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16〕227号
水利部关于加强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利建设项目建设管理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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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加强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利建设项目建设管理的紧急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预算管理预算外资金管理【发文字号】水建管[1998]479号【发布部门】水利部【发布日期】1998.11.10【实施日期】1998.11.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水利部关于加强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利建设项目建设管理的紧急通知(1998年11月10日水利部水建管[1998]479号)灾后重建、整治江湖、兴修水利在全国已逐步形成高潮。
最近,部派出工作组对各地财政预算内水利专项资金建设项目进行了检查。
针对各地在检查中反映出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重申如下:一、所有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
新开工项目,未经批准不准自行开工建设;续建项目,要严格按计划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变更建设内容。
要优先保证险工险段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二、按照分级管理原则,严格设计审批程序。
根据项目的规模和等级分别由水利部、1 / 2流域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详见附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越权审批,更不得以行政命令指定设计方案。
三、加强计划管理。
未下达和准备上报的建设计划,要进行计划分解,以项目为单元编报含有投资、实物工程量、形象进度要求的项目计划;对已下达的建设计划追报实物工程量及形象进度计划,由各省水利厅及流域机构按项目管理权限进行汇总于12月10日前报送水利部。
对在建项目,要按照有关建设信息报送制度,及时如实反映计划执行情况和问题。
四、加强资金管理。
建设项目要明确资金构成,中央安排的资金、转贷资金、地方配套资金要衔接,同步足额到位。
各种项目资金,要专款专用,不2 / 2。
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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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有关水利建设和改革的转移支付资金。
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发展资金政策实施期限至2023年,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在编制年度预算前或预算执行中,财政部会同水利部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
第四条水利发展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水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水利部负责组织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和任务清单建议方案,协同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以及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
地方水利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资金和任务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六条水利发展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一)中小河流治理,用于流域面积200-3000平方公里中小河流防洪治理,中小河流重点县综合整治。
(二)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用于地下水超采区水利工程措施、非工程措施及体制机制创新等。
(三)小型水库建设及除险加固,用于新建小型水库及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四)中型灌区节水改造等,用于中型灌区建设和节水改造、牧区水利、小型水源建设。
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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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财政部、水利部制定了《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有关水利建设和改革的转移支付资金。
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发展资金政策实施期限至2023年,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在编制年度预算前或预算执行中,财政部会同水利部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
第四条水利发展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水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水利部负责组织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和任务清单建议方案,协同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以及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
地方水利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资金和任务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六条水利发展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一)中小河流治理,用于流域面积200-3000平方公里中小河流防洪治理,中小河流重点县综合整治。
(二)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用于地下水超采区水利工程措施、非工程措施及体制机制创新等。
(三)小型水库建设及除险加固,用于新建小型水库及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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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水利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水利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颁布的财经法规和各类水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专项资金是指由水利部及其流域机构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为支持水利事业发展具有指定用途,并由水利部门使用、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人员、公用等基本支出之外适合项目管理的水利专项资金,(不包括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第四条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坚持科学规范,权责分明;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第五条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包括项目库管理、预算管理、使用管理、支付管理和监督管理五个方面.第六条水利厅财务处归口负责省级各类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各省辖市水利财务部门归口负责本辖区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库管理第七条为提高水利专项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发挥资金的规模效益,为水利专项资金逐步实行项目库管理。
第八条项目库建设由厅有关业务处(室)和财务处共同建设管理。
财务处按照中央、省关于水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规定,提出编制水利专项资金项目的原则和要求;有关业务处(室)和厅直属单位根据河南省水利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按要求分别组织水利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
第九条各省辖市水利主管部门申报项目要采用财政、水利两家联合行文的方式向厅有关业务处申报.(厅直属单位可直接向主管业务处申报.)申报项目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期限、项目法人主体、投资规模、效益分析、资金使用管理及工程维护的措施等.第十条厅有关业务处(室)负责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提请纳入项目库的项目进行评审,并按照“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和“轻重缓急”的原则,提出项目入库和排序建议报主管厅长审定后报财务处,由财务处对各业务处(室)上报项目进行归类、汇总,建立水利专项资金项目库。
第十一条编入年度水利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项目原则上须从项目库中提取,非项目库中项目经主管厅长同意后方可编入年度项目支出预算.项目一旦确立,不得随意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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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水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水利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3 水利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水利事业发展,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从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2.1 财政部门是水利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水利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管理。
2.2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工作,包括项目申报、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
2.3 各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水利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明确职责,加强协调配合。
三、预算编制与审批3.1 水利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应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开透明、绩效导向”的原则。
3.2 预算编制应细化到具体项目,明确项目名称、实施主体、预算金额、绩效目标等。
3.3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财政部门的统一部署,组织编制水利专项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四、资金使用与管理4.1 水利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准的用途和金额使用,不得截留、挪用、侵占。
4.2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水利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4.3 水利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确保资金安全,防止资金损失浪费;(2)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绩效目标;(3)公平、公正、公开,保障资金使用透明度。
五、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5.1 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5.2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水利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5.3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水利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六、法律责任与追究6.1 水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2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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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3.10.11•【字号】川财农〔2013〕310号•【施行日期】2013.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农〔2013〕310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水务局:为加强省级财政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联合制定了《四川省省级财政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2013年10月11日四川省省级财政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省级财政水土保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水保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35号)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水保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小流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的资金。
第三条水保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负责分配和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审核落实水土保持专项资金预算,拨付和监督管理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等。
省水利厅主要负责编制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监督管理项目实施,组织竣工项目验收等。
第四条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会同水务部门大力推行产权制度改革,引导和鼓励受益农户参与工程建设,加快推进我省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步伐。
第二章资金用途第五条水保专项资金的用途如下:(一)规划治理区内以下治理措施所需的项目建设材料费、工程设备费、苗木购置费、技工及施工机械作业费补助。
1、山区、丘陵区坡改梯工程建设。
2、塘坝、谷坊、蓄水池、沉沙凼、排灌沟渠、生产道路等小型水保工程建设。
四川《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6885e4c9b307e87100f69635.png)
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以下简称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农业和水利防灾抗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117号),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救灾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补助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以及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预防农业和水旱灾害、灾后恢复农业生产,损毁农业、水利工程设施修复的资金。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农业灾害,是指对农、牧、渔业生产构成严重威胁、危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农业自然灾害和农业生物灾害。
其中:农业自然灾害包括干旱、洪涝、高温热害、干热风、低温冷害、冻害、雪灾、地震、滑坡、泥石流、风雹等;农业生物灾害包括农作物病虫害和动植物疫情等。
本细则所称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山洪地质灾害、冰凌(含冰雪冻融)、风雹、龙卷风、地震等造成的洪涝、干旱及引发的次生水旱灾害等。
第四条救灾资金实施期限到2024年。
财政厅会同农业农村厅、水利厅对救灾资金开展定期绩效评估,根据绩效评估结果确定下一阶段政策实施期限。
全省各级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按照财政部门统一要求,做好绩效评估工作。
第五条救灾资金由财政厅会同农业农村厅、水利厅管理。
财政厅负责救灾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下达预算并拨付资金;根据农业农村厅、水利厅等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或财政部门直接掌握的材料和数据测算及提出资金额度,以及对省级有关部门所提资金分配建议进行合规审核;开展救灾资金绩效管理,对资金使用和绩效情况进行监督。
农业农村厅、水利厅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政策目标和功能定位,负责协助编制中期财政规划,收集提供相关材料和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及时性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督促指导救灾资金使用;审核下级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按要求设置并向财政厅提交绩效目标;会同财政厅开展绩效目标制定和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
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并予以监督和绩效评价。
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水利项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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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水利项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
法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计投资[1998]1504号
【失效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8.08.09
【实施日期】1998.08.0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水利项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8月9日计投资[1998]1504号)
为了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增强抗灾能力,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国家决定安排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用于水利建设。
为了加强这笔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安排原则
第一条项目的安排原则,是在符合已批总体规划的基础上,重点安排续建项目特别是收尾项目,新开工的项目,必须先做好前期工作并按基建程序进行审批。
第二条资金安排要瞻前顾后,今年安排的项目,不能竣工的,各地要落实后续工程的建设资金。
第二章前期工作
第三条项目施工之前,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必要的前期工作,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项目,不能开工。
续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须备有一定超前量、经过审批的施工图,这是工程施工的必要条件。
第四条勘测设计等前期工作,要由具有一定资格证书的工程设计单位承担。
第五条前期工作费,由项目业主单位承担。
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d848baab360cba1aa811dabd.png)
《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全文2017-05-10 01:59《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30号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6〕181号)等制度规定,为规范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财政部、水利部制定了《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4月18日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6〕181号)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是指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对水利发展资金开展的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运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按照分级负责、权责统一、公平公正、程序规范的原则进行。
列入中央部门预算的水利发展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一)财政部。
负责绩效管理的总体组织和指导工作;审核并批复下达绩效目标;指导、督促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确定中央对省级绩效评价的重点及具体组织方式;确定中央对省级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方式;指导地方财政部门绩效管理工作。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新)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新)](https://img.taocdn.com/s3/m/73619637453610661ed9f458.png)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7年6月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利用、保护等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水利工程管理应当坚持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节约用水以及水生态保护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机构和单位做好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节约用水以及水生态保护等工作,推动水利科技进步,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节约用水以及水生态保护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其所属的农田水利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依法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具体承担其管辖的水利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文化、审计、安全监管、扶贫移民、档案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利工程管理、监督、保护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鼓励多渠道投资兴办水利工程,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开展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节约用水以及水生态保护。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水合作组织、个人等对小型水利工程的相关权属和管理职责。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水利工程采用先进技术和措施,实行标准化、信息化、现代化管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对侵占、损坏水利工程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https://img.taocdn.com/s3/m/0d4ea63a182e453610661ed9ad51f01dc28157d0.png)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08年8月1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蒋巨峰二OO八年八月二十二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省政府对截至2007年底制定和发布的规章共203件(其中有6件已经废止)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一、对主要内容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代替,或者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31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目录见附件1)二、对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不执行的4件省政府规章,宣布失效。
(目录见附件2)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四川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31件)2.四川省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4件)附件1四川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31件)序号规章名称公布机关及日期说明1四川省企业治安保卫工作若干规定省政府1988年11月18日公布已被2004年9月27日国务院令第421号公布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代替。
2四川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省政府1989年1月27日公布已被2002年4月4日国务院令第351号公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代替。
3四川省开垦耕地暂行办法省政府1989年3月27日公布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已经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实际已不执行。
4四川省无线电管理收费实施办法省政府1989年11月25日公布实际已不执行,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无管委《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川价字费(1998)99号)。
关于水利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的几点建议
![关于水利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的几点建议](https://img.taocdn.com/s3/m/d6c59b4de55c3b3567ec102de2bd960590c6d9e0.png)
统计与管理 二○一六·四企业管理摘 要:水利专项资金的科学管理和合理使用,对加强水利设施建设,提高防洪抗旱能力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随着水利投资力度的不断加大,涉水领域已成为腐败高发区域。
本文从工作实际出发,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几点应对措施。
关键词:水利专项资金 管理DOI:10.16722/j.issn.1674-537X.2016.04.059水利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及市预算安排,支持水利事业发展的具有专门用途的经费,包括防汛费、岁修费、小型农田水利费、水土保持专项经费等。
主要用于本辖区内的骨干河道、重点水库的治理、维护和建设,跨县(市、区)的灌溉、排捞等重点工程及城市防洪设施建设、水利防汛、抗旱工程设施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节水灌溉工程、小流域治理和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等。
2011年中央1号文的出台,让水利事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随着水利投资力度加大,建设项目增多,涉水领域已成为腐败高发领域。
尽管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在规范预算进行编制[5]。
例如,如果建筑施工单位有意向投资新的项目,那么财务管理人员应该首先分析该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将投资预算作为预算的侧重点,并编制现金流、筹资等多方面的预算以及控制措施等。
而对于正在经营的项目而言,需要在总预算的前提下对各个阶段进行预算分析,将实现总预算的目标作为工程预算编制的侧重点。
除此之外,建筑施工企业应该对财务管理体系进行完善,对财务的行为进行严格的规范,严加控制成本,对本单位实行的财务管理体制进行改善,将绩效考核落实到财务管理工作中,使建筑施工单位的核心竞争力得到真正的提高。
(四)加强资产管理建筑施工单位加强资产管理首先就要增强员工资金时间价值的观念,对现金收付管理进行强化,通过尽可能的早收迟付来获得更多的利息;要重视收账款的管理管理工作,对呆账、坏账进行定期的分析,加大对账龄比较长的账款的催收力度,使企业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安排专人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并将固定资产加入到统一核算中。
四川《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6906790de3bd960590c69ec3d5bbfd0a7856d55b.png)
四川《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以下简称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农业和水利防灾抗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117号),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救灾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补助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以及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预防农业和水旱灾害、灾后恢复农业生产,损毁农业、水利工程设施修复的资金。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农业灾害,是指对农、牧、渔业生产构成严重威胁、危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农业自然灾害和农业生物灾害。
其中:农业自然灾害包括干旱、洪涝、高温热害、干热风、低温冷害、冻害、雪灾、地震、滑坡、泥石流、风雹等;农业生物灾害包括农作物病虫害和动植物疫情等。
本细则所称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山洪地质灾害、冰凌(含冰雪冻融)、风雹、龙卷风、地震等造成的洪涝、干旱及引发的次生水旱灾害等。
第四条救灾资金实施期限到2024年。
财政厅会同农业农村厅、水利厅对救灾资金开展定期绩效评估,根据绩效评估结果确定下一阶段政策实施期限。
全省各级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按照财政部门统一要求,做好绩效评估工作。
第五条救灾资金由财政厅会同农业农村厅、水利厅管理。
财政厅负责救灾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下达预算并拨付资金;根据农业农村厅、水利厅等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或财政部门直接掌握的材料和数据测算及提出资金额度,以及对省级有关部门所提资金分配建议进行合规审核;开展救灾资金绩效管理,对资金使用和绩效情况进行监督。
农业农村厅、水利厅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政策目标和功能定位,负责协助编制中期财政规划,收集提供相关材料和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及时性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督促指导救灾资金使用;审核下级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按要求设置并向财政厅提交绩效目标;会同财政厅开展绩效目标制定和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林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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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林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林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2011年3月22日)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州)、扩权强县试点县发展改革委(局):近年来,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加大了对农林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力度,促进了我省农业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但从项目监督检查情况来看,一些地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林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现就有关项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是项目建设的基础和前提。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划和基本建设程序,积极开展项目前期工作,认真做好项目储备。
(一)项目单位根据相关规划和建设需要提出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按规定应组建项目法人的,附法人组建初步建议。
项目建议书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或设计机构编制。
(二)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在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项目技术可行性以及经济合理性的基础上,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或设计机构编制。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是否合理、可行以及社会效益、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编制招投标方案,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
按规定应组建项目法人的,附法人组建方案。
四川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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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4.25•【字号】川府发[1997]50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省政府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五日印发川府发〔1997〕50号)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我省江河防洪抗旱能力,改变重点水利工程设施和江河防洪体系建设滞后的状况,进一步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根据国务院建立水利建设基金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97〕7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分别由省级水利建设基金和市、地、州、县(市、区)级水利建设基金组成。
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第三条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人纳入省级管理的养路费、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中提取3%。
第四条市、地、州、县(市、区)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各市、地、州、县(市、区)收取并留归其使用的拖拉机养路费、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市场管理费、征地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中提取3%。
(二)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专项用于城市防洪建设。
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包括: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城市,以及各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确定的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
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范围第五条水利建设基金首先要用于现有的水利工程建设。
具体使用范围:(一)省级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及省级现有水利工程渠系配套、病险工程整治;重点江河的治理;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重点水利工程维护和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重点水利工程项目。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3年省级财政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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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3年省级财政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3.05.22•【字号】川财农〔2023〕42号•【施行日期】2023.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3年省级财政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的通知川财农〔2023〕42号有关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农业(农牧)农村局:为保障全省粮食生产工作,经研究,现下达你地省级财政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如数(详见附件),收入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19防灾救灾”。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资金使用管理。
各地要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财农〔2023〕24号)规定,严格将资金用于灾区提灌抽水、用电、用油,抗旱保苗及改种补种等方面。
二、加快资金拨付进度。
各地要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资金兑付等重点环节进行督促检查,严禁挤占、截留、挪用,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三、加强预算绩效管理。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本区域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机制,依据下达的绩效目标,强化绩效运行监控,及时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2023年省级财政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分配及绩效目标表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2023年5月22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改革水利投资体制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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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改革水利投资体制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0.30•【字号】川办发[2000]126号•【施行日期】2000.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改革水利投资体制意见的通知(二000年十月三十日川办发〔2000〕126号)省计委、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改革水利投资体制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改革水利投资体制的意见(省计委省水利厅二000年九月二十二日)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
近年来,我省水利产业有了很大发展,为农业和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和改革的不断深化,我省水利事业的发展正面临新的形势,现行项目管理、投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已不相适应。
为了进一步推进水利改革,加强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水利投资行为;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水利产业政策》和《四川省水利产业政策实施方案》,现就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改革水利投资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进和完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一)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事权划分。
按照中央和地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事权划分原则,水利建设项目实行分级负责管理。
大型水利建设项目由国家、省和项目所在市(地、州)、县共同投资和管理;中型建设项目由省和项目所在市(地、州)、县共同投资和管理;小型水利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市(地、州)、县投资和管理。
病害工程整治原则上由业主单位和市(地、州)、县负责投资和管理。
大中型水库枢纽除险加固工程,除争取国家和省酌情适当补助投资外,其他病害工程整治一律由项目业主单位和市(地、州)、县负责投资和管理。
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工程建设以项目业主单位和项目所在市(地、州)、县为主投资建设和管理,国家和省可给予适当投资补助;中型工程渠系配套工程建设原则上由业主单位和由各市(地、州)、县投资建设和管理。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水利建设专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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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川财投[2017]1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7.01.23
【实施日期】2017.0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川财投〔2017〕1号)
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水务局:
为加强省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财政厅、水利厅结合我省水利建设项目特点,制定了《四川省省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水利厅
2017年1月23日
四川省省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省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川府发〔2015〕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水利建设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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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财农〔2016〕227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水利局:
为加强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6〕181号)及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财政厅、水利厅制定了《四川省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
2016年12月15日
四川省水利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依据《预算法》和《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6〕18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水利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水利发展资金),包括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水利建设和改革的资金。
其中,中央财政资金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省级财政资金为实行定向财力管理模式的资金。
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
用本办法。
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纳入省级部门预算的水利发展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水利发展资金由财政厅会同水利厅负责管理。
财政厅主要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水利厅负责组织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和工作清单建议方案,做好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的预算分配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以及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
地方水利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和工作清单建议方案、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水利发展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农田水利建设及设施维修养护。
主要用于农田及牧区饲草料地灌排工程设施建设(含“五小水利”、农村河塘清淤整治等)、配套机耕道、农业灌排电力设施建设,以及农田水利设施和县级及以下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相关支出等。
(二)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主要用于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等。
(三)中小河流治理,主要用于流域面积200-3000平方公里的中小河流防洪治理。
(四)小型水库建设及除险加固,主要用于新建小型水库及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五)河湖水系连通项目,主要用于江河湖库水系连通工程建设等。
(六)水资源节约与保护,主要用于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等水资源
节约与保护。
(七)山洪灾害防治,主要用于山洪灾害非工程措施建设、重点山洪沟防洪治理等。
(八)财政厅、水利厅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确定的试点项目或其他需要支持的项目。
水利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征地移民、城市景观、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
县级可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在水利发展资金中列支不超过1.5%的经费用于勘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工程验收等,不足部分由县级统筹解决。
市(州)级不得在水利发展资金中提取上述费用。
水利发展资金原则上不得用于中央和省级预算内基建投资已安排资金的水利项目。
第五条水利发展资金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
财政厅会同水利厅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水利中长期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编制水利发展资金三年滚动规划和年度预算。
第六条水利厅汇总编制完成的以水利发展资金为主要资金渠道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应商财政厅取得一致意见后印发实施。
地方水利部门在编制本地区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和实施方案时,应充分征求地方财政部门意见。
第七条水利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测算法分配,主要考虑目标任务、政策倾斜和绩效管理三类因素。
具体如下:
1.目标任务因素:以财政厅、水利厅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确定的水利发展目标任务为依据,通过相关规划或确定的年度建设任务等测算。
2.政策倾斜因素:以是否属于贫困县、民族县等为依据。
3.绩效管理因素:以省政府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结果,各地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等水利改革创新工作开展情况,财政厅、水利厅组织开展的相关绩效评价结果、监督检查结果和预算执行进度等为依据。
第八条财政厅、水利厅应当在收到中央提前下达资金30日内将下一年度中央和省级水利发展资金和工作清单提前下达地方财政、水利部门。
财政厅、水利厅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省级预算后30日内将年初预算安排的省级水利发展资金和工作清单下达到地方财政、水利部门。
中央年度执行中追加的水利发展资金,财政厅、水利厅在收到中央资金30日内将资金和工作清单下达到地方财政、水利部门。
财政厅、水利厅将根据中央批复的全省绩效目标,批复各市(州)区域绩效目标,并作为绩效评价依据。
工作清单主要包括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支出方向、具体任务指标等,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明确的重点任务或试点项目,可明确资金额度。
各地要根据财政厅、水利厅要求,及时分解下达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编制细化绩效目标。
市(州)须在规定时间内,将本辖区内所有县(市、区)(含扩权试点县、市,下同)的绩效目标汇总上报财政厅、水利厅。
第九条各县(市、区)水利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厅、水利厅下达的资金额度和工作清单,围绕水利相关规划,结合本级财力投入和资金整合情况,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方案,经市(州)水利、财政部门审批后,报水利厅、财政厅备案。
贫困县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4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地方各级水利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采取竞争立项、建立项目库等方式,及时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
同时,督促项目单位提
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进度。
第十一条水利发展资金鼓励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民办公助等方式,加大对农户、村组集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开展项目建设,创新项目投资运营机制;遵循“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原则,坚持建管并重,支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和水利工程建管体制机制改革创新。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水利部门按照中央和省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有关规定,加强水利发展资金统筹整合。
对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贫困县,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4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水利发展资金严格实行县级报账制,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属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水利部门加强水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财政厅、水利厅负责组织开展全省水利发展资金绩效考评工作,市(州)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内所有县(市、区)水利发展资金的绩效考评。
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都应加强水利发展资金的监督检查。
分配、管理、使用水利发展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
并落实。
第十六条对水利发展资金申报、分配、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挤占挪用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报财政厅、水利厅备案。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厅、水利厅印发的《四川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10〕8号)、《四川省省级财政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农〔2013〕310号)、《四川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15〕1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