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冲突时的清偿方法
关于合伙债务清偿的比较法研究
关于合伙债务清偿的比较法研究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3)04-000-01合伙债务是指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因合同行为、侵权行为或根据法律直接规定而对相对人产生的债务,有以下几种形态:因合同行为产生的债务、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不当得利之债、不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合伙拖欠的雇工工资、保险金等、合伙企业所欠的税款。
合伙债务的承担主要有两种观点:连带主义和分担主义。
一、外国关于合伙债务清偿的立法和状况美国《统一合伙法》第18条规定:“决定合伙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规则合伙人之间就合伙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并且根据他在合伙利润中获得的份额来弥补合伙资本或其他方面的损失。
”《德国民法典》第427条规定:“数人因契约对同一可分的给付负有共同责任者,在发生疑问时,作为连带债务人负其责任。
”《日本民法典》第674条规定了合伙人损益分配的比例,“(一)当事人未定损益分配比例时,其比例,按各合伙人出资的价额确定。
(二)仅就利益或损失定分配比例时,其比例,推定为利益、损失通用的比例。
”根据美国和德国的法条可见:对合伙债务清偿两个国家都采取的连带主义,即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除以合伙财产负责外,还应以个人单独所有之财产负责,同时合伙人对合伙组织的全部债务应负共同责任,意指合伙人中的任何一人均有义务向合伙债权人履行全部债务,不得以有其他合伙人为由主张按其各自分担部分清偿,然后再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各自应承担的份额。
除此之外瑞士、我国台湾地区也采用连带主义。
而日本采用的是分担主义,合伙的债权人求偿债权时,对于每一个合伙人仅能按其出资比例或损益分配比例请求清偿,要求其承担无限责任。
笔者认为连带主义比分担主义更为合理。
合伙不同于法人,是依约成立,没有受法人成立要件的严格限制,这使合伙在组织上有更大的灵活性。
因此为了保障经济交易市场的稳定性,就从保护债权人债权的角度出发,规定合伙债务,不仅要以合伙财产,而且要以合伙人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笔者认为这更为妥当,从世界各国对合伙债务清偿责任的规定看,大多数国家均采用了连带主义。
合伙人合作协议中的解散与清算规定
合伙人合作协议中的解散与清算规定合伙人合作协议是合伙人之间约定的一份法律文件,旨在规范合作关系,确保各方权益得到保障。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合作关系可能会走向终止。
在这种情况下,解散与清算成为重要的议题。
本文将就合伙人合作协议中的解散与清算规定进行探讨。
一、解散规定合伙人合作协议一般都会规定解散的情形和程序。
解散的情形通常包括以下几点:1.1 合作期限届满当合伙人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伙企业解散。
合作期限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双方约定的一段时间。
1.2 达成事业目标当合伙企业达成事业目标时,可以解散。
事业目标可能是指一定的收益水平、市场份额或者其他商业指标。
1.3 合伙人协议终止合伙人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解散情形,如双方一致决定解散、合伙人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继续履行合作协议等。
解散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2.1 公告解散当决定解散合伙企业时,合伙人应及时向其他合伙人发出解散通知,并根据合作协议规定进行公告。
2.2 清算财产合伙企业解散后,应进行清算,将资产折价变现,并先清偿债务,剩余财产按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配。
2.3 办理解散手续合伙人应及时履行解散程序,包括解散登记、注销营业执照等。
二、清算规定合伙人合作协议中的清算规定是解散过程中的重要内容,主要涉及资产清算和债务清偿等事项。
1. 资产清算在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对各项资产进行清算评估,并按照合伙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资产清算的具体程序和方法可以根据合作协议进行规定,如可以由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者由各合伙人共同评估。
2. 债务清偿在资产清算后,应按照清偿优先顺位对债务进行清偿。
首先清偿应支付的税费、员工工资等优先债务,然后再清偿其他债务。
债务清偿的优先顺位可以根据合作协议进行约定。
3. 共同债务责任在清算过程中,如果某个合伙人的资产无法清偿其所应承担的债务,其他合伙人需要承担其相应份额的债务责任。
共同债务责任是保障各方利益平等的重要原则。
4. 涉及知识产权如果合伙企业涉及知识产权,需要在清算过程中妥善处理。
合伙人债务承担协议范本
合伙人债务承担协议范本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甲方:(姓名/公司名称)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姓名/公司名称)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和乙方均为合伙人,共同经营生意,为了明确双方在债务承担方面的责任,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债务承担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债务范围1.1 本协议所称债务,是指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因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货物采购、租赁、工资、税费、赔偿金、罚款等各种债务。
1.2 双方同意,对于债务的承担,应以实际产生的债务金额为限,不得超出合伙协议约定的各自出资额。
第二条债务承担方式2.1 双方同意,在合伙期间,对于合伙企业所发生的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2.2 双方应在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承担相应的债务。
2.3 若一方因个人行为导致合伙企业产生债务,该方应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
若另一方知情且未提出异议,视为双方共同承担该债务。
第三条债务清偿3.1 双方应共同参与债务的清偿,不得单独放弃债务清偿权利。
3.2 在债务清偿过程中,双方应保持良好的沟通,共同商讨清偿策略,确保债务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3.3 若债务清偿遇到困难,双方可协商一致,寻求外部融资、转让资产等途径解决问题。
第四条债务保密4.1 双方应对债务事项保持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债务信息,以免影响合伙企业的声誉和利益。
4.2 未经对方同意,一方不得单独与第三方协商债务问题。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若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未按照约定承担债务责任,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5.2 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6.1 本协议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
合伙纠纷裁判案例: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阅读提示《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根据该规定,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旧债”仍要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分析的案例均为合伙企业导致的纠纷,对于个人合伙中新合伙人是否要对合伙组织的“旧债”承担连带责任,目前,我国法律尚未作规定。
裁判要旨新入伙的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对入伙前的合伙债务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简介1. 2011年5月18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广东某律师事务所支付秦某才268万元债务及利息。
律师事务不服,向广州市中院上诉,法院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2. 秦某才向天河区法院申请执行生效判决,并追加邱某、李某、陈某华、王某远为被执行人。
天河区法院审查认为:广东某律师事务所是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陈某华、王某远、邱某、李某作为合伙人对律所无能力履行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故裁定追加邱某、王某远、李某、陈某华为被执行人。
3. 邱某向天河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裁定驳回其异议。
4. 邱某不服,向广州市中院申请复议,法院裁定驳回其复议申请。
5. 邱某向广东省高院申诉。
法院认为:邱某2011年6月15日正式登记为合伙人,依照法律规定,其应对入伙前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裁定驳回其申诉请求。
裁判要点本案中,虽然邱某2011年6月15日正式登记为广东某律师事务合伙人,律师事务对秦某才的债务成立于邱某入伙之前,但《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根据该规定,邱某在律师事务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仍应对秦某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实务经验总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
合伙企业法 第四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然退伙:(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
或者被宣告破产;(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二、主旨:本条是对法定退伙情形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法定退伙,指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退伙,即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一旦某个合伙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某个合伙人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况,该合伙人自然丧失合伙人资格而退出合伙。
法定退伙是非基于合伙人的主观意愿产生的,所以也称为非自愿退伙或者当然退伙。
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法定退伙情形包括以下五种:(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
作为自然人的合伙人死亡的,就丧失了民事权利能力,不再具有法律人格,当然也就同时丧失了合伙人资格。
民法上所谓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可以宣告该自然人死亡:离开其住所地或者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满4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年。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对合伙企业债务进行担保。
当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这种担保就不复存在,让其继续留在合伙企业中,对保护合伙企业债权人不利。
合伙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冲突时的清偿方法
合伙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冲突时的清偿方法合伙债务的清偿一直是大家关注的重点,那么合伙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冲突时的清偿方法是什么呢?为了给你解答相关的疑惑,催天下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可供参考。
我国法律对合伙债务和合伙人个人债务两种债务并存时,如何确定履行债务的先后顺序没有明确规定。
对如何解决两种债务清偿冲突问题,各地司法实践做法不一。
实践中多数主张适用双重优先权原则的,如下:一是有关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合伙企业法》债务清偿条款的规定,均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双重优先权原则的价值取向;二是双重优先原则比传统的并存债权原则较合理科学,对双重优先权原则持反对立场的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已趋向摒弃并存债权原则,转而规定了双重优先原则,该原则体现了国际法律发展的方向。
合伙企业债务的偿还方式(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合伙企业首先应以企业财产承担合伙企业债务,从“人合”性的特点来看,普通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从“资合”性的特点出发,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
有利于合伙企业进行融资,避免投资者因担心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而对合伙企业望而却步。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承担责任的特殊方式《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个人合伙结算纠纷如何处理
一、个人合伙结算纠纷的处理方式如下:(一)面对个人合伙结算纠纷,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协商解决,不伤和气省时省力;(二)面对个人合伙结算纠纷,在法院或仲裁机构的主持下进行调解解决,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三)面对个人合伙结算纠纷可以申请仲裁,不过会消耗一些时间和金钱;(四)面对个人合伙结算纠纷可以选择诉讼,万般无奈才走的途径,劳民伤财伤和气。
二、为避免个人合伙纠纷的注意事项如下:(一)为避免个人合伙纠纷,必须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法院在审理个人合伙纠纷案时发现,个人合伙的双方并没有任何书面协议,遇到诚信的,认可口头合伙协议,遇到不诚信的,就诉之无门了。
所以,个人合伙在口头达成一致后,必须签订书面协议,以防患于未然。
(二)为避免个人合伙纠纷,事先明晰合伙人权利义务一部分个人合伙的合伙人因个人合伙纠纷诉至法院时,自身并不掌握个人合伙的合伙账目或合伙财产,而被诉一方合伙人很少主动配合进行账目清算,双方对个人合伙的合伙账目存在较大争议,导致合伙开支与合伙盈余等账目无法查清。
(三)为避免个人合伙纠纷,合伙解散时,及时清算财产个人合伙终止后需要进行结算,但法律没有规定如何结算,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应自行解决,如果未结算,法院在处理个人合伙纠纷案件时,很难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所以,个人合伙在退伙时应及时结算。
三、个人合伙的法律规定如下:对于个人合伙,在《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如下:(一)对于个人合伙,第三十条的概念,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二)对于个人合伙,第三十一条的合伙协议,个人合伙的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三)对于个人合伙,第三十二条的合伙财产,个人合伙的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在个人合伙中,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四)对于个人合伙,第三十三条的合伙登记,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合伙债务要怎么清偿
合伙债务要怎么清偿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应按照其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在对外关系上,对于合伙债务,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债务与收益相对,一个企业在经营运营的过程中,既会产生收益,也会有债务的产生。
而由于合伙企业与一般的企业不同,其债务清偿方式上也会有所不同。
具体来讲,对于▲合伙债务要怎么清偿呢?我们一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合伙债务要怎么清偿《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所谓合伙人的无限责任,是指当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偿付到期债务时,各个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是以其出资额为限,而是以其自有财产来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
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是指当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偿付到期债务时,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对合伙企业所负债务,可以向任何一个合伙人主张,该合伙人不得以其出资的份额大小、合伙协议有特别约定、合伙企业债务另有担保人或者自己已经偿付所承担的份额的债务等理由来拒绝。
当然,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分担的比例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同时,《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这一规定,在重申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的基础上,明确了合伙人分担合伙债务的比例,以合伙企业分担亏损的比例为准。
关于合伙企业亏损分担比例,《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担。
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
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如果某一合伙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依照既定比例所应承担的数额,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该合伙人有权就超过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追偿。
合伙企业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并存时,应如何清偿?
合伙企业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并存时,应如何清偿?〔案情介绍〕甘某、秦某和杨某于1995年10月订立一份合伙协议。
协议规定:三人合作成立一个图书批发公司,分别出资30万、20万和15 万元,盈余与亏损比例也按出资份额来分〔案情介绍〕甘某、秦某和杨某于1995年10月订立一份合伙协议。
协议规定:三人合作成立一个“图书批发公司”,分别出资30万、20万和15 万元,盈余与亏损比例也按出资份额来分配。
随后,甘某出面办妥有关登记手续,领取了营业执照,公司于1995年12月正式营业。
19 96年8月,三人决定向朱某借30万元资金,以扩大经营规模。
甘某除开办合伙企业外,又向徐某借款12万元,连同自己的资金,投入股市。
1996年12月,股市大跌,甘某损失40多万元。
这样,甘某欠下徐某12万元债务无力偿付,甘某承诺在其与秦、杨二人合办的企业盈余后,即以其所得来还债。
不料,1997年4月,三人购进的大批图书发生严重滞销,经削价处理后,剩余资产仅20余万元。
在此情形下,三个不得不关闭了该图书批发公司。
朱某数次催讨债务,均未获清偿,同时徐某也多次向甘某索债未果。
朱某向法院起诉,并请求财产保全措施,审判前先行扣押原图书批发公司的财产。
徐某立即提出异议,声称甘某曾许诺以其在合伙企业所占份额来偿还债务。
所以,法院不能只考虑朱某的要求。
〔简要分析〕对于本案中的合伙企业而言,资产仅有20万元,而两个债权人朱某和徐某都要求偿还,债权额分别是30万元和12万元,总资产并不足以偿付总债务。
那么,对于这两笔债权,是否存在优先次序,或者无优先次序,都只能按比例受偿?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区分两类债务的性质:对徐某的债务是针对合伙人之一甘某个人的,是他以个人名义所欠下的;而对朱某的债务是三个合伙人一致同意,以合伙企业名义欠下的。
也就是说,对徐某的债务是合伙人个人债务,对朱某的债务则是合伙企业的债务。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2条、第8条等多处均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中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民法典的合伙人的连带责任及追偿权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合伙⼈的连带责任及追偿权有什么规定
在合伙做⼀项事情的时候,基本上都会涉及到财产的投⼊,如果在涉及到财产的交易中有纠纷情况的,到时候合伙⼈是需要⼀起承担这个债务的,⽽不是说由⼀⽅出钱。
那么合伙⼈的连带责任及追偿权有什么规定呢,店铺⼩编已经整理了如下的内容供⼤家做法律参考。
⼀、民法典的合伙⼈的连带责任及追偿权有什么规定
根据《民法典》
第九百七⼗三条合伙⼈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清偿合伙债务超过⾃⼰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有权向其他合伙⼈追偿。
⼆、连带责任⼀般承担多少法律责任
1、根据各⾃的过错来确定
2、根据原因⼒进⾏⽐较
3、平均分担赔偿数额
4、连带责任是违反法律义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这种法律义务⾸先是合同法上的义务,即给付义务,表现为作为。
合同法上的义务可以是合同当事⼈的约定(如约定的连带保证责任),也可以是对合同当事⼈权利义务的法定(如法定的合伙⼈对合伙债务的连带责任)。
其次是侵权法上的义务,即不得侵害他⼈⼈⾝、财产权益的义务,表现为不作为(如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三、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承担的责任
有限合伙⼈不执⾏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组织,只按合伙协议⽐例享受利润分配,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不同于普通合伙⼈的需要承担⽆限连带责任。
其对企业承担着主要的投资任务,不得以劳务或信⽤出资。
基本上所有的合伙⼈在经营的过程中出现的对外债务的情况都是由所有合伙⼈进⾏承担连带责任的,这个在合伙合同⾥⾯应该都是有相关规定,对于超过本⼈承担份额的,可以向其他⼈进⾏追查。
以上就是⼩编整理的回答,如有其它需求欢迎到店铺做相关的法律咨询。
个体户合伙清算流程
个体户合伙清算流程在商业世界中,合伙经营是一种相对灵活且常见的经营形式。
个体户作为一种合伙形式,往往由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经营。
然而,有时候由于各种原因,合伙关系可能会出现纠纷或者需要解散。
在这种情况下,进行合伙关系清算是必不可少的。
个体户合伙清算是指合伙人解除合伙关系,清算合伙企业的财产和权利义务,分配剩余财产的过程。
本文将详细介绍个体户合伙清算的流程,以便合伙人在面对合伙解散时能够清晰地了解应该如何操作。
一、合伙解散原因在进行个体户合伙清算之前,合伙人必须先确定解散合伙的原因。
解散合伙的原因可能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合伙合同期满:合伙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合伙关系自动解散。
2. 合伙协议的解除: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的规定,决定解除合伙。
3. 合伙事务完成:合伙人共同完成了合伙事项,决定解散合伙。
4. 事实或法律原因:如合伙人之间发生严重的矛盾冲突,需要解散合伙。
二、清算委员会的成立在决定解散合伙后,合伙人必须组建清算委员会来负责合伙清算工作。
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由合伙人共同选举产生,委员会的人数一般为奇数。
清算委员会的职责包括:1. 制定合伙清算方案;2. 负责清查合伙财产、权利义务;3. 审核合伙账目;4. 划分和分派剩余财产;5.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其他事项。
三、清算方案的制定清算委员会应当根据合伙协议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合伙清算方案。
合伙清算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清查合伙财产和权利义务;2. 列出合伙负债清偿计划;3. 划分和分配剩余财产的具体办法;4. 清算结束后各方的权利义务;5. 清算报告的形式和递交时间等。
四、财产和权利义务的清查清算委员会应当对合伙的财产和权利义务进行全面清查,包括合伙企业的资产、债务、权利义务等。
清查应当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查阅合伙账目、核实企业资产负债表、确认企业的债权债务、查阅合伙协议等。
五、债务清偿清查完合伙企业的资产和债务后,清算委员会应制定清偿计划,按照一定的优先次序对合伙的债务进行清偿。
合伙人债务追偿和协助义务
合伙人债务追偿和协助义务合伙人债务追偿和协助义务协议书甲方:(合伙企业名称)地址:(合伙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甲方法定代表人姓名)电话:(甲方联系电话)乙方:(合伙人姓名)地址:(合伙人地址)身份证号:(合伙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合伙人联系电话)鉴于甲方和乙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合伙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伙企业债务追偿义务1.1 甲方和乙方作为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债务,甲方和乙方应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按照其出资比例承担清偿责任。
1.2 在合伙企业债务追偿过程中,甲方有权代表合伙企业进行债务追偿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向债务人提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等。
1.3 乙方在合伙企业债务追偿过程中,应积极协助甲方的追偿行为,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第二条债权人要求追偿2.1 如债权人要求对合伙企业进行债务追偿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和协商的机会。
2.2 在债权人要求追偿时,甲方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乙方的出资进行追偿,并有权代表乙方进行债务的妥善清偿。
第三条乙方的义务3.1 乙方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及时足额履行合伙企业的经营义务,不得擅自撤资或减少出资。
3.2 乙方应配合甲方的债权追偿行为,提供必要的相关证据和信息,并在甲方要求时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和协商。
3.3 乙方应确保甲方在债权人追偿过程中不受到任何额外的法律纠纷或经济损失,否则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合伙企业债权分配4.1 在合伙企业解散后,债权人获得的追偿款项应先用于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
4.2 如债权人追偿款项超过合伙企业债务总额,超过部分按照合伙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4.3 如合伙人有其他约定的,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执行。
第五条争议解决5.1 本协议的解释和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5.2 如因本协议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限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应该怎么清偿
有限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应该怎么清偿有限合伙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组织,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灵活高效的作用。
那么作为有限合伙人,其个人债务应该怎么清偿呢?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合伙人个人债务如何清偿?1、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个人债务清偿法律规定第四十二条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2、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规定第七十四条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相关知识:▲合伙人的合伙债务如何偿还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坦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
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个人合伙清算纠纷如何处理
个⼈合伙清算纠纷如何处理合伙清算只有在合伙⼈变更后者企业破产的时候会发⽣,⼀般情况是不会进⾏合伙清算的,对于合伙清算的知识我们可以适当的了解⼀些,这样对于以后合伙做⽣意也是有⼀定的帮助的,具体关于个⼈合伙清算纠纷如何处理的问题,跟着店铺⼩编看看吧。
合伙⼈可以⽤货币、实物、⼟地作⽤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
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评估。
经全体合伙⼈协商⼀致,合伙⼈也可以⽤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协商确定。
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例的,由各合伙⼈平均分配和分担。
按《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清算⼈由全体合伙⼈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担任清算⼈的,经全体合伙⼈过半数同意,可以⾃合伙企业解散后⼗五⽇内指定⼀名或者数名合伙⼈,或者委托第三⼈,担任清算⼈。
⼗五⽇内未确定清算⼈的,合伙⼈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以申请⼈民法院指定清算⼈。
清算⼈在清算期间执⾏下列事务:(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3)清缴所⽋税款;(4)清理债权、债务;(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6)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付清算费⽤后,按下列顺序清偿;(1)合伙企业所⽋招⽤的职⼯⼯资和劳动保险费⽤;(2)合伙企业所⽋税款;(3)合伙企业的债务;(4)返还合伙⼈的出资。
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由合伙⼈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例的,由各合伙⼈平均分配和分担。
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清偿其债务的,由合伙⼈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例、合伙协议未约定亏损分担⽐例的,由各合伙⼈平均分担的办法,⽤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民法典中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如何处理
民法典中合伙⼈之间的债务如何处理合伙⼈成⽴合伙企业的,要签订合伙协议,由合伙⼈按约定出资后,共同申请设⽴。
⽽合伙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会产⽣债务的,那么民法典中合伙⼈之间的债务要怎样进⾏处理的?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中合伙⼈之间的债务如何处理合伙⼈之间的债务,如果是个⼈债务的,由个⼈承担。
如果是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企业财产承担,合伙企业财产不⾜的,合伙⼈承担⽆限连带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三条【合伙⼈的连带责任及追偿权】合伙⼈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清偿合伙债务超过⾃⼰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有权向其他合伙⼈追偿。
第九百七⼗⼋条【合伙剩余财产分配顺序】合伙合同终⽌后,合伙财产在⽀付因终⽌⽽产⽣的费⽤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本法第九百七⼗⼆条的规定进⾏分配。
⼆、合伙⼈退伙,怎么解决合伙债务按规定,合伙⼈退伙后将要处理以下⼏个问题:1、合伙财产合伙⼈要退伙,那么需要先结算合伙财产,这也是退伙的合伙⼈最为关⼼的问题。
具体结算时,需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如果还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并且也还有未收回的合伙财产,那么即可能要等事务了结了再结算。
2、合伙债务在退伙时,合伙⼈可以主张结算合伙财产,但同时也要清偿合伙产⽣的债务,并且,需要注意的是,合伙⼈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要是在退伙时还有未了解的债务,那么即使已经在合伙企业中宣告退伙,但是债权⼈仍然有权就债务清偿找退伙的合伙⼈。
不过,合伙⼈清偿全部合伙债务后,可以请求其他合伙⼈清偿。
如果因为⾃⼰已经退伙,其他合伙⼈不愿意清偿的,那么其他⼈属于违反约定,可以就此去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余⼈返还应偿还部分的债款。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合伙⼈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合伙⼈之间的债务是个⼈债务,由合伙⼈⾃⼰承担。
如果是合伙债务的,合伙财产不⾜以清偿时,合伙⼈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合伙企业债务偿还规则
合伙企业债务偿还规则先以合伙企业全部财产进⾏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承担⽆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伙⼈由于承担⽆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追偿。
关于合伙企业债务偿还规则的问题,下⾯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合伙企业债务偿还规则1、先以合伙企业全部财产进⾏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承担⽆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2、合伙⼈由于承担⽆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追偿。
3、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然⼈、法⼈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组成,合伙⼈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组成,普通合伙⼈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企业债务内容1、企业向银⾏借款—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1)短期借款是借款的⼀种,与之相对的是长期借款。
在中国的会计实务⽽⾔,短期借款是指企业为维持正常的⽣产经营所需的资⾦或为抵偿某项债务⽽向银⾏或其他⾦融机构等外单位借⼊的、还款期限在⼀年以下(含⼀年)的各种借款。
短期借款主要有经营周转借款、临时借款、结算借款、票据贴现借款、卖⽅信贷、预购定⾦借款和专项储备借款等等。
(2)长期借款是指企业向银⾏或其他⾦融机构借⼊的期限在⼀年以上(不含⼀年)或超过⼀年的⼀个营业周期以上的的各项借款。
我国股份制企业的长期借款主要是向⾦融机构借⼈的各项长期性借款,如从各专业银⾏、商业银⾏取得的贷款;除此之外,还包括向财务公司、投资公司等⾦融企业借⼊的款项。
2、企业购买材料⽋供货商的货款 —应付账款:应付账款是企业(⾦融)应⽀付但尚未⽀付的⼿续费和佣⾦。
法官释法|合伙债务追偿权要以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部分为基础
法官释法|合伙债务追偿权要以超过⾃⼰应当承担数额的部分为基础基本案情原告岳某与被告程某、刘某合伙经营⽣意,对民间借款5万元的债务,原被告各⾃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半。
由于两被告拒不偿还债权⼈,债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还款,法院判决原被告共同偿还借款。
在法院强制执⾏期间,原告为被告垫付1.6万元,达成执⾏和解协议。
之后,原告向被告追偿垫付款。
⼆被告辩称,双⽅之间确实存在合伙关系,但合伙已经解散,且双⽅未合伙清算,合伙利润13万元⼀直在原告处,原告不具备法定的合伙债务追偿条件,且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拒不偿还。
为维护⾃⼰的合法权益,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垫付款本⾦1.6万元和利息。
判决结果⽆棣县⼈民法院经依法审理,最终认定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其超额清偿合伙债务部分,事实不清,未予⽀持,依法驳回原告岳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法院认为,本案涉及到连带责任的内部追偿权问题。
合伙债务追偿权,是指清偿了合伙债务的合伙⼈对超过⾃⼰应当承担数额的部分向其他合伙⼈追偿的权利。
原告主张⾃⼰偿还了合伙债务,要求合伙⼈的被告给付⾃⼰超过应当承担的部分,⾏使的是合伙债务追偿权。
原告作为合伙⼈⾏使追偿权,应当证明⾃⼰偿还了合伙债务并且已经超过了⾃⼰应当承担数额的部分这⼀基础法律关系才能⾏使,对此原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不能提供充分证据,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原告岳某只能证明其与被告程某曾经成⽴合伙体和法院判决其与该被告连带清偿合伙债务,但不能证明⾃⼰具备了向该被告追偿的权利,所以原告要求被告程某给付其超额清偿合伙债务部分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持。
合伙企业与合伙人的债务清偿考试知识点
合伙企业与合伙人的债务清偿考试知识点知识点 4.合伙企业与合伙人的债务清偿(★★★)(2016 年判断题、简答题;2017 年单选题;2018 年多选题;2019 年单选题;2020 年多选题)(一)合伙企业的债务1.普通合伙企业(1)先企业后个人。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对外连带。
①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②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
③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3)对内按份。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课外阅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由于其专业性和业务的特殊性易导致某些“无良”合伙人违背职业良知,因此其“债务责任承担”上体现“No zuo no die”原则。
特定债务:N o zuo:有限责任Yes zuo:对外无限连带,对内赔偿普通债务:全体:无限连带3.有限合伙企业(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有限合伙人:①一般情况:对合伙企业债务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②违反法律规定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a.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b.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例题1·多选题】甲、乙、丙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约定损益的分配和分担比例为4:3:3,该企业欠丁5 万元,无力清偿。
债权人丁的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有()。
A.要求甲、乙、丙分别清偿 2 万元、1.5 万元、1.5 万元B.要求甲、乙、丙分别清偿 2 万元、2 万元、1 万元C.要求甲、乙分别清偿 2 万元、3 万元D.要求甲清偿 5 万元『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债务申请书3篇
债务申请书3篇(实用版)编制人:______审核人:______审批人:______编制单位:______编制时间:__年__月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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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方式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方式1.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2.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无限合伙人同样也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则承担的是有限责任。
合伙企业指多个人共同成立的企业,他们的出资方式不一样,有出资劳动力,也有资金等。
当然,企业需要发展,难免会承担债务,那么小编在下文就为大家浅要的分析一下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方式,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方式▲(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合伙企业首先应以企业财产承担合伙企业债务,从“人合”性的特点来看,普通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应以合伙企业财产承担责任为前提,即只有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才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笔者认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应是一种补充无限连带责任。
在审判实践中,如果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的情况下,其债务人只以某一合伙人为被告要求其承担合伙企业债务,法院应向原告释明变更合伙企业为被告,而不能违反补充无限连带责任的原则,直接裁判某一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债务。
合伙企业债权人能否将合伙企业与合伙人列为共同被告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为尽快解决纷争,有效保护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合伙权益,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可以将合伙企业与合伙人作为共同被告,因为合伙企业与合伙人承担共同的清偿责任,只是清偿的顺序不同。
但在审判实践中应考虑合伙人承担的是补充无限连带责任,在裁判文书中应明确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后才由合伙人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
以上论述了合伙企业合伙人应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在审判实践中,按法律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但《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合伙人何时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如何界定“不能清偿”没有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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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冲突时的清
偿方法
人民法院在审理合伙诉讼案件与执行工作中,应适用双重优先权原则合理解决双重债务清偿冲突问题。
合伙的债权人对合伙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利,即有权主张就合伙财产优先满足自己的债权。
在我国,合伙企业重要有三种形式,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和特殊形式的合伙企业。
不论是哪一种企业类型,都会涉及到合伙企业债务和个人债务的问题,对于这两种债务实践中怎么进行清偿?小编为您解答。
▲合伙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冲突时的清偿方法
我国法律对合伙债务和合伙人个人债务两种债务并存时,如何确定履行债务的先后顺序没有明确规定。
对如何解决两种债务清偿冲突问题,各地司法实践做法不一。
实践中多数主张适用双重优先权原则的,理由有二:
一是有关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合伙企业法》债务清偿条款的规定,均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双重优先权原则的价值取向;
二是双重优先原则比传统的并存债权原则较合理科学,对双重优先权原则持反对立场的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已趋向摒弃并存债权原则,转而规定了双重优先原则,该原则
体现了国际法律发展的方向。
▲合伙企业债务的偿还方式
▲(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合伙企业首先应以企业财产承担合伙企业债务,从“人合”性的特点来看,普通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从“资合”性的特点出发,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
有利于合伙企业进行融资,避免投资者因担心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而对合伙企业望而却步。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承担责任的特殊方式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