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工业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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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工业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程

【颁文单位】冶金工业部

[91]冶安环字第643号文颁发)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加强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治理,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爱护人身和设备安全,依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事实上施细则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汩的有关规定.结合冶金行业特点,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冶金行业内符合《容规》管辖范围的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

第3条下列设备或构件应参照压力容器的技术要求进行设计、制造和验收,并参照本规程进行使用治理:

1.正常操作为常压,而短时喷出物料时,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阳的容器.如炼钢、炼铁用的喷补罐、喷续罐、脱硫、脱磷的喷粉设备,以及各类气压输送物料的压罐、压槽等;

2.冶炼工艺过程中的承压设备,如压力超过0.1M阳的高炉炉顶、热风炉、除尘器、洗涤塔等口

第4条生产和工艺设备上装设的,要紧用于冷却并附带回收一些热能的汽化冷却装置,如平炉炉门框、平妒顶拱角梁、电炉盖、加热炉的管式支撑、球团竖炉汽化冷却梁等,均承压且产牛蒸汽,I可参照锅炉的技术雯求进行设计、制造和验收。

第5条从事压力容器设计、制造、现场组焊和检验的单位,,必须取得行级以i:(命行级)劳动部f l必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书,方可承拉批准范

围内相应的压力容器业务王作。

第6条从事压力容器制造、现场组焊和修理的焊工,必须持有劳动部f l 银发的《锅炉!i{力容协焊I:合格证》,并在其有效期内进行与其合格项目相应的焊接工作。

第7条从事压力容器检验和检测的人员,必须持有劳动部门签发的《压力容器检验员资格证》和《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并在其有效期内承担与其资格证15相应的工作门

第二章材料

第8条压力容器设计、制造、现场组焊、修理所选用的材料,其质址规格以放检验!但符合《容规》有关规定。有专门要求时,应在设计(施工)图样或相应的技术条件上注明。

第9条压力容器受压元件使用新材料,必须经冶金部审杏,并报全国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10条焊接材料的选用,应依照母材的化学成份、力学性能、焊接性能、焊后热处理要求以及耐高温、耐低温、耐腐蚀等使用条件综合考虑,并符合下列要求:

1.在一般情况下,应保证使用状态下的接头抗拉强度、夏比冲击值不低于母材相应标准规定的下限值;

2.焊接低合金耐热钢和不锈钢的焊接材料,应保证焊缝金属的错、镇、铝含量不低于母材标准的下限值;

3.第二类和第三类钢制焊接压力容器,应采纳低氢型焊接材料;

4.铁素体钢之间的异种钢焊接,一般选用要紧合金元素含量介于两者之间或接近二者问合金含的焊接材料;

5.铁素体钢与奥氏体钢之间的异种钢焊接,应选用适合异种钢焊接的焊条;

6.复合钢板焊接,在过渡层应考虑使用异种钢焊接工艺方法。

第11条焊接钢制受压元件使用的焊条,应符合GB5117《碳钢焊条》、GB5118《低合金钢焊条》钢焊条》等的规定:焊丝应符合GB1300《焊接用钢丝》及GB4242《焊接用不锈钢丝》等的规定。

第12条压力容器材料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材料订货、检验、保管、发放租使用的制度单独制定验收、保管、烘干、发放和回收制度。第13条验收或复验合格的人库材料,应加盖“合格材料"的印记人库;不合格的材料.应及时注明标记.并予以隔离。

第14条压力容器材料必须与其他材料分开保管,应按牌号、规格、材质分类存放,标记要鲜亮。

第15条标记移植应符合下列要求:

l.材料下料前必须进行标记移植,并标明检验人员编号,移植标记必须经材料责任人员确认后方可下料;

2.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加工时,应保留材料标记;假如钢材标记不可幸免被切掉.必须将标记移植到工件上;移植后的标记应清晰、明显、持久,颜色应与原标记相同,字迹要工整,模糊或涂改的均无效:

3.焊接材料标记的移植,可用挂牌方式进行。

第三章设计

第16条压力容器设计必须符合《容规》及有关标准、规范。容积大于等于0.025m3、小于0.45旷的压力容器,可参照GB150《钢制压力容器》进行设计。

第17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不得低于最高工作压力。装有安全泄放装置的压力容器.其设计压力不得低于安全泄放装置的开启压力或爆破压力。

第18条压力容器的设计温度,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该材料所同意的最

高或最低适用温度。

第19条压力容器设计,应依照介质特性和安装地点的情况,考虑有关防震、防雷、防火、防风、防静电、防护围墙以及压力容器检验所需的供排水、电源、基础沉降等问题。

第20条压力容器应在顶部设置排气孔,底部设置排放孔。

第21条大型压力容器附设的天桥、步道、栏杆、扶梯等,应符合有关的安全标准。

第22条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对“压力容器注册铭牌"和产品铭牌的安装应提出要求,并在图纸上表达。

第23条压力容器设计图上必须有设计、校对和审核人的签字。第一、二类压力容器的总图必须有要紧技术负责人批准签字,第三类压力容器的总图必须有单位技术负责人的批准签字,总图(蓝图)上必须直接加盖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印单上应注明设计单位名称、技术负责人姓名、《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的编号和批准日期。

第24条通用性压力容器设计,必须经主管部门召开设计审查会通过。

第25条压力容器设计条件应包括:介质名称及重度;容器工作压力、五作温度和有效容积;接管用途、管径、方位和联接方式:容器安装地的地质、气候条件等。

第26条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至少应包括:设计讲明书、设计总图和受压元件图以及强度计算书。

第27条设计单位必须向用户提供设计图样,对中压以上反应容器和储存容器,还应向用户提供强度计算书。用户要求提供的其他设计文件,应在合同中注明。

第28条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至少应注明下列内容:

1.容器参数:名称、类不、容积、外形尺寸、设计温度、工作温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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