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城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郑东新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与本 愈见 内容不 符 的 按 本惫见 规定执 行
,
制定 本 区 域 内被 征 地 农 民 参加
,
市内 五 区 和 郑 州 高新技术 产 业 开 发 区
州经 济技术 开 发 区 可 参 照 本意 见 及 郑 政
郑
( 〕
基本 生 活保 障 的实 施 细则
后 执行
。
报市 人 民 政府批 准
郑 州 市人 民 政 府
足 额划 人 区财政专
,
周岁
,
∋ 周 岁不 满 − 周 岁 男性 满 ,
“
%
第三 年
户
,
实行
。
“
收支 两 条 线
”
管理
确 保 专 户储 存
、
龄 段指
( 周不满 − 女性 满 −
” 。
周岁
,
男性满 −
专 款 专用
周 岁不 满 , 周 岁 老保 险 的
,
! 人 员 参 加城 镇 企 业 基 本 养
、
已按 照 《 郑州 市 郑 东 新 区 失 地 农 民 基 本 生
关 于 印发郑 州 市 人 民 政 府行政 复议
工 作 程 序 规 则 的通 知
郑政
∀ 〕∋ −
号
二
七
年八 月 三
日
各县
市!
、
区 人 民政 府
,
市人 民 政 府各 部 门
,
各 有 关 单位
)
现将 《 郑 州 市人 民政 府行 政 复议 工 作 程 序规 则 》 印 发 给 你 们
,
请 参 照执 行
。
其
了积 极 的 作 用
为适 应 我 市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发文字号】郑政文[2016]110号【发布部门】郑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6.29【实施日期】2016.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的通知(郑政文〔2016〕1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提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效率,根据国家、省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和《河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豫政〔2014〕9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实行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与货币化补贴保障并举,并逐步过渡到以货币化补贴为主的保障模式。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推行货币化补贴(一)补贴对象本市市区建成区(不含上街区)范围内,经民政部门认定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6倍(含)、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选择货币化补贴的家庭。
(二)补贴标准:市物价、市财政、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住宅租赁市场平均价格,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补贴标准实行动态调整。
目前补贴标准为12元/平方米·人·月。
1.补贴系数:(1)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家庭,补贴系数为1;(2)持有郑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和人均月收入介于城市低保标准2至2.5倍(含)的家庭,补贴系数为0.9;(3)人均月收入介于城市低保标准2.5至4倍(含)的家庭,补贴系数为0.5;(4)人均月收入介于城市低保标准4至6倍(含)的家庭,补贴系数为0.3。
2.补贴面积: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面积标准为20平方米/人,市级(含)以上劳动模范等先进人物家庭按25平方米/人,单人户家庭按30平方米/人。
3.补贴额度计算公式:货币化补贴额度=补贴面积x补贴标准x申请人口x补贴系数。
单个家庭每月领取货币化补贴低于200元的,其货币化补贴额度统一按每个家庭每月200元发放。
河南各地最低工资标准
河南各地最低工资标准
河南省作为中国中部地区的重要省份,其各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也是备受关注
的话题。
根据最新发布的数据,河南省各地最低工资标准已经有了一定的提高,下面就让我们来了解一下河南各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具体情况。
首先,河南省省会郑州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 1500 元,其中城乡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 600 元。
郑州市作为河南省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其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也反映了城市发展水平的提高,为城市居民提供了更好的生活保障。
其次,洛阳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 1400 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
每人每月 550 元。
作为河南省的历史文化名城,洛阳市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也为城市居民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利益,提高了生活水平。
再次,开封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 1300 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
每人每月 500 元。
作为河南省的重要文化古都,开封市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也为城市居民的生活带来了积极的影响,提高了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
此外,河南省其他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也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这些提高反
映了河南省经济发展的稳步增长,也为城乡居民的生活带来了实实在在的改善。
总的来看,河南省各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是对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一种保障,也是对城市发展水平的一种体现。
希望在未来的发展中,河南省各地能够继续努力,为城乡居民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郑州市民政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的通知
郑州市民政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民政局,郑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07.01•【字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郑州市民政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的通知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现将《郑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郑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郑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郑政办〔2005〕23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郑政〔2008〕28号)精神,制定农村低保工作规范。
一、农村低保工作原则农村低保制度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政府以货币补助的形式,保障其家庭人均收入达到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社会救助制度。
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1.属地管理;2.保障基本生活;3.保障水平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4.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5.公开、公平、公正。
二、农村低保工作管理机构职责(一)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是农村低保工作管理机构,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各级人民政府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农村低保工作。
(二)郑州市民政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省、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本市农村低保工作。
制定本市农村低保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调整本市农村低保标准;编制本市农村低保年度资金需求计划和年终决算,协同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资金使用情况;负责本市农村低保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以及其他与农村低保工作有关的事项。
郑州医保政策
郑州医保政策郑州医保政策参保范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范围是:具有郑州市行政区域内户籍,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人员。
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及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
此外,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需要注意的是,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居民不得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缴费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筹集实行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
城乡居民医保以自然年度为保险年度,每年缴费一次。
缴费时间为每年7月1日~12月20日。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以及符合规定的优抚对象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助。
城乡居民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缴费,大中专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保缴费。
医保待遇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定点医疗机构类别分别为:市级(或二类)45%、县级(或一类)55%、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所)、村卫生室65%。
参保居民年度内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50元,不设起付线。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和参保居民个人按比例承担。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将按四类定点医疗机构类别分别划定。
其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300~1000元之间,报销75%;1000元以上,报销85%。
其二,一类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600元,报销比例为:600~3000元报销65%;3000元以上报销75%。
其三,二类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1000元,报销标准为:1000~5000元报销60%;5000元以上报销70%。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中村改造规定(试行)》的通知
郑政〔2003〕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城中村改造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ΟΟ三年九月三十日郑州市城中村改造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城市化进程,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中村,是指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使用集体土地,并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农民聚居村落。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城中村转制及城中村改造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规定。
列入改造范围的城中村,由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市城中村改造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
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农业、市政、房地产、民政、公安、发展计划、财政、审计、劳动保障、教育、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中村的改造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中村改造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综合开发、分步实施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及投资者的利益。
第二章城中村转制第六条城中村转制,是指城中村由村民自治管理体制转变为城市居民自治的管理体制。
转制后的城中村按城市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建设、管理。
第七条城中村的集体土地依法全部转为国有土地,村民由农业户口转为居民户口。
第八条列入改造范围内的城中村撤销村民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就近划归城市街道办事处,或根据管理需要设立城市街道办事处。
第九条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城中村转制中侵占、私分和破坏农村集体资产。
城中村转制中集体资产的处置,应坚持下列原则:(一)充分尊重集体组织全体成员的意愿和权利,保障全体成员有效行使对集体资产处置的决策权、监督权;(二)坚持民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兼顾长远发展和近期利益。
郑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郑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郑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指政府为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所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各地可以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确保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保障。
在郑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根据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物价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的。
根据最新的政策规定,郑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
这一标准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的,旨在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
按照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经审核确认符合条件后,可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
这一政策的实施,有助于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
同时,政府也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和物价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确保其与实际情况相适应。
这也体现了政府对城市低收入家庭生活状况的关注和关怀。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施,对于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将继续加大对低收入家庭的扶持力度,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让每一个家庭都能享受到社会发展的成果。
总之,郑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和实施,是政府为了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所采取的重要举措。
这一政策的实施,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也体现了政府对低收入家庭的关心和关怀。
希望通过政府的努力,让更多的家庭能够享受到社会发展的成果,共同分享城市的发展成果。
郑州市民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郑州市民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郑州市民政局
•【公布日期】2012.08.24
•【字号】郑民文[2012]190号
•【施行日期】2012.08.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郑州市民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郑民文【2012】190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社区建设服务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有效期满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郑政办明电〔2012〕229号)精神,近一个时期,对我局2012年6月1日以前印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开展了清理工作。
经研究,决定对《郑州市民政局关于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通知》(郑民文〔2005〕212号)等34份文件予以废止。
同时,宣布《郑州市民政信访事项处理办法》(郑民文〔2007〕44号)等49份文件继续有效。
附件:1、郑州市民政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2、郑州市民政局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附件1:
郑州市民政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4份)
附件2:。
河南省低保申请标准
河南省低保申请标准
河南省低保申请标准是指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
核符合条件后可以享受一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根据《河南省城乡低保对象认定和标准管理办法》,低保对象包括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两类,下面将分别介绍他们的申请条件和标准。
首先是城市居民的申请条件。
城市居民低保对象包括家庭经济困难、生活无着
的城市居民,以及因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致使家庭生活无法维持的城市居民。
符合以上条件的城市居民可以向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提出低保申请。
在申请时,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家庭财产证明等相关材料。
经审核符合条件后,城市居民可以享受城市低保标准。
其次是农村居民的申请条件。
农村居民低保对象包括家庭经济困难、生活无着
的农村居民,以及因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致使家庭生活无法维持的农村居民。
符合以上条件的农村居民可以向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提出低保申请。
在申请时,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家庭财产证明等相关材料。
经审核符合条件后,农村居民可以享受农村低保标准。
低保标准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而定,一般包括生活补助、医疗
救助、住房救助等内容。
在享受低保标准的同时,低保对象还需要接受相关的就业、教育、医疗等帮扶措施,以帮助他们尽快摆脱困境,重新融入社会。
总之,河南省低保申请标准是为了帮助那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无着的城市和
农村居民,让他们能够基本生活有保障,同时也需要他们积极配合相关帮扶措施,尽快改善自身状况,重新融入社会。
希望符合条件的家庭能够积极申请,获得应有的帮助和关爱。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04]60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04〕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近期,中央领导同志就此做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要求进一步做好城市低保工作,规范低保的标准和范围,给予城乡特殊困难群众更多的关爱,切实帮助特殊困难家庭解决实际困难。
目前,城市低保制度的政策法规体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已在全国基本确立,低保工作的总体形势是好的。
但是也要看到,低保工作仍处于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工作中暴露的问题和矛盾还比较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的指示精神,研究城市低保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低保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及时研究解决低保对象生活中遇到的新困难新问题近期,一些地方部分粮食品种价格超过恢复性上涨,给低保家庭造成较大影响。
因为低保家庭的支出主要是用于维持基本生活的粮食和副食品,针对这一新情况、新问题,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当前粮食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必要时适当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做到应保尽保,维护社会稳定。
”为此,各级民政部门要从维护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深入摸清当地粮食价格变化影响低保家庭生活的实际情况,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及时研究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切实帮助低保对象解决因此而造成的生活困难,把不利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
2024年河南省低保新政策
2024年河南省低保新政策关键信息项:1、低保申请条件2、低保保障标准3、审核流程4、动态管理机制5、违规处理措施11 低保申请条件111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河南省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12 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存款等。
113 家庭成员具有本省户籍。
114 因重大疾病、残疾、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
12 低保保障标准121 明确 2024 年河南省各地市的具体低保保障金额标准。
122 保障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
13 审核流程131 申请: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32 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133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134 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135 审核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调查和评议结果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136 公示: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14 动态管理机制141 定期复核:对已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定期进行复核,确保其家庭经济状况仍符合低保条件。
142 主动报告: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应主动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变化情况。
143 信息比对:建立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对低保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动态比对。
15 违规处理措施151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待遇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低保资格,并追回已领取的低保金。
152 对在低保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郑州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郑州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郑州市是河南省的省会城市,也是华北地区的重要中心城市之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镇居民的生活水平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为了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郑州市制定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确保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根据郑州市政府的规定,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主要包括居民人均收入、基本生活保障金和医疗保障等内容。
首先,针对居民人均收入,郑州市规定了最低生活保障线,确保城镇居民的收入不低于一定标准,以保障基本生活需求。
其次,针对基本生活保障金,市政府每月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居民发放一定金额的生活保障金,以补贴其基本生活开支。
此外,市政府还建立了医疗保障制度,为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居民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以保障其基本医疗需求。
除了以上提到的内容,郑州市还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了具体的细化和完善。
例如,在居民人均收入方面,市政府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制定了相应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以确保城镇居民的收入能够满足基本的生活需求。
在基本生活保障金和医疗保障方面,市政府也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以确保城镇低收入居民能够享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和医疗保障。
总的来说,郑州市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体系相对完善,能够有效保障城镇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但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镇居民的生活成本也在不断上升,因此,市政府还需要不断完善和调整相关政策和措施,以适应城镇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确保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有效保障。
综上所述,郑州市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体系相对完善,能够有效保障城镇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但是,仍需要市政府不断完善和调整相关政策和措施,以适应城镇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确保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有效保障。
郑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郑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郑州市是河南省的省会城市,也是一座具有悠久历史和文化底蕴的城市。
随着城市的发展,人口数量不断增加,城市的社会保障工作也日益受到重视。
其中,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保障城市低收入人群基本生活的重要政策之一。
本文将对郑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更好地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
首先,根据郑州市政府发布的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具体的申请条件包括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财产和收入来源等。
申请人需要准备相关材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
其次,郑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确定的。
目前,郑州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
这一标准是根据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的,旨在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
另外,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在经济困难时,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助。
这些补助资金可以用于支付基本生活费用,如食品、住房、医疗等。
同时,政府还会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进行核实,确保补助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此外,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还可以享受相关的医疗保障政策。
这包括住院医疗费用报销、门诊医疗费用报销等。
这些政策旨在帮助低收入家庭解决因病致贫的问题,保障他们的基本医疗需求。
最后,郑州市政府还会定期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进行动态管理和评估。
对于一些家庭,由于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
政府会及时调整和取消相关的补助政策,以确保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总之,郑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政策,旨在帮助低收入家庭解决基本生活困难。
政府将继续加大力度,完善相关的政策措施,确保更多的低收入家庭能够受益于这一政策,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更好地了解和关注郑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城市的社会保障工作贡献自己的力量。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郑东新区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郑东新区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02•【字号】郑政[2004]65号•【施行日期】2004.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郑东新区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郑政[2004]65号2004年9月2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郑东新区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郑东新区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加强失地农民土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郑东新区规划区域内失地农民(以下简称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失地农民是指在郑东新区征地拆迁过程中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东新区户籍管理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4〕154号)规定,享受郑东新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人员。
第三条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
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由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合理分担,并按照“量入为出、保障合理、分类实施、公平公开”的原则筹集和发放。
第四条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政策和标准,由金水、管城回族两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失地农民征地补偿工作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区财政部门负责本区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业务管理及待遇发放,具体工作由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增设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职能,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收入户和支出户;区监察、审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相关工作。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郑政文[2006]64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郑政文〔2006〕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2002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市实施了积极的就业政策,就业总量逐年增加,使一大批下岗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发展,推进了国有企业改革,维护了社会稳定。
但是必须看到,我市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在相当长时间内依然突出,就业再就业工作依然繁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2006〕8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落实“十一五”时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重点解决好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和重组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同时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有步骤地统筹城乡就业,提高劳动者素质,探索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重点做好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分流安置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巩固再就业工作成果,增强就业稳定性;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和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工作,积极推动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将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加快就业法制建设,逐步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河南农村低保政策
河南农村低保政策年河南农村低保政策11月29日,省民政厅、省发改委出台《河南省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划定我省未来五年民政事业发展的方向和重点。
其中,我省将充分发挥社会保障政策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逐步实现扶贫标准线和低保标准线两线合一,到年,确保全省城乡在低保动态管理下应保尽保,农村低保标准达到或高于国家扶贫标准。
数据显示,“十二五”期间,全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均增长率超过10%。
年,全省城市、乡村低保标准分别达到每人每月380元和每人每年2600元,城乡低保人数分别为107.91万人和392.9万人。
据悉,为更好发挥低保“兜底”贫困群众的作用,今年我省两次提高农村低保标准,目前已达到每人每年2960元,月人均补助水平达到132元。
此外,今年上半年全省城市低保对象月人均保障标准也由去年的380元提高到400元,月人均补助水平由去年的225元提高到240元。
按照规划,“十三五”期间,我省将建立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实行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按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步缩小城乡低保标准差距。
同时,将优先集中供养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到年底前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能力达到50%。
此外,我省将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对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经过各类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最高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
加强医疗救助与相关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健全“一站式”即时结算机制,大大减轻困难群众医疗经济负担,方便困难群众就医结算。
记者了解到,未来5年,我省将全面高效实施临时救助制度,增强救助时效性,实现应救尽救、托底救助。
全面推开“救急难”工作,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急难有救。
同时,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大力推进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市、县、乡、村四级救助管理服务网络体系,广泛动员城乡基层自治组织、专业社会组织、志愿者和群众参与救助服务。
郑州市民政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
郑州市民政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民政局,郑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7.26•【字号】•【施行日期】2024.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郑州市民政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各开发区民政、财政部门,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为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提高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能力,更好的将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困难群众,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24年7月1日开始,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调整提高为每人每月760元。
为确保各项救助标准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做好救助标准衔接人均耕地0.3亩(不含)以下的低保家庭,其低保标准核定为每人每月760元,人均耕地0.3亩(含)以上的低保家庭,其低保标准按照新标准的70%核定为每人每月532元;按新标准70%核定低保标准的低保家庭,其耕地收益不计入家庭收入,根据家庭成员的劳动能力和家庭经济状况分为A、B、C三类,分别按核定低保标准的100%、80%、60%发放低保金。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低保标准的1.5倍执行,统一调整提高为每人每年不低于13680元。
家庭人均耕地0.3亩(不含)以下的特困供养对象,其基本生活标准核定为每人每年不低于13680元;家庭人均耕地0.3亩(含)以上的特困供养对象,其基本生活标准按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的70%核定为每人每年不低于9576元。
二、做好资金发放和使用监管各区县(市)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的统计和标准提高测算、补发工作,提前将人员名单和发放金额报同级财政部门。
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要优先安排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加快资金拨付进度,于每月10日前发放到位。
河南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河南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河南省是我国人口大省之一,也是一个经济欠发达地区。
为了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水平,河南省制定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根据最新的规定,河南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
这一标准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成本制定的。
通过最低生活保障,政府可以帮助低收入家庭和特困人员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同时,这也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
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群中,主要包括了一些特殊困难群体,比如残疾人、孤儿、老年人等。
他们往往由于身体或者其他原因无法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基本生活所需的收入,因此需要社会的帮助和支持。
最低生活保障的实施,可以缓解他们的生活压力,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除了特殊困难群体,一些低收入家庭也可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这些家庭可能由于失业、疾病等原因,无法获得稳定的收入来源,生活陷入困境。
政府通过最低生活保障的发放,可以帮助他们渡过难关,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然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
一方面,标准的制定需要考虑当地的经济水平和物价水平,因此需要不断进行调整和修订。
另一方面,如何确保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到位,避免出现滞后和漏发现象,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总的来说,河南省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一个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助于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
政府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确保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到位,让更多的低收入家庭和特困人员受益。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标准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其能够真正发挥保障作用。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社会的公平和稳定。
2024年低保户新政策河南最新
2024年低保户新政策河南最新在河南这片广袤的土地上,为了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不断完善和更新低保政策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
随着时间的推移,2024 年的低保户新政策在河南应运而生,为那些生活处于困境的人们带来了新的希望和更坚实的保障。
首先,2024 年河南低保户新政策在认定标准方面做出了更加细致和精准的规定。
过去,可能由于标准不够明确,导致一些真正需要帮助的家庭未能及时纳入低保范围,而一些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却占用了资源。
新政策明确了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具体的衡量指标。
家庭收入不仅包括工资性收入,还涵盖了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多个方面。
对于财产的认定,也明确了房产、车辆、存款、证券等各类财产的评估方式和价值计算标准。
这使得低保户的认定更加科学、公正,能够真正将保障资源给到最需要的家庭。
在申请流程上,2024 年的新政策也进行了优化和简化。
过去,繁琐的申请手续常常让一些困难群众望而却步。
现在,申请人可以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渠道提出申请。
线上,通过专门的政务服务平台,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必要的证明材料;线下,在社区或乡镇的服务窗口,有专门的工作人员提供指导和帮助。
申请材料提交后,相关部门会进行快速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家庭,尽快给予批准和保障。
保障水平的提升是 2024 年新政策的一大亮点。
低保金的发放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这意味着,随着生活成本的增加,低保户能够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以满足基本的生活需求。
例如,在食品、住房、医疗等方面的支出,都能够得到更充分的保障。
而且,对于一些特殊困难的家庭,如重病患者家庭、残疾人家庭等,还给予了额外的补贴和救助,以减轻他们的生活负担。
在监督管理方面,新政策也加大了力度。
建立了严格的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布低保户的名单和享受的保障待遇,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同时,加强了对低保户家庭经济状况的动态监测,一旦发现家庭经济状况改善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及时予以退出,确保保障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郑州市低收入家庭标准
郑州市低收入家庭标准
在郑州市,低收入家庭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群体。
他们生活在城市的边缘,面临
着生活困难和经济压力。
因此,制定和执行低收入家庭标准对于帮助这些家庭改善生活条件,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郑州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
成本。
根据《郑州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家庭人均收入、家庭负担和家庭生活水平等方面。
这些标准需要与当地的经济水平相匹配,既要能够反映家庭的实际经济困难,又要避免对家庭造成过大的经济压力。
其次,郑州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的执行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一方面,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对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工作,确保认定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准确。
另一方面,还需要建立低收入家庭的动态管理机制,定期对低收入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低收入家庭标准,确保其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变化相适应。
此外,郑州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的实施还需要充分发挥政府、社会组织和企业等
多方力量的作用。
政府应当加大对低收入家庭的帮扶力度,通过提供就业机会、加强社会保障、改善基础设施等措施,帮助低收入家庭改善生活条件。
同时,社会组织和企业也可以通过捐助、扶贫帮困等方式,为低收入家庭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综上所述,郑州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一项复杂而又艰巨的任务。
只有充分考虑当地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发挥多方力量的作用,才能更好地帮助低收入家庭改善生活条件,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关心和帮助低收入家庭,让他们能够享受到更多的社会福利和支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郑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65号)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城市低保工作规范。
一、城市低保工作原则城市低保制度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政府以货币补助为主要形式,保障其家庭人均收入达到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社会救助制度。
实施城市低保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1、属地管理;2、保障基本生活;3、保障水平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4、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5、公开、公平、公正。
二、城市低保工作管理机构职责(一)各级民政部门是城市低保工作管理机构,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各级人民政府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城市低保工作。
(二)郑州市民政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省、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全市城市低保工作。
制定全市低保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调整全市低保标准;配合财政部门分配、下拨低保资金;编制全市城市低保年度资金需求计划和年终决算,协同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资金使用情况;负责全市城市低保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和管理以及其他与城市低保工作有关的事项。
(三)县级民政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省、市、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城市低保工作。
制定本行政区城市低保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本行政区城市低保标准;编制本行政区城市低保年度资金需求计划和年终决算;建设和管理本行政区城市低保信息系统;负责城市低保待遇的审批;管理城市低保工作档案等事项。
(四)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城市低保待遇申请的审核,指导社区居委会开展城市低保工作;定期核查本辖区城市低保家庭收入变化情况;负责城市低保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管理城市低保工作档案和低保对象的台帐管理等事项。
(五)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受县级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为管理审批机关)委托,负责受理本社区居民的低保申请;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等基本状况进行入户调查、初审和公示;跟踪核查城市低保家庭收入变化情况;负责城市低保的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管理城市低保工作档案。
三、城市低保范围及低保待遇(一)凡是本市城市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城市低保标准的,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城市低保待遇。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或抚(扶)养关系的人员。
包括:1、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2、父母双亡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3、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4、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成员。
户口已迁出的在校学生,仍视为家庭成员。
(二)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无赡养、抚(扶)养能力的城市居民(以下简称“三无”人员),经审批确认后,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全额享受补助。
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无赡养、抚(扶)养能力是指以下两类贫困家庭:一是家庭中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因患重病、因重度残疾、因未成年或年老体弱,没有能力对被赡养、抚(扶)养人提供物质上、生活上和精神上的照料;二是家庭中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因下落不明、失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等原因无法与被赡养、抚(扶)养人保持联系。
对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经审批确认后,按照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差额享受补助。
(三)按照分类施保要求,对低保对象中的“孤老”、“孤儿”特殊对象,每人每月增发200元;对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一级残疾人、在校大学生、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增发100元。
(四)城市低保对象除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外,可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临时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等其他专项救助。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已经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应予取消:1、不按规定程序申请审批、相关证明材料提供不全、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弄虚作假的。
2、拒绝接受低保工作人员入户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
3、家庭成员自费安排子女借读、择校就读、进入私立学校就读的。
4、家庭成员中有出国工作(包括劳务输出)、学习、经商的。
5、从郑州市以外地区迁入郑州市,未满3年的。
6、有高额价值收藏、买卖股票或其他投资行为的;有高于城市低保标准馈赠、礼金支出的;平时穿戴具有较高经济价值首饰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7、拥有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代步车)的。
8、近半年内购买高档(单件价值在1500元以上)家用电器等非生活必需品、近两年内非拆迁原因购买商品房、近一年内装修现有住宅的;拥有一定经济价值、可租赁的闲置住房的。
9、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或因其他违法行为正处于被司法机关处罚期间的,违法人员本人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10、申请人的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有赡养、抚(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赡养、抚(扶)养义务的。
11、符合就业条件无正当理由半年内连续两次拒绝有关部门介绍就业或技能培训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公益性劳动的。
12、按规定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其他情形。
四、城市低保标准确定与调整(一)城市低保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食品、衣被、水电、燃料、其他日用消费品等费用,并适当考虑居住、交通等费用确定。
城市低保标准应与当地居民消费性支出相衔接,原则上在当地上年度城市居民消费性支出30%至35%之间确定。
(二)郑州市城市低保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五、城市低保家庭收入核实与计算(一)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内容及具体核算办法:1、按规定发给在职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离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及各类保险金、保障金、赔偿金、失业人员的失业救济金,均属家庭收入。
被拖欠的工资、失业保险金、养老金亦应计入收入,但连续6个月以上(含本数)未领到或者未足额领到工资、失业保险金、养老金,生活确有困难需要救济的,在申请低保时,可按实际收入计算。
被拖欠的部分付清后,家庭收入发生变化,依照原计算标准不符合申请低保资格的,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停止发放保障金,退还已发放部分。
2、在职及企业事业单位的病退、内退及长期休病假人员,其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
3、从事个体经营及其他有劳动报酬工作的,其收入无法界定或本人提供不出相关收入证明的,按户籍所在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00%计算。
4、对于间断性就业的,能够提供相关收入证明,按照连续6个月的收入平均金额计算家庭收入;不能够提供相关收入证明,视从事职业的情况核定收入。
5、赡养费、抚养费和扶养费的计算问题。
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保障标准×2)以下的,视为无赡养、扶(抚)养能力;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上的,赡养、扶(抚)养费按超过部分除以赡养、扶(抚)养负担人数计算。
赡养、扶(抚)养费=(家庭总收入—当地低保标准×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赡养、扶(抚)养负担人数。
6、集体经济股份分红等原则上按当年度分红收入计算,一时核算不清的,按上年度计算。
7、有价证券以及孳息;继承、接受赠与等。
8、特许权使用收入、财产租赁、转让或变卖所得、博彩收入、中介费、转包费收入、其他投资和经营性收入。
9、因拆迁一次性领取住房拆迁补偿费,购买住房后有结余金额的,其结余部分计入家庭收入。
10、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二)以下内容不计入家庭收入:1、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护理费、保健金;2、见义勇为人员及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突出贡献者,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3、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津贴、困难补助等;4、各级政府、社会各界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5、人身伤害赔偿金、抚恤金,丧葬抚恤金;6、因公(工)负伤职工的护理费;7、计划生育奖励金;8、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9、低保对象获得的医疗、住房、房屋水电气费的减免、补助;10、其他按规定不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三)核实家庭收入可采取下列办法。
1、个人申报法。
申请人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实际生活状况,同时经办人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询问。
2、入户调查法。
经办人员直接到申请人家中进行调查,核实家庭收入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
3、信函索证法。
对不便走访的单位和有关人员,经办人员通过信函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4、消费跟踪法。
由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和低保家庭的收入、消费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及时了解其实际生活状况。
5、部门协同法。
民政部门与劳动保障、工商、税务、工会等部门和组织建立联系,及时了解掌握申请人和低保家庭的收入情况。
6、行业评估法。
对申请人和低保家庭成员所从事行业的收入情况和劳动力市场进行调查,制订各地个体从业者及灵活就业人员行业收入指导标准,作为核实城市低保申请人和低保家庭实际收入的参考标准。
(四)因城建、危房改造等被拆迁获得一次性住房拆迁补偿金的城市居民,申请城市低保待遇时,购买正常生活所需住房后有结余的,应计算可分摊月数。
在可分摊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在可分摊月数外,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低保待遇。
计算方法:可分摊月数=补偿金收入结余部分÷(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家庭人口数)。
其他收入在计算可分摊月数时,参照上述公式计算。
租房住的,补偿金收入在扣除两年的租金后(租金数额以租房协议为准),计算可分摊月数,在可分摊月数内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自有住房或借住他人住房的,全部补偿金收入计算可分摊月数,在可分摊月数内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五)因国家征用耕地由农村居民转为城市居民并获得一次性安置补偿金的人员,申请城市低保待遇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有结余的,应计算可分摊月数;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全部补偿金计算可分摊月数。
在可分摊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在可分摊月数外,符合低保条件的,可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由农村居民转为城市居民的,如果有农村承包地尚未退出的,在计算其家庭收入时,应将当年土地收益计入家庭总收入中。
(六)外出务工人员的实际收入一时难以核查的,按不低于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实际收入一时难以核查的,按不低于经营地同行业平均收入计算,但不应低于经营地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