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转系列评审职称的暂行规定
中国铁建职称评定文件
中国铁建职称评定文件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简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股份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应严格执行国家人事部颁发的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实施意见》和有关文件的规定及本规定,统一政策标准,确保评审质量。
第三条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建立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评价体系,规范评审程序,严肃评审纪律,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人才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创造优秀专业技术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氛围。
第四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由股份公司统一领导,股份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组织实施。
股份公司所属单位按照国家和股份公司有关政策规定,负责做好本单位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及所属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评审范围第六条股份公司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范围包括:工程、经济、会计等系列。
第七条工程系列评审范围:从事交通工程(铁道、桥梁、隧道与地下工程、城市轨道、公路工程)、建筑工程(房建、给排水、暖通、水利水电)、市政工程、勘察设计、“四电”及系统集成(电气化、通信、信号、电力、自动化、自动控制)、机电(工程机械、机械制造、设备管理)、计算机应用、材料工程、环境工程、工程测量、工程试验(无机非金属)、工程技术管理(科研、安全管理、质量管理、施工调度、工程造价、项目评估、劳动保护、劳动定额)、管理工程(人力资源、教育培训)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经济系列评审范围:从事企业管理(产业经济、企业策划、资质管理、合同管理、项目评估)、经济管理(经营管理、成本管理、工程造价、房地产开发、计划统计、物资管理、投资运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与医疗保险、企业法律顾问、商业经济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职称评聘工作中若干政策的通知(吉人字[2008]78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职称评聘工作中若干政策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人事局、长白山管委会劳动人事局,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处,驻省中单位人事(干部)处:为深入实施人才兴业战略,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推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现就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有关政策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政策规定(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中学历学位认定的规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要求的学历学位是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认可的院校和经总政、总参批准认可的部队院校所授予的学历学位;中央党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对学制两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所授予的党校学历。
不属于上述院校授予的学历学位证书和各种培训班修业、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均不能视为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要求的学历学位。
(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年龄、专业工作年限、任现职时间及业绩成果有效期计算的规定申报人员的年龄按照申报年的12月31日计算;专业工作年限、毕业年限、任现职时间均按上一年度12月31日计算(满9个月的可按1年计算);业绩成果有效期截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申报本系列最高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的业绩成果有效期可延至申报人材料在单位内部公示之日前。
(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著作论文及奖项确认的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所提供的论文,系指在省级以上正式期刊公开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非本专业和相近专业的论文,副刊、增刊、论文集等刊登的论文均不能作为评审条件中要求的论文。
凡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通报确定的违法刊物、盗用刊号刊物、盗版印刷刊物等刊物上刊发的论文一律无效。
专业技术人员所提供的学术(技术)成果获奖证书,应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非本专业和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不能作为评审条件中要求的奖励项目。
(四)职称外语等级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相关规定1.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级别和有效期限的规定(1)通过考试取得国家和我省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评审(聘任)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其取得的证书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长期有效;(2)通过考试取得国家和我省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评审(聘任)除要求外语考试达到A级合格标准以外的各专业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其取得的证书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长期有效。
关于职称评聘中有关问题的规定 甘职改办[2003]9号
关于职称评聘中有关问题的规定甘职改办[2003]9号各市(州、地)人事局(处)、职改办,省直各部门人事处、职改办,中央在甘有关单位:根据近年来我省在职称评聘中遇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经研究作如下规定:一、关于学历及专业技术工作年限1、博士后流动工作站期满合格的出站人员,经单位考核能够履行副高级职务职责,可按转正定职的办法,填报《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报省职改办审核确定本专业副高级职务。
2、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获得博士学位前专业工作年限折半计算),经单位考核能够履行副高级职务职责,可按转正定职的办法,填报《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报省职改办审核确定本专业副高级职务。
3、研究生班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获得硕士学位前专业工作年限折半计算),经单位考核合格,可按转正定职的办法确定其本专业中级职务。
4、研究生毕业未获得硕士学位或只获得硕士学位而无研究生毕业证书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并符合其它任职条件,可申报评审(考试)相应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5、取得第二学士学位,在评聘职称时可按研究生毕业(未获硕士学位)对待。
6、非本专业学历(相近专业学历除外)不能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依据,若本人专业工作成绩突出,可破格晋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国家统一组织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系列、专业,按国家规定的报名条件执行。
7、先参加工作后取得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者,其上学前从事技术工作的专业、上学期间所学专业和上学后从事技术工作的专业一致的,上学前专业工作年限折半计算。
但大学本科、专科、中专毕业转正定职确定相应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时,不计算上学前专业工作年限。
8、国家专业技术职务《条例》规定最低学历为本科毕业的中专教师及最低学历为大专毕业的高中教师,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不再执行我省学历放宽条件。
甘职改办[2000]13号文件第一条“在县属(不含市、区)、乡(镇)属和少数民族州、市、县、乡(镇)属企事业单位以及在矿山、井下、森林、野外等艰苦条件下工作的人员,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5年并受聘担任中级职务5年以上,可申报评聘单位有效、企业有效、兰外有效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规定,不包括中专教师和高中教师。
扬州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暂行规定
扬州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根据国家和江苏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我校在职在岗的教师及其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高等教育法》、《教师法》为依据,以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全面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为中心,按照“有利于优秀人才集聚,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有利于优秀人才发挥作用”的要求,不断深化改革,积极完善教师职务评聘制度,建立开放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最大限度地调动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和事业发展服务。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四条设岗是评聘工作的前提。
学校将根据事业发展、队伍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制订《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办法》,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岗位。
第五条各单位要强化岗位意识,根据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
第三章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第六条我校各级教师职务岗位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岗位的岗位职责,按照学校聘任工作的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教师(含教学、科研、实验)职务任职条件按学校制定的各类资格条件执行;教师外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参照江苏省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资格条件执行。
第七条各学院、各部门要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根据教学科研工作需要与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要求,按照学校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更为具体的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尤其是教师高级职务的职责和任职条件。
第四章评聘组织与程序第八条我校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学校设立教师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和教师外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各学院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分会。
水利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管理,严格评审程序,严明评审纪律,保证评审质量,根据国家关于职称评审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水利部职称评审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部属单位在职在岗人员的职称评审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称,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职称评审,指在专业技术人员个人申报基础上,依据水利部或相关机构统一制定颁布的标准条件和规定的工作程序,通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职称评委会”)评审,人事(职改)部门审批,确认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系列和等级职称的评价方式。
第五条职称评审坚持客观、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统一标准、规范程序、注重能力、突出业绩。
第六条水利部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部职改办”)是水利部职称评审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职称评审的全面管理、指导和监督;部属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是本单位职称评审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按照部职改办统一要求和部署以及评审权限开展职称评审有关工作。
第二章职称评审权限第七条水利部具备职称评审权限的系列和等级包括:水利工程系列各等级,经济、会计、卫生、出版系列副高级,政工、新闻、档案系列副高级及以下等级。
第八条部属单位根据批准的评审权限可组织评审水利工程系列副高级及以下等级、政工系列中级及以下等级职称,部职改办组织评审或委托评审其他系列和等级职称。
第九条水利部不具备职称评审权限的系列和等级,可委托评审。
第三章职称评审方式第十条职称评审方式分为自行评审与委托评审。
(一)自行评审:按照评审权限,部职改办或部属单位组织开展相应系列职称评审工作。
(二)委托评审:不具备评审权限或具备评审权限但参评人数较少的系列的职称评审工作,委托其他具有评审权限的部门或单位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自行评审依据水利部制定颁发的职称评审条件实施,委托评审依据受委托单位制定颁发的职称评审条件实施。
安徽省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皖职改字[1986]49号
安徽省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正文:---------------------------------------------------------------------------------------------------------------------------------------------------- 安徽省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86年9月26日皖职改字〔1986〕49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现对有关问题暂作如下规定:第一条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选用问题各部门、各单位根据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适用范围和本部门、本单位专业技术工作的性质、特点和需要,选用有关专业技术职务系列。
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本单位选用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结合本职工作的性质,申请相应系列的职务。
兼做两种专业技术工作的,以主要从事的一种工作确定职务。
科研机构(设计)的科研人员(含自然、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和实验人员,原则上应按照科研和实验职务系列条例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也可根据工作性质和特点靠用有关职务系列;如自然科学研究和实验职务系列可靠用工程、农业、卫生等系列;社会科学研究职务系列可靠用经济、财会等职务系列。
各级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有关职务系列间的协调工作。
经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审计人员靠用会计人员专业职务系列;法医技术人员靠用卫生技术职务系列;计量检定技术人员靠用工程技术人员职务系列;群众文化专业人员靠用图书、博物馆职务系列;水产技术人员执行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等。
第二条对学历要求问题担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具备各职务系列的条例规定的相应学历。
凡不具备规定学历的,应通过国家承认的电大、夜大等学校的学习或自学考试委员会组织的考试等途径取得规定的学历。
对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于一九八三年九月以前取得职称,现仍在技术岗位上实际起骨干作用者,在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对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人职发[1991]11号
人事部文件(人职发[1991]11号 1991年5月20日发文)《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发出以后,一些地区和部门就如何贯彻执行《暂行规定》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现就这些问题说明如下:1.关于《暂行规定》的基本精神职称改革已进行了五年,我们按照"正确的加以坚持,不足的加以完善,失误的加以纠正"的精神,制定了《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的基本精神是,坚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原则,逐步完善聘任制的具体措施,纠正某些不符合聘任制的理解和做法,使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顺利地转入经常化的轨道。
其中有两个主要的内容:一是做好聘任前的岗位设置;二是严格聘任后的任职考核。
2.关于转入经常性的评聘工作必须具备的几个前提条件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转入经常性的工作,必须具备几个前提条件,这就是:一要对首次评聘工作进行检查并验收合格;二要清理好首次下达的指标;三要设置好岗位并经过批准;四是建立了考核制度并进行了1990年的年度考核。
这四个条件必须都要具备,缺一不可。
一个地区、部门或单位什么时候具备了这些前提条件,什么时候就可开展经常性的评聘工作,全国发展不平衡,不搞一刀切。
3.关于做好设岗工作根据这几年许多地区许多单位做好设岗工作的经验,首先,要根据需要和可能来设岗。
从目前情况看,第一,要根据各个基层单位现已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状况,按照承担的工作任务,设置若干不同层次的岗位,明确规定每个岗位的具体职责。
第二,检查首次评聘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看各层次职务与其具体职责程度是否基本相符,并以此为根据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三,根据单位任务的增减,按照国家的财力状况,再对岗位进行适当的调整。
这就是说,既要根据需要,还要根据可能。
设岗不能不受编制和工资总额的制约。
事业单位的岗位设好以后要经上级批准(企业按有关规定、法规执行)。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
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职改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现将《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事部一九九○年十一月十日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目前,全国企事业单位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已经结束。
为适应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需要,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使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转入经常性工作,遵照1990年5月22日第100次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精神,对当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一、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是各级人事管理工作的一部分。
各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中发〖1986〗3号、国发〖1986〗27 号文件和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开展经常性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二、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厅字〖1988〗8号文件规定,全国的改革职称制度、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工作,在国务院领导下,由人事部负责指导、组织和协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都要坚决执行统一制定的政策和评聘的标准,不得自行其是。
如果需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具体政策和特殊规定,须报经人事部审核批准。
三、开展经常性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必须在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的基础上进行。
各地区、各部门都要认真总结首次评聘工作中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的经验,检查、督促、指导所属企事业单位在国家批准的人员编制、首次评聘下达的高、中级职务数额和工资总额内,按照职位分类原理,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和调整专业技术岗位,明确岗位职责。
各地区、各部门根据企业、事业以及不同类别单位的实际情况,审定各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如认为有必要,可提出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专业技术职务设置最高档次的指导性意见。
四、企事业单位因自然减员、调动、解聘等原因出现岗位人员空缺时,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补缺。
11、教授级高工转评的条件是什么
11、教授级高工转评的条件是什么转系列申报职称问题一、相关政策规定:(一)《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十八条:专业技术人员转换职务系列后,原则上需按拟新聘职务的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试用考察一年。
经考核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可按拟新聘职务申报(推荐)参加相应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或资格考试,一次评审(考试)通过并被聘任的其任职资历可与原任职务任职资历连续计算(含试用考察期);否则,只能在下次评审(考试)通过并被聘任后,才能与原任职务资历累计计算。
(二)《关于改进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若干意见》(闽人发[2004]145号)第五点“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向复合型人才发展”的第14条:专业技术人员除了可以申报评审与本岗位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外,符合其它系列(专业)申报条件的,也可以申报评审其他系统(专业)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工程系列:(一)取得其他系列中级职称的,转系列申报工程系列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时,需先转系列为工程师并聘满一年以上,可将工程师聘用年限与其他系列中级职称聘用年限累计计算,聘满5年以上可以转评高级工程师职称;(二)其他系列高级职称参评高级工程师,需在工程技术类岗位聘用满一年以上,方能参评。
三、经济系列:(一)其他系列高级职称可直接转评高级经济师。
(二)已聘任工程师或经济师满5年以上可以直接申报高级经济师。
(三)属于会计、审计、统计、教育、卫生等其他系列中级职称的,原则上应转系列考试取得经济师、企业法律顾问、国际商务师(或评审工程师)等资格并聘满1年以上的,可将现聘用工程、经济系列中级职称的年限与之前的其他系列中级职称年限累计计算,聘满5年以上可以转评高级经济师职称。
解答示例:1.您好!本人因工作变动,从中职学校调到别的事业单位,现要求工程系列职称。
我原来的职称是中职学校高级讲师,请问如果我现在可以直接转评高级工程师职称吗?有关职称转评的政策依据有哪些?复:您好!中职学校高级讲师如属于中级职称,需要先转系列为工程师并聘满一年以上,可以把之前的高级讲师年限累计计算,再转评高级工程师职称;如属于高级职称,可以根据单位新聘岗位来确定能否参评高工。
职称评聘管理暂行办法
XXX公司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XXX公司直属单位职称改革工作的科学管理,提高职称工作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XXX公司的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职称改革工作要为经济建设服务,为工会工作服务,为本单位中心任务服务。
为专业技术人员服务。
第三条 职称工作要逐步建立健全竞争激励机制和科学管理制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XXX公司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简称"XXX公司职改领导小组"。
是XXX公司职称改革工作的决策、协调机构,按照国家职称改革政策规定,研究拟定XXX公司深化职称改革方案,研究涉及XXX公司专业技术队伍的有关重大问题。
第五条 XXX公司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其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人事部关于职称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负责XXX公司直属单位职称改革方案的实施、检查、总结等工作,指导直属单位职称改革工作。
其职责是:负责办理初级职称评审及初级职称以上申报工作,XXX公司聘任备案等职称管理日常工作,具体工作由XXX公司人力资源部承办。
第六条 XXX公司直属单位建立本单位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报XXX公司职改领导小组批准后开展工作。
主要任务是:根据人事部有关文件精神和XXX公司统一部署,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工作;研究上报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申报工作;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严格聘任管理。
具体事务由各直属单位人力资源部承办。
第三章 设岗与增岗 第七条 各单位应根据形势发展、行业要求及工作需要,在编制内,提出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或调整方案,明确岗位职责,报XXX公司职改办审核、批准。
第八条 各单位因自然减员、调动、解聘等原因出现岗位人员空缺时,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补缺。
由于事业发展以及破格评聘优秀中青年拔尖人才等原因,需要增设专业技术岗位,须报经XXX公司职改办批准。
关于我市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
关于我市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8〕5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委办发〔2018〕7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人才评价标准、创新,现就我市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申报受理范围我市各系列职称申报受理范围,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委办发〔2018〕75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95号)有关要求执行:(一)凡在我市工作并由单位缴纳社保或企业总部在我市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规定程序和条件申报各系列职称。
(二)根据属地管理和个人自愿原则,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在我市就业并缴纳社保,可按规定程序和条件申报相应系列职称。
(三)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或江苏省及我市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四)被用人单位聘用、符合资格条件要求的、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退休专业技术人才,按照个人自愿原则,可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退休专业技术人才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作为其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体现,不作为涉及调整退休工资福利等各项待遇的依据。
(五)在宁省属单位(含下属单位)和在宁外省、中央及军队单位(含下属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须按规定程序在省相应职称评委会申报评审,我市各评委会不得擅自受理相应申报材料。
省里未设立相应职称评委会,确需在我市申报评审的,上述单位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委托评审后,方可在我市申报,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委托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初定、确认、转评职称资格条件及程序
职称申报条件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助级职称1•大学本科毕业(不含符合见习期满考核定职条件人员),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2•大学专科毕业(不含符合见习期满考核定职条件人员),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3•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取得员级职称并从事员级技术职务工作四年以上;4•符合相应系列职称评审条件中申报助级职称条件的人员。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中级职称1•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级职称并从事助级技术职务工作四年以上;2•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级职称并从事助级技术职务工作四年以上;3•符合相应系列职称评审条件中申报中级职称条件的人员。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高级(副高)职称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并从事中级技术职务工作二年以上;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并从事中级技术职务工作五年以上;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中级职称并从事中级技术职务工作五年以上;4•符合相应系列职称评审条件中申报高级职称条件的人员。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正高级职称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高级职称并从事副高级技术职务工作五年以上;2•符合相应系列职称评审条件中申报正高级职称条件的人员。
职称认定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实行见习期满考核定职1•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中级职称;2•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中级职称;3•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助级职称;4. 大学专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助级职称;5. 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员级职称初定、确认、转评职称资格条件及程序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初定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初定(以下简称初定)是指对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见习期满,经单位人事部门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合格后,经批准即可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需再进行评审。
转系列申报职称问题
转系列申报职称问题一、相关政策规定:(一)《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十八条:专业技术人员转换职务系列后,原则上需按拟新聘职务的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试用考察一年。
经考核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可按拟新聘职务申报(推荐)参加相应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或资格考试,一次评审(考试)通过并被聘任的其任职资历可与原任职务任职资历连续计算(含试用考察期);否则,只能在下次评审(考试)通过并被聘任后,才能与原任职务资历累计计算。
(二)《关于改进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若干意见》(闽人发[2004]145号)第五点“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向复合型人才发展”的第14条:专业技术人员除了可以申报评审与本岗位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外,符合其它系列(专业)申报条件的,也可以申报评审其他系统(专业)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工程系列:(一)取得其他系列中级职称的,转系列申报工程系列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时,需先转系列为工程师并聘满一年以上,可将工程师聘用年限与其他系列中级职称聘用年限累计计算,聘满5年以上可以转评高级工程师职称;(二)其他系列高级职称参评高级工程师,需在工程技术类岗位聘用满一年以上,方能参评。
三、经济系列:(一)其他系列高级职称可直接转评高级经济师。
(二)已聘任工程师或经济师满5年以上可以直接申报高级经济师。
(三)属于会计、审计、统计、教育、卫生等其他系列中级职称的,原则上应转系列考试取得经济师、企业法律顾问、国际商务师(或评审工程师)等资格并聘满1年以上的,可将现聘用工程、经济系列中级职称的年限与之前的其他系列中级职称年限累计计算,聘满5年以上可以转评高级经济师职称。
解答示例:1.您好!本人因工作变动,从中职学校调到别的事业单位,现要求工程系列职称。
我原来的职称是中职学校高级讲师,请问如果我现在可以直接转评高级工程师职称吗?有关职称转评的政策依据有哪些?复:您好!中职学校高级讲师如属于中级职称,需要先转系列为工程师并聘满一年以上,可以把之前的高级讲师年限累计计算,再转评高级工程师职称;如属于高级职称,可以根据单位新聘岗位来确定能否参评高工。
关于工作调动变更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关于工作调动变更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云人职发〔1996〕87(1996年5月8日)为适应企事业单位人才流动的需要,现就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调动、变更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工作调动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调动,须按拟聘职务岗位的要求,经半年以上试用,考核合格,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省外(含中央驻昆单位、部队转业。
下同)评审调入我省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其专业技术资格须重新确认后,方可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报省人事(职改)部门审核确认;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报地、州、市人事(职改)部门审核确认;调入省属单位的由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由县、处级单位人事(职称)部门审核确认。
重新确认资格人员须填写《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调动工作专业技术资格确认表》(试样附后,高级一式四份,中级一式三份,初级一式二份),并附原资格评审表及其有关证明文件,按上述要求报送相应人事(职改)部门。
(二)省内评审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在省内调动工作,其专业技术资格暂不作重新确认的要求,经试用考核合格后,即可按有关规定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二、变更职务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跨职务系列变动工作岗位,须按拟聘职务系列的要求,经半年以上试用、考核合格,重新评审或确认专业技术资格后,方可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一)非相同、相近专业变更职务系列,须重新评审资格。
申报评审人员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高级一式四份、中级一式三份、初级一式二份),按规定程序提交相应评委会评审,评审通过报相应人事部门审批。
(二)下列相同、相近专业变更职务系列,按资格审批权限,报相应人事(职改)部门审核确认。
1.高校教师专业资格变更为同专业的中专、技校、中学教师专业资格;2.中学教师专业资格变更为小学教师专业资格;3.会计专业资格变更为统计、经济专业资格;4.工程技术专业资格变更为同行业经济专业资格;5.中专教师专业资格变更为同专业技校教师专业资格;6.会计专业资格与审计专业资格相互变更;7.新闻专业资格与出版专业资格同专业相互变更。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2.21•【字号】川人社发〔2020〕31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20〕31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相关部门:现将《四川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12月21日四川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称评审委员会第三章申报审核第四章组织评审第五章评审服务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称评审管理,规范职称评审程序,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提升职称评审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
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四条职称评审按照申报、审核推荐、逐级审查、审核受理、专家评审、结果公示、确认备案等程序组织实施。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职称综合管理和高级职称评审组织实施工作,健全职称制度体系,完善职称评价标准,创新职称评价机制,加强职称评审监管;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职称评审综合管理、相关职称评审组织实施和职称推荐申报等工作;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职称评审综合管理、相关职称评审组织实施和职称推荐申报等工作。
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转系列评审职称的暂行规定
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转系列评审职称的暂行规定学院各直属单位:为了加强教师及各有关系列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和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转系列评审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考核,按需评聘,发挥专长,人尽其才”的原则,使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更加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对我院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转系列评审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特作如下规定。
一、范围1.学院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应本着学以致用的原则,在本职岗位上尽职尽责,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
工作性质、工作岗位未发生改变时,原则上不予转系列评审专业技术职务。
2.对于因工作调动或工作需要,工作性质、岗位发生改变必须转评系列的,本人应自觉服从学校的宏观管理,在学校开评系列中,根据本职工作岗位条件选择申报转评职称系列。
二、条件及要求1.学院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要求转系列评审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者,必须与本人现工作岗位相一致并符合转入专业技术职务的最低学历要求。
2.申请转入教师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应经过两年以上教学实践,并圆满完成相应职务的额定教学工作量,经有关主管部门对其教学能力、教学效果和学术水平进行考核验收,符合相应的教师任职资格条件,方可提出申请。
初始学历不符合高校教师系列的最低学历要求者,现应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取得硕士学位。
3.工程、实验等系列转入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的人员,须在任现职以来从事过自然科学研究,具有副高级职务的必须承担了省级以上的科研项目,或已培养出硕士研究生,或在工程、实验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取得了创造性的成果。
4.转系列人员若申请评审高一级职称,一般应在转入新的系列工作一年以上,方可参加评审。
5.转系列工作分别与高级、中级职务的评审时间同步进行。
三、程序1.个人申请,经所在处级单位同意后,填写《申请转系列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申请表》并提供能履行该岗位职务职责的有关学历、资历的材料。
2.各学院、处级单位核实材料,并经各处级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小组评议同意后报学院职改办;转评高校教师职务人员另须学院教务处签署意见报学院职改办。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人社规〔2021〕2号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人社规〔2021〕2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直单位(部门)及直属企事业单位,驻省中直有关单位,各评聘结合改革试点单位,省内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8〕3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程序,保证职称评审质量,加强职称评审监督管理,提升职称公共服务水平,现将《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10月20日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申报推荐第四章受理、审核第五章核准、评审、备案第六章纪律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工作,加强职称评审管理,完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8〕37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条件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
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职称评审(聘)委员会、办事机构(以下统称评委会)以及与本省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在本省工作1年以上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的职称评审工作。
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6.03.23•【字号】晋人职字[2006]29号•【施行日期】2006.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晋人职字〔2006 〕29号)各市人事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现将《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若干问题的说明》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说明未及问题,请按照山西省人事厅晋人职通字〔 2001 〕 45 号、晋人职通字〔 2001 〕 83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人事厅职称处联系。
附件: 1、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代码2、全国期刊分类号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若干问题的说明根据国家颁布的各系列(专业)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评审条件》、《山西省人事厅关于深化职称改革的若干意见》及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现将全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评审范围全省各类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非公组织中,在相应系列(专业)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并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人员均可申报评审。
在全国已统一实行以考代评或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并符合相应条件的国家公务员也可申报评审。
实行评聘分开的全民事业单位人员以及申请评审两个以上系列(专业)任职资格者,申报评审的任职资格档次,不得超过允许设置的本单位最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档次。
下列人员不在申报评审范围:①国家公务员(含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②国有企事业单位中,截止当年《评审工作计划》中确定的相应评审委员会召开时间,已年满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也未经规定部门批准延长退休,或批准的延长退休时限已满的人员;③各类非公经济组织中未与所在组织签定正式有效的聘用合同的人员;④国有企事业单位中未按有关规定履行聘用手续的非正式人员。
中级升高级职称转系列的要求
中级升高级职称转系列的要求摘要:一、引言二、中级职称升高级职称的基本条件1.工作年限2.专业技能水平3.业绩和成果三、转系列的要求1.基本条件2.专业知识与技能3.工作经历与业绩四、具体转系列的规定1.不同系列之间的转换2.相关资格证书的要求五、职称评审程序1.提交材料2.审核与评审3.结果公示与反馈六、注意事项1.材料的准备与整理2.评审过程中的沟通与配合3.评审结果的反馈与申诉正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才评价制度的改革,越来越多的专业技术人员开始关注职称的晋升问题。
中级职称向高级职称的转变,不仅是对个人专业能力的肯定,也是提升自身职业地位的重要途径。
本文将针对中级职称升高级职称转系列的要求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中级职称升高级职称的基本条件。
通常来说,中级职称晋升高级职称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一是工作年限,即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定年限;二是专业技能水平,要求具备较高的专业技能,能够独立承担重要工作任务;三是业绩和成果,具备一定的业绩和成果,如项目经验、科研成果等。
其次,我们要关注转系列的要求。
在实际工作中,有时候需要从原有的职称系列转换到其他系列。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需要了解转系列的要求。
首先,无论是哪个系列的职称晋升,都需要满足基本条件,如工作年限、专业技能水平等。
其次,在专业知识与技能方面,要求具备拟转系列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胜任新岗位的工作。
最后,在工作经历与业绩方面,要求具备与拟转系列相关的经历和业绩,如在新领域取得的成绩等。
在具体转系列的规定方面,我们需要了解不同系列之间的转换规则。
不同职称系列之间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在进行转系列时,需要了解拟转系列的具体要求。
此外,有些系列可能需要具备相关资格证书,如教师资格证、医师资格证等。
因此,在转系列的过程中,要关注这些细节问题。
职称评审程序是晋升职称的关键环节。
一般情况下,职称评审程序包括提交材料、审核与评审、结果公示与反馈等环节。
职称转评的要求
职称转评的要求以职称转评的要求为标题,本文将从什么是职称转评、职称转评的流程、职称转评的条件及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什么是职称转评?职称转评是指已经获得高等教育学历并参加过职称评审的人员,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转换到另一职称系列职务的评审流程。
职称转评是对于从事不同职业的人员而言的,如从教育工作者转移到科研工作者等。
职称转评是对人员职业发展的一种有力补充,是对人才的激励和激励机制的完善。
二、职称转评的流程1.审批申请:申请人提交转评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并出具意见,上级单位进行审批。
2.材料准备:申请人准备相关材料,包括个人简历、职称证书和职称评审材料等。
3.申报:申请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申报。
4.初审:初审由所在单位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
5.复审:复审由上级单位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
6.公示: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及考试成绩进行公示。
7.考试:根据职称系列的不同,考试形式也有所不同,有笔试、面试、论文答辩等形式。
8.评定:评定由上级单位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
9.公布:评定结果公布。
三、职称转评的条件1. 具备职称评审条件:职称转评的人员必须具备原职称系列相应的职称评审条件。
2. 学历要求:原职称系列要求的最低学历水平与目标职称系列相同或高于目标职称系列的最低学历水平。
3. 工作年限:符合原职称系列工作年限要求,并在目标职称系列规定的工作年限内。
4. 专业技术职务要求:目标职称系列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要求。
5. 申报年龄:一般应在35周岁以上。
四、职称转评的注意事项1. 职称转评的申请人应注意自己的申报条件是否符合目标职称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将被视为无效申请。
2. 申报人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进行申报,提交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
3. 申报人应全面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实践经验。
4. 申报人应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维护职业形象。
5. 申报人应注重学习和研究,提高自己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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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转系列评审职称的暂行规定
学院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教师及各有关系列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和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转系列评审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考核,按需评聘,发挥专长,人尽其才”的原则,使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更加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对我院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转系列评审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特作如下规定。
一、
二、范围
1.学院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应本着学以致用的原则,在本职岗位上尽职尽责,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
工作性质、工作岗位未发生改变时,原则上不予转系列评审专业技术职务。
2.对于因工作调动或工作需要,工作性质、岗位发生改变必须转评系列的,本人应自觉服从学校的宏观管理,在学校开评系列中,根据本职工作岗位条件选择申报转评职称系列。
二、条件及要求
1.学院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要求转系列评审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者,必须与本人现工作岗位相一致并符合转入专业技术职务的最低学历要求。
2.申请转入教师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应经过两年以上教学实践,并圆满完成相应职务的额定教学工作量,经有关主管部门对其教学能力、教学效果和学术水
平进行考核验收,符合相应的教师任职资格条件,方可提出申请。
初始学历不符合高校教师系列的最低学历要求者,现应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取得硕士学位。
3.工程、实验等系列转入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的人员,须在任现职以来从事过自然科学研究,具有副高级职务的必须承担了省级以上的科研项目,或已培养出硕士研究生,或在工程、实验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取得了创造性的成果。
4.转系列人员若申请评审高一级职称,一般应在转入新的系列工作一年以上,方可参加评审。
5.转系列工作分别与高级、中级职务的评审时间同步进行。
三、程序
1.个人申请,经所在处级单位同意后,填写《申请转系列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申请表》并提供能履行该岗位职务职责的有关学历、资历的材料。
2.各学院、处级单位核实材料,并经各处级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小组评议同意后报学院职改办;转评高校教师职务人员另须学院教务处签署意见报学院职改办。
3.平转副高级以上职务人员的材料,经学院职改办审查合格后,由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委员会评审后向上级评审组织推荐。
四、其他问题:
1.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的计算方法,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同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时间可以累积计算。
2.转评系列并聘任了新的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仍按省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评审程序进行。
3.此规定若有与上级文件新的规定有不符之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五、本暂行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从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