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民纪要精华版
九民纪要重要问题梳理
九民纪要重要问题梳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会议纪要》”、“《九民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11月8日印发的关于2019年7月3日至4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召开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的会议纪要。
会议强调,准确把握民商事审判的基本原则。
坚持平等保护,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持诚实信用,维护社会良好秩序和交易安全;坚持自由裁量,尊重契约自由,遵循市场规则;坚持公序良俗,防止以个人利益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坚持程序正义,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会议要求,妥善处理民法典适用中的疑难问题。
对于民法典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应当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立法精神进行判断。
对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具体、需要结合相关法律原则作出判断的情形,可以根据法律基本原理和立法精神予以综合理解适用。
对于涉及法律体系、法律关系重大调整的复杂疑难案件,要及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裁判尺度。
会议强调,要正确理解和适用公司法有关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条件是否具备,防止出现当事人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现象。
对于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尚未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期间因价格变化引起的纠纷,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
会议指出,要准确把握担保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正确认定物的担保与保证并存的清偿顺序及追偿权的实现等问题;准确把握流质条款无效的从属性特征;正确认识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等问题。
会议强调,要准确理解和适用合同法有关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等规定。
注意区分合同相对性与第三人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正确把握违约金调整的实体审理和程序运作标准;妥当处理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等问题。
最高法院《九民会议纪要》(附全文)
最高法院《九民会议记要》(附全文)标题:最高法院《九民会议记要》主题:会议内容、决议结果、附件日期:YYYY年MM月DD日参预者:最高法院九民委员会成员会议主题:2022年最高法院九民会议于YYYY年MM月DD日召开,主要讨论了以下议题:1. 讨论和审议一起涉及国有企业背景的商业纠纷案件,最终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处理。
2. 讨论和审议一起涉及知识产权的行政仲裁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相关规定,依法做出仲裁决定并发布。
3. 讨论和审议一起涉及合同纠纷的民事案件,最终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做出审判决定。
决议结果:1. 关于国有企业背景的商业纠纷案件,会议决定依照公司法及民法典相关规定处理,并具体指示为原告胜诉,判处被告赔偿法律费用及经济损失。
2. 关于涉及知识产权的行政仲裁案件,会议决定依法做出仲裁决定并发布,并具体指出仲裁结果为原告获胜,被告需赔偿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带来的经济损失。
3. 关于合同纠纷的民事案件,会议决定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做出审判决定,具体裁定为原告胜诉,被告需履行合同义务并支付经济赔偿。
附件:本文所涉及附件如下: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3.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包括结构、股权、经营、利润分配等方面的规定。
2. 民法典: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包括婚姻家庭、物权、租赁、侵权、继承等方面的规定。
3. 知识产权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等方面的规定。
4. 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包括合同签订、改变、解除、违约等方面的规定。
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艰难及解决办法:1. 遇到公司背景复杂、情况不明的商业纠纷案件时,应充分调查取证,并设立专门工作组进行研究和分析,确保依法正确处理案件。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全文)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目录引言一、关于民法总则适用的法律衔接二、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三、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四、关于担保纠纷案件的审理五、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六、关于证券纠纷案件的审理七、关于营业信托纠纷案件的审理八、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九、关于票据纠纷案件的审理十、关于破产纠纷案件的审理十一、关于案外人救济案件的审理十二、关于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一、关于民法总则适用的法律衔接会议认为,民法总则施行后至民法典施行前,拟编入民法典但尚未完成修订的物权法、合同法等民商事基本法,以及不编入民法典的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保险法、票据法等民商事特别法,均可能存在与民法总则规定不一致的情形。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立法法》第92条、《民法总则》第11条等规定,综合考虑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等法律适用规则,依法处理好民法总则与相关法律的衔接问题,主要是处理好与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的关系。
1.【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关系及其适用】民法通则既规定了民法的一些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也规定了合同、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知识产权、民事责任、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等具体内容。
民法总则基本吸收了民法通则规定的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同时作了补充、完善和发展。
民法通则规定的合同、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民事责任等具体内容还需要在编撰民法典各分编时作进一步统筹,系统整合。
因民法总则施行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在此之前,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已依据民法总则制定了关于诉讼时效问题的司法解释,而原依据民法通则制定的关于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只要与民法总则不冲突,仍可适用。
2.【民法总则与合同法的关系及其适用】根据民法典编撰工作“两步走”的安排,民法总则施行后,目前正在进行民法典的合同编、物权编等各分编的编撰工作。
九民纪要(公司法篇)
九民纪要(公司法篇)1. 【实际出资人显名的条件】实际出资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道其实际出资的事实,告知其按照《公司法》第40 条或者第101 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开。
股东坚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3. 【股东代表诉讼的反诉】股东依据《公司法》第 151 条第 3 款的规定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后,被告以原告股东恶意起诉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以公司在案涉纠纷中应当承担侵权或者违约等责任为由对公司提起的反诉,因不符合反诉的要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4. 【公司担保无须机关决议的例外情形】存在下列情形的,即便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公司机关决议的,也应当认定担保合同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1 )公司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为主营业务的担保公司,或者是开展保函业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2 )公司为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3 )公司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曾提出异议的,对实际出资人提出的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以实际出资人的请求不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 条的规定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 【请求召开股东会不可诉】公司召开股东会本质上属于公司内部治理范围股东请求判令召开股东会的,人民法院应当(4 )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5. 【人格混同】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独立具有独立意思与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
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是,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 )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做财务记载的;(2 )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做财务记载的;(3 )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知识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4 )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 5 )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6 )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九民纪要:公司法,劳动法,担保法
公司法
关于公司人格否认
01
02
03
04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及股东有 限责任的行为,且 该行为严重损害了 公司公司债权人利 益的(股东滥用权 利使公司财产不足 以清偿公司债权人
的债权)
只有实施了滥用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行为的股 东才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 而其他股东不应承
担此责任
03
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 院应当向债权人释明,告知其追加公司为共同被告,债权人拒
接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公司法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责任
因果关系抗 辩
怠于履行清 算义务的认 定
诉讼时效期 间
怠于履行清算义务 的认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法定清算事由出现后,在 能够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故意拖延、拒绝履 行清算义务,或者因过失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的消 极行为。股东举证证明其已经履行清算义务采取 了积极措施,或者小股东举证证明其既不是公司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也没有派人员担任该机 关成员,且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以不构成“怠 于履行义务”为由,主张其不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人格否认不是 全面、彻底、永久 地否定公司法人资 格,而只在具体案 件中依据特定的法 律事实。(一案一
否定)
实际中常见情形有 人格混同、过度支 配与控制、资本显 著不足等。应当综 合判断,审慎适用。
05
诉讼地位
实际中常见情形有人格混同、 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 足等。应当综合判断,审慎适 用。
2
例外情形一,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 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
孙鹏教授 九民纪要
《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理解与适用(合同篇)西南政法大学孙鹏教授一.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一)强制性规定的范围1.排除无权变动条件规范:(1)法律规定:①《物权法》191条第二款: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②《八民纪要》13、14条认定,上述规定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③孙鹏教授:上述规定非强制性规定;④《民法典(草案)》第406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理由:①抵押人与受让人达成合意,但抵押权人或登记机关不允许,抵押人无法形成侵权;②立法论来看,抵押权人许可与否不影响抵押物转让的效力,转移后抵押权并不灭失,依旧可优先受偿;2.排除私法权限规范(1)法律规定:公司法的越权代理效力要与合同法50条和民法总则61条配合使用;①《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②《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五十条【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相对人恶意),该代表行为有效。
③《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第三款: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2)私法权限规范要依据代理权、代表权、决议瑕疵外部效力(相对人善恶)判断;3.排除生效控制规范(1)法律规定:①《民法总则》第136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间】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九民纪要一点通
九民纪要⼀点通2019年11⽉8⽇,最⾼⼈民法院公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俗称九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于2019年9⽉11⽇经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政专业委员会第319次会议原则通过。
⼀、《会议纪要》的意义《会议纪要》针对民商事审判中的前沿疑难争议问题,在⼴泛征求各⽅⾯意见的基础上,经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政专业委员会讨论决定。
《会议纪要》的出台,对统⼀裁判思路,规范法官⾃由裁量权,增强民商事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以及可预期性,提⾼司法公信⼒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纪要》的应⽤范围纪要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裁判依据进⾏援引。
《会议纪要》发布后,⼈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审、⼆审案件,在裁判⽂书“本院认为”部分具体分析法律适⽤的理由时,可以根据《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说理。
三、为什么要解读《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在未来相当长时间内将指导民商事案件的诉讼仲裁的审理裁判,它的内容⼗分丰富,主要内容涉及⼗⼆个⽅⾯,每个⽅⾯⼜细分为若⼲条款,每个条款都是⽤⾼度凝练的语⾔概括地介绍如何适⽤法律对案件进⾏裁判,有的内容⽐较艰深、难懂。
为了帮助同事们学习领会和正确适⽤《会议纪要》,本⼈根据⾃⼰的学习、领悟、理解,结合最⾼法院颁布的《新证据规则》、新的《民法典》(草案)、《合同法》、《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等,参考有关专业著述,有的条款还结合相关案例,⽤浅显易懂的法⾔法语对其逐条解读,欢迎朋友们共同交流、探讨。
四、《会议纪要》的主要内容1、民法总则适⽤法律衔接2、公司纠纷案件审理3、合同纠纷案件审理4、担保纠纷案件审理5、⾦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审理6、证券纠纷案件审理7、营业信托纠纷案件审理8、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9、票据纠纷案件审理10、破产纠纷案件审理11、案外⼈救济案件审理12、民刑交叉案件程序处理五、《会议纪要》确⽴的基本理念在⼋民会议纪要时,周强院长提出了民商审判的六个原则是:依法保护产权原则,尊重契约⾃由原则,平等保护原则,权利义务责任相统⼀原则,诚实守信原则,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原则。
2020年九民纪要PPT
二、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
8.【表决权应否受到限制】股东认缴的出资未届履行期限,对未缴纳部分
的出资是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表决权等问题,应当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或者 股东大会的决议来确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也没有作出 决议的,从尊重设立公司时股东的真实意思出发,应当按照认缴出资的比例确 定股东的表决权。 股东未根据约定履行出资义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按照实际出资比例行 使表决权的决议,股东请求确认该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民法总则适用的法律衔接问题
1.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关系及其适用】《民法通则》既规
定了民法的一些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也规定了合同、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 知识产权、民事责任、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等具体内容。《民法总则》基本 吸收了《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同时作了补充、完善 和发展。《民法通则》规定的合同、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民事责任等具体内 容还需要在编撰民法典各分编时作进一步统筹,系统整合。据此,《民法总则》 施行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待民法典施行后再予以废止。在此之前,《民 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法律 适用规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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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对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的一些疑难法律问题取得了基本一致的看法,现纪要如下:一、关于民法总则适用的法律衔接会议认为,民法总则施行后至民法典施行前,拟编入民法典但尚未完成修订的物权法、合同法等民商事基本法,以及不编入民法典的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保险法、票据法等民商事特别法,均可能存在与民法总则规定不一致的情形。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立法法》第92条、《民法总则》第11条等规定,综合考虑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等法律适用规则,依法处理好民法总则与相关法律的衔接问题,主要是处理好与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的关系。
1.【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关系及其适用】民法通则既规定了民法的一些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也规定了合同、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知识产权、民事责任、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等具体内容。
民法总则基本吸收了民法通则规定的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同时作了补充、完善和发展。
民法通则规定的合同、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民事责任等具体内容还需要在编撰民法典各分编时作进一步统筹,系统整合。
因民法总则施行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在此之前,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已依据民法总则制定了关于诉讼时效问题的司法解释,而原依据民法通则制定的关于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只要与民法总则不冲突,仍可适用。
2.【民法总则与合同法的关系及其适用】根据民法典编撰工作“两步走”的安排,民法总则施行后,目前正在进行民法典的合同编、物权编等各分编的编撰工作。
民法典施行后,合同法不再保留。
在这之前,因民法总则施行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的纠纷,原则上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因民法总则施行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的纠纷,如果合同法“总则”对此的规定与民法总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例如,关于欺诈、胁迫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只有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欺诈、胁迫行为的,被欺诈、胁迫一方才享有撤销合同的权利。
九民纪要(公司法篇)
1. 【实际出资人显名的条件】实际出资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道其实际出资的事实,告知其按照《公司法》第 40 条或者第 101 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开。
股东坚持起诉的,人民 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3. 【股东代表诉讼的反诉】股东依据《公司法》第 151 条第 3 款的规定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后,被告以原告股东恶意起 诉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反诉的,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以公司在案涉纠纷中应当承担 侵权或者违约等责任为由对公司提起的反诉, 因不符合反诉的要件,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 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4. 【公司担保无须机关决议的例外情形】存在下列情形的, 即便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公司机关决议的, 也应当认定担保合同 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 1 )公司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为主营业务的担保公司,或者是开展保函业务的银行或者 非银行金融机构; ( 2 )公司为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3 )公司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且对 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曾提出异议的, 对实际出资人提出的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请求,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以实际出资人的请求不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 条的规定为 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 【请求召开股东会不可诉】 公司召开股东会本质上属于公司内部治理范围 股东请求判令召开股东会的, 人民法院应当( 4 )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5. 【人格混同】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独立具有独立意思与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
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是,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 )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做财务记载的;( 2 )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做财务记载的;( 3 )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知识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 4 )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 5 )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6 )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对赌协议 九民会议纪要
对赌协议九民会议纪要对赌协议九民会议纪要双方基本信息:甲方:(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
乙方:(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
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 甲乙各自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各自享有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
2. 本协议的履行方式为:甲乙双方以现金形式提供对赌保证金,根据约定条件结算收益或亏损。
甲方应当于签署本协议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将对赌保证金支付给乙方,并提供本公司的有效营业执照等资料。
3. 对赌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_____元整。
对赌协议期限为:_____年。
届满后,若有一方未能按协议约定处置亏损,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届满时,如乙方还本协议的对赌保证金现金业绩为正增长,则甲方应返还乙方对赌保证金及部分收益;若现金业绩为负增长,则乙方应返还甲方对赌保证金及部分亏损。
4. 本协议中的约定应遵守中国法律相关规定,禁止违法违规投资,不得通过任何不合法手段获利。
如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应当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对赌协议无效。
5. 甲方同意,本协议在对甲方产生拘束力之时,即为其本人有效的法律文件,不可逆转或撤销。
乙方应当确保本协议的真实性和可执行性。
6. 若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支付对赌保证金或未能及时履行义务,应当对乙方的违约责任如下:(1)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对赌保证金的20%。
(2)如因甲方违约导致乙方损失,甲方应当向乙方赔偿损失金额。
7. 若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支付对赌保证金或未能及时履行义务,应当对甲方的违约责任如下:(1)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对赌保证金的20%。
以物抵债 九民会议纪要
以物抵债九民会议纪要作为施工企业或实际施工人(甚至包括勘察设计单位),在承包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时,多数都会遇到以房产抵工程款的问题。
开发商经常采取以在建或者完工的房产来抵偿的工程款的方式,以缓解资金压力及提高房产销售进度,而施工方迫于收款的压力,不得不接受以房抵债。
此类被抵出来的房子业界俗称“工抵房”,也就是开发商以自己开发的房产(未完工或者已完工)抵顶工程款。
双方以房产抵顶工程款的行为,可能因为抵债协议签署内容的差异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让与担保或者以物抵债是最常见的两种结果。
一、让与担保让与担保是在我们的经济生活中自发产生出来的一种交易方式,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担保标的物的权利(通常为所有权)预先转移给债权人,在债务清偿后,债权人将担保标的物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一种非典型担保方式。
让与担保从一产生开始就背负着各种争议,到底是买卖合同还是担保合同?到底是有效合同还是无效合同?终于在2019年11月8日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中让与合同首次得以正名。
《九民纪要》第71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该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合同如果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部分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当事人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方式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请求确认财产归其所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请求参照法律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优先偿还其债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债务人因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请求对该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所欠债权人合同项下债务的,人民法院亦应依法予以支持。
九民会议纪要 对赌协议
九民会议纪要对赌协议九民会议纪要对赌协议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基本信息甲方和乙方均已了解并充分知晓此协议的法律效力和各自的权力义务。
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此协议。
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甲方为______公司,拥有合法的经营资格,能够独立、完全、合法地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2.乙方为自然人/公司,能够独立、完全、合法地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甲方和乙方为了实现双方之间的共同目标,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执行本协议:(1)甲方将向乙方提供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乙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某项任务。
(2)乙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任务,并向甲方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资料以证明任务完成。
(3)如乙方未能按照约定期限内完成任务,甲方将有权在另行通知乙方后收回给予的资金。
(4)在任务完成后,甲方将根据双方约定的收益比例,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收益。
4.本协议有效期为______个月/年,期满后若需要延期,须双方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
5.如乙方未能按照约定期限内完成任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如甲方未能按照约定向乙方提供资金,甲方也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1.本协议的签订、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习惯。
九民纪要 以物抵债协议
九民纪要以物抵债协议第一部分:协议概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日期)达成,共同约定以下条款和条件,以物抵债的方式解决(债务人)所欠款项。
第二部分:背景及目的(债务人)因(债务原因)所累积的债务已经到达一定程度,影响其正常生活和经营,为了解决债务问题并保证债权人的权益,各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三部分:债务及偿还方式1. 债务明细(列举具体债务项,包括欠款金额、债务期限、利息等)2. 以物抵债物品清单(列举债务人愿意以物抵债的具体物品清单,包括物品的名称、数量、估值等)3. 物品评估(约定对物品进行评估的方式和评估结果的处理方法)4. 债务抵消(约定债务人所提供的物品抵债的金额,以及抵债后剩余的债务,剩余债务的偿还方式)第四部分:权利义务1. 债务人权利(列举债务人在本协议下的权利,例如对物品进行保留、继续使用等权利)2. 债权人权利(列举债权人在本协议下的权利,例如对物品的处置权、对剩余债务的追偿权等权利)3. 各方义务(约定各方在本协议下的具体义务,例如债务人提供物品的真实性、债权人保护物品的安全、协议的保密性等)第五部分:协议的生效和终止1. 协议生效本协议经各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 协议终止(列举协议终止的情况,例如债务全额偿还、协议期限届满等)第六部分:争议解决各方一致同意,如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相关仲裁机构仲裁,并接受仲裁机构的裁决。
第七部分:其他条款(根据实际情况添加适用的其他条款,例如协议的变更、通知方式等)第八部分:附则本协议的附件为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各方确认,在庄严和自愿的前提下,签署本协议,以解决债务问题并维护各方的权益。
(债务人)签字: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债权人)签字: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见证人)签字: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
《九民会议纪要》的60个知识点(附《民法典》相关规定)
《九民会议纪要》的60个知识点(附《民法典》相关规定)作者:刘海纪要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裁判依据援引。
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具体分析法律适用的理由时,可以根据《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说理。
1. 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履行概念: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指收购方(包括投资方)与出让方(包括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
对赌协议实际上是一种期权的形式,通过条款的设计,对赌协议可以有效保护投资人利益。
收购方(包括投资方)与出让方(包括融资方)可在该协议中对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约定。
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融资方可以行使某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投资方则行使相关权利。
效力审查:主要依据《民法典》及《公司法》有关强制性规定审查对赌协议的效力。
既要贯彻鼓励投资方对实体企业特别是科技创新企业投资的原则,又要贯彻资本维持原则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原则。
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一般认可对赌协议的效力,并支持实际履行。
但是如果要求公司履行回购义务,目标公司必须满足减资的条件。
如果不满足减资的条件,要求公司履行回购义务的,法院不予支持。
2.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条件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者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3)公司破产或者公司进入清算程序。
3. 对未出资股东的表决权限制(1)股东认缴的出资未到履行期限,其是否享有表决权及如何行使等问题,应由公司章程确定。
(2)公司章程对上述问题没有约定的,则应当按照认缴出资的比例确定。
停水停电 租赁合同 九民纪要
停水停电租赁合同九民纪要一、概述在租赁合同中,停水停电是一项重要的条款。
根据《九民纪要》的指引,租赁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停水停电的相关事项,以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妥善处理。
本文将简要介绍停水停电条款的重要性和相关法律规定的概述,并结合《九民纪要》的相关规定,对租赁合同中的停水停电条款进行解析。
二、停水停电条款的重要性在租赁合同中,停水停电条款对于保障租赁双方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承租方而言,明确了解停水停电条款可以提前做好生活和经营的应对措施,避免因突然的停水停电导致生活和经营的混乱。
对于出租方而言,通过约定停水停电条款,可以更好地管理租赁物,确保租赁物的正常运转,维护租赁双方的共同利益。
三、相关法律规定概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在租赁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约定停水停电条款。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也对停水停电问题进行了规定。
四、《九民纪要》的相关规定及解析《九民纪要》是中国法院对民商事审判中的前沿疑难争议问题进行了梳理和总结。
其中关于停水停电的问题,《九民纪要》明确指出:对于停水停电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特殊事项,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当事人的约定进行处理。
但同时,人民法院也应当根据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避免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解析:《九民纪要》强调了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停水停电条款的重要性,同时也强调了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当遵循公平、诚信原则和综合判断的思路。
具体来说,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租赁物的性质、停水停电的原因和时间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以确定是否应当采取停水停电措施以及具体的停水停电时间等。
五、建议和结论为了更好地保障租赁双方的权益,我们建议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停水停电条款。
在约定时,应当遵循公平、诚信原则和综合判断的思路,确保条款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九民纪要精华版
最高法院“九民会议纪要〞精华版•一、民法总那么适用法律衔接•二、公司纠纷案件审理•三、合同纠纷案件审理•四、担保纠纷案件审理•五、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审理•六、证券纠纷案件审理•七、营业信托纠纷案件审理•八、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九、票据纠纷案件审理•十、破产纠纷案件审理•十一、案外人救济案件审理•十二、民刑穿插案件程序处理- 说明-纪要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裁判依据进展援引。
但对?会议纪要?发布后尚未审结的一、二审案件,在“本院认为〞局部分析理由时,可据?会议纪要?进展说明。
▌一、民法总那么适用法律衔接一是与民法通那么的关系及其适用。
按新规优于旧规适用民总。
二是与合同法的关系及其适用。
合同法“总那么〞与民总不一致的,适用民总;合同法“分那么〞与民总不一致的,适用合同法“分那么〞。
三是与公司法的关系及其适用。
公司法与民总不一致的,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公司法。
两个例外:公司法已有规定但民总在此根底上增加了新内容的;民总有意修正公司法的,均适用民总。
四是民法总那么的溯及力。
法不溯及既往是法治根本原那么,主要针对新旧法不一致的情况,此时适用行为时的法。
两个例外:一是某项制度民总有规定而旧法没有,可参照适用民总。
二是根据“有利追溯〞新法有溯及力,如诉讼时效。
▌二、公司纠纷案件审理〔一〕“对赌协议〞效力及履行对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如无其他无效事由,认定有效并支持履行。
但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应审查是否符合“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
〔二〕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及表决权【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债务承当补充责任的,不予支持。
但以下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表决权能否受限】股东〔大〕会作出不按认缴出资比例而按实际出资比例或其他标准确定表决权的决议,股东请求确认决议无效,应审查该决议是否符合修改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决程序,即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九民纪要精华摘要
精华摘要九民纪要内容繁杂,特将其中常用的精华部分摘要,供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学习。
第一部分、统一裁判思路稳定社会合理预期《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发布法〔2019〕254号最高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已于2019年9月11日经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第319次会议原则通过。
为便于进一步学习领会和正确适用《会议纪要》,特作如下通知:一、充分认识《会议纪要》出台的意义《会议纪要》针对民商事审判中的前沿疑难争议问题,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讨论决定。
《会议纪要》的出台,对统一裁判思路,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增强民商事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以及可预期性,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法院要正确把握和理解适用《会议纪要》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
二、及时组织学习培训为使各级法院尽快准确理解掌握《会议纪要》的内涵,在案件审理中正确理解适用,各级法院要在妥善处理好工学关系的前提下,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学习培训,做好宣传工作。
三、准确把握《会议纪要》的应用范围纪要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裁判依据进行援引。
《会议纪要》发布后,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在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具体分析法律适用的理由时,可以根据《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说理。
对于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请层报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2019年11月8日第二部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目录一、关于民总适用的法律衔接二、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三、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四、关于担保纠纷案件的审理五、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的审理六、关于证券纠纷案件的审理七、关于营业信托纠纷案件的审理八、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九、关于票据纠纷案件的审理十、关于破产纠纷案件的审理十一、关于案外人救济案件的审理十二、关于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第三部分引言会议指出,民商事审判工作要树立正确的审判理念。
九民纪要30条内容
九民纪要30条内容九民纪是指九家之间的行为准则,包括以下30条内容:1. 互相尊重:九家之间应互相尊重,避免言语和行为上的冲突。
2. 诚实守信:九家应保持诚实和守信,不得故意欺骗他人。
3. 公平公正:九家在交往中应保持公平和公正,不得偏袒一方。
4. 理解包容:九家应理解和包容对方的观点和行为,避免过度批评和指责。
5. 团结合作:九家应团结合作,共同努力解决问题。
6. 保持沟通:九家之间应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交流信息和意见。
7. 保护环境:九家应共同保护环境,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8. 爱护公共财物:九家应爱护公共财物,不得损坏或浪费。
9. 纳税义务:九家应按时缴纳税款,履行纳税义务。
10. 尊重知识产权:九家应尊重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的专利、商标和版权。
11. 遵守法律法规:九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活动。
12. 社会责任:九家应承担社会责任,关注社会问题并积极参与公益事业。
13. 文明礼貌:九家应保持文明礼貌,不得言语或行为上侮辱他人。
14. 安全第一:九家应重视安全,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15. 维护公共秩序:九家应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参与暴力或破坏活动。
16. 公开透明:九家应公开透明,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17. 尊重隐私:九家应尊重他人的隐私权,不得非法获取他人个人信息。
18. 保护个人权利:九家应保护个人权利,不得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
19. 弘扬传统文化:九家应弘扬传统文化,传承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
20. 尊重多元文化:九家应尊重不同文化背景的个体,避免歧视和偏见。
21. 独立自主:九家应保持独立自主的精神,不受外界干扰和控制。
22. 公平竞争:九家应进行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
23. 保护消费者权益:九家应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优质和安全的商品和服务。
24. 勤俭节约:九家应勤俭节约,避免浪费和奢侈消费。
25. 教育培训:九家应重视教育培训,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
九民纪要工程施工合同
九民纪要工程施工合同一、合同当事人信息合同的开头部分应详细列出甲方(发包方)和乙方(承包方)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联系方式等。
二、工程概况在这一部分,应当对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做一个概述,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质量要求、工期要求等关键信息。
三、合同金额与支付方式合同中应明确工程的总价款、计价方式以及支付条件和时间节点。
还应规定逾期支付的利息赔偿和提前完成工程的奖励机制。
四、施工进度与计划详细列出工程的施工进度表,包括各个阶段的起止时间、主要工作内容以及关键节点的完成标准。
同时,应当规定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导致工程延期的处理办法。
五、质量要求与验收标准合同中应详细描述工程质量的标准和验收程序,包括材料的选择、施工工艺的要求、质量监督的方法以及不合格工程的处理措施。
六、变更与索赔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等情况,合同应当规定变更的程序、索赔的条件和计算方法。
七、安全生产与环保要求强调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明确双方在安全生产和环保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处罚措施。
八、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明确双方违约的责任,包括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条件。
同时,应当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九、其他条款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可能还需要包括保险责任、知识产权保护、保密协议等其他相关条款。
十、附则包括合同生效的条件、附件清单、合同副本的分配等。
在制定工程施工合同时,双方应当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合同内容的具体性和可操作性。
合同一旦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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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九民会议纪要”精华版•一、民法总则适用法律衔接•二、公司纠纷案件审理•三、合同纠纷案件审理•四、担保纠纷案件审理•五、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审理•六、证券纠纷案件审理•七、营业信托纠纷案件审理•八、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九、票据纠纷案件审理•十、破产纠纷案件审理•十一、案外人救济案件审理•十二、民刑交叉案件程序处理- 说明 -纪要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裁判依据进行援引。
但对《会议纪要》发布后尚未审结的一、二审案件,在“本院认为”部分分析理由时,可据《会议纪要》进行说明。
▌一、民法总则适用法律衔接一是与民法通则的关系及其适用。
按新规优于旧规适用民总。
二是与合同法的关系及其适用。
合同法“总则”与民总不一致的,适用民总;合同法“分则”与民总不一致的,适用合同法“分则”。
三是与公司法的关系及其适用。
公司法与民总不一致的,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公司法。
两个例外:公司法已有规定但民总在此基础上增加了新内容的;民总有意修正公司法的,均适用民总。
四是民法总则的溯及力。
法不溯及既往是法治基本原则,主要针对新旧法不一致的情况,此时适用行为时的法。
两个例外:一是某项制度民总有规定而旧法没有,可参照适用民总。
二是根据“有利追溯”新法有溯及力,如诉讼时效。
▌二、公司纠纷案件审理(一)“对赌协议”效力及履行对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如无其他无效事由,认定有效并支持履行。
但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应审查是否符合“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
(二)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及表决权【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不予支持。
但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表决权能否受限】股东(大)会作出不按认缴出资比例而按实际出资比例或其他标准确定表决权的决议,股东请求确认决议无效,应审查该决议是否符合修改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决程序,即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三)关于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变动】已记载于股东名册的予以支持,但应办理批准手续生效的除外。
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侵犯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一方面,其他股东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在其主张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同等条件购买股权的情况下,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除非出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1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
另一方面,为保护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的合法权益,股权转让合同如无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事由,应认定有效。
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虽然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关于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但不影响其依约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关于公司人格否认准确把握《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精神。
一是只有在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且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损害债权人利益,主要是指股东滥用权利使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权人的债权。
二是只有实施了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的股东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其他股东不应承担此责任。
三是公司人格否认不是全面、彻底、永久地否定公司的法人资格,而只是在具体案件中依据特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突破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的一般规则,例外地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
个案中判决仅不当然适用于涉及该公司的其他诉讼,不影响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的存续。
如果其他债权人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已生效判决认定事实可作为证据使用。
四是《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滥用行为,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有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等。
【人格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
认定时,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财产,不记载的;(2)股东用公司资金偿还股东债务,或将公司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记载的;(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区分,致双方利益不清;(5)公司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6)其他情形。
【过度支配与控制】应否认公司人格,由滥用控制权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常见情形包括:(1)母子公司间或子公司间利益输送;(2)母子公司或子公司间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由另一方承担;(3)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后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类似公司,逃避原债务;(4)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相似的经营目的另设公司,逃避原债务;(5)其他情形。
【资本显著不足】要与公司采取“以小博大”的正常经营方式相区分,适用时要十分谨慎,应与其他因素综合判断。
【诉讼地位】根据不同情形确定:(1)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由生效裁判确认,其另行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列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2)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提起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列公司和股东为共同被告;(3)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尚未经生效裁判确认,直接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债权人释明,告知其追加公司为共同被告。
债权人拒绝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五)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一些案件不适当地扩大了股东的清算责任。
特别是职业债权人,从其他债权人处大批量超低价收购僵尸企业的“陈年旧账”后,对批量僵尸企业提起强制清算之诉,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注意以下问题:【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认定】指法定清算事由出现后,在能够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故意拖延、拒绝履行清算义务,或因过失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的消极行为。
【因果关系抗辩】股东证明其“怠于履行义务”的消极不作为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没有因果关系,主张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予以支持。
【诉讼时效期间】查证属实的,予以支持。
(六)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违反《公司法》第16条构成越权代表】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
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应根据《合同法》第50条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规定,区分订立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善意认定合同效力: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无效。
【善意的认定】一种情形,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关联担保,《公司法》第16条明确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未经股东(大)会决议,构成越权代表。
此情况下,债权人主张担保合同有效,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对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决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
另一种情形,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非关联担保,根据《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此时由公司章程规定是由董事会决议还是股东(大)会决议。
无论章程如何规定,只要债权人能证明其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对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同意决议人数及签字人员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就应认定构成善意,但公司能够证明债权人明知公司章程对决议机关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无须机关决议的例外情况】下列情形,即便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没有公司机关决议,也应当认定担保合同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1)公司是以担保为主营业务的公司,或是开展保函业务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2)公司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3)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4)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越权担保的民事责任】担保合同无效,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不予支持,但可按照担保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关于担保无效的规定处理。
债权人明知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或机关决议系伪造或者变造,请求公司承担合同无效后的民事责任,不支持。
【权利救济】越权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予以支持。
公司没有提起诉讼,股东依据《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予以支持。
【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债权人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订立的担保合同,应认定有效。
【债务加入准用担保规则】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的效力问题,参照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规则处理。
(七)股东代表诉讼【何时成为股东不影响起诉】【正确适用前置程序】股东先书面请求公司有关机关提起诉讼。
没有履行该前置程序的,一般应驳回起诉。
但该项前置程序针对的是公司治理的一般情况,即在股东向公司有关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之时,存在公司有关机关提起诉讼的可能性。
如相关事实表明根本不存在该种可能性的,不应以此为由驳回起诉。
【股东代表诉讼的反诉】依据《公司法》第151条第3款的规定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后,被告以原告股东恶意起诉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反诉的,应予受理。
被告以公司在案涉纠纷中应承担侵权或违约等责任为由对公司提出的反诉,因不符合反诉要件,应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股东代表诉讼的调解】只有在调解协议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法院才能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
(八)其他问题【实际出资人显名的条件】能证明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道其实际出资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曾提出异议的,予以支持。
【请求召开股东(大)会不可诉】属公司内部治理范围。
股东坚持起诉,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三、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一)合同效力【强制性规定的识别】依据《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款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的规定慎重判断“强制性规定”的性质。
下列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交易标的禁止买卖的,如禁止人体器官、毒品、枪支等买卖;违反特许经营规定的,如场外配资合同;交易方式严重违法的,如违反招投标等竞争性缔约方式订立的合同;交易场所违法的,如在批准的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关于经营范围、交易时间、交易数量等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当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违反规章的合同效力】一般不影响合同效力,但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不成时参照《合同法》第58条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的财产返还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