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民法保护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探讨大数据时代下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问题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探讨大数据时代下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问题在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个人数据的采集、存储、处理和利用已经变得异常便捷,然而,与此同时,个人隐私权利的保护却面临着日益严峻的考验。
在这种背景下,如何在法律层面有效保护个人隐私权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大数据时代下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问题展开探讨。
首先,个人隐私权的法律基础是什么?在我国,个人隐私权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等法律法规的保护。
其中,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允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以任何方式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
”这为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宪法基础。
此外,我国还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信息主体的权利、信息处理者的义务等内容,为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其次,大数据时代下个人隐私保护面临的挑战是什么?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广泛应用,个人数据的采集和利用已经成为了商业和政府活动中的常态。
然而,个人数据的泄露、滥用等问题也日益凸显。
比如,一些互联网企业通过分析用户的浏览记录、购物习惯等个人信息,进行精准营销,这就可能侵犯用户的隐私权。
又如,一些政府部门在推行大数据治理时,可能会收集大量个人信息,如果这些信息泄露或被滥用,将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严重威胁。
因此,如何在大数据时代下有效保护个人隐私权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再次,如何在法律层面加强个人隐私保护?针对大数据时代下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建立健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
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个人信息的定义、保护范围、处理原则等内容,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其次,加强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责任义务。
应当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必须遵守信息主体的知情同意原则,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对个人信息处理者的监管。
民法典编纂视野下的个人信息保护
民法典编纂视野下的个人信息保护一、本文概述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互联网的广泛普及,个人信息已经成为现代社会运转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个人信息泄露、滥用等问题的日益严重,这不仅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也对社会的稳定和安全构成了威胁。
因此,如何在保障个人信息自由流通的确保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权不受侵犯,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民法典》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其编纂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人民民事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在《民法典》的编纂视野下,个人信息保护不仅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要手段。
本文将从《民法典》编纂的背景出发,探讨个人信息保护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通过分析《民法典》中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条款,评估其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权方面的作用。
本文还将探讨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如何平衡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共享利用的关系,以及如何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制度,为未来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基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个人信息的保护已经成为全球性的重要议题。
在中国,个人信息的保护得到了高度的重视,并且在《民法典》中得到了明确的体现。
《民法典》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至第一千零三十九条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详尽的规定。
这些条款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定义、范围,以及处理个人信息的原则和要求。
例如,处理个人信息必须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要确保个人信息的准确性。
《民法典》还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和责任。
处理者必须采取合理的方式保护个人信息,确保信息的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或丢失。
同时,处理者还需要遵守个人信息主体的同意原则,即在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处理其个人信息。
《民法典》还赋予了个人信息主体一系列的权利,包括知情权、同意权、更正权、删除权等。
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随着信息科技的迅猛发展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已经成为了一个极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为了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我国于2021年实施了民法典,其中就包括了一系列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并探讨其意义和作用。
一、个人信息的定义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方式或其他方式记录的可以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各种信息。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号码、银行卡号等与个人有关的信息。
二、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民法典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合法、正当和必要原则: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处理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未经个人同意,不得擅自收集、存储、使用、处理或者传输他人的个人信息。
2.最小化原则:个人信息的收集应当以最小化的方式进行,不得违背收集目的进行不必要的信息收集。
3.明示和告知原则:个人信息的收集方应当明示收集目的、使用方式和范围,并及时告知个人信息的可能的风险和措施。
4.自主选择原则:个人有权自主选择是否提供个人信息,以及选择是否接受他人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三、个人信息的收集与使用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明示目的:收集方必须明示收集个人信息的具体目的,并在明示范围内进行合理的使用。
2.征得同意:个人信息的收集方必须征得个人的明示同意,在征得同意后方可进行信息的收集和使用,个人有权随时撤回同意。
3.限制用途: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必须限制在实现收集目的所需的范围内,不得超出收集同意的范围进行使用。
4.保障安全: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方应当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
四、个人信息的披露和转让个人信息的披露和转让必须符合以下规定:1.征得同意:个人信息的披露和转让必须事先征得个人的明示同意,确保其知情并自主决策。
2.明示目的:个人信息的披露和转让必须明示目的,并且仅限于实现披露和转让的目的。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路径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路径个人信息是指涉及个人,可以用于识别个人的任何数据。
这些数据可以是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社交媒体账号、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等。
个人信息受到了民事法律法规和其他法规的保护,这些法规包括民法、网络安全法、数据保护法等。
然而,在数字化社会中,网络上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变得更加复杂。
保护个人信息在现代社会中变得越来越重要,因为许多人都会将他们的个人信息以各种方式分享给其他人或组织。
每当您访问一个网站或应用程序时,您的个人信息可能被记录、存储和使用。
今天,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法律和政策制定者正不断改进法律框架和政策措施。
这些框架和政策的目的是确保个人信息被妥善地使用,防止个人信息被不当地滥用和泄露。
在民法中,个人信息被视为个人财产的一种,因此享有民事法律保护。
民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侵权行为方面。
诽谤、侮辱、散布谣言、暴露隐私等行为都可能触犯个人隐私,被判定为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包括单纯的言行和行为,以及侵犯个人信息的线上行为。
如果这些行为造成了个人损失,个人可以要求侵权方赔偿。
另外,民事立法者还倾向于保护那些无力保护自己信息的人,比如儿童和老年人。
因此,针对这些人的保护措施在民法中得到了特别的规定。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的保护路径可以被采取。
首先,个人可以对个人信息进行保密。
个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如密码保护,来防止非法获取个人信息。
其次,公众可以对个人信息进行限制。
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存储和传输应该得到个人的授权,否则将会违反隐私法规。
最后,如果个人信息被非法获得,个人可以通过司法或行政途径进行保护。
网络安全法是针对网络安全问题制定的法律系统。
旨在保护个人信息的网络安全法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根据网络安全法,网络运营者必须遵守网络安全法规,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护个人信息。
此外,他们还必须在应急事件发生时报告相关部门,并实施必要的应急措施。
最后,个人还可以通过数据保护法进行保护。
论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权的民法保护
|雹^H EBEINONGJI摘要:网络科技的发展给人们带来了便捷高效服务的同时也导致了大量的个人信息的泄露。
完善网络个人信息权的民法保护已成为当务之急。
必须建立完善的民法体系,创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体现了法的价值、体现了对公共秩序的考量。
明确网络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不仅有利于保护自然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又有利于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
必然成为今后个人信息立法的趋势之一。
关键词:网络隐科权;个人信息权;民法保护论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权的民法保护河北经贸大学李国庆1我国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权的民法保护现状我国目前对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权的法律规制主要集中在民法领域,21世纪以来,我国先后颁布有关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权的民事法律规范,并对网络数据的更新做出了修正和补充。
由于我国对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权问题的研究起点较低,发展也较缓慢,有关法律条文不规范,认定标准也各不相同,导致了法律进程的滞后叫《民法典人格权编》第1037条明确了自然人对其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权利。
除《网络安全法》明确的更正权、删除权之外,《民法典人格权编》进一步规定了自然人可以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的权利。
根据《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规定,个人信息主体可向个人信息控制者请求实现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委托处理者、相关个人信息接收方协助个人信息控制者响应个人信息权利的请求。
移动互联网传输速度和数据流动的加快,个人信息权的数据化让人们对网络信息权的担忧转变为担心个人隐私安全。
网络的特点,即易发布性和传播性,加上互联网技术更新,传播速度更快,传播范围更广,加快了用户信息的泄漏,并且有可能给用户造成更多名誉和身心方面的伤害。
由此便会对用户的家庭、工作和日常生活带来诸多的麻烦。
网络行为利用复杂的数据链进行传播,加上每秒几十亿次的传播速度能够让我们突破地域、空间、时间的限制。
数字化信息和大数据时代的信息共享是当前网络的显著特征。
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民法保护
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民法保护随着科技和互联网的发展,大数据时代已经到来。
随之而来的是个人信息的大规模收集、存储和使用。
在这个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成为了一项亟待解决的问题。
个人信息的泄露会带来巨大的风险和损失,因此需要有一套完善的民法保护机制。
一、大数据时代的特点大数据时代的特点是信息的爆炸式增长,信息的多样化和信息的实时性。
与传统时代相比,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收集更加便捷、快速。
人们的行为、消费、社交、健康等各个方面的信息都可以被轻易地收集到。
大数据技术的运用使得这些信息可以被快速分析和利用,从而对个人的隐私构成潜在的威胁。
二、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问题1. 信息泄露风险增加随着信息的多样性和实时性,个人信息的泄露风险也在增加。
一旦个人信息泄露,可能会带来身份盗用、经济损失等风险。
而且,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也使得黑客攻击和恶意利用个人信息的可能性增加。
2. 个人信息使用缺乏监管大数据公司和互联网平台在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时缺乏监管,导致了个人信息被随意滥用的现象。
一些公司为了盈利和市场推广,通过精准营销等手段利用个人信息,而个人则很少能获得相应的权益保障。
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可以被用于金融风险评估、社交网络分析、个性化广告等各个方面。
而且,很多情况下个人对于自己信息的使用权和控制权都很有限,因此很容易被滥用。
为了解决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必须在民法领域建立一套完善的保护机制。
1.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国家应当针对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加强立法,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制定和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定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和使用必须遵循合法合规原则,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2. 明确个人信息的权利和责任法律应当明确规定个人对自己的信息有权知情、拒绝和删除的权利,保障个人信息的客体权和行使权。
对于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的行为,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家应当建立健全的个人信息保护监管和问责机制,加强对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的监管。
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民法保护
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民法保护在当今大数据时代,人们的个人信息变得越来越重要,而保护这些信息也变得越来越关键。
个人信息是指任何可以被用来识别个人身份的数据,包括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
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法规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略有不同,但它们的目标主要是为了保护个人信息的隐私和保密性。
在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法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该法规于2021年6月1日正式实施。
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个人信息是个人的重要权益,应该得到保护和尊重。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获取、使用和泄露个人信息。
这些规定适用于所有收集、使用、存储和传输个人信息的组织和个人。
在社交网络、电子商务和金融行业等随处可见的大数据应用中,人们的个人信息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威胁。
随着越来越多的公司和组织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问题也越来越严重。
不仅如此,许多互联网公司也在未经用户同意的情况下,将用户的个人信息出售给第三方,使得个人信息的保护面临更严峻的挑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的规则,以及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的惩罚措施。
根据这个法规,任何组织或个人在收集、使用、存储和传输个人信息时都必须经过个人同意,并且必须告知个人相关信息的收集、使用目的、使用方式、存储期限和安全措施等。
对于违反法规的行为,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了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等多种违法处罚。
此外,个人信息保护法还规定了严格的个人信息出境规则。
任何组织或个人在向境外传输个人信息时,必须经过个人同意,并且必须遵守相关的安全审查和程序。
这些规定旨在保证个人信息不会在出境时被滥用或泄露,并保护个人信息的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总的来说,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人们个人信息的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
在此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为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同时,我们也应该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避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泄露个人信息,保护个人隐私权和权益。
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民法保护
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民法保护1. 引言1.1 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民法保护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已经成为一种非常宝贵的资源。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化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的获取、存储、传输和利用变得更加便捷和普遍。
与此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也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
个人信息保护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每个人的个人信息都包含着极为重要的隐私内容,如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信息等。
如果这些信息被泄露或滥用,将给个人带来巨大的损失和危险。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轻易泄露个人信息,保护好自己的隐私,已经成为每个人的必修课。
在法律法规方面,我国已经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对于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转让等方面都有着详细的规定,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法律支持和保障。
大数据时代给个人信息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大数据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使得个人信息的获取和利用变得更加便利和普遍。
也增加了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的风险。
如何在大数据时代有效保护个人信息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个人信息保护机制的建设也显得尤为重要。
除了法律法规的约束外,个人信息保护机构的建立和完善,以及技术手段的应用,都可以有效帮助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开展。
只有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机制的建设,才能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
我们每个人都应当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积极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安全。
法律法规、机制建设等方面也需要不断完善,以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已经成为我们每个人的共同责任。
2. 正文2.1 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的重要性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的重要性愈发突出。
个人信息的泄露可能导致个人隐私暴露,个人财产受损,甚至个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
个人隐私泄露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个人信息泄露可能导致个人信用受损。
民法典视角下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
082法治时空民法典视角下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民法典》中将个人信息规定为“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可见,虽然《民法典》没有规定个人信息权,但其非常明确的肯定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是民事权益,属于人格权益,而非财产权益。
[1]个人信息保护的是人格利益,人们对其可以实现精神上的满足和物质上的利益。
因此,个人信息应当界定为人格权。
侵害个人信息的类型非法收集个人信息。
当今时代,大数据收集好我们的个人信息能够为我们提供更适合我们的产品,便利我们的生活。
但有一些软件也会过度的收集,甚至贩卖个人信息,例如注册账号时必须关联一些其他的软件,这种情况下,软件很容易得到另外一个软件上一些用户的个人信息,而这些信息一旦被不法分子所利用,很有可能给使用者带来骚扰、诈骗等不必要的麻烦。
不当使用个人信息。
在生活中,有时候手机中的软件比我们更了解自己,它知道你喜欢什么风格的衣服、知道你的饮食口味,记录着你的生活痕迹。
然而,这些个人信息被过度的使用后,每个人都更容易成为一个透明人,企业很容易通过不法渠道利用这些信息来进行推销,以达到商业目的。
大数据对于事关自然人身份与其数字身份连结的信息的获取和使用,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
[2]不当管理个人信息。
当个人信息不再仅仅由本人控制时,信息很容易被泄露或篡改。
运营商可能为垃圾短信提供渠道而获利,企业员工可能通过出售客户信息而谋私。
对于信息的拥有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和义务是亟待解决的。
个人信息保护现状的问题分析虽然《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已经做了相对完善的规定,但是由于实际生活中出现侵害个人信息的种类、方式多样,还有一些需要完善的方面。
首先,个人如何进行侵权的举证、如何找到侵权的主体等都是比较困难的;其次,由于个人信息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一些企业会选择忽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非法收集个人信息并利用其商业价值来增加自身的竞争力,而对不能给其带来商业利益的个人信息随意丢弃,不法分子很容易窃取到这些信息,给信息主体的人身与财产带来了很大的安全隐患;最后,由于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利用和出卖的各个环节都有很强的专业性和隐蔽性,现在的很多机工作人员并不具备该方面的专业知识,缺乏专门的行政执法机关,导致目前市场监管不能及时的发现侵犯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
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民法保护
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民法保护1. 引言1.1 什么是大数据时代大数据时代是指以海量数据为基础,运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和算法来获取、存储、管理、分析和挖掘数据的时代。
在这个时代,数据被视为一种无形资产,被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对经济、科技、社会等方面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随着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发展,大数据的规模和复杂性不断增加,其应用领域也不断扩大,成为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带来了巨大的机遇和挑战。
从机遇方面来看,大数据的广泛应用可以带来更精准的个性化服务,推动产业升级和创新发展。
而从挑战方面来看,大数据的快速增长也带来了个人信息泄露、隐私泄露等问题,对个人信息民法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
在大数据时代,如何平衡数据的利用和个人信息的保护,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1.2 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重要性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个人信息日益成为商业活动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资源。
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也随之增加,给个人隐私和权益带来严重威胁。
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个人信息是个人的隐私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个人信息是保护隐私权的基础。
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可能导致个人受到身份盗窃、财产侵害等严重损失,影响个人的生活和工作。
个人信息的安全还关系到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因此加强个人信息民法保护对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民法保护不仅仅是个人利益的问题,更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只有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才能建立健康的网络环境,促进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推动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
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重要性不断凸显,需要加强相关法律和制度建设,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权利得到有效保护。
2. 正文2.1 大数据时代对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挑战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民法保护面临着诸多挑战。
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个人信息的采集、存储、处理和利用变得更加便捷和广泛。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范文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在日常生活、工作、学习等各个领域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个人信息的泄露、滥用和非法交易等问题也日益严重,给个人隐私权、财产安全等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因此,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问题成为了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本文旨在探讨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现状、问题及未来发展方向,以期为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个人信息保护的民法理论基础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基础在于民法中对个人信息权、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的保护。
根据民法理论,个人享有对自己个人信息进行控制、支配和使用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和公开个人敏感信息。
同时,民法还规定了个人信息被侵犯时,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现状目前,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定义、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公开等行为的基本原则和规范,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然而,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的问题仍然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仍需进一步完善。
四、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与挑战尽管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以下问题和挑战:1. 立法不够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的定义、范围、保护措施等方面仍存在模糊之处,导致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困难。
2. 监管不力:相关部门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力度不够,存在监管空白和漏洞,导致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使用和交易的现象时有发生。
3. 技术挑战: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的收集、传输和处理方式日益复杂,给个人信息保护带来了技术上的挑战。
4. 公众意识不足:公众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不够强烈,部分人缺乏必要的防范措施和自我保护意识。
五、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措施与建议针对上述问题与挑战,本文提出以下措施与建议:1. 完善立法:进一步明确个人信息的定义、范围、收集和使用原则等,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
刑法与民法对于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时代的法律规范与保护
刑法与民法对于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时代的法律规范与保护在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时代的浪潮下,刑法与民法作为法律领域的两大支柱,承担着规范和保护人工智能与大数据的重要责任。
本文将就刑法与民法在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时代中的法律规范与保护进行探讨。
一、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时代的法律规范在人工智能与大数据的高速发展中,法律规范的建设成为了当务之急。
刑法与民法在这一过程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1. 刑法对人工智能与大数据的法律规范刑法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工具。
在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时代,刑法的规范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数据隐私保护:随着大数据的不断积累和应用,个人数据的保护成为了刑法关注的焦点。
相关法律规定了滥用他人信息和披露他人隐私等行为的法律责任,并对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2) 非法访问与入侵:禁止未经授权的非法访问和侵犯他人计算机系统的行为,并明确了对此类行为的法律处罚。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人工智能与大数据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3) 智能机器人的法律责任: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智能机器人已经逐渐涉足各个领域。
刑法明确了智能机器人在侵权、犯罪等方面的法律责任,以确保其在合法范围内运行。
2. 民法对人工智能与大数据的法律规范民法是调整人民个体和群体之间关系的法律工具。
在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时代,民法的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关系:人工智能与大数据的应用促使合同关系的发展和变革。
民法规定了与之相关的合同成立、履行和解除的规范,同时明确了当合同受到人工智能与大数据引发的法律问题时的适用原则。
(2) 侵权责任:由于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的应用,相关的侵权行为也随之增加。
民法明确了因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引发的侵权问题的赔偿原则,保障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3) 执行力: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的广泛应用,提高了合同履行的效率。
而民法明确了在履行合同时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的证据力和法律效力,为合同的履行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保障。
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开题报告
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与意义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个人信息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个人信息不仅关乎个人隐私权,更关乎个体在社会生活中的自由与尊严。
然而,在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泄露、滥用等问题频发,严重侵犯了个体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研究内容与方法研究内容本研究旨在探究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问题。
主要研究内容包括:(1)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基本理论;(2)个人信息泄露与滥用的现状及原因分析;(3)国内外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立法与实践;(4)完善我国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建议。
研究方法本研究采用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和比较研究法等方法进行研究。
通过文献研究法,梳理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相关理论;通过案例分析法,深入剖析个人信息泄露与滥用的典型案例;通过比较研究法,借鉴国内外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先进经验,为完善我国个人信息民法保护提供参考。
三、预期目标与创新点预期目标本研究预期目标在于:(1)梳理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基本理论;(2)深入分析个人信息泄露与滥用的原因和现状;(3)总结国内外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立法与实践经验;(4)提出完善我国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建议。
创新点本研究创新点在于:(1)从大数据背景出发,全面审视个人信息民法保护问题;(2)结合国内外立法与实践,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完善建议;(3)运用多种研究方法,提高研究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四、研究计划与进度安排本研究计划分为四个阶段:文献搜集、案例分析、比较研究和结论总结。
预计用时一年完成。
具体进度安排如下:第一阶段(1-3个月):文献搜集,完成文献综述和理论框架搭建;第二阶段(4-6个月):案例分析,完成典型案例的收集与分析工作;第三阶段(7-9个月):比较研究,完成国内外立法与实践的比较分析;第四阶段(10-12个月):结论总结,提出完善我国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建议,撰写研究报告。
论我国民法上的个人信息保护
论我国民法上的个人信息保护【摘要】本文旨在探讨我国民法上的个人信息保护。
在引言部分中,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将引出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在分析我国民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原则、个人信息的范围和保护对象、个人信息的处理和利用、个人信息泄露和侵权行为以及司法实践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案例,全面呈现了我国当前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
结论部分则就我国民法上的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问题、未来发展趋势以及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建议进行了总结和展望。
通过本文的研究,将有助于提高人们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推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实施。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民法、范围、处理、利用、泄露、侵权、司法实践、案例、问题、发展趋势、建议。
1. 引言1.1 研究背景在当今数字化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泄露、侵权行为日益增多,这给个人隐私和权益保护带来了严峻挑战。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民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成为社会热点问题之一。
个人信息的保护直接关系到每个人的隐私权和信息安全。
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不仅存在于线下生活中,更广泛地涉及到线上社交、网购、金融等各个方面。
如何确保个人信息在传输、存储、处理过程中不受侵犯成为当务之急。
我国民法中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原则、范围和保护对象、处理和利用、以及个人信息泄露和侵权行为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但在实际应用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旨在对我国民法上的个人信息保护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探讨未来个人信息保护的发展趋势,并提出相关建议,旨在促进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健康发展。
1.2 研究意义个人信息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涉及到每个公民的隐私和安全。
而在我国民法中,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也日益完善,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争议。
对我国民法上的个人信息保护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我国民法上的个人信息保护进行研究可以帮助我们更全面地了解我国现行法律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和原则,有助于公民更好地维护自己的个人信息权益。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范文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篇一个人信息在民法保护中的研究一、引言随着科技的进步与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
个人信息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对于个人隐私、人身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个人信息泄露、滥用等问题屡见不鲜,给个人和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因此,对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个人信息的基本概念、民法保护的重要性、保护方式、现存问题及改进措施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二、个人信息的基本概念及民法保护的重要性个人信息指的是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个人隐私权: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往往侵犯了个人的隐私权,给个人生活带来困扰。
民法保护个人信息,能够有效地维护个人的隐私权。
2. 保障人身权益:个人信息与个人的生命、健康、名誉等密切相关,保护个人信息就是保障个人的人身权益。
3.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个人信息的滥用可能对社会的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如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等。
因此,保护个人信息也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三、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方式我国民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确立个人信息权:民法总则明确规定了自然人享有个人信息权,包括知情权、决定权、更正权、删除权等。
2. 规定个人信息收集、使用的合法性原则:民法规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经过个人同意。
3. 设定侵权责任:对于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受害人可以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四、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现存问题尽管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以下问题:1. 法律体系不完善:虽然有相关法律规定,但缺乏系统、全面的法律体系,导致一些违法行为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制裁。
2. 监管不力:个人信息的监管机构不明确,监管力度不够,导致个人信息泄露、滥用等问题频发。
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个人信息保护——兼评《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个人信息保护兼评«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任文璐摘㊀要:在大数据时代ꎬ数据信息不仅呈指数式增长ꎬ而且对个人信息的处理和利用在广度和深度上都有了质的飞跃ꎮ通过数据的交叉验证㊁数据匹配㊁反匿名化等技术ꎬ就能从数据样本中分析出个人的生活状况ꎬ甚至可以画像出人的喜好和习惯并对未来进行预测ꎮ因此在新时代背景下ꎬ技术的进步给个人信息的保护带来了新挑战ꎬ建立法律制度完善个人信息的保护也显得意义重大ꎮ研读«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中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ꎬ可以发现立法者已经结合大数据时代的特征做出了一些规定ꎬ但是依旧有值得完善之处:第一ꎬ查阅㊁抄录或者复制的对象仅限于自然人本人的信息ꎬ范围过窄ꎬ应当扩展到相关数据处理的具体情况ꎮ第二ꎬ行使删除权的前提过于狭隘ꎮ第三ꎬ信息处理合法性应当更加多样化ꎮ并且除此之外应当补充规定:根据投入成本分配信息权益ꎻ信息控制者或处理者提供的隐私格式条款应当接受合法性审查ꎻ针对自动化处理与对网络画像做出规定ꎮ关键词:大数据ꎻ民法典ꎻ个人信息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㊀㊀㊀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㊀㊀㊀㊀文章编号:1008-4428(2020)33-0152-03㊀㊀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ꎬ互联网移动端以前所未有的发展速度产生了种类繁多㊁数量庞大的数据ꎬ而云计算又为这些数据的存储提供了技术支持ꎬ这一切造就了大数据时代的到来ꎮ大数据时代不仅带来了数据信息指数式的增长ꎬ而且促进了互联网经济的繁荣发展ꎬ被比喻成未来 石油 的大数据ꎬ其价值可见一斑ꎮ巨大的商业利润促使拥有数据库的商业组织源源不断地将收集到的个人数据进行整合㊁分析和利用ꎮ但与此同时ꎬ大数据时代的数据挖掘㊁商业智能㊁追溯集成等技术给个人信息保护带来了巨大的挑战ꎬ加强个人信息保护㊁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在这个时代显得尤为迫切ꎮ首先ꎬ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是对法治社会建设要求的响应ꎬ个人信息作为大数据时代最为重要的资源ꎬ对其的不法利用也日渐猖獗ꎬ对法治建设的侵害性极为严重ꎬ因此完善相关立法显得意义重大ꎮ其次ꎬ完善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更能平衡信息保护与促进信息合理流动之间的冲突ꎬ最终实现信息主体㊁信息利用者和国家安全之间的利益平衡ꎬ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益既不能无限扩张也不能被肆意侵犯ꎬ同样虽然利用和分析大数据㊁发展大数据产业能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ꎬ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企业能够随意地使用个人数据ꎮ我们需要信息流动所带来的互联网经济ꎬ同样我们也需要给个人信息留一方净土ꎬ而一切的前提是信息的流动不能侵害国家安全的法益ꎮ因此ꎬ以法律规范的形式为公民的个人信息划定边界清晰㊁范围合适的权限ꎬ是在充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同时有效地发展相关数据产业的良策ꎮ一㊁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新挑战(一)大数据的含义及其特征大数据是一个较为抽象的概念ꎬ学界以及理论界对其尚无确切㊁统一㊁公认的定义ꎮ维基百科对大数据的定义是: 大数据是指所涉及的数据量规模巨大到无法通过目前主流软件工具ꎬ在合理时间内达到截取㊁管理㊁处理并整理成为帮助企业经营决策更积极目的的信息ꎮ 大数据先驱麦肯锡给出这样的定义: 它是一种规模大到在获取㊁存储㊁管理㊁分析方面大大超出了常规数据库软件工具能力范围的数据集合ꎮ 关于大数据各种机构和学者们都给出了不同的定义ꎬ但是比较之下ꎬ可以发现其定义中都强调了大数据具有数据规模大㊁数据种类多㊁处理速度快㊁价值密度低以及无法通过常规软件工具处理等特征ꎮ正是基于此ꎬ一个信息海量生成㊁分享㊁挖掘㊁分析㊁应用的时代正是我们如今的时代 大数据时代ꎮ(二)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的新挑战首先ꎬ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使得采集㊁记录个人数据变得更加容易㊁成本更加低廉ꎮ淘宝收集着我们的购物记录ꎬ分析着我们的购物倾向ꎻ微博收集着我们的浏览记录ꎬ分析并向我们推送着感兴趣的内容ꎻ美团收集着我们的外卖浏览与购买记录ꎬ预测着今天中午我们可能会在什么类型的店里下单ꎮ大数据的分析预测在使我们的生活变得更加便捷的同时ꎬ也像一个藏在屏幕后的摄像头ꎬ拍摄着我们的一举一动ꎮ如果说互联网时代我们的隐私受到了威胁ꎬ那么在大数据时代这些威胁有着愈演愈烈的趋势ꎬ互联网技术在进步和普及的同时ꎬ被采集和利用的个人信息也无处不在ꎮ其次ꎬ个人信息一旦被数据化地储存ꎬ便很难察觉并维权ꎮ这些掌握在政府㊁非政府机构以及商业组织的数据库中的个人信息ꎬ被侵害的自然人实际上是很难察觉的ꎬ甚至会麻木地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受到侵害ꎮ然而即使察觉到了个人信息被不正当地使用ꎬ也很难寻找到有力的证据证明侵害行为的存在和损害事实ꎬ因此取证困难也将导致最后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ꎮ最后ꎬ个人信息的处理和利用在广度和深度上有了质的飞跃ꎮ如果说网络时代对个人信息的威胁在于精准收集的话ꎬ大数据时代则是在大数据样本中基于数据挖掘产生相关251法学研究Һ㊀个人信息的关联集成ꎬ它能够对分散的相关个人信息进行 二次开发利用 ꎮ有的数据从表面上看并不是个人数据ꎬ但是经由大数据处理后就可以追溯到个人了ꎮ而我们的搜索历史㊁位置信息㊁网页浏览习惯㊁阅读习惯㊁休闲爱好㊁信用信息等无时无刻不在被采集与使用ꎬ因此只要信息被采集到足够的量ꎬ通过数据的交叉验证㊁数据匹配㊁反匿名化操作ꎬ就会暴露出个人的生活轨迹㊁健康状况㊁思想印迹㊁消费习惯㊁社交关系与财务状况ꎮ二㊁对«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中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评价(一)«民法典(草案)»中的规定已有贴合大数据时代的趋势研读«民法典(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人格权编中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ꎬ可以发现立法者已经关注到了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面临的新挑战ꎬ并在最新的草案中修改了部分规定ꎬ使法律制度跟上最新的互联网技术和商业模式㊁满足大数据产业的发展需要ꎬ值得肯定ꎮ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ꎬ首先ꎬ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二款在列举个人信息的类型中ꎬ相比二审稿添加了电子邮箱和行踪信息ꎬ更能适应大数据时代的特征ꎮ第二款采用抽象定义和列举的方式明确个人信息的概念ꎬ一方面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可识别性的认定体现个人信息保护的本质特征ꎬ另一方面通过列举典型的方式指导司法适用ꎮ电子邮箱地址ꎬ尤其是行踪信息的加入为个人在使用应用软件中生成的具有身份识别性的一类信息做出了明确的定性ꎬ该类信息数据属于个人信息而非由应用软件服务商所有ꎮ其次ꎬ相比于二审稿ꎬ«草案»在第一千零三十五条中将 收集㊁使用 修改为 收集㊁处理 ꎮ根据前文我们已经总结出大数据时代区别于互联网时代最为显著也是最为棘手的问题就是个人信息的处理和利用在广度和深度上有了质的飞跃ꎬ因此相较于使用ꎬ 处理 一词更为贴切和精准地表现了«民法典»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应当要规制的行为 对大数据进行利用的前提处理行为ꎮ最后ꎬ相比于二审稿ꎬ«草案»在第一千零三十六条中将信息持有者改为信息控制者ꎮ 信息控制者 意指于实际支配和管制个人信息的一方ꎬ其概念比 持有者 广ꎬ根据第一千零三十六条的规定ꎬ自然人可以直接向实际支配和管制的人查阅㊁抄录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ꎬ发现信息有错误的ꎬ直接向实际支配和管制的人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更正ꎬ能更好地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ꎮ(二)对«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中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反思即使«民法典(草案)»的一些改动能够显现出对大数据时代的迎合ꎬ但是细读人格权编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ꎬ仍发现存在一些不足之处ꎮ首先ꎬ在第一千零三十六条中规定的查阅㊁抄录或者复制的对象仅限于自然人本人的信息ꎬ范围过窄ꎬ应当扩展到相关数据处理的具体情况ꎮ第一ꎬ从比较法的立法经验上来看ꎬ类似的权利也存在于德国«联邦数据保护法»第三十四条和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十五条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个人资料保护法»第三条和第十一条等规范中ꎬ这些立法之中都有涵盖相关数据的处理情况ꎬ并且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中 可携带权 还要求提供将数据从一个持有者转移到另一持有者技术上的可行性支持ꎮ第二ꎬ规定自然人查阅㊁抄录或复制的信息范围仅限于其个人信息ꎬ无法有效遏制信息控制者基于大数据样本整合后的处理㊁分析的行为ꎬ而该行为正是目前现阶段暴露个人隐私状况的主要元凶ꎬ因此只有规定个人有权向信息控制者要求知晓其个人数据处理的具体情况ꎬ才能真正有效地避免个人信息权益在 二次开发利用 时被侵犯ꎬ也只有如是规定ꎬ才能在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受到侵害时ꎬ收集掌握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ꎮ其次ꎬ在第一千零三十六条中规定的行使删除权的前提过于狭隘ꎮ第一千零三十六条将信息控制者违反法律㊁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作为唯一可请求行使删除权的条件ꎬ无论是对于享有权益的自然人还是信息控制者而言ꎬ都存在不妥之处ꎬ笔者认为应当增设信息不恰当或者已过时和根据信息收集目的持有信息已无必要两种情形ꎮ这两种要求删除能够直接或间接识别身份的数据的规定ꎬ从本质上来讲也就是借鉴欧美法的经验将 被遗忘权 本土化ꎮ被遗忘权最早被公众所熟知是 谷歌诉冈萨雷斯被遗忘权案 ꎬ美国加州通过制定 橡皮擦法案 ꎬ也使被遗忘权在美国初露端倪ꎬ其在大数据时代对于个人信息保护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ꎬ并且在中国本土化具有可行性ꎮ在互联网高度普及的大数据时代ꎬ每天在各类社交媒体平台上都有大量文章㊁新闻㊁图片㊁视频㊁评论被发布ꎮ面对互联网上的一些从主观上讲是个人不愿意被一直提起㊁想要被社会遗忘的冒犯性个人信息ꎬ从客观上讲是不恰当的或者是过时的数据ꎬ是否应当将其作为删除权的客体?笔者认为在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高度重视的当下ꎬ答案是肯定的ꎮ在大数据时代ꎬ设立被遗忘权ꎬ对网络上已经成为 过去式 的内容进行删除ꎬ杜绝其对现在生活的侵扰ꎬ保障了信息主体私人生活的安宁ꎮ因此«民法典»应当做出相应的规定ꎬ而在第一千零三十六条增设两种删除权的行使情形也是合理且有必要的ꎮ最后ꎬ在第一千零三十七条中信息处理合法性应当更加多样化ꎮ«草案»仅规定当事人的同意为个人信息收集㊁使用的合法性基础ꎬ在多样化的社会生活中ꎬ个人信息收集使用的合法性基础也必然多样化ꎬ远非简单一种类型可以涵盖ꎬ并且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之中ꎬ在之前出现的具体的案件裁判上也认可了很多其他的合法性理由ꎮ除了当事人同意之外ꎬ还包括个人信息本身缺乏敏感性㊁信息处理风险较低㊁信息处理是为了公共利益或者是为了保护他人合法利益所必须等ꎮ三㊁完善建议首先ꎬ根据投入成本分配信息权益ꎮ大数据的结果是独立的衍生数据ꎬ其与原始的用户数据并没有直接联系ꎬ因此只要数据来源无瑕疵ꎬ大数据企业因其投入的资本㊁技术应当获得对大数据的相应权益ꎮ第一ꎬ这种 成本 获益 模式实际上是私法中常见的利益分配模式ꎬ例如说股份分红ꎬ因此这种迁移适用并不突兀ꎮ第二ꎬ对信息的处理利用是需要投入大量的资本和技术的ꎬ因此从鼓励信息产业发展的角度出发ꎬ企业在投入相应的成本后ꎬ其所获得的合理收益应当351受到保护ꎮ第三ꎬ个人信息本身也具有公共性和社会性ꎬ在一定程度上也属于公共资源ꎬ不能绝对的只受个人支配ꎬ因此只要数据来源无瑕疵ꎬ企业对其处理后的衍生数据应当享有相应的权益ꎮ其次ꎬ鉴于多数信息控制者 隐私条款 具有免除其责任和排除信息主体主要权利的情形ꎬ建议在第一千零三十五条中增加一款: 信息控制者或处理者提供的隐私格式条款应当接受合法性审查ꎮ 目前ꎬ个人信息的采集广泛存在于移动端的应用程序之中ꎬ其也是个人信息泄露的主要元凶ꎬ尤其是这些应用的 隐私条款 更是超越了 合法㊁正当㊁必要原则 的范围ꎬ但是对于几乎所有的用户来说ꎬ他们首先不会认真地阅读隐私条款ꎬ就直接点 同意 ꎬ其次如果他们仔细阅读并对此提出异议ꎬ不接受隐私条款ꎬ应用程序的发布者就会拒绝用户安装或使用该软件ꎮ因此此处需要法律规定的介入ꎬ增加隐私格式条款的事先合法性审查ꎬ无疑能够加大保护用户在使用应用软件时的个人信息安全ꎮ再次ꎬ为第一千零三十六条权利人对其个人信息的 更正权 和 删除权 设置相应的信息控制者的保障义务ꎮ«草案»第一千三十六条只规定了自然人对个人信息享有 更正权 和 删除权 ꎬ但是并没有设置信息控制者对应的保障义务ꎮ第一ꎬ在之前的立法实践之中ꎬ我国的«网络安全法»和多数国家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均设置了数据控制者的保障义务ꎬ如我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和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ꎮ第二ꎬ权利与义务应当相互对应ꎬ不能割裂ꎬ尤其是在大数据时代在个人信息保护之中ꎬ信息控制者处于优势地位ꎬ个人处于劣势地位的状况下ꎬ权益人的权益将更难以实现ꎮ最后ꎬ应针对自动化处理与网络画像做出规定ꎮ网络画像ꎬ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四条第四款如是给出定义:系指对个人信息任何形式的自动化处理ꎬ通过使用个人信息来评价某一自然人的某些个人特征ꎬ尤其是分析或者预测该自然人的工作表现㊁经济状况㊁健康㊁个人偏好㊁兴趣㊁可信度㊁行为㊁位置或行迹ꎮ 实际上ꎬ很多互联网企业为增加用户黏性ꎬ读懂用户偏好ꎬ会建模进行画像计算ꎬ并且其运用领域广泛ꎬ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普及程度高ꎬ但是这种新的技术在运用的时候ꎬ十分容易陷入算法歧视ꎮ以抵押信贷和消费信贷为例ꎬ一些大数据分析软件被用来评估特定个人不能偿还贷款的风险ꎬ但其评估并非是基于其个人情况ꎬ而是基于欠款者中居住在同一区域的㊁具有相同消费场所等的比例ꎮ这些与个人现在或未来违约风险无关的信息ꎬ在统计学上却被赋予相关性ꎬ由此推导出其在未来发生违约的高概率ꎬ这显然是不合理的ꎮ自动化处理与网络画像直接涉及个人信息的合法使用与保护的问题ꎬ因此需要对算法歧视规定信息处理的透明度和禁止歧视的原则ꎬ特别是规定基于自动化生成的结果的司法可诉性ꎮ四㊁结语传统的个人信息保护模式已经无法适应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个人信息保护ꎬ从适应社会发展的角度考虑ꎬ应当尽快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ꎮ本文从大数据时代背景出发ꎬ讨论了大数据的特征以及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所面临的严峻挑战ꎬ并着重分析了«民法典(草案)»中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ꎬ虽然其中的部分规定有贴合最新的互联网技术和商业模式的趋势ꎬ但是仍有值得完善之处ꎬ目前的相关立法是否能满足大数据时代的需要还有待商榷ꎮ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建设还需要从多层次入手完善相关的立法ꎬ打破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混乱㊁不明确ꎬ法律规定分散化和碎片化的现状并建立综合性㊁立体化的保护体系ꎬ因此其他部门法的颁布也迫在眉睫ꎬ相信只有在完善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后ꎬ公民的个人信息与互联网经济才能互相促进㊁繁荣共生!参考文献:[1]史卫民.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现实困境与路径选择[J].情报杂志ꎬ2013ꎬ32(12):155-159ꎬ154. [2]李媛.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ꎬ2016.[3]谢远扬.«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中 个人信息自决 的规范建构及其反思[J].现代法学ꎬ2019ꎬ41(6):133-148. [4]石佳友.人格权立法的进步与局限:评«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审稿)»[J].清华法学ꎬ2019ꎬ13(5):93-110. [5]杨立新ꎬ韩煦.被遗忘权的中国本土化及法律适用[J].法律适用ꎬ2015(2):24-34.[6]龙卫球.再论企业数据保护的财产权化路径[J].东方法学ꎬ2018(3):50.作者简介:任文璐ꎬ女ꎬ湖北武汉人ꎬ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专业学生ꎬ研究方向:知识产权ꎮ451。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我们进入了一个大数据时代。
在这个时代,人们的个人信息变得越来越重要,越来越值得保护。
因此,民法保护的重要性也随之增加。
首先,什么是大数据时代?大数据时代是指人类在信息技术、互联网、移动设备和传感器等技术的推动下所处的时代,这个时代的特点是海量的数据产生、快速的数据流动和复杂的数据分析。
在这个时代,我们越来越依赖数据,一切都与数据相关。
因此,数据也就越来越重要。
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成为了最赚钱的资源之一。
大数据公司通过收集、分析和使用个人信息来赚钱,这些公司包括社交媒体公司、搜索引擎公司、电商公司等。
这些公司几乎都依靠个人信息来改进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并促进出售和广告业务。
因此,随着人们在互联网上越来越活跃,大量的个人信息被收集和存储,这进一步加剧了保护个人信息的必要性。
其次,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性越来越明显。
民法是最基本的法律体系,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大数据时代,民法不仅要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等基本权益,还要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
民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范围涉及到固有信息、交易信息、互联网活动信息等。
而目前我国的《网络安全法》《民法典》等一系列法律措施也明确了网络主体信息保护的相关原则和具体规定。
其中,网络主体应有保护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的权利;个人信息的获取应按照必要性原则和合法原则;网站和服务提供者应依据信息分类,采取适当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任何人不得窃取、泄露或者非法使用他人的个人信息等规定。
如此,我们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必要性并规范了具体操作流程,为民法保护提供有力法律支持。
最后,需要思考的是,该如何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健全法律规定、加强政府监管、强化个人意识、落实各方责任。
企业应该尽可能获得用户充分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借助技术手段全面保护用户个人信息;个人应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并合理地控制个人信息的公开范围。
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已经成为了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飞速发展,我们的个人信息在各种场景中被广泛收集、存储、使用和传播。
从在线购物到社交媒体,从金融服务到医疗保健,个人信息的价值不断凸显,同时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风险和威胁。
在这样的背景下,探讨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个人信息,简单来说,就是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
它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状况、行踪轨迹等。
这些信息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是我们在社会中活动的“数字标识”。
然而,个人信息的不当收集和使用却给我们带来了诸多困扰。
比如,我们可能会频繁收到骚扰电话和垃圾短信,推销各种我们并不需要的产品或服务;我们的个人隐私可能会被泄露,导致名誉受损或者遭受财产损失;甚至我们的个人信息还可能被用于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给我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那么,为什么个人信息需要民法的保护呢?首先,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基础性的作用。
个人信息作为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应当在民法的框架内得到明确和保障。
其次,民法的保护能够为个人信息提供更加具体和细致的规则。
相比于其他法律,民法可以更加灵活地应对各种复杂的情况,为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多样化的救济手段。
最后,民法的保护能够强化公民的权利意识,促使公民更加重视自己的个人信息,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现行的民法体系中,已经有一些相关的规定对个人信息进行了保护。
例如,《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这一规定为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模式选择
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模式选择一、本文概述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的保护和利用问题日益凸显,如何在保障个人信息安全与推动信息自由流通之间寻求平衡,已成为现代社会治理的重要课题。
本文旨在探讨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模式选择,分析不同保护模式的优劣,以及在我国法律体系下如何构建合理有效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
文章首先将对个人信息的基本概念和特点进行界定,明确保护个人信息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随后,通过比较国内外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实践,梳理出当前个人信息保护的主要模式,如隐私权保护模式、个人信息权保护模式等,并深入剖析各模式的理论基础、法律依据及实践效果。
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探讨适合我国国情的个人信息民法保护模式,提出完善相关立法、强化执法力度、提升公众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等具体建议,以期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二、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基本理论在探讨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模式选择前,我们首先需要深入理解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基本理论。
这些理论构成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基础,并为后续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了指导。
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通常是指能够直接或间接识别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联系方式、健康状况、财务状况等。
这些信息具有可识别性、私密性和价值性,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核心保护对象。
个人信息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客体,其权利属性一直是学术界的争议焦点。
个人信息权被认为是一种新型的人格权,因为它涉及到个人的隐私、自由、尊严等基本权利。
同时,个人信息也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可以被用于商业交易和数据分析等。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如商业营销、公共服务、科研教育等。
然而,这也带来了个人信息泄露、滥用等风险,严重侵犯了个人权益。
因此,保护个人信息不仅是个人的基本需求,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
在个人信息民法保护中,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如合法性原则、正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同意原则等。
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民法保护
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民法保护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的获取、存储、传输和利用变得更加便捷和普遍。
与此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问题也日益凸显。
个人信息保护法成为维护个人权益、保障信息安全的重要法律保障。
本文就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民法保护进行分析探讨。
大数据时代的特点之一是信息获取渠道的多元化和广泛化。
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等技术手段,个人信息可以被轻易获取。
而这些信息涉及的范围也极为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健康信息、消费习惯等。
这些信息的泄露或滥用可能会导致个人隐私权受到侵犯,甚至给个人带来财产损失、名誉损害等。
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刻不容缓。
当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的采集、存储、处理和使用做出了规定。
这些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可以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
这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码、住址、电话号码等。
这些信息具有识别特定自然人的能力,因此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
第二,规定了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和披露原则。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和披露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这就意味着,在获取个人信息时,需要经过信息主体的同意,同时在使用和披露这些信息时,也需要遵循合法性、正当性和必要性的原则。
规定了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措施。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个人信息的处理者应当采取合理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
这就意味着,在个人信息的存储、传输和处理过程中,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
尽管已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做出了规定,但在实际应用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个人信息泄露事件时有发生,一些企业或者组织在获取个人信息时并未经过信息主体的同意,或者在使用和披露这些信息时未能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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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民法保护
邓丹郸
(贵州民族大学贵州·贵阳550025)
摘要互联网新技术、新业务的不断进步让我们的生活更加便捷,但伴随而来的新技术对个人信息保护带来巨大挑战。
个人信息是记录我们生活、工作、财务、健康等一系列与我们人身权利相关的信息,因此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一直都是民法的一个重点领域。
本文从大数据慨念、特征及其带来的变革入手分析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隐患,提出民法范畴相关的法律解决措施。
关键词大数据个人信息民法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
1大数据的概念
根据维基百科对大数据的定义:是指无法在可承受的时间范围内用常规软件工具进行捕捉、管理和处理的数据集合。
由此可以看出,大数据的意义不在于数据量的大小,而是更侧重于对数据的分析处理能力。
通过对数据的加工,让原本隐藏的许多信息被人们发现、利用,其中的许多信息可以绕开本人通过关联信息或第三方信息而得出。
由于这种强大的数据处理能力的出现,给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2大数据时代存在的法律隐患
2.1个人信息概念界定不明
大数据时代信息的来源方式很多,个人信息和社会信息的边界区分也较模糊。
互联网上个人的浏览记录和商业公司收集的个人消费信息以及通过大数据平台计算出来的个人信息等等,在现有的民法领域内没有做到很好区分,甚至连一个区分的标准都还没有。
个人信息的区分关系到个人信息保护是否能有效开展,有效的区分个人信息就可以明确信息的所有权、处分权,进而可以在民法上划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样既有利于立法工作,也有利于司法实践活动的开展。
但事实却是,如今的慨念不明确,这造成个人信息被侵害后无法得到保护,还让司法工作无法得到开展。
2.2个人信息保护范围的局限性
我国还没有个人信息的明确概念,也没有完整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有较大局限。
例如2012年通过的《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1条规定:“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将保护范围局限在直接识别身份和涉及隐私的个人信息。
在大数据时代,任何相关信息经过整合处理都有可能关联到特定个人及相对人,而不仅是直接信息和隐私性信息。
另外只在金融、医疗、电信等行业中有关于特定行业中特定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缺乏信息保护的全面性,还有诸多未包含其中的个人信息处理无法可依。
还有涉及个人经济权利的信息没有提及。
正是由于范围的局限性,才导致了对一些新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无法顾及,又因为法律的的空白,做不到所有的侵犯行为都有法可依,才导致个人信息保护困难重重。
2.3个人信息侵权损害救济不足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司法实践中依靠松散的法律条文进行裁判很难满足现实需要。
而《侵权责任法》中虽然有关于网络侵权责任的规定,但并没有对责任承担者作出详细规定,也不能有效救济当事人的精神损害。
在目前的法律适用条件下,对违法者来说个人信息的获得相对容易,形成了对个人信息的侵害的违法成本很低的现状,又加之法律的不完善,当个人信息遭受侵犯时,大多数的受害者只能选择被动忍受,再有目前在司法方面的救济不足,且救济的成本较高、时间周期较长等综合因素的考虑,让个人信息的维权相当困难。
3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设想
3.1尽快制定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
目前,不少国家已将个人信息权作为一项重要民事权利确立。
公民对其个人信息拥有所有权是法律应有之义,正如360公司董事长兼CEO周鸿祎所说,“信息是用户的个人资产,只是托管在服务器上”,所以,我国应明确个人信息权是公民重要的民事权利。
目前在我国的在立法过程中,要重点解决以下几个问题:首先,明确个人信息的概念。
个人信息概念的不确定使得公民个人信息得不到有效全面地保护,也加大了司法审判的难度。
因此,立法中首先要做的就是明确界定个人信息的权利边界。
其次,明确赋予公民个人信息权。
再次,明确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应坚持的原则。
立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时应坚持以下三个原则:第一,自愿原则,即相关单位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时应征得公民同意,双方处于一个平等的法律地位,要让信息权利人知情收集使用的目的,绝对不能采取强制收集和暗中收集的方式。
第二,合理使用原则。
借鉴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原则,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也应规定一定的目的和使用范围,应明确信息的所有权让属于该信息人,该单位和企业只有使用的权利,没有所有权,处分权,如要在该信息基础上创设新的信息,要取得相关信息所有权人的同意。
第三,及时删除原则,即个人信息收集者应当及时删除已经达到最初收集的目的并且达到一定保存期限的个人信息,还有与此相关的数据源都应删除干净。
3.2加大信息保护的监管力度
在民法领域内完善信息收集管理机构的信息保管责任制度,对所有收集信息的机构实行强制加密制度,对本单位所存储的信息实行加密管理,并且妥善保存。
明确信息管理者和使用者的连带责任,非经正当目的不得使用。
对于信息管理者的失职泄密行为,由制定机构进行调查并严格惩处。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必须予以赔偿,还要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赔偿体系。
通过建立严格的信息管理制度,促进公共管理机构和信息保存单位审慎管理职责的履行。
作者简介:邓丹郸(1996-),女,汉族,重庆人,贵州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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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新年,王晓民,任博.大数据时代下,如何保护隐私权[N].检察日报,
2013-08-23(05).
经|法|纵|览
—科教导刊(电子版)·2018年第06期/2月(下)—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