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财产不宜公开十大理由
官员为何反对“财产申报”?
官员为何反对“财产申报”?作者:刘俸君来源:《今日财富》2008年第10期从2009年1月1日起,新疆阿勒泰地区将率先在全国试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把过去通行的官员收入申报扩大为财产申报,并承诺在阿勒泰廉政网和当地主流媒体上公示官员的财产申报结果。
然而,对于这受到广泛关注和好评的制度,一项对阿勒泰和新疆其他一些地州市官员进行的随机调查显示:反对者七成,无所谓者两成,坚决支持者仅占一成(《法制日报》9月11日)。
对于这项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是阳光法案和终极反腐的制度,社会各界期待,普通百姓欢迎,然而,却受到了官员的抵触。
其实,这并不难理解,因为这一制度触及到了官员的深层利益,让他们受到了更多的权力约束,让他们置身于公众的监督之下。
七成受访官员反对财产申报制度这一事实说明,官员财产公开之路并不会十分平坦,它不仅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更需要各级官员观念的转变。
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对于预防腐败、建设廉洁高效的政府的意义不言自明。
纵观各类腐败案件,我们不难发现,官员财产不透明是引发腐败的根源。
在我国,官员的财产状况在公众的眼里成了一头雾水,只有当贪官事发,被有关部门查处了,我们才知道原来他们聚敛了如此多的不义之财。
正是由于财产不透明,一些腐败官员用各种手段为自己谋私,为自己攫取财富,却置身于监督之外。
虽然公众关于官员财产公开的呼声日趋强烈,然而,我国真正意义上的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并未建立。
为何这一民主的制度难以建立?从七成受访官员反对“财产申报制度”可见一斑。
通过公开官员财产,实现对权力的监督,确保官员的廉洁,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
据媒体报道,全世界有97个国家和地区应用这一制度,也都取得比较好的效果。
自2002年7月实行官员利益申报制度以来,香港特区政府每年都公布政府高官的私产,并由政务司专门负责登记。
2002年8月,在香港前特首董建华申报的清单中,甚至连一包花生也不放过。
2003年,香港前财政司司长梁锦松因为在购车过程中未能及时进行利益申报而遭受公众质疑,最终被迫辞职。
公示官员财产侵犯隐私权(最终一辩稿)
主席,各位同学,对方辩友,大家晚上好。
今天,我方的观点是:官员财产公示侵犯其隐私权。
近年来,人民要求官员财产公示的呼声越来越高,当然,我方也认为这是社会进步的一种体现。
然而遗憾的是,立足于当今中国的法律法规,它的确侵犯了官员的隐私权。
首先我们要明确,官员与普通公民在隐私权上享有平等的地位,另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可知,法律对公民的隐私权有明确的保护。
未经本人同意公开他人与公共利益无重大冲突的隐私,属于侵权。
下面,我将从构成隐私权的两个要素来论证我方观点。
第一,从隐私权的客体来看,官员财产与公共利益挂钩,但普遍对公共利益无重大影响。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4 条第4 款表明,只有当官员财产与公共利益有重大冲突时才可被强制公开,否则,则为侵权。
当代官员都是经过严格的考核制度脱颖而出的,更重要的是,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地约束着官员的个人行为,使他们奉公守法,勤政廉洁。
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官员财产来源普遍合法,不与公共利益有重大冲突,依法不予公开。
第二,从隐私权的主体来看,普遍官员本身是不自愿的。
首先,中国人大都有着传统的枪打出头鸟,有财不外露的思想。
孔孟的“中庸之道”使人们喜欢不显山,不露水的平静生活,认为一旦张扬,必然引起关注,打破平静。
于是,每个人都会极力掩饰个人财产以求平安,这种思想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一代又一代的中国人。
另外,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财产是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在公布官员财产的同时,也波及其家人。
官员大都认为,财产公示后会给家人带来未知的困扰,于是便产生了自然的抵触心理。
因此,对于财产公示,官员普遍是不自愿的,未经同意地公示,再加上其财产普遍对公共利益无重大影响,显然构成了侵权。
我方理解人民高呼公示官员财产的初衷,但我国走的是法治道路,依法治国要求国家的一切运作依照法律进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它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难行 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学 生签名: 指导教师签名:
日期:2013 年 月 日 日期:2013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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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财产申报制度难行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摘要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一种反腐利器,是被实践证明了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反腐手 段,有人甚至称它为终极反腐。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官方就已经提及到官员 财产申报制度,但是到现在为止都没有建立健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没有一部明确 的关于官员财产申报的法律。因此本文主要分析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充分结合我国 的 社 会 实 际 情 况 ,分 析 我 国 官 员 财 产 申 报 难 行 的 原 因 ,并 借 鉴 其 他 国 家 的 先 进 经 验 , 提出一些建议和意见,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实施提供一些理论支持。本文主要包 括五个部分,其中,第一部分是绪论,主要包括课题研究背景及目的、现状和研究 手段。第二部分是对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进行一个简单的概述,包括官员财产申报制 度起源、实施必要性、客观条件以及其主要内容。第三部分主要讲述了我国官员财 产申报制度的历程。第四部分是分析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难行的原因。第五部分 是在前几部分的基础上,提出有效实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建议和意见。
三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发展历程一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发展历程事实上20世纪80年代在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就已被提及到到现在为止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已经被说了将近三十年1987年王汉斌指出我国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建立申报财产制度问题需要在其他有关法律中研究解决1988年国务院监察部同法制局共同起草了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报告财产和收入的规定草案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将财产申报法正式列入立法规定但未能实际进入立法程序随后的1995年1997年2000年2001年2004年2008一直到2010年国家相关部门都出台了有关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相关规定如果仔细看这些规定可以看出这些规定都没有而且也不能为官员财产申报实际操作提供一个解决方案更重要的事没有一部很明确的关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法律
“财产公示”与“高薪养廉”为何难以实行
“财产公示”与“高薪养廉”为何难以实行对于研究中国廉政问题的人们肯定对于财产公示制度和高薪养廉制度并不陌生。
对于两个制度的优劣都有自己不同的见解,笔者现将这两项制度为何在我国难以实行做一简单总结,为决策者提供决策参考。
一、财产公示制度财产公示制度又叫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或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是官员将自己的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向有关部门进行申报备案,必要时向法律规定的群体予以公示。
财产公示制度是一项深的民心的政策,也是遏制腐败的有力武器,但它在我国实行难度很大,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是灰色收入怕曝光。
灰色收入怕曝光是相当一部分官员抵制财产公示制度的主要原因,一旦财产公示,自己就相当于一只脚迈进了监狱的门槛。
而这部分人恰恰是对于法律制定和实施具有重要影响的群体,这个群体后面又藏着多少不为人知的“蛀虫”呢?因此出台此项法律的艰难程度可想而知。
二是家庭安全难保证。
还有部分人担心如果财产公示之后,在仇官仇富的社会心理下,自己的家庭就会暴露在公众视线下,会给一些不法分子创造可乘之机,给自己的家庭造成伤害,因此这部分人也反对该项法律,认为时机还不够成熟。
三是监督保障未跟上。
如何保障财产公示制度能坚定不移的执行下去,对执行财产公示制度的官员可采取什么样的保护,也应该是法律考虑的范围,否则处于孤立无援状态下的法律必定会成为一纸空文。
二、高薪养廉制度高薪养廉在我国是一个备受争议的制度,因为谁都知道高薪不一定能养廉,所以有学者说高薪养廉是一个混账逻辑,但不能否认高薪高低和与腐败程度之间是有一定关系的,在相同岗位和相同法律环境下,一个正常生活水平状况下而享受高薪的人,腐败的几率要低于低薪的人。
虽然该制度在我国部分地方早已实行,但截至目前仍处于试点状态,未大面积推广,笔者总结原因有以下三点:一是监督机制不健全。
监督机制不健全,导致的结果最为可怕,即使给官员再高的薪水也难填其欲壑。
制度的不健全导致其犯罪成本大幅降低,任何人都有可能铤而走险。
政府官员财产公示相关问题初探
政府官员财产公示相关问题初探一、当前政府官员财产公示存在的主要困难(或障碍)(一)立法体制存在官本位。
当前的立法体制存在官本位因素,不利于这一事关所有官员切身利益又让公众信服的法律得以顺利出台,破除立法体制官本位因素是个事关立法体制改革的大难题。
其一,如果官员财产申报制度采用规章形式,由国务院主导制定,而国务院会议组成人员皆属官员,且这种规章在执行中会存在效力不够的问题;其二,如果官员财产申报以法律形式,由全国人大表决,而常委们亦算官员,大多由部(省、市)长(书记)等等官员转任,且现时人大代表官民比失调、官多民少,太多的官员以民代的身份参加人民代表大会,这些代表中省长、市长又何其多,我们不能因为是省(市)长,有很高的政治觉悟,就认为他们与官本位绝缘,我们更不能因为他们是高级领导干部身份的人大代表,就认为他们在这项立法中都是可以信赖的。
其三,我们的官员大多一直为官,乃至终身为官,官本位思想严重,不象西方国家的官员从民到官,又从官到民,角色会不断转换,官本位思想容易破除。
笔者认为,制定这项法律,不除立法过程中的官本位,不让公众充分参与进来,最终出台的法律条款很可能“华而不实”。
(二)实施执行阻力大。
可以想象即使完美的官员财产公开法律得以出台,遇到的各种执行阻力更大,执行更难。
官员财产公开对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无疑意义重大,但对官员来说,不可避免地将面临很大的压力。
主要的执行阻力有:1.官员配合意愿会较低,主动性差。
一是腐败的官员肯定反对公开自己的财产,即使申报也一定瞒报;二是清清白白做事的官员,出于中国人不露富的心理文化,会有一些抵触。
对这一“革自己命”的制度,“难以想象有多少官员主动给自己套上紧箍咒。
同时社会上一些人的“仇富情结”,也会加重了一些官员公开财产的心理负担。
2.配套制度不健全,体制内权力过分集中而又制约不够,民意反映渠道有限,对执行中的问题难以形成民意力量。
3.技术手段虽基本成熟,但仍存在不完善的方面,会导致财产申报制度执行不力、对违反规定的追究不严等问题。
我国官员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的困境与对策
我国官员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的困境与对策我国官员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的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缺乏有效的监管和惩处机制。
虽然官员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
已经在各级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中全面实施,但是这个制度的执行
情况并不理想。
一些官员可能会故意隐瞒财产信息,或者提供虚假
信息,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和惩处机制,这些官员不容易受到惩罚。
2. 缺乏财产申报和公示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由于官员财产申报
和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欠佳,有可能导致信息不准确、不全面,这
会降低公众的信任和对政府的认可度。
针对这些困境,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对策:
1. 加强监管和惩处机制。
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严格
检查官员的财产申报信息和公示情况,发现违规行为及时追责、严惩,确保制度的执行有效性。
2. 提高财产申报和公示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政府应该通过采用
更加科学、严格的财产申报和公示标准,确保官员财产的真实、全面、准确,并在信息的公示上采取及时、透明的方式,让公众对政
府的财产状况了如指掌。
3. 加强公众参与和监督。
政府应该充分发扬民主,在财产申报
和公示制度中增加公众的参与和监督,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到政府监
督中来,推动制度的有效执行。
官员财产公示之必不可行
官员财产公示之必不可行
作者:六朝烟水满金陵
官员财产公示必不可行。为什么?支持官员财产公示的人士们一定瞪圆眼睛质问!且慢生气。因为在本朝,所有人生气与抗议,其实都是个笑话,什么事情,行与不行,本来就不是被服务的人民说了算的。
那么,官员财产公示为什么不可行呢?根据最近有关官员们的言论,大体有如下几点阻碍着财产公示。
官员也有隐私,公示官员的财产容易给官员们带来危险。万一被清明世界朗朗乾坤的本朝的某个没有被镇压的毛贼盯上,然后抢劫出所有的金银财宝和各种有价证券,甚至夺去了本朝为人民服务多年久经考验的共产主义战士的性命,岂不是得不偿失呢?每个官员,不论大小,都是共党用心呵护,扶上马送一程又一程,并且从道德到身体都倍加关怀与培养,最后才成为党眼中的好干部的!多么不容易!所以,共党有责任保护他们的隐私。所谓好汉护三村,好狗护三林,更何况是哪有主人不爱护自己的宠物的呢!
官员财产申报 就差向社会公开
官员财产申报就差向社会公开
《检察日报》7月19日刊登文章,就《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连线了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律师协会副会长韩德云、全国政协委员、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蒋洪
记者:新规最突出的变化是什么?
蒋洪:新规中,要求如实报告收入、房产、有价证券、股票、基金等经济投资情况。
除此之外,还要报告国外定居的情况,这是以前没有的。
记者:新规与理想的官员财产公示制度有多大差异?
韩德云:新规是对已有的内部监督制度的完善,官员财产公示制度是一种外部监督,是公开的要求官员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两者不完全等同。
中央着力完善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传递了这样一个信号:它是我国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形成的重要途径。
记者:从“报告”到“申报”制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蒋洪:新规只是内部监督制度,官员也只向管理部门报告,接受上级监督,所以难免要受到工作、情感和利益关系等因素影响,监督效果会大打折扣。
我设想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包含三个方面,首先是申报项目,其次是申报范围,第三是信息要向社会公开,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现在就差这一步,而且是最为关键的一步,要完成这一步还要作出很大的努力。
记者:两位为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出台都呼吁了多年,对新规的实施有何建议?
蒋洪:建议把银行系统财产登记制度用起来,对官员收入和财产的范围界定得更加明确。
新规提出要报告共同生活的子女的相关财产情况,我建议去掉“共同生活”的限制。
因为规定中没有对“共同生活”提出认定标准,而官员出现问题的,绝大多数是没有与其“共同生活”的成年子女,将报告范围局限为“共同生活的子女”不利于监督。
财产公示能有效遏制腐败自由辩论问题
财产公示能有效遏制腐败自由辩论问题对方可能提问:1、官员财产公示为什么在中国不实行?回答:现在没有实行,将来会实行啊,钓鱼钓几十年没有收回,但将来必定会收回来。
2、为什么中国几个试点都没有效果,可见这个制度没有效果啊?回答:首先,我国的试点取得了一些效果,而不是对方辩友所说的没有效果。
第二,目前效果有限并不能否认这个制度没效,因为我国的法制建设还没有跟上,官员财产公示尚未立法,相关配套制度也有待完善。
对方辩友为什么不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呢?3、官员申报是否属实难以查实,所以在我国不可行?回答:对方辩友请不要危言耸听好吗,全球这么多国家因为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取得了反腐的巨大成功,他们都能查实,勤劳智慧的中国人民只会做的更好。
4、请问官员财产公示在中国取得了什么效果?回答:多了去了,1、新疆阿勒泰地区公示官员财产不到半年时间,廉政账户上收到76万违法违纪款,比以前几年的合计都多,这不是效果的显现吗?2、还是新疆阿勒泰地区在实施官员财产公示之后,几乎没有一个官员敢当面抽中华烟,请问这难道不是这项制度巨大震慑力的体现又是什么呢?3、香港前财政司司长梁锦松因未及时申报购车收益,受到民众的质疑在捐出了收益的三倍还不得不辞职,请问这是不是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效果呢?4、墨西哥的信息公开法通过后的第7天,1万多名不愿意申报公示财产的公务员受到处罚,请问这是不是有效的体现?5、为什么对方辩友总是说国外而单单把中国排除在外呢?今天我们讨论的问题并没有国界的限制,我就不明白了为什么我说国外官员财产公示的成功事例对方辩友这么不爽呢?而且我们并没有排除中国啊,中国在2005年就成为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缔约国啊。
5、在国外成功并不代表在中国成功啊?回答:对方辩友你什么意思,难道月亮在外国是圆的,到了中国就圆不了呢?6、俗话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官员有的是办法转移隐匿资产,所以官员财产公示最终只会流于形式,而没有效果?回答:因为害怕公示而隐匿资产这本身就说明了官员财产公示的巨大威慑作用,谢谢对方辩友证明我方观点。
探析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探析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摘要: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在中国迟迟未能取得实质性的进展,有两个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是现有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未能落实到位,二是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法制化进程缓慢。
导致这些问题存在的困扰因素很多,一是现有规定漏洞凸显,如法律位阶低、申报主体范围窄、申报内容不全、申报种类单一、问责过轻、有关申报材料的公开规定不规范、受理审查机关缺乏独立性;二是配套制度严重缺失,如对权力的监督无力、对举报者缺乏有效地保护、缺乏真正的金融实名制、对财产转移的监控力度有限;三是遭遇强大的主观阻力,如领导层消极被动、申报主体对制度缺乏认同感。
这些问题与原因的存在,使得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功效大打折扣。
为此,我们亟需明确努力的方向,加大研究探索的力度,着力于完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内容设计、完善配套措施的建设、大力清除主观方面的阻力,切实建立健全适合我国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从源头上遏制腐败,树立廉洁、透明、高效的政府形象。
关键词: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自20世纪80年代起,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以其独特的反腐功能逐渐获得了世界的认可与应用,并赢得了“终极反腐”的美誉。
然而在中国,虽然该制度十多年前就已经被列入人大立法规划,但直至今日,“只闻其声,不见其人”恰恰是“阳光法案”在中国的真实写照。
为何一项利国利民、国人引颈期盼的制度却迟迟不能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其中因素值得玩味。
一、中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中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建设中存在两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是现有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未能落实到位;二是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法制化进程缓慢。
(一)现有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未能落实到位中国目前实行的仅仅是一些具有财产申报特征的收入申报,其规定的事项已经少之又少,但即便如此,各执行机关在申报的接受、备案和监督检查环节上都显得软弱无力,并没有将执行财产申报制度当作一项重要的专门工作。
有不少领导干部反映,未曾认真填写过有关申报收入的表格,即使填也只是走个过场而已。
反对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建议
反对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建议
1.财产公示制度可能侵犯个人隐私权。
官员是公职人员,他们
需要一定的隐私空间来保护个人信息和家庭的安全。
财产公示制度可能会泄露个人财务状况,导致不必要的骚扰和威胁。
2.财产公示制度可能引发不必要的社会矛盾。
一些官员可能通
过合法手段获得了一定的财富,但这并不代表他们在职位上存在腐败问题。
公示财产可能引起不公正的舆论压力,导致社会对官员的误解和不信任。
3.财产公示制度可能无法有效解决腐败问题。
腐败不仅仅体现
在官员的个人财产上,更多的是体现在职权的滥用和利益的交换。
单纯依靠财产公示制度来惩治腐败是不够的,需要更加全面的监督和制度改革。
4.财产公示制度可能会导致官员财产潜移默化地转移到配偶、
子女或其他合法代持人名下。
官员有可能会转移财产的所有权,以规避财产公示制度的要求。
这种转移财产的行为将导致制度的失效,对于监督和反腐败工作产生负面影响。
5.财产公示制度的成本过高。
公示官员财产需要大量的人力、
物力和财力投入。
而且对于财产的查证和公示过程中可能存在瑕疵或较大的误差,进而导致不公正的结果和舆论压力。
基于上述原因,反对官员财产公示制度是合理的。
我们应该
通过其他手段来加强对官员的监督,推进公正廉洁的政治环境。
我国官员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的困境与对策
官员财产 申报的客体不全面。《 规定》 要 求官员应 当 申报 薪金 、劳 务和投 资所得 ,住房 、股票投资 情况 以及 子女海 外工作 和投资 等 内容 。 这可以说是对之前规定中 申报客体的扩大和细化 ,但是 ,对 于实际情况 中普遍存 在的官员接受的馈赠等均未包括在内 ,更多隐形收人 才是官员 滋生腐 败的阴暗角落 ,才是应该 申报 、公示的关键。 官员在财产申报中出现虚报现象。新疆阿勒泰地区率先进 行官员财 产的申报工作 ,公布了千余名官员的财产信息。然而 ,大多数 官员 1 2 1 头 上支持 配合 ,实际上敷衍了事 ,每年填张表格即可 ,财产 申报 只是流 于 形 式 ,而内容的真实性就大打折扣了。事实上 ,如果没有强 制性 。要让 官员 自觉申报真实的财产几乎不可能法律 法规 不 健 全
官 员财产 与有关 事项报 告制度作 为反腐 败的重要举 措在多 国已经建 立,被证 明是有 效规 范官员 行为的一 项基 本制度 和国际惯例 。邓小 平 曾 多 次提 出 制 度 建设 的 必 要性 。 他 曾说 : “ 廉 政 建 设 要 作 为 大 事 来 抓 还 是 要靠法制 ,搞法 制靠得 住些 ” 。根据 国外的实践 经验可 以证明 ,将 官员 财产申报与公示 制度 纳入法 律轨道 ,不仅 有利于预防官员腐败 ,而且利 于 净化 社 会 风 气 。 建 立 官 员 财 产 申 报 制 度 的 尝试 一 直 持 续 至今 ,但 是 ,相 关 立 法 工 作 并没有 进人实质性阶段。我国现有的关于官员收入申报和家庭 财产报告 的规定 ,发挥了基础性的作用 ,在预防官员腐败和净化社会风气方 面发 挥了一些作用 ,但是 ,规 定都 缺乏 内法 律具 有 的权威 性 和约束力 。 因 此 ,完善官员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 ,必须加快官员财产 申报与公示 立法 进程。英国早在 l 8 8 3年就 以法 律的形 式确立世 界上第 一部有 关官 员财 产申报 的制度 美国 、新加坡 、韩 国等 国家也都相 继 出台了相关 法律 , 要 求政 府官员进行财产 的申报与公 示 ,并制定 严格 的问责制度 。可见 , 将 官员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纳入法律的轨道是十分必要的。
官员财产是否应该公开化
3政府应该对人民负责,人民也应怀着理性的态度去评析每一项政策。当无数的民众把数千年的反腐热情倾泻与官员财产公示时,理性与冷静显得尤为可贵。。。。(这里可以做个升华)
在这两个背景下,我们可以说只有先解决监管体系的腐败问题和制度缺陷,公开官员财产才能收到效果,否者不过是枯树根上浇水——白费劲,甚至可能引起更多的问题。(具体可以举例子了。。)
2从实践经验而言,中国官员财产公示试点几年来,不是昙花一现就是不了了之。(09年阿勒泰市,实行一年后因为市委书记吴伟平去世终止,据说因为承受了巨大压力。。湖南浏阳市,实行3年后不了了之,3年中居然是0举报。。)在试点工作无功甚至有过的情况下,贸然推行官员公示制度,不仅是不理性的,更是不负责的。
我建议第一条防线必需守住,因为第二条实在难以操控。
论点及框架:
1从监管体系与核查制度来看,中国制度长期不健全,核查往往不给力。这里可以举一些纪委贪污的例子,说明监管体系的腐败;同时又可以举一些网络曝光的贪污分子,说明核查部门对贪腐视而不见。那么即便公示财产,只要核查不落到实处,又只不过是滋生新的腐败罢了。(总而言之,没人查,人没查,查不了)。
官员财产公示不应该立即推行:
标准:看官员财产公示是否要立即推行就是要看我国是否已经具备了良好的监管体系,核查制度以及足够的实践经验。
(我估计对方会问,何时才叫良好,怎样可称足够。。。我们可以说
第一:我方论证义务不是要论证何时才是这些条件成,我们要判断现在是否成熟,必需得给出一个成熟的标准的话。我们可以类比其他国家(但容易被攻击),也可以采用数据,比如透明国际给中国评分是40,什么时候上了60,这些条件才有成熟的可能。。。
官员财产收入是否应该公开 立论稿
立论稿财产收入公开尊敬的评委,主持人,各位观众,大家好!很高兴今天能和大家共同讨论有关官员财产及收入状况应不应该公开的问题,而我方的一贯观点是,官员财产及收入状况,不应该公开。
要讨论这个辩题,首先请允许我阐明这个辩题的具体概念。
官员,是指经过任命、具备一定等级的政府工作人员。
公开,是将事情的内容暴露于大众、把秘密公布出来、完全不隐蔽。
我们必须明确的是,在我国,官员的工资,本身就是公开的。
而我们今天讨论的官员财产及收入状况的公开,是包括其配偶、子女的财产状况的一并公开。
首先我方必须申明,我方对于财产的公开,并不认为其没有优点,只是长远综合来说弊大于利,不适合也不应该实施。
对方辩友一定会认为其有利于官员防腐,但我们必须明确的是防腐必须靠的是根源上起作用的制度,而不是不合理不合适的随意公开手段。
既然我方认为财产不应该公开。
那么公开这一手段途径肯定存在着其本身的弊端,下面就请允许我陈述其弊端。
第一,财产公开侵犯了官员的隐私权。
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
虽然我们的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官员是为人民服务的公仆,但是哪位官员是想要将自己的财产赤裸裸地展示在公众面前,任社会议论呢?试想,如果你是政府官员,你会实实在在地将你的所有财产毫无保留地公布出来吗。
第二,公开的财产并不一定真实。
官员的财产组成有很多种形式,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资产性投资股权等等。
这些资产,有可能在官员名下,也有可能在家人名下、亲朋好友名下,甚至是二奶,小三名下。
银行存款也可能不在国内,还可能在国外等等。
因此财产公开也不是说公开就能公开的,公开了未必就能报证所有资产都公开透明。
同时,在一项有5600人参与的网络在线调查显示,90.81%网民对官员财产公示持不信任态度,理由是“灰色收入和转移性财产谁会公示。
”所以说,财产公开这种耗费大量精力物力换来一个不真实数据的做法,并不合理并不可取。
反对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建议
反对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建议尊敬的读者:近年来,我国关于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讨论越发频繁,有人认为该制度有助于反腐倡廉,而也有人对其提出质疑和反对。
本文旨在提出反对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建议,并说明其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
一、对隐私权的侵犯引入官员财产公示制度,意味着官员的财产状况将面向公众开放。
然而,官员作为公职人员,也应享有一定的隐私权。
个人财产的公开将使他们的私人生活遭到其他人的监视和评判,甚至可能成为他人攻击的目标。
这显然是对个人权益的一种侵犯,也是对隐私权的过度干涉。
二、对家庭成员的伤害如果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实施,不仅官员个人的财产信息将被公众知晓,也同样会影响到其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可能会因此受到社会关注、媒体梳理和公众舆论的压力,给他们的生活带来许多困扰和不便。
对家庭成员的这种额外压力,将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官员本人的工作及履职能力。
三、提倡隐蔽腐败官员财产公示制度产生的一种反常态可能是隐蔽腐败的崛起。
某些官员可能利用现有资源将他们的财产隐藏得更好,违背公开制度的初衷。
他们可能通过转移财产、钱款遗赠或利用他人名义持有等方式来掩盖真实财产状况。
这样反过来将加大反腐败的难度,进而导致更多的腐败行为被掩盖。
四、增加官员的心理负担官员本就承担着巨大的压力和责任,如果对其财产状况强制公开,无论其财产是否合法获得,都将给官员增加更多的心理负担。
对于那些职位较高的官员,他们可能会担心公开财产信息后,会导致社会舆论的强烈关注和负面评价,进而影响他们的工作效率和离职意愿。
五、执行成本过高要想实施官员财产公示制度,需要相应的执行机构和系统。
这将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包括建立信息采集系统、审核机构、数据存储和维护等。
而这些成本将由纳税人负担,很可能给国家财政造成不小的压力。
在当前我国需要加大对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的背景下,是否值得花费巨大成本来推行一个可能效果有限的制度,是一个需要深思熟虑的问题。
综上所述,我反对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建议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原因:过度曝光侵犯了官员的隐私权,给家庭成员带来额外压力,可能促使隐蔽腐败的产生,增加官员的心理负担并带来不必要的执行成本。
官员财产公示侵犯其隐私权(4辩稿)
谢谢主席、评委、各位观众,大家晚上好。
今天很高兴能与四位体育健儿一起探讨官员隐私权问题,所谓“真理越变越明”,对方辩友的漏洞也同样“越辩越多”。
第一,无视法律法规,对方辩友在刚才的辩论过程中说到,由于官员的特殊性导致官员的财产不属于隐私。
对此,我想说的是,我方并不否认官员身份的特殊性,但是法律并没有将官员从公民这一群体中分割出来,故而官员享有与公民同等的隐私权,官员的隐私权不应官员身份的特殊性而被剥夺。
第二,审题不清。
公示官员财产无论有多少利或弊,都不是我们今天应该讨论的。
我们的辩题是“官员财产公示是否侵犯其隐私权”而不是“应不应该公示官员财产”。
对方却一直论证官员财产公示的好处,这不是曲解辩题吗?第三,混淆视听。
虽说法律规定公民有知政权,但是官员的隐私权之所以要让步于公民的知政权,这必须是在官员的个人财产与公共利益有冲突的前提下才可成立,然而对方辩友却把官员财产与公共利益有关系直接当成是有冲突,显然是偷换概念,混淆视听。
第四,偷换概念,今天我们的辩题是“官员财产公示侵不侵犯其隐私权”,而辩题所说的财产,固然是指与官员相关的所有财产。
然而对方辩友却漠视家庭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等私人财产,把财产的范围缩小,这明显是偷换概念啊。
接下来,由我为大家分别从隐私的主客体上来论证财产公示行为侵犯了官员的隐私权。
第一,从隐私权的客体上来说,官员财产与公共利益挂钩,但普遍对公共利益无重大影响。
自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在考核干部道德方面已经做了许多工作,务求筛选出道德高尚的官员。
另外,再加上相关部门、人民群众的监督与相关法律的约束,便能有效地抑制官场腐败风气的蔓延。
因此,我方有理由相信官员的勤政廉洁,其收入也是合法合理的。
然后,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4 条第4 款可以得知,官员的财产唯有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官员的财产才予以公开。
因此,在官员财产来源是合法合理的情况下,强制公开官员的合法财产,均属侵权。
辽宁公务员考试热点:“官员公开房产遭疏远”值得警惕
辽宁公务员考试热点:“官员公开房产遭疏远”值得警惕2013年提出财产公开提案,主动公开收入房产状况,范松青成为媒体关注焦点。
据他讲,过去同事之间很亲密、友好的关系,慢慢敬而远之。
他们怕受到我的影响,盯着我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
官员公开房产遭疏远,说明公示房产还不能被人接受。
按照道理,作为公职人员应该清正廉洁,有多少财产向社会公示是很正常的事。
而现在绝大多数官员却不敢公示,害怕公示。
因为他们平时多多少少有点好处,有一些额外收入,公示了,就会露出马脚。
因此,他们对范松青这些率先公示财产的官员恨之入骨,把他们当成了另类,疏远他们也就不足为奇了。
从而让其他人看到范松青的“下场”,不敢跟着他学了,取到“以儆效尤”的作用。
因此,“官员公开房产遭疏远”值得警惕。
其次,有些官员怕公示财产形成气候。
一些官员手上拥有巨额来源不明的财产,在反腐的高压态势下,他们惶惶不可终日,害怕有一天反腐会反到自己头上。
而像范松青这样的官员,却在这个节骨眼上,还为了“出风头”率先公示财产,这明摆着是与其他官员过不去,范松青这样的人多了,公示财产制度就逐渐形成气候了。
因此,一些人对范松青们心存戒惧,联合起来形成“大多数”去孤立他们,排挤他们,不让他们占到重要的岗位。
因为像范松青这样的人一旦占了重要的岗位,其他人还有好日子过吗?因此,“官员公开房产遭疏远”值得警惕。
辽宁公务员 | 国家公务员 | 事业单位 | 政法干警 | 公安招警 | 村官三支一扶 | 党政公选 |另外,说明反腐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为何率先公示财产就成了孤家寡人,这是存在于我们社会里的一个怪现象,是对清正廉明官员的集体报复。
范松青敢于率先公示财产,实际上是对其他政府官员的集体挑战,触犯其他官员的利益神经。
范松青身陷被疏远的困境,表面上看起来是一部分官员对他疏远,实质上反映的是一种腐烂变质的“亚文化”。
范松青敢公示财产,但他没有能力对抗一个腐败的群落和一种腐败的文化,他无法独自打破反腐的“灾难循环”。
我国公职人员财产公开的阻碍因素及消解
我国公职人员财产公开的阻碍因素及消解
杨洋;徐玉生
【期刊名称】《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4(034)003
【摘要】在我国推行公职人员财产公开制度,是促进民主政治发展、防止利益冲突、加大防腐力度和提高政府公信力的必然要求,但当前引发社会不稳定的可能性、既
得利益者的抵制、隐私权冲突以及相关配套措施不完善等因素阻碍着这一制度的推行,可以从培育社会环境、健全相关法规、完善配套制度、分层渐进推进、明确责
任主体等五个方面逐步加以消解,推进公职人员财产公开的进程.
【总页数】4页(P6-9)
【作者】杨洋;徐玉生
【作者单位】江南大学,江苏无锡214122;江南大学,江苏无锡21412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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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的法治化思考5.我国建立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阻碍因素及其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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