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官员财产公示相关问题初探
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
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初探摘要:近些年来,在每次全国”两会”召开之际,反腐倡廉都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众们关注的话题之一。
正是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反腐败工作已步入了加强制度化建设的新阶段,而财产申报制度作为”阳光法案”,已被国际社会公认为反腐败的”利器”和基础性制度,世界上已有很多国家或地区建立并实施了这一机制并取得极好的反腐效果。
针对我国当前的腐败情形,亟需建立这一制度。
关键词: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立法建议财产申报制度,是指国家公务员在担任国家公职期间,包括任职之初、任职期间以及离职以后的一定期限内,必须依法申报属于自己以及与其共同生活之亲属的财产,以接受有关法定机关的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有效地约束和规范公务员行为的制度。
[1]一、我国现行有关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存在的问题与缺陷我国最早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设想是在上世纪80年代。
1987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的王汉斌在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对提交审议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该补充规定为以后的刑法制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打下了基础)做出说明时,就曾明确提出:”一些国家规定公务员应当申报财产收入,我国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建立申报财产制度问题,需在其他有关法律中研究解决。
”1988年,全国人大便起草了《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报告财产和收入的规定草案》。
[2]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即已将《财产收入申报法》列入立法项目,后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1995)、《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1997)和《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外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1995)三个文件。
2001年6月,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又联合发布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
浅论官员信息公开之财产公开制度的构建
浅论官员信息公开之财产公开制度的构建前言近年来,随着社会进步和人民意识的觉醒,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官员的财产情况。
为了加强政府的透明度和防止腐败行为,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措施,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官员财产公开制度。
本文将从历史背景、现状分析和对策建议三个方面探讨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构建。
历史背景官员财产公开制度源远流长。
早在我国封建社会时期,皇帝会规定官员出任职务前必须公开其家庭身份和财产情况。
文化大革命时期也曾出台过这样的规定。
但是,在那个特殊的社会背景下,这些规定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
直到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制化建设的推进,官员财产公开制度才逐渐得到重视和改革。
现在,国家已经出台了很多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公务员法》、《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等,都规定了领导干部必须向组织部门报告自己及配偶、子女的财产情况。
现状分析尽管现在已经有了法律法规的保障,但是官员财产公开制度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一些官员会不诚实地报告自己的财产情况,导致公开信息不真实。
其次,有些地方的组织部门没有严格执行相关制度,也不存在有效的监督机制。
另外,一些地方政府对官员的财产公开事项缺乏透明度,无法使信息得以公开并得到广泛传播和有效监督。
对策建议要解决以上提到的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首先,应该建立健全官员财产申报和公开的制度。
对于那些不诚实报告财产情况的官员,应该实行严厉的惩罚措施。
同时,应该完善监督机制,通过加强社会力量介入,让公众能够对官员的财产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
其次,中央政府应该进一步加大领导干部个人财产公开工作的大力度,加强对地方的指导和督促,让更多的地方政府意识到官员财产公开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同时,要进一步规范财产公开的程序和标准,使官员财产公开工作得到更加科学和严谨的实施。
最后,要加强对公众的教育和引导,让公众更加理解和重视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推动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深入实施。
公务员财产申报与公开现状及对策研究
及对策研究2023-11-03CATALOGUE 目录•引言•公务员财产申报与公开的现状•公务员财产申报与公开存在的问题•公务员财产申报与公开的对策建议•结论与展望01引言公务员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作为反腐倡廉的重要措施,对于提高政府透明度、加强公职人员廉洁自律具有重要意义。
在当前反腐斗争形势严峻的情况下,完善公务员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对于推进反腐斗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积极意义。
研究背景及意义研究目的通过对公务员财产申报与公开现状的调查和分析,提出完善制度的对策和建议,以推动公务员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的落实和完善。
研究方法采用文献资料分析、问卷调查、访谈等方法,对公务员财产申报与公开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深入剖析,并探讨可行的对策和建议。
研究目的和方法02公务员财产申报与公开的现状目前关于公务员财产申报与公开的法律法规缺乏专门立法,相关规定散见于不同法规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等。
缺乏专门立法由于缺乏专门立法,公务员财产申报与公开的立法层次较低,主要由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规定,权威性不足。
立法层次低现有法律法规对公务员财产申报与公开的法律责任规定不明确,缺乏具体的处罚措施和惩戒机制。
法律责任不明确申报与公开的法律法规现状申报与公开的实践现状申报内容过于笼统现有的申报规定对财产的具体范围和标准界定不清,导致申报内容过于笼统,难以准确反映公务员的财产状况。
公开方式缺乏透明度公务员财产申报的公开方式缺乏透明度,往往只公开申报结果,而不公开具体过程和细节,难以实现真正的公开透明。
申报主体覆盖不全目前公务员财产申报与公开的主体主要覆盖领导干部,对普通公务员的申报要求相对较少,存在一定的盲区。
目前社会对公务员财产申报与公开的认知度较低,缺乏足够的了解和关注。
社会认知度低社会监督意识不强社会舆论氛围不浓由于社会对公务员财产申报与公开的认知度低,公众对公务员财产申报与公开的监督意识还不强。
论官员财产公示与反腐败改
推行官员财产公示路径分析内容摘要:在当今社会,腐败问题几乎成为世界上大部分国家所面临的主要问题,而财产申报制度是预防腐败的最有力的措施,本文就官员财产公示的渊源和现状,财产公示与反腐败,“阳光法案”等等措施,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
关键词:腐败财产申报财产公示作者:杨海燕,宁夏石嘴山市委党校。
在当今社会,腐败问题几乎成为世界上大部分国家所面临的主要问题,而财产申报制度是预防腐败的最有力的措施。
因此,国内外的许多专家学者发表了大量的著作、论文研究财产申报制度,其目的是确保国家公职人员廉洁奉公,防止非法获取财产。
一、官员财产公示的渊源和现状早在封建社会就出现了财产申报制度的雏形。
在《三国志.诸葛亮传》中就记载:“初,亮自表后主曰:‘成都有桑八百株,薄田十五顷,子弟衣食,自有余饶。
至于臣在外任,无别调度,随身衣食,悉仰于官,不别治生,以长尺寸。
若臣死之日,不使内有余帛,外有赢财,以负陛下。
’及卒,如其所言。
”但这只是由于个别统治者出色的管理能力所决定的,并没有形成体系。
而我国在建国初期由于国民经济水平比较低,官、民一样。
因此,不具备建立财产申报制度的条件,也根本不需要建立财产申报制度。
但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一部分人先富起来,造成贫困差距逐渐加大。
此时,财产申报制度建立的经济、政治条件都已经成熟,所以,从1995年到2010年这15年间,我国一共出台了三部有关财产申报的政策性文件。
但是, 在这些规定中财产公示制度始终缺位。
2009年初,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浙江省慈溪市两地率先对部分基层领导干部的家庭财产进行公示试点, 这些实践被认为具有破冰意义。
2010年规定了一项新的举措,虽然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 但仍然缺少具有关键意义的公示环节。
目前,在我国之所以还没有建立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其主要原因是由于干部阶层自身不支持,主要分为内、外两个原因:一是从内因上看,是领导干部自身民主意识薄弱,缺乏对公权的认识。
公务员面试热点:官员财产公示 - 副本
【背景链接】广东某地加大官员财产公示力度,把副科级以上官员财产纳入登记范围。
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却因为预留的房产登记表格不够填写而遭遇干部“吐槽”,个别干部“不知道怎么填,干脆就填一处”,导致一些干部的房产信息就此“被遗漏”。
【标准表述】[原因分析]财产申报表格太短充分暴露了某些地方官员在财产申报过程中的形式主义作风。
由于官员财产公示确有一定的抑腐扬清的作用,一方面,群众对官员财产公示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期望通过财产公示遏制官员贪腐。
另一方面,官员对财产公示的心态十分复杂,有的人战战兢兢、诚惶诚恐,有的人随波逐流、瞻前顾后,有的人理直气壮、光明磊落。
究其原因,是因为不同官员财产“合法度”不同。
由于现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在设计上缺少对于申报内容的审查,对于申报结果的公示,对于谎报、瞒报行为的惩治等三个关键环节,从而使得该制度难以充分发挥防范腐败的效用。
[措施]在公示官员房产问题上,我们必须把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与尊重客观规律结合起来。
一方面要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健全完善该项制度,打造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升级版”,使之逐步成为具有科学性、可行性的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并从立法的角度强化其法律权威和效力。
这就需要在现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中加入对于申报内容的审查,结果的公示,对于谎报、瞒报行为的惩治等三个关键环节。
这样也就有利于更好地发现官员可能存在的腐败行为,还有利于发动民众举报,避免那些经由腐败获得不法利益的官员逃脱制裁;对于谎报、瞒报行为进行惩治,则有利于发挥制度的威慑力,有力地遏制与防范腐败发生。
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申报程序,制定出台详细的指导意见,并科学设置填报事项,唯有这样才能真正地体现出官员们的财产情况,才能使官员的财产真正地做到公开化、透明化。
官员财产申报不应避谈制约公权
官员财产申报不应避谈制约公权今年“两会”期间,一位省部级官员在回答记者关于财产公示问题时,反问:“为什么老百姓不公布财产?”将官员财产申报问题再次推上舆论高潮。
近日,针对官员的这一说法,数十位网友在网上公布个人财产状况,从月收入到房产,从存款到股票,从电视大小到女友数量,全部在网络上公开。
发起人说,既然有官员要求老百姓公布财产,就不妨先做起。
移风易俗从主人开始,我们带领公仆走向现代社会。
与迫不及待的民意支持相比,“官意”对于财产公示要矜持得多。
多次为官员财产申报求法的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王全杰曾做过调查,称接受调查的官员97%对官员财产申报持反对意见,抵触情绪就更加普遍。
如果“官意调查”结果可信的话,那么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上的舆论分野,就再清楚不过了。
这种官意与民意的泾渭分明,表明官民之间,已经没有了“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形式默契。
党政官员作为从事公共管理事务的特定群体,其利益特征与群体边界都已经与普通民众显著不同。
这种体制内外的意愿区分,暗合了社会分化的阶层迹象。
即使不触及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进退,以官民的意愿比照,也解读出令人不安的信息。
网友公布个人财产,意欲以公众表率引领吏治变迁。
这般举动,与其说是移风易俗从主人开始,毋宁说是民意表达无可奈何。
我们不愿认为这是天真的民间示范,但也深知这般举动背后的认知陷阱。
它把严肃的公共政治建设,幻化为你我之间的常人感情,将政治生活中法定的权责关系,扭曲为人与人之间的互相学习。
这在国人公私不分的观念中可以成立,在现代政治的分析图景里却不伦不类。
但这种民间意愿的执意表达,本身释放出了紧张的公众情绪。
这从官员财产公示的议题演化中可以回溯。
今年全国“两会”前夕,人民网调查显示,今年公众最关注的热点问题,反腐倡廉始终以明显得票居于首位。
但这种场外公意,并未在“两会”得到同等程度的强调。
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正是在公意表达乏力的背景之下,以一种更具象、更可操的议题设置纳入了舆论的强势传播。
财产公示能有效遏制腐败自由辩论问题
财产公示能有效遏制腐败自由辩论问题对方可能提问:1、官员财产公示为什么在中国不实行?回答:现在没有实行,将来会实行啊,钓鱼钓几十年没有收回,但将来必定会收回来。
2、为什么中国几个试点都没有效果,可见这个制度没有效果啊?回答:首先,我国的试点取得了一些效果,而不是对方辩友所说的没有效果。
第二,目前效果有限并不能否认这个制度没效,因为我国的法制建设还没有跟上,官员财产公示尚未立法,相关配套制度也有待完善。
对方辩友为什么不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呢?3、官员申报是否属实难以查实,所以在我国不可行?回答:对方辩友请不要危言耸听好吗,全球这么多国家因为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取得了反腐的巨大成功,他们都能查实,勤劳智慧的中国人民只会做的更好。
4、请问官员财产公示在中国取得了什么效果?回答:多了去了,1、新疆阿勒泰地区公示官员财产不到半年时间,廉政账户上收到76万违法违纪款,比以前几年的合计都多,这不是效果的显现吗?2、还是新疆阿勒泰地区在实施官员财产公示之后,几乎没有一个官员敢当面抽中华烟,请问这难道不是这项制度巨大震慑力的体现又是什么呢?3、香港前财政司司长梁锦松因未及时申报购车收益,受到民众的质疑在捐出了收益的三倍还不得不辞职,请问这是不是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效果呢?4、墨西哥的信息公开法通过后的第7天,1万多名不愿意申报公示财产的公务员受到处罚,请问这是不是有效的体现?5、为什么对方辩友总是说国外而单单把中国排除在外呢?今天我们讨论的问题并没有国界的限制,我就不明白了为什么我说国外官员财产公示的成功事例对方辩友这么不爽呢?而且我们并没有排除中国啊,中国在2005年就成为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缔约国啊。
5、在国外成功并不代表在中国成功啊?回答:对方辩友你什么意思,难道月亮在外国是圆的,到了中国就圆不了呢?6、俗话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官员有的是办法转移隐匿资产,所以官员财产公示最终只会流于形式,而没有效果?回答:因为害怕公示而隐匿资产这本身就说明了官员财产公示的巨大威慑作用,谢谢对方辩友证明我方观点。
反对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建议
反对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建议
1.财产公示制度可能侵犯个人隐私权。
官员是公职人员,他们
需要一定的隐私空间来保护个人信息和家庭的安全。
财产公示制度可能会泄露个人财务状况,导致不必要的骚扰和威胁。
2.财产公示制度可能引发不必要的社会矛盾。
一些官员可能通
过合法手段获得了一定的财富,但这并不代表他们在职位上存在腐败问题。
公示财产可能引起不公正的舆论压力,导致社会对官员的误解和不信任。
3.财产公示制度可能无法有效解决腐败问题。
腐败不仅仅体现
在官员的个人财产上,更多的是体现在职权的滥用和利益的交换。
单纯依靠财产公示制度来惩治腐败是不够的,需要更加全面的监督和制度改革。
4.财产公示制度可能会导致官员财产潜移默化地转移到配偶、
子女或其他合法代持人名下。
官员有可能会转移财产的所有权,以规避财产公示制度的要求。
这种转移财产的行为将导致制度的失效,对于监督和反腐败工作产生负面影响。
5.财产公示制度的成本过高。
公示官员财产需要大量的人力、
物力和财力投入。
而且对于财产的查证和公示过程中可能存在瑕疵或较大的误差,进而导致不公正的结果和舆论压力。
基于上述原因,反对官员财产公示制度是合理的。
我们应该
通过其他手段来加强对官员的监督,推进公正廉洁的政治环境。
我国领导干部财产公示制度的探索历程及时代意义
投 资 以外 。领 导 干部 不 必 报 告 其 他 财 产
事 项 。这 些 规 定 为我 国 初 步 确 立 领 导 干
部 财 产 公 示 提 供 了 理 论 支 撑 和 顶 层 设 计。 二 、我 国领 导 干 部 财 产 公 示 制 度 的
提 交 家 庭 财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产 状 况 的 书 面报 告 .即 公 开
探 索 历 程
众 对 官 员 的 要 求 没 有 发 生 根 本 性 的 变
化, 依 然 是 清 廉者 顺 民心 得 民意 。而 领 导 干 部 财 产 公 示 制 度 无 疑 是 自证 清 白的 有 效 途 径 之 一 。 将 个 人 及 家 庭 财 产 公 之 于
时 代 意 义
社会 民众之所 以关注 官员财 产公 开 . 他
们 的 聚 焦 目的 并 不 在 于 你 到底 有 多 少 个 人 及 家 庭 财 产 ,而 在 于 这 些 财 产 的 取 得 途 径 是 否 合 法 。所 以领 导 干 部 财 产 公 示
要 求 这 些 隐 私 权 要 受 到 人 民 的监 督 . 所
庭 财 产 。2 0 0 0年 1 2月 , 中 央 纪 委 五 次 会
公 职人 员 财 产 与 债 务 申报 国家 法 令 》 . 规 定 公 职人 员 对其 合 法 财 产 都 须 按 规 定 如
实 申报 。 新 加 坡 政 府 指 导手 册 中 的《 行 为 与 纪 律 准则 》 规定 , 公 务 员 初 任 公 职 时及 之 后 每 年 均 须 申 报 其 本 人 在 公 开 及 未公 开公司 的 股份 、 房 地 产 等 方 面 的利 益 和 投 资情 况 , 其配偶 、 依 靠 其 抚 养 的 家庭 成 员 以及 那 些 可 能 引 发 利 益 冲 突 的利 益 和 投资情况 , 出现 财务 困 窘 时 须 申报 ; 按 照
我国官员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的困境与对策
官员财产 申报的客体不全面。《 规定》 要 求官员应 当 申报 薪金 、劳 务和投 资所得 ,住房 、股票投资 情况 以及 子女海 外工作 和投资 等 内容 。 这可以说是对之前规定中 申报客体的扩大和细化 ,但是 ,对 于实际情况 中普遍存 在的官员接受的馈赠等均未包括在内 ,更多隐形收人 才是官员 滋生腐 败的阴暗角落 ,才是应该 申报 、公示的关键。 官员在财产申报中出现虚报现象。新疆阿勒泰地区率先进 行官员财 产的申报工作 ,公布了千余名官员的财产信息。然而 ,大多数 官员 1 2 1 头 上支持 配合 ,实际上敷衍了事 ,每年填张表格即可 ,财产 申报 只是流 于 形 式 ,而内容的真实性就大打折扣了。事实上 ,如果没有强 制性 。要让 官员 自觉申报真实的财产几乎不可能法律 法规 不 健 全
官 员财产 与有关 事项报 告制度作 为反腐 败的重要举 措在多 国已经建 立,被证 明是有 效规 范官员 行为的一 项基 本制度 和国际惯例 。邓小 平 曾 多 次提 出 制 度 建设 的 必 要性 。 他 曾说 : “ 廉 政 建 设 要 作 为 大 事 来 抓 还 是 要靠法制 ,搞法 制靠得 住些 ” 。根据 国外的实践 经验可 以证明 ,将 官员 财产申报与公示 制度 纳入法 律轨道 ,不仅 有利于预防官员腐败 ,而且利 于 净化 社 会 风 气 。 建 立 官 员 财 产 申 报 制 度 的 尝试 一 直 持 续 至今 ,但 是 ,相 关 立 法 工 作 并没有 进人实质性阶段。我国现有的关于官员收入申报和家庭 财产报告 的规定 ,发挥了基础性的作用 ,在预防官员腐败和净化社会风气方 面发 挥了一些作用 ,但是 ,规 定都 缺乏 内法 律具 有 的权威 性 和约束力 。 因 此 ,完善官员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 ,必须加快官员财产 申报与公示 立法 进程。英国早在 l 8 8 3年就 以法 律的形 式确立世 界上第 一部有 关官 员财 产申报 的制度 美国 、新加坡 、韩 国等 国家也都相 继 出台了相关 法律 , 要 求政 府官员进行财产 的申报与公 示 ,并制定 严格 的问责制度 。可见 , 将 官员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纳入法律的轨道是十分必要的。
从信息公开角度看待官员个人财产公示之困
从信息公开角度看待官员个人财产公示之困【摘要】官员个人财产公示是监督政府权力的有效手段,但其真实性、隐私保护、监督问题、应用局限性等方面存在着诸多困难。
本文从信息公开角度探讨官员个人财产公示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在缺乏真实性方面,应加强审核与监督机制,确保公示信息的准确性;在隐私保护方面,需找到平衡官员隐私和公众知情权的合适方式;在监督问题方面,应加强对官员个人财产的监督与管理,提高公示的效果;在应用局限性方面,应扩大公示范围,提高公众参与度。
结论强调加强官员个人财产公示的真实性、平衡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加强监督与管理是解决官员个人财产公示困境的关键。
【关键词】关键词:官员、个人财产公示、信息公开、真实性、隐私保护、监督、应用局限性、改进建议、知情权、管理。
1. 引言1.1 官员个人财产公示的重要性官员个人财产公示是一种重要的公共信息透明度措施,旨在加强政府官员的廉洁自律和公共监督。
官员作为公职人员,其个人财产状况直接关系到其是否存在贪腐行为的可能性,因此公开官员个人财产信息对于维护政府公信力、打击腐败、建立良好的政治生态具有重要意义。
官员个人财产公示可以帮助监督官员是否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如果一个官员在短时间内突然获取大量财富,而其工资收入并不足以支撑这种财富增长,那么就有可能涉及腐败问题。
通过公开个人财产信息,公众可以及时发现官员可能存在的贪污腐败行为,从而有效预防和打击腐败现象。
1.2 官员个人财产公示的隐忧在进行官员个人财产公示时,常常会引发一些隐忧。
官员个人财产公示可能面临的一个隐忧是信息的真实性。
由于官员可以通过各种途径隐瞒或转移自己的财产,公示出来的信息可能并不完全真实可信。
这就可能导致公众对官员财产公示的怀疑和质疑,降低了公示的效果和意义。
另一个隐忧是官员个人财产公示可能泄露官员个人的隐私信息。
财产公示的内容包括官员的财产状况、家庭成员情况等,如果这些信息被不法分子获取,可能导致官员及其家人的安全受到威胁。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研究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研究一、引言公职人员作为社会中具有较高权力的一群人,在履行职责的同时也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责任。
为了确保公职人员的财产来源合法、规范行为,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财产申报制度,对公职人员持续申报个人财产信息,以加强监督和防范腐败。
本文将从制度目的、实施情况、存在问题和改进建议等方面对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进行研究和分析。
二、制度目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设立旨在规范公职人员行为,监督其个人财产来源,防范腐败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通过公职人员定期申报、公示个人财产状况,实现社会对其财产状况的透明化,增强公众对公职人员的监督能力,促进廉洁政府建设。
三、实施情况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实施情况有所不同,但总体来说,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相应的制度,并要求公职人员定期进行财产申报。
然而,一些国家实际执行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存在公职人员隐瞒财产信息、违规操作等问题。
四、存在问题在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首先是部分公职人员可能存在违规隐瞒财产信息的行为,导致财产申报制度的失效。
其次是一些地区的财产申报制度建设不够健全,监督机制不完善,缺乏有效的制度执行和惩罚机制。
五、改进建议为了完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应该采取以下改进建议:一是建立健全的财产申报制度,明确申报范围和标准,规范申报程序。
二是加强对公职人员财产信息的核查和监督,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度。
三是建立处罚机制,对于故意隐瞒财产信息的公职人员给予相应处罚,增强制度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六、结论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建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廉洁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问题。
只有不断完善制度建设、加强监督力度,才能更好地发挥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作用,推动政府廉政建设的顺利进行。
以上就是对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研究和探讨,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能更好地了解这一制度的重要性和现状,为今后相关政策的制定和改进提供参考。
领导干部财产公开困局探解
领导干部财产公开困局探解作者:黄卫平来源:《党的生活(黑龙江)》2014年第09期领导干部财产公开制度被视为遏制腐败的“封喉一剑”。
本文根据公开资料选取了2009年至2012年全国官员财产公开的20个试点样本,进行专题研究,求解廉政之道。
20个试点样本是:新疆阿勒泰地区、浙江慈溪市、重庆黔江区、湖南浏阳市、湖南湘乡市、湖北荆门市掇刀区、宁夏银川市、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宁夏盐池县、江西黎川县、宁夏青铜峡市、安徽青阳县、安徽庐江县、江苏无锡市北塘区、辽宁锦州市古塔区、江苏徐州市贾汪区、浙江象山县、江苏泗阳县、江苏淮安市和浙江磐安县。
必须指出,研究者选取的试点样本与“财产申报”大不相同,已从“个人申报、组织监督”转向“个人申报、社会监督”。
在公开层级上,官员级别较低,科级干部成为财产公开的主要群体目前,我国官员财产公开试点的层级不高。
从推动官员财产公开的政府层级来看,80%是县级政府,仅有20%是地级市政府,尚未出现省级试点。
试点单位的行政层级直接决定了试点官员的行政级别——科级干部成为财产公开的主要群体。
在20个试点中,17个试点把科级干部作为公开对象,只有六个试点把处级干部作为公开对象。
官员财产公开试点层级低,证明了这一改革的敏感性和艰巨性——只能先易后难,先下后上,先试点观察,再视情形而定。
拟提任干部是试点单位财产公开的主体。
在20个试点中,有16个试点要求拟任(即初任或新提拔)干部作为财产公开的对象。
阿勒泰地区、慈溪市、湘乡市、荆门市掇刀区、徐州市贾汪区和象山县,要求现任领导干部公示财产,其中只有阿勒泰地区要求退休三年以内的干部也要进行财产公示。
试点单位把对新提拔干部的财产监督作为严格干部选拔纪律、避免干部“带病上岗”现象的举措,有助于提高干部选任的公信度。
在公开范围上,试点公开规模较小,公开内容集中在领导干部个人试点公开规模小,60%以上的试点公开人数在100人以下。
绝大部分试点地区将公开对象限定在党政部门官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干部不在此列。
官员财产公示的探索与研究
官员财产公示的探索与研究内容摘要:财产申报制度是反腐斗争强有力的武器,本文描述了当前我国官员财产公示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和实施步骤,实施“财产公开、高薪养廉”制度,尽快制定与官员财产公示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能够确保顺利实施。
近几年,网络反腐可谓成就斐然,因为官二代网上炫富、开豪车、戴名表,生活奢华糜烂,导致一大批干部陷入了“炫富门”,从“表哥”到“房叔”,无不因网络曝光而发酵,之后证实涉事官员确非善类。
重庆雷政富不雅视频曝光、山东农业厅副厅长被指为甩情妇动用警力非法拘禁……这似乎会给公众一种“随便哪个官员揪出来都是贪官”的错觉。
那么,如何纠正这种公众错觉?显然需要制度构建,只有实现官员财产公开透明,接受全社会监督,才会肃整官员思想,使其行为归于规范。
其实,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不在于“炫富”,而更多关注官员们的财产到底是不是合理合法的收入。
老百姓不是仇富,而是仇不公平。
这就涉及到一个深层次的问题,那就是官员的财产是否公开透明。
面对当今反腐形势的严峻挑战,以及公民的知情权需求,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已成为紧迫的公共需求,当前,急需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让官员的财产充分晒在阳光下,因为不透明的官员财产状况,不仅容易诱发腐败分子侥幸心理,让他们越陷越深,也会增1加查处腐败的难度和成本。
在国外,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被称为“阳光法案”或“终端反腐”,许多国家都已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制度。
目前,全世界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将“官员财产申报制”写入了法律。
官员腐败问题是关系到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大事,历史上历次改朝换代均与官员腐败密切相关。
惩治腐败是数千年以来的历史问题,也是历史难题,更是当前我国党和政府带领全国人民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面临的现实问题!在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的今天,我国面临的反腐败形势日趋严重。
近年来,官员腐败问题越来越严重,大案要案反映的腐败现象令人触目惊心,因此反腐败要有新思维、新举措、新方法,从各国的经验看,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可以说是用来预防腐败的最有效的一把利剑。
公务员时事政治:财产公示另存疑惑
公务员时事政治:财产公示另存疑惑领导干部财产公示,公布其年收入、房产、投资、车辆等所有财产,不仅便于媒体和公众的监督,对公务员自身的廉洁从政也能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
但浏阳的这一被称为最彻底的公示模式似乎有三点疑惑待解。
首先是公示的时间未免太短了点,26日才有新闻报道,当天登录浏阳党风廉政网已经无法查询这些拟提职领导干部的财产收入情况了,网页上只有一句公示期已过,感谢您关注的提示。
既然要向社会公示,那公示期就应该越长越好。
在很多市民知道这一公示前公示期就已经过了,这区区几天基本无人知晓的公示能有什么效果呢?看不到公示内容,群众怎么知道这些拟提职领导干部的申报内容是否属实?对官员财产的群众监督根本就无从谈起。
其次,如果希望对这些拟提职领导干部的财产公示切实发挥作用,必须将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常态化。
在他们任职数年后再次进行财产申报和公示,这样有关部门和普通群众才能从两次或几次财产申报的差额部分中寻找线索。
但目前财产公示制度并未在公务员中普遍实行,也就是说,很可能根本就没有第二次财产公示。
而国外反腐经验证明,单独一次的财产申报和公示对预防和揭露****的效果并不明显,更别说是对才走上领导岗位的人实行的财产公示了。
如果只是在提拔任用之初搞一下时间很短、基本无人知晓的财产公示,而不是完全向老百姓公开官员财产和收入明细,只会给人以借财产公示之名作秀的感觉。
再次,对拟提职的领导干部进行财产公示未免有柿子找软的捏的嫌疑。
毕竟这些人多是基层干部,有的甚至只是普通教师和公务员,即便有****之心,也还没那个条件。
对他们实行财产公示制度,很难从中发现反腐线索。
百姓最痛恨的是在职领导干部的****行为。
如果浏阳市要建立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就应该一视同仁,将所有官员都纳入财产申报范围,并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延长公示期,而不是只针对拟提职领导干部。
否则,这一财产公示制度很可能沦为形式,发挥不出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应有的效果,也无法约束和规范拟提职领导干部的行为。
浅论官员信息公开之财产公开制度的构建
浅论官员信息公开之财产公开制度的构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环境的完善,政府部门和行政机构的决策要求更高,相关工作透明度亦应进一步提高,这意味着政府机关、公职人员以及社会公众都需要对官员的收入、财产、负债等情况进行更加开放的披露,造就更具有公信力的管理机构,建立有效的政府信用体系,而官员信息公开之财产公开制度的构建便有了广泛而重要的社会背景。
财产公开是关于政治清明、反腐败的重要手段。
在世界范围内,财产公开制度已成为西方社会的重要盛行之一。
中国官员的高工资助长了腐败的现象,因为当人们认为公职人员的工资太低时,官员会怀疑他们贪污的可能性,从而让他们变得更加不诚实、不道德。
财产公开制度的重要意义则在于为官员提供了一种身外之物,避免了他们品德上的偏差,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了腐败的可能性,让社会变得更加清明。
中国政府在官员财产公开制度上作出了一定的尝试,例如领导干部已经要求提交财产表,中央纪委等部门也在进行问责,同时综合问责制也被广泛实施。
这些政策和体制机制确实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由于实施不彻底、问责不到位等问题,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建设仍然面临着诸多困难和挑战。
首先,对于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建设,应该从法律、制度、问责等多个层面进行推进。
目前,国家已经出台了《国家行政机关财产申报暂行条例》等一系列法规文件,还应该完善相关政策和制度,例如在财产公开方面建立清晰的流程,并制定制度保障详细的权责。
其次,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建设需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学习他们的监督和问责机制,广泛采用互联网技术,及时披露有关部门的公共信息。
公民社会的建设同时也至关重要,它可以让市民对公共财产的监督和调查,加速反对腐败和欺诈的力度。
最后,针对部分官员可能存在故意隐瞒、虚报财产等情况,应建立严格的问责机制,对官员的财产公开进行严格监督,同时加强对官员职业道德和操守的教育,引导他们执政为民、恪守公正。
综上所述,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建设至关重要,对反腐、推进治理现代化、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等方面都起到了关键作用。
做好官员财产公示
做好官员财产公示
做好官员财产公示,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公示出官员的财产情况,有利于维护政治的透明度,能够让人民更加清晰地了解政府官员的资产来源和财务状况,进一步提升政府形象和公信力。
下面,我们一起来分步骤看如何做好官员财产公示吧。
第一步,制定规章制度,确立公示的标准和要求。
对于官员财产公示,政府需要明确规定公示的标准和要求,明确何时应当公示,公示的内容以及公示的方式等。
同时,需要考虑如何保护公示信息的安全性,确保信息不被泄露或遭到滥用。
第二步,推动官员透明化,积极配合财产公示工作。
政府需要加强对官员的教育,让其认识到财产公示对政府透明化的重要性。
鼓励官员积极配合公示工作,主动公布财政等情况,以提高可信度和行政透明度。
第三步,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政府需要通过制定规章制度、颁布法律法规等方式,对财产公示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其贯彻执行,如发现官员财产公示不实,应当及时进行查处和惩罚。
第四步,加强舆论监督。
政府需要通过各种渠道,加强舆论监督,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对官员财产公示的关注度和参与度,形成舆论监督的合力,增强政府透明的形象。
第五步,另辟公示渠道,丰富公示方式。
为方便人民了解官员财产公示情况,政府可以在政府网站、政务微信等多个渠道进行公示。
同时,政府还可以通过与媒体合作等方式,丰富公示方式和途径,进一步提高公示信息的覆盖率和可读性。
总之,做好官员财产公示是保持政府透明度和公信力的重要手段,为了维护政治的稳定,政府需要着力加强官员财产公示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从政策制定、机制建设、监督检查等方面入手,共同将官员财产公示工作做好。
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研究
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研究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建设廉洁政府和防范官员腐败的有效途径。
我国目前并未建立完善的财产申报制度,现有的财产申报规定存在着法律、制度亟需改善等问题。
本文从做好顶层设计、做好申报环节设计、消除官员对财产申报存在的顾虑以及学习借鉴国外财产申报制度的成功经验四个方面入手,以更好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为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确立与完善奠定良好基础。
标签:财产申报;监管;腐败官员财产制度被世界大多数国家公认为是反腐的“终端利器”和“阳光工程”。
财产申报制度对制约和规范政府公务员行为以及打造政府和公务人良好形象作用巨大。
目前,美国、法国、德国、意大利、俄罗斯、澳大利亚、新加坡、泰国、印度、日本、韩国以及中国台湾和香港相继确立了此项制度。
2005年10月中国成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缔约国,《公约》第52条第5款明确规定“各缔约国应考虑根据本国法律对有关公职人员确立有效财产申报制度,对不遵守申报制度国家与地区实行适当制裁,缔约国还应考虑采取必要措施,允许本国主管机关在必要时与其他国家主管机关交换各种资料”〔1〕。
为与国际通行的反腐败制度接轨,中国必须学习和借鉴国外成功反腐败制度,加强反腐制度建设。
一、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概述(一)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概念财产申报制度概念从学术术语能看到公务员财产申报、个人财产申报、领导干部家庭财产申报、政府部门人员财产申报、家庭财产报告、官员财产申报、财产登记或利益登记等不同说法。
笔者认为其基本内涵是:拥有一定权力、级别或具有特定职务或资格的官员及其一定范围的家庭成员,在该官员任职期间及虽然离职但其职务之直接影响尚未消失之前,依法向主管机关申报规定范围内财产,从而避免利益冲突,预防腐败的制度〔2〕。
财产范围是财产申报制度所关注的对象,申报财产不应违反“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确切地说是“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宪法原则〔3〕,划定财产范围意味官员财产申报可遵循一定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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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官员财产公示相关问题初探
一、当前政府官员财产公示存在的主要困难(或障碍)
(一)立法体制存在官本位。
当前的立法体制存在官本位因素,不利于这一事关所有官员切身利益又让公众信服的法律得以顺利出台,破除立法体制官本位因素是个事关立法体制改革的大难题。
其一,如果官员财产申报制度采用规章形式,由国务院主导制定,而国务院会议组成人员皆属官员,且这种规章在执行中会存在效力不够的问题;
其二,如果官员财产申报以法律形式,由全国人大表决,而常委们亦算官员,大多由部(省、市)长(书记)等等官员转任,且现时人大代表官民比失调、官多民少,太多的官员以民代的身份参加人民代表大会,这些代表中省长、市长又何其多,我们不能因为是省(市)长,有很高的政治觉悟,就认为他们与官本位绝缘,我们更不能因为他们是高级领导干部身份的人大代表,就认为他们在这项立法中都是可以信赖的。
其三,我们的官员大多一直为官,乃至终身为官,官本位思想严重,不象西方国家的官员从民到官,又从官到民,角色会不断转换,官本位思想容易破除。
笔者认为,制定这项法律,不除立法过程中的官本位,不让公众充分参与进来,最终出台的法律条款很可能“华而不实”。
(二)实施执行阻力大。
可以想象即使完美的官员财产公开法律得以出台,遇到的各种执行阻力更大,执行更难。
官员财产公开对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无疑意义重大,但对官员来说,不可避免地将面临很大的压力。
主要的执行阻力有:
1.官员配合意愿会较低,主动性差。
一是腐败的官员肯定反对公开自己的财产,即使申报也一定瞒报;二是清清白白做事的官员,出于中国人不露富的心理文化,会有一些抵触。
对这一“革自己命”的制度,“难以想象有多少官员主动给自己套上紧箍咒。
同时社会上一些人的“仇富情结”,也会加重了一些官员公开财产的心理负担。
2.配套制度不健全,体制内权力过分集中而又制约不够,民意反映渠道有限,对执行中的问题难以形成民意力量。
3.技术手段虽基本成熟,但仍存在不完善的方面,会导致财产申报制度执行不力、对违反规定的追究不严等问题。
配套条件不够成熟主要有:金融登记实名制推行有待进一步规范、专项信息技术手段研究需要开展、公开与隐私界限没有立法明确。
如一些司局长们到地方、单位讲课“走穴”,一条不成文的潜规则是动辄上万、数万元的“讲课费”或“咨询费”。
“这里面很难讲清是靠官位、内部信息挣来的,还是凭自己的真才实学得来的。
”再如,一些与职务无关或没有直接关系的人情往来,是否合理,是否该申报。
二、财产公示应包含哪些内容(项目)
(一)收入。
前一年度从任何来源取得的收入。
(二)馈赠和补偿。
由继承、赠与、偶然所得等形式获得的财产。
(三)权益与存款。
一切不动产,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和期权,汽车和其他贵重用品、饰品和字画、古玩等收藏品,以及价值在一定数额以上的其他动产。
(四)买卖交易。
前一年度金额超过一定数额的有关不动产、股票、公债、期货以及其他形式的证券的买卖和交换情况。
(五)债务。
与本人职务有直接或间接关系人单笔数额在一定数额以上的债权债务。
(六)配偶和子女在内所有家庭成员的资产状况。
三、财产公示的途径(方法)有哪些
官员财产公示实质就是官员财产的申报与公开,是指官员将自己的财产向法律指定的机构申报登记,并面向公众用公示的形式加以公开。
(一)定期申报。
申报人要在每年的指定日或该日之前,申报上一年度的财产情况和个人财务情况。
(二)申报内容应在相应的互联网和大众媒体上公布。
如中央机关申报人的申报在全国人大网站和中央级报刊上公布,国有企业申报人的申报,则在本系统内公布。
(三)增强监督核查力度。
(四)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五)建立干部信用档案以备查阅。
四、财产公示的后续监督保障(监督的部门、监督的方式方法)
(一)监督和执行机构。
将国务院下属的监察部升格为对全国人大负责的廉政监察院,将党中央委员会领导下的中纪委升格为向全国党代大会负责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这些机构负责落实官员财产申报法。
(二)申报法律程序与内容同样重要,需要制定一个规范的、独立的“申报程序”来保证,并有专门的机构负责受理申报。
(三)对故意瞒报、漏报,数额大的,要有严明的惩戒规定。
(四)官员财产申报情况需要完全透明,可透过多种媒体公示,并且公众和新闻人能够随时查阅。
(五)为更好监督官员财产公开情况有无违反规定,政府应当支持成立一些专门的民间团体和机构,用非常专业的技能和态度监督政府官员的财产,调查官员的可疑财产。
(六)实行个人终身独立银行账户制度,限制现金使用,实行信用卡和银行转账支付制度,实施真正意义上的金融实名制;实行遗产税与赠与税制度;完善预防资金外逃制度,严厉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