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交心谈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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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交心谈心制度
领导干部交心谈心制度
领导干部交心谈心制度
一、交心谈心的对象和范围班子主要领导同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与分管股室成员之间。
二、交心谈心的主要内容
(一)互相通报近段时间主管、分管、联系工作的进展情况,遇到的问题和矛盾,以及下一步要采取的措施和打算,共同做好工作的有效方法。
(二)主动征求对自己工作、学习、思想和作风等方面的意见和看法,相互提醒和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了解、反馈社会及干部群众对身边工作人员、配偶、子女的反映。
(三)对工作上、除尘滤布认识上产生的分歧和不同看法,及时主动地说明情况,交流思想感情,消除误会,化解矛盾,增强相互理解和信任。
三、如遇下列情况,领导干部之间要及时谈心
(一)在任务重、困难多、工作压力大的时候;
(二)在群众有反映,本人背上思想包袱的时候;
(三)在班子成员接受考核和民主测评以后面临荣辱、进退留转的时候;
(四)在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个人患有严重疾病等情况下,班子主要领导和其他成员要主动关心,及时沟通,帮助其正确认识和处理个人思想、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四、交心谈心的基本要求
(一)坚持原则,出以公心。要按照党性原则和对领导干部的要求,对原则问题、是非问题要态度鲜明,对存在的缺点和不足要明确指出,不能只讲成绩,回避问题。
(二)平等待人压滤机滤布厂家,开诚布公,要以诚相待,消除顾虑,推心置腹,讲真话、实话,通过真诚的感情交流解决思想问题,统一思想。
(三)突出重点,有的放失。要从实际出发,找准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交流。交流中注意方式、方法,既要讲清问题,又要维护团结,达成共识。
附送:
领导干部交流回避制度
领导干部交流回避制度
领导干部交流回避制度第一条为了培养锻炼干部,优化领导班子结构,推进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干部交流是指领导干部按照组织决定,在县、市(工、行委)之间、部门之间、上下级机关之间、党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之间进行的调动或者挂职锻炼。第三条干部交流工作应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办事的原则、培养锻炼干部与改善领导班子结构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以下人员为重点交流对象:(一)县、市、工、行委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公安、财政、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州级部门领导成员,州级有关部门重要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州级部门内设机构中人事、财务及其他需要交流的科室主要负责人。第五条干部交流的主要类型:
(一)培养型交流
1、拟提拔担任县(处)级党政领导职务但没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干部,必须有计划地交流到基层工作两年以上。
2、拟提拔担任县(处)级党政领导职务但没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经历的干部,在同级职位之间进行交流。
3、州级部门和县、市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要有计划地安排到艰苦地区、压滤机滤布厂家关键岗位任职或者挂职锻炼。
(二)回避型交流
1、县、市(工、行委)党政领导班子正职,以及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公安、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正职,一般不得由本地籍或本地出生、生长的干部担任。已在其原籍、出生地、生长地所在县、市(工、行委)任职满一届的党政领导班子和上述部门正职领导干部,必须易地或者在部门之间交流。
2、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等亲属关系,双方在同一领导班子里任职,或者在同一机关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职务的,其中一方必须交流。
(三)任职期满交流
1、县、市(工、行委)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
2、州直各部门和县、市(工、行委)部门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
3、州级人事、公安、财政、审计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县、市(工、行委)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公安、财政、审计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在同一领导岗位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
4、州级经济部门、政府部门、行政执法监督部门重要业务处(科)室主要负责人,州级部门内设机构中的纪检、人事、财务等科室主要负责人,在同一职位任职满5年的,应在部门内部或者部门之间进行轮岗交流。
(四)调整性交流班子成员年龄、知识和专业结构不合理,或者班子内部不团结、严重影响工作,以及其他原因需要调整的,应进行交流。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不进行交流:
(一)县、市(工、行委)党政领导干部年龄超过50周岁的;
(二)州级部门领导干部年龄超过55周岁的;
(三)因健康原因影响正常工作的;
(四)经考核、考察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五)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审查而尚未作出结论的;
(六)县、市(工、行委)党委、政府领导干部,除提拔任职、降职以及因年龄、健康原因需交流调整外,正职领导干部任期未满一届、其他领导干部任职不满3年的;
(七)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第七条干部交流工作,由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州委管理的领导干部,主要在全州范围内交流;县、市(工、行委)党委
管理的干部,主要在本地范围内交流。第八条干部交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织(人事)部门拟定干部交流工作方案;
(二)组织(人事)部门征求干部调出、调入单位意见,研究提出交流人选,必要时可听取本人意见;
(三)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组织(人事)部门办理调动等有关手续;
(四)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与被交流干部谈话,做好思想工作;
(五)被交流干部移交工作,按规定时间到新单位报到,并将行政关系、工资关系、组织关系等转入新单位。第九条需要按法定程序选举或任免的干部,交流时其任免职应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按有关规定应实行离任审计的,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第十条干部交流一般在领导班子换届或者届中调整时,有计划地集中进行。为保证领导班子的相对稳定,每次交流干部的数量,一般不应超过领导班子成员的三分之一。同一地区或者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第十一条干部交流应严格执行领导班子职数的有关规定,不得超职数配备。第十二条干部交流应严格执行以下纪律:
(一)任何地区和单位必须坚决执行上级关于干部交流的决定,干部必须服从组织作出的交流安排。
(二)各级党组织集体研究决定交流对象,不准个人或者少数人指定交流对象,不准借干部交流突击提拔干部,不准借干部交流排斥异己,拉帮结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