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
加快推进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及政策扶持实施方案
加快推进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及政策扶持实施方案为了加快推进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及政策扶持实施,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方案:一、加强认定管理:1.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条件、程序和管理要求。
2. 建立健全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组织协调。
3. 完善认定材料和申报流程,简化手续,提高认定效率。
4. 加强对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训和培养,提高其专业素质和创业能力,增强其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二、提供政策扶持:1. 制定完善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发展的政策,包括财政补贴、低息贷款、税收减免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2. 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的财政投入,增加对其农田建设、农业技术改进、农业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支持。
3. 加强与农业龙头企业的合作,推动新型职业农民与企业合作社建立长期稳定的农产品生产销售关系。
4. 鼓励新型职业农民开展多元化经营,提供市场营销培训和推广服务,帮助其提高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三、加强宣传和推广:1. 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政策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农民了解和受益于政策。
2. 在各级政府网站、农业展览会等场合设置新型职业农民政策宣传展台,向农民介绍政策扶持和成功案例。
四、加强监督和评估:1. 建立健全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定期对认定结果进行复核和评估,确保认定工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2. 加强对政策扶持的监管,建立举报制度,防止滥用和侵害农民权益的行为发生。
通过以上方案的实施,可以促进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及政策扶持的顺利落地,为农村发展注入新动能,提高农民收入,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
五、加强新型职业农民的组织建设:1. 促进农民合作社和农业协会的发展,为新型职业农民提供组织形式和市场渠道。
2. 加强对新型职业农民组织的培训和指导,提升其组织管理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3. 鼓励新型职业农民组织开展农业科技研发和创新,为农业现代化进程提供技术和人才支持。
六、推广农业科技创新:1. 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和示范推广,为新型职业农民提供先进的农业技术和管理经验。
农村新型职业农民培养管理
农村新型职业农民培养管理农村新型职业农民培养管理是当前农村发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现代农业发展的一个重要环节。
如何培养和管理一批具备现代农业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新型职业农民,已成为农村发展的重要课题。
本文将从培训机制、政策支持、技术培训和管理监督四个方面展开探讨。
培训机制农村新型职业农民的培养需要建立健全的培训机制。
首先,可以借鉴现代农业发达国家的培训模式,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来制定培训计划。
其次,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机制,包括技术培训、管理培训、实践培训等多种形式,以满足不同农民的需求。
此外,建立评估和考核机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培训计划,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
政策支持政府在农村新型职业农民培养管理中起着重要作用。
政府应出台支持政策,包括经济扶持、土地政策、税收政策等多方面支持,为农民提供创业资金、技术指导、市场信息等支持,鼓励农民参与农业产业化、农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模式。
此外,政府还应完善培训机构和服务机构体系,建立健全的服务网络,为农民提供全方位的培训和服务支持。
技术培训技术培训是农村新型职业农民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
农民需要掌握现代化的农业生产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品质。
因此,建立技术培训体系,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培养农民的技术水平和认知能力,提高他们对现代农业发展的适应能力。
同时,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供在线培训、远程培训等形式,方便农民学习和获取最新的技术知识。
管理监督农村新型职业农民的管理监督是培养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建立健全的管理监督机制,加强对农民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和指导,帮助农民规范生产经营行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此外,要强化对新型农民的培训跟踪和服务保障,及时了解他们的需求和问题,积极解决困难和难题,确保他们顺利发展壮大。
结语农村新型职业农民培养管理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农民、培训机构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建立健全培训机制、提供政策支持、加强技术培训和强化管理监督,才能有效培养一批现代化、专业化、科学化的农村新型职业农民,推动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实现乡村振兴的目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科[2012]56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科[2012]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渔业)厅(委、局、办):201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1号文件《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指出“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
为贯彻落实1号文件和全国农业科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决定在全国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探索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方法和路径,总结经验,形成制度,推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在各地自愿申请的基础上,我部确定了100个县(市、区)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见附件)。
现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按照相关要求,扎实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联系人及电话:科教司教育处邹萍************农业部办公厅2012年8月1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和全国农业科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农业部决定在全国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推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一、重要意义当前,我国正处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关键时期,大量先进农业科学技术、高效率农业设施装备、现代化经营管理理念越来越多地被引入到农业生产经营各个环节各个领域。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实施方案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成为当前农业发展的重要任务。
新型职业农民不仅要具备传统农民的生产技能,还需要具备现代化经营管理、科学技术应用和市场营销等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实施方案,对于推动农业现代化、提高农民素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实施方案1. 加强培训教育通过开展农业技术培训、现代农业经营管理培训等形式,提高农民的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使其能够适应现代农业的发展需要。
同时,还可以引进专业人才到农村进行技术指导,帮助农民解决实际生产中的问题。
2. 推动科技创新加强新型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引导农民利用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和设备,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同时,加大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鼓励农民参与科技创新,推动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
3. 拓宽就业渠道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的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农民参与农村产业发展,拓宽就业渠道。
同时,引导农民积极参与农村旅游、乡村民宿等产业,增加农民的收入来源。
4. 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建立新型职业农民评定制度,对具备一定条件的农民进行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和激励措施。
同时,建立农民合作社、农业合作社等组织形式,促进农民间的合作交流,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5. 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开展新型职业农民示范创建活动、举办农民科技文化节等形式,宣传先进的农业生产理念和成功的农业经营模式,引导农民树立现代化农业观念,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总结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政府、农业科研机构、农业企业和农民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够实现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目标,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希望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积极推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实施方案的落实,为我国农业现代化和农村振兴贡献力量。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中央关于“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战略部署,加快培育滨城区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推进滨城区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农民培训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4〕66号)和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实施2015年新型农民培训项目的通知》(鲁农财字〔2015〕9号)及《农业部关于统筹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农人发〔2015〕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滨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辖区范围内新型职业农民的申报认定与管理。
第三条新型职业农民必须思想理念先进、创业欲望强烈、市场意识超前、务农意愿稳定、社会责任意识较强,具备“以农业为职业、占有一定的资源、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自农业”五个基本特征。
第四条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本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充分考虑其产业规模、技能水平、经济架构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二章认定标准第五条新型职业农民的资格认定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严格标准,动态管理,具体标准如下:1.生产经营类:(1)基本要求:原则上具备中等专业教育基础或参加累计不少于150个学时的培训,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证书;年龄在55周岁以下,且稳定从事农业生产3年及以上。
(2)生产规模:①种植业以种植小麦、玉米、棉花、蔬菜、瓜果等作物为主。
种植规模符合新农村建设和农业产业发展规划。
流转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具有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或协议。
粮食、棉花种植面积50亩以上;瓜果、蔬菜需达20亩以上;从事蔬菜设施栽培(钢架大棚)达到3个标准大棚(每个大棚占地面积在1亩左右)及以上。
②畜禽养殖业以养殖生猪、蛋(肉)鸡、蛋(肉)鸭、牛、羊等畜禽为主。
养殖生猪存栏50头以上,年出栏不少于100头;养殖蛋(肉)鸡、蛋(肉)鸭存栏2000只以上,年出栏不少于10000只;养牛存栏10头以上,养羊存栏50只以上。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办法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办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加强农民职业技能培养,健全农民培训认证体系,提高农民素质和收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职业农民是指具备现代农业生产技能、创业经营能力、新型农业经营管理知识和农村社会服务能力的农民。
第三条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应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农民需求为基础,建立有利于培养农民技能、推动农业发展的培育认定机制。
第四条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需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
对符合条件的农民,依据一定的评价标准进行评定,并保障评定程序公开、透明。
(二)分类培养。
根据不同农业发展领域和需求,设置不同的农民培训项目,开展分类培养。
(三)因材施教。
充分考虑农民的不同特长和需求,量身定制培训内容和培训计划。
(四)多元认证。
采用多种方式进行认证,包括考试、实践操作、评估等,全面评判农民的技能水平。
第五条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应做好以下工作:(一)设立培育认定机构。
建立专门的农民培养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认定工作。
(二)建立评审制度。
设立评审委员会,由相关专家、从业人员和机构代表组成,对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审。
(三)制定培训大纲。
根据不同职业农民培育项目,制定具体的培训大纲,明确培训内容和要求。
(四)培育认定结果公示。
对通过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进行结果公示,以推动农民之间的学习和交流。
第六条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涉及的费用由相关培育认定机构和农民共同承担,政府应提供一定的培育认定经费支持。
第七条对于符合认定要求的新型职业农民,政府将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和奖励,包括贷款优惠、税收减免等。
第八条对于不符合认定要求的农民,培育认定机构应提供具体的改进意见和培训方案,帮助其提高技能水平。
第九条培育认定的结果有效期为五年,经过再次认定合格的农民可继续享受相应的政策扶持和奖励。
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认定应注重实效和可持续性。
加快推进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及政策扶持实施方案
加快推进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及政策扶持实施方案为了加快推进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管理以及政策扶持实施,可以制定如下方案:一、加强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管理:1.建立完善的认定管理机制:设立专门的新型职业农民认定部门,负责制定认定标准、组织认定工作,并建立认定档案管理系统,对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进行动态管理。
2.制定明确的认定标准:根据农民的专业技能、创业经验、收入水平等方面的要求,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认定标准,确保认定结果客观合理。
3.开展培训与考核:针对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训需求,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包括专业知识、技能培训、创业经验等方面内容,并定期进行考核,通过考核合格者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1.制定政策扶持措施:根据新型职业农民的需求,制定针对性的政策扶持措施,包括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信贷支持、科技创新等方面的政策,引导和支持新型职业农民的创业发展。
2.落实扶持政策:加强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确保政策的落地和落实,防止政策执行中的滥用、浪费和失效现象。
3.加强宣传和推广:通过媒体、互联网等渠道,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的宣传和推广力度,让更多的农民了解和参与其中,促进新型职业农民的快速发展。
以上是加快推进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及政策扶持实施的方案,通过建立完善的认定管理机制,制定明确的认定标准,开展培训与考核,落实政策扶持措施等方式,旨在提高认定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同时给予新型职业农民更多的支持和帮助,推动他们的创业发展。
最终目标是促进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实现农民的增收致富。
四、促进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与政策扶持实施的具体措施:1. 完善认定管理机制:a) 设立新型职业农民认定部门:成立专门的部门负责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工作,明确职责和权责,提高工作效率。
b) 建立认定档案管理系统:建立全面、准确的新型职业农民档案,对认定的农民进行长期、动态的管理和记录,实现信息共享和追踪。
2. 制定科学公正的认定标准:a) 综合考量农民的专业技能:将农民的技术能力、创新能力、经营管理能力等方面纳入认定标准的考量范围,通过统一的考核评估来确定是否符合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要求。
陕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4.03.07•【字号】陕农业办发[2014]23号•【施行日期】2014.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陕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农业办发〔2014〕23号)各设区市农业局(委),杨凌示范区农业局、韩城市农业局:为加快我省职业农民培育,规范职业农民培育认定和管理工作,我厅制定了《陕西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开展职业农民认定和管理工作。
陕西省农业厅办公室2014年3月7日陕西省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加快工作步伐,提升管理水平,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新型职业农民是指将农业作为主业来经营,以农业经营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以期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
具有明显的职业特性。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是指对经过教育培训,达到陕西省职业农民标准的农业从业者通过考核、评价、指导、服务,对合格者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职业资格证的评价管理活动。
第四条职业农民资格证书是从业者从事农业行业所必备的综合素质、专业知识、操作技能、管理能力的证明,是享受政策扶持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省职业农民培育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六条职业农民资格认定要坚持农民自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分级认定。
第七条新型职业农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6至55岁之间;(二)初级职业农民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中级应具备高中或农科中专以上文化程度,高级应具备农科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职业特征鲜明、经营规模大、主体地位明确、从业稳定性高,是名副其实的农业继承者;(三)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初级职业农民收入应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10倍,中级达到10-20倍,高级达到20倍以上;(四)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具备现代农业理念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对市场变化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能够合理配置农业资源,掌握先进生产经营模式,具有示范带动效应,带动当地农民致富。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3.09•【字号】扬府办发〔2019〕15号•【施行日期】2019.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扬府办发〔2019〕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扬州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3月9日扬州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建立职业农民制度的部署要求,强化构建教育培训、规范管理和政策扶持“三位一体”的职业农民制度体系,加快培育高素质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推动乡村人才振兴,按照《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农科[2018]15号)要求,现就全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全面建立职业农民制度为统领,以服务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为目标,以提高全市农民职业化和专业化水平为核心,以现代农业职业认定管理为手段,规范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工作内容、程序和要求,推动构建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新型职业农民大军。
(二)基本原则1.坚持农民自愿。
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通过政策吸引和宣传引导,调动农民参加职业认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民参加职业认定。
2.坚持政府主导。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是一项公益性、基础性、社会性系统工程,要坚持政府主导、统筹协调,出台认定管理办法与扶持政策,增强职业认定的吸引力和含金量。
3.坚持公平公开。
坚持条件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实施方案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实施方案引言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和农村经济的转型,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成为了农业农村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进一步推动农村发展,各地政府纷纷制定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实施方案。
本文将就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实施方案的制定、培育策略和效果进行探讨。
一、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方案的制定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方案是指政府根据农业农村发展的需求和目标,制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和培训计划,旨在培养和打造一支专业化、技术化的农民队伍,提高农民的素质和经营能力。
1.1政府的责任与支持为了推动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政府应承担重要责任。
一方面,政府应提供经济资金和政策支持,鼓励农民参与培训和学习;另一方面,政府要加大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支持,提供农业技术和创新成果的推广与应用。
1.2培育目标和要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方案要根据不同地区的农业发展需求和特点,明确培育目标和要求。
同时,要注重培养农民的专业技能和创新精神,提高农民的社会责任感和组织协作能力。
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策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策略包括培训、技术推广和示范引领等多个方面。
2.1培训与学习政府可以通过组织培训班、开展农民学校和培训基地建设等方式,提供农民培训与学习的机会。
培训内容可以包括农业生产技术、市场运营、农资管理、金融理财等方面的知识,帮助农民提升综合素质和管理能力。
2.2技术推广与创新政府要加大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推广新技术和新模式,在农业生产中引进高效、绿色、可持续发展的生产方式。
同时,要加强农技人员队伍建设,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帮助农民解决实际问题。
2.3示范引领与经验交流政府可以通过建设农业科技示范园地、组织学习交流活动等方式,引领农民探索新型农业发展模式,分享成功经验和教训。
同时,要加强与农业企业和大型农户的合作,推动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三、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效果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实施方案的效果直接影响着农村的经济发展和农业的现代化进程。
3.1农业生产水平的提高新型职业农民通过接受专业培训和掌握先进技术,能够更好地应对气候变化和市场需求变化,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和产品质量。
关于《四川省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的公示
关于《四川省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的公示为进一步深化新型职业农民制度试点工作,强化顶层设计,我厅拟制《四川省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现向社会进行公示。
请于本网站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修改完善意见反馈我厅。
联系人:省农业农村厅职业农民与家庭农场发展处徐秋鹏联系电话:028-*******电子邮箱:*******@qq.om附件:四川省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四川省农业农村厅2019年8月6日附件:四川省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提升新型职业农民质量和管理水平,加快培育一支爱农业、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的农业生产经营者队伍,推进乡村人才振兴,根据前期试点经验,结合今后一段时期我省新型职业农民制度试点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能力或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并达到一定经营规模和生产管理水平的现代农业从业者。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是指通过培育、考核、评价、指导和服务,对达到新型职业农民标准的农业从业者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的评价管理活动。
第四条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实行政府引导、农民自愿、择优认定、动态管理,每年认定一次。
第五条新型职业农民实行分类、分级认定,由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分类认定。
新型职业农民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专业服务型三种类型。
分级认定。
新型职业农民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认定等次。
县(市、区)负责组织认定初级职业农民,市(州)负责组织认定中级职业农民,省上负责组织认定高级职业农民。
第六条新型职业农民证书是从业者从事农业行业所必备的综合素质、专业知识、操作技能、管理能力的证明,是享受政策扶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认定标准第七条新型职业农民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纪守法,无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重大农业安全生产事故,无破坏生态环境、融资失信等违法违规行为和社会信用不良记录。
新型职业农民相关规章制度
新型职业农民相关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新型农民职业化发展,提高农民素质和技能水平,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步伐,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新型职业农民是指具备一定农业生产经营技能和管理能力,从事现代农业生产和服务的专业化农民。
第三条新型职业农民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农业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操作农业生产工具和设备;(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三)具有较强的学习和创新能力,能够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新型职业农民相关制度包括培训考核、认定评定、激励支持等内容。
第五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的政策支持力度,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促进新型职业农民的发展。
第二章培训考核第六条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应当以实际农业生产和服务需求为导向,结合当地产业发展特点,开展专业培训和技能提升。
第七条地方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加强对培训机构和培训师资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技术、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考核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证书和技能等级认定。
第十条地方政府应当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考核机制,鼓励和支持农民参加培训考核,提升农民技能水平。
第三章认定评定第十一条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定进行,符合条件的农民方可获得认定资格。
第十二条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标准包括技术等级、服务能力、职业贡献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三条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应当公开透明,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执行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地方政府应当建立新型职业农民认定评定机制,定期评估并更新认定名录。
第十五条对被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的个人应当给予一定的激励奖励,如资金扶持、荣誉称号等。
第四章激励支持第十六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的资金扶持力度,鼓励农民参与现代农业生产和服务。
第十七条对于新型职业农民,可以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贷款支持,减轻其经营压力。
新型职业农民职称制度
新型职业农民职称制度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变化,农民的职业发展也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
在过去,农民仅仅被认为是务农的人,但是现在的农民已经不再满足于仅仅依靠耕种养殖获得收入,而是在生产、经营、服务等领域不断探索和创新。
因此,为了适应新时代的发展需求,建立一套适应农村现代化发展的职称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一、制定新型职业农民职称的目的新型职业农民职称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鼓励农民从事现代农业生产和服务,提高农民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促进农业现代化进程。
通过建立和健全新型职业农民职称制度,可以有效激发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使他们更好地参与到现代农业的发展中来。
二、新型职业农民职称的等级划分新型职业农民职称的等级划分应该根据农民的专业素质和实际表现进行评定。
一般可以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等级。
初级新型职业农民应具备基本的农业生产技能和管理能力,中级新型职业农民要求在农业服务和农产品加工等方面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创新能力,高级新型职业农民则要求具备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在农业科技创新和农业企业管理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三、新型职业农民职称的评定标准新型职业农民的职称评定应该以实际工作成果为主要依据,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估:1.农业生产技能:评估农民在耕种养殖、农产品采摘等方面的技能水平和操作能力。
2.农业科技创新:评估农民在科技创新方面的能力和成果,如应用新技术提高产量、改良农产品品质等。
3.农业服务能力:评估农民在销售、宣传等方面的服务能力和市场营销能力。
4.农业企业管理:评估农民在企业管理、团队协作等方面的能力,如组织农产品加工、管理农业合作社等。
五、新型职业农民职称的评定程序新型职业农民的职称评定应该建立完善的评定机制和程序,确保评定工作的公平、公正和科学。
评定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申请报名:农民根据个人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职称类别进行报名。
2.资格审核:评定机构对报名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符合职称评定的基本条件。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暂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发文字号】永政办发[2016]3号【发布部门】永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1.12【实施日期】2016.01.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16〕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各单位:《永州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月12日永州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工作,科学规范认定程序,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意见》(湘政办发〔2014〕46号)和《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湖南省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湘农发〔2015〕1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新型职业农民是指职业特征明显,将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作为稳定职业,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农业生产管理技能,生产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以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现代农业从业者。
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三大类。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是指立足当地产业特点,符合当地认定条件和标准的农业从业者,经综合考核和评审,对合格者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并向社会公布的程序规范认定。
第四条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由农业部统一证书式样,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并非务农门槛,而是农业从业者科技文化素质、专业操作技能、经营管理能力并享受扶持政策的有效凭证。
第五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含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结合当地产业发展特点和生产要求,以职业水平、教育培训情况、生产经营规模、生产类型、生产经营效益和示范带动能力等参考要素,因地制宜,科学制定本地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并涵盖初、中、高三个等级认定标准。
职业农民管理制度
职业农民管理制度一、前言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农民是农业生产的主要承担者,其生产管理水平和经营素质,直接影响农业生产的效率和质量。
为了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益,培育更多的职业农民,必须建立完善的职业农民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管理体制、培训机制、激励机制等方面对职业农民管理制度进行探讨,以期为农业现代化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
二、职业农民管理体制1. 职业农民分类管理根据农民的生产经营规模、经验和资质等情况,可以将职业农民分为初级、中级、高级等不同层次,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初级职业农民主要从事农作物的种植,中级职业农民则涉及农作物的生产和销售,高级职业农民还需要具备管理团队的能力,从事大规模的农业生产和经营。
2. 职业农民登记管理农村居民可以通过村委会或者农民合作社等组织进行职业农民登记,获得相应的职业农民证书。
登记时需要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农业生产经营资质证明等相关资料。
同时,需要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定期更新职业农民的生产经营情况,为政府决策和政策扶持提供数据支持。
3. 职业农民评价考核针对职业农民的生产经营情况,可以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包括产量、质量、管理水平、市场表现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评价结果将直接影响职业农民的政府资金扶持、保险补贴、培训支持等。
4. 职业农民组织管理为了促进职业农民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可以建立职业农民组织,通过组织农业技术培训、展销会等活动,鼓励职业农民之间分享经验,提高生产技术水平。
5. 职业农民培训体系建立完善的职业农民培训体系,包括基础农业知识、现代农业生产技术、市场营销技巧等多个方面进行培训,提高职业农民的专业素质和管理水平。
三、职业农民培训机制1. 建立职业农民培训中心通过政府扶持和市场化运作,建立职业农民培训中心,为感兴趣的农民提供有偿培训服务。
培训中心可以邀请国内外的农业专家、学者进行授课,提供一流的学习资源和实践机会。
2. 多渠道筹资支持为了拓展培训中心的规模和影响力,可以引入多种渠道的资金支持,包括政府专项补贴、企业捐赠、农技推广项目资助等。
加快推进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及政策扶持实施方案
加快推进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及政策扶持实施方案为了加快推进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及政策扶持实施,我们需要采取以下方案:1. 完善认定标准:制定明确的认定标准,包括个人素质、农业技能、创业能力等方面,以确保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具备一定的综合能力和专业素养。
2. 健全认定机制:建立完善的认定机制,明确认定程序和申请条件,提高认定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设立专门的部门或机构负责认定工作,加强对认定申请的审核和监督,确保认定的公平公正。
3. 加强培训指导:针对新型职业农民的特殊需求,加强培训和指导工作。
通过组织农业技术培训班、实地考察和交流等方式,提升新型职业农民的专业水平和创业能力。
同时,提供创业指导和帮扶,帮助新型职业农民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4.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完善政策支持体系,给予新型职业农民更多的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
包括财政补贴、税收减免、信贷支持等方面,鼓励新型职业农民积极投入到农业生产和经营中。
同时,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对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训补贴和贷款支持。
5. 加强宣传推广:加强对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和政策扶持的宣传推广工作,提高广大农民对新型职业农民的认识度和参与度。
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农民培训班、种植示范基地等方式,向农民普及新型职业农民的相关政策和扶持措施,鼓励更多的农民参与到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和发展中来。
通过上述方案的实施,我们可以加快推进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及政策扶持的落地实施,提高新型职业农民的数量和质量,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为了进一步推进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及政策扶持的实施,我们还需要做以下工作:6. 创新金融支持机制:加强金融机构和新型职业农民之间的对接,建立专门的农业金融服务平台,提供贷款、融资和保险等金融支持,为新型职业农民的创业发展提供便利和保障。
7. 强化科技支持:加强与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合作,推动科技创新在农业发展中的应用。
通过引导新型职业农民向现代农业转型,进行高效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加工,提高农业生产的质量和效益。
新型职业农民职称制度 -回复
新型职业农民职称制度-回复新型职业农民职称制度是指为了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求,对农民职业技能和贡献进行更加科学、完善的评价和认可,建立起来的一套职称评定和管理制度。
该制度旨在推动农民职业发展,提升农业生产效益,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一、制度的背景和意义在经济社会转型的今天,农业已经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耕生产,而是具备技术含量和创新性的现代农业。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农业产业的发展,农民的工作职责也发生了巨大变化。
传统意义上的农民已经无法满足现代农业的要求,因此需要建立新型职业农民职称制度,来准确评估农民的技能水平和贡献度。
建立新型职业农民职称制度的主要目的是提高农民职业技能水平和素质,提升农民的社会地位和收入待遇。
通过对农民的职业能力、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进行科学的评估和认定,激发农民投身现代农业、推动农业创新的积极性和活力,提高农业生产效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二、制度的构建和评定标准1. 职称等级划分:新型农民职称制度将农民职称进行等级划分,包括初级农民、中级农民、高级农民和特级农民四个等级。
通过不同等级的职称评定,准确反映农民的职业技能和贡献。
2. 职称评定标准:制定具体的职称评定标准,包括农业生产技能水平、科技创新能力、职业道德以及对农业发展做出的贡献等方面内容。
评定标准应综合考虑农民在生产实践中的实际表现,以确保评定结果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3. 评定程序和机构:设立专门的评定机构,负责农民职称的评定工作。
评定程序应公开透明、严谨认真,确保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制度实施的路径和挑战1. 推动政策支持:政府应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职称制度的政策支持力度,提供专项经费和培训计划,鼓励农民参与职称评定和培训,推动农民职业发展。
2. 加强培训和教育:建立健全的培训体系,提供专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农民的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使他们更好地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
3. 解决挑战和困难:新型职业农民职称制度的落地实施面临一系列困难和挑战,包括现行评职称制度与新型农民职称制度的衔接、核心评判指标的确定和权威性等问题,需要政府、农业科研机构、农业企业和农民共同努力,解决这些问题,促进制度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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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陵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农民科技培训》2013年第09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速推动我县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更好地实现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繁荣,实现富民强县的目标,根据中央、省、市有关工作部署,要着力培育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从而有效促进农业专业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经营,提高农产品产出率和商品化率。
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本县范围内新型职业农民的申报认定与管理。
第三条新型职业农民必须思想理念先进、创业欲望强烈、市场意识超前、务农意愿稳定、社会责任意识较强,具备“以农业为职业、占有一定的资源、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自农业”五个基本特征。
新型职业农民是农业科技的活跃受体、农村先进生产力的典型代表。
第二章认定标准
第四条新型职业农民的资格认定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严格标准,动态管理。
我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须具备如下标准:
1. 生产经营型:
(1)基本要求:原则上具备中等专业教育基础或累计不少于150个学时的理论培训,并获取相应的专业技能培训证书资格;男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0周岁以下,且稳定从事农业生产3年及以上时间。
(2)生产规模:①种植业以种植水稻、蔬菜、瓜果等作物为主。
种植规模符合新农村建设和农业产业发展规划。
流转土地5年以上,相对集中连片,具有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
种植单一作物,优质稻需达50亩以上;瓜果、蔬菜需达30亩以上;设施栽培(钢架大棚)需达10亩以上。
②畜禽养殖业以养殖生猪、蛋(肉)鸡、蛋(肉)鸭等畜禽为主。
养殖生猪的猪栏需达300平方米以上,年出栏不少于100头以上;养殖蛋鸡、蛋鸭的鸡舍或鸭舍需达500平方米以上,年出栏不少于20000只以上;养殖肉鸡、肉鸭的鸡舍或鸭舍需达600平方米以上,年出笼25000只以上。
从事畜禽养殖的家庭农场还需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③水产养殖业以养殖鱼、虾、螃蟹、黄鳝、乌龟、鳖等水产品为主。
承包或流转养殖水面5年以上,具有规范的承包或流转合同。
标准精养鱼池应达50亩以上,普通水面养殖应不少于100亩。
同时各产业都应具备相应的农业机械设备。
(3)产出效益及收入水平:产业收益要高于本产业平均水平10%以上。
产业收入要同于或高于城镇居民收入,从数值上看,年收入应不低于5万元。
(4)示范带动能力:必须是县农业委员会确认的科技示范户,在当地示范带动能力显著。
2. 专业技能型:具有一定的农机装备且具备技能资格证书的农机大户、统防统治专业人员等。
3. 社会化服务型:农民专业合作社领班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头人以及其中的为农业生产全程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村级经县认定的农民技术员、动物防疫员、动物检疫员等。
第三章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申报程序:通过个人申报—镇、村推荐—县农业委员会审核—组织培训测试—公示—资格认定六个程序,对符合条件标准的职业农民颁发有县政府盖印的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
第六条申报材料
1. 新型职业农民申报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申请及审批意见表;
3. 土地承包合同或经鉴定后的土地流转合同及公示材料(含土地承包、流转等情况);
4. 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认定主体:县人民政府为认定主体,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受委托机构组织进行认定。
第四章资格管理
第八条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新型职业农民信息管理系统(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编码、地址、联系电话、主导产业、资格认定时间、参加培训情况、考评状况、从业情况、政策扶持情况及考核情况等),并确定专门机构实行定期考核评估、动态管理,每两年至少考核一次。
对取得资格证书后又不从事现代农业生产的,要注销其资格证书。
要将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考核审定结果作为政策扶持的重要依据,保证认证登记的新型职业农民优先享受优惠扶持政策,提高支持、扶持政策的针对性和效益。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由县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