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评析中国近代侵权法之理论创新-易修改word范文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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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论作品独创性及判断侵权

兼论作品独创性及判断侵权

兼论作品独创性及判断侵权兼论作品独创性及判断侵权前言:11世纪中国活字印刷术的发明,为世界文化、思想的传播起到了划时代的作用。

自此,作品的载体——图书才真正成为一种可以普遍流通的文化商品。

而作者和出版商们要求独享出版利益的呼声也随之日益高涨。

从近代英国版权法诞生至今约300年间,作品受到的保护也因作品类型的不断扩展而得到完善。

但是,人们对于作品保护的对象及判断所产生的分析、争议,却从来没有停止过。

本文根据我国著作权保护立法,结合司法实践中具体案例,就作品独创性及判断侵权的问题略作阐述,以求同仁共鸣。

一、作品独创性的内涵作品一词起源于英文“Writings”,原意为“手稿或印刷品”,但其内涵现已不再局限于此,可以被解释为包括所有的,体现了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或美学劳动成果的有形表述[1]。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二条规定:“……一、…文学艺术作品‟一词包括科学和文学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方式或形式如何,诸如书籍、小册子及其他著作;讲课、演讲、讲道及其他同类性质作品;戏剧或音乐戏剧作品;舞蹈艺术作品及哑剧作品;配词或未配词的乐曲;电影作品或以与电影摄影术类似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图画、油画、建筑、雕塑、雕刻及版画;摄影作品以及与摄影术类似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实用美术作品;插图、地图;与地理、地形、建筑或科学有关的设计图、草图及造型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著作权法》第四条则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从上述规定可以得出,能够享有著作权保护的作品,除了内容、主题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外,还应当具有以下几个要件:一、既然是智力成果,那么作品应该表现一定的思想、情感或事实及现象等;二、作品是著作权的客体,是无形的,但由于有了一定载体,才能使无形的作品能够被人所感知、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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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一文化关系逆转过程中,古代日本文化即孕育的脱核心化倾向最终爆发出来。这以福泽谕吉的《文明论概略》和《脱亚论》为代表。在发表于1875 年的《文明论概略》中,福泽把西洋文明作为当时人类的最高文明形态,把世分为开化、半开化与野蛮三个层次,日本昔日尊崇的中国落入了半开化国家的行列。1885 年福泽谕吉又发表《脱亚论》,宣言日本为了发展,必须与“东方之恶友”中国和朝鲜断交,实行“脱亚入欧”。随着甲午战争清朝失败后,日本对中国文化的蔑视进一步蔓延开来。
[关键词]
核心与外缘逆转差异 铭记历史 互惠互利
中日两国有着201X 多年的文化交流历史,文化的相互学习与交流,不仅对两国,而且对东亚的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都起过巨大的促进作用,这已是人所共知的常识。但是由于两国文化存在着异质性,因而在文化友好交流主旋律的背后,也存在着不和谐音,交织着文化摩擦与冲突。它不仅影响了中日两国关系的健康发展,也构成了今天东亚共同体构建的文化困境。
1○
的和服及相配的发型便是最好的例子。歌舞方面如,《兰陵王》是起源于北齐、盛行于唐代的假面舞蹈。此男子独舞表现了北齐兰陵王高肃(字长恭)作战的英姿,动作简约勇猛,刚劲有力,舞曲浑厚古朴,悠扬动听。主人公高大健壮、胆识过人,但面貌却秀美如妇人。他自觉作战时因面容俊美柔和不足以威慑敌人,故每临阵时必戴上形象凶厉、狰狞可怖之木雕面具进行博杀。
但是,外缘国家在不断吸取核心国家文化精髓的同时,也在不断地加以消化和改造,培育酝酿自己的民族文化。与此同时,为了肯定自己的民族文化,要么在统一文化中寻找自己的位置,要么表现出脱离核心的渴望。日本处于中华文明圈的边缘地带,距离中心相对较远,又被海洋隔离,因而脱核心化表现得更加明显。
日本人的日常起居受中国隋唐时代文化影响甚大,日本女子至今仍在穿着

民法典中侵权法

民法典中侵权法

民法典中侵权法的发展、实践与展望在人类的法律体系中,民法和刑法无疑是最为重要的两部法律。

而在这其中,侵权法又是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通过探讨民法典中侵权法的发展、实践与展望,来阐述侵权法在我们的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一、侵权法概述侵权法是调整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具体来说,侵权法主要涉及到侵权行为的定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损害的赔偿等方面。

侵权法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它不仅维护了社会公正与秩序,还可以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民法典中侵权法的发展在我国,侵权法的法律体系主要存在于《民法典》中。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多个版本的民法典,而侵权法则在这些版本中逐渐发展完善。

在《民法通则》颁布之前,我国的侵权法律制度尚不健全,对于侵权行为的认定和赔偿存在诸多问题。

然而,随着《民法通则》的出台,侵权法开始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占据一席之地。

此后,《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颁布,进一步推动了侵权法的完善与发展。

三、民法典中侵权法的实践在实践中,民法典中的侵权法主要涉及到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分配以及损害赔偿计算等问题。

首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方面。

在实践中,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否则就无法构成侵权责任。

例如,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如果事故的发生与驾驶员的违法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并且驾驶员存在主观过错,那么就可以认定这起事故是一起侵权行为。

其次,举证责任分配是侵权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实践中,一般情况下是谁主张谁举证。

也就是说,如果受害人要主张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那么他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涉及到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的证明,可能会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最后,损害赔偿计算是侵权法中的一个核心问题。

中国侵权法历史的研究综述和反思

中国侵权法历史的研究综述和反思

虽然中国侵权法发展迅速,但现行侵权法仍 存在一些问题,需进一步完善。
研究展望
加强历史资料整理和挖掘
加强对历史资料特别是档案资料的整理和挖掘, 是研究中国侵权法历史的基础工作。
关注法律文化传承与发展
中国侵权法历史悠久,法律文化传承与发展是研 究的重要方向。
深入研究具体法律制度
针对具体法律制度如产品责任、交通事故、医疗 事故等领域进行深入研究,有助于完善侵权法的 法律体系。
侵权法的改进建议
要点一
完善侵权法的规定
建议立法机关对侵权法进行修订和完 善,明确侵权行为的定义、责任主体 、赔偿标准等,增强其可操作性。
要点二
加强侵权责任与刑事 责任的衔接
建议在法律修订中,加强侵权责任与 刑事责任的衔接,完善对侵权行为的 法律制裁。
要点三
制定明确的侵权损害 赔偿标准
建议立法机关制定明确的侵权损害赔 偿标准,明确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和 依据,以便实践中操作。
关注现实问题与法律改革
在研究过程中关注现实问题与法律改革,为完善 中国侵权法体系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THANKS
代表人物
中国侵权法历史上涌现出许多代表人物,如著名法学家梁慧 星、王轶等,他们的研究成果对中国侵权法的发展产生了深 远影响。
侵权法研究趋势
趋势一
深入研究侵权法的理论体系和 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侵权法
的内涵与外延。
趋势二
关注侵权法的实践问题,结合 案例研究解决现实中的侵权纠
纷。
趋势三
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侵权法 的研究交流,推动侵权法的比
较研究和国际合作。
02
研究方法与理论框架
研究方法
文献研究法
搜集和阅读关于中国侵权法历 史的各种文献资料,包括法律 文书、史书、学术论文等,进

最新-中国侵权行为法的百年历史及其在新世纪的发展 精品

最新-中国侵权行为法的百年历史及其在新世纪的发展 精品

中国侵权行为法的百年历史及其在新世纪的发展【内容提要】中国侵权行为法的百年历史经历了至清代末期的古代侵权行为法、近代法时期的近代侵权行为法、20世纪后50年的现代侵权行为法三个历史阶段;21世纪的侵权行为法在立法上将更加完善,体系上完整、统一,理论内容上完整、精密。

20世纪,在中国的历史上是一个大变动、大变革的伟大时期。

在这100年中,中国的历史从封建社会走向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继而又实现了走向社会主义的重大革命,建立了社会主义国家。

在立法上,中国完成了从古代封建专制的中华法系到近代法时期以及到现代法时期的两次巨大转变,并正在向全面现代化发展。

在人类刚告别20世纪进入21世纪这样的历史时刻,全面研究20世纪的中国侵权行为法的100年历史,并对21世纪的中国侵权行为法的发展进行展望,对于全面发展中国的侵权行为法及其侵权行为法学,都是有重要意义的。

本文从清代末期的中国古代侵权行为法、近代法时期中国近代侵权行为法,到20世纪后50年的中国现代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历史研究出发,对中国侵权行为法在21世纪的发展进行研究,提出自己的意见。

一、清代末期的中国古代侵权行为法——20世纪前10年一中国古代侵权行为法研究的概要情况清代末期,即20世纪最初的十年,中国的侵权行为法是中国古代侵权行为法积淀的精华。

中国古代留有丰富、灿烂的法学文化,其中封建社会历朝历代留下的法律,是一个无穷无尽的宝藏,标志着我国古代封建社会法制建设的辉煌成就,在世界各国古代法制建设的历史上,占有令人瞩目的重要地位,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华法系,成为人类共有的宝贵的历史遗产。

在中华法系中,关于侵权行为法的重要内容,在很长的时期内,受到冷落,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与对中国古代刑事法律研究的热烈景象形成鲜明的对照。

究竟是中国古代的侵权行为法确实十分落后,还是人们对中国古代侵权行为法的研究不深入,在长时期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应当承认,中国的民法学者对中国古代的民法是进行了认真的研究的,但是。

论侵权责任法的中国特色

论侵权责任法的中国特色

论?侵权责任法?的中国特色——民商法前沿论坛第343期内容提要: 2009 年12月26日,?侵权责任法?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这是一部对私权进展全面保护的法律,标志着我国在民法典的制定中又迈出了重要和坚实的一步,展示了我国法制建立取得的巨大成就。

12月30日晚上,应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前沿论坛邀请,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我院王利明教授出席论坛并以“?侵权责任法?的中国特色〞为题发表演讲。

王利明教授曾主持起草?侵权责任法草案?,全程参与?侵权责任法?的制订动作,在演讲中对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特色与创新做了详细介绍,并就侵权责任法的适用做了分析。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轶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专职研究人员高圣平副教授,航天航空大学法学院周友军副教授应邀出席论坛。

论坛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研究生熊丙万主持。

?侵权责任法?与传统大陆法系的债法别离,独立制定成编,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立法成果,是对民事立法体系的重大突破,也是中国对世界民事立法的重要创新和奉献。

王利明教授主要从以下七个方面对?侵权责任法?的中国特色进展了详细解读。

第一,侵权责任法在保护X围上具有中国特色。

第2条全面列举了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民事权益的X围,“包括生命权、XX权、XX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首先,高度抽象的“民事权益〞比德国民法典第823条对“生命、身体、XX、自由、所有权或其他权利〞有限的、封闭式的列举更具有包容性和开放性。

其次,全面列举一方面使广阔的人民群众充分了解其所享有的权益,另一方面表达了民法对生命、XX的关爱,以及对受害人更加全面救济。

再次,第2条明确了对利益的保护,扩大了传统大陆法系侵权法的保护X围。

中国侵权法历史

中国侵权法历史

03
医疗损害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 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 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 务人员未尽到说明义务或者违反医疗 伦理规范,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 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与责任
共同加害行为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行为
惩罚性赔偿制度
针对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等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 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05
CATALOGUE
知识产权侵权保护历程
著作权侵权保护历程
1 2 3
著作权法的出台
随着中国著作权法的颁布实施,著作权的侵权保 护逐渐受到重视,侵权行为被明确禁止。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环境下的著作 权侵权问题日益突出,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 强化了对数字版权的保护。
03
加强专利执法力度
政府加大对专利侵权行为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专利侵权行为,维护市
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商标权及其他知识产权侵权保护历程
商标法的完善
中国商标法的不断完善为商标权侵权 保护提供了有力保障,维护了商标权 人的合法权益。
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
中国逐步加强了对其他知识产权,如 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等的保护,完 善了相关法律法规,加大了对侵权行 为的打击力度。
打击盗版行动
政府持续开展打击盗版行动,加大对侵权盗版行 为的处罚力度,维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专利权侵权保护历程
01
专利制度的建立
中国专利制度的建立为专利权侵权保护提供了法律基础,保障了发明创
造者的权益。
02
专利侵权纠纷解决机制
随着专利侵权纠纷的增多,中国逐步建立了专利侵权纠纷解决机制,包

评析中国近代侵权法之理论创新

评析中国近代侵权法之理论创新

评析中国近代侵权法之理论创新内容提要: 我国古代侵权法虽内容较为丰富,但制度规范及理论研究均较为落后。

近代的法律家群体以丰富的学养和理论创新的勇气,取西方近代侵权法学说与我国固有实践相结合,创建了我国完整的侵权法理论体系。

中国近代侵权法研究之精细,于当代侵权法理论之完善仍不无裨益。

近代法律家的理论创新的勇气,更值感佩。

一、我国传统侵权法制度及法观念之局限在我国古代灿烂的法律文明中,侵权法亦占有一席之地。

按杨立新教授的归纳,我国古代侵权法的内容还是较为丰富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备偿、偿所减价、折赔偿、追雇赁钱、着落均赔还官、还官、给主、赎铜人杀伤之家、断付财产养赡、追烧埋银、保辜、复旧、修立、责寻等。

当然,毋庸讳言,我国传统的侵权法制度及法观念是较为落后的,迥异于现代侵权法。

这主要归因于我国古代商品经济的落后性和民事关系的简单。

笔者认为,我国传统侵权法制度及法观念的墨守与局限主要体现于:(一)包括侵权法在内的传统民法的弱小传统的专制皇权和重农抑商导致民事法律的不发达。

我国古代民事法律方面的户、婚、钱债、侵权、田土以及继承等纠纷,这些在封建专制统治者心目中都是无足轻重的的“薄物细故”,皇权才是一切的核心,才是统治者的主要着眼点,私人之间的权利保护显然为次要的。

鉴于此类民事纠纷一般既不会引起社会的动荡或国家的危亡,又不会威胁人身或生命的安全,所以即使被官府受理,与那些与皇权相关的大要案相比,也因其仅为“细故”而只实行一审终审制。

审判官也会尽量将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作为理想的状态,不论是在律文上,还是实践中,都只能是由地方官“自理”,而不得烦渎上听。

这无疑是封建立法者重刑轻民的根源之一。

重农抑商的思想首倡者为秦国的商鞍,他第一次提出了“事本禁末”的主张。

历代封建统治者均予以采用。

这就导致了自然经济的繁荣而商品经济的凋敝。

自然经济占据主导地位导致了民事法律的不发达,民事权利无从得以系统的确立和受到保护,更不用说形成系统的侵权法规范体系和侵权法观念。

中国侵权法历史的研究综述和反思

中国侵权法历史的研究综述和反思

中国侵权法历史的研究综述和反思一、引言中国侵权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分支,其历史源远流长,经历了从古代到现代的不断演变和发展。

本文旨在全面梳理中国侵权法的历史脉络,深入探讨其演变规律,并对当前侵权法的研究和实践进行反思,以期为未来的法律改革和学术研究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中国侵权法的历史演变1. 古代侵权法的萌芽中国侵权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那时的法律体系中虽然没有明确的“侵权”概念,但相关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已经存在。

例如,在《周礼》中就有关于“侵夺”、“损害”等行为的惩罚规定。

这些规定虽然简单,但已经为侵权法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2. 近代侵权法的形成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制的进步,近代中国开始逐渐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侵权法体系。

清末民初时期,随着西方法律的引入和融合,中国的侵权法开始呈现出近代化的特点。

例如,1900年的《大清民事诉讼律》首次规定了侵权责任的相关内容,为后来的法律改革奠定了基础。

3. 现代侵权法的发展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的侵权法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侵权法的作用日益凸显。

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侵权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该法明确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归责原则、责任形态等内容,为处理侵权纠纷提供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法律依据。

三、中国侵权法的研究现状近年来,随着中国法制的不断完善和学术研究的深入,中国侵权法的研究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学者们从多个角度对侵权法进行了深入研究,包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归责原则、责任形态、损害赔偿等方面。

同时,随着国际交流的加强,中国侵权法的研究也逐渐与国际接轨,借鉴和吸收了许多国外先进的法律理念和制度。

四、对中国侵权法历史的反思1. 法律文化的传承与创新中国侵权法的历史演变表明,法律文化的传承与创新是法律发展的重要动力。

在继承古代法律文化的基础上,我们应该积极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的法律理念和制度,推动中国侵权法的不断创新和发展。

2018年中国近代史心得体会-范文word版 (4页)

2018年中国近代史心得体会-范文word版 (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中国近代史心得体会中国近代史基本线索在我国史学界争论颇多。

在你学习了中国近现代史之后,你有什么想法可以分享呢?以下小编为你带来中国近代史心得体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中国近代史心得体会篇1中国近代史,就其主流本质来说,是一代又一代的仁人志士和人民群众为救亡图存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英勇奋斗、艰苦探索的历史;尤其是全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伟大的艰苦斗争,经过新民主主义革命,赢得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的历史;经过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吧一个极度贫困的旧中国逐步变成一个初步繁盛、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主义新中国上的历史。

重视历史和学习与研究,注意总结和汲取历史经验,这是中国的一个优良传统。

毛泽东说过,“历史的经验值得注意”。

他还多次发出过“学一点历史的”号召,邓小平也十分注意用历史来教育人民,教育干部,教育青年,他说过:我是一个中国人,懂得外国侵略中国历史。

“要懂得些历史,这是中国发展的一个精神动力”。

大学生是祖国未来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各条战线的生力军。

为了胜利的担负起建设祖国的责任,我们必须了解中国国情,不仅要了解中国的今天,还应当了解中国的昨天和前天。

对于我们来说,不论今后将从事何种专业工作,学习“中国近代史纲要”课程,都是很必要的。

所以说学习中国近代史纲要对于中国大学生来说是必要的。

中国近代史主要是认识近代中国社会发展和革命发展的历史进程及其内在的规律性,“了解国史、国情,深刻领会历史和人民是怎样选择了马克思主义,选择了中国共产党,选择了社会主义道路”。

通过学习我知道了:一、外国资本-帝国主义侵中国及其与中国封建势力相结合给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带来的深重苦难,近代以来中国面临的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富裕这两项历史任务;懂得必须首先推翻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社会制度,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才能为集中力量进行现代化建设开辟道路,认识到了革命的必要性、正义性、进步性;懂得了自觉地继承和发扬近代以来中国人民的爱国主义传统和革命传统,进一步增强民族的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

【推荐下载】浅析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与依法治国-推荐word版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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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浅析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与依法治国一、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之源起: 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现代政治是一种政党政治,政党作为现代政治制度的实际操作者,往往成为实际的政治权力中心; 由此,在某种程度上,治权之合法性便转换为执政党的执政合法性,而政党获取政权的方式对其执政合法性有着决定性影响。

依据著名政党研究者迪韦尔热内生型政党和外生型政党的划分,英美等早发现代国家的议会政党多是内生型政党,中国共产党则是一种外生型-革命政党。

议会( 内生型) 政党是在国家权力之下获得相应的政权,凭借现行法律法规之选举方法,以求实现其主张,革命党则用其绝对的权力,采取超出於现行法律之革命的方法,以求得革命目的,实现其主张。

于上述两种类型政党获取政权的不同方式分析可知,西方议会式政党执政之合法性最初源于宪政体制的内在法理依据,这种法理性基础既包括一套实质性终极价值规范( 如正义、自由、平等、法制、天赋人权等政治理念) ,同时涉及到民主程序的合法运作,执政正当性追及根本源于法律。

而外生型革命政党其执政合法性则来自于早已超出当时法律范围的革命事实。

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外生型革命政党其最初的执政合法性同样并不是源自法律的认可,更多的则是来源于其成功领导革命,实现民族解放和国家独立这一实质性绩效,以及强大意识形态支撑。

步入近代以来,中国社会面临的最紧迫任务就是争取民族解放和国家独立。

作为一个民族资本发展缓慢、专制势力强大、缺乏自主参政和政治妥协传统,且内外危机日益加深的后发现代性国家,20 世纪的中国为克服社会自组织匮乏,完成现代国家建设,必然性地选择了一条以党建国、党治国家的发展道路。

起初国共两党都曾试图以党建国,然而中国共产党以马列主义意识形态自我武装,凭借自身严密的组织性、高度的整合力和坚强的战斗意志,加之土地改革的实利政策以及国民党当时所累积负面合法性,最终在国共联合取得抗战胜利的基础上接续推翻了国民党统治,顺利由局部执政转为全面执政。

艺术法律侵权案例解析(3篇)

艺术法律侵权案例解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艺术法律侵权是指在艺术创作、传播、使用等过程中,侵犯他人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行为。

随着我国艺术市场的繁荣,艺术法律侵权案件日益增多,对艺术创作者和艺术市场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艺术法律侵权案例为切入点,对艺术法律侵权的相关问题进行解析。

二、案例背景某知名画家甲创作了一幅名为《春暖花开》的油画作品,该作品在甲的个人网站上展示,并获得了较高的点击量和好评。

乙公司发现该作品后,未经甲的许可,擅自将该作品用于其生产的家具产品广告中,并将该作品进行小幅度的修改,使其更符合家具产品的风格。

甲发现乙公司的侵权行为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件焦点1. 乙公司是否构成对甲的著作权侵权?2. 乙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四、案例分析1. 乙公司是否构成对甲的著作权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在本案中,甲对其油画作品《春暖花开》享有著作权。

乙公司未经甲的许可,擅自使用该作品进行商业广告,属于侵犯甲的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四)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五)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六)将已经发表的作品用于公共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设施;(七)将已经发表的作品用于公共场所的广播、放映、展览、演出等公共活动;(八)其他不构成侵权的合理使用。

侵权法的发展理论移植和经验借鉴

侵权法的发展理论移植和经验借鉴

侵权法的发展理论移植和经验借鉴在现代社会,侵权法作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领域,不断经历着发展和变革。

随着全球化的推进以及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交流的日益频繁,侵权法的理论移植和经验借鉴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理论移植,简单来说,就是将一种法律体系中的侵权法理论引入到另一种法律体系中。

这一过程并非简单的照搬照抄,而是需要经过深入的研究和谨慎的选择。

比如,某些国家在产品责任领域的严格责任理论,可能会被其他国家所借鉴,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为什么会出现理论移植呢?一方面,不同国家面临着相似的社会问题和法律挑战。

例如,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网络侵权问题日益突出,各国都在探索如何有效地规范网络空间中的侵权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借鉴其他国家已经相对成熟的理论和制度,无疑可以节省时间和成本,提高法律应对的效率。

另一方面,国际交往的频繁使得法律的趋同性增强。

跨国贸易、投资等活动需要相对统一和可预测的法律规则,理论移植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满足这一需求。

然而,理论移植并非一帆风顺,其中存在着诸多障碍和风险。

首先,不同国家的法律文化和传统存在差异。

法律不仅仅是条文的规定,更是文化、价值观和社会背景的体现。

将一种在特定文化背景下产生和发展的理论移植到另一个文化环境中,可能会出现“水土不服”的情况。

比如,某些国家强调个人自由和责任自负,而另一些国家可能更注重社会集体利益和公平分配。

这种文化差异可能导致移植的理论在实践中难以被接受和有效实施。

其次,法律制度的差异也会给理论移植带来困难。

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司法制度、执法机制等各不相同。

即使是相似的侵权理论,在不同的制度框架下可能会产生不同的效果。

例如,在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上,各国可能存在很大的差异,这会影响到侵权责任的最终承担和受害人的实际救济。

再者,理论移植还可能面临政治和经济因素的影响。

某些国家可能出于保护本国产业或者维护特定利益集团的利益,对引进的侵权法理论进行选择性的采纳或者修改,从而导致移植的不完整性和扭曲。

法学整理论文:侵权行为法学的理论回顾与梳理

法学整理论文:侵权行为法学的理论回顾与梳理

法学整理论文:侵权行为法学的理论回顾与梳理本文中国近代侵权行为法学理摭探(一)“侵权行为”之意涵及用语之批评“侵权行为”一词,首次出现于《大清民律草案》。

当初清末立法者及帮助中国编订民法的日本学者如此措词的原因,今天似乎已不可考。

但就该词本身之含义来看,则与日本民法之“不法行为”大抵相近。

关于“不法行为”之含义,依据日本早期来华讲授民法之日本学者的界定:“不法行为者,就广义言,为法律上所不得为之行为,就狭义言,为侵害他人权利之行为,就最狭义言,为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且加损害之行为。

日本民法第709条所规定,乃最狭义之不法行为。

”可见日本民法上之“不法行为”,主要指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且加损害之行为。

此之定义,为早期我国民法学界所袭用。

如朝阳大学法律科之民法债权讲义将侵权行为定义为:“侵权行为云者,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使生损害之行为者也。

”而其后民国民法学界通说多认为,侵权行为即指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行为。

但该时亦有学者,依据《中华民国民法》第184条之规定,①将侵权行为之意蕴予以推展,将其界定为“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的权利,或者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的方法加损害于他人”的行为。

不过就民国民法第184条来看,该条第1项的前段与德国民法第823条第1项、日本民法第709条、瑞士债务法第41条第1项基本相似,第1项后段关于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之侵权责任的规定,与德国民法第826条、瑞士债务法第41条第2项基本相近。

日本民法则无此条文。

该条第2项关于违反保护他人法律之侵权责任的规定,则为日本民法和瑞士债务法所无,与德国民法第823条第2项也似是而非。

由此可见,民国民法第184条之设计,主要依据德国民法,但其关于“权利”之规定,却与法、日民法,瑞士债务法一样,采概括主义,然德国民法仅采例示主义。

这势必导致“权利”一词在理解上出现分歧。

依据日本学者中村万吉之见解,按之日本学界一般通说,权利乃为法律所赋与且加以保护其意思力之手段,其与法益之间存在重大区别。

法条评析:《侵权责任法》

法条评析:《侵权责任法》

法条评析:《侵权责任法》肖继耘《侵权责任法》第36条,即互联网条款,规定:(1)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3)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一、对该条内容的解读就第36条内容而言,该条第1款规定的是一般网络侵权行为,即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情形。

该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利用其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时所承担的义务与责任。

第2款和第3款的关系是:第3款主要针对的是,如果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事实上已经知道侵权行为的发生而未采取必要措施而导致侵权行为发生或危害后果不当扩大的情形。

即使原告或受害人没有“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后者也应该就侵权行为的发生或危害结果的不当扩大与直接实施侵权行为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与第3款不同的是,第2款是针对原告自己发现有人利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实施侵权行为后“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侵权后果不当扩大的情形。

简言之,在第3款的情形下,“通知”不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过错认定的条件。

而在第2款的情形下,“通知”则是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存在过错及应否就危害结果的不当扩大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

就该条一些术语而言,在此着重澄明几个关键词:1、“网络服务提供者”,系指为网络信息交流和交易活动的双方当事人提供中介服务的第三方主体,它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网络空间提供者(包括提供博客空间、BBS空间、服务器空间出租等)、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传输通道服务提供者(如电信运营商)等媒介双方当事人的主体。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中立第三方主体,其不参与信息交流,不对有关交流双方之间的信息内容进行事前筛选,不选择信息的接收方。

侵权法的发展:理论移植和经验借鉴

侵权法的发展:理论移植和经验借鉴

侵权法的发展:理论移植和经验借鉴内容提要: 侵权法的发展需要借鉴异域理论、参照他国经验,法国侵权法的完善受到德国法理论影响甚深。

虽然两国侵权法律制度的价值追求和体系构造存在差异,但经历长期变迁之后却有所趋同,法国法通过借鉴德国经验对侵权责任条款的适用范围加以限缩和扩展,使得侵权法律制度能够适应社会发展要求。

一、引言侵权责任法制定之后,遵照立法论和解释论的区分理论,[1]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重点无疑将转向法律规范的“具体化”和“实质化”,[2]在此过程中,其他国家在侵权法律制度方面的理论阐释、司法经验对于我们依然具有参照价值和借鉴意义。

尽管在侵权责任法立法准备阶段,学界已经对于各国侵权法律制度有所思考,[3]但这种研究依然有待深入。

例如,人们通常把法国法和德国法看作两个制度典范,两者因为受到不同法律文化的影响,所追求的目标和保障的价值均有所不同,这种侧重“析异”的观察和论证较为精辟,对于我国侵权法律制度的构造确有积极意义;[4]然而,我们确过于专注“析异”,而且侧重于法律规范层面的体系分析,对于理论界的学说阐释和实务界的实践反思倒没有给予充分注意,同时对于不同体系之间的相互影响也未加详尽研究。

换言之,强调“析异”而淡化“求同”可能会给理论思考和制度建构带来“盲点”,从而影响我们对于相应制度的深入认知,这种不足在对法国侵权法的研究中体现得尤为明显。

实际上,法国的侵权法律制度并非“自闭门户”,通过学说引介和实务总结,德国侵权法律制度的理论阐释和司法经验亦被加以重视,而且对于法国侵权法制的完善影响甚深。

[5]尽管两种法律体系在规范构造上存在显着差异,但经过长期变迁之后却存在趋同,这种历史经验提示我们需要从多种角度审视侵权责任的制度构造和实践适用。

[6]本文旨在简要介绍德国侵权法律制度对于法国侵权法律制度的影响,试图展示法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在“具体化”民法典侵权法规范的过程中如何续造侵权法,[7]这种历史审视对于中国侵权法律制度的完善或许能够提供些许建议。

侵权责任法的理论创新

侵权责任法的理论创新

作者: 房绍坤[1]
作者机构: [1]烟台大学法学院,山东烟台264005
出版物刊名: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 39-41页
年卷期: 2010年 第6期
主题词: 侵权责任法;理论创新;损害责任;民法法典化;惩罚性赔偿;制度创新;赔偿原则;死亡事故
摘要:�侵权责任法》的颁布是我国制定民法典的重要步骤,标志着我国民法法典化又向前推进了一步。

纵观《侵权责任法》,尽管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但从整体上说,《侵权责任法》是一部成功的法律,在许多方面上都有所创新。

这种创新除具体制度创新外,如确立了数人侵权责任、死亡事故中同命同价的赔偿原则、网络侵权责任、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医疗损害责任、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等,在理论层面上也有所创新,这主要体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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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中国近代侵权法之理论创新
评析中国近代侵权法之理论创新评析中国近代侵权法之理论创新评析中国近代侵权法之理论创新
内容提要: 我国古代侵权法虽内容较为丰富,但制度规范及理论研究均较为落后。

近代的法律家群体以丰富的学养和理论创新的勇气,取西方近代侵权法学说与我国固有实践相结合,创建了我国完整的侵权法理论体系。

中国近代侵权法研究之精细,于当代侵权法理论之完善仍不无裨益。

近代法律家的理论创新的勇气,更值感佩。

一、我国传统侵权法制度及法观念之局限
在我国古代灿烂的法律文明中,侵权法亦占有一席之地。

按杨立新教授的归纳,我国古代侵权法的内容还是较为丰富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备偿、偿所减价、折赔偿、追雇赁钱、着落均赔还官、还官、给主、赎铜人杀伤之家、断付财产养赡、追烧埋银、保辜、复旧、修立、责寻等[1]。

当然,毋庸讳言,我国传统的侵权法制度及法观念是较为落后的,迥异于现代侵权法。

这主要归因于我国古代商品经济的落后性和民事关系的简单。

笔者认为,我国传统侵权法制度及法观念的墨守与局限主要体现于:
(一)包括侵权法在内的传统民法的弱小
传统的专制皇权和重农抑商导致民事法律的不发达。

我国古代民事法律方面的户、婚、钱债、侵权、田土以及继承等纠纷,这些在封建专制统治者心目中都是无足轻重的的“薄物细故”,皇权才是一切的核心,才是统治者的主要着眼点,私人之间的权利保护显然为次要的。

鉴于此类民事纠纷一般既不会引起社会的动荡或国家的危亡,又不会威胁人身或生命的安全,所以即使被官府受理,与那些与皇权相
关的大要案相比,也因其仅为“细故”而只实行一审终审制[2]。

审判官也会尽量将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作为理想的状态,不论是在律文上,还是实践中,都只能是由地方官“自理”,而不得烦渎上听。

这无疑是封建立法者重刑轻民的根源之一。

重农抑商的思想首倡者为秦国的商鞍,他第一次提出了“事本禁末”的主张[3]。

历代封建统治者均予以采用。

这就导致了自然经济的繁荣而商品经济的凋敝。

自然经济占据主导地位导致了民事法律的不发达,民事权利无从得以系统的确立和受到保护,更不用说形成系统的侵权法规范体系和侵权法观念。

(二)不存在现代法意义上的侵权法
众所周知,中国古代法以刑法为主。

在中国古代,对较严重的侵权行为或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按犯罪予以制裁,而其制裁结果往往又附带民事赔偿内容。

纵然也有部分侵权行为只适用民事赔偿,但这毕竟是极少数个案。

·这样的规定至多只能视之为纯粹的民事侵权法的萌芽或早期表现。

因此我们认为,我
国古代不存在独立的现代法意义上的侵权行为法,或者说没有独立的原则规范,只有附属于刑法的侵权法条款。

以上为我国传统侵权法制度及法观念的墨守与局限的简要体现。

究其原因,不外乎我国古代商品经济的不发达和法律关系的简单等等,但笔者认为,传统民事法之不发达还有一原因为我国古代律学的发达。

律学的发达不利于形成包括侵权法在内的民事法学,这个命题可能在学界会引发不同观点。

但笔者认为,秦统一六国以后,明令“若有学法者,以吏为师”,用官学取代了私学,沉重打击了法学的自由研究。

古代中国法律思想所具有的此种单一性,是以维持和依靠一个在精神上尊奉一套共同价值准则的文官集团为其特征的。

“这个庞大的官僚群体由清一色的读书人组成,它们不曾受过何种专门训练,但却饱读经书,熟知由圣贤教诲中引申出来的
治理国家的各种原则。

事实上,正是这种价值上的强烈认同意识而不是法律,把它们塑造成一个有着自觉意识的群体,从而保证了这样一个农业大国在行政上的统一性。

”[4]我国古代将有关法律的学问称之为律学,其主要内容是引据儒家经义,注解法律条文,以追求法律上的统一适用。

但我们赞同滋贺秀三的观点,即“律学尽管在技术上可以精细烦琐,但作为整体却局限在一个狭窄的范围内,在自己的文明中所占的比重终究无法与西洋的法学相比。

”[5]即律学绝不等同于理论涵摄和创新的自由法学研究。

笔者认为,我国古代仅有律学而无系统的民法理论,我国古代的民事法学实际上是隐含于儒家治国安邦的理学之中。

二、中国近代侵权法之理论涵摄及创新
(一)中国近代侵权法理论之形成此后,中国本土的诸多学者及部分日本民法学者对中国民法学进行了较为全面而深入的研究,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

在中国近代民法学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李宜琛、胡长清、黄右昌、李祖荫、梅仲协、史尚宽、曹杰、李谟及日本学者我妻荣等人的成果具有重要的意义。

由此,清末开始的民法学理论引进基本完成,中国近代民法学理论包括侵权法理论得以形成。

(二)中国近代侵权法理论之涵摄
自梅谦次郎《民法讲义》一书进入中国以来,侵权法(又称不法行为法)的理念及规则便进入中国人的视野。

值得追问的是,我国近代民法和民法学中的“侵权行为”一词又是从何而来?按照现代学者的考证,我国近代民法和民法学中的“侵权行为”一词,源自日本民法中的“不法行为法”,而日本民法之用法又系《德国民法典》第二编“债之关系法”第七章之第二十五节标题unerlaubteHandlung一词(其含义即是“不许行为”)之转译。

我国清朝末年编纂《大清民律草案》时,译为“侵权行为”。

之后的《民国民律草案》和《民国民法》均予以沿用。

民法理论学说也相随采用。

“侵权行为法”一词即由此而来,在如今的法学界,侵权行为法一词已成为研习民法之基本概念。

但“侵权行为”这一用语之采纳,也并非所有的学者均表赞成,民国学者即多有批评,认为从语义学上严格说来,“侵权行为”和“不法行为”两用语均不够妥切。

“不法行为及侵权行为二说,均仅足以表明此行为性质之一面。

盖此行为乃以违反法律与侵害权利二者为要素。

虽违反法律,而未侵害权利,固不成有责行为。

虽侵害权利,而非不法行为,亦不成有责行为”[10]。

自清末修律及民国时期,近代侵权法之理论框架基本形成且已有较为深入之研究,完全颠覆了我国古代的侵权法思想。

兹表述如下:
1.关于侵权法之概念表述及与相关责任之区分
2.关于侵权行为之构成要件
3.关于特殊侵权行为
学界主要是对特殊侵权行为的类型、特殊构成、免责情形进行阐述较多,如公务
员侵权、承揽人侵权、工作物所有人侵权、动物占有人、受雇人侵权、无责任能力人侵权等。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公务员侵权,我国民法理论界与日本民法理论界存有差异。

“中华民国民法”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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