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最高院量刑意见主要内容是什么?
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
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正文:---------------------------------------------------------------------------------------------------------------------------------------------------- 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9月30日发布,2010年10月1日施行)为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实现量刑公开和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应当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
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阶段,应当保障量刑活动的相对独立性。
二、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应当说明量刑理由。
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应当注意听取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提出的量刑意见。
量刑意见应当具有一定幅度,并应当有相应证据和理由。
四、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先调查犯罪事实,后调查量刑事实;在法庭辩论过程中,也可以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问题。
被告人认罪或者虽然不认罪但同意参与审理量刑问题的,按照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程序审理量刑问题。
被告人不认罪且不同意参与审理量刑问题的,合议庭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意见和理由,记录在卷后,法庭审理继续进行。
五、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在核实犯罪事实后,庭审主要围绕量刑事实、情节和刑罚适用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
六、量刑事实的确调查按照以下顺序进行:(1)审判人员首先归纳在犯罪事实调查阶段已经查明的量刑事实,并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不再重复举证和质证;(2)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就其掌握的未经审理的量刑事实举证,并接受质证;(3)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就其掌握的未经审理的量刑事实举证,并接受质证。
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2019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量刑时,应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调节基准刑的方法(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3)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最高院2019年公报案例
最高院2019年公报案例1. 2019年最高院公报发布,回顾一年来的重要司法案例2. 最高院公报: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民权益3. 最高院公报: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定4. 最高院公报: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发展5. 最高院公报:加强环境保护,推动绿色发展6. 最高院公报: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就业稳定7. 最高院公报: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构建和谐社会8. 最高院公报:加强司法体制改革,提升司法效能9. 最高院公报:推动依法治国,促进法治建设10. 最高院公报: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水平2019年最高院公报发布,回顾了一年来的重要司法案例。
公报中强调了最高院的使命,即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民权益。
在过去的一年里,最高院积极参与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安定。
公报中还特别提到了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促进创新发展。
最高院在环境保护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推动绿色发展。
此外,最高院还致力于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就业的稳定。
公报中还特别强调了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重要性,构建和谐社会。
最高院也积极参与司法体制改革,提升司法效能。
公报中还强调了依法治国的重要性,促进法治建设。
最高院注重司法队伍的建设,提高司法水平。
公报的发布引起了广泛关注。
人们对最高院在维护司法公正方面的努力表示赞赏。
公报的发布对于加强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大家对最高院在打击犯罪、保护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维护劳动者权益等方面的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
公报的内容丰富多样,刻画明确,句式流畅,使用了丰富多样的词汇来表达。
公报的发布不仅仅是一份简单的宣传材料,更是对最高院一年来工作的总结和展望。
公报的内容准确无误,严肃认真,避免了歧义和误导的信息。
公报的发布体现了最高院对于司法公正、人民权益的关注和保障,也展示了最高院在创新发展、绿色发展、社会稳定等方面的积极作为。
公报的发布让人们更加了解了最高院的工作,增强了人们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和支持。
最高院2019年公报的发布是一次重要的宣传活动,展示了最高院在司法领域的工作成果和未来发展方向。
最高院(2019)最高法民辖终80号民事裁定书
最高院(2019)最高法民辖终80号民事裁定书摘要:一、案件背景1.案件当事人2.案件起因二、裁定书内容1.裁定书编号及日期2.案件审理过程3.裁定结果三、法律依据1.相关法律法规2.法律条款解释四、案件影响1.对当事人权益的影响2.对类似案件的影响3.对社会公众的影响正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当事人A与B之间的民事纠纷。
当事人A为一方,当事人B为另一方。
案件起因是双方因合同履行产生争议,进而导致诉讼。
二、裁定书内容1.裁定书编号及日期根据(2019)最高法民辖终80号民事裁定书,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
裁定书日期为2019年。
2.案件审理过程本案经过一审、二审,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做出判决。
当事人A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进行了审查,并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
最终,二审法院做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3.裁定结果根据(2019)最高法民辖终80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即当事人A与B之间的纠纷应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法律依据1.相关法律法规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
2.法律条款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产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的规定请求仲裁机构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案件影响1.对当事人权益的影响本案的裁定结果对当事人A和B的权益产生了直接影响。
当事人A需要按照裁定结果履行合同,而当事人B则可以根据裁定结果维护自己的权益。
2.对类似案件的影响本案的裁定结果对今后类似的民事纠纷案件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对于合同纠纷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相关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意见》答记者问
相关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意见》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2.25•【分类】问答正文相关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意见》答记者问2月2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意见》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负责人李明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中伟、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胡淑珠、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毕晓红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就相关问题答记者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
问题一我这个问题想提给重庆高院,刚才的发布中提到长江禁渔,长江禁渔是扭转长江生态环境恶化趋势的关键之举,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重要决策。
请问重庆法院是如何开展这项工作的?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中伟:重庆是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的最后一道关口,维护长江流域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是重庆法院的重要职责和使命。
近年来,重庆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生态文明思想,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坚持两手抓,一手抓责任追究,一手抓生态修复,推动实现长江十年禁渔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
在责任追究方面,“严”字当头。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不能手软,不能下不为例。
对任何地方、任何时候、任何人,凡是需要追责的,必须一追到底。
”重庆法院切实发挥刑事审判惩戒、震慑、预防功能,依法严惩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猎捕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等犯罪行为,2017年以来3470余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严惩污染环境、非法采砂等危害水生生物资源和破坏长江水生生物栖息地的犯罪行为,系统保护长江水生生物安全。
监督支持行政机关全面、及时、依法履行保护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监管职责。
全方位追究长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依法审理涉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69件。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发表时间:2010-02-第一章总则【制定宗旨】为了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实现量刑均衡,确保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正确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刑事量刑实践,制定本意见。
第一节一般原则第一条【量刑的规范依据】量刑时,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量刑原则和要素,结合本意见规定的量刑基准、量刑要素、量刑适用规则、量刑方法,决定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条【量刑的事实依据】量刑应与被告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在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内进行。
第三条【量刑的时空均衡原则】量刑应当实现在地域和时间上的均衡。
不同时期、不同法官之间对犯罪构成要件、量刑要素相同或相似行为的被告人作出的量刑结果应当基本平衡。
第四条【量刑从轻规则】对被告人的从轻处罚,应以分则规定的量刑要素所决定的刑罚为基准,再依据所具有的从轻的量刑要素比率确定宣告刑。
充分考虑所犯罪行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决定从轻处罚的幅度,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刑。
不得将多个从轻量刑要素合并为减轻量刑要素。
第五条【量刑从重规则】对被告人的从重处罚,应以分则规定的量刑要素所决定的刑罚为基准,再依据所具有的从重要素及本意见确定的从重比例,综合决定宣告刑。
第六条【量刑减轻规则】在量刑要素未细化的前提下,对被告人的减轻处罚,应在法定刑幅度以下选择适当的刑罚作为判定刑。
只具有单个减轻处罚量刑要素的被告人,对其减轻一般只能下降一个法定刑,刑期不得低于基准刑的40%。
具有两个以上减轻处罚量刑要素或者既有减轻处罚量刑要素又有法定从轻处罚量刑要素的被告人,对其减轻处罚的幅度可适当加大,但刑期不得低于基准刑的20%。
第七条【量刑均衡原则的适用】量刑既要考虑主刑的细化与均衡,又要考虑附加刑的细化与均衡。
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2019
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2019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量刑时,应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调节基准刑的方法(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3)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2019
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2019一、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一)危险驾驶罪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吸收存款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三)集资诈骗罪1.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集资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四)信用卡诈骗罪1.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019年新刑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一章
2019年新刑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一章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实行。
第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合】刑罚的轻重,理应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合。
第六条【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能够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能够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普遍管辖权】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十条【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理应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能够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能够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张扣扣终被判死刑——“血亲复仇”不可取
M法制文摘版I look视点张扣扣终被判死刑——“血亲复仇”不可取□李俊1996年8月27日,王自新17岁的儿子王正军,在一场邻里纠纷中,故意伤害致张扣扣之母汪秀萍死亡。
23年后,35岁的张扣扣选择在除夕之夜实施报复连杀三人。
2019年1月8日,陕西省汉中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张扣扣死刑.张扣扣当庭表示上诉。
4月11H.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上诉人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一案。
张扣扣称“为母复仇不是报复社会”4月11日上午.张扣扣被带进法庭.在回答法庭的询问时,张扣扣否认了自己的所作所为是在报复社会,他不是因为没有钱才投案自首。
他认为他没有给社会造成恐慌:“对生活不满的人多了,每个人都杀人吗,我又不是个神经病。
”庭审过程中,张扣扣说杀人过程中心里也曾害怕,但又将当年母亲的事情回忆了一次,大脑里一片空白,“人和行尸走肉一样.不由自主地捅刺人”。
检方则认为,张扣扣作案前准备工具、精心伪装.选择作案时机和对象,从整个作案过程来看,其控制能力没有受到其他任何因素影响,因此,对张扣扣作案吋精神障碍程度鉴定的申请无事实依据。
法庭采纳了检方的意见。
在上诉过程中.辩护人曾提出,公安机关为获取张扣扣抛扔作案刀具的地点,安排张扣扣的发小和朋友郭某对张扣扣进行引诱,一审郭某并没有应申请出庭作证.因此申请郭某在二审时出庭作证。
在接受询问时,张扣扣表示,2018年8月,自己在看守所时,自己的发小郭某带了一个自称是陕西社会心理调査员的302019^1-5II视点LOOK|攻府法制乂摘版女士与自己进行了三次谈话,谈话内容涉及从小到大的事情及兴趣爱好,并且还送了自己一本书。
除此以外.郭某也曾单独与张扣扣见面。
郭某在法庭上作证称.因为自己是民警,又和张扣扣从小就认识,因此领导安排他去和张扣扣交流,并负责让张扣扣思想稳定,而张扣扣主动将抛刀子的位置告诉了自己。
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张扣扣表示认可。
他称,除了没有对王正军补刀外,起诉书其他内容均属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法发[2013]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通知(2013年12月23日法发[2013]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正式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
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对此作了具体部署,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
要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落实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的高度,深刻认识全面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稳妥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确保量刑公开、公平、公正。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实施细则,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备案后正式实施。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把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量刑规范化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
上下级法院之间要协调一致,积极稳妥开展工作。
高级人民法院对落实这项工作至关重要,院领导要亲自抓,并确定一个刑事审判庭负责,由一名熟悉该项工作的庭领导作为工作联系人。
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的主管院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指定专人负责,确保实施工作落实到位。
鉴于这项工作的复杂性,在具体实施上,可以实行分类指导。
从2014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是对全国法院的总体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有组织地分步实施。
条件较好的地区和中心城市应当先行一步,条件相对不足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抓紧组织实施,力争2014年底全面实施到位。
【2019年整理】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防止量刑失衡,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南京市刑事审判量刑实践,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量刑时,应当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保障刑罚功能的充分发挥和刑罚目的的有效实现。
第三条对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应当符合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与被告人的罪行及其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四条基准刑是指对已确定适用一定幅度法定刑的个罪,在排除各种法定和酌定情节的情况下,仅依其一般既遂状态的犯罪构成的基本事实而应判处的刑罚。
第五条量刑要素的提取、量刑要素的适用规则、个别刑罚适用原则等依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规则(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在刑罚适用时,应遵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规则(试行)》及本意见的相关规定,遵守相关量刑平衡机制,努力实现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案件事实基本相同的被告人作出的量刑结果基本平衡。
第七条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相关案件量刑时,应当遵循本意见确定的规则。
第八条裁判文书应阐明量刑理由,以增加量刑的透明性,促进审判公开,《意见》作为内部规定,不得在裁判文书中公开引用。
第九条死刑、财产刑的适用及对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依照上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专门司法解释及相关意见执行。
第十条本意见如与上级人民法院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上级法院新的司法解释、规定执行。
第二章分则第一节故意伤害罪第十一条量刑基准的确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量刑基准]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基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尚未达到残疾标准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10级伤残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每增加1级残疾等次,基准刑增加六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基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6级以上(含6级)伤残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每增加1级残疾等次,基准刑增加一年。
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20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一、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一)危险驾驶罪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吸收存款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三)集资诈骗罪1.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集资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四)信用卡诈骗罪1.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内容解读
解读一
解读二
解读一
《指导意见》以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对认罪认罚 从宽制度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条件、从宽幅度、审前程序、量刑建议、审判程序、律师参与、当事人权益保 障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包括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罪责刑相适应、 坚持证据裁判、坚持公检法三机关配合制约原则等。
2.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既要考虑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又要考虑其所犯罪行的轻重、 应负刑事责任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依照法律规定提出量刑建议,准确裁量刑罚,确保罚当其罪,避免罪刑失衡。
出台背景
出台背景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在立法和司法领域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 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目的是通过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给予程序上从简或者实体上从宽的处 理,实现有效惩治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提升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多不懂法律,更缺乏诉讼经验和知识, 对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很难做到真正了解。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刑事诉讼法和 《指导意见》从权利告知、听取意见、保障获得律师帮助权等多个方面规定了司法机关的义务。
对检察机关而言,需要做好以下工作:加强对侦查阶段认罪认罚自愿性、合法性的审查,犯罪嫌疑人违背意 愿认罪认罚的,其侦查阶段的认罪认罚无效,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作出非法证据排除 等相应的处理。严格权利告知,告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必要时应当充分释明,让犯罪嫌疑人听明白。充分听取意 见,就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等事项听取犯罪嫌 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和落实法律援助制度,为值班律师会见、查阅案卷材料提 供便利。探索证据开示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和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及自愿性等。
【2019年整理】湖南省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110315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结合我省的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本省同一时期,性质相同、案情相近或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1、量刑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从而确定拟宣告刑;(4)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在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确定拟宣告刑。
(2)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在确定各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对于本条第(3)项规定之外的量刑情节,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后即为拟宣告刑。
(3)对于具有未成年人、老年人、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等特殊犯罪主体的量刑情节;具有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等犯罪形态的量刑情节;具有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等决定被告人犯罪地位、作用的量刑情节的,先采用部分连乘的方法用上述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对上述情节之外的量刑情节,仍然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是挂靠,还是转包?最高院这个判例终于说清楚了!
是挂靠,还是转包?最⾼院这个判例终于说清楚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在司法处理中,常常需要对“挂靠”、“转包”等关系作出认定,才会有责任的划分以及承担⽅式等裁判结果。
但在司法实务中,对这两个关系的认定很多时候云⾥雾⾥,没有具体的判断标准,尤其是关于“挂靠”⾏为,法律规范存在缺位,很难在民商法理上对其定位,这是导致建设⼯程合同纠纷常年“垫底”息讼服判率榜单的原因之⼀。
笔者在阅读最⾼院的判例时,发现(2019)最⾼法民申729号民事裁定书关于⼆者的认定标准是最有说服⼒的判例之⼀,现摘录如下。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书⽹主办法官:司伟(最⾼法院法官)·是挂靠,还是转包?区分转包和挂靠主要应从实际施⼯⼈(挂靠⼈)有没有参与投标和合同订⽴等缔约磋商阶段的活动加以判断。
转包是承包⼈承接⼯程后将⼯程的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给实际施⼯⼈,转包中的实际施⼯⼈⼀般并未参与招投标和订⽴总承包合同,其承接⼯程的意愿⼀般是在总承包合同签订之后。
挂靠是承包⼈出借资质给实际施⼯⼈,挂靠关系中的挂靠⼈在投标和合同订⽴阶段⼀般就已经参与,甚⾄就是其以被挂靠⼈的代理⼈或代表的名义与发包⼈签订建设⼯程施⼯合同。
⼀般⽽⾔,应当根据投标保证⾦的缴纳主体和资⾦来源、实际施⼯⼈(挂靠⼈)是否以承包⼈的委托代理⼈⾝份签订合同、实际施⼯⼈(挂靠⼈)有没有与发包⼈就合同事宜进⾏磋商等因素,审查认定属于挂靠还是转包。
本案中,中信公司中标在前,⽩德强与中信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在后,实际施⼯⼈⽩德强并未以承包⼈中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份签订合同、也没有与发包⼈瑞昌公司就合同事宜进⾏磋商,故认定中信公司与⽩德强为挂靠关系,没有事实依据。
因此,⼆审法院依照《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款“实际施⼯⼈以发包⼈为被告主张权利的,⼈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为本案当事⼈。
发包⼈只在⽋付⼯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承担责任”之规定,认定发包⼈瑞昌公司在其⽋付⼯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德强承担⼯程款及利息⽀付责任,并⽆不当。
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效力的合理归宿
2021年3月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Mar.,2021 第34卷 第1期 JournalofShanxiPoliticsandLawInstituteforAdministrators Vol.34 No.1【本期关注】收稿日期:2020-12-15作者简介:刘 鲲(1988-),男,河南省新乡市公安局民警,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效力的合理归宿刘 鲲(河南省新乡市公安局,河南新乡453000)〔摘 要〕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关于量刑建议的效力,立法采用了“一般应当采纳+例外”的规定形式。
这一形式对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以及被追诉人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中自由裁量权的让渡,应仅限于对被追诉人有利的情形。
在量刑建议“一般偏重”和“轻微偏重”时,人民法院可以径行作出较轻的判决,以此作为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情形的解释之一,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目的,有利于弥补控辩协商的不足,也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应有之义。
实务中控辩协商部分沦为“控审协商”的情形,应引起重视。
〔关键词〕 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刚性效力〔中图分类号〕DF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500(2021)01-0030-04 一、问题的提出关于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效力,立法采用了“一般应当采纳+例外”的规定形式。
2019年10月24日,“两高三部”发布的《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关于量刑建议效力的规定,用“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准确,量刑建议适当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代替了刑诉法中“一般应当采纳”的描述。
对于这一表述变化,最高检中有意见认为,这是对“应当采纳”和“不采纳情形”两个层次的进一步细化。
《指导意见》中的“量刑建议适当”,应结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中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进行理解,在量刑建议与法官内心的量刑尺度略有偏差,尚未达到明显不当程度的,仍属于应当采纳的范畴。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适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适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5.22•【字号】陕高法〔2019〕119号•【施行日期】2019.05.2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量刑正文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适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意见》的通知陕高法〔2019〕119号各市中级、基层人民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基层法院:为深入推进全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我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需要,对《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相关条款在审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的适用予以明确。
5月21日,经我院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第3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审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适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意见》,经报最高院备案,现将该意见下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5月22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适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意见(2019年5月21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第3次会议讨论通过)为深入推进全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审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准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及我省实施细则,在体现对黑恶势力犯罪依法严惩方针的同时,规范刑罚裁量,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需要,对《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相关条款在审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的适用予以明确,具体如下:一、总的量刑原则1.为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对黑恶势力犯罪被告人量刑应依法从严掌握。
【2019年整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细则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2010年9月29日审判委员会[2010]第45次会议通过)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深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适用刑罚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结合我省法院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地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1、量刑的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基准刑超出法定刑幅度的,除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以外,以法定最高刑为基准刑;(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1)只有单个量刑情节的,在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2)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在确定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对于不具有本条第(3)项规定的量刑情节的,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再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3)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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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最高院量刑意见主要内容是什
么?
2018年最高院量刑意见主要内容是:对于各类犯罪种类被判处的犯罪年限进行了修订。
为了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实现量刑均衡,确保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正确实施,2018年最高院量刑意见正是出于这个理由,进行了重新的修订。
▲一、2018年最高院量刑意见主要内容是什么?
2018年最高院量刑意见主要内容是:对于各类犯罪种类被判处的犯罪年限进行了修订。
为了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实现量刑均衡,确保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正确实施,2018年最高院量刑意见正是出于这个理由,进行了重新的修订。
▲二、什么是2018年最高院量刑意见
201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发〔2010〕36号印发《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该《指导意见》分量刑的指导原则、量刑的基本方法、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常见犯罪的量刑、附则5部分,自2010年10月1日起试行。
本法规2015-1-19已经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废止
▲三、其重要的意义是什么
量刑规范化改革是法治进步和时代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新时期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主要目的在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裁量权,严格执行法律,准确裁量刑罚,确保办案质量,实现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推行这项改革,对于完善量刑制度和刑事诉讼制度,提高执法办案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央高度重视量刑规范化改革,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同志充分肯定了量刑规范化改革取得的成效,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把量刑规范化改革作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结合审判实际,细化执行标准,搞好法官培训,精心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法院要从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重大意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把量刑规范化改革作为当前和今后长期的一项工作任务,积极稳妥地推进,确保取得成效。
最高院的量刑意见在2018年重新进行了修订,对于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