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对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规定了哪些罪名?
知识点三环境资源犯罪的主要罪名及其刑事责任
知识点三环境资源犯罪的主要罪名及其刑事责任一、我国环境刑事立法的状况大约经历了三个阶段:1、民法、行政法和刑法交互使用阶段(1979-1988年)2、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补充使用阶段(1988-1997年)3、刑法典修订实行阶段(1997年以后)二、我国《刑法》中环境犯罪主要罪名及其刑事法律责任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规定的14种罪名:(1)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第338条)(2)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3)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第339条)(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340条)(5)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6)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7)非法狩猎罪(第341条)(8)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第342条)(9)非法采矿罪;(10)破坏性采矿罪(第343条)(11)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第344条)(12)盗伐林木罪;(13)滥伐林木罪;(14)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第345条)环境犯罪还包括以下几种罪名:刑法第九章“渎职罪”规定的:(1)违法发放林木许可证罪(第407条)(2)环境监管失职罪(第408条)(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第410条)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六节规定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第228条)(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新《刑法》第338条规定的。
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
本罪的对象:危险废物2、客观方面危害行为的具体表现: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
危害行为的危害结果是: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罪立案标准
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罪立案标准
矿产资源是全国的宝贵财富,政府在管理矿产资源方面一直处于极端重视的态度。
对于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国家规定了严格的立案标准。
首先,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必须符合犯罪的定义。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是指犯罪者故意违反法律,致使公物、社会公序、社会秩序受到损害的行为。
如果某人故意非法盗采矿产资源,并致使公物、社会公序和社会秩序受到损害,就应该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并应当立案调查。
其次,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必须符合犯罪立案的标准。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当犯罪嫌疑人涉嫌犯有情节严重的犯罪时,可以根据犯罪证据请求立案调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追究。
如果涉嫌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则应当立案调查。
再次,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必须符合犯罪责任的标准。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其责任不仅仅是对犯罪行为本身的惩罚,而且还包括赔偿受害者的损失,以及对滥用职权者的惩戒。
如果某人故意非法盗采矿产资源,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被立案调查。
最后,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必须符合处罚标准。
根据我国《刑
法》规定,对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处罚,一般是以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甚至对严重犯罪可以处以死刑。
如果某人非法盗采矿产资源,应当立案调查,判处相应的刑罚。
总之,针对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国家规定了严格的立案标准,包括犯罪的定义、犯罪立案的标准、犯罪责任的标准和处罚标准等。
只有满足这些条件,才能对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以保护国家的宝贵财富。
非法采矿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非法采矿的立案标准是什么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采矿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八条[非法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视为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二、哪些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非法采矿罪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一)无证采矿的行为无证采矿的行为,即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的。
根据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不论是国营矿山企业,还是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都必须经审查批准和颁发采矿许可证(二)擅自进入国家规划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他人矿区采矿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对国有规划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实行有计划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他人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矿区内采矿。
矿产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限
①责令停止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②送达回证。
4、立案查处
①报请领导立案。
5、告知程序
①法律文书呈批表;②处罚告知;③听证告知;④送达回证。
6、听证程序
①听证会通知;②送达回证;③听证。
7、处罚程序
①处罚决定;②送达回证;③处罚决定执行记录。
时限:
①处罚告知、听证告知3-7个工作日;
②处罚期限15个工作日;
矿产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限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立案标准
1、无证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
2、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
3、盗窃、抢夺矿山企业和勘查单位的矿产品和其他财物的,破坏采矿、勘查日。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收费项目: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罚没款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4、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
5、违法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
6、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
7、其他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工作程序
及时限
工作程序:
1、接受、发现案件
①干部、群众举报;②巡查发现;③分局巡查上报县局。
2、开展调查
①询问笔录;②现场勘测笔录;③调查笔录;④拍照。
矿产资源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概览
矿产资源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概览提要:本文将为您介绍矿产资源行业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概览。
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重要的战略资源,为保护和管理矿产资源,维护资源可持续利用,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行业的行政处罚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的层面,对矿产资源行业的行政处罚进行概述,包括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行政处罚种类和程序等方面的内容。
一、违法行为在矿产资源行业中,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违法开采:未获得相关许可证或超越许可范围的开采行为,例如非法采矿、越界开采等;2. 资源破坏:违规矿产开采导致自然环境破坏、生态系统破坏等后果产生;3. 资源浪费:未按照规定有效利用矿产资源,造成资源浪费;4. 滥用职权:矿产资源行业相关监管人员以及从业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
二、处罚依据针对矿产资源行业的违法行为,相关的行政处罚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这是行政处罚的基本法律依据,明确了行政处罚的类型、程序以及相应的法定处罚力度;2.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该法规定了对未按规定及时纳税的行为进行罚款等资源税行政处罚;3. 《矿产资源法》:该法规定了矿产资源的管理、开采和利用等,明确了对违法开采行为进行处罚的依据;4. 《环境保护法》:该法规定了对环境破坏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
三、行政处罚种类根据矿产资源行业违法行为的不同情况,行政处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 警告:对初犯或者影响较小的违法行为,可以给予警告处罚;2. 罚款:对违法行为可依法处以罚款,罚款的数额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影响力度而定;3. 停产整顿:对严重影响资源环境的违法行为,可以对企业进行停产整顿处罚,以整改问题;4. 暂扣许可证:对未取得相关许可证或超越许可范围的开采行为,可以暂扣或吊销相关许可证;5. 行政拘留:对严重违法行为,或行为后果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拘留。
矿产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法律依据及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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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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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五条“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追缴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吊销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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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资源破坏损失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或者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一、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的;二、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摘录矿产资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宝贵的财富,为了有效管理和合理利用这些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以下是该法律的摘录,旨在全面了解和掌握相关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维护经济安全、生态安全和国家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矿产资源,是指出土于地表、地下、海底及其他地质空间中的固态、液态、气态的矿物或者具有矿用价值的其他自然物质。
第三条国家占有并实行保护和管理矿产资源的制度。
第四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分类管理,将矿产资源范围、数量、矿种和储量等因素作为划分的依据。
第五条国家建立矿产资源保护和综合利用的制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综合利用水平。
第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经营矿产资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获得采矿权或者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许可。
第七条国家建立和完善矿区开发的经济补偿、生态修复和社会保障等制度。
第二章矿产资源的管理第八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制度,并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予以具体实施。
第九条国家制定矿产资源规划,合理布局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十条国家实行矿产资源审批制度,加强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环境和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矿产资源勘查权、采矿权在依法获得的范围内,是合法的权益。
第十二条矿产资源勘查权、采矿权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转让、租赁或者抵押。
第十三条矿区的开发和利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矿区的开发和利用所需的建设项目,应当取得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开发和利用矿产资源的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护措施,保护员工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
第三章矿产资源的保护第十五条国家采取措施,保护矿产资源的保存和数量。
第十六条国家保护矿产资源周边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
第十七条国家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遏制恶性开发利用行为,降低矿产资源的损耗和浪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摘录一、总则1.1 本法依法保护矿产资源所有权,保护矿业权和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调整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1.2 矿产资源的探矿、开发和利用必须遵守本法,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保护环境,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
1.3 国家保护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矿业权的法定权益,禁止侵占、擅自开采、破坏、污染矿产资源。
1.4 国家支持和鼓励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
二、矿产资源管理2.1 矿产资源的管理实行国家所有制,国家保护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实行产权清晰、权利明确、依法有序的原则。
2.2 矿业权分为勘查权、采矿权,依法采用招标、拍卖等形式进行配置。
2.3 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采取有偿使用和投资经营的方式。
2.4 矿区范围内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开发的原则,保护矿区生态环境和生态功能。
三、矿产资源权属3.1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依法设立矿产资源管理部门。
3.2 矿业权由国家依法授予,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开采矿产资源。
3.3 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可以转让、租赁,但需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矿业权的获取和保护4.1 矿业权的获取依法进行公示,并且公开透明,保障潜在的矿业权人的申请权利。
4.2 矿业权的保护由国家法律和政策保障,保护矿业权人的勘查、开发活动。
4.3 矿业权的到期终止,矿业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重新申请并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矿产资源开发利用5.1 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实行合理、高效的开发方式。
5.2 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开发过程中需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标准。
5.3 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需合理规划,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六、法律责任6.1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开采、侵占矿产资源的,由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盗采矿产资源处罚标准
盗采矿产资源处罚标准盗采矿产资源是指未经许可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和人民的合法权益,破坏了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秩序,因此需要严格依法进行处罚。
为了规范盗采矿产资源的处罚标准,保护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维护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制定了以下处罚标准:一、盗采矿产资源的处罚种类。
对于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根据其性质和情节的轻重,可以采取罚款、行政拘留、吊销采矿权证等处罚措施。
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二、盗采矿产资源的罚款标准。
对于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根据盗采数量和价值大小,可以处以相应的罚款。
一般情况下,盗采数量在一定范围内的,可以处以一定比例的矿产资源价值的罚款;超出一定数量的,可以按照超出部分的矿产资源价值进行罚款。
同时,还可以根据盗采行为对环境造成的破坏程度进行罚款。
三、盗采矿产资源的行政拘留标准。
对于情节严重的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可以采取行政拘留措施。
一般情况下,盗采数量较大或者多次盗采的,可以处以一定期限的行政拘留。
同时,对于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盗采行为,可以依法进行拘留。
四、盗采矿产资源的吊销采矿权证标准。
对于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可以吊销其采矿权证,同时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申请采矿权。
对于情节严重的盗采行为,可以终身禁止其申请采矿权。
五、其他处罚标准。
对于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还可以根据情节采取其他处罚措施,如责令停止盗采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等。
在执行盗采矿产资源处罚标准时,需要依法严格执行,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同时,也要加强对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加大对盗采行为的查处力度,形成对盗采矿产资源的高压态势,从而有效遏制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保护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维护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盗采矿产资源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社会和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必须依法加以严厉打击和处罚。
只有通过严格的处罚标准和有效的监管措施,才能有效遏制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保护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非法采矿罪入罪标准研究
非法采矿罪入罪标准研究非法采矿罪入罪标准研究随着环境意识的增强和矿产资源的逐渐减少,对非法采矿的打击与惩罚也越来越严厉。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以刑法为基础的非法采矿行为刑事责任追究制度。
从严管治非法采矿罪,不仅对维护矿区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非法采矿罪的标准主要是指在采矿过程中侵占国有矿产资源或者擅自开采非法矿山的行为。
据统计,该罪名在近年来的刑事案件中占据了很大的比例,但是在执行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
在刑事法律规范方面,非法采矿罪也受到了不断的完善。
根据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犯罪分为了数种不同情形,包括偷盗国有、集体所有的矿产资源、非法开采、破坏矿山等情况。
因此,对于非法采矿罪的判定应该分别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形作出相对应的处罚。
下面是几个涉及非法采矿罪的典型案例:案例一:2016年,山东省蒙阴县的一名卷入非法黑煤矿的管理者,因为其企业违反了国家煤矿安全规定,擅自在一个已被列入禁采地段的地方开采黑煤而引起事故。
最终,该管理者被判刑两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这个案例就突出了非法采矿罪的情节和处罚。
案例二:2017年,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一家非法采矿企业负责人被警方追罚。
在侦查过程中,警方发现该企业非法开采建筑垃圾,在此过程中对周边环境构成严重污染,带来了巨大的生态破坏。
该负责人被判刑十二年,并罚款100万元。
案例三:2020年,陕西省西安市西咸新区一名农民通过私开矿洞非法采掘,侵占专属采掘权,这引起了当地政府的重视而追究其责任。
最终,该农民被判刑两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这个案例表明了非法采矿罪名除了企业和社会组织,也涵盖了个人非法开采的行为。
综上所述,在刑事案件中应该从严处理非法采矿罪,根据情节不同作出相对应的处罚,维护良好的矿区秩序和生态环境。
相信随着制度的完善和法律意识的提高,我们的刑事法制将会越来越健全、偏向社会公正,对于新形势下的环境保护与资源管理,将会更加有效。
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监理酬金2倍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4%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40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及时停止的,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的罚款。
不及时停止的,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5倍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3%的罚款。
造成地质灾害的,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2倍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4%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及时停止的,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的罚款。
五种矿产违法行为的界定与查处
五种矿产违法行为的界定与查处五种矿产违法行为的界定与查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干部培训讲义(2008年7月阿勒泰)第一种矿业权转让管理与违法行为的界定与查处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均做出有关规定。
但是,由于探矿权、采矿权是无形资产,转让形式具有花样繁多、隐蔽性强、难以界定等特点,在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案件中遇到了难以界定等问题,为了理清思路,统一认识,就如何认定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以及法律责任,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矿业权及矿业权转让的基本概念(一)矿业权:矿业权是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合称。
矿业权是财产权的一种形式,是依据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分离而产生的他物权,具有不动产物权的某些法律特征,适用于不动产法律规定的调整原则。
设立矿业权可以使矿产资源所有权与人们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查、开采的权利相分离。
(二)矿业权人:依法取得矿业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称为矿业权人。
矿业权人依法对其矿业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
(三)探矿权:是指探矿权人依法享有的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勘查区块范围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作业并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的权利。
探矿权反映的是探矿权人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的国家及行使所有权的行政机关之间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四)探矿权申请人:规定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但是,国家出资勘查的,国家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
了解这一点的意义在于,进行勘查作业的不一定是探矿权人,在出现违法勘查行为时,要搞清违法主体。
(五)探矿权人:是指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从事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探矿权人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应当是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登记的法人。
(六)勘查许可证:是国家在准予勘查登记后,允许勘查者从事勘查活动的法律依据,也是勘查者取得探矿权的法律凭证。
(七)采矿权: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罪立案标准
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罪立案标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罪的立案标准是:
一、在未取得国家批准的情况下,对被视为国家有价值的矿产资源进行开采和销售。
二、在未取得国家批准或者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开采国家有价值的矿产资源或者非法
采取河流、湖泊、海洋、海域、山崖、洞穴和其他自然资源的矿产资源。
三、开采有关矿产资源在实施有关管理措施以外的土地、海洋、山脉、林地或者干涸
的湖泊。
四、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国家定的采矿权、采矿许可证等文件,在有关文件的范围外进
行或者开采有价值的矿产资源。
五、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检验或者出售有价值的矿产资源;或者进行
有关市场调节活动。
六、在未取得矿机技术许可证的情况下,对有价值的矿产资源实施破坏性的开采活动。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在发现上述行为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遵循认定和处理,并立案审查。
检
察机关审查后,应根据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矿产资源法律:矿产资源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 在我国司法工作中的拘传、监视居住、逮捕和拘留等强制性侦 察措施不是刑事责任的形式。当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被告应承 担刑罚时,与刑罚相当的强制性侦察措施可以折算刑期,如逮 捕、拘留期可以折算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期限。
• 1 一般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 2 无证开采的法律责任; • 3 越界采矿的法律责任; • 4 擅自破坏或移动矿山企业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
志的法律责任; • 5 擅自印制、伪造采矿许可证的法律责任; • 6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将探矿
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法律责任; • 7 盗窃、抢夺矿山企业的矿产品和其他财物查、取证
1 调查 – 调查就是指行政处罚机关根据案件处理工作的需要, 依法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和其他人员进行调查、询 问的活动。
2 取证 – 取证是指行政处罚机关根据案件处理工作的需要,依 法对有关现场进行勘验和对有关的专门问题进行鉴定 的一种司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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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决定 – 行政处罚决定是指行政处罚机关经过对违法行为的调查、 取证后,根据案件事实和有关的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或 者部门规章的规定,以行政处罚机关的名义,就违法行 为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行为。
整顿、停止借阅地质资料 ;
(4)责令赔偿损失 ; (5)没收违法所得 ; (6)罚款 (7) 通知银行停止拨款或贷款 (8) 吊销勘查许可证、吊销采矿许可证 (9) 矿产资源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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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矿产资源法刑事责任的形式
– 承担刑事责任的矿产资源法主体受到严格限制。只有自然人能 够承担刑事责任,法人不能承担刑事责任。刑事责任不能转让 或继承。矿产资源法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有两种,一种 具体规定依照《刑法》某某条承担刑事责任。如《矿产资源法》 第三十九条、四十、四十三、四十四、四十八条的规定;另一 种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承担刑事责任,不具体规 定刑事责任的内容和形式,如《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 法》第二十六条,《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 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没有规定具体内容和形式的形式责任 给人民检查院提起诉讼和人民法院审判带来一些困难。
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规行政处罚
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规行政处罚矿产资源是一个国家的重要财富,对于矿产资源的管理,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然而,一些企业或者个人在开采、使用、处置矿产资源的过程中,往往会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这就需要对他们进行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的种类及危害在矿产资源管理中,常见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未经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的开采、建设和使用矿产资源;2.擅自拥有、占用或者交易矿产资源;3.违反环保法规,产生污染、破坏生态环境或者妨害他人安全健康的行为;4.虚报、隐瞒或者伪造矿产资源情况等。
以上行为都会给社会和环境带来不同程度的危害。
首先,如果未经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开采矿产资源,会导致资源的过度开发与浪费。
这不仅会耗费大量的资源,还会导致矿产资源的储量减少,给社会带来不良的影响。
其次,擅自占用、拥有或者交易矿产资源,可能会引发资源争夺、暴力冲突等社会问题,严重的还可能导致社会稳定性的下降。
再者,违反环保法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环境或者妨害他人安全健康的行为,会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的威胁。
如果这种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就会造成生态平衡的失调,进而影响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存和发展。
最后,虚报、隐瞒或者伪造矿产资源情况等行为,不仅会影响政府对于矿产资源的掌握情况,还会造成经济损失和不公平的竞争环境。
二、行政处罚的意义和效果矿产资源是公共资源,违反管理法规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要按照管理法规对矿产资源管理违法行为进行追究和惩罚,这就需要采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或者政府机关在法定条件下,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一定的行政监管措施的一种制度安排。
行政处罚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违法行为的处理,来起到惩罚、教育和示范作用。
具体来说,它具有以下几个意义和效果:1.惩罚作用。
行政处罚是对违规者的一种有力惩罚。
通过罚款、暂扣许可证等方式来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从而达到制止违法行为的目的。
煤矿安全生产领域刑事法律的运用
煤矿安全生产领域刑事法律的运用摘要:《刑法修正案(六)》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推进依法治安,严刑峻法,严厉打击煤矿生产安全过程中的非法违法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本文针对煤矿安全生产领域不同的违法行为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追究玩忽职守罪、重大事故责任罪、事故隐瞒不报罪、破坏国家矿产资源罪,以及打黑除恶等方面,根据《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条文重点作了相应的阐述。
主题词:刑法安全生产依法治安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于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同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发第5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予以公布施行。
笔者针对我国目前煤矿安全生产领域非法开采、违法生产的不同情况和《刑法》关于玩忽职守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等方面的规定,提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的法律对策。
一、依法追究玩忽职守罪《刑法》397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7条规定,“在乡、镇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制止措施的,对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在县级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现有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县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有关机关和部门对存在非法煤矿负有责任的,对主要负责人,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不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建议有关机关和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根据这一规定,地方各级政府负责人是煤矿关闭的直接责任人,负责限期关闭非法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
非法开采罪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矿产资源的需求量不断增加。
然而,部分矿山企业为了追求经济效益,不惜非法开采,严重破坏了矿产资源秩序和生态环境。
本案例以某矿山非法开采案为例,分析非法开采罪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及法律适用。
二、案情简介某矿山位于我国某省,该矿山拥有合法采矿许可证。
然而,自2018年起,该矿山负责人李某擅自改变采矿范围,非法开采国家禁止开采的矿产资源。
在非法开采过程中,李某无视国家法律法规,采用炸药爆破、挖掘机开挖等手段,破坏生态环境,严重威胁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法律分析1. 非法开采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非法开采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案例中,李某的行为符合以下构成要件:(1)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李某擅自改变采矿范围,非法开采国家禁止开采的矿产资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相关规定。
(2)未经批准擅自采矿:李某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擅自改变采矿范围,进行非法开采。
(3)情节严重:李某在非法开采过程中,破坏生态环境,严重威胁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属于情节严重。
2.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非法开采罪的刑罚为:(1)拘役,并处罚金;(2)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例中,李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开采罪,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3.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非法开采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为:(1)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价值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处拘役,并处罚金;(2)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价值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的,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价值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5年非法采矿 纪律处分条例解读
2015年非法采矿纪律处分条例解读为依法惩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一)无许可证的;(二)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的;(三)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四)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五)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
第三条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二)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本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一)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二)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既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又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
非法采矿罪立案标准
非法采矿罪立案标准
非法采矿罪是指以以下行为,破坏国家资源,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一)在国家规定的采矿范围和规定的采矿程序以外,未经许可,利用挖掘机械、爆破装置等设备进行采矿;
(二)未经许可,在国家规定的采矿范围和规定的采矿程序内,违反规定的采矿技术、采矿方法和采矿程序,利用挖掘机械、爆破装置等设备进行采矿;
(三)未经许可,侵占国家规定的采矿范围,利用挖掘机械、爆破装置等设备进行采矿;
(四)未经许可,在采矿范围内,违反规定的采矿技术、采矿方法和采矿程序,利用挖掘机械、爆破装置等设备进行采矿;
(五)未经许可,利用挖掘机械、爆破装置等设备,在采矿范围内损坏采矿场所、采矿设施、采矿设备,或者损毁采矿矿物;
(六)未经许可,违反规定的采矿技术、采矿方法和采矿程序,在采矿范围内损坏采矿场所、采矿设施、采矿设备,或者损毁采矿矿物。
以上行为,属于非法采矿罪,应当依法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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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刑 法对 矿 产 资 源 违 法 行 为规 定 了哪 些 罪 名 ?
刑法 对矿产 资源 违法行 为规 定 了两 个罪 名 :非 法 采 矿 罪 和破 坏 性 采矿 罪 。非 法 采矿 罪 处 三 年 以下 有 期徒 刑 、拘役或 者管 制 ,并处或 者单 处罚金 ;造 成矿 产资 源严 重 破坏 的 ,处 三年 以上 七 年 以下 有期 徒 刑 ,
[9] 陈建 中 ,沈 丽 娟 ,戴 化震 ,等 . 煤 泥 重 介 质 旋 流 器 分 选 粗
煤泥的探讨 [] J.选煤技术 ,2 1 () 8 O 0 0 4 :4 —5 . [ 0 张振 ,李桂华 ,胡文.干扰 床分选机在 大武 口洗煤 厂金能 1] 分厂的应用 [] J.选煤技术 ,2 1 () 2 5 0 0 5 :2 —2 .
该 流 程 的药 剂 成本 为 8 6 4元 / 选 厂 尾 矿 。仅 回 .6 t 收 白钨 精 矿 一 项 ,即 可 为 企 业 增 加 可 观 的 经 济
效益 。
Z 3 1 的硫 精 矿 和 WO n1 . 3 。品位 6 . 2 的 白钨 7 9 精矿 以及含 石 榴 子 石 9 的石 榴 子 石 精 矿 。其 中 2 钨 回收 率 6 . 4/ 不 仅 使 企 业 减 少 了 尾 矿 的 排 4 O 。 9 6
6 结 论
[1 黄 亚 飞 ,徐 亮 ,徐 春 江 ,等 . 上 升 流 场 颗 粒 分 离 的 P V测 ] I 量 [] 选 煤 技 术 ,2 1 () 4 1 . J. 0 0 2 :1 — 9 [2 黄 亚 飞 ,镲 春 江 .上 升流 水 力 分 选 机 流 场 的 研 究 [] 选 ] J.
参 考 文 献
I
[ 汤 玉 和 .S S一 Ⅱ湿 式 双 频 脉 冲双 立 环 高 梯 度 磁 选 机 的研 1] S 制 [] 金 属 矿 山 , 0 4 () 3 . J. 20 3 : 7
[ 黄 雄 林 ,汤玉 和 .周 期 式 水 平 磁 系 高 梯 度 磁 选 机 的 磁 路 计 2] 算 和 聚 磁 介 质 的研 究 r . 长 沙 : 中南 大 学 ,2 1. D] 00
16 O
中 国 矿 业
第2 卷 1
机可 预 先 脱 除 5 ~ 6 左 右 产 率 的 非 目 的 矿 0 O
的矿 物 ,使 wO。品 位 从 0 1 提 高 到 0 3 8 , .2 . 2 大幅度 降 低 了浮 选 的 药 剂 费 用 和浮 选 成 本 ,提 高 了浮选 的选 别效率 。
选一体 化技术 与设 备 的研究 ,是 选 煤工 业 生产 和发
展 的迫 切 需 要 ,对 于促 进 我 国煤 炭 行业 技术 进 步 、
米 米 米 米 米 米 米 { j ∈米 米 米 米 米 米 米 米 米 米 米 米 米 米 米 来 来 米 米 米 来 米 米 米 来 米 米 米 米 米 米 米 米 米 米 米 米 米 米 米 米
的结构 ,以及 采 用 合 适 的 操 作 参 数 ,其 中合 理 结 构包 括一 体 化 机 的 组 配 方 式 、 分 选 槽 分 选 高 度 、 布水 板上 塑性孔 布置 及塑 性孔结 构等 等 。如果 P V I 测试 实验 系统 分 析 的 流 场 特 性 结 果 稳 定 ,这 说 明 所设 计结 构 合 理 ,否 则 修 改 设 计 结 构 ,对 参 数 进 行修 正 。实践 证 明 性 ,而 且 可 对 所 设 计 结 构 合 理 性 进 行 评 价 , 并且 为大 型化分 级分 选机 的优化 设计 提供 指导 。
煤 技 术 ,2 0 ( ) 1 —1 . 09 3: 6 9
[ 陈子 彤 ,刘 文 礼 ,赵 宏 霞 , 等. 干 扰 床 分 选 机 工 作 原 理 及 3] 分 选 理 论 基 础 研 究 口] .煤 炭工 程 ,2 0 ( ) 4 6 0 6 4 :6 —6 . [4 吕一 波 ,谭 之 海 .水 介 质 流 化 床 分 选 机 中 煤 颗 粒 沉 降 末 速 ] 的研 究 [] 洁 净 煤 技 术 ,2 0 ,1 ( ) 0 1 . J. 0 7 3 6 :1 — 3 [5 刘 文 礼 ,陈 子 彤 ,位 革 老 , 等. 干 扰 床 分 选 机 分 选 粗 煤 泥 ] 的规 律 研 究 [] 选 煤 技 术 ,20 () 1 3 】. 0 7 4 :1 —1 . [6 彭 德 强 , 吕一 波 .水 介 流 化 床 分 选 机 分选 参 数 的确 定 [ ] ] J.
并处 罚金 。
破坏 性采 矿罪处 五年 以下有 期徒 刑或者 拘役 ,并 处罚金 。
1 )对 含 wO。. 2 ,白钨 矿 占总钨 8 的某 0 1 1 选厂尾 矿 ,采 用 中磁 脱 除 磁 铁 矿 后 ,引 入 高 梯 度 磁选机 ,可 在 浮 选 前 脱 除 5 ~ 6 % 产率 的非 目 O 0
米 米 米 米 米 米 米 米 米 米 米 米 米 米 米 米 米 米 米 米 米 米 米 米 米 米 米 米 米 米 米 米 米 米 米 米 栗 米 米 米 米 栗 米 米 米 米 米 米 米
3 5 3 尾 矿水 的排放 ..
经测试 ,白钨粗选尾矿水及加温精选尾矿水 ,经 石灰 、硫酸铝及 3 絮凝剂简单处理 ,达到 G 41—5 B93 8 有色金属加工业工业 “ 废水”排放标准 。
4 结 论
放 ,而且还 提 高 了企 业 的经 济 效 益 ,达 到 了 节 能
减排 的 目的 。
艺流程 和 自动 化控 制系 统 、建设 投 资和 运行 成本 降 低 2 、节省厂房体 积 3 O 0 A~5 的优 势 。由此可 o 0 见 ,开展适于大 型动力 煤 选煤 厂粗 煤泥 水力 分 级分
[8] 沈丽娟 ,陈建 中,胡言凤. 细粒矿物分 级设备 的研究 现状
及进展 [ 刀. 选 煤 技 术 ,2 1 ( ) 5 9 00 3 :6 —6 .
洁净 煤 技 术 ,20 ,1 () 8 2 : 0 9 6 2 :1 — 0
M X 型粗 煤 泥分 级 分 选 机 与 国 内外 煤 泥分 级 JJ 与分选均 为独立 作业 的设 备 比较 ,除具有 分 级 与分
选单独 作业设 备 的一切 优点 外 ,还 具有 简化 选煤 工
[7 曹 育 洵 ,郭 德 ,衡 玉 华 ,等 . 我 国 粗 煤 泥 分 选 设 备 现 状 ] [] J .选 煤 技 术 ,2 1 ( ) 4 6. 0 0 1 :6 — 7
2 )应用 中磁一 磁一 选一 选 流 程 ,从 该 尾 矿 强 浮 重 中可得 到 含 F 8 5 的磁 铁 矿 、含 S 4 . 7 、 e4 . 9 2 5
物 ,减 少 了进 入 浮 选 的 矿 物 量 ,同 时 提 高 了 进 入 浮选 矿 物 中 W O 。的 品 位 ,大 幅 降 低 了 浮 选 药 剂 的 消耗 ,而且 提 高 了 浮 选 的 选 矿 效 率 。据 测 算 ,
( 上接 第 1 2页 ) 0
改善动力煤 产 品结构 、实现 资源 合理 利 用 、提 高经 济效益和改善 环境 具有重要 的现 实意义 。
参 考 文 献
其压 降又 最小 ) ,是 设 备 良好 分 级 或分 选 的必 要条
一
件 。这就要 求 我 们 设 计 出 合 理 一 体 化 分 级 分 选 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