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 其他施工组织措施费出处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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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为统一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政策,规范招投标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建设市场秩序,实现选能、选优、选廉、避“邪”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凡在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按规定应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均执行本办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委托所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负责本办法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投标人确定公开招标工程的投标人数量一般不少于10家。

招标人应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实行资格预审的工程,招标人应按《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预审办法》、《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确定投标人。

不需要资格预审的工程,招标人应采取资格后审的办法确定投标人,即招标人应将全部投标申请人作为投标人,并在开标后—1—对其进行资格审查。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设臵专门章节,载明合格投标人的条件、资格后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办法。

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同时审查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证书。

如多个标段的工程同时招标时,可先不确定投标人参加竞争的标段。

各投标人针对每标段的工程情况,均编制相应的投标文件,待开标时再临时抽签确定其参投的标段,招标人仅拆封投标人相应标段的投标文件。

集体所有制单位全额投资、控股或投资额占主导地位的工程原则上应公开招标,村民代表大会决定采用其他招标方式的除外。

三、开标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参加开标会议,也可委托代理人参加。

委托代理人参加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原件。

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按招标文件执行。

四、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应是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表现,包括施工设备、劳务、管理、材料、安装、维护、保险、利润、规费、总承包服务费(指招标文件明确要求实行分包的分包工程的总承包服务费,下同)、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费用。

《浙江省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浙江省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关于转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温住建发〔2012〕190号【发表时间:2012-07-30】【阅读:1180次】【关闭】【打印本页】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了建立健全建筑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现将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建发[2012]10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生产费用项目一览表见附件1),包括建设工程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等。

二、安全生产费用实行资金单列到位、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企业统筹、各方监督的原则。

三、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负责全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工作,温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温州市市政园林工程安全监督站)受市住建委委托,具体实施市管建筑工程(市政园林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安全文明施工费”计算基数为工程税前造价,建筑安装工程费率下限2.1%;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工程费率下限1.6%。

投标报价时不得低于费率下限。

五、以上费率已包括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调整2010版计价依据规费计算规定,“民工工伤保险费”按下表费率计入规费。

六、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但不得纳入招投标竞价项目,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

七、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安全生产费用的项目、金额和支付方式等条款。

鼓励施工企业创建文明标化工地,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创建文明标化工地的奖励费用。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4.25•【字号】台政办函〔2019〕25号•【施行日期】2019.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台政办函〔2019〕25号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台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4月25日台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中的变更行为,促进政府资金的合理使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363 号)、《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台政办发〔 2018〕 78 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实施的工程变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工程变更是指:1. 工程设计变更;2. 由非承包方因素引起的涉及工程费用增减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3. 材料与设备的换用;4. 无价材料价格及暂定价的签证;5. 发包方要求的工程量和费用的增减;6. 发包方要求的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及其他实质性变更;7. 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和其他紧急状况等不可预见因素。

因招标工程量清单计算差错引起的工程量增减、根据合同条款计算工程奖罚及人工、材料价格调整致使工程造价增减不作为工程变更。

第四条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审核小组(以下简称审核小组)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审核、审批管理。

审核小组由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参与组成。

审核小组联合审批时可根据情况邀请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单位共同参加。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级房屋建筑等公共建设项目集中统一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级房屋建筑等公共建设项目集中统一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级房屋建筑等公共建设项目集中统一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07•【字号】台政办发〔2015〕55号•【施行日期】2015.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台州市级房屋建筑等公共建设项目集中统一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台政办发〔2015〕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级房屋建筑等公共建设项目集中统一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7日台州市级房屋建筑等公共建设项目集中统一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房屋建筑等公共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公建项目”)管理,改变原有公建项目分散建设管理的模式,实现公建项目建设管理的专业化、精细化和规模化,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更好地发挥公建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对市级房屋建筑等公建项目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公建项目集中统一管理,是指市级公建项目统一由台州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的台州市社会发展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工程管理公司”)履行集中管理项目的建设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适用的公建项目范围是指:经市政府同意,利用财政预算建设资金以及其他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及配套的市政、园林等项目,以及市政府指定的其他类别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市级公建项目集中统一管理基本程序:(一)使用单位提出项目建设需求并报市政府同意;(二)市工程管理公司负责项目建议书等文本编制及报批;(三)市发改委批准项目立项或协助上报项目立项批准;(四)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年度计划,并编制项目资金预算;(五)市财政局按项目建设投资计划拨付资金;(六)市工程管理公司组织实施(项目的勘察、设计、建设和验收);(七)办理项目移交手续。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12]1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12]1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12〕1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宁波市发改委: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发布工作,客观、及时、合理地反映建设工程价格要素的变化水平,全面推进我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进程,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客观、及时、准确地反映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的变化情况,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3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房屋修缮等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以及工程合同价约定、竣工结算办理、工程计价纠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鉴定等计价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发XXX使用,加强价格信息工作监管,为政府宏观决策、规范计价行为以及造价管理提供服务。

第四条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的内容是根据建筑市场行情,对建设工程造价组成的人材机价格按照规定的组价程序合理确定价格,并通过网络平台、网刊和其他途径适时发布价格信息,实施动态管理。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管全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的动态管理工作。

建办[2005]89号-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办[2005]89号-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六月七日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表。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四条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项目组成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

第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制度

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制度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制度根据温州市建设局(温建建【2009】7号)文件《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的通知》的指示,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按标准足额、及时到位,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现公司根据我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一、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下简称安全措施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等所需的费用(建筑工程安全措施费项目清单见附件)。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措施费。

二、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及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应当按照“项目计取、确保需要、企业统筹、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财务应将安全费用纳入公司财务计划,保证专款专用,并督促其合理使用。

由项目部提出申请,公司安全科同意、财务审核,并于五个工作日完成支付。

三、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经专项施工方案论证或经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商定,应在合同中单独明确约定。

四、鼓励各项目部全面开展创建文明标化工地。

申请安措费包括三个阶段:(1)工程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后预付安措费总额的50%;(2)中间阶段,当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完成工程量的50%时,经检查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合格标准的再拨付安措费总额的40%;(3)工程竣工后,对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再拨付安措费总额的10%。

五、工程项目部不得将安全费用挪做他用,出现挪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公司责令限期整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安全费用应当用于以下安全生产事项:1、安全技术设施工程建设;2、安全设备、设施和工艺的更新以及技术检测、检验、改造和维护;3、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会议和学习考察费用;4、各种安全警示、警告标志,条幅标语、操作规程;5、劳动防护用品配备;6、安全生产检查及安全隐患整改;7、安全生产许可证、评价和评审、科技开发与应用及技术咨询费用;8、应急救援演练支出、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药品及救援保障费用;9、安全检查所需交通工具、设备仪器、通讯器材费用;10、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1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主要是指:基坑、模板、脚手架、“三宝”、“四口、临边”防护、施工用电、物料提升机、外用电梯、塔吊、起重吊装、施工用具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防火、灭火、防爆、防毒、防潮、防雷、防腐、防渗漏、防护围护或者隔离操作设备设施的投入;12、安全生产奖励费用;13、职工伤亡事故调查费用;14、保障安全所需的其它费用。

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有关费用项目和费率调整的通概要

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有关费用项目和费率调整的通概要

转发《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有关费用项目和费率调整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有关费用项目和费率调整的通知》(浙建站计[2013]6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具体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浙建站计﹝2013﹞64号文件规定,我市计价程序表调整如下:(一综合单价法计算程序表序号费用项目计算方法一工程量清单分部分项工程费∑(分部分项工程量×综合单价其中 1.人工费+机械费∑分部分项(人工费+机械费二措施项目费(一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按综合单价其中 2.人工费+机械费∑(技措项目(人工费+机械费(二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按项计算其中 3.安全文明施工费 (l+2×费率×1.74.工程定位复测费 (l+2×费率5.冬雨季施工增加费6.夜间施工增加费7.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8.二次搬运费9.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10.提前竣工增加费11.其他施工组织措施费(特殊地区增加费)按工程量清单计价要求计算三其他项目费按相关规定计算四规费 12+1312.排污费、社保费、公积金 (l+2×费率13.民工工伤保险费按本市有关规定计算五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六税金 (一+二+三十四+五 ×费率七建设工程造价一+二+三+四+五+六注:计算综合单价时,管理费率*1.3系数。

(二工料单价法计价计算程序表序号费用项目计算方法一预算定额分部分项工程费其中 1.人工费+机械费∑(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二施工组织措施费其中 2.安全文明施工费 1×费率×1.73.工程定位复测费 1×费率4.冬雨季施工增加费5.夜间施工增加费6.己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7.二次搬运费8.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9.提前竣工增加费10.其他施工组织措施费(特殊地区增加费)按相关规定计算三企业管理费 1×费率×1.3四利润 1×费率五规费 11+1211.排污费、社保费、公积金 1×费率12.民工工伤保险费按本市有关规定计算六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七总承包服务费 (13+15或(14+1513.总承包管理和协调费分包项目工程造价×费率14.总承包管理、协调和服务费15.甲供材料、设备管理服务费 (甲供材料费、设备费 ×费率八风险费 (一+二+三+四+五+六+七 ×费率九暂列金额 (一+二十三+四+五+六+七+八 ×费率十税金 (一+二+三十四+五+六+七+八+九 ×费率十一建设工程造价一+二+三十四+五+六+七+八+九+十二、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计取,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仍暂按《关于调整民工工伤保险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用计取基数及费率的通知》(湖造价[2010] 14号)执行,鉴于意外伤害保险已列入企业管理费,是属于可竞争性费用范畴。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台州市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台州市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台州市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19•【字号】台政发[2013]41号•【施行日期】2013.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台州市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台政发〔2013〕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市建设规划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台州市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11月19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台州市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建设规划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为加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和管理,规范配套费减免行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环境,促进行政审批提速增效,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1997〕209号、〔1997〕财综66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12〕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台州市区配套费征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征收范围台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椒江区、路桥区的全部行政管辖范围和黄岩区的东城街道、南城街道、西城街道、北城街道、江口街道行政管辖范围)的各类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均需按规定缴纳配套费。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土地成交价款不含配套费,配套费一律在土地成交价款之外单独收取。

二、征收标准(一)住宅、工业企业生产性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征收;(二)其他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征收;(三)容积率低于0.8的建设项目,按0.8容积率计算建筑面积。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9年)-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8号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9年)-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8号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9年)正文:----------------------------------------------------------------------------------------------------------------------------------------------------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2012年4月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6号公布根据2019年8月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8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行为,促进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以及建设工程指导性计价依据的制定、修订和发布,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及其指导性计价依据的制定、修订和发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相关经费投入,督促有关部门和机构依法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以下统称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造价管理的具体事务工作。

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的造价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专业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专业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有关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管理或者监督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独立和诚信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有关费用项目和费率调整的通知

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有关费用项目和费率调整的通知

转发《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有关费用项目和费率调整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有关费用项目和费率调整的通知》(浙建站计[2013]6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具体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浙建站计﹝2013﹞64号文件规定,我市计价程序表调整如下:(一)综合单价法计算程序表序号费用项目计算方法一工程量清单分部分项工程费∑(分部分项工程量×综合单价)其中1.人工费+机械费∑分部分项(人工费+机械费)二措施项目费(一)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按综合单价其中2.人工费+机械费∑(技措项目(人工费+机械费)(二)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按项计算其中3.安全文明施工费(l+2)×费率×1.74.工程定位复测费(l+2)×费率5.冬雨季施工增加费6.夜间施工增加费7.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8.二次搬运费9.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10.提前竣工增加费11.其他施工组织措施费(特殊地区增加费)按工程量清单计价要求计算三其他项目费按相关规定计算四规费12+1312.排污费、社保费、公积金(l+2)×费率13.民工工伤保险费按本市有关规定计算五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六税金(一+二+三十四+五)×费率七建设工程造价一+二+三+四+五+六注:计算综合单价时,管理费率*1.3系数。

(二)工料单价法计价计算程序表序号费用项目计算方法一预算定额分部分项工程费其中1.人工费+机械费∑(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二施工组织措施费其中2.安全文明施工费1×费率×1.73.工程定位复测费1×费率4.冬雨季施工增加费5.夜间施工增加费6.己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7.二次搬运费8.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9.提前竣工增加费10.其他施工组织措施费(特殊地区增加费)按相关规定计算三企业管理费1×费率×1.3四利润1×费率五规费11+1211.排污费、社保费、公积金1×费率12.民工工伤保险费按本市有关规定计算六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七总承包服务费(13+15)或(14+15)13.总承包管理和协调费分包项目工程造价×费率14.总承包管理、协调和服务费15.甲供材料、设备管理服务费(甲供材料费、设备费)×费率八风险费(一+二+三+四+五+六+七)×费率九暂列金额(一+二十三+四+五+六+七+八)×费率十税金(一+二+三十四+五+六+七+八+九) ×费率十一建设工程造价一+二+三十四+五+六+七+八+九+十二、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计取,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仍暂按《关于调整民工工伤保险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用计取基数及费率的通知》(湖造价[2010] 14号)执行,鉴于意外伤害保险已列入企业管理费,是属于可竞争性费用范畴。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2018版部分内容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2018版部分内容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2018版部分内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11•【字号】台政办发〔2020〕25号•【施行日期】2020.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2018版部分内容的通知台政办发〔2020〕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管理,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稳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2018版》(以下简称《技术规定2018版》)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具体内容如下:一、《技术规定2018版》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叠排排屋的套型建筑面积不应小于144平方米,联排排屋的套型建筑面积不应小于180平方米”。

二、《技术规定2018版》第五十五条第(四)项,修改为“商业、办公建筑每个分割单元产权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产权分割单元在建筑方案和建筑施工图中予以明确”。

三、《技术规定2018版》的附件1《名词解释》中,第15点“联排排屋”的解释修改为“本规定所称的联排排屋,是指三户及三户以上并排成一栋建筑(从底层到顶层均为一户)且层数不大于三层”;第16点“叠排排屋”的解释修改为“本规定所称的叠排排屋,是指三个单元以上并排成一栋建筑,每单元从底层到顶层为两户,上下叠放且层数不大于五层”。

四、《技术规定2018版》的附件4《高层、超高层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布置间距控制表》中,第5行和第6行内容明确如下: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11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台州市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台州市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台州市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台州市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11号)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住宅全装修工作的补充通知》(浙建〔2020〕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根据台州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制定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遵循市场发展的需求,发挥政府引导和政策支持作用,促进市场主体积极参与,营造有利于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市场环境。

(二)坚持示范带动与产业助推相结合。

推动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建设,发挥政府投资项目和保障性住房项目的示范带头作用,以基地建设和项目示范带动助推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深度发展。

(三)坚持产业升级与协调发展相结合。

用科技手段和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建筑业,实现标准化、精细化管理,以建造方式变革促进工程建设全过程提质增效,带动建筑业整体水平的提升。

二、工作目标(四)2020年,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5%以上,到2025年,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50%以上,推动形成一批设计、施工、部品部件生产规模化企业,具有现代装配建造水平的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技能队伍。

(五)实现绿色建筑全覆盖。

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实现绿色建筑全覆盖,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

浙价服〔2009〕84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基准收费标准

浙价服〔2009〕84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基准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浙价服(2009)84号]发布时间:2010-8-11 8:35:29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基准收费标准[浙价服(2009)84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建设厅: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依法从事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提供工程造价信息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服务项目详见《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基准收费标准》(见附件1),其他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基准收费标准按附件1执行,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在基准收费标准基础上,按照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低于经营成本的原则协商确定。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相关的服务内容详见附件2。

三、积极推行按服务时间计费的办法,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工日费指导标准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制定和公布,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为委托方指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指定没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的机构承接业务并收取费用。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缴费方式,并严格按照业务操作规程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五、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标明服务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不得在标价外擅立项目乱收费。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台州市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关工作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台州市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关工作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台州市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9.09•【字号】台政函〔2020〕57号•【施行日期】2020.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台州市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关工作的通知台政函〔2020〕57号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规划局等关于进一步规范台州市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台政发〔2013〕41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台州市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程序和收取办法的通知》(台政函〔2018〕62号)出台实施后,对规范台州市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现因我市机构改革,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优化减免程序,提高审批效率,经研究,对配套费减免程序和收取办法作如下调整:一、减免程序台政发〔2013〕41号文件第三部分所列的减免对象,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规定的“独立用地的各类养老机构,全额免征”、《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台州市区部分临时建设项目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政策的批复》(台政函〔2015〕71号)规定的“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如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等)在实施过程中,因项目施工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进行临时建设,且由财政性资金投资的临时建设项目,按规定需要缴纳的配套费予以全额免征”、《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台州市工业企业职工宿舍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台政办发〔2017〕74号)规定的“现有工业用地,在满足本意见规定的非生产性用房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占比的前提下,增加职工宿舍建筑面积的,不再缴纳增加面积部分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审核后办理。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4.02•【字号】建建发[2009]91号•【施行日期】2009.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管理的通知(建建发〔2009〕91号)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宁波市发改委: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等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管理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二、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和安全施工费组成,其费率详见附表。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表》中的中值费率为《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相应费率的中间值,下限费率为中值费率的90%,上限费率为中值费率的110%。

三、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时,应当按照计价规范要求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投标方应当以不低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表》中的下限费率报价。

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按中值费率计算。

专项措施费算其他施工组织措施费

专项措施费算其他施工组织措施费

专项措施费算其他施工组织措施费
专项措施费和其他施工组织措施费虽然都是建筑工程施工预算中的必备费用,但是它们所承担的功能有所不同,因此计算方式也有所区别。

专项措施费是指建筑施工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采取的一系列专项施工措施所需的费用,通常包括:
1. 施工安全费用:包括施工过程中安全设施的安装、使用维护等费用;
2. 环保费用:包括环保管理、施工废弃物处置和环境治理等费用;
3. 质量管理费用:包括质量检测、质量监督管理的费用;
4. 特殊施工措施费用:包括特殊设备或技术的使用费用等。

其他施工组织措施费是指建筑施工过程中需要采取的一系列组织管理措施所需的费用,通常包括:
1. 劳务费用:包括劳务人员的管理、培训、福利等费用;
2. 总承包管理费用:包括总承包单位和子承包单位之间的管理费用,如协调费、监理费等;
3. 管理费用:包括施工现场管理、安全管理、公共事务管理等费用。

因此,专项措施费不能算作其他施工组织措施费的一部分,它们需要进行单独计算。

具体计算方法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

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

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安全文明施工费用计划、资金来源 (1)第三章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范围 (2)第四章安全文明施工费验工计价相关要求 (6)第五章职责 (6)第六章附则 (7)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关于颁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版)的通知》建发(2010)224 号等法律法规、浙江省相关规定和台州台中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的要求,并结合本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台州市域铁路S1线一期PPP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部(以下简称“总包部”)所属各工区使用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管理。

第二章安全文明施工费用计划、资金来源第三条各工区每年的12月底根据本工区下年度的生产计划编制本工区下年度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使用计划,经工区经理签字后,报总包部审核,经监理单位和项目公司审核后实施。

编制年度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使用计划,要确定项目,落实资金、完成时间和责任人。

第四条各工区每月15日之前,根据总包部下发的施工计划编制本工区本月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使用表,经监理单位和项目公司审批后实施,并且报总包部安质部备案存档。

第五条对合同中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桥梁工区(四、六、九、十、十一、十五工区)安全施工费用使用比例不得少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40%,其他工区安全施工费用使用比例不得少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60%。

第六条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应做到专款专用,按规定范围使用,为安全生产提供保障。

第七条工区应按照批复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使用计划执行,建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支出台账。

2第八条总包部负责监督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使用计划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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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建设规划局文件台州市监察局台建规〔2006〕408号关于印发《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规划局(分局)、监察局,温岭市建工局,台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局:现将《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主题词:城乡建设招标办法通知抄送:省建设厅、监察厅,省建筑业管理局,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办公室2006年12月7日印发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为统一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政策,规范招投标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建设市场秩序,实现选能、选优、选廉、避“邪”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凡在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按规定应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均执行本办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负责本办法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投标人确定公开招标工程的投标人数量一般不少于10家。

招标人应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实行资格预审的工程,招标人应按我市《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预审办法》、《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确定投标人。

不需要资格预审的工程,招标人应采取资格后审的办法确定—3—投标人,即招标人应将全部投标申请人作为投标人,并在开标后对其进行资格审查。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专门章节,载明合格投标人的条件、资格后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办法。

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同时审查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证书。

如多个标段的工程同时招标时,可先不确定投标人参加竞争的标段。

各投标人针对每标段的工程情况,均编制相应的投标文件,待开标时再临时抽签确定其参投的标段,招标人仅拆封投标人相应标段的投标文件。

集体所有制单位全额投资、控股或投资额占主导地位的工程原则上应公开招标,村民代表大会决定采用其他招标方式的除外。

三、开标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参加开标会议,也可委托代理人参加。

委托代理人参加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原件。

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按招标文件执行。

四、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应是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表现,包括施工设备、劳务、管理、材料、安装、维护、保险、利润、规费、总承包服务费(指招标文件明确要求实行分包的分包工程的总承包服务费,下同)、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4—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费用。

本办法报价方式采用工料单价法。

如采用综合单价法,应按另行制定的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编制。

(一)报价组成。

投标报价一般由直接工程费、施工技术措施费、施工组织措施费、人材机价差、综合费用、规费、总承包服务费和税金等8部分组成。

1、直接工程费。

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

2、施工技术措施费。

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而采取的各项技术措施所需的费用。

3、施工组织措施费。

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而采取的各项组织措施所需的费用。

包括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夜间施工增加费、缩短工期增加费、二次搬运费、已完工工程及设备保护费和其他施工组织措施费等8项费用。

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和其他施工组织措施费的项目内容详见台建规〔2005〕292号文中的《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取定表》。

4、人材机价差。

指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人工、机械、材料定额用量及单价清单,结合市场实际情况,自主确定并填报该清单中的人工、机械、材料价格,再计算价差。

—5—招标文件中应设置人工、机械、主要材料(特指钢材、水泥、商品砼)和大宗材料报价竞争浮动幅度,其浮动幅度应为基准价的100%~90%(其中钢材为100%~95%)。

人工、机械、主要材料以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作为基准价,大宗材料的基准价根据信息价和市场价格确定。

对于有不同技术规格的货物,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其各项技术与规格要求,但不得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应当在参照后面注明“或相当于”的字样。

对于有不同技术规格的货物难于明确要求的,应充分说明理由后,方可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暂定价。

单项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无价货物(含暂定价与新增货物),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作为招标人,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价格。

其他暂定价货物由承包人采购,并事先经发包人签证同意。

5、综合费用。

指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6、总承包服务费。

指招标文件明确要求分包的分包工程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整理等活动中所发生的费用。

7、规费。

指政府和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8、税金。

指按本省现行定额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6—内的税金。

(二)报价要求。

投标总报价不得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报价上限,投标报价上限应根据工程施工图预算和市场实际情况设置。

施工图预算应按现行预算定额编制。

工程项目涉及基坑围护的,招标人应先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基坑围护方案进行设计和论证。

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预算中材料单价与信息价或市场价差距过大的,应作相应调整。

投标人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施工方案,并结合企业管理水平,综合分析后按下列要求报价:1、直接工程费和施工技术措施费。

招标人提供的相对应费用作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投标人在投标时不得变更。

2、施工组织措施费。

取费基数按现行费用定额(指2003版定额,下同)计取,费率按以下要求计取:(1)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的费率。

建筑工程不得低于1.5%,其他工程不得低于现行费用定额弹性费率的下限。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非市区建筑工程按市区建筑工程计取文明施工费。

(2)安全施工费的费率。

建筑工程不得低于0.8%,其他工程不得低于现行费用定额弹性费率的上限。

(3)临时设施费的费率。

建筑工程不得低于4.5%,其他工程不得低于现行费用定额弹性费率的下限。

—7—(4)其他施工组织措施费的费率。

建筑工程不得低于2%(如有深基坑则不得低于3.5%),安装工程不得低于3.6%,其他工程不得低于2%。

(5)其余4项施工组织措施费的费率应大于0。

3、人材机价差。

(1)招标人提供的人工、机械、材料定额用量,投标人不得变更。

(2)对设有报价竞争浮动幅度的人工、机械、材料,投标人必须在此范围内报价。

(3)对未设报价竞争浮动幅度的其他材料,该部分报价合计低于成本警戒值(成本警戒值为施工图预算中相应合价的85%)的,必须在其投标文件中附有详细书面说明及价格来源依据(指针对本工程的供货合同或协议原件)。

如投标人未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以无效标处理。

4、综合费率。

以人工费和机械费为取费基数的工程,其综合费用取费费率最低不得低于10%;以人工费为取费基数的工程,其综合费用取费费率须大于0。

5、总承包服务费。

为分包工程造价的1%~3%,确定方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6、规费和税金。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中设置的相应费率、税率和计算公式报价。

—8—(三)投标报价复核。

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按投标报价由低往高进行复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如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超过20家,仅对报价低的20家投标人进行复核(在确定第20家投标人时,如出现多家报价相同的,则一并进入复核),其余投标文件退出复核,不进入下阶段评审。

修正错误的顺序和原则如下:1、针对投标人的报价组价(除投标承诺书外)进行复核及评审。

计算前后不一致时,以计算前的数据为准,调整计算后的数值,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计算前的数据有明显的算术错误或笔误,此时应以计算后的数据为准调整计算前的数据。

投标人的表格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评标委员会应按招标文件的表格内容调整。

2、除投标承诺书外,如果结转前与结转后的数据不一致,以结转前的数据为准,调整结转后的数据(结转过程中,小数点后保留2位,第3位四舍五入)。

3、投标承诺书中的文字表示的量和数字表示的量不一致时,以文字表示的量为准。

4、复核投标承诺书中的投标总报价和工程取费表中的报价合计,当发现不一致时,在总报价不变的前提下,通过调整取费—9—基数最大的综合费率的方式使其一致。

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

经投标人确认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如投标人不接受或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不能到场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将调整或修正后的投标报价作为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入商务标评标,但不接受修正的投标人将丧失中标资格。

五、评标方法为防范投标人串通投标,在招标文件中应设定可供评标专家具体评判串通投标嫌疑的标准,作为认定废标的依据。

针对招标工程的特点与项目难易程度,设置以下4种评标方法(详见附件)。

因工程情况特殊确需调整的,在充分说明理由并报台州市招标办同意后,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各评标方法的简要特点与适用范围说明如下:(一)综合评估法(1)。

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商务标和技术标分两阶段综合评审后,以技术分和商务分按一定权重计算出的总得分确定中标候选人的一种评标方法。

本办法适用于单位工程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地下室2层及以上或层数18层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单跨跨度40米及以上的桥梁工程;断面20平方米及以上的隧道工程;技术特别复杂或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

(二)综合评估法(2)。

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商务标和—10—技术标分两阶段综合评审,技术标采取通过制,以商务标得分确定中标候选人的一种评标方法。

本办法适用于需要做技术标的一般房屋建筑、市政、安装、装饰等总承包与专业分包工程。

(三)综合评估法(3)。

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资格后审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后,以商务标得分确定中标候选人的一种评标方法。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中应资格后审的项目;不需要做技术标的资格预审一般项目。

(四)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确定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并且以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一种评标方法。

本办法适用于采用具有通用技术和性能标准、技术含量较低、施工技术简单的一般市政、园林绿化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和货物招标项目。

对于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难以满足要求的货物招标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制定评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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