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婚约财物纠纷案件的适格当事人(陈 祥 李斯武 薛 专)
梁某、陈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梁某、陈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婚约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5【案件字号】(2021)皖13民终11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昊彧杨俊举李震【审理法官】吴昊彧杨俊举李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梁某;陈某【当事人】梁某陈某【当事人-个人】梁某陈某【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本院观点】陈某对梁某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5 14:52:27梁某、陈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皖13民终115号上诉人:梁某,女,198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佳月,宿州市埇桥区芦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陈某,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上诉人梁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婚约财产纠纷,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0>皖1302民初10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梁某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梁某收取陈某彩礼款50000元,并判决梁某全额返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梁某、陈某均系离异,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后互赠财物,梁某多次向陈某的孩子及父母赠与物品,也曾多次前往陈某工作的上海探望陈某,因此而产生的花费均系梁某承担,数额近30000元。
婚约财产案件纠纷适格的诉讼主体探析
婚约财产案件纠纷适格的诉讼主体探析作者:郑贵阳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3年第12期[摘要]目前,婚约仍是我国婚姻制度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因婚约而产生的婚约财产纠纷更是大量存在。
由于法律及认识上的缺失,司法机关在处理该类案件时也难以统一,尤其是诉讼主体问题争议最大,造成裁判结果的千差万别,有损司法的权威。
对此,文章将着重就婚约财产案件中的诉讼主体进行论述。
[关键词]婚约;财产;诉讼主体婚约制度是人类社会的一项古老制度,最早渊源于古代社会的包办、买卖婚姻,但随着民主、平等、自由观念的深入人心,源于包办、买卖婚姻制度的婚约制度逐渐被各国所废止。
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对婚约问题也未给予具体的规定,只是在《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虽未禁止婚约行为,但却是不提倡。
然而,无论是在农村,还是在城市,也无论媒人介绍,还是自由恋爱,婚约仍是我国社会生活中较为普遍的现象。
每年,我国因婚约财产而产生的纠纷更是大量存在,但由于法律的缺失,法院在处理婚约财产案件中就存在诸多困难,其中最为困难,也争议最大就是诉讼主体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该问题更是没有统一的认识。
目前,法院在审理婚约财产案件的法律依据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
为了解全国各地法院在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中的诉讼主体情况,笔者从中国法院网上的“裁判文书”栏输入“婚约财产”一词进行检索发现,全国法院审理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在该网上传的裁判文书共有2410件。
一、婚约财产纠纷的性质就目前而言,产生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的诉讼主体认识不统一,主要是缺乏法律的规定,导致无法可依。
其次,是国内专家学者对该问题没有进行深入研究,实践缺乏理论上的指导。
笔者通过上网检索发现,没有找到一篇著名专家学者发表过此类问题的文章,能找到的只有一些基层司法工作者发表的简短的论述或案例分析,但都非常简单,论据不足,很难令人信服。
浅议婚约财产纠纷
浅议婚约财产纠纷作者:甘远儿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11期摘要: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比较相当盛行,已经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甚至还有着比较统一的标准并且礼金数额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有的当事人为了给付彩礼,不得不全家举债,家庭生活苦不堪言,如果双方最终未能结婚,往往发生彩礼返还的纠纷。
我国《婚姻法》对婚约财物纠纷如何处理,由于法律、法规对返还财物的类型、数额、主体都没有明确规定,要做到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认识和把握此类案件的处理任然是值得探讨和研究的。
关键词:婚约;彩礼返还;财产纠纷1婚约关系的法律效力我国婚姻法不把订婚作为结婚的法定程序,并不等于禁止当事人订立婚约。
只是这种婚约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它的履行是以双方自愿为条件的,只要有一方要求解除,婚约即自行取消。
一方要求解除婚约,可径行通知对方,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更无须经过调解或诉讼程序。
因为无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的婚约关系甚至同居关系,并不属于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
然而,订立了婚约,不等于双方将来就一定会结婚,一旦双方结婚不成,就会对此期间的财产往来形成纠纷,由于婚约的解除,往往引起给付财物一方与收受财物一方彩礼方面的纠纷。
彩礼属于财产的范畴,受我国民法的调整,且诉讼到法院的也越来越多。
《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定夫妻关系。
”由此可见,在我国男女双方是否存在夫妻关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是唯一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是这样规定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对于第(二)、第(三)项规定比较简单也好理解,以双方进行了婚姻登记为前提,既是发生纠纷,也应按照离婚纠纷来处理,在此不作过多赘述。
杨某、陈某1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某、陈某1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婚约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16【案件字号】(2021)鲁07民终231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薛居亮张振显贾元胜【审理法官】薛居亮张振显贾元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某;陈某1;陈某2;丛某【当事人】杨某陈某1陈某2丛某【当事人-个人】杨某陈某1陈某2丛某【代理律师/律所】曹兴龙山东元康律师事务所;文晓飞山东日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曹兴龙山东元康律师事务所文晓飞山东日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曹兴龙文晓飞【代理律所】山东元康律师事务所山东日中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彩礼返还问题。
【权责关键词】无效无权处分追认撤销附条件过错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彩礼返还问题。
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杨某与陈某1自由恋爱多年并共同居住生活一年有余,双方家人对二人的关系知悉并认可,两个家庭之间也互有往来,本想成就美满姻缘,双方却因故分手、未登记结婚,实属遗憾。
双方交往期间,杨某父母曾交给陈某110万元,陈某1也将该款项予以使用。
杨某以双方未结婚为由要求陈某1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是彩礼返还的数额应当结合双方是否共同生活、有无共同支出、感情破裂原因等因素予以综合考量。
本案中,杨某与陈某1共同生活近一年半时间,双方共同创业、共同生活和消费,既有物质生活也有感情生活,不可能将双方的同居生活与婚约彩礼关系等内容完全割裂开来,也不可能准确界定双方之间相互给予或付出多少。
在此情况下,一审酌情认定由陈某1向杨某返还50000元并无明显不当,予以支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杨某、董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杨某、董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婚约财产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6【案件字号】(2021)陕01民终5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平李刚陈帅【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杨某;董某【当事人】杨某董某【当事人-个人】杨某董某【代理律师/律所】何婷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秦毅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何婷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秦毅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何婷秦毅【代理律所】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本院认为,上诉人张长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22 01:18:38杨某、董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1民终51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婷,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毅,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杨某因与被上诉人董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3民初8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某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张长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杨某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书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杨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审判长陈平审判员***审判员陈帅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李伟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锁某、锁某1与马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锁某、锁某1与马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婚约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7【案件字号】(2020)宁03民终49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韩芬艾进春侯士俊【审理法官】韩芬艾进春侯士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锁国莲;锁成耀;马保才【当事人】锁国莲锁成耀马保才【当事人-个人】锁国莲锁成耀马保才【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锁国莲;锁成耀【被告】马保才【本院观点】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锁国莲、锁成耀在“道喜"时是否给被上诉人马保才返还了彩礼3万元,一审判决上诉人锁国莲、锁成耀返还被上诉人彩礼3万元是否偏袒被上诉人马保才。
【权责关键词】撤销附条件代理特别授权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锁国莲、锁成耀在“道喜"时是否给被上诉人马保才返还了彩礼3万元,一审判决上诉人锁国莲、锁成耀返还被上诉人彩礼3万元是否偏袒被上诉人马保才。
从一、二审查明的事实,诉讼双方对给付彩礼75000元的事实并无争议。
上诉人锁国莲、锁成耀主张收到彩礼75000元后,在“道喜"时又给被上诉人马保才返还了3万元,但无有效证据证实,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原判充分考虑了双方的经济状况,双方不能继续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等因素,酌情判令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彩礼3万元,符合本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不存在偏袒被上诉人的问题。
综上,上诉人锁国莲、锁成耀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均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梁某、杜某等魏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梁某、杜某等魏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婚约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19【案件字号】(2021)宁02民终103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俊英王华孙翔【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梁某;杜某;魏某【当事人】梁某杜某魏某【当事人-个人】梁某杜某魏某【代理律师/律所】杨某宁夏宁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某宁夏宁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某【代理律所】宁夏宁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权责关键词】附条件代理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申请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杜某在与梁某恋爱期间怀孕;一审查明杜某于2021年1月16日怀孕与事实不符,本院予以纠正。
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返还彩礼15000元是否正确?本案中,梁某为与杜某缔结婚姻,按照习俗向杜某的父亲魏某支付彩礼4万元,因双方已解除婚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杜某应当向梁某返还彩礼。
关于返还彩礼的数额,应当综合全案情况予以确定。
一审法院考虑杜某在与梁某相处过程中怀孕并且流产,给杜某身心造成一定伤害的事实,判决梁某返还15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梁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70元,由上诉人梁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21:06:30【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梁某与杜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
双方于2021年3月15日举行订婚仪式,梁某为缔结婚姻给付魏某彩礼4万元,挂锁钱3600元,同时购买了烟、酒等物品。
赵某、梁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某、梁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婚约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9【案件字号】(2021)桂09民终1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吕海欢谭泉清姚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某;梁某【当事人】赵某梁某【当事人-个人】赵某梁某【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婚约财产纠纷是指以结婚为目的的男女双方在婚约关系期间因维持该关系而产生的财产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质证诉讼请求反诉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婚约财产纠纷是指以结婚为目的的男女双方在婚约关系期间因维持该关系而产生的财产纠纷。
本案中上诉人赵某与被上诉人梁某恋爱期间向梁某赠与钱款为其购买手机和首饰等系为增强双方之间的关系并达到最终结婚的目的,双方在该期间共同拍摄婚纱照,按风俗进行回成请庚等事实亦可证明结婚目的。
赵某与梁某从认识到分手仅为两个多月,既未登记结婚亦无同居生活,故赵某请求返还为缔约婚姻关系所支出的钱款有法律依据,但返还的款项应结合双方相处时间、钱款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是否共同花销等因素予以确定。
赵某所主张的花费中,微信红包、婚纱照费用以及现金7800元及酒水物品因为共同花销及为筹备婚礼而已实际开销,不应返还,购买手机及金饰部分因数额较大且因双方结婚目的未实现应予返还。
综上所述,赵某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
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北流市人民法院(2020)桂0981民初4123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梁某返还上诉人赵某婚约财产17542元;三、驳回上诉人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武某、辛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武某、辛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婚约财产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8【案件字号】(2021)冀04民终11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冯娟白燕王一民【审理法官】冯娟白燕王一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武某;辛某【当事人】武某辛某【当事人-个人】武某辛某【代理律师/律所】陈文峰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陈园园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文峰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陈园园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文峰陈园园【代理律所】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武某应向辛某返还的彩礼数额;二、一审判决的陪嫁物品是否有遗漏。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勘验笔录质证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同一审查明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武某应向辛某返还的彩礼数额;二、一审判决的陪嫁物品是否有遗漏。
关于争议焦点一,武某应向辛某返还的彩礼数额问题,武某与辛某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两人生有一女,一审判决武某向辛某返还彩礼的70%,数额较高,本院酌定为返还彩礼的45%即49500元较妥。
关于争议焦点二,一审判决的武某的陪嫁物品是否有遗漏的问题。
一审法院到辛某家中对武某的陪嫁物品进行现场勘验,现场勘验笔录中列明了陪嫁物品清单,武某母亲李红民在笔录中签字,表明其对陪嫁物品清单的认可。
现武某提出还有遗漏物品,但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对武某该项诉求不予支持。
辛某二审中表示,家中如有武某的物品其可以拿走,故陪嫁物品实际返还时,如辛某自愿返还武某陪嫁物品清单未涉及的物品,本院不予干涉。
综上所述,武某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维持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2020)冀0424民初83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撤销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2020)冀0424民初83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三、武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辛某彩礼款49500元;四、驳回辛某其他诉讼请求。
黄某、朱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某、朱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婚约财产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01【案件字号】(2021)豫14民终65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许秀敏周永辉李鑫【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某;朱某【当事人】黄某朱某【当事人-个人】黄某朱某【代理律师/律所】潘献阳河南栗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潘献阳河南栗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潘献阳【代理律所】河南栗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本院观点】关于彩礼款数额问题,黄某主张彩礼款已交付朱某70000元,一审判决对此事实已予以认定,本院不再审查。
【权责关键词】代理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0 11:54:16黄某、朱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豫14民终65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献阳,河南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黄某因与被上诉人朱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2020)豫1426民初59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黄某,被上诉人朱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献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黄某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黄某返还朱某彩礼款7万元;二、增加一审判决第二项内容:鞋柜,双灶加液化气罐一套,四件套2套、被罩7个,银戒指2个、小金人一个归黄某所有;三、诉讼费用由朱某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女方实际收到彩礼为171000元,因为婚后第二天,朱某从黄某手里要走40000元,用于还其2018年在永城一学校开早餐因赔钱欠下的外债;之后在阴历7月上旬又从黄某手里要走30000元借给了其朋友;阴历7月份,朱某从黄某手里要走5000多元买手机;黄某在永城医院流产期间,朱某从无锡来回,分两次共要走4000元。
张某、武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武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婚约财产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0【案件字号】(2020)冀04民终319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白燕陈德树杨海山【审理法官】白燕陈德树杨海山【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某;武某【当事人】张某武某【当事人-个人】张某武某【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的规定,武某与张某典礼同居生活,但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符合法定返还彩礼的情形,故武某请求返还彩礼应予支持。
陪嫁物品属于张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且武某同意返还,故二审一并予以处理。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过错证人证言证据不足新证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相同,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孙思敏提供陪嫁物品清单:四件套四套、床罩二个、毛毯二个、羽绒被二个、夏凉被二个、床单六个、枕套、枕巾、枕芯、毛巾各六个、被套六个、茶具二套、假花四盆、花瓶四个、暖壶四个、脸盆四个。
郝国强认可陪嫁物品有:四件套二套、枕套、枕巾四个、枕芯二个、被套二个、茶具一套、假花二盆、花瓶二个、暖壶二个、脸盆二个。
【本院认为】(二)关于陪嫁物品返还的问题。
本院认为,陪嫁物品属于张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且武某同意返还,故二审一并予以处理。
本案中,张某主张的陪嫁物品,武某部分不认可,张某亦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结合双方典礼录像光盘,本院确认尚在武某家中存放的陪嫁物品有:四件套二套、枕套、枕巾四个、枕芯二个、被套二个、茶具一套、假花二盆、花瓶二个、暖壶二个、脸盆二个。
【裁判结果】一、维持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2020)冀0432民初85号号民事判决;二、武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某陪嫁物品:四件套二套、枕套、枕巾四个、枕芯二个、被套二个、茶具一套、假花二盆、花瓶二个、暖壶二个、脸盆二个。
孔某与冯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孔某与冯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婚约财产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5【案件字号】(2020)苏03民终51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艳丽黄博石镜霞【审理法官】吴艳丽黄博石镜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孔某;冯某【当事人】孔某冯某【当事人-个人】孔某冯某【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未共同生活的情形,原则上应当予以返还;但双方已经共同生活,当事人主张返还彩礼的,可以根据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因、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酌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
【权责关键词】过错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孔某返还彩礼25000元是否明显过高?【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未共同生活的情形,原则上应当予以返还;但双方已经共同生活,当事人主张返还彩礼的,可以根据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因、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酌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
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主要原因在于上诉人,但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已经一年有余,虽未生育子女,但双方均认可上诉人有二次怀孕流产的事实,孔某、冯某均无稳定的收入,孔某已将部分彩礼用于两人共同生活之中,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上述各种因素,酌定孔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冯某彩礼25000元,和彩礼总数5万余元相比较,略微有点偏高,但尚在酌定范围之内,并不属于明显过高,对此,本院不再予以调整。
林某、俞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林某、俞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婚约财产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6【案件字号】(2020)闽01民终669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郑芳刘茂元纪得军【审理法官】郑芳刘茂元纪得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林某;俞某【当事人】林某俞某【当事人-个人】林某俞某【代理律师/律所】王圣恩福建正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圣恩福建正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圣恩【代理律所】福建正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权责关键词】撤销证明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3 22:29:53林某、俞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闽01民终6690号上诉人:林某,男,199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
被上诉人:俞某,女,199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圣恩,福建正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林某因与被上诉人俞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20>闽0181民初4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由俞某退还婚前礼金20万元;2.由俞某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
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不客观和简单草率,判决有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立法精神和裁判原则。
宋某、闫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宋某、闫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婚约财产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30【案件字号】(2021)豫08民终38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艳敏徐利民宋德勇【审理法官】李艳敏徐利民宋德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宋某;闫某【当事人】宋某闫某【当事人-个人】宋某闫某【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关于本案彩礼范围如何认定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本案彩礼范围如何认定的问题。
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男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女方或其家庭成员的礼金及贵重物品。
结合给付的目的性、习俗性和特定性,一审法院认定闫某给付的礼金12000元及为宋某购买的戒指属于彩礼范畴,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彩礼返还数额的问题。
彩礼返还数额应当结合彩礼的数额、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有无子女、过错程度、当地风俗和经济水平等因素综合认定。
本案中,一审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判令宋某返还闫某相应数额的彩礼款及戒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宋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51元,由上诉人宋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05:29:06【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8月原告闫某和被告宋某经人介绍认识交往。
2020年10月4日,双方举行订婚仪式,期间原告闫某陆续给被告宋某彩礼共计140000元,并给被告宋某购买黄金戒指一枚,价值4440元。
杨某、董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某、董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婚约财产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07【案件字号】(2021)豫02民终194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翠莲赵根喜单国生【审理法官】李翠莲赵根喜单国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某;董某【当事人】杨某董某【当事人-个人】杨某董某【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现实生活中的给付彩礼问题并不单纯的是男女个人之间的事情更多地时候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都应当作广义的理解不应仅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附条件代理合同基本原则第三人新证据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法律援助【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一审卷宗显示,董某某父母及杨某父母曾就解除婚约有关事宜进行协商,并签订了《解除婚约协议书》,结合录音文字记录,可确定双方家庭商定主要内容:董鹏及杨某解除婚约,彩礼作为对杨某的补偿,双方再无经济纠纷及瓜葛。
二审法庭询问:“签订时董鹏及杨某是否在场?”杨某:“杨某及父母在场。
董鹏父母在场,董鹏所在的村委会干部在场。
还有两个媒人在场。
董鹏不在场,他父母不让他露头,全权代理他。
”董鹏:在外地打工当时不知道这件事。
本庭询问:“董鹏什么时候知道《解除婚约协议书》的?”董鹏答:“干活回去知道的,在山东聊城打工回来。
2020年10月份或者11月份。
那个协议拟过之后我才知道,我没仔细看,我知道大概内容,当时她说怀孕。
”本庭再问:“董鹏和杨某谁先提出的不要共同生活?”双方均答:董鹏提出来的。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现实生活中的给付彩礼问题并不单纯的是男女个人之间的事情更多地时候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都应当作广义的理解不应仅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
婚约财产纠纷庭审中原告发表辩论意见范文
婚约财产纠纷庭审中原告发表辩论意见范文《婚约财产纠纷庭审中原告发表辩论意见》尊敬的法官:我站在这里,心里呀,真是五味杂陈。
我今天要讲讲我和被告之间关于婚约财产的事儿。
这婚约财产纠纷啊,就像一团乱麻,把我的生活搅得乱七八糟。
您知道吗,法官?我和被告曾经那也是开开心心地打算走进婚姻的殿堂的。
就像两只鸟儿,想要一起搭个窝,好好过日子。
我满心欢喜地为我们的未来做着打算。
按照我们当地的习俗呀,我家给了被告家一大笔彩礼。
这彩礼可都是我父母辛辛苦苦积攒下来的血汗钱啊,就盼着我能有个美满的家庭。
那时候,我觉得这彩礼就像是我对被告爱的一种表示,也是对未来新生活的一种投资。
我给彩礼的时候,心里就想着,这是我们幸福的开端。
可谁能想到呢,现在却闹到了法庭上。
我把彩礼给了被告家之后,我们的关系却逐渐变了味。
就像原本晴朗的天空突然乌云密布。
被告对我的态度呀,那是越来越冷淡。
原本说好的婚礼筹备,被告也是各种推脱。
我当时就很纳闷儿,这到底是怎么了?我就像一个迷失在森林里的孩子,完全不知道方向。
我试着去和被告沟通,就像朋友之间谈心一样。
我问被告:“咱们这是怎么了?不是说好要结婚的吗?”被告却总是含糊其辞,给不出个明确的说法。
这让我心里特别不是滋味儿,感觉自己就像被人戏弄了一样。
我父母知道这情况后,也特别着急,他们的辛苦钱啊,难道就要这样打水漂了吗?再说说这彩礼的事儿吧。
这彩礼钱可不是一笔小数目。
它在我家来说,那是很重要的一笔钱。
就好比是一颗种子,本应该种出幸福的果实,现在却好像被扔在了石头缝里,根本没有生长的机会。
我给彩礼的时候,是有很多期待的。
我期待着我们能有一个温馨的小家,能一起面对生活中的风风雨雨。
可现在呢?这些期待就像泡沫一样,破灭得无影无踪。
我想问被告啊,你当初接受彩礼的时候,心里是怎么想的呢?你要是从一开始就不想和我结婚,那为什么要收下彩礼呢?这不是把我当冤大头吗?这就好比你去商店买东西,你不打算买,你还拿了人家的商品,这合理吗?肯定不合理啊!我和我的家人为了这事儿,都操碎了心。
郭某与薛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郭某与薛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婚约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5【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35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夏【审理法官】杨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郭某;薛某【当事人】郭某薛某【当事人-个人】郭某薛某【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证据不足自认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双方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在共同居住、生活期间必然发生相关支出。
郭某诉称向薛某出借款项13000元,并未提交有力证据对该事实予以证明,一审法院对其主张未予采信并无不当。
关于郭某诉称垫付的装修款项,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明系为薛某装修房屋所支出,且郭某自认薛某的房屋装修后,二人共同居住于此,综合本案情形,一审法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亦无不妥。
另,一审法院的其他认定及处理并无不当,并据此驳回郭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符合案件实际,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郭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45元,由郭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陈某1、虎某等与武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1、虎某等与武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婚约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3【案件字号】(2020)宁02民终80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俊英陈静王华【审理法官】王俊英陈静王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某1;虎某;陈某2;武某【当事人】陈某1虎某陈某2武某【当事人-个人】陈某1虎某陈某2武某【代理律师/律所】马某宁夏宁众(平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某宁夏宁众(平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马某【代理律所】宁夏宁众(平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本案双方当事人对陈某1收到彩礼76000元、衣服首饰款5000元的事实均无异议,应予以确认;因陈某1与武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于法律规定的应返还彩礼的情形,一审法院据此认定陈某1应向武某返还彩礼正确。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过错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申请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对陈某1收到彩礼76000元、衣服首饰款5000元的事实均无异议,应予以确认;因陈某1与武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于法律规定的应返还彩礼的情形,一审法院据此认定陈某1应向武某返还彩礼正确。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陈某1、虎某、陈某2应向武某返还彩礼的数额。
陈某1在一审庭审中认可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不超过半年的事实,故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短正确。
武某与陈某1自2018年5月至2019年6月期间双方之间转款频繁,且双方均不能说明转款用途,亦不能证明陈某1转给武某款项是彩礼中的37000元的事实。
陈某1、虎某、陈某2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用收取的彩礼为陈某1与武某举行婚礼购买家电、家具等物品的事实;陈某1在一审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武某存有向其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进而导致陈某1离家出走、双方解除同居关系的事实成立,故一审法院综合全案认定陈某1、虎某、陈某2应向武某返还彩礼6万元正确。
曹某、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曹某、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婚约财产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5【案件字号】(2020)鄂11民终184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武军易俊张严【审理法官】陈武军易俊张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曹某;王某【当事人】曹某王某【当事人-个人】曹某王某【代理律师/律所】张常兵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常兵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常兵【代理律所】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上诉人曹某提交的转账记录在一审已经举证且已质证,不是二审新证据,本院对此不予评析。
本案是婚约财产纠纷。
【权责关键词】证据交换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是婚约财产纠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对于“彩礼",法律并没有明确的界定,从传统习俗理解,“彩礼"是男方按照当地的民情风俗,以达到与女方结婚为目的,并在结婚之前为确立婚约关系,而送给女方的财物。
本案中,曹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双方至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王某据此请求返还彩礼,应予支持。
一审法院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和农村习俗,未将被上诉人王某与上诉人曹某共同生活期间支付的钱认定为彩礼,而将被上诉人王某订亲时所送给上诉人曹某家28000元认定为彩礼,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根据当地风俗习惯,综合双方同居生活期间及日常生活消费等情况,考虑到上诉人曹某与被上诉人王某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因而酌情判令上诉人曹某返还被上诉人王某18000元并无不当,符合公平原则,应予维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试论婚约财物纠纷案件的适格当事人
陈祥李斯武薛专
上传时间:2004-7-14
婚约虽无法律约束力,但在司法实践中,因婚约引起的财物纠纷案件却屡屡可见。
在确定此类案件的当事人时,一般以是否交付和接收财物为标准,由于财物交付方式的不确定性,于是出现了三类当事人:一是订婚男女双方;二是男女双方的父母;三是男女双方及其父母(此类又可分为多种情形)。
在审判实践中,有时为了确定当事人,需多次开庭、追加,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增加了当事人讼累。
笔者认为,婚约财物纠纷不同于一般的财物纠纷,是因订婚而引发的,订婚男女应为此类案件的当然原被告。
本文试图从不同的侧面阐述这一观点。
一、从婚约的历史演变看,当代婚约的主体是男女双方
中国的婚约制度源自西周。
当时实行“聘娶婚”,即男方家庭向妇方家庭交付一定数量的聘财为要件的婚姻。
《礼记》载:“六礼备谓之聘,六礼不备谓之奔。
”所谓“聘”,即指婚约。
“六礼”中的前四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都是婚约的重要程序,而纳征则是婚约的中心环节。
此时,由于婚约缔结的目的为“合二姓之好,上以祀宗庙,下以继后世也”。
(《礼记·昏义》),男女双方的利益根本不予考虑,所以此时的婚约完全由双方父母一手操持,婚约的主体实际是“二姓”,即双方的家庭。
这种状况从西周经秦汉,一直延续至唐宋、明清,如明代洪武二年令:“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宗亲主婚。
其夫亡携女适人者,其女从母主婚。
”随着西方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思想的影响,清末民初时起,捆绑在婚约上的封建宗法思想的桎梏逐渐松绑,婚约为男女双方自己的意志的观点逐步深入人心。
1929年颁布的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规定:“婚约应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立”。
1950年6月26日原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颁布的《有关婚姻法施行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订婚不是结婚的必要手续。
任何包办、强迫订婚,一律无效。
男女自愿订婚者,听其订婚。
”虽然建国以后的三部《婚姻法》对婚约均不予以保护,但是,由于传统习俗的根深蒂固,不少两年男女结婚前仍举行订婚仪式。
虽然不少订婚仪式均有双方介绍人出席,彩礼的交接一般由双方父母经手,但这种交接仅仅成为一种仪式。
如果男女双方对婚约持反对意见,一般很少有父母强行操持订婚仪式。
二、从婚约的性质看,其所确立的是一种准人身关系
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对婚姻关系的事先约定。
为成立婚约而举行的仪式叫订婚或定婚。
婚约与恋爱不同。
恋爱不当然具有婚姻关系约定的确定性,而婚约当事人之间则是确定的婚姻关系的预约。
婚约与事实婚姻不同,婚约当事人之间虽不共同生活,但以未婚夫妻相待;而事实婚姻的当事人之间不仅以夫妻相待,而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至于婚约本身究竟是怎样的民事法律事实,在对婚约有明文规定的国家中并无一致意见,有视为契约的,有视为事实行为的,有视为事件的,还有视为特殊法律事实的。
笔者认为,婚约既然属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关于将来缔结婚姻关系的约定,自然属于合同亦即契约的一种,虽然这种契约产生的不是债权债务关系,而是关于“婚姻”的“准人身关
系”,但其本质仍应是一种契约。
这从社会生活中男女订婚后的相互关系可看出。
订婚后,男女双方相互视为尚未结婚的“夫妻”,他们的正常交往因订婚而获得社会的认可,而男女双方的父母彼此也以“亲家”相称,双方家庭关系一下子密切起来,笔者所在地就有一方有丧事须向对方报丧,另一方男女着孝服奔丧的风俗。
依据婚约的“准人身关系”性质,订婚男女虽无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民间传统中却承担着道德上的义务。
史尚宽先生指出,订婚男女之间“消极的负有不与第三人订婚、结婚及保守贞操之义务,积极的负有相互结婚的义务。
”①
三、婚约财物关系依附于婚约而产生、发展和消灭
受传统订婚制度的影响,男女双方订婚时,男方根据双方事前的商定,须向女方“行聘”,亦即彩礼。
彩礼的具体内容依各地风俗和双方协商的不同而各异,不过,总体包括两个大的方面:一是钱,即礼金;二是物,如礼包、首饰、衣服、摩托车等。
订婚后,逢年过节,男方亦根据风俗送上节礼和年礼,主要是食品副食品,遇有一方有婚丧喜庆,另一方须送上一份与相互关系相称的人情。
通过上述介绍可以看出,婚约财物关系对婚约的依附性极强,它随着婚约关系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婚约关系的延续而发展,而婚约关系一旦解除,婚约财物关系也就不复存在,即使双方继续发生财物关系,那也不属婚约财物关系的范畴。
由此,在民事诉讼中,脱离婚约关系去审理婚约财物纠纷是不现实的,而撇开婚约的主体,去解决婚约财物纠纷,有违婚约财物关系的特性。
四、唯有订婚男女才是婚约财物纠纷的适格当事人
1、撇开订婚男女的诉讼不利于争议的整体解决。
当事人适格理论是大陆法系重要的民事诉讼理论,但在我国却不甚发达。
当事人适格,是指对于特定的诉讼,可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当事人的资格。
②当事人适格亦可分为原告适格(积极适格)和被告适格(消极适格)。
传统当事人适格理论把当事人适格的基础完全归于原告和被告对诉讼标的的管理权或处分权。
③而英美法系民事诉讼是“事实出发型诉讼”,即以已经发生的案件本身为诉讼标的,从而决定了所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原则上都属于诉讼当事人。
主张享有权益者为原告,而持反利益者为被告,并且与案件有共同利害关系人将被强制作为原告或被告一方的共同当事人。
可以看出,传统大陆法系的当事人适格理论对当事人的资格限制很严,而英美法系对当事人的资格似乎放得太宽,有泛当事人之嫌。
已有学者试图发展当事人适格理论,以期适应两大法系融合的趋势。
有学者认为,应从诉讼政策的角度来考虑当事人适格的基础问题。
现代的诉讼政策,不是把民事诉讼目的完全局限于争议的相对解决或个别解决,而是顾及争议的整体解决。
④根据这一理论,假使在婚约财物纠纷中,我们仅将交接财物的双方父母列为被告,必然会出现三种不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情形:一是无法弄清是否属包办婚约;二是无法弄清是否借婚姻索取财物;三是如果女方父母已将收到的彩礼(金)交给女方,案件判决后将难以执行。
总体一句话,不利于双方婚约争议的整体解决。
2、与诉讼标的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是婚约男女。
我国传统民法诉讼理论虽未引进当事人适格的定义,但强调诉讼当事人必须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即强调民事诉讼当事人与民事实体主体的同一性。
这其实与传统的当事人适格理论是一致的。
民诉法第108条中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通行的做法之所以会撇开婚约当事
人而以交接财物的父母为当事人,其实是将婚约财物纠纷混同于一般的财物纠纷,他们只看到了表象上的财物关系,未看到内在的婚约关系,忽视了此时的财物关系对婚约关系的强烈依附性。
因此,在研究婚约财物纠纷的当事人资格时,正确把握“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实际上应当指与婚约有直接利害关系。
我们不能因为婚约不受法律保护就无视婚约这一契约行为的存在,单独处理所谓的财物纠纷。
离开赖以生存的皮,再华贵、再整洁的毛都将无从存在。
与婚约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只能是婚约双方,而并非他们的父母(买卖除外)。
3、双方父母仅仅是财物交接的代理人或执行者。
如前文所述,举行订婚仪式时,作为仪式的操持者确有不少父母交接了财物,但我们不能就此认定他们就是婚约财物的当事人。
从婚约中的地位看,父母只不过是形式上的彩礼交接者,是为了显示家庭对订婚仪式的重视,对男女双方关系的认可,是一种仪式上的需要,其地位相当于代理人或执行者,他们实施这一交接行为的后果并不及于自身,而是及于订婚男女双方。
生活中,女方父母接受礼金后,一般都交给女方置办嫁妆,或代女方置办嫁妆,鲜有礼金到手移作他用的现象。
笔者也注意到,在审理双方结婚时间不长的离婚案件中,解决彩礼等财物纠纷时,并未将交接财物的双方父母列为当事人。
同样性质的财物纠纷,在离婚案件中的当事人就是男女双方,如果在婚约纠纷案中,当事人出现第三者,显然有违法律实施的统一性。
因此,一旦因婚约财物纠纷引发诉讼,根本无需考虑谁接受了财物,而应直接列接收财物方的婚约当事人(一般为女方)为被告,如果庭审中介绍人作证说彩礼交给了父或母,而被告坚持自己不知或未收到彩礼,此时法院可追加接受彩礼的父或母为第三人,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其返还财物。
综上,无论是依据传统当事人适格理论和民诉法108条的规定,还是依据发展的当事人适格理论,无论从婚约财物关系的特性,还是从男女双方及其父母在婚约财物关系中的地位来看,婚约财物纠纷的适格当事人都只能是男女双方,特殊情形下双方父母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注释:
①史尚宽《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版,第131页。
②江伟等《民事诉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77页。
③江伟等《民事诉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85页。
④江伟等《民事诉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8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