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237号-范文模板 (2页)
2019年法院告知函范文-word范文模板 (11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法院告知函范文篇一:法律告知函10.8法律告知函 XXX : 身份证件号码:XXXXXXXXXXX经调查:你于年月日与湖北燕泰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的借款合同。
截止年月日你已拖欠共计元,并超还款期限天以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3条和第2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条和第4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10条规定,你的行为涉嫌“合同贷款诈骗”。
为此,郑重函告:特请您于本函送达之日起三天内偿还所欠全部款项(具体金额以还款当天所提供的数据为准),否则,将依次采取如下措施:1、委派专人至您的住所或户籍地、工作单位等地点拜访催告,并向以上地点发送相关法律函件,并发协查函到你户籍地派出所。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您相应金额的个人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存款、股票、债券等)。
;同时,请求法院判令您清偿全部欠款及由此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款项。
3、如您的行为已涉嫌贷款诈骗,将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追究您信贷诈骗行为的刑事责任。
4、根据我国《刑法》第310条,提供隐藏处所、财务、帮助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你的人,将触犯“窝藏、包庇罪”。
一经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湖北燕泰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年月日——————————————————————————————————送达回执本人已收到并认真阅读法律告知函,已完全了解逾期还款之法律责任。
现承诺于年月日办理完毕还款事宜。
否则,湖北燕泰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有权采取一切法律手段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
2019年判决补正申请书-范文模板 (16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判决补正申请书篇一:判决书笔误申请书民事判决书文书名称一审民事判决书二审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或改判用)再审民事判决书首部标题和案号×××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初字第××号×××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终字第××号×××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再×字第××号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上诉人(原审×告):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原审×告):委托代理人:原审原告(或原审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原审被告(或原审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案由、审判组织和审理过程??(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
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
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最新-(2019)二中刑终字第0201989号 精品001
(2019)二中刑终字第00389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二中刑终字第00389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光,男,42岁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唐山市,大学文化,国家林业局林产工业规划设计院工程师,住略户籍地略。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3月4日被羁押,同年4月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曹勇,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学林,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光犯诈骗罪一案,于二ΟΟ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19丰刑初字第1618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陈光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李红出庭履行职务。
上诉人陈光及其辩护人曹勇、杨学林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9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陈光以帮助将被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的杜玉生捞出来为名,在本市丰台区方庄金鼎轩饭店内、崇文区陈光的住处,以及河北省承德市、唐山市等地,先后数次骗取杜玉生的家属杜建新等人的人民币共计286万余元。
后被查获。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杜建新的陈述、证人杜玉生、杜玉福、杜玉先、杜建伟、王建、冯桂利、张国苓、王艳、王新艳、于云飞、傅海旺、王大勇、刘瑞民、徐艳等人的证言,陈光提供的存款凭条、被害人提供的银行帐户查询单、承德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有关法律手续及情况说明等书证。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故判决被告人陈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9年起诉意见书-范文模板 (2页)
2019年起诉意见书-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起诉意见书起诉意见书检移诉[ ] 号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作案时在何单位任何职务),政治面貌,如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一并写明具体级、届代表、委员及代表、委员号,现住址,犯罪嫌疑人简历及前科情况。
案件有多名犯罪嫌疑人的,应逐一写明。
] 犯罪嫌疑人×××(姓名)涉嫌×××(罪名)一案,……(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具体为单位或者公民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本院其他部门移交以及办案中发现等。
简要写明案件侦查过程中的各个法律程序开始的时间,如初查、立案、侦查终结的时间。
具体写明采取的强制措施种类、采取的时间、强制措施变更情况及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情况等)。
犯罪嫌疑人×××(姓名)涉嫌×××(罪名)一案,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概括叙写经检察机关侦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要素。
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特别是犯罪特征,简明扼要叙写。
)(对于只有一个犯罪嫌疑人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实施多次犯罪的犯罪事实应逐一列举;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应该按照主次顺序分类列举。
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共同犯罪事实及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后,按照犯罪嫌疑人的主次顺序,分别叙明各个犯罪嫌疑人的单独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分列相关证据)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犯罪嫌疑人×××(姓名)……(具体写明是否有立功、自首等影响量刑的从重、从轻、减轻等犯罪情节)。
上海法院2022年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上海法院2022年行政审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8.18•【分类】其他正文上海法院2022年行政审判典型案例(目录)一、上海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二、马某某诉上海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居住权登记案三、盛某某诉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登记案四、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诉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及上海海关行政复议决定案五、沈某某诉上海市徐汇区华泾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六、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决定案七、郑某诉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案罚决定案九、朱某某不服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行政处罚及上海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案十、范某某诉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四川北路派出所确认事实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案十一、某物业管理公司诉上海市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及行政复议案2022年上海法院行政审判典型案例案例一:上海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要点】已注册的二类、三类医疗器械,其结构及组成、适用范围等因增加用于美容的功能而发生实质性变化,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属于应进行变更注册的情形。
医疗器械主管部门有权结合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许可证及产品说明书等对经改装用于美容的医疗器械产品性质及类别作出认定,无需再经技术审评机构对该产品属性进行审评。
生产企业应申请而未申请办理医疗器械变更注册手续,行政机关按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情形予以处罚的,对该违法事实认定的合法性应予认可。
【案情】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1月22日作出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上海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光电公司)生产的三类医疗器械二氧化碳激光治疗仪增加了点阵激光配件振镜、振镜专用接口;应用软件也进行了更改,在工作模式选择上,除了基础激光治疗模式外,增加了点阵扫描美容模式;在适用范围上,在原有功能基础上增加了预期用途:美容功能。
认罪认罚案件中指控罪名与审理认定罪名不一致时的处理
认罪认罚案件中指控罪名与审理认定罪名不一致时的处理裁判要旨对于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指控的罪名不当,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法院应在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依据审理认定的罪名依法作出判决。
法院在变更罪名尤其是从轻罪名变更为重罪名时,要认真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对被告人予以适当量刑,罚当其罪。
案号一审:(2019)沪0110刑初992号二审:(2020)沪02刑终247号案情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惠中。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23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孙惠中和夏顺(另案处理)驾车沿上海市杨浦区周家嘴路由西向东在兰州路至凤城路路段内超速行驶。
其间,夏顺危险变道招致被告人孙惠中不满,孙惠中驾车至周家嘴路黄兴路路口遇左转红灯,停在相邻直行车道的左转车道最前面,待直行绿灯亮时,为泄愤,不顾左转红灯,从左转车道违章向右变道至夏顺车前,行至内环高架下突然停车,阻碍夏顺及后面车辆通行10余秒,见夏顺欲变道又继续直行。
夏顺为斗气,随即驾车在黄兴路至源泉路路段与孙惠中危险变道追逐,至源泉路口遇红灯停在孙车前方,被告人孙惠中下车至夏车左前门侧,探进车内殴打驾驶座上的夏顺,引发肢体冲突,直至直行绿灯提示剩余7秒时才驾车驶离,超速左转进入双阳路。
夏顺为泄愤,驾车超速左转紧追其后,车头右侧撞击孙车左后部,致孙车车体变位,车头高速撞击对面车道上姜某驾驶的轿车左侧前部。
孙车与姜车碰撞后,车体发生180°转体,车左侧再遭夏车撞击,致左侧车门大面积向内凹陷变形。
夏车撞击后失控,撞破马路护栏冲上人行道,撞毁停放在该处的多辆电动自行车等。
夏顺报警,孙惠中在现场等待民警到场处理。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孙惠中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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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98号-精选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98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98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保松。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秀同。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广军。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玉成。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位国华。
原审被告人位国彬。
原审被告人王国防。
原审被告人位红生。
原审被告人刘国堂。
原审被告人刘炳龙。
原审被告人凌从好。
原审被告人汪为水。
原审被告人陈仓秀。
原审被告人卢金霞。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保松、王国防、张秀同、杜广军、沈玉成、位国华、位红生、位国彬、刘国堂、刘炳龙、凌从好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被告人汪为水、陈仓秀、卢金霞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X年12月25日作出(201X)闸刑初字第766号刑事判决。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201X年春节至201X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保松、王国防、张秀同、杜广军、沈玉成、位国华、位红生、位国彬、刘国堂、刘炳龙、凌从好伙同他人分别结伙,用大力钳等工具在本市各区道路及高架道路等处盗窃照明路灯电缆线及工程用电电线,并将部分窃得的电缆线销赃给被告人汪为水、陈仓秀和被告人卢金霞。
销售所得赃款由参与盗窃电缆线的被告人均分。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X年春节期间某日凌晨,被告人张秀同、杜广军、沈玉成伙同李建军、王铁墩、郝红军、代长生(均在逃)等人至本市共和新路某号某建设工地,用大力钳将工地上正在使用的70余米电线(价值人民币12880元)剪下后销赃。
【2018-2019】(201X)二中刑终字第00389号-推荐word版 (6页)
【2018-2019】(201X)二中刑终字第00389号-推荐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二中刑终字第00389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二中刑终字第00389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光,男,42岁(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唐山市,大学文化,国家林业局林产工业规划设计院工程师,住(略)(户籍地:(略))。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X年3月4日被羁押,同年4月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曹勇,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学林,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光犯诈骗罪一案,于二ΟΟ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1X)丰刑初字第1618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陈光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李红出庭履行职务。
上诉人陈光及其辩护人曹勇、杨学林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X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陈光以帮助将被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的杜玉生“捞”出来为名,在本市丰台区方庄“金鼎轩”饭店内、崇文区陈光的住处,以及河北省承德市、唐山市等地,先后数次骗取杜玉生的家属杜建新等人的人民币共计286万余元。
后被查获。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杜建新的陈述、证人杜玉生、杜玉福、杜玉先、杜建伟、王建、冯桂利、张国苓、王艳、王新艳、于云飞、傅海旺、王大勇、刘瑞民、徐艳等人的证言,陈光提供的存款凭条、被害人提供的银行帐户查询单、承德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有关法律手续及情况说明等书证。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2018-2019】(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321号-优秀word范文 (3页)
【2018-2019】(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321号-优秀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321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321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浦加志。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浦加志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案,于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作出(201X)杨刑初字第838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浦加志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杜民霞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浦加志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鲁班公司专营计算机软件、网络系统软件的开发、研究、制作、销售。
201X年7月至9月,被告人浦加志利用在鲁班公司担任程序员,参与“鲁班算量201X(安装版)5.0”、“鲁班报表软件1.0”两款软件编程的工作便利,在“鲁班算量201X安装版5.0”中的“PublicDllForTable.dll”文件内编写了一个含有恶意代码的函数“SetProjectNames”,该函数的唯一功能就是判断计算机的机器时间是否在201X年9月31日12时后,如果是就删除C盘至H盘内所有文件(因无9月31日,故实际为10月1日零时后),同时在主执行程序里添加了调用该函数的代码,使“鲁班算量201X(安装版)5.0”运行时可以执行该恶意代码;被告人浦加志在“鲁班报表软件1.0” 中的“mfcr70.dll”文件内编写了一个含有恶意代码的函数“ExcuteCmd”,该函数的唯一功能就是判断计算机的机器时间是否在“201X年10月1日12时”30日之后,如果是就删除用户C盘至E盘内所有文件,同时在主执行程序里添加了调用该函数的代码,使“鲁班报表软件 1.0”运行时可以执行该恶意代码。
2018-2019-(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778号word版本 (2页)
2018-2019-(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778号word版本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778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778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滕某某。
辩护人王荣、孙亦强,上海市道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滕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于二OO九年十一月二日作出(201X)闸刑初字第681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滕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新民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滕某某及其辩护人王荣、孙亦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滕某某原系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路政设施处民警,案发前主要从事全市市政道路交通重大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核等工作。
201X年至201X年期间,滕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上海宇帆交通设施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帆公司”)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该公司负责人曾某某总金额人民币9万余元(以下金额均为人民币)的贿赂。
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滕某某的户籍资料、职务证明和干部履历表,上海市交警总队路政设施处出具的综合科岗位审核内容、一般规定及审核流程的书面说明,宇帆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证人王某、曾某某、冯某、李某某的证言以及被告人滕某某的供述等。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滕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滕某某上诉提出,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曾某某谋取利益,也没有收受贿赂,只收取过1-2万元的培训咨询费。
2018-2019-(201X)沪高刑再终字第4号-范文word版 (4页)
2018-2019-(201X)沪高刑再终字第4号-范文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沪高刑再终字第4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沪高刑再终字第4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舒寅,×,××××年××月××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
现在上海市青浦监狱服刑。
辩护人杨幼敏,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舒寅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201X)沪一中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
舒寅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于同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201X)沪高刑终字第82号刑事裁定。
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舒寅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四月十七日以(201X)刑监字第145-2号再审决定书,指令本院再审。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杨慧、郑勇出庭履行职务。
原审被告人舒寅及其辩护人杨幼敏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原一、二审判决和裁定根据在案的报案材料,借款合同,《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书》,银行票证,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证人吕学诗、戴国柱、李峰、李东、黄家骝等人的证言以及舒寅到案后的供述认定,201X年4月,舒寅采用通过上海南上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南上海公司”)垫资的方法,虚假出资成立上海协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协创管理公司”),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X年6月,舒寅以收购凯露商务公寓的名义,与上海红壹佰电脑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称“红壹佰公司”)签订《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书》,约定由红壹佰公司出资1300万元委托舒寅用于凯露商务公寓的收购,期限1年。
2018-2019-(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215号-范文模板 (2页)
2018-2019-(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215号-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215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刑事裁定书(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215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太权。
原审被告人刘晓明。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太权、刘晓明抢劫罪一案,于201X年3月15日作出(201X)杨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陈太权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杜民霞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陈太权、原审被告人刘晓明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害人胡某的报案陈述,张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以及被告人陈太权、刘晓明的供述等证据认定:201X年9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陈太权、刘晓明伙同他人经事先共谋,至本市杨浦区辽阳路某号处,见被害人胡某独自一人路过,陈太权、刘晓明等人便上前将胡围住,陈太权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对胡进行威胁,从而劫得胡某人民币300元。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据此认为,被告人陈太权、刘晓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方法强行劫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
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太权持刀威胁被害人,迫使被害人交出钱款,其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刘晓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其家属帮助退清赃款,有悔罪表现,对其依法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太权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刘晓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罪工具予以没收,赃款发还被害人。
2018-2019-(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99号-范文模板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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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A。
辩护人毛国平、盛泉,上海市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陆某某。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丁A、陆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于201X年12月17日作出(201X)嘉刑初字第823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丁A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丁A、陆某某的供述,证人秦某某、王A、马A、王B、刘A、姚某某、潘A、吴A、罗某某、黄A、祝A、陈A、张A、孙A、王C、吴B、施某某、陈B、赵某某、陈C、王D、季某某、吴C、卢A、马B、岳某某、郭A、熊某某、程某某、路某、曹某某、顾A、梅A、石某某、孙B、蒋A、王E、王F、邵某某、李A、李B、杨A、胡某某、王G、王H、高某某、潘B、陈D、谢某、吴D、殷某某、刘B、黄B、陈E、黄C、郑A、李C、陈F、叶A、陈G、邱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梅B、孙C、王I、李D、蒋B、陈H、郑B、黎某某、林某某、叶B、陈I、王J、祝B、金某、卢B、奚某某、裘某某、陈J、陈K、吴E、陈L、章某某、张B、杨B、许某某、徐A、顾B、路某、陶某某、刘C、王K、朱某某、张C、丁B、黄A、郭B、柳某某、何某某、刘D、陈M、陈N、郑C、李E、郑D、徐B、黄D、丁C、莫某某、吕某某、黄E、李F、丁D等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办证材料,办证人提供的有关居住证办理的材料,居住证证人统计表,有关的扣押、移交物品、文件清单,搜查笔录,上海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出具的《情况说明》、上海市嘉定区人才服务中心提供的申办《上海市居住证》的个人书面材料及《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收据》、《保证书》,证人陈M提供的申办居住证的客户姓名及联系方式,上海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检查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抓获经过等证据认定,被告人丁A、陆某某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于201X年至201X年2月间,在明知有关人员不符合办理上海市人才引进类居住证条件的情况下,主要由被告人陆某某联系、招徕欲办理上海市居住证的外地在沪人员,并在其住处上海市嘉定区清水颐园某号1001室汇集相关信息,由被告人丁A利用王I(另处)等人提供的他人的本科学历证书等,在上海市恒通路某号一天下大厦某楼等处,采用冒名顶替、伪造、变造客户户籍信息、结婚证以及挂靠企。
最新-(2019)沪二中刑终字第352号 精品
(2019)沪二中刑终字第352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沪二中刑终字第352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耿益峰。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耿益峰犯绑架罪一案,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2019宝刑初字第361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耿益峰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邵蕾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耿益峰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9年12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耿益峰与其同事邢某某、常某某在本市宝杨路某号被害人张某某经营的拉面馆内就餐时,因琐事与张某某、张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及冲突,随后被告人耿益峰在面馆门口拿起碎酒瓶抵住张某某的脖子将其劫持。
嗣后,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瞿某等人接警后赶赴现场,在长达二十余分钟的劝解过程中,被告人耿益峰不但继续用碎酒瓶紧紧抵住被害人张某某的脖子,还抽打张某某耳光并对其进行拖拽,造成被害人张某某颈部及腹壁软组织挫伤;同时以伤害被害人张某某为由,强迫瞿某扔掉对讲机、迫使其不能靠近,瞿某亦被被告人耿益峰用碎酒瓶刺伤,致其右手掌部皮肤软组织裂创,经鉴定构成轻微伤。
为证实上述事实,一审判决列举了下列经当庭质证的证据被害人张某某所作的陈述,证人瞿某、常某某、张某某、胥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监控录像、鉴定书及验伤通知书、扣押物品清单、酒精测试单以及工作情况等。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依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定被告人耿益峰的行为构成绑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
2018-2019-(201X)沪一中刑终第字382号-word范文模板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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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国洋,因本案于201X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伍之祥,上海市启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兴祥,,因本案于201X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沈翼敏,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成智,上海丹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国洋、吕兴祥犯贪污罪一案,于201X年5月9日作出(201X)浦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孙国洋、吕兴祥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徐国新出庭履行职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国洋、吕兴祥及辩护人伍之祥、沈翼敏、刘成智到庭参加诉讼。
应二审检察机关申请,本案延期审理一次。
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限一个月。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一、201X年初至201X年4月,被告人孙国洋在担任上海新兴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医药公司)行政管理部部长期间,与他人预谋,利用孙国洋具体负责联络、洽谈转让新兴医药公司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羽山路5-2地块事宜的职务便利,在与上海天雨沐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雨公司)、江都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都公司)项目负责人吕兴祥洽谈土地转让价格过程中,故意压低合同价格,将双方原商定的土地转让价格人民币2,500万元在合同中签订为人民币2,300万元。
2019年(201X)沪一中刑终字第650号-实用word文档 (3页)
2019年(201X)沪一中刑终字第650号-实用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沪一中刑终字第650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沪一中刑终字第650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顾妙兴,因本案于201X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长宁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能文、李向农,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顾妙兴犯受贿罪一案,于201X年7月15日作出(201X) 徐刑初字第925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顾妙兴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徐国新出庭履行职务。
上诉人顾妙兴及辩护人赵能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1999年至201X年间,被告人顾妙兴在担任上海市第八人民医院院长、党委书记期间,利用主管全院工作及医院建设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本院内科大楼、外科病房大楼工程的建筑总承包商桑国忠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2万元(以下所涉币种相同),并在绍兴游玩期间,收受桑国忠给予的贿赂款2,000元。
201X年初至201X年间,被告人顾妙兴应黄秋琼、陈伟的要求,帮助陈伟从市八医院外科病房大楼的总承包商处分包该大楼的机电安装工程。
为此,被告人顾妙兴先后收受陈伟、黄秋琼给予的贿赂款共计3.8万元。
201X年间,被告人顾妙兴同意上海英旦贸易有限公司向市八医院提供罗马磁砖用于外科病房大楼。
201X年6月,被告人顾妙兴让英旦公司支付其和妻子赵凤宝赴欧洲旅游的费用共计2.66万元。
1998年起,上海卫生建设设计院有限公司承接市八医院的建筑设计工程。
201X年11月,被告人顾妙兴让卫生设计院支付其夫妇赴土耳其、埃及旅游的费用共计2.2万元。
2018年(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678号-word范文模板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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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鲁甲。
辩护人徐剑,上海市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嵘,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鲁甲犯受贿罪一案,于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作出(201X)杨刑初字第432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鲁甲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新民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鲁甲及其辩护人徐剑、王嵘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鲁甲于201X年7月担任同济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副院长,同年9月担任同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网络教育学院常务副院长,201X年12月兼任同济大学沪西学院院长。
其主要职责为:201X年8月之前,负责同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网络教育学院行政工作,分管学院招生、财务、教学点管理、非学历培训等工作。
201X年8月之后,主持学院工作,主管学院财务、非学历教育、信息化建设,负责联系现代远程教育研究所、建筑教研室。
同时,在兼任同济大学沪西学院院长期间,负责沪西学院工作。
201X年5月,网络教育学院与上海住大科技管理专修学院签订了合作办学协议。
201X年5月,同济大学与上海住大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确定以合作办学的模式成立了“同济大学沪西学院”,由鲁甲兼任沪西学院院长一职,并经同济大学批准任命。
201X年12月至201X年3月,鲁甲利用负责同济大学沪西学院工作的职务便利,在上述合作办学过程中,先后收受上海住大科技管理专修学院负责人施某某、上海住大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谢某某贿赂共计人民币20万元(以下金额均为人民币)。
最新-(2019)二中刑终字第20192019号 精品
(2019)二中刑终字第1115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二中刑终字第1115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宁辞玉,女,30岁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吉安市,小学文化,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枧头镇珠山村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6日被羁押,同年6月8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国民,男,46岁1961年5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香河县,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6日被羁押,同年6月8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思博,男,20岁198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北安市,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6日被羁押,同年6月8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雨,男,22岁198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北安市,初中文化,黑龙江省北安市赵光镇前进村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6日被羁押,同年6月8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宁辞玉、冯国民、陈雨、王思博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二OO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2019朝刑初字第554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宁辞玉、冯国民、王思博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宁辞玉、冯国民、王思博,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宁辞玉因怀疑其男友刘永华与其妹妹宁丽华有不正当关系,遂授意被告人冯国民找人准备报复刘永华。
2019年5月6日11时许,被告人宁辞玉、胡小静另案处理以及被告人冯国。
最新-(2019)二中刑终字第0201966号 精品001
(2019)二中刑终字第01166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二中刑终字第01166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国庆,男,54岁195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专文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人事处助理调研员,住略。
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羁押,同年9月1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军,北京市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国庆犯受贿罪一案,于二ОО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2019朝刑初字第782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赵国庆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赵国庆,听取赵国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国庆于1997年至2019年,在负责北京海关消防设备的维修、保养、消防器材的检测、购买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贾志勇已被判刑贿赂款累计人民币271万元。
被告人赵国庆于2019年8月19日主动到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投案自首。
根据赵国庆提供的赃款存放地点,检察机关在赵国庆居住地起获的人民币30万元及检察机关讯问同步录像光盘四张移送在案。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贾志勇、张荣生、汪宏悦的证言、北京安达兴业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相关帐务记载、北京海关相关帐务记载及支付单据复印件、北京海关关于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的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北京海关关于赵国庆工作履历和工作表现的证明、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被告人赵国庆亲笔供词及赵国庆的供述等。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国庆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应廉洁自律,竟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贿赂,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
最新-(2019)二中刑终字第201968号 精品
(2019)二中刑终字第1268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二中刑终字第1268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林涛,男,30岁197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安达市,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1998年2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9年8月27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羁押,2019年1月5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丁林涛犯抢劫罪一案,于二OO七年五月十四日作出2019朝刑初字第1238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丁林涛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丁林涛,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9年12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丁林涛在本市朝阳区沿海赛洛城售楼处停车场,从孟昕停放在此的一辆本田轿车内盗窃诺基亚70型移动电话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150元。
其盗窃行为被孟昕发现,孟昕以及售楼处保安在追赶、抓捕被告人丁林涛的过程中,被告人丁林涛用拳击打孟昕面部致孟昕面部软组织挫伤,并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对保安员唐乐冬、刘景坤等人进行威胁。
被告人丁林涛后被保安员抓获,其盗窃的移动电话机亦由随后赶到的公安人员起获,现已发还孟昕。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孟昕的陈述2019年12月12日12时许,其到本市朝阳区沿海赛洛城售楼处二层咨询楼房情况,通过玻璃窗看见一男子在其停放的本田汽车左侧驾驶室门外晃动,汽车黄灯亮了一下,然后看到那名男子就拉开车门进入汽车。
见到这种状况,其便往楼下跑,同时对一层的保安员说有人偷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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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237号-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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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237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237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建国。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建林。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建国犯故意伤害罪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建林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1X)宝刑初字第1133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黄建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刑事判决已生效。
于二○○八年三
月十一日作出(201X)宝刑初字第11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黄建国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
黄建国,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根据(201X)宝刑初字第1133号刑事判决书,(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55号刑事裁定书,华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建林提供的医疗费、鉴定费及就诊病历等证
据认定,被告人黄建国于201X年6月26日23时许,因不满邻居孙建林对一孤老后事的处理,携带一把剪刀至本市泗塘一村某号孙建林家中,持剪刀将孙建
林左肩、左小腿部刺伤,造成孙左侧锁骨下区、腋窝、前胸壁广泛皮下积气,
经鉴定构成轻伤;酌情给予治疗休息9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
同年8月20日,黄建国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处理。
孙建林受伤后至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
进行治疗,共支出医疗费2,876.70元;黄建国先行支付孙建林医药费2,000元。
据此认为,被告人黄建国因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建林身体致轻伤,
除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还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故应
依法赔偿孙建林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
及鉴定费。
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令被告人黄建国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孙建林医疗费人民币2,876.70元、误工费人民币4,500元、护理费人民币450元、营养费人民币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200元、交通费人民币100元、鉴定费人民币1,800元。
合计人民币10,826.7元。
扣除黄建国已付的人民币2,000元,还应赔偿人民币8,826.7元。
原审被告人黄建国上诉提出,其因在审理期间明确表示无力赔偿才被从重判处刑罚,现仍判令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不当;另,
原判决认定赔偿数额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