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集体金融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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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23号作者:来源:《财会学习》2018年第13期国家税务总局为优化税收环境,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有关精神,现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4月25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

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

第三条优惠事项的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等,见本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由税务总局编制、更新。

第四条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

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发[1998]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发[1998]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中央
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
(国税发[1998]45号1998年3月30日)
最近,一些地区国家税务局反映,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权限应予以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国务院授权民族自治地方的省级人民政府,对需要照顾和鼓励的企业,可制定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政策,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中央企业凡符合规定条件,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享受一定时期的减免税优惠政策。

为了加强宏观调控,保证中央财政收入,有利于征收管理,凡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中央企业符合当地省级政府制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税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后执行。

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税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99号)中关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结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1.06.17•【文号】财税[2011]53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指示精神,现就新疆困难地区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一、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新疆困难地区包括南疆三地州、其他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边境县市。

三、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是指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四、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五、按照本通知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减半期内,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根据新疆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适时调整。

七、对难以界定是否属于《目录》范围的项目,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结合其他相关材料进行认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税收减免,应税服务减免税管理,减免,减免税管理,减免税审批管理,税收减免管理办法【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文 号】新地税发﹝2010﹞226号【发文日期】2010-11-25【实施时间】2011-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减免管理工作规程 《》(新地税发〔2006〕29号)从2006年下发实施至今,因税收法规政策等发生了较大变化,已不能完全适应现行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需要。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区局在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减免管理工作规程》的基础上,结合现行税收政策重新进行了修订。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同时明确如下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减免税工作总结及报表的上报。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务必于每年的7月15日前向区局上报本地区上年度减免税情况报告表和工作总结(报表格式见附件)。

减免税总结的主要内容包括:减免税基本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减免税管理的先进经验;减免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二、关于报批类、备案类减免税的划分及纳税人需要报送的资料,由区局各税政处室整理后,另行下发。

执行中如遇有报批类或备案类减免税项目发生变化的,以区局文件为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收减免管理,促进纳税人和地税机关正确执行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推动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及其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管理法际制定本办法。

新疆企业所得税中小型小微企业减免政策标准规定.doc

新疆企业所得税中小型小微企业减免政策标准规定.doc

2019新疆企业所得税中小型小微企业减免政策标准规定新疆企业所得税中小型小微企业减免政策标准规定更新:2018-12-16 14:30:57新疆小微企业减免税政策:国务院总理李克强9月1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决定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为困难群众兜底线救急难。

为此各地纷纷出台了相关的小微企业扶持的先关政策,对于这些企业来说,这绝对是雪中送炭。

那么各地都出台了哪些政策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将有100家左右的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工业经济总量将新增20亿元以上。

为推动全区工业企业“小升规”工作,自治区经信委下发了《2016年自治区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工作实施方案》。

截至3月25日,各地已上报220家工业企业作为重点培育对象。

为应对工业经济下行,自治区经信委确定了2016年工业经济“1331”工作机制。

即尽快出台支持工业经济稳增长的具体政策,已完成了自治区层面、地州市层面和各园区、行办行业层面三级责任分解,建立了抓落实、抓协调、抓调研三个工作机制,启动了工业领域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式重点改革工作。

据了解,自治区经信委已起草了《促进工业稳增长、调结构、降成本、增效益政策措施》,目前正在协调沟通、修改完善;制定了《2016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总体工作方案》和石化、纺织等17个行业的《“分业施策”专项工作方案》,并对方案进行了责任分解。

实施办法:一、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税[2009]1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9]6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税[2009]6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三、企业在享受过渡税收优惠过程中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情形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统一规定执行。

四、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五、企业在2007年3月16日之前设立的分支机构单独依据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优惠规定已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的,凡符合《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所列政策条件的,该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享受国发[2007]39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

六、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二)项所称国际金融组织,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国际金融组织;所称优惠贷款,是指低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的贷款。

企业所得税减免与免税政策解读

企业所得税减免与免税政策解读

企业所得税减免与免税政策解读企业所得税作为一项重要的财务税收,对企业的经营和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为了支持企业的持续发展和促进经济增长,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与免税政策。

本文将对这些政策进行解读,并分析其对企业的影响。

首先,我们来了解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企业所得税减免是指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计税依据上予以税款减免的政策。

一般来说,企业所得税减免可分为两类:一是全额减免,即企业所得税减免额可以抵扣企业应缴纳的全部税款;二是部分减免,即企业所得税减免额只能抵扣企业应缴纳税款的一部分。

在中国,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和免税政策,减免税期限为3年。

其次是创业投资企业优惠政策,创业投资企业对其从事创业投资活动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另外,对于一些特定行业,如农林牧渔业、文化创意产业等,也有相关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接下来,我们来了解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

企业所得税免税是指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在计税依据上完全免缴企业所得税。

目前,我国主要有三类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

第一类是小型微利企业,根据国家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并且从业人员不超过300人,可以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

这一政策的实施,有效减轻了中小型企业的税收负担,鼓励了中小型企业的发展。

第二类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根据国家的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根据科技成果转化和资本化进程中投资的一部分创新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这一政策的实施,鼓励了企业在科技创新方面的投入和发展。

第三类是特定地区和特定行业免税,国家对于一些特定地区和特定行业给予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政策,以促进这些地区和行业的发展。

以西部地区和边境经济合作区为例,企业在这些地区的投资收益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减免与免税政策对企业的影响是巨大的。

首先,这些政策可以有效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颁布时间:2009-4-24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三、企业在享受过渡税收优惠过程中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情形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统一规定执行。

四、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五、企业在2007年3月16日之前设立的分支机构单独依据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优惠规定已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的,凡符合《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所列政策条件的,该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享受国发[2007]39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 23 号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 20XX 年版)适用于 20XX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同时,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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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4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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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5 -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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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6 -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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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6 -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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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7 -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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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8-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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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9 -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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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10-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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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1 -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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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11-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新政办发〔2015〕7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新政办发〔2015〕7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新政办发〔2015〕77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有关精神,2015年2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实施方案》(新政办发〔2015〕19号),对全区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做出部署。

5月1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就《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中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对规定的专项清理工作待今后另行部署后再进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自治区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实施方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自治区统一制定的各项税收等优惠政策,要逐项落实到位。

相关部门要加大税收等优惠政策宣传力度,提高服务意识,在落实优惠政策上不留余地,不留死角,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企业都能够及时享受到相应的优惠政策。

二、各地区、各部门已经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没有规定期限又确需调整的,由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把握节奏、确保稳妥的原则设立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

三、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兑现部分,不溯及以往。

四、今后,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在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自治区赋予的管理权限范围内研究和制定支持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优惠政策,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要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关问
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新地税发[2007]48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7.02.08
【实施日期】200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7〕4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米东新区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管理,促进基层税务局抓好税收收入与减免税管理相结合的责任,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快速的办理减免税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29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减免管理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就办理纳税人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等的审批管理权限问题,除已明确规定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管理权限的外,尽可能下放由基层税务局审批管理,现对办理纳税人申
请减免企业所得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等的审批管理权限,作如下规定:
一、纳入本通知减免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的范围为: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明文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资产损失和总机构提取管理费。

二、审批管理权限
(一)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批权限
1.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纳税人的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操作规程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操作规程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操作规程的公告【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公告[2013]5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3.08.12【实施日期】2013.09.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操作规程的公告(公告〔2013〕5号)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3年6月25日第五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操作规程》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3年8月1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操作规程第一条为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对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管的居民企业纳税人实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管理,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县级税务机关要成立核定征收委员会,负责核定征收的综合评议和审批工作。

各基层负责居民企业的税源管理部门(管理分局、税务所)是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管理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核实和变更工作。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核定,采取由核定岗位人员实地核实,税源管理部门上报,县级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委员会分批集体审议通过的方法。

第五条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核定,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遵守工作程序,确保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工作依据充分,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文书规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02.22施行日期2010.02.22文号国税函[2010]79号主题类别企业所得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过程中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二、关于债务重组收入确认问题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乌鲁木齐市173户企业享受西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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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乌鲁木齐志海商贸有限公司 乌国税发[2002]425号 免征2002年度企业所得 税
66 新疆亿鑫通泰有限公司 乌国税发[2002]256号 免征2002年度企业所得 税
67 乌鲁木齐月牙泉节水灌溉有 乌国税发[2002]258号 免征2003年度企业所得 税 限公司
68 乌鲁木齐天路经贸有限责任 乌国税发[2002]259号 免征2002年度企业所得 税 公司
35 乌鲁木齐优则软件有限公司 乌国税发[2002]284号 免征2003年度企业所得 税
36 乌鲁木齐天成伟业科技有限 乌国税发[2002]269号 免征2002年度企业所得 税 公司
37 乌鲁木齐康盛达医疗器械有 乌国税发[2002]278号 免征2002年度企业所得 税 限公司
46 乌鲁木齐玖阳商贸有限公司 乌国税发[2002]441号 免征2002年度企业所得 税
47 乌鲁木齐市众人伟业环保产 乌国税发[2002]442号 免征2003年度企业所得 税 品有限公司
48 乌鲁木齐绩达商贸有限公司 乌国税发[2002]450号 免征2003年度企业所得 税
4 乌鲁木齐坤乾物业管理有限 乌国税发[2002]350号 免征2003年度企业所得 税
公司
乐税网( / )邮箱: Jiufu@
5 乌鲁木齐博隆资产经营有限 乌国税发[2002]352号 免征2003年度企业所得 税 公司
52 乌鲁木齐北佳电子技术有限 乌国税发[2002]297号 免征2002年度企业所得 税 公司
乐税网( / )邮箱: Jiufu@
53 新疆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乌国税发[2002]388号 免征2002年度企业所得 税
60 乌鲁木齐鑫强达贸易有限公 乌国税发[2002]406号 免征2002年度企业所得 税 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标 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办法【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文 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发文日期】2012-12-04【实施时间】2012-12-0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现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的管理工作,方便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税收优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

第三条税收优惠管理分为报批管理方式和备案管理方式。

除国务院明确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备案管理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

第四条事先备案方式,是指纳税人在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前,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的方式。

事先备案的项目包括:1.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2.资源综合利用;3.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4.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5.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含缩短折旧年限);6.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7.动漫企业;8.创业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9.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10.清洁发展机制项目(CDM项目)实施企业;1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12.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13.节能服务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4.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15.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16.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17.集成电路生产企业;18.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9.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关于加快自治区纺织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21.促进自治区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22.促进自治区旅游业发展的财税政策;23.促进自治区出口生产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24.促进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25.促进自治区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26.加快发展新疆服装产业的税收政策;27.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第一年审核确认);2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其他需要事先备案的优惠项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费保障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费保障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费保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1.10•【字号】新政办发〔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费保障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22〕1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费保障办法》已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费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全区税费征收管理工作有效开展,促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的税收收入、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的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费保障是指在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框架下,为保障税费及时、足额收缴入库所采取的管理、支持、协助和监督等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税费保障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科学效能、积极稳妥的原则。

第二章保障机制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税费保障工作的领导机关,应当加强本级税费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税费保障工作机制,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税费保障措施:(一)加强行政区域内税费征收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税费保障协调机制,统筹考虑税费征收工作的实际需要,在政策、经费、技术等方面给予保障。

(二)制定文件涉及税费管理、编制和调整税收收入预算,应当征求本级税务部门的意见。

(三)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营商环境、培植税源,保障税收增长与经济发展相协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11.16•【文号】国税函[1999]750号•【施行日期】1999.1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50号1999年11月1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规定,考虑到国有农垦企业的特点,现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999至2000年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1999年度暂以兵团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2000年度开始,兵团应选择不少于2个师(局),以师(局)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余的在2000年以前仍暂以兵团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兵团举办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分别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按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业事业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的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347号)、《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25号)、《关于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预字[1997]324号)中的有关规定入库。

二、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国税发[1996]172号)的有关规定,做好对农垦企业所得税的就地监管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05.09•【文号】国税函[2003]484号•【施行日期】2003.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3年5月9日国税函[2003]484号)新疆、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浙江、江苏、河南、湖南、陕西、四川、广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近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请求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统一合并纳税政策的请示》(兵财发[2003320号),申请继续执行汇总纳税政策。

考虑到其是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试点集团企业之一,经研究,现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03年度缴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同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100%控股31家企业(所属二级企业20家,驻外直属企业11家,名单附后)、所属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的9家分支机构、所属驻外三、四级企业(名单附后),在2003年度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动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疆生产建设后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检查和监管;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7.04.29
•【字号】新地税发[2007]145号
•【施行日期】2007.04.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税所得率标准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7〕14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米东新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的精神,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制定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新地税二字[2000]051号),当时确定的应税所得率低于总局规定的标准。

根据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38号规定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

其他有关事宜,仍按国税发[2000]38号、新地税二字[2000]051号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应税所得率(%)
工业、交通运输、商业7-20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10-20
饮食服务业10-25
娱乐业20-40
其他行业10-30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税务减免审批流程

税务减免审批流程

税务减免审批流程税务减免是指根据相关税法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根据特定情况享受相应税收减免政策所进行的审批程序。

税务减免旨在鼓励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同时也是税务管理的一种方式。

在进行税务减免时,纳税人需要按照一定的流程向税务机关申请,经过审批程序后方可享受相关政策。

一、税务减免政策分类税务减免政策可分为国家级减免政策和地方级减免政策两种。

国家级减免政策一般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针对全国范围内的纳税人适用;地方级减免政策由各省、市、自治区税务局制定,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和经济发展需求制定。

二、税务减免审批流程税务减免审批流程一般包括申报、审批、核准三个环节。

具体流程如下:1. 申报纳税人在享受税务减免政策前,首先要进行申报。

申报时,纳税人需要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相应的申报表格,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申报表格一般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纳税人身份信息、减免项目及额度等内容。

证明材料包括纳税人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财务报表等。

2. 审批审批环节是税务减免的核心环节。

税务机关会对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表格和证明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核实是否符合享受减免政策的条件。

如果申报内容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税务机关会要求纳税人补充材料或进行修改。

在材料完备后,税务机关会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综合评估,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批。

3. 核准审批通过后,税务机关会给予纳税人减免核准。

核准通知一般以书面形式发放给纳税人,通知内容包括减免的具体金额、减免期限等。

纳税人在核准通知的有效期内,可按照核准的金额和期限享受税务减免政策。

三、注意事项在申请税务减免时,纳税人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 准备充分的材料:纳税人在申报时,要提前准备充分的材料,确保申报表格和证明材料的真实准确性。

2. 注意申报时间:纳税人需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进行申报,避免错过申报期限导致无法享受减免政策。

3. 遵守相关规定:纳税人在申请减免政策时,要遵守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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