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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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②③④⑤⑥⑦⑥⑨⑩⑩⑩⑩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2006午版 第5页,第5-6页,第7页,第8页.第9更.第12页,第10页.第16页,第13页.第17页
万方数据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坡。 《刑法》第93条对我国公务员的范围作出如下规定,国家工 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 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 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 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公务员法》将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两大类。考虑到我国国 家工作人员超过2000万的国情,所以目前财产申报的主体界定 为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较适当。此外,上述公务员的配偶及无 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的财产亦应申报。 三、财产申报的范围 各国规定的申报范围都比较广泛,主要包括薪金收入、劳务 收入、存款、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债权甚至债务。如美国规定 财产申报的内容不仅包括劳务所得、投资收益,而且包括买卖交 易情况、接受的赠与和赔偿以及债务和受雇职位的情况;印度《中 央文官行为准则》规定申报的内容包括不动产、股票、存款、一定 数量的现金及其他动产。 考虑到我国内地初建财产申报制度的情况,笔者建议除了 《规定》中所列的收入项目外,建议将以下六方面财产列入财产申 报的内容范围:1.不动产(如房地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及转让权 以及汽车、船舶等私人交通工具:2.一定价值以上的动产(如现金、 存款、有价证券、价值3000元以上的珠宝首饰、金属、古董、艺术 品、会员券等);3.1000元以上的债权、债务、投资或者馈赠、补偿 和偶然所得:4.一定价值以上的无形财产,包括本人或与他人共 有的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5.期权、各种票据权利等有价证 券;6.市场经营自由权、矿业权、渔业权等政府特许权等。 四、财产申报的种类 域外国家和地区对财产申报的类型做法不一,大体可以归纳 为五种情况:一是首次申报,指公务员在财产申报法生效后于法 定期限内申报财产,二是初任申报,指公职人员应在出任后的一 定日期内,就其现有的财产状况进行申报,如韩国为任职后一个 月内;三是日常申报,指任职后在国家法定的申报日期进行申报, 如俄罗斯为不得晚于第二年的4月1日;四是离职申报,指公职 人员因特定职务任期届满,或者不再从事国家公务活动,或者因 年龄等原因而离退休时,必须申报其全部财产;五是离职后一定 期限内仍然要申报财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公职人员在 离退休后两年内仍需申报财产。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8.213.02
作者简介:霍迎,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人文经管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学; 康媛,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人文经管学院环境和资源保护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自然资源法学。 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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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财产申报资料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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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产申报资料的公开
至于申报材料的公开与否,各国立法采取了不同的态度,有
的采取公开原则,如法国:有的墨取保密原则,如新加篓、孝国:有:::谶中外财产申报制度述要一写在我国家庭财产报告制度实施之际.北京冲 的采取有限制的公开原则,而采取限制公开原则的国家,亦有不
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
同的做法:韩国规定,只将一定级别以上的“高级官员”的财产对 外公开;澳大利亚则区分财产的性质,个人的存款、股份证券情况 (上接第203页)约定一:这个约定,卢梭分了两个层次来反驳:一 个是针对全体人民奉送或出卖自己而专制主则许诺他的臣民以 太平;另一个是针对看似更合法的奴役权的确定,即被征服者可 以以自己的自由来赎取自己的生命而征服者根据的是他们有杀 死被征服者的权利。要反驳第一个主张是很简单的:奉送是不可 能的(除非全国人民都疯了),前面已经论述过了;而全体出卖自 己则没有必要,因为国王本来就要靠臣民而生存,即使国王能承 诺天下太平,但这种太平也可能是一种灾难就像监狱里的生活也 很太平,这种不公平的交易是与第(3)条相矛盾的。 约定二:而第二个要反驳的主张其实依靠的就是强力,我们 先不管前面所说的强力不能构成权利,就暂且跟着卢梭的脚步去
财产申报制度最早起源于1766年的瑞典,当时的瑞典公民 就有权查看从一般官员到首相的纳税清单。1883年英国议会通
过了一部重要的法律——《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这是世界上
第一部有关财产申报的法律。1978年美国依据《政府行为道德 法》,建立了政府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迄今为止,世界上已有97 个国家建立了财产申报这一制度。 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亦建立 了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在大陆,早在1994年第八届全国 人大常委会就将《财产申报法》正式列入立法规划:1995年,中共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 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01年,中 纪委和中组部联合发布《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 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试行)》);自2009年1月1日 起,新疆阿勒泰地区率先在全国试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然而, 到目前为止,大陆地区既没有财产申报法,又没有关于财产申报 制度的正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这不利于财产申报制度充分发挥 其防腐倡廉、肃贪治腐的积极作用。因此,在我国内地地区亟待 建立统一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 一、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法律化 世界各国对财产申报的法律规定形式多种多样。有的国家 先是在宪法中对财产申报的相关内容做出原则性的规定,然后再 进行详细的专门立法,如菲律宾、尼日利亚;有的国家对财产申报 进行专门的立法而加以规范,如巴西等;有的国家是制定一部综 合性的官员从政伦理道德法,并以财产申报制度为主,如美国、日 本等;有的国家在制定预防、治理腐败的法律中对财产申报制度 加以规定,如俄罗斯。但总的来说,都是以法律的形式对财产申 报制度作出规定,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 但在我国内地,无论是《规定》还是《规定(试行)》仅属于政策 性文件,因而缺乏权威性和强制性,因此我国宜尽快制定一部专 门《公务员财产申报法》,从而将公务员的财产申报制度纳入法律 化的轨道。 二、财产申报的主体 域外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有三种类型:一类是以一定的职 级为标准。仅规定一定职级以上的公务员具有申报财产的法律义 务,如美国;一类是一定职级以上或者该职级以下但承担特定职 责如海关、税务部门的公务员要申报财产,如韩国;第三类是一国 的公务员无论职级高低、职责轻重都有申报财产的义务,如新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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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厉丽.国外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及其启示.财经界.2006(2).
态的继续。’’@ 结论:通过这两个反驳,我们可以看出以奴隶制下的约定为 基础的权利是不成立的,最多也只不过强力的产物,而强力又不 构成权利,那这种约定自然就不构成权利了。接着,我们回到对 “有天然的奴隶”的驳斥,可很清楚地看到,建立在与权利矛盾的 奴隶制上的这一主张也是建立在强力之上的,“天生”的权利是不 可能确立起来的。 (四)另一反驳 退一步来说,即使我们接受前面所述的卢梭反驳过的三个论 点,只为了私人利益的专制主义的拥护者们也还是寸步难行。因 为当格老秀斯说“人民可以把自己奉送给一位国王”@时,就已经 预设了人民在选出国王并奉送自己以前就已经是人民了。卢梭 认为,这里已经预设了一种公共意愿,所以我们在盯着人民的“奉 送行为”之前,别忘了先考察人民是怎样成为人民的。这样的话, 以卢梭的观点那就应该追溯到了一个最初的约定。 三、结语 通过我对卢梭观点的陈述,我们可以看到专制主义的政治权 利是建立在强力之上的(全体奉送自己是不可能的),而这种强力 建立起来的所谓的权利在卢梭的攻击之下也不得不破灭(至少在 此他是这么认为的)。以强力为基础的政治权利是没有足够的合 法性的。
申报和离职申报。除《规定》原有的日常申报外,申报主体应于任 职后的30日内申报自己的家庭财产状况:任期届满前30日内, 或任期未满前离职的法定期问(如30日)内,申报自己的财产状 况,并接受离任审计和家庭财产核查。
(一)财产申报资料的受理与审查 域外有两种设置模式:一种是受理机关与审查机关相结合的 模式,这也是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模式,受理机关同时肩负着 对申报材料的审查职责:另一种是受理与审查机关相分离的模 式,其典型代表是韩国,其财产申报的受理机关是国家机关的内 部各专门部门,而审查机关则是公职人员道德委员会。 2007年9月,我国成立了专门的国家预防腐败局,作为国务 院的直属机构之一。笔者认为,由该局作为中央的受理机构较为 适宜,也符合该局的职责定位,就各级地方而言,在与该局相应的 各级机构尚未成立的情况下,可由监察部门的相关内设机构受 理。与此同时,受理机构还要对申报财产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这 样就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对公务员财产申报情况进行受理和 审查的统一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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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除规定日常申报外,亦应增加初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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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开,其他财产的申报情况要公开:美国规定,出于非法目的查 阅或者公开申报材料会危害国家利益的情形下,不予公开。 至于我国内地地区公务员财产申报资料公开的范围,考虑到 我国的实际情况,可采取有限制的公开原则,即有利害关系的公 民或法人基于正当目的,向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经主管机关批准, 可以查阅相关资料。如违反该条所规定所取得申报书的资料,不 构成针对申报人的证据。 六、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各国都规定了强有力的监督、惩罚手段,除对违反者规定了 相应的纪律、行政处分外,还规定了严厉的刑罚制裁措施。值得 一提的是,美国对拒不申报、谎报、漏报、无故拖延申报者,司法部 还可以对当事人提出民事诉讼,法院可判处l万美元以下的民事 罚款。 我国对拒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财产的公务员,除采用党 纪、行政等处分方法外,亦应该引入刑罚机制,用刑罚这一强制手 段惩治拒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财产的申报人,以确保财产申报 制度的贯彻执行。对此,可以借鉴国外通行做法,在我国刑法中 增设国家工作人员拒不申报和不如实申报财产罪,既有利于与国 家工作人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相协调,又有利于强化行为人违 反申报法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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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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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公务员监督制度,它使公务员的收入及财产变动状 况透明化,从而将其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本文指出建立公务员个人财产申报制度有利于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有利于我 国反腐倡廉的实践,有利于维护广大公务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党和政府以及政府公务员在人民群众中的地位和形象,从而 能够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实现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关键词财产申报制度公务员监督制度民主政治
看看——那些征服者依据自己有杀死被征服者的权利从而迫使
被征服者以自己的自由来赎取自己的生命(也就是出卖自己的自 由)所确立的奴役权是否真的是一种对双方都有利的公平交易。 卢梭认为战争状态不是单纯的人与人的关系,个人与个人的战争 只不过是私人战争,而私人战争“不能存在于一切都处于法律权 威之下的社会状态之中。”@也就是说这里征服者与被征服者的战 争不是人与人的关系,而是国与国的关系。那么作为国家的保护 者的士兵在放下武器投降时就已经不再是那个国家的保护者了。 那么在以摧毁敌国为目的的国与国之间的战争中,征服者就不再 具有杀死已经投降了的被征服者的权利。这样的话,以有生杀权 为依据而确立起来的奴役权也就崩溃了,剩下的就只是以强力为 根据了。现在,我们又回到了强力的问题,对此我不想再多说什 么了,正如卢梭所说,这种看似公平的约定只不过是“假定战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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