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清算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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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在有限公司中,股东⼀旦完成了出资义务,公司的债务则由公司独⽴承担,但在特殊情况下,股东除了对⾃⼰认缴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外,也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那么,股东对其投资公司所承担的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由店铺⼩编对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1.股东与公司之间发⽣⼈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利益的。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使股东权利,不得滥⽤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公司法⼈独⽴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公司法⼈独⽴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恶意逃避债务。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使股东权利,不得滥⽤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公司法⼈独⽴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公司法⼈独⽴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出资不⾜的补⾜: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后,发现作为设⽴公司出资的⾮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其差额;公司设⽴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4.抽逃出资: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五条:公司成⽴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级管理⼈员或者实际控制⼈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

公司债权⼈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级管理⼈员或者实际控制⼈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提出相同请求的,⼈民法院不予⽀持。

有限公司股东的法律责任

有限公司股东的法律责任

有限公司股东的法律责任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负责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即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在有的时候,也可以是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

这就是说,在我国允许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里的所谓人不能是自然人或一般的法人,而必须是经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

由这些机构或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公司,叫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因此,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必须为二人以上而言,似乎存在矛盾之处;但就特殊情况来说,也就不难理解了。

要不然在我国《公司法》中也不会单列国有独资公司这个章节。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作为社团法人,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人格,可以单独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故也可以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以上谈到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问题。

既然无论是自然人、法人,还是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都可以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那么它们必然都要享有作为股东应当享有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文主要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义务及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进行一般性探讨。

一、股东的权利股东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基于股东的资格在公司的法律地位。

一般来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主要有以下两种:1、自益权。

即股东基于自己的出资而享受利益的权利。

如获得股息红利的权利,公司解散时分配财产的权利以及不同意其他股东转让出资额时的优先受让权。

这是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2、共益权。

即股东基于自己的出资而享有的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如表决权、监察权、请求召开股东会的权利、查阅会计表册权等等。

这是股东为了公司利益,同时兼为自己利益行使的权利。

由二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享有下列内容的权利:1、参与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2、参加股东会议并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4、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5、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出资;6、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7、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8、监督公司生产经营活动;9、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红利;10、依法分配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后的剩余资产;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清算流程

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清算流程

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清算流程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清算是指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经股东会决议或经法院判决,将自己的业务处理完毕,财产进行清算并向各方债权人偿付债务,最终注销法人资格的一系列程序。

下面将详细介绍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清算的流程。

一、召开股东会议首先,有限责任公司应召开股东会议,审议决定解散公司的合法性和股东会解散的形式。

股东会议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以书面形式或举行实体会议,并在会议决议中明确解散公司的理由、解散和清算的程序等相关事项。

二、成立解散清算组股东会议决议通过后,应成立由公司股东或委派的代表组成的解散清算组,负责具体协调和执行解散清算工作,并报告给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有关部门。

三、编制解散清算方案解散清算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编制解散清算方案。

该方案应包括解散程序、负责人、财产清算和债务清偿的具体安排等内容。

解散清算方案应经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四、公告解散清算事项五、清算公司财产在解散清算期间,解散清算组应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各方债权人支付债务。

同时,解散清算组还要制定合理的资产变现计划,将公司的财产变现并清偿各债权人的债务。

六、编制解散清算报告解散清算组在解散清算工作完成后,应编制解散清算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公司财产清单、清算情况说明、债权清偿情况等。

解散清算报告应提交给股东会,并报送企业注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七、申请注销解散清算报告经股东会核准后,解散清算组应向公司注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注销的材料包括清算报告、出具解散决议的股东会决议文件、法人登记证明等。

八、注销登记公司注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注销材料后,经审查无误后,将颁发注销证明,并同时将注销登记信息予以公告。

注销证明作为公司解散后的法人资格注销凭证,公司解散手续完成。

九、办理税务注销等其他手续公司解散后,还需要办理税务注销、社会保险注销、银行账户注销等其他相关手续,确保公司的所有权益得到妥善处理。

结合九民纪要谈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的清算义务.docx

结合九民纪要谈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的清算义务.docx

公司进行清算时,股东权益,尤其是小股东权益,与债权人利益之间如何平衡,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对只占有小部分股权且不参与实际经营的财务投资人来说,当出现解散事由,控股股东失联或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时,作为小股东的投资人应否、如何承担清算义务?对外部债权人来说,其在对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债权清收时,能否、如何对有清偿能力的小股东主张连带清偿等责任?清算义务人制度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过去司法实践中不乏在公司无法清算时判决过错较小甚至无过错的小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判例。

针对现实中很多不适当扩大股东清算责任的现象,九民纪要试图在债权人保护和股东权益尤其是小股东权益保护之间寻求平衡。

本期内容为东方邦信置业有限公司张奇《结合九民纪要谈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的清算义务》,结合九民纪要对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清算义务责任进行探讨,尝试回答有限责任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小股东是否负有清算义务,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小股东对此享有哪些抗辩权等问题,并对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投资人及外部债权人提出一些风险控制建议。

公司〃死亡"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妥善处理生前的债权债务关系等,否则公司股东将有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总则》第68条[1]的规定,公司〃死亡〃路径之一为岀现解散事由——清算——注销登记一一法人终止。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解散分为法人约定解散、行政强制解散和司法强制解散三种类型,自解散事由岀现之日起15日内应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2]° 公司进行清算时,股东权益,尤其是小股东权益,与债权人利益之间如何平衡,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对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投资人来说,其往往只占有小部分股权且不参与实际经营,当出现解散事由,控股股东失联或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时,作为小股东的投资人应否承担清算义务、如何承担清算义务?对外部债权人来说,其在对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债权清收时,能否、如何对有清偿能力的小股东主张连带清偿等责任?清算义务人制度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对小股东权益如何保护未进行有效制度设计,过去司法实践中不乏在公司无法清算时判决过错较小甚至无过错的小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判例,引发了学者和公众广泛的思考和讨论。

《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责任制度研究》范文

《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责任制度研究》范文

《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责任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有限公司的经营与运行过程中,公司清算是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

对于公司的正常经营、维护股东利益、保护债权人权益等均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多种原因,如管理不善、市场风险等,有限公司可能会出现无法正常运营的困境,这时便需要进行清算。

本文将对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责任制度进行研究,分析其理论基础、具体实践及其重要意义。

二、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责任制度的理论基础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责任制度是指在公司清算过程中,依法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对清算过程中的相关事宜承担责任的主体。

其理论基础主要涉及公司法、破产法等法律制度,包括权利义务关系、有限责任原则等。

该制度要求清算义务人应当履行法定职责,积极配合公司清算工作,确保公司清算的顺利进行。

三、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责任内容1. 依法组织清算:清算义务人应当依法组织公司清算工作,确保公司清算的合法性。

2. 债权债务清理:清算义务人应当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制定清算方案,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公告和申报。

3. 财产保全:在清算过程中,清算义务人应当采取措施保全公司财产,防止财产损失和流失。

4. 履行报告义务:清算义务人应当定期向有关机关报告公司清算进展情况,确保信息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四、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责任制度的实践应用在实践中,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责任制度在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保护债权人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例如,当公司出现无法正常运营的情况时,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织公司进行清算工作,制定清算方案并依法进行公告和申报。

此外,在清算过程中,如果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行为或违法资产转移等行为,清算义务人有权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责任制度的重要意义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责任制度是公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股东利益:该制度可以促使公司及时进行清算工作,维护股东的利益和权益。

[不良资产]公司清算破产过程中股东的法律责任

[不良资产]公司清算破产过程中股东的法律责任

[不良资产]公司清算破产过程中股东的法律责任[不良资产]公司清算破产过程中股东的法律责任一、理财跑路?房产限购?股市低迷?2018可以这么投资!二、[不良资产]淘宝?淘金?淘到就是赚到!三、没有尽职调查,怎么能买不良资产?四、国家机关是债务人的不良债权,可以放心买吗?五、[不良资产]不良债务人是国企的,转让后是否计算利息?六、不良资产处置之司法拍卖变卖流程七、[不良资产]首封债权不等于优先受偿一、导语在债务人是公司法人的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债务人会往往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从而导致债权无法实现。

此时,若能追加债务人的股东为共同债务人或被执行人,则原先难以推进的处置过程,可能会迎来峰回路转、柳暗花明的效果。

本文将重点探讨如何在公司清算、破产过程中追究股东责任的问题。

二、股东在清算破产中的责任我国《公司法》和《企业破产法》要求企业解散或法人资格消灭必须进行清算,而公司清算或破产清算中对股东权利和义务有诸多规定。

关于股东在公司清算及破产过程中法律责任大致如下:1、股东瑕疵出资的责任公司属于法律拟制人格,股东一般会在其出资额内承担责任,在出现瑕疵出资时将承担违约和补足责任之外,还有可能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瑕疵出资责任一般分为以下几种:(1)出资违约,即未出资、未足额出资(2)出资不实,即虚假出资(3)抽逃出资2、法人人格否认(1)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一人公司的股东有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想独立的义务,债权人可以要求一人公司的股东提供相关证明,如不能证明,一人公司的股东对该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一般仅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方可使用。

股东滥用法人独立人格损害了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导致法人人格否认后,股东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未履行清算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清算,或者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或者灭失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致使无法进行清算的,或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可能面临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清算报告

有限责任公司清算报告

有限责任公司清算报告篇一根据本公司XXXX年XX月XX日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决定(登报前决定注销公司的股东会会议日期),解散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于XXXX年XX月XX日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XXX、XXX组成,清算组负责人由XXX担任,并于XXXX年XX月XX日在工商部门核准备案登记。

清算组人员已对XXXX有限公司实行了完全彻底的清算,具体清算结果如下:一、注销公告情况我公司已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XX》上刊登清算公告,要求债权人申报债权。

二、资产及债权、债务清理情况1、公司清算期初存货XX元,清算期间处置存货收入现金XX元,差额XX元转入清算损益。

清算期初固定资产净值XX元,作价XX元出售给XXXX,处置固定资产差额XX元转入清算损益。

2、因为公司债权不多,客户信誉良好,经过我们清算组的不懈努力,清算期末应收帐款余额XX元已全部收回。

3、公司债务不多,我们在处理资产和收回应收款项同时,用现金归还XX元,与应收帐款对冲XX元,清算期末已支付完所有债务。

三、缴付所欠税款公司已缴清所欠税款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并已于XXXX年XX月XX日注销了国税税务登记证,XXXX年XX月XX日注销了地税税务登记证。

四、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XX元在于XXXX年XX月XX日前全部支付完毕。

五、支付清算费用清算组人员在债权追讨、清偿债务等清算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和清算组人员工资XX元均在XXXX年XX月XX日前支付完毕(日期应在清算工作结束后)。

六、人员安排所有员工均在清算结束前安排妥当。

七、分公司和对外投资公司没有办理分公司(XX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已于XXXX年XX月XX日经工商部门核准注销登记),清算期末没有实行对外投资。

八、会计资料保管经股东会/股东研究决定由XXX保管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

九、剩余财产分配公司财产在支付上述所有款项后,截止清算期末,公司资产总额XX元,其中:流动资产XX元;负债总额XX元;净资产总额XX元。

股东连带责任案例

股东连带责任案例

股东连带责任案例【篇一:股东连带责任案例】--> 从一则案例看有限公司股东的连带清偿责任近两年来,碰到过很多有限公司的股东被公司的债权人起诉对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文想用一则案例来探讨有线公司股东的清算责任。

张某、唐某、李某三人共同注册成立上海申元有限公司(以下称为申元公司)从事-->从一则案例看有限公司股东的连带清偿责任近两年来,碰到过很多有限公司的股东被公司的对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文想用一则案例来探讨有线公司股东的清算责任。

张某、唐某、李某三人共同注册成立上海申元有限公司(以下称为申元公司)从事纺织品的贸易。

因李某与其他两股东对经营有分歧,决定撤伙。

因李某不懂,也没有咨询公司法律师,和其他两股东达成口头撤伙协议,约定于2005年10月1日起离开公司,并与申元公司签订书面协议,约定不再与申元公司有任何债务关系。

时隔两年后的2007年8月,李某收到法院的裁定才得知:申元公司已经于2007年5月解散,申元公司股东(包括李某)在注销申请上承诺对申元公司未了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元公司的因拖欠上海易通有限公司(以下称为易通公司)的货款人民币300多万元而被起诉,现已进入阶段;因申元公司已经注销,易通公司申请松江区人民法院裁定追加申元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的300万元人民币的债务承担。

李某经查询工商登记档案方知晓,张某和唐某已经对公司协议解散,并已清算注销。

申元公司股东会在清算报告上承诺:对公司未了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算报告上赫然有李某的签名。

李某气愤的是,自己完全不知晓和解散的事情,自己的签名更是他人假冒。

李某对该裁定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中院经过复议听证,认为债权人易通公司主张李某等申元公司的股东对申元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易通公司遂以申元公司股东张某、唐某、李某三人未尽清算义务,并在清算报告中承诺对公司未了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由另行向松江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倒闭谁的责任?是追究法人代表还是股东?

公司倒闭谁的责任?是追究法人代表还是股东?

公司倒闭谁的责任?是追究法人代表还是股东?1、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抽逃出资等行为,那万一最后公司资不抵债,进行清算,股东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不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

2、公司倒闭有很多原因,如果法人代表没有违法行为不追究责任。

股东也是一样,如果没有违法行为不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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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倒闭有许多原因以及承担法律方面的问题,那么公司倒闭谁的责任呢。

公司倒闭谁的责任困扰着许多人,我们都需要去了解这些知识,看看是怎样帮我们解答吧。

一、公司倒闭谁的责任,法人代表还是最大股东?1、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抽逃出资等行为,那万一最后公司资不抵债,进行清算,股东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不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

比如原来股东甲出资600万,乙出资400万,公司经营5年后资不抵债,净资产4000万,欠款6000万,公司清算之后偿还了4000万债务,还有2000万,这2000万不需要股东个人以自己的财产偿还。

清算注销后,这笔债务就彻底结束了。

2、公司倒闭有很多原因,如果法人代表没有违法行为不追究责任。

股东也是一样,如果没有违法行为不追究责任。

3、法人代表直接利害关系就是公司结束,法人代表需要负责选择清算组人员,公司注销后法人代表资格消失。

4 、公司倒闭后,如果最大股东曾经挪用公司财产、公司财产和家庭财产不分,可能被揭开公司面纱,被要求以个人财产偿还公司债务。

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就是已经投资的资金无法收回。

二、公司倒闭法人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法人责任是指一种以法人财产为基础的有限责任。

法人财产是法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

法人的责任的实质是一种法人财产有限责任。

法人成立后,在正常的经营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对外责任无疑应为法人的责任,应由法人来承担。

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责任探讨

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责任探讨

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责任探讨翟雨桐摘要:《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至21条划定了清算义务人的范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两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公司清算义务人。

清算义务人的责任是保管清算财产、财务账册及重要文件等,将公司推进到清算程序中。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未清算或者财产、财务账册及重要文件等丢失无法清算,清算义务人不当然承担民事责任。

清算义务人有不当履行职责行为,且其行为与公司清算财产流失、财务账册和重要文件丢失及无法清算有因果关系的,清算义务人有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键词:清算义务人清算责任因果关系赔偿责任清算义务人概念,是2017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明确提出的,《民法总则》第70条规定: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 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总则》的该规定,是我国第一次提出清算义务人的概念,并提出了法人执行或决策机构的董 事、理事等成员应为清算义务人。

将于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也在70条第2款也延续了这一规定。

但是,对于各类 型法人的清算义务人具体包括哪些,其具体职责是什么、如何履职及未履行相应职责时 应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等问题,目前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法条规定的法人类型 很多,本文仅针对公司法人的清算义务人相关责任展开探讨。

―、清算义务人的范围《民法总则》和《民法典》虽然提出了清算义务人的概念,但并没有给出明确的清 算义务人的定义。

一般认为,清算义务人,是指基于其与公司之间存在的特定法律关系 而在公司解散时对公司负有依法组织清算义务,并在公司未及时清算给相关权利人造成翟雨桐,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151法律适用2020年第22期损失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民事主体[1]。

简单概括,清算义务人是指在法人出现法定清 算事由时,对启动清算程序负有法定责任的人员。

公司未清算即注销股东对公司债务应承担清偿责任案

公司未清算即注销股东对公司债务应承担清偿责任案

公司未清算即注销股东对公司债务应承担清偿责任案【案情】原告:徐州凤凰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公司”)。

被告:郑郁青,女,原徐州市三水水产有限公司股东。

被告:陶修明,男,原徐州市三水水产有限公司股东。

郑郁青、陶修明为夫妻关系,均系原徐州市三水水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水公司”)股东。

1995年12月13日,三水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从凤凰公司借款40万元,双方约定利率为月息10.08‰,还款日期为1996年3月13日,以三水公司房产设定抵押。

协议签订后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借款到期后,三水公司付利息至1998年4月,其余本息未付。

三水公司是1994年11月15日经工商部门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60万元,股东为郑郁青、陶修明,法定代表人为郑郁青。

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为徐州淮海玻璃有限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被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资产135万元以偿还银行贷款。

执行后,三水公司遂以公司资产被执行完毕,无法经营为由,于1999年6月10日向工商部门提出公司注销登记申请,并于申请表中注明公司债权债务“清理完毕,如有债务,由郑郁青、陶修明承担”。

此后,三水公司于同年10月6日、10月23日、11月6日在《彭城晚报》上登报声明:“徐州市三水水产有限公司已宣布注销,请予以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同年11月10日,工商部门核准注销了三水公司。

但自公司决定解散至工商部门核准注销期间,三水公司并未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清算,工商部门亦未审查。

1999年10月27日,凤凰公司诉至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要求三水公司还本40万元,付息95 040元。

诉讼中因三水公司注销,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将被告变更为郑郁青、陶修明。

二被告对借款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三水公司已注销,其作为公司股东不应对原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另原告起诉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

在一、二审诉讼期间,二被告以账册丢失为由,拒不提供公司财务账簿及资产状况。

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有限公司(Limited Company)和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是常见的企业组织形式。

虽然它们在名称上有些相似,但在法律地位、责任分担和组织结构等方面存在着一些显著的区别。

本文将详细介绍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主要区别。

首先,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律地位上有所不同。

有限公司是以股份形式组织的公司,股东的责任通常被限制在其所持股份的额度上。

而有限责任公司则是以出资额度为限制,股东只需承担其所出资额的责任,不对公司债务负有个人连带责任。

这意味着在债务违约或法律纠纷的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会个人负责。

其次,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在股东人数上存在差异。

有限公司在股东人数上没有限制,可以有一个或多个股东,也可以是个人或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则有一定的限制,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其股东人数通常不得超过一定数量。

此外,在公司治理方面,两者也存在差异。

有限公司通常由董事会管理,股东的权益通过持有股份来体现,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由他们所持股份的比例决定。

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权益是通过出资额来确定,股东具有决策权,大股东通常对公司的决策起主导作用。

同时,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在税务方面也有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利润通常在企业层面上纳税,而股东在分配红利时可以享受税务优惠。

而有限公司的股东在获得红利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解散或破产时的清算程序相对简便,相对较少的行政程序和法律责任使得有限责任公司更容易被清算。

而有限公司的清算程序相对复杂,涉及的法律责任和程序较为繁琐。

需要注意的是,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具体规定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异。

各个国家和地区对于这两种公司的设立和运营可能有不同的要求和限制。

在选择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时,需要结合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权衡和选择。

总结而言,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虽然在名称上相似,但在法律地位、责任分担、股东人数、公司治理、税务、清算程序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清算方案包括哪些-

有限责任公司清算方案包括哪些-

The time wasted casually can never be won back.(页眉可删)有限责任公司清算方案包括哪些?导读:清算是为了了结现存的法律关系,处理剩余财产,使公司归于消灭的法律过程。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方案包括以下内容:1、成立清算组。

2、通知公告债权人。

一、有限责任公司清算方案包括哪些清算是为了了结现存的法律关系,处理剩余财产,使公司归于消灭的法律过程。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方案包括以下内容:1、成立清算组。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债权申报和登记。

4、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5、分配财产。

法定分配顺序应当是:(1)支付清算费用;(2)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3)缴纳所欠税款;(4)清偿公司债务;(5)清偿完毕上述款项后仍有剩余财产的,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有限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6、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二、公司清算组织的产生。

1、会决议解散公司的清算组织。

根据《公司法》第191条规定,公司在股东会决议解散的情况下,“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

因此,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的情形下,清算组织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

2、命令公司解散的清算组织。

根据《公司法》第192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因此,政府命令公司解散的情形下,清算组的组成人员不是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而是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并在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共同参与下进行清算,以示政府对清算过程的参与与监督。

清算程序中股东有限责任的突破--张鲁震

清算程序中股东有限责任的突破--张鲁震

清算程序中股东有限责任的突破股东有限责任是指股东以投资(出资额或者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通过公司这个中间物对外承担责任。

在有限责任原则下,便于企业集合资金,为投资者共担投资风险并将风险控制在自己可以承受范围内提供了有效法律机制,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是不承担责任的,也就时大家说的"股东的有限责任"。

但凡事总有例外,如果公司股东有以下情形的,将有机会突破股东有限责任,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自身对法律的理解,以及实践经验,归纳了在公司清算破产时,股东有限责任被突破的常见情形,仅供参考。

一、公司未经依法清算的情况下,办理了公司注销登记。

股东在此情形下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19世纪德国伟大的法学家耶林曾说:使人负赔偿损害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

股东未尽清算义务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也应当遵循过错责任原则。

当股东故意不进行清算或通过销毁公司账册、转移重要资产、逃避债务等行为导致清算无法进行时,其主观心态为故意的过错,当然要承担责任。

而公司非控制股东虽未积极为恶意逃避清算之行为,但其未尽清算义务本身就不能谓无过错。

之所以这么理解原因如下:其一,股东对公司的清算属于作为行为,如果义务人不去作为,法律就要通过增加其不作为的成本来激励其作为。

有限责任公司清算方案怎么写

有限责任公司清算方案怎么写

有限责任公司清算方案怎么写我们知道当公司出现严重的资不抵债或者其它法定的公司解散事由时,公司可以进行清算,清算有规定的程序,必须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同时在清算过程中还要制定清算方案。

有一些网友想知道有限责任公司清算方案怎么写,为此我搜集了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一、有限责任公司清算方案怎么写因公司经股东会决议解散,制定如下清算方案:1、股东会决议解散之日起15日内成立。

公司清算方案格式范本2、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公告;(3)处理与清算本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4)清理债权、;(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8)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院申请宣告破产。

3、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4、公司财产能够清偿的,清算组按下列顺序清偿:(1)支付清算费用;(2)支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及法定补偿金;(3缴纳所欠税款;(4)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的比例分配。

5、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6、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二、公司注销清算的程序公司注销清算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决议后15日成立清算组。

清算开始之日(决议解散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登记机关、税务部门、劳动部门及开户银行。

3、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清算指南》、《清算报告书写格式》、《清算备案申请书》等表格,办理清算组备案。

公司注销后要求股东承担民事责任的管辖问题(收藏)

公司注销后要求股东承担民事责任的管辖问题(收藏)

公司注销后要求股东承担民事责任的管辖问题写在前面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出现解算事由后,清算义务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或股东大会确认的人员)负有成立清算组,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

但在实践中,公司股东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注销登记,以转移财产、终止公司等方式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屡见不鲜。

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清算责任,又仅属于行为责任,而非财产责任。

为解决这种困境,《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确立了清算义务人的清算赔偿责任,扩大了清算义务人的责任形式,以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债权人选择以“清算责任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股东承担清算赔偿责任,不失为救济途径之一。

除“清算责任纠纷”外,“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甚至是“合同纠纷”亦可作为案由选择,结合不同案由下举证责任的要求、管辖法院及该法院以往审判案例的认可度,综合分析后,最终确定以何种案由起诉,最大化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此,以北京地区审判案例为主、部分参考其他地区审判案例,对公司未经依法清算注销后,债权人选择以“清算责任纠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合同纠纷”起诉,要求股东承担民事责任时的管辖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因公司已经注销,故三种案由下,被告均为股东,依据法律规定,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在三种案由下均无异议。

但实践中,股东住所地可能与债权人所在地相距甚远,为节约诉讼成本,债权人有时希望在原公司所在地、原告所在地或依据双方原来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这在三种案由下,便未必都能实现。

具体分析如下:一、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为由起诉,管辖法院分析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实为侵权之诉,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8 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又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公司注销后,债权人起诉股东,作为被告住所地的股东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并无异议问题在于,侵权行为地如何确定呢?(一)争议焦点一:被侵权人住所地是否可以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有限公司股东责任及义务有哪些?

有限公司股东责任及义务有哪些?

Poor and strong, not falling into the ambition of the blue sky.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有限公司股东责任及义务有哪些?有限公司股东责任及义务有:遵守公司章程、缴纳股金、不得退股、以及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等,对于公司股东作为公司的管理者,应当本着对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有利的原则来进行处理和认定。

一、有限公司股东责任及义务有哪些?公司股东享有的责任主要有:(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1、本人持股资料;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3、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公司股东承担的义务主要有:(一)遵守公司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二、法律责任(1)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法定情形

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法定情形

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法定情形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法定情形股东违法⾏为表现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法律依据:1、虚假出资《公司法》第28条:(1)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额存⼊有限责任公司在银⾏开设的账户;以⾮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续;(2)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30条:有限责任公司成⽴后,发现作为设⽴公司出资的⾮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其差额;公司设⽴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出资不到位《公司法解释⼆》第22条:公司财产不⾜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持。

3、抽逃出资《公司法》第35条:公司成⽴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116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公司向董事、监事、⾼级管理⼈员提供借款。

《执⾏⼯作若⼲问题的规定(试⾏)》第80条:被执⾏⼈⽆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的注册资⾦不实或抽逃注册资⾦,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在注册资⾦不实或抽逃注册资⾦的范围内,对申请执⾏⼈承担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种:(1)公司资本验资后控股股东利⽤其强势地位,强⾏将注册资⾦的货币出资的⼀部分或全部抽⾛;(2)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的⼀部分划⼊股东个⼈所有;(3)将注册资⾦的⾮货币部分,如建筑物、⼚房、机器设备、⼯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部分或全部抽⾛;(4)违反《公司法》第166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和法定公益⾦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出资;(5)抽⾛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的;(6)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续;(7)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变相抽回出资等;(8)股东通过虚假诉讼形式,抽逃公司资产;(9)股东以公司名义向董事、监事、⾼级管理⼈员等提供借款⽽不索还等形式,抽逃公司资产;(10)脱壳经营,即股东利⽤公司外壳进⾏脱壳经营(当公司经营陷⼊困境后,股东将原公司的主要⼈、物、财从公司脱离出来另外组成⼀个新公司,并将原公司的主要业务转⼊新公司,原公司完全成为⼀个“空壳”,新公司完全不承担原公司⾏为产⽣的责任,却实际上利⽤原公司的资产在运作),从事违法⾏为损害合法债权⼈利益的,债权⼈可以直接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破产清算的法律条文有哪些

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破产清算的法律条文有哪些

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破产清算的法律条⽂有哪些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公司的主要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的资产承担有限的责任,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的,就需要进⾏破产的清算,那么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破产清算的法律条⽂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破产清算的法律条⽂有哪些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的法律规定,主要是我国的企业破产法和破产清算的相关司法解释。

《中华⼈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条 企业法⼈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重整。

第⼗条 债权⼈提出破产申请的,⼈民法院应当⾃收到申请之⽇起五⽇内通知债务⼈。

债务⼈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收到⼈民法院的通知之⽇起七⽇内向⼈民法院提出。

⼈民法院应当⾃异议期满之⽇起⼗⽇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民法院应当⾃收到破产申请之⽇起⼗五⽇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级⼈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五⽇。

第⼀百⼀⼗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所⽋职⼯的⼯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所⽋的应当划⼊职⼯个⼈账户的基本养⽼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法律、⾏政法规规定应当⽀付给职⼯的补偿⾦;(⼆)破产⼈⽋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和破产⼈所⽋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以清偿同⼀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级管理⼈员的⼯资按照该企业职⼯的平均⼯资计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成⽴要件(1)股东资格和⼈数:除国有独资公司外,⾃然⼈和法⼈都可以为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由五⼗个以下股东出资设⽴。

资本制: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公司成⽴之⽇起两年内缴⾜;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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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清算责任肖义方内容摘要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股东不履行此项法定义务,对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的清算责任是第三人侵害债权的侵权责任,与公司的债务构成不真正连带债务。

股东的清算责任应当是补充责任,公司未清算前,债权人只能要求股东或者申请法院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只有因股东不及时清算,造成公司清算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或者增加了债权人的支出,债权人才能要求股东赔偿。

如果股东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在公司清算前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损害债权人的债权,则应适用公司人格否定,股东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键词清算责任第三人侵害债权不真正连带债务公司人格否定每年都有数以万计的企业因不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1]其中很大部分是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规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的公司应当进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2] 这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法定清算义务。

但是,公司股东不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现象相当普遍,使公司财产处于不确定状态,造成公司财产的流失或贬值,使公司债权人的权利不能实现。

而公司法并没有规定公司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应承担什么清算责任,怎样承担责任,如何追究其责任,导致司法实践中针对这类纠纷的处理千差万别。

在法学理论上,这个问题也是长期争论的难点,甚至有些观点尖锐对立,莫衷一是。

本文拟依据民法、公司法的原理,对股东清算责任的性质进行分析,从而提出符合民法基本理论和现有法律规定的实务方案,求教大方。

广义上的清算责任,既可以理解为有限公司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产生的民事责任,又可以理解为股东组成清算组后,不适当行使清算职权产生的民事责任。

严格讲,后者是“股东”转变成“清算组成员”后,清算组成员的清算责任,而不是“股东”的清算责任。

限于篇幅,本文作狭义解。

本文所称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清算责任,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及时履行法定的清算义务,致使公司债权人[3] 因此而不能全面实现债权或者增加实现债权的成本,对公司债权人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清算责任的性质实务中,对被吊销营业执照而未清算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纠纷,有多种处理方式。

一是搁置争议。

法院认为,清算是有限公司责任股东是否承担公司债务的前提,不清算就不能处理债务问题,法院据此裁定中止诉讼;二是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公司营业执照已被吊销,公司主体资格消灭,债务亦消灭;三是判决要求股东进行清算,以清理出的公司财产偿付债务;四是判决各股东共同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五是判决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六是判决公司对债务承担责任,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1] 之所以会出现这么多种处理方式,是因为法院对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清算注销之前的公司的主体资格,以及公司股东清算责任的性质认识有差异。

(一)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的主体资格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注销之前是否存在主体资格,在我国的理论界素有争议,实务处理也有截然相反的结果。

一种观点认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即丧失主体资格,并引用《民法通则》第45条规定“企业法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一)依法被撤销;……”法院判决: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公司因主体资格消灭而债务消灭,就是基于这种观点。

[2] 另一种观点认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后,注销之前仍然享有主体资格,只是经营资格受到限制[3] 。

应当说,产生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的主体资格的争议,既有理论上的原因,又有立法上的原因。

在理论上,持法人拟制说者,认为法人人格因法律的赋予而获得,因法律的否认而消灭。

现在公司因违法被吊销了营业执照,当然是法律对其人格的否认,主体资格消灭。

而持法人实在说者,认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来自于团体自身的实际存在,只有团体还有自己的名称、财产、组织机构,实体就没有消亡,法人的主体资格就存在。

法律只是对法人的主体资格进行确认,从而据此行使一定的管理职能。

因而,法律对法人资格的终止只是消灭了法人从事特定经营事项的能力,而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在法人解散清算之前并不因法律的否定而消灭。

[4] 从我国的《民法通则》和《公司法》来看,[4] 我国立法采法人实在说,并无疑义。

理论上学者一般也以实在说为通说。

[5] 但是,在立法技术上,以前的立法将“吊销”和“注销”不分,导致实践中误认为吊销营业执照就是丧失主体资格。

其实,“吊销”是行政机关依法剥夺违法者原有的许可权利或者资格的处罚,是行政处罚的一种。

而“注销”一般只是对权利已经依法取消后采取的一种注明取消的措施,是行政许可结束后由行政机关办理的程序性手续,是一种公示性的行政行为。

[6] 因此,吊销营业执照,并不能说明公司法人的主体资格丧失。

新《公司法》和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已经注意到吊销与注销的区别,将过去规定“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删除了。

由于未清算的公司仍然具有主体资格,其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仍然由公司承担,公司对到期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因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主体资格消灭,债务消灭是错误的。

既然公司主体资格存续,应当对其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法院简单地判决股东与公司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没有法理和法律依据。

但是,如果股东不组成清算组清算,债权人就不能从公司财产得到偿还,股东对债权人不能实现债权承担责任,那股东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呢?(二)股东的清算责任和公司的清偿责任独立法人资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的两大基石。

毫无疑问,公司并不能因为营业执照被吊销而由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公司仍应当以自己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但是,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成为解散公司,公司原有代表及执行业务的机关均丧失其职权,[7] 在清算组成立之前,无人代表公司行使权力,使公司的财产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

一方面,债权人无法向公司主张权利,另一方面,公司财产存在减损和灭失之虞。

法律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规定15日之内由股东组成清算组接管公司,对外代表公司,对内执行清算事务。

如果股东不及时履行这项法定的清算义务,势必造成公司财产处于不确定状态,债权人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

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现,是股东不作为造成的,显然,股东的行为侵害了债权人对公司的债权,符合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要件。

[8] 如果股东不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公司财产损失,不能适当履行对债权人的债务,或者由于相同的原因,造成债权人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付出了不必要的成本,股东均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股东清算责任,从本质上看,是第三人侵害债权。

股东的清算责任是基于自己的侵权行为产生的责任,是侵权之债,这项侵权之债是股东的过错行为所致,公司不应为此向债权人负侵权的责任,更不应与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同理,这项侵权之债与公司债务分属不同性质的债,是公司股东和公司两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个债权人负有同一给付标的两个债务,是不真正连带债务,公司或者公司股东一方履行债务后,他方的债务也归于消灭。

[5]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清算责任的认定既然股东的清算责任是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责任,就应当按照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认定。

(一)违法行为由于公司股东组成清算组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清算,是公司法规定的义务,那么股东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这项义务即违法。

不履行,是指股东明确表示不履行或者股东以自己的行为不履行。

例如,债权人要求股东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股东表示拒绝,或者不予理会。

不适当履行,是指法律规定股东应当在公司的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开始清算,但是股东没有在法定时间组成清算组,或者在组成清算组期间拖拖拉拉,不及时接管公司,进入清算程序。

但是,开始清算之后,清算组成员不适当履行清算义务,是清算组成员的清算责任的问题,不属于本文这里所说的股东不适当履行,不是本文讨论的范畴。

(二)过错股东清算责任的过错,是指具有法定清算义务的股东,明知或者应知公司对外负有债务,故意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法定义务的主观意思表示。

认定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现具有过错,应从两个方面考察:首先,公司股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权人债权的存在。

具体而言,对于控制股东,因为他们掌握公司的控制权,对公司债务应当十分清楚,所以他们不得以不知公司债务为由进行抗辩,除非他们有充分证据证明对某一债权人对公司的债权确实不知。

对于参与公司经营的股东亦然。

对于既不参与公司经营,对公司也没有控制权的股东,除非债权人能证明该股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债权存在,否则,不能认定该股东具有过错。

例如,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向该股东提示了债权的存在,提出了清算的要求等。

其次,股东并不是因为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不能履行法定清算义务。

具体而言,对于控制股东,掌握公司的控制权,可以以自己的意志决定公司是否进入清算程序,所以不得以自己本来有意向履行清算义务,但受到自己意志以外的限制无法实现自己的意愿进行抗辩。

而对于非控制股东,就存在主张清算但受限的可能。

因为股东不履行清算的法定义务是不作为过错,所以债权人只要证明公司股东明知自己具有该项义务而不作为,就尽到了证明股东具有过错的证明责任,而股东为了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举证说明自己具有清算的意愿,只是由于自己无法控制的原因造成自己的意愿无法履行。

综上,对不同地位的公司股东,认定其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是否有过错的标准有所有不同,进而,他们是否构成侵害债权的情势也有所不同,追究公司股东侵权责任时应当区别对待,根据具体情势分清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举证责任。

(三)损害后果所谓损害后果,是指因公司没有及时清算造成债权人的损失,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债权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

如公司财产减损,不能或不足以清偿债务,进入破产程序,进行破产清算后,债权人的债权没有得到或者没有全部得到清偿。

二是,债权最终得到了全部清偿,但是增加了债权人的费用。

(四)因果关系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因素很多,主要有四种情况,一是公司存续时已经资不抵债,无论公司是否及时清算,债权人的债权都不可能得到完全实现;二是公司被吊销执照后,无人管理,财产减损,造成债权人无法从公司财产中得到全面清偿;三是公司在清算过程中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不当,造成清算财产不足以偿还公司债务;四是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私分、转移公司资产,致使债权人不能从公司财产中得到全面清偿。

对于第一种情况不是因股东没尽到清算义务造成的,不应由股东承担责任,只能通过公司破产程序处理。

对于第三种情况属于清算组成员的清算责任,本文不讨论。

对于第四种情况,涉及到公司人格否定问题,下文专项讨论。

只有对于第二种情况,债权人的损失才是因为公司没有及时清算造成的,才由公司股东承担侵害债权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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