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1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行政法的概述
一、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的存在,是发生行政法律关系的先决条件。
2.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能由当事人双方相互协商约定。
当事人既不能自由选择权利、义务,也不能随意放弃权利、转让义务,只能依据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
3.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首先,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的地位不平等。
行政主体一方当事人往往处于支配地位,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职权的行使。
其次,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不以双方主体意见一致为必要条件,行政主体可以单方面地设立或变更行政法律关系。
4.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
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总是交叉重叠的,权利与义务很难分开,从这方面看是其职权或权利,从那方面看则是其职责或义务。
5.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
行政争议实行行政主体先行裁决制度。
行政程序不同于司法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司法程序也不同于解决民事争议、刑事案件的司法程序。
四、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和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五、行政法律事实行政法律事实就是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
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讨论二:什么是行政法
行政法是指调整在公共行政过程 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以配置、 规范行政权和确认、保障公民等一 方权益为核心来规定各方主体之间 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之总称。
讨论三:行政法的渊源
宪 法 法 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行政法的渊源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行政规章 国际条约 法律解释
非正式行政法渊源
内容说
该说认为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 关对国家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 管理和调控。 典型代表:马克思
行政的定义
根据主流观点,由于我们所学的行 政法,只涉及到公行政。所以,我们可 以这样定义行政:行政是行政主体对国 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进行决策、组织、管 理和调控等活动的总称。 PS:现实生活中行政范围的扩大
A.
B. C. D.
◆◆司考真题(2011-2-77,多):
高效便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也 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关于高效便民,下列哪 些说法是正确的? A.是依法行政的重要补充 B.要求行政机关积极履行法定职责 C.要求行政机关提高办事效率 D.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时排除不相关 因素的干扰
(2013-2-76多):
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下列哪 些做法违反了合法行政要求? 某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 督时,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 动。 行政机关要求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人承担组织 听证的费用 行政机关将行政强制措施权委托给另一行政 机关行使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是想进行监督时发现直 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的重要设备存在 安全隐患,责令停止使用和立即改正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黄晨璞
个人简介:
姓黄,名晨璞。 未满30 未婚 邮箱:106241372@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第一节行政法的基本概念行政法是关于行政的法律制度,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
与其他许多部门法一样,行政法是人们按照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对规定在各类法律文件中的法律规范进行划分的结果。
这里依次讨论行政、行政法和行政法律关系几个基本概念。
一、行政行政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分工。
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是指公共行政。
行政法支配公共行政的范围,会因为国家和时代而不同。
传统上国家是公共行政的主要承担者,国家行政机关有权进行强制性和支配性的管理,国家还设置国有事业和企业单位履行公共服务和其他公共职能。
在"公共治理"框架下,出现了公共行政多元化现象,公共部门和民营部门通过承包等法律形式合作履行公共职能,改善和提高了公共行政的效率。
在行政法学上,可以将国家行政分为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负担行政和授益行政、秩序行政和给付行政。
形式行政是指以行政机关作为划分行政的根据,只要是行政机关从事的职能活动都可以被认为是行政活动,无论它们是制定规则的、处理具体事项的还是裁决争议案件的活动;实质行政是指以国家机关的活动功能作为划分行政的根据,制定规则和裁决争议案件以外的执行性活动被认为属于行政活动,无论它们是由什么国家机构实施的活动。
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一般是指形式行政,行政机关的任何职权活动都属于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范畴。
负担行政是行政机关为公民提供利益和赋予权利的行为。
负担行政和授益行政的分类对于确定行政活动的法律后果有重要作用,例如,在符合信赖保护原则的情形下,对于有法律瑕疵的授益行为一般不得撤销或者撤回。
秩序行政和给付行政是以公民自由权为中心划分的,为防止滥用自由权导致社会危害实施的秩序性管理是秩序行政,为消除和减少过度自由竞争带来的社会差别和维护社会公平提供的公共服务是给付行政。
这种以行政职能为内容的分类,对于确定行政法的类型具有重要意义。
如果秩序行政是主导行政职能,行政法就属于秩序行政法;如果行政给付成为主导行政职能,行政法就应当属于公共服务行政法或者社会行政法。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一、宪法无国家的自然状态与国家权力泛滥是两种极端,平衡点在于建立国家但其权力应有控制=>社会契约,即宪法。
宪法即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
宪法即限法,是控权的契约,是国家与人们签订的用于控制国家权力的契约。
(斯托里《美国宪法评注》,洛克《政府论》,卢梭《社会契约论》)法治是政治的最高境界二、行政法是宪法在行政领域中的延续,其本质是控权法,用于控制行政权。
行政法解决的是民与官的问题:行政,administration(n), administrate(v),即管理,行政法中行政即指官(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对民的管理,后扩充有行政立法、行政司法(行政复议、商标专利的裁决)。
我国现行行政法不调整以下活动:一是,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非刑法)进行刑事司法活动;二是,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人大、人大常、法院、检察院、军事机关等)实施的制定规则、裁决案件以及具体管理公共事务等国家管理活动;三是,国家行为,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行政行为亦不同于民商法:横向和纵向。
纵向关系:行政权力十分强大,需要控制,故行政法侧重点在于民(举证责任的反逻辑:民主张,官举证)。
《行政诉讼法》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维护,还是控制?姜明安、罗豪才之“平衡说”)如何保护?第一层次(事前、事中):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约束的是官管民的行为。
(如征税;我国没有《行政程序法典》,一部法亦有实体,又有程序。
)第二层次(事后):行政救济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赔偿法)=>民告官在现代社会中,行政法的重点:实体法=>程序法+救济法。
实体法——授权法,法无授权即禁止=>现代社会中事务纷繁=>概括授权+行政裁量+程序控制+救济(无救济则无权利)。
01行政法概述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力取得、行使与运用,以及对行政权力监督并对其后果进行行政救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本章主要介绍的是行政法的基础知识,通过学习本章内容,了解掌握行政法的一般原理和基本知识,明确学习行政法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为学习后面的内容打好基础。
重点问题:行政法的涵义与特征行政权的涵义与特征,行政权与公民权利的关系行政法的概念、特征和调整对象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和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第一节行政法的概念、特征和调整对象一、行政的涵义(一)、行政的概念“行政”(Administration)是行政法的核心概念,要学习行政法必须先了解“行政”的概念。
“行政”一词在日常生活中涵义较多,学术界对行政的解释也有不同的观点,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1.“排除说”。
2.“目的说”。
3.“内容说”。
我们认为应该从行政的实质意义和形式统一的角度对“行政”进行解释,因此,行政就是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
行政的这一定义包括了三层意思:(1)行政是行政主体的活动。
(2)行政并不是行政主体的所有活动,它是行政主体的特定活动,即行政主体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行政主体的非管理活动不属于行政。
(3)行政是行政主体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进行决策、组织、管理和控制等活动的总称。
(二)、行政的特征行政的特征反映的是行政自身内在的质的规定性,是行政与非行政的区别。
行政主要有以下特征:1.行政具有主体特定性。
2.行政具有执行性。
3.行政具有法律性。
4.行政具有强制性。
5.行政内容具有公益性。
6.行政具有受监督性。
二、行政权行政权不仅与行政有密切的联系,而且直接规定行政权力、公民权利的具体拥有和行使,因而,必须对行政权力、公民权利及它们的关系有一些基本认识。
(一)行政权1.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规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
行政法概述
第一节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概念、任务和作用1行政法的基本概念(1)“行政”的概念。
“行政”指的是一定的社会组织在其活动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组织、控制、协调、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首先,它属于国家的范围,即属于公务,不是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任务;其次,也不是一切国家权力都是行政权力,只有行政机关或者政府的权力才是行政权力,它有别于议会的立法权和司法机关的检察和审判权;第三,行政权属于“执行权”,它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去行使国家职能从而实施法律的行为。
(2)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即指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具体来说,它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其职能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称。
行政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依法行政关系重大。
依法治国的关键是执法,难点和重点也是执法。
关于这一定义,可以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功能两方面来认识。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
任何一个部门法都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为自己的调整对象,如民法以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为调整对象,刑法以犯罪与惩罚关系为调整对象,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就是行政关系。
所谓行政关系就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实现其行政职能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总称。
主要包括:一是行政权力在获得过程中与权力机关所产生的关系;二是行政权力在行使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所产生的各种关系;三是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过程中所产生的关系。
2.行政法的任务和作用(1)行政法的任务。
行政法通过对行政关系的法律调整,确认行政关系参加者的法律地位,保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务员)正确、合法、有效地行使职权,履行职责,防止其越权和滥用权力现象的发生;通过行政法制监督,追究违法者的行政责任,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国家公务员和公民的行政法律意识,促进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2)行政法的作用。
第一讲 行政法概述
山东无棣公安民警:调处矛盾到田间 山东无棣公安民警: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又被称作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又被称作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指行政法律 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和法律、 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 组织 行政相对人:公民、 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与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
以案说法
思考二: 思考二: 新疆某县审计局认定事实是否正确? 新疆某县审计局认定事实是否正确?
点评: 行政处罚法》 20条规定: 公民、 点评:《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 条规定 它组织违反了行政管理的秩序的行为, 它组织违反了行政管理的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 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 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 行政处罚。 该案中某县分厂从1990年到1993 1990年到1993年 行政处罚。”该案中某县分厂从1990年到1993年6月底用以加 工生产的6425.256吨甘草,均是从医药、供销、 6425.256吨甘草 工生产的6425.256吨甘草,均是从医药、供销、外贸部门调 拨的,而不是自行收购。 拨的,而不是自行收购。故新疆某县审计局在审计结论中认 定某县分厂自行收购甘草3705.82吨的事实是错误的, 3705.82吨的事实是错误的 定某县分厂自行收购甘草3705.82吨的事实是错误的,据此作 出的行政处罚也是违法的。 出的行政处罚也是违法的
点评:在行政法理论中,有一个基本原则 点评 在行政法理论中,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甘草资源保护管理暂行规 20条第三款规定 条第三款规定: 定》第20条第三款规定:对违反该地方性法规的行 由工商管理部门处理。 为,由工商管理部门处理。该县审计局根据该暂行 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规定作出处罚决定,行使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 发生了“横向越权” 权,发生了“横向越权”。 由此可知, 由此可知,新疆某县审计局违犯了行政合法性 原则, 某县审计局无权对某县分厂作出行政处罚。 原则,故某县审计局无权对某县分厂作出行政处罚。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三)行政法是监督行政权力的法
行政权力的行使必然改变或重新确立行政机关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பைடு நூலகம்权利义务关系, 必然会影响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如果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地行使权力,不仅损害 相对人的利益,而且会破坏统一的法律秩序,从 而影响公共利益。
(四)行政法是对行政权力产生的后果进行补救的 法
②分散在各单行法中,如《行政监察法》、《矿 产资源法》等相当一部分单行法律都规定了本领 域内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及其职权;
③专门法律中的授权规范,如权力机关通过《行 政处罚法》将行政处罚的部分设定权授予有规章 制定权以上的行政机关,并明确规定了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和规章制定机关在行政处罚设定权方面 的范围和限制
二、行政的分类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对行政作不同的分类研究。 依其目的不同,可以将行政分为积极行政与消极 行政;依其性质不同,可分为规制行政与给付行 政;依其方式不同,可分为权力行政与非权力行 政;依其内容不同,还可分为负担行政与授益行 政。
(一)积极行政与消极行政
所谓积极行政,是指积极主动地实施管理活动, 例如环境保护一类的行政就属于积极行政。所谓 消极行政是指作为管理者的行政机关尽量控制自 己的积极判断,尽可能少地实施具体行政,例如 警察行政就属于消极行政。
②规定哪一类行政组织享有哪项行政权力、其权 限如何、不同权力之间界限何在等问题。
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凡是创设和分配行政权力 的法律规范均属于行政法范畴。这类规范有不同 的表现形式:
①统一规定于某一法律,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了行使行 政权力的地方各级政府的设置、体制、职权等;
根据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 不同,可以把行政划分为负担行政与授益行政。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一章行政法概述1
第一节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的含义 • 一般含义:执行事务或政务的组织和管理 • 特殊含义:国家的组织活动。 • 行政的分类 • 一般行政 • 公共行政 • 国家行政
公共行政的含义
• 动态的、职能的角度:决策、组织、管理 和调控。
• 静态的、国家机关的角度:决策、组织、 管理和调控的国家行政机关。
• 公民权利(略) • 行政权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 行政权源于公民权利,是公民权利的一种 特殊的转化形式。
• 对立、统一且总体趋于平衡。
案例分析
• 公立高校成被告 • 足协处罚球霸 • 夫妻看黄碟与警察扫黄 • 处女嫖猖案
行政法的概念
• 含义:调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的法 律规范与原则的总称。
• 两层含义 • 法律规范与原则的总称 • 调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 ★★★★★中国学者的误读,德国法本意保护 法的受益行为,是对合法性原则的突破, 是对违法性的维持,目的保持法的安定性。 许可法确立的是依法行政原则,学界集体 误读德国法信赖保护原则。扩大为政府行 为不管合法与否。
• ◎◎适用条件: • (1)信赖的基础是政府的行为; • (2)对政府行为存在信赖; • (3)信赖值得保护。
权。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内容
• 符合立法目的; • 不考虑不相关的因素; • 平等适用法律; • 符合自然规律; • 符合社会道德。
立法体现
• ★比例原则:公私权衡,限制不利,保持比 例。
• 三个要求: • 1.目标适当性要求。 • 2.措施必要性要求。 • 3.措施与目标比例性要求。
• ★信赖保护原则:政府应守信,正当信赖要 保护,合法损害要补偿。
• 2005年2月市政府以合作项目系国家明令禁 止的变相对外融资举债的"固定回报"项目, 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 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 知》的精神,属于应清理、废止、撤销的 范围为由,作出"关于废止《污水处理专营 管理办法》的决定",但并未将该决定告知 合作公司和港方。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海淀区法院审理认为,携带写有与考试有关内容的纸条, 但是没有证据证明其偷看过纸条,其行为尚未达到考试作 弊的程度,应属于违反考场纪律。北京科技大学可以根据 本校的规定对田永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进行处理,但是这
种处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精神,至少不得 重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 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 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 的,应予以纪律处分。”北京科技大学的校规中,不仅扩 大了认定“考试作弊”的范围,而且对“考试作弊”的处 理方法明显重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的规定。因此,北京科技大学关于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 退学处理的规定是无效的,不能作为法院审理的依据。
第十二章 第十三章 第十四章
行政法学概述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主体————————行为的主体 行政行为的概述 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 行政子昂之 行政程序与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 行政赔偿制度 -- 国家赔偿法及司法解释
二、行政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范行政的组织与职权、条件与程序, 以及对行政予以监督和对其后果予以补救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行政法的特征 1.形式上的特征: (1)行政法没有一部统一、完整的法典。 (2)行政法由不同效力层次的法律规范组成,且行政法律规范 的数量众多,居于各个部门法之首。 (3)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总是交织在一起,并往 往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第一章行政法学概述
(二)行政的分类
❖ 1.公行政和私行政
❖ 2.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 ❖ 规制行政和给付行政 ❖ 权力行政和非权力行政 ❖ 内部行政和外部行政
1.公行政和私行政
国家行政
公共 公共事业组织的行政(公立学校、医院、图书馆)
现 行政 地域性自治组织的行政 (村委会、居委会)
代
团体性自治组织的行政 (律协、体协、消协)
合理?
新华信市场研究咨询公司与新浪 汽车频道联合推出“司机105次违 章说明了什么”热点调查,共收回12083
份问卷。
处理结果
❖ 杜宝良撤诉,称经本人考虑,自愿撤回起诉。杜宝良表 示,“我确实违章了,但交管局也有不对的地方。现在 他们纠正了,我觉得合情合理。我能接受,所以我撤诉 了。”
❖ 北京西城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原告杜保良撤回起诉。
(二)行政权的特征 P5
❖ 1.执行性 ❖ 2.法律性 ❖ 3.强制性 ❖ 4.优益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职务
上的优先权和物质上的受益权 ❖ 郑州城管全副武装酷似“铁甲威龙”.avi ❖ 5.不可处分性
行政权的优益性(1)
❖ 《人民警察法》 ❖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
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 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他山之石 可以攻玉
❖ 在“杜宝良事件”的警示下,郑州、北京、昆 明等地交警纷纷实施手机短信告知、短期内 送上通知单,提醒车主及时申诉、复议,阳 光下人性执法正成为行政程序公开的精髓。
❖ 《广西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6年9月8日 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审查稿 第七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 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处罚的,应当 在违法行为发生十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合法 方式告知当事人,逾期未告知的,不得进行
《行政法》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三、行政法的特征
• • • • • (一)行政法是国内公法 (二)行政法是政治性的法与技术性的法的统一 (三)行政法既是控制法又是保障法 (四)行政法是多元性的法 (五)行政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综合体
四、我国行政法的特征
• 传统重实体,趋势是实体与程序并重; • 当下成文法为唯一依据,趋势是以成文法为主, 以判例法为补充。 • 无公私法之分。(实际上受影响,如行政诉讼范 围的规定) • 有独立的行政诉讼制度,但行政诉讼案件由普通 法院管辖。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课程的地位、作用及任务
• 行政法学课程属于法学本科学习主干课程。 •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中心环节就在于“依法行 政”,对行政法学的学习、研究有助于理解、推进我 国的法治进程,这也是法科学生进入国家机关工作、 从事法律实务的必备法律素养,同时是真正掌握我国 三大诉讼法之一——行政诉讼法精髓的必经之途。 • 理解行政法学的特有法学地位及其实践运用环节、理 论发展趋势,培养行政法的分析思路,并为行政诉讼 法学的学习打下坚实的实体法基础。
一、行政的意义
• (一)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是指“公共行政”, 区别于私行政。 • (二)行政可从形式、组织与实质三角度综合 理解,而实质意义的行政是核心。 • 1.组织意义上的行政。是由行政主体、行政机 关和其他行政设施(比如“公物”)构成的整 体。 • 2.形式意义上的行政是指行政机关所实施活动 的总称。
•
• 3.实质意义上行政的界定
• 学理上有两种界定实质意义上的行政的方法。一种观 点是放弃积极的概念定义,仅消极地界定行政的界限 (称“除外说”或“蒸馏说”);另一种观点认为, 不能仅仅说行政不是什么,而应当提出积极的定义。
• (1)消极定义的出发点是分权学说。据此,行政是指既
第一节;行政法概述
第一节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的概念、渊源及特点(一)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关系是指行政权力在形式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权,是指宪法和行政组织法授予行政主体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国家权力。
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1.行政管理关系。
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管理关系的两个重要特点:一是关系的双方只能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二是行政主体在关系中占主导地位。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指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3.行政救济关系。
指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行政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4.内部行政关系。
指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公务员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使某种特定行政职权的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间的关系等。
(二)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的渊源就是指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表现形式,一般地,我们将其分为一般渊源和特殊渊源两大类。
我国行政法的一般渊源,可以分为以下几种:(l)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4)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行政法的特殊渊源:(1)法律解释;(2)其他规范性文件;(3)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三)行政法的特点1.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l)行政法在实体上,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可以有一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
2.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1)调整对象的确定性。
行政法的内容非常广泛,但它的调整对象和范围是确定的,始终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2)内容的相对易变性。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行政是国家行政主体的活动 行政是行政主体的特定活动 行政是行政主体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进行决 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等活动的总称。
(三)行政的特征
行政具有国家意志性 行政具有执行性 行政具有法律性 行政具有国家强制性
案例
1994年9月田某考入北京某大学,取得本 科生学籍。1996年2月,田某在参加一门课程 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有该课程公式的字条, 中途去厕所时,字条掉出被发现。监考老师虽 未发现他有偷看行为,仍按考场纪律,停止了 田某的考试。同时,该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 本校规定,决定对田某按退学处理。田某不服, 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题:该校对田某的处理,是否属于行政 法意义上的行政?
二、行政法
(一)行政法的含义的几种观点 (二)行政法的含义 行政法是法的一个独立部门,是调整因行 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产生的特定社会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行政法的特征
(一)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征
1.尚无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
2.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相互交织。
3.行政法规范及其存在形式特别多。
特征
主体的权利义务是由法律、法规确定的
(二)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征
1.内容广泛,数量庞大。
2.很强的命令、服从性。
3.易于变动,稳定性弱。
第二节 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一、我国行政法的渊源—— 1、一般渊源: (1)宪法;(2)法律; (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 (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特别 行政区立法); (5)行政规章 2、特别渊源 (1)法律解释; (2)国际条约和协定。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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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行政法概述第一编导论第一章行政法概述第一节行政简单地说,行政法学是关于行政法的学说、理论,而行政法则是关于行政的法,所以,学习行政法以及学习以行政法为研究对象的行政法学,理所当然地首先需要搞清楚什么是行政,明确行政的含义。
一、行政要弄清楚什么是行政,可以从不同角度、不同的层面、不同的意义着手。
(一)“行政”的词源含义和词典含义“行政”的词源含义就是指“行政”一词在历史上最初含义。
早在商、周时代就出现了“行政”一词,其含义指推行国家政令,处理国家事务,即“执掌政务”。
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也使用过“行政”一词。
英文和德文的“行政”单词均包含有“执行、管理”的意思。
这里说的“行政”的词典含义,主要是指《现代汉语词典》对“行政”的解释。
《现代汉语词典》对“行政”是这样解释的:行政是指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机关、企业、团体等内部的管理工作。
由上可以认为:行政就是管理的意思;行政是指所有的社会组织(即机关、企业、团体等)的管理行为,从总的方面可分: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公行政”一般社会组织的行政。
——“私行政”可是,我们讲的“行政”是行政法或行政法学意义上的行政,或者说,行政法上讲的行政,是国家机构层面上的有权机关代表国家进行管理的行为,其主体主要限于国家行政机关,也包括其他社会公共组织,不包括一般社会组织如机关、企业、团体对内部进行的管理。
理论上把前者称为“公行政”,把后者称为“私行政”。
(二)“行政”的日常用法另外,我们还要注意“行政”一词在日常生活中的用法,这主要是从词性的角度讲。
在社会生活中,“行政”一词人们是在名词和动词的两个方面来使用的:名词意义上的“行政”,是指组织机构、行政单位;动词意义上的“行政”,是指行政活动、管理行为。
比如“今天召开行政会议”、“教学方面的工作由行政负责”中的“行政”即是指行政组织(就我国而言,这种用语多出现在某一单位中存在中国共产党组织的情形,负责党务工作的党的基层组织被称为“党委”或“党总支”,负责业务工作的部门被称作“行政”);而“依法行政”这句话中的“行政”则是行为的意思。
故此,行政法学者姜明安将行政分为“静态行政”与“动态行政”两种。
总的看,“行政”一词主要作动词用,指社会组织的管理行为或管理活动。
(三)“行政”在行政法上的含义根据人类社会已有的历史发展进程和客观现实来看,由于代表国家(即以国家名义)对国家范围内的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主体很多、管理的领域非常广泛、管理的方式和手段极为复杂、管理的理念也不断变化,当然也由于人类语言自身的局限性,从而导致对“行政”一词的内涵进行揭示显得非常困难;再加上研究者们的观念认识不同、研究角度不同、语言表达能力不同,也使得形成大家一致认同的“行政”定义或定义式的表述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
为此,很多著名学者都表达了这样的看法。
但是,这并没有阻止人们对“行政”含义进行探索、揭示的前进脚步,人们基于认识世界、“格物致知”的思维本性和国家社会管理的政治需求,极力地从不同路径去分析、界定“行政”的含义。
朱新力教材介绍了这一情况。
本人倾向于采取如朱新力教材所称的“消极方法”和“积极方法”相结合的方式来揭示“行政”的含义,即:先对“行政”的主要表现形式和重要特征进行描述(此为“消极方法”),然后在此基础上再力求用一句完整的话来准确表述、界定其内涵和本质(此为“积极方法”)。
我们认为:首先,行政是一种公共行政意义上的管理活动。
它主要是国家权利机关(即行政机关)对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所进行的管理,这里有三点需要说明:一是行政法上的行政是公共行政,即这种行政所说的管理,是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国家事务也好,社会事务也好,实际都是公共事务,所以这种管理具有公共性。
二是当代社会的行政管理,不完全是管束、制约、限制,很大部分是服务。
新的行政观念是:“行政既是管理,同时也是服务,并且管理就包含服务。
”由于是服务,因而其手段就不是强制、命令,而是指导、指引、提示、建议、帮助、关照、协商、提供咨询等等柔性、温馨的方式。
三是进行行政管理、享有行政职权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行政机关,还包括法律授权的社会公共组织(如公立高等学校、行业协会等)。
这就涉及到朱新力教材提到的“形式意义上的行政”和“实质意义上的行政”的问题了。
形式意义的行政是从组织方式来界分的,即以行使国家职能的机关为标准来确定何为行政,以及公共行政的活动范围。
根据这种界分,行政机关承担国家的行政职能,公共行政指行政机关的活动。
而实质意义的行政,实际上是从国家职能来界定的,即以发挥国家公共行政功能为标准来确定何谓行政。
凡是能发挥行政职能、行使行政权的活动,无论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还是非行政机关作出的,均归入公共行政行为。
其次,行政是一种有别于立法、司法而由行政机关进行的公共管理活动。
对此,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其一,行政法上的行政是近代宪政产生后才出现的。
根据体现宪政思想的“权力分立”理论,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各司其职,其中,负责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行政权专由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来行使,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不能僭越。
可见,没有宪政,就没有近现代的公共行政。
其二,行政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管理活动。
需要指出的是,有些学者并不按“三权分立”的观点来看待行政,他们认为凡是国家的一切活动和作用都是行政,这就是朱新力教材所提到的“广义行政观”。
虽然这种学说已失去了市场,但并没有绝迹。
比如1991年出版的一本叫做《当代中国政府》的书,就把中国的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务院一道纳入中国政府的。
这样,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活动都是行政活动。
↗立法机关活动●广义行政观:国家活动→行政机关活动↘司法机关活动“狭义行政观”将国家的活动分为两大部分:一是国家意志的制定和表达,这通常是指国家的立法机关的行为,二是国家意志的执行和推行,这实际就是指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行政机关活动活动●狭义行政观:国家活动↘司法机关活动“最狭义行政观”则把行政理解为除立法、司法之外的国家行政机关的活动。
现在绝大多数人都是持的这种观点。
●最狭义行政观:国家活动→行政机关活动活动以上“广义行政观”、“狭义行政观”和“最狭义行政观”都是在基于对国家机关的活动和作用进行划分后所形成的观念,但是,如果从行政的实质意义看,也就是把实质上行使国家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的社会组织也纳入行政的视野,则可以形成“最最狭义行政观”,那就是:凡是能够发挥行政职能、行使行政权的社会组织的活动和作用,都叫做当代行政法上的“行政”。
●最最狭义行政观”:凡是能够发挥行政职能、行使行政权的社会组织的活动和作用,都叫做当代行政法上的“行政”。
只不过实施行政活动的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在大多数情况下,社会组织并不行使行政权,而是从事它们自身的活动,只有在法律授权时,它们才享有一定的行政权,也只有它们在行使法律授权的行政权时,它们的行为才叫“”行政,而此时,它们才叫“行政主体”,通常情况下,它们的身份仍然是“社会组织”或“社会公共组织”。
其三,并非行政机关的一切活动都是行政法上的行政。
从行政机关的活动范围来看,它除了依照法律的规定享有并行使行政权、从事行政行为外,也还从事一定的民事行为。
这就意味着行政机关实施的活动并非都是行政法上的行政活动,在它从事民事行为时,它虽然是行政机关,但它的身份、它的称谓就不是行政主体,而是民事主体。
再次,行政是一种根据授权而执行法律、政策的公共管理活动。
这一点包含两层意思:(1)进行公共行政的权力来源:法律赋予。
行政机关开展公共行政活动,必须拥有行政职权,这是不言而喻的。
但权力何来?权力来自产生它的权力机关。
所以,行政机关的一切权力均由民选代表组成的立法机关也即权力机关的授予,而不是自我加封、自我设定。
由于行政权力是由宪法、法律明文规定的,故行政机关进行公共行政活动的职权也可认为是宪法、法律赋予的。
(2)进行公共行政的任务内容:执行法律、政策。
由于国家的职能是多方面的,因而国家设立行政机关,令其承担行政管理职能部分,而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从根本目的上讲,就是要完成国家任务即完成公共管理的任务。
公共管理的任务内容是由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因此,执行公共管理任务,就是执行法律政策。
可以这么说,行政机关的设立目的、存在理由、历史使命,就是贯彻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政策,完成国家任务,实现国家目的。
此即张树义教材所称的公共行政的从属性,即:行政机关从属于权力机关,行政活动从属于法律(教材第13页第2行)。
正如美国的F.J 古德诺说:“政治是行政的表达,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
制定政策是政治,执行政策是行政。
”(《政治与行政》[中译本],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0—11页)宪政制度表明: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行政机关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者、实现者。
由此也说明了,行政机关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法谚有云:“法无规定不可为。
”(注意与民事行为的区别:“法无禁止即可为。
”)第四,行政是一种主要利用强制方式并辅之于协商、指导、给付等方式进行的公共管理活动。
可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这一点:(1)行政活动与民事活动相比较的最大特点就是强制性,这种强制性是国家强制性,这是由国家行政管理的性质所决定的,与此相关的还有地位不平等性、单方意志性。
(2)随着民主化进程和人权观念的深入,以及由此导致的国家统治理念、治理目标和管理策略的调整,行政手段也逐渐由“刚性”转变为“柔性”或者“刚柔并济”,更多地利用民事活动中那种平等、协商方式来缔结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在作出行政决定时注重听取相对人意见、尽量相互沟通,在行政管理中大量采用行政指导、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的手段,充分体现“执政为民”理念和“服务行政”原则,以有效地推进行政管理,实现国家目的。
(参考资料:西方许多行政法学者通过与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活动比较后认为,行政是持续、主动的具体管理活动。
行政机关的活动每天连续不断性地进行,处理的事情日常、具体而非抽象,以此与立法机关制定普遍性规则的立法活动相区别,立法机关的行为是宏观的、全局性的;行政机关的活动又是主动的,不许不作为,以此与司法机关裁决争议的审判活动相区别,法院是“不告不理”,其行为是被动的、保守的。
)综合以上分析,为表述的需要,我们试着对行政法上的“行政”作如下概括:行政法上的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社会公共组织为实现国家目标、执行法律政策,根据法律授权,以强制为主要手段、以作用于行政相对人为效果而对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的活动。
注意:朱苏力教材给行政法上的行政做的界定是:行政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