驶资格证,并定期进行驾驶技能培训和考核。

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

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

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本文档是针对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的安全管理规程,为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防范生产事故,整理出该规程涵盖的内容及要求。

一、安全责任1.1.单位安全责任1.企业要建立完整的安全管理制度,并成立安全管理机构和职责明确。

2.企业负责对铁路罐车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罐车的安全和性能稳定。

3.企业要保证罐车的加注操作工作人员专业经验并制定明确的工作规范,保证罐车加注工作的安全性和规范性。

4.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监督、检查,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1.2.罐车管理责任1.建立科学、规范的罐车管理制度。

2.保证罐车机械及安全保护装置性能正常,确保车辆完好无损。

3.严格实行罐车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范,确保罐车安全无事故。

4.加强罐车维修管理,保证罐车使用寿命和运输安全。

1.3.驾驶员安全责任1.严格执行文明行车规范,确保铁路罐车安全行驶。

2.保证驾驶证合法有效,保持良好的健康状况。

3.保证行车途中不饮酒、不吸毒、不疲劳驾驶,确保司机安全意识高度。

4.做好罐车行车前和行车后检查,确保罐车安全性能处于良好状态。

二、铁路罐车基本要求2.1.罐体设计1.罐体应具有稳定性好、耐腐蚀、耐低温、无泄漏、防止撞击、耐高温等特性。

2.罐体的承载能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并通过国家或行业有关部门的审核。

3.罐体应该配备安全装置、保护防护装置、压力计和超温报警器等。

2.2.罐车引擎1.罐车引擎应具有可靠性、稳定性和经济性,能够适应各种路况。

2.罐车引擎应按照国家安全行车规程进行维护、保养和保护。

2.3.罐车车架1.罐车车架应具有优良的材质和可靠的结构,能够适应各种路况。

2.罐车车架的承载能力应符合相关标准,并通过国家或行业有关部门的审核。

2.4.轮胎及制动系统1.罐车轮胎应符合国家标准,使用寿命应在安全水平以上。

2.罐车制动系统应采用可靠的传动、传递和操作机构,并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

2.5.驾驶室1.驾驶室应具有合理的设计和优良的压力防护装置,并应解除手动锁定装置。

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

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

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引言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是一种专门用于运输液化气体的铁路车辆。

由于液化气体具有易爆、易燃、有毒等危险特性,因此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在运输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规程,以确保载货物安全,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铁路运输秩序。

本文档旨在制定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以规范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的运输活动,促进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

安全管理规程前期准备在液化气体铁路罐车运输前,必须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包括以下内容:1.审查车辆检修记录,确保车辆各项指标符合运输要求。

2.检查液化气体罐体是否密封,防止泄露。

3.对液化气体进行事先安全检查和防静电处理。

4.做好应急预案和应急避难措施。

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在运输过程中,必须执行以下安全管理制度:1.严格执行运输路线和运输时间。

2.在铁路桥梁和涵洞等地段,必须按要求停车检查,确保安全通过。

3.在临近车站时,必须严格按照运输路线和停车时间进站。

4.在停车过程中,必须对罐体进行检查,确保罐体密封。

5.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应急救援器材。

6.如果发现液化气体泄漏,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7.在液化气体铁路罐车运输过程中,应当在车内明显位置张贴警示标志。

运输结束后的安全管理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的运输结束后,必须进行以下安全管理制度:1.进行车辆检修和罐体清洗,排除残余气体和污染物。

2.做好车辆及周围环境的消毒和清洁。

3.将安全警示标志撤下。

4.报送相关部门,填写运输安全记录。

安全教育和培训为了保障液化气体铁路罐车运输安全,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对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司机、押运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强化其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

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1.安全知识和安全法规。

2.液化气体的危害和防范措施。

3.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的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4.应急救援知识和技能。

5.其他与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相关的知识和技能。

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

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

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一、引言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是一种特殊的铁路车辆,其安全管理需要特别重视和掌握,以保障员工及周边居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本规程旨在规范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的安全管理,以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基本原则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依法管理,全员参与3.保障员工健康,保护生态环境4.持续改进,质量导向三、安全管理体系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的安全管理体系主要包括安全组织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应急管理、监控管理和文档记录管理等五个方面。

3.1 安全组织管理1.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罐车的安全管理工作,明确职责和工作任务。

2.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全面规范罐车的安全生产活动。

3.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提升工作能力和安全意识。

4.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3.2 安全生产管理1.确保罐车的安全操作和运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2.保证罐车的安全维修、保养和检查,规范操作流程和质量标准。

3.设置安全防护装置和安全标识,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4.检查罐车的安全技术装备和消防设施等,确保安全投入使用。

3.3 应急管理1.制定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方案,规范应急管理程序。

2.配备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确保应急时的迅速反应和处置。

3.开展应急救援人员的培训和训练,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3.4 监控管理1.确保液化气体罐车运行和操作全程监控,实时掌握罐车的状况及时处理。

2.安装监控设备,建立监控系统,为安全生产提供可靠数据支持。

3.5 文档记录管理1.管理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的相关资料,建立档案。

2.建立安全事故记录,及时调查和处理安全事故。

四、安全注意事项1.全面贯彻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

2.勤做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3.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提升安全意识和工作能力。

4.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安全生产。

5.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处理,并采取措施处置发生的安全事故。

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

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

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削减铁路液化气体罐车事故发生率,订立本规程。

一、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1.安全第一:确保罐车在运营过程中肯定安全。

2.防备为主:防备措施必需严格实施,防患于未然。

3.综合整治:对于涉及到罐车的各项问题,在综合考虑后订立合理的解决方案。

4.科学管理: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加强管理和监督,提高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的安全性。

5.责任制度:明确行业、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加强安全管理。

6.法律依据: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加强管理和监管。

二、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制度1.车轮轮对应力:液化气体铁路罐车轮对应力需符合国家标准,每次装卸前需进行检查,当轮对应力超过规定范围时必需进行处理或报废。

2.罐体检查:每次液化气体铁路罐车运输前,必需对罐体进行检查,确保罐体处于良好状态。

必需保证罐体没有磨损、裂缝、腐蚀、变形、渗漏等现象,且罐体内部干燥无异味。

3.安全期限: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每5年必需进行一次检测,检测时需进行清洗和干燥。

在使用过程中如有发觉罐体问题,需立刻进行维护和修理或更换。

4.重量限制:罐车的吨位需符合规定范围,超重罐车禁止出入站。

5.装载量的限制:每次装载量必需符合罐车规定的载荷,不得超重,不得超载。

每次装卸后罐车必需进行内部洗净。

6.温度限制:在铁路液化气体罐车装载气体时,需掌控气体温度,以保证罐体内的气体不超过液化气体饱和温度,以免产生膨胀,造成罐体损坏。

7.安全通道:在液化气体铁路罐车装卸期间,必需设置安全通道或者限制人员和车辆通行。

任何人员和车辆不得靠近装卸区域,以免发生事故。

8.安全监测:运输过程中应当对液化气体罐车进行定期监测,如发觉问题应当立刻解决。

监测记录需保存至少3年。

三、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操作规程1.启闭阀的操作:在操作启闭阀时,必需依照规定程序进行操作,确保启闭阀密封牢靠。

(87)化生字第1174号《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

(87)化生字第1174号《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

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颁布单位】化学工业部【颁布日期】871231【实施日期】871231【名称】关于颁发《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的通知【题注】(87)化生字第1174号关于颁发《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的通知《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1982年颁发以来,各有关企业在贯彻执行《规定》方面作了大量工作。

实践证明,《规定》为推动和加强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的设计、制造、使用、检修运输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近几年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在使用、运输过程中也相继发生了事故,这些事故的发生反映出《规定》还不够完善,也说明一企业贯彻执行《规定》不够严格、认真。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的安全,在充装、卸料特别是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我部决定对原《规定》进行修订,并改名为《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规程》着重对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的充装和卸料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同时为了加强同铁路部门的配合,保障液化气体铁路罐车运输安全,对罐车的标志作了统一规定,对出厂验收、押运和装卸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要求对所有液化气体车均派押运员并加挂守车。

在制订《规程》过程中,我部与劳动人事部、铁道部进行了充分协商,征得其它有关部的同意。

《规程》定于1988年5月1日正式执行。

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加强对液化气体铁路罐车)(以下简称罐车)设计、制造、使用、检修、运输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特帛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设计压力为0.8-2.2MPa(8-22kgf/cm2),设计温度为50℃,容积大于30m2的液化气体铁路罐车。

适用的液化气体(以下简称为介质)包括:液氨、液氯、液态二氧化硫、丙烯、丙烷、丁烯、丁烷、丁二烯中两种或两种以上混合物)。

运输其它介质,需经化学工业部和铁道部、劳动人事部批准后,方可运行。

国家经济委员会、中国石化总公司、化学工业部等关于进一步加液化气体罐车安全管理的通知

国家经济委员会、中国石化总公司、化学工业部等关于进一步加液化气体罐车安全管理的通知

国家经济委员会、中国石化总公司、化学工业部等关于进一步加液化气体罐车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经济委员会(已撤销),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化学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7.08.22•【文号】•【施行日期】1987.08.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国家经济委员会、中国石化总公司、化学工业部、铁道部关于进一步加液化气体罐车安全管理的通知(1987年8月22日)今年六月四日,甘肃盐锅峡化工厂发往沈阳石油化工厂的液氯罐车进入北京丰台西站后,因安全阀选型和密封安装有失误,致使液氯泄漏,造成重大中毒事故。

这是近几年发生的第五起液化气体罐车泄漏中毒事故。

液化气体具有易燃、易爆、高压、有毒的特点。

为了加强液化气体罐车使用和运输的安全管理,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特作如下通知:一、所有铁路罐车的管理,应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和化工部[85]化供字第290号《化工企业自备罐车管理办法》执行。

液化气体罐车的设计、制造、使用、维修按一九八二年四月二十日国家劳动总局[82]劳锅字第22号转发化工部《液化气体铁路槽车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的设计、制造、保养和大修要坚持安全第一,确保质量,保证罐体和附件的灵敏可靠。

液化气体罐车的大修单位必须经省级主管部门同意。

省级劳动部门批准,并报劳动人事部备案。

在此之前已经办过检修单位审批手续的,可在这次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提高,并一并报劳动人事部备案。

二、充装和使用企业切实加强液化气体罐车的装卸和押运管理。

装车前应按有关规定检查。

不符合要求的不准装车。

充装量要保证准确,不准超装。

充装厂未按规定装设轨道衡的,要积极作出规划,限期安装轨道衡,并定期由计量部门进行检定。

液化气体罐车应派押运员随车押运。

押运人员应经过培训,考核合格。

如发现所派押运人员素质不合格,造成事故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押运人员擅离职守而造成事故的,要给予行政处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并追究领导责任。

劳部发【1994】262号——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

劳部发【1994】262号——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

劳动部关于颁发《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分类号】L35901199475【标题】劳动部关于颁发《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劳动部【颁布日期】19940620【实施日期】19950101【失效日期】【内容分类】综合类【文号】劳部发(1994)262号【名称】劳动部关于颁发《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题注】【章名】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1981年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槽车规定》),对加强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了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我部对《槽车规定》进行了修订,扩大了适用范围,并更名为《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

现将该规程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并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我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

本规程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届时,原国家劳动总局1981年颁发的《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即行废止。

【名称】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题注】【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国民经济的发展,加强液化气体汽车罐车(以下简称汽车罐车)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运输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设计温度不大于+50℃的液化气体、且为钢制罐体的汽车罐车。

本规程不适用于罐体为有色金属材料和非金属材料制造的汽车罐车。

本规程所指的汽车罐车包括罐体固定在汽车底盘上的单车式汽车罐车和半挂式汽车罐车,罐体可为裸式、有保温层或绝热层型式。

第三条汽车罐车的设计、制造、使用、运输、检验、修理、改造除必须符合本规程外,还应符合行业标准和图样的规定,并应遵守国家有关汽车、交通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铁道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监管工作的规定》的通知-铁运[2006]87号

铁道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监管工作的规定》的通知-铁运[2006]87号

铁道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监管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铁道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监管工作的规定》的通知(铁运(2006)87号)依据《行政许可法》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为加强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的安全监管工作,提高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的制造和检修质量,确保运输安全,现印发《加强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监管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并切实做好以下工作:1.各铁路局要结合《行政许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本《规定》。

2.各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制造、检修单位要高度重视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的安全工作,各罐体及其安全附件(以下简称罐体)制造、维修、检验单位必须具有质检部门颁发的资质,制造、维修、检验标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出具相应的合格证。

3.各铁路局车辆部门和铁道部驻各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制造、检修单位车辆验收部门要按规定对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制造、检修质量进行验收把关,并负责对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的罐体制造、维修、检验等资料进行书面审查确认。

4.各铁路局货运部门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液化气体铁路罐车《铁路危险货物自备货车安全技术审查合格证》,坚决杜绝带有安全隐患的液化气体铁路罐车上线运营;要按本《规定》要求对本局管内液化气体铁路罐车运输单位的押运人员进行技术业务培训,并核发《培训合格证》和《押运员证》,确保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的押运安全。

5.在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监管新体制实行后,铁路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应及时向货运、车辆部门移交有关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的罐体维修、检验、押运员培训、考试、发证等技术资料、台账,并继续履行好对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监督、检查职责,加强与车辆、运输部门的沟通、协调和合作,对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办理上线运营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确保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的运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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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关于颁发《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文字号】[87]化生字第1174号【发布部门】化学工业部(已变更)【发布日期】1987.12.31【实施日期】1988.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化学工业部关于颁发《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的通知(1987年12月31日(87)化生字第1174号)《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1982年颁发以来,各有关企业在贯彻执行《规定》方面作了大量工作。

实践证明,《规定》为推动和加强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的设计、制造、使用、检修和运输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近几年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在使用、运输过程中也相继发生了事故。

这些事故的发生反映出《规定》还不够完善,也说明一些企业贯彻执行《规定》不够严格、认真。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的安全管理,避免在充装、卸料特别是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我部决定对原《规定》进行修订,并改名为《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规程》着重对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的充装和卸料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同时为了加强同铁路部门的配合,保障液化气体铁路罐车运输安全,对罐车的标志作了统一规定,对出厂验收、押运和装卸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要求对所有液化气体罐车均派押运员并加挂守车。

在制订《规程》过程中,我部与劳动人事部、铁道部进行了充分协商,并征得其它有关部的同意。

《规程》定于1988年5月1日正式执行。

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加强对液化气体铁路罐车(以下简称罐车)设计、制造、使用、检修、运输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设计压力为0.8~2.2MPa(8~22kgf/平方厘米),设计温度为50℃,容积大于30平方米的液化气体铁路罐车。

适用的液化气体(以下简称为介质)包括:液氨、液氯、液态二氧化硫、丙烯、丙烷、丁烯、丁烷、丁二烯及液化石油气(指丙烯、丙烷、丁烯、丁烷、丁二烯中两种或两种以上混合物)。

运输其它介质,需经化学工业部和铁道部、劳动人事部批准后,方可运行。

第三条罐车的设计、制造、使用、检修和运输,除应满足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劳动人事部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设计第四条承担罐车设计的单位,须经化学工业部批准并报劳动人事部备案,取得设计权后,方可设计。

第五条罐车的设计应符合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的要求,便于制造、使用和维护检修,符合铁路运输规定。

产品设计应系列化、标准化、通用化。

第六条罐车罐体的设计压力,原则上按介质在50℃时饱和蒸汽压(表压)的1.1倍选取。

表1常见介质设计压力,按表1规定:注:①表中混合液化石油气是指丙烯与丙烷或丙烯、丙烷与碳4的混合物。

②表中液氨、液氯、液态二氧化硫、丙烯、丙烷,均指工业原料气。

第七条材料选择制造罐体受压元件的板材、管材、棒材和锻件,除应符合《钢制石油化工压力容器设计规定》(以下简称《容器设计规定》)第二章规定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1.制造罐体的钢板应符合JB1150《压力容器用钢板超声波探伤》的Ⅱ级规定。

当采用屈服点规定值等于或大于400MPa(40kgf/平方毫米)的压力容器用钢板时,除满足上述要求外,钢板供货状态及有关设计选用、制造、试验、检验等均应严格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2.锻件不应低于JB755《压力容器锻件技术条件》中的Ⅱ级要求。

3.当选用国外材料时,罐体材质应选用压力容器用钢,并符合材料生产国的标准和本规程要求。

4.罐体材料应满足-20℃夏比V型冲击试验要求,Akν≥2IJ(焦尔,即2.1kgfm)。

第八条罐体强度计算方法,按《容器设计规定》。

安全系数应取为nb≥3;罐体腐蚀裕度按表2选取:表2第九条罐车的最大载重量,除不得超过车辆底架和转向架所允许的承载能力外,还不得超过按下式计算所确定的允许最大充装重量:W=φV式中W——罐车的允许最大充装重量,t;V——罐车罐体的设计容积,立方米;φ——重量充装系数,t/立方米。

常见介质的重量充装系数,按表3选定:表3注:液化气体重量充装系数,按介质在50℃时罐体内留有6~8%气相空间及该温度下的比重求得。

第十条罐体的结构设计1.罐车外形尺寸,应符合GB146.1-83《标准轨距铁路机车车辆限界》的规定。

2.罐车可采用“有底架”或“无底架”的结构形式。

其设计应符合TB1335-78《铁道车辆强度设计及试验鉴定规范》。

有底架的罐车,车辆底架应选用铁道部定型底架。

无底架的罐车,应选用铁道部的定型零部件,并按铁道部TB1532-84《罐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进行装配。

罐车还应符合TB1560-84《铁路货车安全规定》。

3.罐车的罐体应为钢制焊接结构。

其结构设计应符合《容器设计规定》。

4.罐车的罐体一般不设保温层,罐车罐体内部不设防波板。

罐体上应设置一个直径不小于450mm的入孔。

5.罐车应采用上装上卸的装卸方式。

阀件应集中设置,并设保护罩。

阀件周围设走台及扶梯。

6.所有法兰应符合通用法兰标准。

7.罐车必须装设下列主要附件:(1)装卸阀门;(2)紧急切断装置(适用于液氯、液态二氧化硫罐车的紧急切断装置尚无定型产品前可暂不装设);(3)全启式弹簧安全阀;(4)压力计装置(液化石油气罐车用1.5级普通压力表;液氨罐车用1.5级氨压力表;液氯罐车用2.5级膜片压力表);(5)液面指示装置(仅为指示液面的安全装置如滑管式液位计;适用于液氯、液态二氧化硫罐车的液面指示装置尚无定型产品前可暂不装设);(6)温度计;上述附件应齐全、灵敏、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装卸阀门1.罐车上至少装设二个液相和一个气相装卸阀门;2.阀门结构可为球阀,也可为直角截止阀;阀门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3.阀门的水压强度试验为罐车罐体设计压力的1.5倍,阀门应分别在0.1MPa(1.0kgf/平方厘米)和罐车罐体设计压力的全开和全闭两种状态下,进行气密性试验合格。

4.阀门应具有产品合格证和有关性能检验报告。

第十二条安全阀1.罐车顶部必须设置全启式弹簧安全阀。

液氨和液化石油气罐车的安全阀应为内置全启式弹簧安全阀,应符合化学工业部HG5-1587-84《液化石油气罐车弹簧式安全阀》的要求。

安全阀排气方向应为罐体上方,并设保护罩;2.安全阀的排放能力,应不低于按下列计算所得之数值:1Q=----×37100A0.32r式中Q——安全阀的排放能力kg/h;A——罐体的外表面积立方米,按下列公式计算:对半球形封头的罐体——A=πD0L;对椭圆形封头的罐体A=πD0(L+0.3D0);式中D0——罐体外径m;L——罐体总长m;r——安全阀额定排量压力时介质的气化潜热kcal/kg。

在采用多个安全阀时,其排放能力为各个安全阀排放能力之和。

3.安全阀的最小有效排放面积按下式计算:QF=---------------__/M/---10·C·a·P·√Z·T式中F——安全阀的最小有效排放面积平方厘米;Q——安全阀的排放能力kg/h;C——标准状态下介质的特性系数,可按表4选取:表4表中K值为标准状态下气体定压比热CP与定容比热Cv之比。

α——排量系数,对全启式安全阀α取0.60~0.70,或按阀门制造厂提供的保证值;P——阀进口处额定排量压力MPa(绝压);M——气体分子量;Z——额定排量压力下,饱和气体的压缩系数。

无法确定时,取Z=1.0;T——额定排量压力下,饱和气体的绝对温度(K);4.安全阀的开启压力(表压)不得高于罐体设计压力的1.2倍。

阀瓣全启高度应不小于阀座喉颈的1/4且“帘面积”大于喉部净面积,安全阀的回座压力应不低于开启压力的0.8倍。

5.对腐蚀性介质,应选用外置全启式弹簧安全阀,与罐体之间可装设阀件,以便安全阀检修。

第十三条紧急切断装置1.罐车的液相和气相出口处,必须设置紧急切断装置,以便在管道破裂,阀门损坏或环境发生火灾时,进行紧急切断:2.紧急切断装置应包括:可以快速关闭的紧急切断阀,不用登车即可操作的远控系统,在环境温度升高时可自动切断液流的易熔元件。

本装置应动作灵活,性能稳定可靠,便于检修。

3.易熔元件的易熔合金熔融温度为70±5℃;4.紧急切断阀应保证罐车正常工作时全开,并在持续放置48小时内不至自然闭止;5.紧急切断自发出闭止指令起,对于通径Dg50及其以下者应在5秒种内,Dg65及其以上者应在10秒钟内,完全闭止。

6.紧急切断阀的试验应符合化工部HG5-1588-84《液化石油气紧急切断阀》的规定。

第十四条罐车的设计资料,须经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后报本部批准,并报送劳动部门备案。

罐车的设计资料应包括:设计说明书,主要设计图纸,设计计算书和使用说明书等。

第三章制造第十五条罐车制造厂必须报化学工业部和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批准,并由劳动人事部发给制造许可证后,方可制造罐车。

第十六条罐车新产品,在批量生产前必须试制。

罐车新产品应按国家经委经交〔1983〕661号文件规定进行有关文件及设计图纸审批。

新试制产品(数量为两台)须经化学工业部会同铁道部,劳动部门及有关单位鉴定合格后,方可按审批图纸批量生产。

第十七条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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