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越南官员公职人员财产收入申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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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越南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
中国社科院马研院研究员潘金娥
中越两国同属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和行政体制相似,公权机构的设置和公务员配置也具有高度相似性。目前,越南已经开始实施公务员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越南的做法,对我国正在加紧制定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具有一定的参照意义。
一、财产申报的相关规定
腐败问题在越南被成为“国难”,严重威胁到了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因此越南采取了多种措施治理腐败,增加工作透明度,其中包括2005年通过了《防止和反对贪污腐败法》。越南《防止和反对贪污腐败法》第二章第四条规定,公职人员必须公开申报财产和收入。为配合这项法律的实施,2007年3月9日,越南总理阮晋勇就签署了关于财产和收入公开的政府第37/2007/NĐ-CP号决定,要求国会代表与政府官员申报财产。从2008年起,部分党政机关的干部申报了财产。2011年,政府颁布了第68/2011/NĐ-CP号决定,对2007年决定进行了补充和修订。2012年11月,越南十三届国会第四次会议以94.98%的赞成票通过了《防止和反对贪污腐败法》(修正案),该法律规定越南干部和公职人员必须申报个人财产申报表,从而使得国家公职人员财产和收入申报开始有法可依。这部法律还对领导干部个人所增加财产的各类义务加以规定,越南国会指定政府负责出台有关领导干部个人所增加的财产定价、申报人的权力与责任、申报手续与程序等的具体规定。
根据《防止和反对贪腐败法》(修正案)规定,越南的领导干部需在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将个人财产申报清单在本人所在机关、组织或单位公布,与此同时,越南国会代表及地方各级人民议会代表以及候选人的个人财产申报清单须在选应选地区公布。
2007年政府第37号决定规定了11种人属于申报范围:1,专职国会代表、专职议会代表、国会代表和议会代表候选人;2,县级副处级以上干部和公职人员或机关、组织、单位中享受副处级以上待遇的人员;3,部队副团级以上指挥官和县级武装部副指挥长以上军官;公安部门副团级以上、区县级公安局副局长和大队副队长以上干部;4,国营医院和研究院的经理、副经理、院长、副院长、会计师、处长、副处长、科室主任、科室副主任和主治医师等;5,国家财政拨款的报纸和杂志的总编辑、副总编辑、会计师、处长、副处长等;6,国家下属各省、市、区的小学和幼儿园的园长、副园长和会计师,国家下属各初中、高中、中专、职业学校和培训中心的校长、副校长和会计师,国家各所大学和高等院校的校长、副校长、会计师、处长、副处长、系主任、副系主任和正教员(相当于副教授);7,国家财政投资项目的经理、副经理、会计师、处长、副处长、项目主任和副主任,官方发展援助(ODA)资金项目经理、副经理、会计师;8,国有公司中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经理、副经理、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会计师、处长、副处
长、项目主任、项目副主任以及业务处长等,受国家委派到国有企业担任上述职务者。9,党委书记和副书记,各级人民议会主席和副主席,各乡、坊、镇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公安局长,乡级武装部部长,土地和建设局干部,乡、坊和镇级财务和会计等;10,国家调查员、检查员、审判员、法庭书记员、国家巡检员、监察员、执行员和公证员等;11,经内务部和各部级单位领导商定并呈报总理批准,如下人员也在申报之列:在国家财政和资产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国家各级党政机关、政治-社会组织以及国会办公室、人民议会办公室和国家主席办公室工作的人员等,他们直接接触并负责处理机关、组织、单位和个人事务。
根据2011年政府第68号决定,属于申报范围的机关、组织和单位包括:国家机关、政治组织、政治-社会组织、社会组织、社会-行业组织、人民武装单位、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其他使用国家财政的机关、组织和单位等。第68号决定规定:财产和收入申报的真实性由填报人自己负责。申报表将由人事部门存档,只服务于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干部任免和晋级时;二是接受贪污腐败调查时;三是其他与干部人事有关的事项。
政府第68号决定还对申报表的公开形式做出了明确规定:在职干部可由本单位领导决定是在会上宣读或是张贴公示;国会代表及地方各级人民议会代表的申报表需要在代表的办公地点和居住地公示,由国会、地方议会选举委员会以及越南祖国阵线常务委员会指定公示形式;即将当选国会或议会代表候选人的申报清单须对当届国会代表或议会代表公开,具体公示形式由国会常务委员会和议会常值机构决定;政治组织、政治社会组织和行业组织的公职人员,则需要根据本人单位的规定在单位内部公开。所有以上情况的公示期不得低于30天。
对于不如实申报财产和收入者,可视情况分别做出处分,包括:谴责、警告、降职和开除等处罚,并且在单位公示处罚决定3个月以上。而推迟申报者也可能被处以谴责、警告和降薪等处分。
国家还统一定制了财产收入申报表,分为1号、2号和3号表。首次申报的需要填报1号表,这是申报范围内所有公职人员必须填报的表格;第二次以上申报的填报2号表,即财产变动申报表;国会代表、议会代表候选人和即将发生职务变动者填报3号表。申报表需要填报信息除了本人外,还包括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申报的内容包括:住房、建筑工程、土地使用权、珠宝、现金、各种有价证券以及其他价值在5000万盾(1美元约合22000盾)以上的物品,存放在国外的价值在5000万盾以上的财产和账户,以及申报期内的实际总收入等。所有财产每年变动金额超过5000万盾的,都必须填报2号申报表。规定申报时间范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来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完成公示。
目前,越南各个国家机关和单位正在加紧落实这项工作。越南财政部根据要求于2012年12月3日颁布了第16741/BTC-TT号公文,提出了具体实施办法。该办法要求所有单位的干部人事部门必须在2012年12月31日前收齐申报表,并报送财政部;河内市日前颁布
了具体操作方案,要求各机关单位公职人员严格执行财产和收入申报;越南河内师范大学和航海大学等单位还公布了具体实施细则,要求正教员(相当于副教授)、各科室以上干部填报财产和收入申报表,并及时上报。越南航海大学规定,如延迟30天之内未上报者,将受到谴责,30-45天者,将受到警告,超过45天以上的,将受到更加严重的处罚甚至受到法律制裁。
二、执行情况
对于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越南百姓普遍欢迎,但并不报以很大希望。谈到新出台《防止和反对贪污腐败(修订案)》,越南芹苴市律师阮长城(Nguyễn Trường Thành)提出几点不足:首先是法律不够严谨,如申报人为在职的要求在单位申报,而国会代表则要求在其住所或者选区公布,但是70%以上的国会代表都是有单位的人,因此执行过程中存在漏报或不报的情况;而对于财产确认的规定,则是单位由负责人来确认,但是对于没有单位的候选人,则未明确由谁来确认。其次,祖国统一阵线有权确认国会代表的申报情况,而不是所有申报对象,但根据有关规定,祖国阵线有权对执法情况进行监督;第三,有关法律规定未提及新闻媒体有权跟踪和确认公职人员的申报情况,尽管国家主席张晋创说:“任何人都无权阻止媒体反腐败”,但实际媒体还发挥不了作用。第四,申报人只要求申报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但是没有把其他亲戚和相关的人列入申报范围,这将会使部分干部将其名下的财产转移给这些人,甚至还有人转到什么“二奶”“三奶”的名下。
据原越南财政部战略研究院院长刘碧湖(LưưBích Hồ)博士介绍:目前执行财产申报和公开的情况还很有限,也不够严肃,只涉及高级干部、有问题的干部或者即将提拔的干部等人,且主要是申报土地和住宅,而且这些信息也不一定准确,情况就跟反腐一样,马马虎虎走过场;干部和群众并不相信这个规定能执行好。刘碧湖认为:这件事很重要,但很难执行。原因是整个政治系统还不透明和公开,经济问题很多,贪污腐败严重。刘碧湖认为需要经过很长时间的改革之后,这一规定才能落实到位。在刘碧湖看来,这件事最为关键的是干部和人事制度,是要真正地落实民主。
本文作者认为:根据以往的经验,越南的法律很多很严,但是在执行的过程中都要大打折扣。现在对于财产申报只是采取内部公开的办法,而不是向全社会公开,因此还是有暗箱操作和互相包庇的空间,因而也还不具备很强的约束性。但最近两年来,越共已敲响了治理贪污腐败的重锤,出台一系列政策并发起了自上而下的整顿党风党纪运动,因此,修订后的《防止和反贪污腐败法》有可能从制度上对防止贪污腐败现象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但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
另外,越南的情况和中国尽管有一些近似,但实际上具体情况差异还是很大的。仅就工资待遇、收入水平而言,越南的公务员工资比中国低很多,月薪平均1000多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