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人工智能犯罪刑法规制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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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规制

论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规制

论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规制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应用,人工智能犯罪也逐渐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人工智能犯罪不仅给社会带来了安全隐患,也对个人和企业的财产安全构成了威胁。

对人工智能犯罪进行刑法规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着人工智能犯罪的特点和案例,探讨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规制,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人工智能犯罪的特点人工智能犯罪是指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实施犯罪行为的行为。

人工智能犯罪与传统犯罪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匿名性:人工智能犯罪者往往可以通过使用虚拟身份或者技术手段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难以被追踪和识别。

2. 自动化:人工智能犯罪往往是由程序或机器自动执行的,执行者不需要直接参与,难以被监控和阻止。

3. 跨界性:人工智能犯罪可以跨越地域和国界,攻击者可以利用网络等技术手段迅速跨越国界实施犯罪活动。

4. 高效性:人工智能技术的高效性使得犯罪分子能够更快速、更有效地完成犯罪行为,加大了打击难度。

1. 金融诈骗: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对金融系统进行攻击和破坏,盗取个人和机构的资金。

2. 网络侵入: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对企业和个人网络系统进行侵入,窃取敏感信息或者进行勒索。

3. 假新闻和舆论操控:利用人工智能生成虚假信息,对公众进行误导、操控舆论,干扰社会秩序。

4. 自动化武器和恐怖袭击: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制造自动化武器或者执行恐怖袭击,威胁社会安全。

以上案例只是人工智能犯罪的冰山一角,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人工智能犯罪的形式也会愈发多样化和复杂化。

面对人工智能犯罪的威胁,刑法规制必须与时俱进,要求特别针对人工智能犯罪制定相应的刑事法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明确法律责任:对于人工智能犯罪,应当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并对犯罪的不同方式、手段和后果进行细化的法律规定。

要求对人工智能犯罪的侵权者进行严厉惩罚。

2. 完善技术保障:加强对人工智能技术的监管和管理,建立健全的技术保障制度,包括技术审查、技术监控和技术应急响应等,以尽可能减少人工智能犯罪的发生。

论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规制

论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规制

论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规制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人工智能犯罪已经成为刑法领域面临的新挑战。

人工智能犯罪指的是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进行犯罪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黑客攻击、网络诈骗、虚拟货币盗窃等。

这些犯罪形式给社会安全和公共秩序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同时也对现有刑法规制提出了新的挑战。

需要制定专门针对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规制,以更好地打击和预防这一新型犯罪形式。

一、加强对人工智能犯罪的法律界定为了更好地打击人工智能犯罪,首先需要明确对人工智能犯罪的法律界定。

对于不同类型的人工智能犯罪行为,需要在刑法中进行具体规定,明确罪名和处罚标准。

黑客攻击可以认定为犯罪行为,对于入侵他人网络系统并盗取或破坏他人信息的行为,需要给予相应的刑事责任,并规定相应的处罚。

二、建立完善的人工智能犯罪证据标准由于人工智能犯罪行为通常具有隐蔽性和技术性,因此在侦查和审理过程中需要建立完善的人工智能犯罪证据标准。

这需要借助于技术手段,例如数字取证技术、网络追踪技术等,对人工智能犯罪进行证据的采集和鉴定。

需要从法律层面规定人工智能犯罪证据的认定标准和使用规定,以保障对犯罪的客观和公正性。

三、建立跨国合作机制打击跨境人工智能犯罪人工智能犯罪具有跨境特点,犯罪者可以利用互联网进行跨境犯罪活动,因此需要建立跨国合作机制,加强各国之间的合作打击跨境人工智能犯罪。

这需要通过国际协议和条约等方式,建立起联合打击人工智能犯罪的合作联盟,共同打击全球范围内的人工智能犯罪行为。

四、加大对人工智能犯罪的打击力度针对人工智能犯罪的危害性和难以侦查性,需要加大对人工智能犯罪的打击力度。

对于人工智能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严厉打击,并适用刑法制裁。

并且还需要通过技术手段加大对人工智能犯罪的侦查和打击力度,提高打击的效率和精度。

五、建立人工智能犯罪防范机制除了加大打击力度外,还需要建立人工智能犯罪的防范机制,预防人工智能犯罪的发生。

这需要从技术和法律两个层面进行。

在技术层面,需要加强网络安全技术的建设和应用,提高系统的防御能力。

人工智能刑事责任认定

人工智能刑事责任认定

人工智能刑事责任认定发布时间:2021-03-16T11:33:51.970Z 来源:《中国科技信息》2021年1月作者:程巧娜[导读] 技术的发展使得人工智能已经广泛运用到社会的各行各业,各个领域都存在着人工智能。

在传统的刑事法律责任认定中对人工智能是未有涉猎的,在出现人工智能致人损害的问题中,人工智能能否成为归责主体,对人工智能如何运用法律进行惩处成为应当探讨的新研究。

参考其他国家的立法规定,对人工智能否成为刑法规定的独立责任主体和对人工智能如何进行惩治应当从新的视角出发,与自然人、组织等相区别,明确新的处置的标准。

江苏省徐州市江苏师范大学程巧娜邮编:221116摘要:技术的发展使得人工智能已经广泛运用到社会的各行各业,各个领域都存在着人工智能。

在传统的刑事法律责任认定中对人工智能是未有涉猎的,在出现人工智能致人损害的问题中,人工智能能否成为归责主体,对人工智能如何运用法律进行惩处成为应当探讨的新研究。

参考其他国家的立法规定,对人工智能否成为刑法规定的独立责任主体和对人工智能如何进行惩治应当从新的视角出发,与自然人、组织等相区别,明确新的处置的标准。

关键词: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资格2017年,国务院发布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中提出了国家对人工智能充满着期待,将人工智能作为国家重要战略,可见人工智能对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科技型国家的重要性。

然而,对于人工智能领域,我们国家还没有形成完备的政策体系和法律系统,人工智能领域的研究也未深入展开,对人工智能产生的相关责任仍以传统法律框架为主线研究解决途径,具有严重的滞后性。

在人工智能愈加智能化的当下,人工智能不仅可以与人进行合作,例如在医疗领域中人工智能与医生的合作;有的人工智能甚至可以独立进行学习,独立完成一定事物,例如人工智能Alpha Go对阵围棋国手柯洁的三连胜,都说明了人工智能具有一定的创造性,正在逐渐超越人类,那是否表明人工智能与人在主体资格方面的差异逐渐变小,可以拥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呢?在构建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资格之前,必须要从道德观念入手解决人工智能的伦理性问题,这样才能真正剖析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的存在与法律权利的范围。

论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规制

论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规制

论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规制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日常生活场景被智能设备和算法所覆盖和维护。

同时,也有越来越多的安全问题和犯罪行为出现,因此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开始思考如何规制人工智能犯罪。

本文将着重探讨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规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刑法规制的基本原则刑法规制人工智能犯罪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法无规定不罚原则、疑罪从无原则和罪责个别化原则。

这些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犯罪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为犯罪行为,同时对应的量刑也必须符合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对于尚未立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不能随意将其归于某一罪名之下进行定罪处罚;被告人无罪的原则必须得到遵守,必须以有罪为前提进行惩罚;对于同一犯罪行为,在罪重量刑方面要考虑到其具体情节的不同,因而要个别适用刑罚。

二、刑法规制的适用范围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规制适用范围应该包括机器犯罪所造成的损失和风险以及犯罪行为的制造者和被动参与者所承担的责任。

其中机器犯罪所造成的损失和风险,可以理解为犯罪的结果;而犯罪行为的制造者和被动参与者,可以理解为犯罪的主体。

因此,刑法规制人工智能犯罪要同时考虑到这两个方面。

对于机器犯罪所造成的损失和风险,刑法应该建立相应的法律条文进行规制。

对于犯罪的主体,则应该在现有的相关法律条文中进行具体化规定。

三、关于犯罪主体的规制在传统犯罪主体的规制基础上,人工智能犯罪的制造者和被动参与者应该具有相应的犯罪责任。

具体而言,刑法规制人工智能犯罪主体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具体化规定:1、机器制造者和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机器制造者和服务提供者在产品出现瑕疵后应及时进行修缮或退款,如确实存在设计缺陷,制造者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服务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问题,服务提供者应该对此负责。

2、算法设计者和使用者的责任:为防止算法被用于不正当手段,应该规制算法的设计、使用等方面,如高频率短信、信息采集等就是算法被不正当利用的具体表现。

涉人工智能犯罪刑法规制问题研究

涉人工智能犯罪刑法规制问题研究

•引言•涉人工智能犯罪概述•涉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规制现状及问题•涉人工智能犯罪刑法规制的完善建议•结论目录研究背景和意义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与广泛应用,给社会带来了便利和效益,但同时也引发了新的犯罪风险。

涉人工智能犯罪的复杂性和隐蔽性给传统的刑法规制模式带来了挑战。

对涉人工智能犯罪进行有效的刑法规制,对于保障社会安全和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研究目的研究方法研究目的和方法定义特点涉人工智能犯罪的定义涉人工智能犯罪的种类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实施的网络诈骗犯罪,如虚假投资、网络刷单、冒充客服等。

网络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恶意软件攻击虚假广告宣传利用人工智能技术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侵犯公民隐私权。

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设计的恶意软件攻击他人计算机系统,造成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

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进行虚假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

智能化程度高社会危害性大跨域性明显法律适用难题涉人工智能犯罪的特点当前刑法规制涉人工智能犯罪的法律法规当前刑法规制涉人工智能犯罪存在的问题法律法规的适用性问题法律法规的解释性问题法律法规的完善性问题涉人工智能犯罪对传统刑法规制的挑战对传统刑法理论的影响和冲击更新刑法立法理念030201增设独立的涉人工智能犯罪罪名人工智能滥用罪网络黑产犯罪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罪确立涉人工智能犯罪的刑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根据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如年龄、精神状况、悔罪表现等,对刑罚进行个别化处理,以实现公正与人性化。

刑罚个别化禁止重复处罚丰富刑罚种类除了传统的自由刑、财产刑和资格刑外,还可以引入新的刑罚种类,如社区服务刑、禁止令等。

设定量刑标准针对不同类型的涉人工智能犯罪,设定具体的量刑标准,以便法官在审判实践中进行量刑裁决。

完善涉人工智能犯罪的刑罚体系和量刑标准研究成果总结本研究虽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例如研究范围不够广泛、研究方法不够完善等。

未来研究可以进一步拓展涉人工智能犯罪刑法规制问题的研究范围,深入分析涉人工智能犯罪的成因、特点和应对策略,探讨更加科学、合理的涉人工智能犯罪刑法规制模式和方法。

人工智能的犯罪主体及其刑法规制

人工智能的犯罪主体及其刑法规制

收稿日期:2020-10-15作者简介:张国妮(1969-),女,甘肃靖远人,副教授,硕士,主要从事理论法学研究;刘军(1998-),男,四川广安人,本科生。

人工智能的犯罪主体及其刑法规制张国妮,刘 军(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730124)摘要:“智能等级”可以成为划分人工智能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标准。

仅作为人类犯罪辅助工具,弱人工智能不具备相应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犯罪主体仍是人类。

但是当“智能”增长达到一定程度,人工智能产生人类所固有的自主意识和意志、世界模型常识和通用复杂交互之时,理应赋予强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的法律地位。

刑法规制弱人工智能犯罪的责任构成与当下其他刑事责任构成有所不同,而强人工智能犯罪主体的刑法规制必须充分解决“智能等级”与刑事责任能力的有效衔接,以及强人工智能的共同犯罪问题,根据人工智能犯罪的特征增设相关罪名以及刑罚。

关键词:人工智能;犯罪主体;刑罚规制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365(2021)03-0068-09DOI:10.19504/j.cnki.issn1671-5365.2021.03.008 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一些与人工智能密切相关的立法项目列入本届五年立法规划,同时把人工智能方面立法列入抓紧研究项目。

“人工智能作为一种人类设定的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一定智能行动的实体或程序渗透进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它在给社会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加剧了不确定的社会风险。

”[1]目前,人工智能尚未产生类人的意识,仍处于弱人工智能时代,人工智能刑事犯罪主体的刑法规制聚焦智能机器研发及使用犯罪即可。

但是伴随着科技进步,人工智能有产生类人意识的可能性,进入强人工智能时代,如何规制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刑法界在人工智能犯罪主体规制问题上主要以“有益于人类”为发展目标,并按照人工智能发展阶段的不同划分主体类型。

以“智能等级”为人工智能的犯罪主体划分标准,区分强弱人工智能犯罪,以犯罪主体为视角探讨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规制。

论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规制

论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规制

论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规制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便利和进步,但与此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和道德问题。

其中之一就是人工智能犯罪的问题,如何在法律层面对人工智能犯罪进行规制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规制,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人工智能犯罪的形式1. 黑客攻击:人工智能技术被黑客攻击,导致信息泄露、网络瘫痪等后果。

2. 信息窃取: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进行信息窃取和监视,侵犯他人隐私。

3. 金融欺诈:通过人工智能技术进行金融欺诈活动,例如虚假交易、假冒身份等。

4. 恶意程序:利用人工智能编写的恶意程序攻击他人系统,造成损失。

5. 虚假信息:利用人工智能技术传播虚假信息、谣言等,影响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以上种种人工智能犯罪形式给社会和个人带来了严重的危害,需要刑法规制来进行有效打击和预防。

1. 刑法立法需要对人工智能犯罪的形式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规定,明确人工智能犯罪的构成要件、刑事责任和刑罚幅度。

对于黑客攻击可以明确规定刑罚幅度,对于信息窃取可以规定侵犯隐私的刑罚等。

2. 刑事处罚针对人工智能犯罪的性质和后果,必须进行严格的刑事处罚。

对于严重的人工智能犯罪行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严惩不贷,给予相应的刑罚。

对于一些轻微的人工智能犯罪行为,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或者经济赔偿等方式进行处理。

3. 侦查调查需要建立完善的人工智能犯罪侦查调查机制,增加对人工智能技术的监管和控制,确保人工智能犯罪的及时发现和处理。

可以通过建立专门的人工智能犯罪侦查机构,加强对人工智能技术的监控和审查,对涉嫌人工智能犯罪的行为及时进行调查,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4. 预防机制除了对人工智能犯罪进行刑法规制外,还需要加强对人工智能技术的监管和管理,建立人工智能犯罪的预防机制。

可以通过加强人工智能技术的安全保护,提高人工智能技术的抗攻击能力,减少人工智能犯罪的发生。

加强对人工智能技术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道德修养。

论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规制

论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规制

论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规制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人工智能犯罪逐渐成为社会热点话题。

人工智能犯罪指的是通过人工智能技术实施的犯罪行为,例如网络攻击、数据盗窃、虚假信息传播、诈骗等。

这些犯罪活动不仅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安全隐患,而且也对社会秩序与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影响。

因此需要完善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规制。

一、界定人工智能犯罪首先,为了规制人工智能犯罪,需要明确人工智能犯罪的含义和范围。

对于人工智能犯罪的界定,需要梳理出其具有的基本特征。

人工智能犯罪的特征主要有三个:一是犯罪主体为人工智能系统或人工智能技术,二是犯罪行为由人工智能系统或技术实现,三是犯罪后果对人们的财产、生命安全、治安秩序等产生不良影响。

在明确人工智能犯罪的特征后,需要对其范围进行界定。

人工智能犯罪的范围相对复杂,包括了黑客攻击、网络窃密、虚假信息传播、网络诈骗等多种形式。

因此,刑法规制应细化涉及到的犯罪行为类型和犯罪后果影响程度,进行有针对性的规定。

为有效规制人工智能犯罪,应当明确相关的法律责任。

首先,需要界定行为人的范围。

在处理人工智能犯罪时,需要明确犯罪责任和法律责任的界限。

由于人工智能系统并没有本质上的个性和独立灵性,直接以其为主体授予犯罪责任是不合适的。

因此,在对行为的认定上,首先要查明实际控制人、实际决策人的身份,然后才能判断是否构成犯罪。

其次,需规定相应的刑事责任。

针对不同类型的人工智能犯罪行为,需要有不同的刑事责任规定。

对于最严重的犯罪行为,例如导致重大财产损失、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等,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对于使用人工智能犯罪工具进行犯罪的行为,应当明确相应的犯罪怎样分析量刑标准,以及刑罚的种类和范围。

三、加强人工智能犯罪的技术防范在罪刑规制之外,对人工智能犯罪的技术防范也十分必要。

技术防范可以针对技术层面的漏洞,为人们的生活和财产安全提供保障。

一方面,需要推进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和升级,提高其安全性和可控性。

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规制问题

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规制问题

CATALOGUE目录•引言•人工智能犯罪概述•刑法规制概述•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规制问题•域外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规制经验•我国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规制建议•研究结论与展望研究背景和意义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人工智能犯罪问题日益凸显,给社会和人类带来极大的危害和损失。

目前,国内外学者对人工智能犯罪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犯罪学、法学等领域,而从刑法规制角度研究人工智能犯罪问题尚处于起步阶段,亟待深入探讨。

研究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规制问题对于完善刑事法律制度、保障公共安全和国家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研究目的研究方法研究目的和方法人工智能犯罪人工智能技术人工智能犯罪的定义010203社会安全威胁人工智能犯罪可能导致重大经济损失,如网络诈骗、数据泄露等,影响企业运营和金融稳定。

经济损失道德伦理挑战刑法规制是指国家通过制定和实施刑法,对犯罪行为进行认定、惩治和预防的制度。

刑法规制的主要目的是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安定和和谐。

0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01罪刑法定原则0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刑法规制的目的证据收集困难由于人工智能技术的隐蔽性和高科技性,相关证据可能难以收集和固定,给司法机关带来很大的挑战。

法律定义不明确由于人工智能技术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很难明确界定人工智能犯罪的具体行为和对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适用困难现有的刑法体系对于人工智能犯罪的处罚规定往往缺乏针对性,导致在具体案件中难以准确适用法律。

刑法规制面临的挑战刑法规制存在的难点刑罚适用问题法律监督难题罪责认定困难1刑法规制的问题分析23应当在刑法中明确规定人工智能犯罪的定义和范围,以便在实践中能够准确适用法律。

需要完善法律定义应当建立和完善证据收集和保全机制,确保能够及时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

需要改进证据收集和保全机制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完善法律适用机制,确保能够准确适用法律。

需要完善法律适用机制立法经验美国通过《计算机欺诈和滥用法》等法律对人工智能犯罪进行规制,同时不断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以适应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和犯罪手段的不断变化。

涉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规制

涉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规制
和监管措施,降低犯罪风险。
保护公共利益原则
涉人工智能犯罪往往涉及公共安 全、公民个人信息等公共利益,
立法应着重保护这些领域。
责任明确原则
对于涉人工智能犯罪,应明确相 关责任主体,包括软件开发者、 使用者、销售者等,确保责任追
究的准确性。
调整刑罚结构,加大对涉人工智能犯罪的处罚力度
增加刑罚种类
针对不同类型的涉人工智 能犯罪,应设整刑罚幅度
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 ,合理设置刑罚幅度,确 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威慑力 。
引入职业禁止
对于涉人工智能犯罪的罪 犯,应考虑在刑罚中引入 职业禁止措施,防止其再 次从事相关职业。
加强司法实践,提高涉人工智能犯罪的司法认定水平
完善司法解释
针对涉人工智能犯罪的具体案件,应制定相应的 司法解释,明确法律适用标准和程序。
人工智能的应用领域非常广泛,包括但不限于智能制造、 智能家居、智慧金融、智慧医疗、智慧教育、智慧安防、 智慧物流以及自动驾驶等。
人工智能的未来发展趋势
• 人工智能的发展趋势包括技术的不断进步、应用的不断深化和 伦理规制的研究。随着算法的改进和计算能力的提升,人工智 能将在更多领域发挥巨大作用。同时,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普 及,如何制定相应的伦理规制以保证技术的合理和安全使用, 也将成为未来发展的重要方向。
02
人工智能技术概述
人工智能的定义和发展历程
人工智能的定义
人工智能(AI)是一门研究、开发用于模拟、延伸和扩展人 的智能的理论、方法、技术及应用系统的新技术科学,它是 计算机科学的一个分支,旨在生产出一种能以人类智能相似 的方式做出反应的智能机器。
人工智能的发展历程
人工智能的发展经历了从专家系统、知识表示与推理、机器 学习等阶段,到现在以深度学习为代表的人工智能技术。

涉人工智能机器人犯罪的刑法规制路径

涉人工智能机器人犯罪的刑法规制路径

·法律研究·涉人工智能机器人犯罪的刑法规制路径收稿日期:2019-08-22作者简介:汪瑶(1996-),女,安徽池州人,安徽大学2017级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汪瑶(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 230601)摘要: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给人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在弱人工智能时代,智能机器人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可以看作是研发人员或使用人员的犯罪工具,不应追究智能机器人的刑事责任。

但随着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智能机器人也越来越智能化。

在强人工智能时代,智能机器人超出设计的编程之外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此时可考虑赋予智能机器人刑事主体资格,并通过增设删除数据、更改程序、永久销毁的刑罚处罚来规制人工智能机器人犯罪。

关键词:人工智能;刑事责任;刑法规制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YNZ214-(2019)04-0067-03随着科技的进步,迅速发展的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将为人类迎来全新的人工智能时代。

2017年7月由国务院颁布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将发展人工智能技术上升为重要国家战略。

从只是机械地重复指令的普通机器人,到具有一定学习能力的智能机器人,机器人的行为仍受人类设计的程序控制,但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深入发展,智能机器人终将有一天产生独立的意识、做出独立于程序之外的行为。

当具有独立意识的强智能机器人产生时,随之而来的风险不可估量,甚至产生新型的犯罪。

因此,面对人工智能时代可能带来的风险,刑法应及时介入,积极探索规制路径,努力为社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一、人工智能机器人的犯罪主体地位人工智能机器人是否具有犯罪主体资格?理论界中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人工智能机器人不具备人类的社会属性,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但也有学者承认人工智能机器人的犯罪主体地位,并认为刑法应对人工智能机器人进行规制。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一)智能机器人具有犯罪主体资格在我国,智能机器人能否成为刑法上的犯罪主体在于能否符合刑法的规定,即能够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涉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规制

涉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规制

涉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规制汇报人:2023-11-30•引言•人工智能犯罪概述•涉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规制现状及问题•完善涉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规制的建议目•案例分析•研究结论与展望录引言01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及其在各个领域的应用,为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巨大的机遇和挑战。

涉人工智能犯罪问题日益凸显,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和财产权益。

刑法规制对于防范和打击涉人工智能犯罪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促进人工智能技术的健康发展和应用。

研究背景和意义研究目的和方法探讨涉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规制问题,分析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不足,提出完善建议,为防范和打击涉人工智能犯罪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研究方法综合运用文献综述、案例分析、比较研究等方法,对涉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规制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

人工智能犯罪概述02•人工智能犯罪:指利用人工智能技术,通过制造、使用、传播等方式,实施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触犯刑法并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

人工智能诈骗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实施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等诈骗行为。

人工智能侵犯知识产权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实施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侵犯行为。

人工智能滥用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网络攻击、恶意软件植入等行为。

个人权益侵犯人工智能犯罪会侵犯个人权益,例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网络诈骗等行为,可能导致个人隐私泄露、财产损失等。

社会安全威胁人工智能犯罪会对社会安全造成威胁,例如网络攻击、恶意软件植入等行为,可能导致社会秩序混乱、经济损失等。

法律监管困境人工智能犯罪存在法律监管困境,例如对人工智能技术的合法性、合理性的认定存在困难,对犯罪行为的取证和查处也存在一定的难度。

涉人工智能犯罪的03刑法规制现状及问题刑法对涉人工智能犯罪的规定目前,我国刑法对涉人工智能犯罪的主要规定集中在第六章第二节“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第六章第三节“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涉及的罪名包括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

论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规制

论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规制

论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规制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应用,人工智能犯罪问题日益突出。

人工智能犯罪是指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这种犯罪行为呈现出隐蔽性强、跨境性强、难以追踪等特点,给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带来了严重危害。

为了有效打击和规制人工智能犯罪行为,必须建立完善的刑法规定,加强立法和司法实践。

要完善相关刑事法律法规,明确人工智能犯罪的罪名和惩罚。

目前,我国刑法并未对人工智能犯罪作出具体规定,针对人工智能犯罪行为的处罚缺乏法律依据。

必须在刑法中对人工智能犯罪行为进行明确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利用人工智能进行的侵犯个人隐私、财产犯罪、网络诈骗、恶意攻击网络系统等行为,明确其犯罪性质和处罚标准。

还需要根据不同情形和危害程度,对人工智能犯罪行为进行分类和分级处罚,确保刑法规定能够与时俱进,切实惩治人工智能犯罪。

要建立健全人工智能犯罪的司法审判机制。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技术和法律的滞后,人工智能犯罪案件的审理和定罪存在一定困难。

需要建立专门的司法机构和审判程序,加强对人工智能犯罪案件的审理和定罪工作。

要加强对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司法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对人工智能犯罪相关法律知识和技术知识的应用能力,确保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跨境人工智能犯罪。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跨境人工智能犯罪问题日益突出,各国之间的合作显得尤为重要。

需要加强与国际组织和相关国家的合作,共同制定人工智能犯罪的国际标准和规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跨国打击人工智能犯罪行为。

要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法律法规,推动建立国际人工智能犯罪司法协助机制,构建跨国司法合作网络,共同应对人工智能犯罪的挑战。

要加强人工智能技术的监管和管理,预防和遏制人工智能犯罪行为。

在人工智能技术应用过程中,各类主体应履行社会责任,加强对人工智能技术的监管和管理,防范人工智能技术被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还需要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加强对人工智能犯罪风险的防范和应对能力,形成全社会共同防范和遏制人工智能犯罪的格局。

论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规制

论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规制

论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规制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人工智能(AI)已经逐渐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从智能家居到自动驾驶,从医疗诊断到金融交易,AI 的应用范围不断扩大。

然而,与此同时,AI 技术的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其中人工智能犯罪便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议题。

人工智能犯罪,是指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由于人工智能系统的故障、漏洞等原因导致的危害社会的结果。

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下,对于人工智能犯罪的规制还存在诸多空白和模糊之处,这给社会的稳定和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威胁。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人工智能犯罪的主体认定存在困难。

传统犯罪中,主体通常是具有主观意志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但在人工智能犯罪中,谁应该为犯罪行为负责?是开发设计人工智能的技术人员,还是使用人工智能的用户,亦或是人工智能本身?如果将责任归咎于技术人员,那么在何种情况下他们应当承担责任?是因为故意设计具有犯罪功能的 AI 程序,还是因为疏忽大意未能预见 AI 可能被用于犯罪?如果认为用户应当负责,那么如何判断用户对 AI 犯罪行为的知晓程度和控制能力?对于人工智能本身是否能够成为犯罪主体,目前的法律尚无明确规定。

但随着 AI 技术的不断发展,其自主性和学习能力不断提高,未来是否有可能将其视为具有一定责任能力的主体,这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其次,人工智能犯罪的罪过形式难以界定。

罪过形式包括故意和过失,在传统犯罪中,判断罪过形式相对较为明确。

但在人工智能犯罪中,由于 AI 系统的运行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很难确定相关人员的主观心态是故意还是过失。

例如,一个基于人工智能的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了交通事故,是因为系统设计的缺陷导致的过失,还是因为开发者故意植入了错误的代码?此外,对于一些由于人工智能系统的自主学习和决策导致的犯罪行为,如何判断其罪过形式更是一个难题。

再者,人工智能犯罪的行为方式具有特殊性。

与传统犯罪相比,人工智能犯罪的行为往往更加隐蔽和难以察觉。

论人工智能技术的刑法归责路径

  论人工智能技术的刑法归责路径

论人工智能技术的刑法归责路径人工智能技术是一个新兴的技术领域,它可以整合人类智慧和计算能力,服务于人类社会。

然而,随着它不断发展,疑问也随之而来:如果人工智能技术犯罪,谁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明确人工智能技术所获得的法律责任分配路径。

在确定人工智能技术的刑法责任时,有两个主要的考虑方面:一方面,是技术本身对犯罪的影响;另一方面,是技术开发方对犯罪的责任。

首先,必须关注技术本身所发挥的作用。

人工智能技术在实际操作中可以自主控制机器的行为,机器的犯罪可以归咎于它自己,因此,机器也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另外,机器也可以通过模仿人类动作来模拟犯罪,但该机器应按照人类行为处理,因此可以认为机器本身也拥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我们应该关注人工智能技术开发者或拥有者在犯罪中所扮演的角色。

有时,人工智能技术的开发者或拥有者会操纵机器,以实现他们自己的犯罪意图,此时,他们就应该为犯罪承担责任。

如果他们在使用机器时未能有效控制,造成特定的损害,要为此承担责任,也就不存在机器负责的情况。

此外,当人工智能技术在犯罪过程中发挥作用时,必须认真从法律角度分析,将罪责归咎于当事人。

此时,对该犯罪的调查应由法律机关来办理,并结合成熟的AI技术,例如大数据、云计算等,向法院提出证据支持,以加强完善刑事审判程序。

最后,要注意的是,当人工智能技术的犯罪行为发生时,应合理分配刑事责任给机器和人,以维护社会的正义和公平,确保人工智能技术的安全使用,推动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确定人工智能技术的刑法责任时,应该重点关注机器自身的行为,以及人工智能技术开发者或拥有者在犯罪中所扮演的角色,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地分配法律责任,来规范人工智能技术的使用。

人工智能风险的刑事归责

人工智能风险的刑事归责

人工智能风险的刑事归责近年来,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简称)技术的迅猛发展给社会带来了许多便利和创新,但也引发了一系列的风险与挑战。

人工智能技术的广泛应用,如自动驾驶、金融交易和医疗诊断等领域,也带来了一些刑事责任的问题。

因此,我们必须认真思考和探讨如何对人工智能的风险进行刑事归责。

首先,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可能导致事故和损害。

比如,自动驾驶汽车在道路上可能发生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追究人工智能系统开发者的刑事责任。

开发者应对人工智能系统进行充分的测试和验证,确保其安全性和可靠性。

如果开发者故意或过失地忽视了这些安全问题,并将危险的系统投入使用,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次,人工智能技术的运用可能导致个人隐私泄露。

随着技术的发展,各种个人数据被大量收集和分析,用于个性化推荐、广告定向等目的。

然而,若这些数据被滥用或不当处理,将对个人隐私造成严重威胁。

在这种情况下,应将违反隐私保护规定的行为定性为刑事犯罪,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此外,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还可能引发道德和伦理问题。

例如,一些人工智能系统可能被用于进行网络攻击、社交媒体操纵或虚假信息传播等违法活动。

这些行为不仅对个人和社会造成损害,也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

因此,人工智能系统的开发者和操作者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然而,在对人工智能风险进行刑事归责时,也需要注意保护技术创新和发展的积极性。

过于严苛的刑事追责可能会抑制人工智能技术的进步和应用。

因此,应当在制定相关法律和政策时,平衡对风险的追究和对创新的鼓励,确保人工智能的发展与社会的安全相协调。

综上所述,人工智能风险的刑事归责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议题。

在确保人工智能技术的合法合规运用的同时,我们必须加强对开发者和操作者的监管,追究其刑事责任。

只有通过刑事归责,才能有效地防范和应对人工智能所带来的风险,推动人工智能技术的持续发展和社会进步。

论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规制

论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规制

论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规制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应用,人工智能犯罪也逐渐增多,给社会安全和正常秩序带来了严重威胁。

因此,对人工智能犯罪实行刑法规制,既对犯罪者起到震慑作用,也能维护社会正义。

本文将就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规制进行分析和讨论。

一、了解人工智能犯罪人工智能犯罪指利用人工智能技术,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财产或者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

人工智能犯罪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攻击、网络敲诈、恶意软件、黑客攻击等。

这些行为造成的危害性也不容小觑,因为人工智能技术具有强大的计算和分析能力,能够快速获取和处理大量的信息,从而扩大了犯罪者的作案范围和手段。

为了解决人工智能犯罪问题,刑法规制显得尤为必要。

目前,我国已针对一些人工智能犯罪行为制定了明确的法律和政策,比如:“网络安全法”、“网络犯罪行为量刑标准”、“网络犯罪报警系统”等。

这些法律和政策规定了人工智能犯罪行为及其应处的刑罚和赔偿标准,从而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刑法规制。

三、刑法规制的建议针对目前人工智能犯罪形势,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刑法规制:1、加强人工智能技术监管。

加强对人工智能技术研发和运用的监管,规范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标准和行为规范,从根源上防止犯罪发生。

2、严加处罚个人和组织。

对于人工智能犯罪行为,应该依法追究个人和组织的刑事责任,并严格实行量刑标准,增加犯罪的惩罚力度。

3、加强跨国司法合作。

由于人工智能犯罪行为具有跨国性和匿名性等特点,因此需要加强中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司法合作,形成全球联动打击犯罪的合力。

4、推行技术创新与应用。

通过加强技术创新与应用,建立人工智能防范和应对犯罪的先进技术手段、机制和战略。

四、结论本文简要分析了人工智能犯罪的现状和刑法规制的必要性,并就加强人工智能监管、严加处罚犯罪者、加强跨国合作、推行科技创新与应用等展开了建议。

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提高人工智能犯罪的认识和防范意识,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各种形式的犯罪活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

论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规制

论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规制

论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规制刑法规制应明确人工智能犯罪的构成和刑责。

对于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进行犯罪活动的行为应明确其构成要件,如故意使用人工智能技术进行非法获取信息、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等,同时对这些行为应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

刑法规制还应考虑到人工智能犯罪的特殊性,如自动化攻击、大规模传播等,针对这些特殊情况应加重相应的刑罚,以增强打击力度。

刑法规制应完善对人工智能犯罪的惩治手段。

人工智能犯罪一般由程序自动执行或通过网络进行,因此传统的调查手段和取证手段可能存在不适用的问题。

刑法规制应完善对人工智能犯罪行为的调查取证方式,采用相关技术手段进行追踪和溯源,确保对犯罪行为的立案、审判和追责。

刑法规制还应针对人工智能犯罪的幕后黑手进行打击。

人工智能犯罪往往涉及到黑客团伙、犯罪组织等幕后黑手,这些幕后黑手通常通过组织、指挥和策划人工智能犯罪行为。

刑法规制应加大对这些幕后黑手的打击力度,对组织、指挥和策划人工智能犯罪行为的幕后黑手进行重刑处罚,以达到震慑效果。

刑法规制应加强对人工智能犯罪的预防和防范。

通过加强对人工智能技术的监管和管理,建立健全的技术安全标准和审核机制,加强对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监督和管理,预防和防范人工智能犯罪的发生。

刑法规制还应鼓励和支持相关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人工智能犯罪技术的研究和防范措施的开发,提高对人工智能犯罪的预测和打击能力。

人工智能犯罪是一个新兴且日益增多的犯罪问题,需要刑法规制的研究和完善来应对。

刑法规制应明确人工智能犯罪的构成和刑责,完善对人工智能犯罪的惩治手段,打击人工智能犯罪的幕后黑手,加强人工智能犯罪的预防和防范。

只有通过针对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规制,才能更好地保护社会安全,维护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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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人工智能犯罪刑法规制的路径作者:刘宪权来源:《现代法学》2019年第01期摘要:在弱人工智能时代,智能机器人在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内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实际上是研发者或使用者行为的延伸,应当由研发者或使用者承担刑事责任。

与传统犯罪相比,研发者或使用者之间的刑事责任分配会随着智能机器人“智能”的增长而有所不同。

智能机器人“智能”的增长还会影响对行为人量刑的轻重,甚至可能影响对行为人行为的性质判断。

智能机器人在自主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超出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时,应将其作为刑事责任主体进行刑罚处罚。

此时,智能机器人不能和研发者成立共同犯罪,但有可能和使用者构成共同犯罪。

关键词:人工智能;机器人犯罪;刑事责任;刑法规制;共同犯罪中图分类号:DF611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9.01.06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如火如荼,从不具有深度学习能力的普通机器人,到具有深度学习能力但仍完全受限于人类设计和编制的程序的弱智能机器人,人工智能技术业已取得重大突破,人类终将迎来具有独立意识和意志、能够在人类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外实施行为的强智能机器人。

依笔者之见,从普通机器人到弱智能机器人,再到强智能机器人的“进化”史,其实是一部机器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逐步增强、人之意识与意志对其“行为”的作用逐渐减弱的历史。

人与机器人在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上此消彼长的变化,从根本上影响着刑事风险的样态与刑事责任的分配。

不可否认,当人的意识和意志对智能机器人的行为所产生的作用逐渐减弱,就意味着人工智能时代可能会产生前所未有的风险,甚至极有可能会产生相应的刑事犯罪。

涉人工智能犯罪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研发者和使用者将人工智能技术作为犯罪工具,这会为犯罪插上科技的“翅膀”,从而使其社会危害性呈几何倍数增长,甚至会引发更多的新型犯罪。

二是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强智能机器人可能会产生独立的意识和意志,自主决定并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我们不应该也不可能仅因人工智能时代存在风险,就阻碍新的科技和生产力的发展,甚至阻挡一个崭新时代的到来。

我们理应未雨绸缪、积极布局,努力探索人工智能时代涉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规制路径,为防控人工智能时代的技术风险(包括规制智能机器人的行为)、发挥人工智能技术的最大价值、促进社会的稳定健康发展出谋划策。

一、对弱人工智能机器人研发或使用行为的规制路径本部分探讨的所有智能机器人的行为都是在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之内实施的。

应该看到,在大多数情况下,研发者或使用者会以造福社会或方便生活为目的来设计或使用智能机器人,并发展人工智能技术。

但是,也不能排除某些研发者或使用者为了满足某些不正当利益,将研发或使用的智能机器人当作工具,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可能性。

此时,智能机器人活动的基础是设计和编制的程序,研发者或使用者利用程序对智能机器人进行控制,从而使智能机器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实施相应的犯罪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智能机器人只能作为人类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

但是应当看到,正如在网络时代,当互联网作为人类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时,会影响对行为人行为性质的判断和对行为人量刑的轻重,在人工智能时代,当智能机器人作为人类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时,不仅可能会影响到对行为人行为性质的判断和对行为人量刑的轻重,甚至研发者或使用者之间的刑事责任分配也可能会随着智能机器人“智能”的增长而有所不同。

其一,当智能机器人作为人类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时,可能会影响到对行为人行为性质的判断。

例如,当自动驾驶汽车的设计者设计的自动驾驶程序不符合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从而导致自动驾驶汽车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其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而在人工智能时代来临之前,汽车的设计者只可能因其设计的汽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其二,当智能机器人作为人类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时,可能会影响到对行为人量刑的轻重。

例如,2010年5月6日,美国股票交易市场突然暴跌,在短短4分钟之内,道琼斯指数平均下跌了6%,而在此后的20分钟内股价又急剧回升。

此次暴跌被称为“闪电崩盘”,其背后的“元凶”最终被指向程序化交易的“超高速机器人交易员”,其能够在瞬间以远超人类交易员的速度进行抢先交易参见:樱井丰.被人工智能操控的金融[M].林华,沈美华,译.北京:中信出版集团,2018:39.。

笔者认为,行为人凭一己之力与借助智能机器人都可能达到操纵证券市场的目的,只是前者可能是利用资金、持股持仓或者信息的优势实施操纵行为,而后者则是利用技术的优势实施操纵行为。

对这两种行为尽管都应以操纵证券市场罪认定,但是,实际处罚时则可根据犯罪数额或其他情节以“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来区分法定刑的量刑幅度。

行为人凭一己之力进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和行为人借助智能机器人进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相比,显然,后者的效率、影响力甚至获利都会远远超过前者,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也会远远超过前者,从而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和需要接受的刑罚处罚也相应更重。

其三,当智能机器人作为人类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时,研发者或使用者之间的刑事责任分配可能会随着智能机器人“智能”的增长而有所不同。

例如,对于普通汽车而言,在汽车本身不存在安全隐患,仅因驾驶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进行驾驶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而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况下,普通汽车的设计者无须承担刑事责任,而应由普通汽车的使用者——驾驶员承担全部刑事责任。

对于全自动驾驶汽车而言,汽车的行驶方式、路径全部都由自动驾驶程序控制,并不需要驾驶员对汽车进行操控,车上仅有乘车人而无驾驶员,对于程序本身存在问题而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情况,可能就需要由全自动驾驶汽车的设计者承担全部刑事责任。

关于研发者和使用者刑事责任的具体分配,笔者将在下文进行详细论述。

由于本部分我们只探讨智能机器人的行为在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之内实施的情况,因此,智能机器人在没有独立的意识和意志情况下的任何行为,都只能看作是研发者和使用者犯罪的工具(即是他们所实施犯罪行为的延伸)。

也正因为如此,研发者或使用者不可能一起或单独和智能机器人构成共同犯罪。

值得探讨的是,在将智能机器人当成犯罪工具,利用智能机器人进行犯罪的情况下,如果研发者与使用者并非同一人,且研发者与使用者之间没有通谋时(在有通谋的情况下,应以研发者与使用者构成共同犯罪认定,笔者对此种情况不作赘述),最终的刑事责任应由使用者一人承担,还是研发者和使用者二者都需承担?笔者认为,对此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第一,研发者在设计智能机器人时,只赋予了其实施犯罪行为的能力。

例如,研发者设计出“杀人机器人”,其唯一能够实施的行为就是在程序的控制之下将自然人的生命予以剥夺,因此,对于该智能机器人在交付使用后所实施的任何行为,我们都可以认为研发者具有故意,或者说,研发者将自己的主观故意融入智能机器人所实施的行为之中,只不过这种故意内容的实现不是在当场,而是延迟到交付使用后。

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智能机器人实施的行为融合了研发者或使用者二者的犯罪故意,因此,这种情况下智能机器人的行为是研发者或使用者行为的延伸,其是二者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研发者和使用者都应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研发者在设计智能机器人时,完全是为了让其进行正常且合法的活动,并未赋予智能机器人任何实施犯罪行为的能力,但使用者借助智能机器人从事合法活动的能力而实施了犯罪行为。

例如,研发者研发出一款进行证券交易数据分析的智能机器人,被使用者用以实施操纵证券市场的犯罪。

研发者出于完全合法的目的设计智能机器人,只不过被使用者出于犯罪目的而“巧妙”地利用实施犯罪行为。

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智能机器人只是使用者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对于相关危害社会的结果当然只能由使用者(而非研发者)承担刑事责任。

其实这种情况与行为人使用菜刀杀人,我们只能追究杀人者刑事责任,而不可能追究设计或生产菜刀者的刑事责任一样。

第三,研发者在设计智能机器人时,既赋予了其实施犯罪行为的能力,又赋予了其实施正常且合法活动的能力。

例如,研发者设计出一款智能机器人,既可以通过程序控制启动杀人程序,让其实施杀人行为,又可以启动其实施正常活动(如扫地、擦窗)的程序。

当使用者利用智能机器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功能实施相应的犯罪行为时,我们可以认为,研发者和使用者对于该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都具有故意。

其中研发者是概括的故意,而使用者是具体的故意。

因此,对于相关危害社会的结果研发者和使用者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第四,研发者设计的智能机器人,从表面上看,是从事正常且合法活动的智能机器人,但实际上,研发者可以将智能机器人交付使用之后,通过远程控制,利用智能机器人实施犯罪行为。

而使用者对智能机器人的预期是利用其从事正常且合法的活动,对于智能机器人可能实施的犯罪行为,其完全处于不知情的状态,而智能机器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则是在研发者的掌控之下的,因此,对于相关危害社会的结果应当由研发者承担刑事责任。

例如,研发者设计出一款自动驾驶(可以远程控制)汽车,在交付使用后,利用使用者的不知情状态并通过过程操控,在公共道路上故意撞人。

在此情况下,使用者只是按规定利用该车的自动驾驶功能出行,而对研发者可以远程控制汽车的情况并不知悉,因此,我们只能对研发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研发者设计出从事正常且合法的活动的智能机器人,但是如果由于使用不当造成程序紊乱,智能机器人就会在失控的状态下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这种情况又可以分为两种不同的状态:一种是研发者已经尽到了提醒使用者注意的义务,而使用者未履行足够的注意义务,因使用不当导致智能机器人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在这种状态下,研发者尽到提醒义务,而使用者未履行足够的注意义务,研发者当然不可能对相关危害社会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承担刑事责任的理应是使用者。

另一种是研发者未尽到提醒使用者注意的义务,导致使用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得控制智能机器人实施行为的系统发生故障,并在这种状况下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对此,使用者毫不知情,当然不可能为此承担刑事责任,而应由研发者承担刑事责任。

此种情况与前四种情况的不同之处在于,前四种情况中,研发者、使用者承担的是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而在此种情况下,研发者或使用者承担的是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理论上认为,成立过失犯罪需要以违反相应的预见义务为前提。

应当看到,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突飞猛进,可能会远远超过人们的想象。

在这种状况下,笔者认为,将研发或者使用智能机器人当时的技术发展水平作为判断智能机器人研发者和使用者是否具有预见义务的基准是具有合理性的。

智能机器人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其风险也相对较高,因而智能机器人的研发者或使用者需要尽一切可能将自己研发或使用的智能机器人可能带来的隐患降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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