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16〕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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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财农〔2016〕227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水利局:
为加强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6〕181号)及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财政厅、水利厅制定了《四川省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
2016年12月15日
四川省水利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依据《预算法》和《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6〕18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水利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水利发展资金),包括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水利建设和改革的资金。其中,中央财政资金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省级财政资金为实行定向财力管理模式的资金。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
用本办法。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纳入省级部门预算的水利发展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水利发展资金由财政厅会同水利厅负责管理。财政厅主要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水利厅负责组织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和工作清单建议方案,做好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地方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的预算分配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以及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地方水利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和工作清单建议方案、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水利发展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农田水利建设及设施维修养护。主要用于农田及牧区饲草料地灌排工程设施建设(含“五小水利”、农村河塘清淤整治等)、配套机耕道、农业灌排电力设施建设,以及农田水利设施和县级及以下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相关支出等。
(二)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主要用于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等。
(三)中小河流治理,主要用于流域面积200-3000平方公里的中小河流防洪治理。
(四)小型水库建设及除险加固,主要用于新建小型水库及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五)河湖水系连通项目,主要用于江河湖库水系连通工程建设等。
(六)水资源节约与保护,主要用于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等水资源
节约与保护。
(七)山洪灾害防治,主要用于山洪灾害非工程措施建设、重点山洪沟防洪治理等。
(八)财政厅、水利厅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确定的试点项目或其他需要支持的项目。
水利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征地移民、城市景观、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
县级可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在水利发展资金中列支不超过1.5%的经费用于勘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工程验收等,不足部分由县级统筹解决。市(州)级不得在水利发展资金中提取上述费用。
水利发展资金原则上不得用于中央和省级预算内基建投资已安排资金的水利项目。
第五条水利发展资金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财政厅会同水利厅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水利中长期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编制水利发展资金三年滚动规划和年度预算。
第六条水利厅汇总编制完成的以水利发展资金为主要资金渠道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应商财政厅取得一致意见后印发实施。地方水利部门在编制本地区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和实施方案时,应充分征求地方财政部门意见。
第七条水利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测算法分配,主要考虑目标任务、政策倾斜和绩效管理三类因素。具体如下:
1.目标任务因素:以财政厅、水利厅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确定的水利发展目标任务为依据,通过相关规划或确定的年度建设任务等测算。
2.政策倾斜因素:以是否属于贫困县、民族县等为依据。
3.绩效管理因素:以省政府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结果,各地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等水利改革创新工作开展情况,财政厅、水利厅组织开展的相关绩效评价结果、监督检查结果和预算执行进度等为依据。
第八条财政厅、水利厅应当在收到中央提前下达资金30日内将下一年度中央和省级水利发展资金和工作清单提前下达地方财政、水利部门。财政厅、水利厅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省级预算后30日内将年初预算安排的省级水利发展资金和工作清单下达到地方财政、水利部门。中央年度执行中追加的水利发展资金,财政厅、水利厅在收到中央资金30日内将资金和工作清单下达到地方财政、水利部门。财政厅、水利厅将根据中央批复的全省绩效目标,批复各市(州)区域绩效目标,并作为绩效评价依据。
工作清单主要包括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支出方向、具体任务指标等,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明确的重点任务或试点项目,可明确资金额度。
各地要根据财政厅、水利厅要求,及时分解下达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编制细化绩效目标。市(州)须在规定时间内,将本辖区内所有县(市、区)(含扩权试点县、市,下同)的绩效目标汇总上报财政厅、水利厅。
第九条各县(市、区)水利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厅、水利厅下达的资金额度和工作清单,围绕水利相关规划,结合本级财力投入和资金整合情况,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方案,经市(州)水利、财政部门审批后,报水利厅、财政厅备案。贫困县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4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地方各级水利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采取竞争立项、建立项目库等方式,及时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同时,督促项目单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