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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过程中,对待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应当如何处理?【法律相关】
案例北京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5月份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还债。
同时,法院指定了管理人对该公司开展破产清算工作。
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发现,该公司于2007年5月与广西一家设备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该公司作为卖方向合同相对方广西公司出售工业锅炉配件设备2套,总价款68万元。
该买卖合同签订后,该公司即债务人提供了其中的1套货物,但广西公司未向该公司支付任何合同款项。
管理人在查清事实后,通过邮寄快递的方式向该广西公司发送了《解除合同通知书》,通知书中载明,要求解除双方于2007年5月签订的买卖合同,广西公司偿还债务人货款34万元。
广西公司收到通知书后以货物存在产品质量为由,拒绝支付。
管理人决定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合同已解除,广西公司偿还北京公司货款34万元整。
一、破产过程中,对待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应当选择继续履行,还是解除破产申请受理后,如果管理人发现债务人与合同相对人(合同的另一方主体)存在未履行完结的合同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在破产法出台之前并没有具体的规定。
2007年6月1日破产法的出台就此问题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破产法出台之前,已宣告破产,经发现存在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需要通知债务人继续履行。
破产法出台之后,对于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也有权选择解除合同。
1. 无论是解除还是履行,须是双务合同如果存在债权人与合同相对人未履行完结的合同,且属于双务合同,管理人有决定选择继续履行还是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相对人也有催告管理人作出履行合同或是解除合同的权利。
双务合同即为合同双方互负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比如典型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都是双务合同。
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有提供货物的义务也有收取价款的权利,买方有取得合同标的物的权利也有支付价款的义务。
2.管理人既有选择权又有决定权说管理人具有选择权是因为,管理人有权根据有利于债权人利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去选择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解除合同,这一权利合同相对人无权干涉。
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对未履行租赁合同的处置权
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对未履行租赁合同的处置权作者:刘萍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08期摘要: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合同法上对其有一些特殊规则,如“买卖不破租赁”及“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等。
当租赁合同在破产案件中作为未履行完毕合同出现时,破产管理人该如何行使处置权?我国司法实践往往采取“一刀切”的做法,由破产管理人行使解除权或者决定继续履行,未考虑到《合同法》对承租人的特别保护,可能损害承租人的合法利益。
因此,在破产案件中,应对破产管理人对未履行租赁合同的处置权分情况给予适当限制。
本文在对我国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对未履行合同的处置权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借鉴国外主要发达国家的经验,提出相应的改善建议。
关键词:未履行完毕合同:租赁合同:处置权中图分类号:D922.291.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3-0071-03作者简介:刘萍(1996-),女,汉族,广西博白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本科,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破产管理人对未履行合同的处置权(一)破产管理人处置权的规定我国《破产法》第18条规定:“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对未履行完毕合同的解除权和继续履行决定权,称为破产管理人的处置权。
破产法之所以在债务人已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赋予破产管理人解除合同的权利,是因为考虑到此时债务人通常都不具有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
特别是在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破产企业所进行的活动,原则上只能在清算的目的范围内,因此对在进入破产程序之前就已经存在的合同,未履行完毕的可以不再履行。
管理人在行使处置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时,应坚持保障破产企业权益最大化的原则,同时还应考虑到若解除合同可能因此产生的违约责任,权衡选择。
关于管理人处置权的性质,有学者认为其是一种技术性权利,即只能对一定实体性法律效果的发生和消灭起到手段作用。
租赁企业倒闭,合同未到期怎么办?
租赁企业倒闭,合同未到期怎么办?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很多企业在公司破产时候,租赁合同都没有到期,承租方和出租方都有自己的利益考虑,对于破产到底是承租方要求解除合同合理还是出租方要求继续续租合理呢?那么,租赁企业倒闭,合同未到期怎么办?在下文中将为您进行解答。
租赁企业倒闭,合同未到期怎么办?《破产法》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
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这是破产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法律依据。
该法律赋予破产管理人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只要破产管理人要求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抗辩无效;只要破产管理人要求履行合同,提供担保,对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
另外,《合同法》中第93条约定解除权和第94条法定解除权。
破产管理人依据《破产法》和《合同法》解除合同,都可以适用。
破产管理人在在接管破产企业之后已经形成合同相对方的意思表示形成的主体方,破产管理人掌控破产企业意志,有权决定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其决定解除合同或决定履行合同的基础就是合同本身,其依据的法律当然可以是合同法。
出租人破产管理人解除租赁合同的合法性毋庸置疑。
但是,出租人破产,承租人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是否有法律依据?根据破产管理人在解除租赁合同的目的为物权所有权的顺利转移,拍卖或折价转让,变现之后分配。
论破产中待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的处理规则
论破产中待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的处理规则在商业世界里,破产就像一场突如其来的暴风雨,而待履行的融资租赁合同就像是风雨中飘摇的小船。
今天啊,咱们就来好好唠唠这破产中待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的处理规则。
我有个朋友叫小李,他在一家租赁公司工作。
他们公司就遇到过这样的事儿。
有个客户租了他们一大批设备,签的是融资租赁合同,结果那客户破产了。
这时候啊,就乱成了一锅粥。
小李当时就懵了,这合同怎么办呢?这就引出了咱们要探讨的第一个点,合同的继续履行问题。
在破产的情况下,这待履行的融资租赁合同能不能继续履行呢?从出租人的角度想,他们肯定希望能继续啊。
毕竟设备已经租出去了,按照合同来,还能收回租金呢。
就好比你把房子租出去了,租客虽然遇到了点经济困难,可你还是希望他能继续交租啊。
这时候啊,破产管理人就很关键了。
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对破产财产的增值或者整体利益有好处,那为啥不继续呢?可要是这合同继续履行会加重破产企业的负担,让本来就摇摇欲坠的财务状况变得更糟呢?这就像是在一个已经漏水的船上再打几个洞,那肯定不行啊。
再说说承租人这边的情况吧。
我又想起一个例子,有个小工厂租了些大型机器,签的融资租赁合同。
结果小工厂破产了,他们还想继续用这些机器来翻身呢。
这时候,他们觉得自己虽然破产了,可合同继续履行是有机会盘活自己的。
可是啊,出租方也有担忧啊。
万一这小工厂真的没救了,最后租金收不回来,设备也搞坏了,那不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吗?这就像两个人在走钢丝,两边都有自己的顾虑,谁也不敢轻易迈出下一步。
那在这种情况下,对于租赁物的处置又是一个大问题。
如果要解除合同,租赁物归谁呢?按照正常的道理,租赁物的所有权是出租人的。
可这时候,承租人可能已经对租赁物进行了一些改良或者投入了一定的成本。
这就好比你租了一块地种果树,你在地上盖了个小棚子,还施了肥。
这时候地主要收回地,你那些投入怎么办呢?这就需要在处理的时候权衡双方的利益了。
是给予承租人一定的补偿呢,还是直接让出租人拿走租赁物,把承租人的投入忽略不计呢?这真的很难抉择啊。
破产过程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
破产过程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破产这事儿,听着就让人头大。
尤其是对于那些还在执行租赁合同的公司来说,哎哟,真是麻烦不断。
大家都知道,破产是个大事儿,意味着公司可能没办法继续支付债务了,资产要进行清算,员工可能得面临裁员,合同也得重新谈。
不过话说回来,破产公司是否一定能“甩掉”原来的租赁合同呢?这个问题真得好好琢磨琢磨。
别看它跟房地产没啥关系,但跟咱们普通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毕竟房子、办公楼、商铺这些都是租的,对吧?破产了,不是说什么都可以不管不顾了。
破产的公司在清算过程中,其实还是得看合同的性质以及具体情况。
如果合同里有一条明确规定,如果公司破产可以解除租约,哎呀,那租赁合同也许就真的能作废。
但通常情况下,破产公司是不能单方面“翻脸”不履行合同的,除非法院或者破产管理人认定这个合同无效。
咱们常说的“死猪不怕开水烫”,也就是指即便是破产了,合同还得按照原来的约定执行。
别指望公司因为破产就能随便甩掉责任。
说白了,这些租赁合同,还是得看具体的法律规定和破产程序怎么走。
再说了,破产公司如果还继续使用租赁的房产,那可就是一个“别人的钱”了。
想象一下,一家公司破产了,但租的地方还继续在用,这些租金得由破产资产来支付呀。
没错,破产程序下,租赁合同一般不自动解除。
破产管理人会按照破产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履行这些合同。
按照法律规定,破产企业若继续租赁并使用房产,那就得按时付租金,租赁合同中的条款一样得遵守。
没办法,法律面前,谁也不敢掉以轻心。
现实中也不是所有破产公司都能完美履行租约的。
比如说破产公司没有足够的资产,没法按时支付租金,那房东就可以要求破产管理人来履行合同,或者要求他们支付一定的赔偿。
如果实在支付不了,那就得通过法律程序,甚至可以申请解除合同。
房东心里肯定不愿意这么麻烦,谁都不想自己的生意被拖慢,更别说租金进不来,现金流断了,那还得了。
但是,如果租赁合同的内容确实很不公平,或者有违某些基本原则,破产管理人也有权利提出异议,要求法院对合同进行调整。
承租人破产租赁合同的处理
承租人破产租赁合同的处理一、租赁合同终止当承租人破产时,租赁合同揩自动终止。
此时出租人需要及时通知承租人,并确认破产管理人是否接收了租赁合同。
如果出租人未收到破产管理人的接收通知或者未与破产管理人达成协议,出租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租赁合同,并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拖欠租金的处理在租赁合同终止前,承租人仍然需要支付拖欠的租金。
出租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协商解决:出租人与承租人协商制定一个新的租金支付计知J,以便承租人在破产程序结束后按时支付剩余租金。
2.诉讼或仲裁:如果协商无果,出租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交仲裁,要求承租人支付拖欠的租金及违约金。
三、违约责任的承担在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仍需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责任承担方式如F:1.返还租赁物:承租人应将租赁物恢复原状并归还给出租人。
如果租赁物已经损坏或无法归还,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赔偿。
2.赔偿损失:承租人应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具体赔偿金额应根据实际损失情况和法律规定确定。
3.履行其他义务:除了以上赔偿责任外,承租人还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如支付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四、破产管理人的处理在承租人破产的情况卜.,出租人需要与破产管理人进行协商,以确定如何处理租赁合同及其违约责任。
具体处理方式如卜丁1.确认租赁合同是否继续有效:破产管理人需要对租赁合同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继续有效。
如果破产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则需要与出租人签订新的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参与协商赔偿事宜:破产管理人需要参与承租人违约行为的协商过程,以便确定赔偿金额和方式。
出租人有权参与协商,并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要求。
总之在承租人破产的情况下,出租人需要及时了解破产管理人的处理进展和决定,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出租人也需要积极配合破产管理人进行财产清查和评估等工作,以便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出租方破产时租赁合同的处理正规范本(通用版)
出租方破产时租赁合同的处理1. 引言租赁合同是指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订立的法律协议,用于规范租赁关系。
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出租方破产,租赁合同的处理会变得复杂。
本文将讨论出租方破产时租赁合同的处理方法和各方的权利与责任。
2. 出租方破产的定义出租方破产是指出租方由于财务困难或债务违约等原因无力履行其经济责任,被法院宣告破产或申请破产重组。
3. 租赁合同的解约3.1. 出租方责任当出租方破产时,出租方将无法履行租赁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如提供租赁物品、维护服务等。
出租方应及时通知承租方,解释破产原因,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这可能包括寻找新的出租方或进行合同解约。
3.2. 承租方权利承租方在出租方破产时享有权利:•终止合同:承租方有权终止合同,不再支付租金或其他费用。
然而,承租方应注意向出租方提供书面通知,并确保终止合同的合法性。
•赔偿权:承租方有权要求出租方支付由于破产造成的实际损失,如重新寻找租赁物品、中断业务等引起的费用。
•取回抵押物:如果承租方为租赁物品提供抵押物,承租方有权要求出租方退还抵押物。
4. 破产重组对租赁合同的影响在一些情况下,出租方可能会申请破产重组,以避免清算。
破产重组是指通过重组债务或资产重组来恢复企业经营的一种方式。
4.1. 出租方责任在破产重组期间,出租方仍然有义务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提供租赁物品和服务。
出租方应与破产管理人合作,确保合同继续有效。
4.2. 承租方权利承租方在出租方发生破产重组时享有权利:•继续履行合同:承租方可以继续履行合同,并继续支付租金和其他费用。
•赔偿权:如果破产重组导致承租方实际损失,承租方有权要求出租方支付相应的赔偿。
5. 法律保障和争议解决在处理出租方破产时的租赁合同问题时,法律保障和争议解决是非常重要的。
5.1. 法律保障租赁合同应明确约定出租方破产时的处理方法,并对承租方的权利进行保护。
相关法律法规对出租方破产的情况也有明确规定,如《破产法》等。
出租方破产时租赁(合同)的处理
出租方破产时租赁合同的处理在商业租赁中,出租方破产时会对租赁合同产生一定影响。
租赁合同是双方共同遵守的法律文件,当一方破产时,另一方需要了解相关法律和政策来应对这种情况。
本文将介绍出租方破产时租赁合同的处理方法和相关注意事项。
1. 出租方破产的定义和影响出租方破产是指作为商业租赁中的出租方的企业或个人无法履行其债务或支付租金,导致其财务状况出现严重问题。
破产可能会对租赁合同产生诸多影响,例如:•租金支付:出租方破产后,租金支付可能会受到影响。
租客需要了解租金支付途径是否变更以及支付周期是否改变。
•合同终止:根据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租赁合同可能会被终止或被法院宣告作废。
•故障维修:在出租方破产的情况下,租赁物的维修可能会受到延误或中断。
2. 相关法律和政策在处理出租方破产时,租客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和政策。
是一些常见的法律和政策:•破产法:破产法通常由每个国家的法定机构制定,用于管理破产程序和破产债务的清偿程序。
•租赁法:租赁法涉及租赁合同的内容、权益和义务等问题,可以帮助租客了解租赁合同在出租方破产时的权益保护。
•地方政府政策:一些地方政府可能针对出租方破产制定了特定的政策,例如提供财政援助给租客或帮助租客与其他出租方进行重新租赁。
3. 租客的权益保护租客在出租方破产时需要保护自己的权益。
是一些值得注意的保护措施和建议:•了解租赁合同:租客应仔细阅读租赁合同,并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与债权人联系:租客可以与债权人联系,了解破产状况以及如何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寻求法律咨询:租客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以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可行的解决方案。
4. 解决方案当出租方破产时,租客可以考虑解决方案:•重新租赁:租客可以与其他出租方协商,重新租赁相同或类似的物业。
•降低租金:租客可以与债权人协商降低租金,以应对出租方破产可能导致的经济困难。
•寻求法律救济:如果租客的权益受到了侵害,租客可以寻求法律救济,要求赔偿或终止租赁合同。
破产清算破不破租赁合同2篇
破产清算破不破租赁合同2篇篇1合同协议范本:关于破产清算中租赁合同处理的规定一、背景介绍为了规范公司破产清算过程中租赁合同的处置问题,保护租赁双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经各方协商一致,订立本规定。
二、目的意义本规定旨在明确破产清算过程中租赁合同的效力、解除条件、法律责任等重要事项,确保破产清算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三、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破产清算过程中涉及的所有租赁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自有物业租赁合同、关联公司间租赁合同以及其他主体与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
1. 破产清算程序启动后,所有未履行完毕的租赁合同仍具有法律效力。
2. 除非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解除或终止租赁合同。
五、破产清算中租赁合同的解除条件1. 经租赁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租赁合同。
2. 因不可抗力导致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可依法解除。
3. 破产企业管理人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为破产清算目的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六、破产清算中租赁双方的法律责任1. 租赁双方应依法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确保合同正常履行。
2. 破产企业管理人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处理租赁合同,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3. 若因破产企业管理人不当处理租赁合同导致租赁双方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破产清算中租赁合同的执行程序1. 破产清算程序启动后,管理人应及时通知租赁双方,说明破产情况,并告知租赁合同的处理原则。
2. 管理人有权对破产企业的租赁合同进行全面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类处理。
3. 对于需要继续履行的租赁合同,管理人应督促租赁双方继续履行;对于需要解除的租赁合同,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解除。
4. 租赁双方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的纠纷,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八、附则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本规定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若与公司内部其他规定存在冲突,以本规定为准。
在破产案件中对于未履行完毕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如何处理_房地产论文.doc
行)》(以下简称《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六条规定“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损害的,其损害赔偿额作为破产债权”,由此可见,破产法将解除合同的权利赋予了清算组,并且该条款中并未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可以例外而不予适用,故清算组或法院完全有权决定是否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而且认为一般应以解除租赁合同为原则,承租人就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害赔偿额可作为破产债权进行申报,同时在该房屋变卖时承租人可享有优先购买权。
理由如下:一、合同法与破产法的立法地位及适用范围的比较《合同法》系由全国人大制定和通过,性质应属基本法律,而《破产法(试行)》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通过,性质应属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从立法时间来看,《合同法》的颁布也要晚于《破产法(试行)》。
由此看来,《合同法》与《破产法(试行)》相比,似乎《合同法》既是上位法,且又是新法,理应效力要高于《破产法(试行)》,其规定应当优先于《破产法(试行)》,故“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在破产中也应当予以适用。
但是,需要比较两法之间效力高低的前提首先是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同,即存在立法冲突。
而只有两法在调整对象上存在交叉时才会产生对同一事项规定不同的情形。
《合同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是行为法,充分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而《破产法(试行)》的调整对象是商事主体在破产中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主体法,因其较多地体现了国家的协调和干预,而带有较强的“公法”色彩。
另外,从民商分立的角度来看,《合同法》是民法,属普通法,调整的范围较为宽泛,而《破产法(试行)》是商法,属特别法,调整的范围局限于破产。
应当说两法的调整对象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两法在不同的调整范围内起着不同的规范作用。
《合同法》只局限于调整单一合同法律关系,侧重保护的是个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破产法(试行)》所调整的涉及到以破产企业为一方主体的所有债权债务关系,平等地、非歧视地保护着全体破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破产案件中对于未履行完毕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如何处理
在破产案件中对于未履行完毕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如何处理1.审查债务人与房东的租赁合同:首先,破产管理人应仔细审查债务人与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了解房屋的租期、租金等具体情况。
此外,也需要检查合同中是否存在双方的违约情况和解除合同的条款。
2.与房东进行协商:破产管理人应与房东进行积极的协商,沟通双方的权益和利益关系,并寻求解决方案。
协商的目标是在保护债务人权益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房东的经济损失。
3.维持合同继续履行:如果租赁合同对债务人来说是有利的,那么破产管理人可以与房东达成协议,维持合同继续履行。
债务人需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并按时履行其他合同义务。
这样可以确保房东的权益不受损害,并有助于债务人破产后的经济复苏。
4.寻找新的承租人:如果债务人无力继续履行合同,破产管理人可以寻找新的承租人来接手合同。
在找到新的承租人之前,破产管理人可能需要支付一部分租金给房东,以保证房东的利益。
5.协商修改合同条款:在极端情况下,如果既无法维持合同继续履行,也难以找到新的承租人,破产管理人可以与房东协商修改合同条款。
例如,可以减少租金、缩短租期等,以降低房东的经济损失。
6.解除合同: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或者双方对解除合同达成共识,破产管理人可以采取解除合同的措施。
解除合同后,需要按照合同约定退还已支付的租金,同时房东也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法院裁决:如果协商无果,并且合同纠纷严重影响债务人的破产案件,任何一方都可以通过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做出裁决。
法院将根据相关法律和事实情况,判断应如何处理未履行完毕的房屋租赁合同。
在破产案件中对于未履行完毕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如何处理
在破产案件中对于未履行完毕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如何处理随着全球经济的不稳定和金融市场的波动,越来越多的公司和个人被迫申请破产。
在破产案件中,未履行完毕的房屋租赁合同是一个常见的问题,但是如何处理这些合同却是一件非常具有挑战性的事情。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在破产案件中对于未履行完毕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如何处理。
根据法律规定,破产法院将先考虑债务人欠款的优先顺序,其中包括了租金欠款。
如果债务人欠款,则房东有权在破产法院讨回该租金。
但是对于尚未到期或未履行完毕的租赁合同,法律规定必须通过破产法院批准取消。
这意味着,无论是房东还是房客,都要按照法律程序处理未履行完毕的租赁合同。
如果租赁合同已经到期,那么法律系统将会强制房东收回房屋。
但是,在破产法院宣布破产前,债务人有权利继续使用房屋并支付租金。
如果债务人想要继续履行合同,那么可以向破产法院申请,并于法院审批之后与房东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但是,如果债务人已经因破产而无法支付租金,则房东将不能收回房屋,并可能会遭受进一步的损失。
对于租赁合同还未到期或未履行完毕的情况,法律系统将会按照一系列程序进行处理。
首先,房东必须在破产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取消租赁合同。
此外,债务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合同的取消提出异议,并在必要时提供证明以支持其立场。
如果破产法院批准了租赁合同的取消,那么房东将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债务人支付未支付的租金和剩余租期的租金。
但是,如果债务人无法支付有关金额,则这些因素将被视为重要的坏账。
随后,破产法院将安排对这些坏账进行优先顺序的分配,通常这些坏账会排到追索顺序的第三位。
如果债务人在租赁合同中准备了担保,例如:抵押,银行保证等等,则房东可以向破产法院申请向该担保机构索赔。
但是,在此之前,房东必须证明债务人已经违反了合同的细节条款,才能向担保机构提出索赔要求。
总之,在处理破产案件中未履行完毕的租赁合同时,房东应该密切关注法律程序,并确保他们已经采取了所有必要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在破产案件中对于未履行完毕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如何处理
破产案件中未履行完毕的房屋租赁合同的处理方法在破产案件中,当一方当事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时,涉及到未履行完毕的房屋租赁合同的处理问题。
下面将介绍在破产案件中对于未履行完毕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如何进行处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和一般的做法。
1.法律规定在破产法中,并没有明确针对未履行完毕的房屋租赁合同的处理方法。
不过,根据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参考以下几种处理方式:•合同继续履行:当破产债务人有能力继续按照原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租赁合同时,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合同变更:当破产债务人无力继续按照原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租赁合同时,可以与房东协商变更合同,例如重新协商租金、租期或其他合同条款。
•合同解除:当破产债务人无力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并且协商变更也无法达成一致时,可以解除合同。
2.一般处理做法在破产案件中,对未履行完毕的房屋租赁合同的处理一般会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步骤一:确认破产状态首先需要确认双方当事人是否涉及破产案件。
若涉及破产案件,需要进一步了解破产债务人是否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
步骤二:协商变更合同如果破产债务人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房东和债务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条款以适应破产情况。
例如,可以重新协商租金、租期或其他合同条款。
这能够帮助双方在破产情况下找到一个更加合理的解决方案。
步骤三:解除合同如果破产债务人无力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协商变更合同无法达成一致,房东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一方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租金。
3.注意事项在处理破产案件中未履行完毕的房屋租赁合同时,有几个重要的事项需要注意:•双方当事人应该保持沟通,并尽力协商解决问题。
在破产情况下,双方需要理解对方的困境,并寻找一种合理的解决方案。
•房东在解除合同时应遵循合同法的规定,不能盲目采取强制措施,否则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破产债务人对于合同的履行可能受到破产法的限制和规定,房东在与破产债务人协商时要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便能够做出正确的决策。
出租方破产时租赁合同的处理
出租方破产时租赁合同的处理引言出租方破产时,在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租赁双方面临着各种问题和挑战。
当出租方破产时,租赁合同的处理应遵循法律和合同约定,以确保租户的权益受到保护。
本文将探讨在出租方破产情况下租赁合同的处理方式。
出租方破产的定义和法律基础出租方破产是指出租方因财务困难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况,通常由法院宣布出租方的破产状态。
在许多国家,包括中国,在处理出租方破产情况下的租赁合同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保护租户的合法权益。
租赁合同的续约和终止当出租方破产时,租赁合同的继续履行可能会受到影响。
根据具体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租户可以选择续约或终止租赁合同。
续约在一些国家,租户有权选择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这通常需要租户向破产管理人确认租赁意愿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支付租金和维护物业等。
破产管理人有义务在租户通知后与租户协商,并在合理范围内满足租户的要求。
终止租户也有权选择终止租赁合同,并寻找其他租赁机会。
在破产情况下,租户终止租赁合同通常可以得到法律保护,不需要承担过高的终止违约金或其他损失。
租金支付和保证金的处理在出租方破产时,租金支付和保证金的处理也是租户关注的重点。
根据法律和合同约定,租金支付和保证金的处理方式可能存在差异。
租金支付租金支付通常要遵循一定的程序。
在出租方破产的情况下,租户应向破产管理人或法院提交租金支付申请,并按照相关程序执行。
租金支付可能会受到一些限制和调整,以确保租户权益受到保护。
保证金的处理保证金是租户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支付给出租方的一笔款项,用于保证租户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在出租方破产的情况下,保证金的处理通常由法律和合同约定决定。
一般来说,保证金可能被用于支付租金和物业费等费用,或者由破产管理人退还给租户。
租户权益保护的法律措施为了保护租户的权益,在出租方破产的情况下,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措施。
破产管理人的责任破产管理人在出租方破产时起到重要的作用,他们负责监督破产程序并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出租方破产时租赁合同的处理
出租方破产时租赁合同的处理1. 引言出租方破产是指出租方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无力偿还债务,经过法院裁定宣布破产。
在出租方破产的情况下,租赁合同的执行可能会受到影响,租赁双方需要了解如何处理这种情况以保护自身权益。
2. 租赁合同的生效性在出租方破产时,租赁合同的生效性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来确定。
一般情况下,租赁合同是独立于出租方破产的,因此合同继续有效。
然而,租赁合同中可能存在特殊条款,如出租方破产时合同终止的约定。
这些约定会对租赁合同的生效性产生影响,双方应在签署合同时仔细阅读并明确约定。
3. 租赁合同的履行在出租方破产时,租赁合同的履行可能会受到很大的困扰。
此时,租赁双方需要采取措施来保护各自权益。
3.1 找寻新的出租方租赁双方可以协商寻找新的出租方来接管合同。
这需要经过原出租方同意,并且合同中可能存在转让条件和手续的约定。
在找到新的出租方后,双方可以签署补充合同,明确具体的履行细则。
3.2 解除合同当找不到新的出租方或出现其他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时,租赁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需要考虑各种情况下的权益分配和赔偿问题,并且要遵守相应的法律规定。
3.3 追究法律责任如果出租方破产是由其故意行为导致的,租赁双方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请咨询当地法律专业人士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采取适当的法律行动。
4. 合同保护和预防措施为了应对出租方破产的风险,租赁双方可以在签订合同时采取一些保护和预防措施。
4.1 保证金和押金要求出租方提供保证金或押金是一种常见的保护措施。
在出租方破产时,租赁双方可以通过保证金或押金来弥补损失。
4.2 保险购买租赁保险可以为租赁双方提供额外的保障。
在出租方破产时,保险公司可能会在一定范围内对租赁损失进行赔偿。
4.3 合同审查在签署合同时,租赁双方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特别是出租方破产相关的条款。
如果有任何不清楚或有疑虑的条款,应及时与专业人士进行咨询。
5. 结论出租方破产时,租赁合同的处理需要遵循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承租人破产租赁合同的处理
承租人破产租赁合同的处理在商业领域,租赁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商业合同,用于租赁商业场地、设备或其他资产。
然而,当承租人面临破产时,租赁合同的处理就变得复杂而敏感。
本文将探讨承租人破产时租赁合同的处理方式。
首先,破产法律对于承租人的破产保护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根据破产法律规定,当承租人宣告破产时,租赁合同并不会自动终止。
相反,法院会委任一位破产管理人来管理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然而,房地产租赁合同和其他租赁合同的处理方式可能存在一些差异。
在房地产租赁合同中,通常会涉及较长的租期和较高的租金。
当承租人破产时,破产管理人可能会根据破产法律的规定,决定是否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如果合同被终止,破产管理人可能会将资产出售,以支付债务。
然而,如果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对于破产管理人和债权人来说更有利,那么合同可能会被继续执行。
对于其他类型的租赁合同,处理方式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破产管理人会评估合同的价值和对债务人破产财产的影响,然后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如果合同被终止,破产管理人可能会寻找其他买家或租赁人来接手合同,并将所得收入用于偿还债务。
在处理承租人破产租赁合同时,各方应该密切合作,遵守破产法律的规定。
房东或出租方应该与破产管理人协商,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信息,以便破产管理人做出决策。
同时,破产管理人应该及时通知所有相关方,确保他们了解租赁合同的处理方式。
总之,当承租人面临破产时,租赁合同的处理需要遵守破产法律的规定。
各方应该密切合作,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人的权益,并确保合同的公平处理。
通过合作和遵守法律,能够有效地处理承租人破产租赁合同,减少负面影响,并为商业环境提供稳定和可靠的租赁合同机制。
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对未履行租赁合同的处置权-精品文档
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对未履行租赁合同的处置权、破产管理人对未履行合同的处置权一)破产管理人处置权的规定我国《破产法》第18 条规定:“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对未履行完毕合同的解除权和继续履行决定权,称为破产管理人的处置权。
破产法之所以在债务人已?M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赋予破产管理人解除合同的权利,是因为考虑到此时债务人通常都不具有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
特别是在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破产企业所进行的活动,原则上只能在清算的目的范围内,因此对在进入破产程序之前就已经存在的合同,未履行完毕的可以不再履行。
管理人在行使处置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时,应坚持保障破产企业权益最大化的原则,同时还应考虑到若解除合同可能因此产生的违约责任,权衡选择。
关于管理人处置权的性质,有学者认为其是一种技术性权利,即只能对一定实体性法律效果的发生和消灭起到手段作用。
比如抗辩权以及形成权都属于技术性的权利。
技术性权利是与实体性权利相对而言的,债权、物权等权利都属于实体性权利。
此类技术性权利的行使需要设定必要的条件,尤其是破产程序中管理人解除权的行使。
二)破产管理人处置权的行使要件1、破产管理人处置权行使的对象要件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可针对破产申请受理前业已订立,但合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行使处置权,此即对象要件。
如果合同对方当事人已经依照约定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而破产企业义务未履行完毕,对方当事人则形成一项对债务人的债权;反之,债务人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
当债务人与对方当事人对订立的合同,往往是双务合同,均未履行完毕时,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处于不断变动之中,这种不稳定的状态会给合同双方的利益造成影响,特别是对方当事人的利益。
为了更好的管理债务人的财产,因此,管理人对于未履行的合同需要确定其继续履行还是解除。
2、破产管理人处置权行使的时间要件我国《破产法》规定,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合同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给予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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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案件中对于未履行完毕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如何处理
在破产案件审理中,对于破产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屋建筑物对外签订的租赁合同在破产宣告时尚未履行完毕,清算组或法院是否有权决定解除合同?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一问题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破产企业的房屋建筑物作为破产财产,必然要进行拍卖或变卖,所有权会发生变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十三章租赁合同中的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该所有权的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故在破产宣告后清算组或法院不能主动解除该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有权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选择解除合同以申报债权。
而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六条规定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损害的,其损害赔偿额作为破产债权,由此可见,破产法将解除合同的权利赋予了清算组,并且该条款中并未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可以例外而不予适用,故清算组或法院完全有权决定是否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而且认为一般应以解除租赁合同为原则,承租人就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害赔偿额可作为破产债权进行申报,同时在该房屋变卖时承租人可享有优先购买权。
理由如下
一、合同法与破产法的立法地位及适用范围的比较
《合同法》系由全国人大制定和通过,性质应属基本法律,而《破产法试行》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通过,性质应属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从立法时间来看,《合同法》的颁布也要晚于《破产法试行》。
由此看来,《合同法》与《破产法试行》相比,似乎《合同法》既是上位法,且又是新法,理应效力要高于《破产法试行》,其规定应当优先于《破产法试行》,故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在破产中也应当予以适用。
但是,需要比较两法之间效力高低的前提首先是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同,即存在立法冲突。
而只有两法在调整对象上存在交叉时才会产生对同一事项规定不同的情形。
《合同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是行为法,充分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而《破产法试行》的调整对象是商事主体在破产中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主体法,因其较多地体现了国家的协调和干预,而带有较强的公法色彩。
另外,从民商分立的角度来看,《合同法》是民法,属普通法,调整的范围较为宽泛,而《破产法试行》是商法,属特别法,调整的范围局限于破产。
应当说两法的调整对象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两法在不同的调整范围内起着不同的规范作用。
《合同法》只局限于调整单一合同法律关系,侧重保护的是个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破产法试行》所调整的涉及到以破产企业为一方主体的所有债权债务关系,平等地、非歧视地保护着全体破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所以本文争议的问题只是貌似立法冲突,实质上并非真正意义的立法冲突。
而且即使两法之间存在立法冲突,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也应当适用破产法的相关规定。
二、允许原租赁合同继续履行有悖于破产法的基本制度及分配原则
建立破产制度的目的一方面是要对破产企业实施破产保护,另一方面要将破产财产在所有债权人之间进行公平有序的分配。
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对于已申报的破产债权,破产法确定的分配原则首先是按序清偿,其次对于同一顺序的债权不分先后,平等清偿。
未履行完毕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对破产企业享有的也是债权,而且是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属于《破产法试行》中规定的应列入第三顺序清偿的破产债权。
如果根据本文第一种意见处理,在破产宣告后不解除原租赁合同,允许该合同继续履行完毕,最终将会导致该租赁债权的实现或清偿不仅优先于第一顺序的破产企业结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及第二顺序的破产企业结欠税款,而且优先于同为第三顺序的其他破产债权,甚至这一租赁债权将会得到完全实现或全额清偿。
那么同为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清偿顺序及结果完全不同,这就有悖于破产法
的基本制度和分配原则,亦违反了公平公正的民法基本原则。
三、原租赁合同可继续履行的前提条件具有不确定性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或清算组不应主动解除原租赁合同,该合同可继续履行至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之时及之后,但其适用的前提条件之一必须为该房屋建筑物能够拍卖或变卖,并且该拍卖或变卖应当按照房屋本身固有的使用用途进行。
然而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破产实践来看,这一前提条件都存在着不确定性。
首先,破产财产包括房屋建筑物在内本身并不必然地具有可变现性,其可变现性取决于其破产时的市场价值,而由于房屋自身所处地段、周边环境、原设计用途、折旧程度及所在地的规划前景等客观因素都直接影响到其市场价值及市场需求情况,房屋最终不能拍卖或变卖的可能性完全存在,实践中也不乏其例。
既然房屋不能卖出,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自然不能适用。
其次,亦存在着不按房屋建筑物固有的使用用途进行变现处置的可能性。
如果房屋客观上确实无法按其固有的使用用途进行变现,在此情况下,为谋求破产财产可变现所得的最大化及提高破产债权的清偿率,清算组可以根据房屋建筑物的具体情况,将其内部具有一定价值的部分如电梯、钢结构材料、金属管道、砖瓦建筑材料等拆除分解后进行变卖处理。
在房屋最终被整体拆除或部分被拆除而不具备完整使用价值的情况下,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也不可能适用。
假设第一种意见能够成立,在破产宣告时法院或清算组不能主动解除原租赁合同,那么在此情形下,承租人有权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进行债权申报。
然而,在破产宣告后的债权申报期内,对于租赁物能否变现的结果承租人是无法准确预见的,因为只有通过拍卖或变卖程序才能确定这一结果。
因此,如果承租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而不申报债权,在租赁物最终无法变卖的情况下,将失去通过破产债权分配的机会得到权利救济;但如果承租人选择解除合同及申报债权,那么在租赁物变卖后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情况下,将失去通过继续履行合同的机会得以实现债权。
如此将会形成两难命题,承租人权利反而得不到确实有效的保障。
四、允许原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将不利于破产财产的变现
在破产实践中,破产财产的变现往往难度较大,变现率也不高。
破产企业的房屋建筑物因客观因素所限一般本身价值并不高,甚至最终的拍卖或变卖价格要远低于评估价格。
就单一的房屋建筑物而言,变现的难度很大。
因此在许多破产案件中,特别是国有或集体企业破产案件中,将房屋建筑物结合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整体转让进行变现的情形较多,实践证明也是行之有效的。
而作为土地使用权的购买人,经过整体规划后大多是再将土地用于进行成片的商业开发建设,而土地上的房屋建筑物最终将被拆除。
如果允许原租赁合同继续履行,考虑到买卖不破租赁的实际问题,很大程度会影响到这部分购买人的购买心理。
而土地使用权的变现所得在整个破产财产变现所得中的所占比例无疑又是巨大的,一旦土地使用权的变现产生困难,将严重影响到清算组关于整个破产财产变现的计划和工作,并进一步影响到破产债权的最终分配比例。
另一方面,因清算进度受到影响,清算费用也必将相应增加,无形中又减少了全体债权人最终可得以分配的破产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