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应当直面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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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应当直面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挑战
当前,伴随人机交互、机器学习、模式识别等技术的提升,人工智能时代正在加速到来。人工智能给人类带来的影响将远远超过计算机和互联网在过去几十年对世界造成的改变:智能手机成为人类的忠实助手,自动驾驶汽车为我们提供乘车服务,工业机器人代替人类完成繁重枯燥的车间工作,机器人保姆则照顾着我们的父母与小孩……,人类生活将会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在彻底改变世界、改变人类生活的同时,人工智能也对现行法律制度提出巨大挑战。
2017年7月20日,国务院发布《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正式将人工智能产业提升到国家战略发展的高度,提出要抢抓人工智能发展的重大战略机遇,构筑我国人工智能发展的先发优势,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而在保障措施方面,《规划》更是明确指出要“制定促进人工智能发展的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开展与人工智能应用相关的民事与刑事责任确认、隐私和产权保护、信息安全利用等法律问题研究,建
立追溯和问责制度,明确人工智能法律主体以及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等”。至此,我国立法已经步入人工智能时代。
此种背景下,正在进行的民法典编纂活动理当积极响应这一精神,
直面人工智能提出的挑战。唯有如此,我们才能编纂一部反应时代需求和时代精神的民法典,才能更好地推动时代潮流的前进。我们认为,民法典起码需解决人工智能提出的以下挑战:
01
侵权责任承担
人工智能为人类带来了更为安全、便利的生活,但它们并非绝对安全。例如,尽管有调查显示,自动驾驶汽车能够减少95%以上的交通事故,但遗憾的是,自动驾驶汽车夺人性命的报道常有耳闻。例如,2016年1月,在中国京港澳高速公路河北段,一辆特斯拉自动驾驶汽车追尾停在路边的道路清扫车,致使年仅23岁的驾驶员高雅宁当场死亡;同年5月,在美
国佛罗里达州中部的一段高速公路上,特斯拉再次发生严重伤亡事故。
对此,现行过错责任规则以及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制度显然难以继续适用,亟需更新责任承担规则。我们认为,人工智能的侵权责任问题理当平衡消费者、制造商以及受害人三方利益,既不可让消费者和制造商承担过重责任,否则会阻碍技术革新,同时又要充分救济受害人。基于此,建立一套以责任保险制度为核心的综合救济体系或许是最好的解决之道。此外,随着人工智能走入千家万户,人类对于人工智能倾注的情感越来越多,在人工智能受到侵害时,可能会引发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
02
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
数据是人工智能行业的燃料,人工智能越智能,就越依赖数据的收集、处理与传送,由此引发巨大隐私风险。我们不难想象,机器人保姆对于家庭住址、成员结构、收入水平、起居习惯、消费喜好等信息了如指掌;医疗机器人监测和记录你的心跳、血压、血脂、病史等各项生理信息;而自动驾驶汽车则记录着你的地理位置、出行习惯、行程路线等出行信息。这些信息对于我们是如此敏感和重要,企业很可能会利用这些信息来推送产品和服务,黑产会肆无忌惮地倒卖这些信息。更为致命的是,黑客让我们随时随地都有以“裸奔”状态呈现在公众面前的风险。显然,人工智能时代对于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冲击是巨大的。
对此,一方面,应当早日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落实收集最小化、目的限定、责任等个人信息保护基本原则;另一方面,引入隐私设计原则(Privacy by Design),将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需求从一开始就嵌入到人工智能产品的设计当中,成为系统功能的一部分,让代码来规制人工智能的行为(Code as Law),守护我们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
03
法律主体地位争议
深度学习让人工智能更加聪明,在围棋、计算等领域已经远远超越人类,甚至展现出发明机器人语言的天赋。可以预见的是,随着智能程度不断提升,人工智能能否取得法律人格将成为不可回避的课题。事实上,关于法律是否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人格的问题,学界争论已久。
2016年2月,美国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表示,谷歌自动
驾驶系统可以被视为“司机”;2016年5月,欧盟法律事务委员会提交了一项动议,建议至少考虑将最先进的自动化机器人的身份定位为“电子人”(Electronic Persons),赋予它们“特定的权利与义务”。有学者认为,法律既然能够赋予公司法律人格,同样也可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人格。有学者则表示担忧,认为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可能给人类带来致命灾难。对此,民法典应当妥当界定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地位问题。
04
合同法制度的冲击
随着交易型机器人(Robo-Traders)越来越多地参与各项复杂交易
活动,实施议价、要约、承诺、设立合同等行为,人工智能对合同法制度也产生巨大影响。我们可以想象这样的情景,机器人保姆在做饭时,发现冰箱里少了蔬菜水果,于是前往附近市场购买了一些蔬菜水果,那么这样一份合同是否有效?机器人保姆在其中又扮演何种角色?
对此,我们认为,传统合同理论将人工智能仅仅视为当事人缔约“工具”的观点恐怕将难以继续适用,或许将人工智能看作独立的“代理人”,进而适用代理规则更为妥当。与此同时,倘若未来法律赋予人工智能以法律人格,必然引发人工智能能否为自己缔约、违约责任如何承担等问题。此外,未来社会中,人工智能服务就像当前互联网服务一样无所不在,是否需要将“人工智能服务”作为一类典型合同加以规定也值得思考。
05
财产法制度的挑战
人工智能对于财产法制度也会提出挑战。例如,随着人工智能在新闻、音乐、美术、文学等领域的应用日渐广泛,人工智能攥写新闻报道、作曲、画画、创作文学作品等现象越来越频繁,由此引发版权归属问题。依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等相关规定,享有著作权的应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人工智能创作物能否被称为作品以及版权的归属就值得探讨。
此外,从现行物权法理论来看,在法律没有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人格
之前,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究竟该如何界定?机器人是否属于特殊动产?适用何种物权变动模式?又是否需要强制进行登记?显然,这些问题都需要回答。
06
其他民法难题
除上述问题外,人工智能还可能对婚姻家庭、监护等民法制度产生
影响。例如,如果人工智能被赋予法律人格,那么人工智能能否充当儿童、精神病人等群体的监护人?如果在监护期间,儿童、精神病人等造成损害或受到损害该如何处理?此外,随着人形机器人越来越智能,与人类交流沟通日益亲密,势必会引发人类能否与机器人缔结婚姻等一系列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