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湖北省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创建评审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鄂食药监餐[2012]244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05.04
【实施日期】2012.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创建评审考核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食药监餐〔2012〕24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现将《湖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创建评审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湖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创建评审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与商务部《餐饮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指导意见》精神,规范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创建评审考核及管理,保证示范创建工程质量,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结合《湖北省开展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活动实施方案》和《湖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三个一"示范创建活动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示范街和示范单位的评审考核及管理。
第三条省级示范创建评审考核遵循自愿参与、严格标准、实事求是、动。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保健食品生产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保健食品生产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6.21•【字号】鄂食药监办文[2013]49号•【施行日期】201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保健食品生产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食药监办文〔2013〕49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有关企业:《湖北省保健食品生产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13年6月21日湖北省保健食品生产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促进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企业质量管理工作中的责权,切实保证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有效实施,确保保健食品质量,保障人民食用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湖北省境内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的企业和质量受权人应遵守本办法。
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质量受权人,并建立相关管理制度。
本办法所指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以下简称受权人)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具体负责企业保健食品质量管理并对保健食品生产质量安全负有直接责任的管理人员。
第三条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和指导全省保健食品生产质量受权人管理工作。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辖区内的企业实施本办法进行监督管理,县(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辖区内的企业实施本办法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企业应为受权人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同时确保受权人在履行职责时不受到企业内部因素的干扰。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表扬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的通报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表扬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3.02•【字号】鄂食药监稽[2012]34号•【施行日期】2012.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表扬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的通报(鄂食药监稽〔2012〕3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家卫生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6部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为期两年的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自2009年7月以来,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广大干部职工以维护公众用药安全为己任,团结奋斗,勤奋工作,真抓实干,攻坚克难,出色完成了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各项工作任务。
为表扬先进,激励斗态,经省局研究决定,对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在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表现突出的30个集体和35名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一、表现突出的集体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监处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洪山分局黄石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所黄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分局十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督科竹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宜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分局当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襄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分局宜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鄂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科鄂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分局荆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分局京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孝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分局孝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荆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分局石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黄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分局武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咸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分局崇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分局广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恩施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分局咸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仙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分局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科天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分局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队二、表现突出的个人彭良汉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处调研员林凯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蔡甸分局副局长马志芳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分局办公室主任陈国平阳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赵芸黄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科科长邱新亚十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分局主任科员岳方圆十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分局科员周宗善宜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分局局长、副调研员谭从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张李锋襄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分局局长曾祥国谷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张圣阳鄂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科科长李栋才鄂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分局副局长裴君荆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分局副局长范长龙荆门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所监督室主任周峰波孝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分局副局长金勇汉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队长郭志强荆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调研员刘忠明公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舒先华黄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分局局长余子雄蕲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曾锋咸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分局局长吴琼珍赤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股股长杜平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分局副局长李春波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随县办事处副主任科员谢承龙恩施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分局局长杜时军来凤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姚茂斌仙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蔡华仙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蒋国俊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李业广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科副科长钱佳敏天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分局局长阳松平天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科科长万华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刑华胜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队长希望以上受表扬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模范带头作用,开拓创新,爱岗敬业,为维护公众用药安全,为把我省打造成食品药品安全强省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以新的业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
(
试行
)
》
,
现 予 印 湖 北 省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
自
2 01 6
年
12
月
1
日
起 施行
。
2 0 1 6
《
年
1 1
月
23
日
各 级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要 严 格按 照
湖
4 9
湖 北 省 人 民 政府 公 报
2 0 1 7 5
.
,
申 请书
食 品 生 产许 可 证
、
正
、
副
产许 可 的 主 体 资 格
申 请 人应当 向
取得 个 体 工 商 户 营 业 执 照
本
)
原件
、
营 业执 照 复 印 件
、
生产 加 工条 件 是 否
所在 地县 级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发 生 变 化 的 声 明
。 。
、
生 产加 工 条
遵 守 其规 定 件 是 否 发 生 变 化 的 声 明
与 变 更 事 项 有关 的 其他
材料 第 二章
第 五条
。
材料 审 查
第 十条
作 坊 生 生产 许 可 延 续
。
申
请延 续 的
、
,
应 当 提 交 食 品 小 作坊
(
申 请 人应 当 具备 申 请 食 品 小
:
:
湖北 省 食 品 药 品 监督 管 理局
关于 印 发
《
湖 北 省 食 品 生产加 工小 作 坊生产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
量权适用规则》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食品》
【年(卷),期】2016(0)6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药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下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与可行性,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简称当事人,下同)的合法权益,不断优化食品医药产业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总页数】5页(P151-155)
【关键词】药品监督;医疗器械监督;减轻处罚;行政执法;从重处罚;责令停产停业;法
制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产业发展环境;自由裁量权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S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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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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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J], ;
4.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和《湖北省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 [J], ;;
5.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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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3.21•【字号】鄂食药监文[2014]32号•【施行日期】2014.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食药监文[2014]3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北省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3月21日湖北省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下同)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高食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通过分级负责、划分网格、明确职责、定岗定人等方式,落实监管部门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通过监督检查、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应急处置等方式,督促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探索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社会共治,保障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的长效监管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境内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监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没有特殊说明的,均指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食品生产许可第五条从事食品生产的企业,应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的质量安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满足保障公众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要求。
第六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和要求,依法推进食品生产许可工作。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全省列入目录范围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和重点食品的生产许可受理、现场核查、审批;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以下简称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级食品生产许可目录范围内食品的生产许可受理、现场核查和审批。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2.09•【字号】鄂食药监文[2012]21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食药监文[2012]2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卫生局: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充分发挥消费者的监督作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493号)和《关于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食[2012]5号)及有关规定和要求,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湖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湖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管理办法2、安全信息公示牌(略)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湖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切实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充分发挥消费者的监督作用,强化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促进餐饮服务单位不断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493号)和《关于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食[201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的管理和实施工作。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湖北省保健食品、化妆品注册和生产情况调查的通知-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湖北省保健食品、化妆品注册和生产情况调查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湖北省保健食品、化妆品注册和生产情况调查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全面摸清我省保健食品、化妆品注册和生产情况,请你们组织辖区内相关企业填写化妆品生产企业登记表(详见附件1)或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登记表(详见附件2),请于2013年6月25日前将有关资料(电子资料和纸质资料)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认证中心。
联系人:孙煜、吕思伊电子邮箱:****************电话:************附件:1、化妆品生产企业登记表(样表)2、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登记表(样表)3、企业提交资料目录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13年5月31日附件1编号:化妆品生产企业登记表申请企业名称:(公章)填表日期: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认证中心制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企业类型卫生许可证号发证时间发证单位有效期至生产品种名称、批准文号及剂型产品名称产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执行标准规格类型企业始建时间最近更名时间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E-mail企业负责人联系电话E-mail质量负责人联系电话E-mail生产负责人联系电话E-mail职工人数(人)其中:技术人员(人)固定资产原值(万元)固定资产净值(万元)厂区占地面积(平米)建筑面积(平米)上年度产值(万元)上年度利税(万元)企业联系人电话传真E-mail企业概况(内容必须包含ISO体系认证情况、国外认证机构认证情况)注:1、填写空间不够,可另加附页。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湖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
;
县级 食 品 药 品 监督 管 理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四
(
)
;
内 食 品 小 作 坊 生 产许 可 的 受 理
。
、
审查
、
决 定 及 其 五
(
;
)
食 品 添加剂 使 用 情 况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说 明
第 七条
县 级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部 门 实施 食 品 小 六
》
(
湖 北 省 人 民 代 表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公 告
(
第 二百 零
一
号
,
)
,
我局 制 定 了
,
湖北 省 食 品 生 产 加 工 小 作 坊 生 产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试行
)
》
,
并 经 局 长办 公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发 布
自
2 01 6
年
12
月
1
日 起施 行
(
。
第二条
工 的 小 作坊
,
在 本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从 事食 品 生 产 加 禁 止 食 品 小 作 坊 生 产 所 在 地 市
。
州
)
食品 药
应 当 依法取 得食 品 小 作坊 生 产 许 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根据 本 地 实 际 情 况 规 定 禁 止 生 产
条
“
为 规 范 本 省 食 品 生 产 加 工 小 作 坊 管 理
。
以下 简 称
《
食 品小作坊
” )
生 产 许 可 管 理 工 作 食 品 类 别 的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食
。
口罩
,
头 发 不得外 露 不
(
三 ) 墙壁 采 用? 无异 味 不透水
、 、 。
、
平滑 不易 得 留 长指 甲 涂指 甲 油 佩带饰物
、 、 、
。
积垢 的浅 色材料 第 十 二 条 食 品安全管理制度要 求
(
:
四 门 窗装配严密 与 外界直接相 通 的 门 和 可
)
、
,
现制 现 售 生鲜 乳饮 品 经营 者要切 实 落实 食 品 安
、 、
。
第 四 条 现制 现售生鲜乳饮品 经 营 者应 当依法施 其大小 和数量能满足 需要
取得 食 品 经 营 许可 证 且经 营 项
( 〈
》
目
包括 自 制饮 品
。
(
二) 应设 专供 存放 消 毒 后加 工工 具
, ,
、
包装 容器
。
(
含 自 制 生鲜乳饮品 后方可从事经营活 动 的保洁雖 明 显标识 结构密 闭并易于清洁
,
。
用于
i
t存原料
、
、
半成 品 成 品 的冷 藏柜 保 鲜柜 内 应
、 、
第 六 条 现制 现售生雛饮品 经 营 场所应 当选
有酿 调节 测* m
笛=音
—
抛 势干燥 有给排水餅和 电 力 供应 的地点 不得
、
,
设 在易受 到污染 的 区域
(
。
距离粪 坑 污 水池 暴露垃
25 0
座 含 以 上 的餐饮服务单位
(
)
。
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予 以 处罚 本办法臟的 标准化菜 市场 是指 符合 当 地有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2.10•【字号】鄂食药监文[2012]25号•【施行日期】2012.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鄂食药监文〔2012〕25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市、州卫生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全面履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努力提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按照全国和全省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总体部署和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践行科学监管理念,以"完善体系、创新机制、夯实基础、提升能力、稳中求进"为主线,以保障公众饮食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标,大力推动监管机制创新和方式创新,不断强化行政监管、技术支撑和社会监管,全面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进一步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二、总体目标通过严格实施行政许可、日常监管、稽查执法、宣传教育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完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体系、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信用管理体系、舆情监测与应急体系,建立健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不断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力争通过两到三年时间的努力,使我省餐饮服务食品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防范意识和维权意识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满意度进一步上升。
三、突出重点,进一步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一)深入推进体制改革和职能调整。
按照《食品安全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机构改革"三定"方案已经明确的部门,要加快职能调整,尽快履行新的职能。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6.29•【字号】鄂食药监文[2012]70号•【施行日期】2012.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鄂食药监文〔2012〕7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监管部门:为规范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湖北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湖北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餐饮服务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及《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餐饮服务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核、决定、变更、延续、补发、注销及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中央厨房、在餐饮主店附近开设甜品站等经营活动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
本实施细则不适用于食品摊贩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地方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餐饮服务监管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
《
湖北 省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审 查 细 则
试行
)
》
已 经 省 食 品 药 品 监督 管 理 局 局 长 办 公 会议 审 议通过
,
现予
印发
,
请遵照 执 行
。
试行 过程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
请及 时 报告 省 局
。
湖 北 省 食 品 药 品 监督 管 理局
。
(
,
食 品 销售 区 域 与
、
第二章 第 六条
当 符 合本章 第
申
一
食 品 销 售 的 许 可 审 查要 求 请预 包装 食 品 销 售
。
非食 品 销 售 区 域
、
生 食 区 域 与 熟 食 区域
、
待加工
食 品 区 域与 直接 入 口 食 品 区 域
,
经 营 水产 品 和 生
。
申 请建立中
央厨 房 或者 从 事集
。
食 品 经营 项 目
并 考 虑 风 险 高 低对 食 品 经 营 体 用 餐 配送 的
。
,
还应 当 在括 号 内 具 体 标注
目
许 可 申 请进 行 分 类 审 查 第 五 条
第四条
营者
、
食 品 销 售经 营 项
、
分为
:
预 包 装食
申请从
食品
(
,
含散装 熟 食
、
不 含 散 装熟 食
特殊 食 品 销
、
需在 主 体 业态 后 以 括 号 标 注
5 6
批发
”
或者
“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7(000)005
【摘要】鄂食药监规[2016]3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根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百零一号),《湖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省局制
定了《湖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试行)》。
【总页数】7页(P49-5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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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1.27•【字号】鄂市监食生函〔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食品安全正文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市监食生函〔2021〕10号各市、州、县市场监管局,省局各相关处室,各相关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4号),更大力度服务和支持食品生产企业发展壮大,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市县乡村五级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目录)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63号)和《省政务办关于对省市场监管局调整政务服务事项的复函》,以及省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等改革要求,经省市场监管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现就调整全省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食品生产许可职能划分(一)省市场监管局1.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需要调整省、市、县三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组织开展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质量监督检查;负责省级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人员的资质管理。
(食品生产处依职责具体负责)2.负责全省食品生产许可审批系统的开发、管理和维护,负责全省食品生产许可数据的维护和许可信息公开的技术支持,负责与市场监管总局的食品生产许可信息系统的数据衔接。
(科信处、信息中心依职责具体负责)3.负责组织实施许可权限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包括食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现场核查人员培训及选派、审批、发证、撤销、注销、存档等工作。
(注册处、食品生产处、评审中心依职责具体组织实施)(二)市、县两级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许可权限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包括食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现场核查人员选派、审批、发证、撤销、注销、存档等工作。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集体用餐配送食品安全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集体用餐配送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鄂食药监文[2015]74号【发布部门】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5.08.06【实施日期】2015.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集体用餐配送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鄂食药监文〔2015〕7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湖北省集体用餐配送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8月6日湖北省集体用餐配送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集体用餐配送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和食源性疾患,保证用餐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集体用餐配送,是指根据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装和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集体用餐配送食品安全的监督指导。
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集体用餐配送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是本单位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负法律责任。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并落实各项制度的执行和督促检查。
第五条集体用餐配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社会参与原则。
第六条餐饮服务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有义务组织对申请从事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场所设计、流程规划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协助监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专项检查督查工作的通知-鄂食药监函[2012]70号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专项检查督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专项检查督查工作的通知(鄂食药监函〔2012〕70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关于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专项检查督查工作的通知》(食药监保化函〔2012〕444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突出重点集中开展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的通知》(国食药监保化〔2012〕134号)、《关于切实加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急件)》(食药监办保化〔2012〕51号)和《关于印发保健食品违法添加化学药物成分和化妆品违法使用禁限用物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2〕77号)等文件要求,省局分别转发了上述文件并制定下发了《湖北省突出重点集中开展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和《湖北省保健食品违法添加化学药物成分和化妆品违法使用禁限用物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各地根据布置积极开展了相关工作,并取得了较好成效。
为进一步掌握工作完成情况,落实国家局《通知》要求,省局拟于近期开展2012年保健食品化妆品专项工作检查督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重点内容(一)各地贯彻落实《关于突出重点集中开展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的通知》(国食药监保化〔2012〕134号)和《关于切实加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急件)》(食药监办保化〔2012〕51号)的部署情况;(二)突出重点集中开展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情况。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公布保健食品、化妆品检查员和审评员的通知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公布保健食品、化妆品检查员和审评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3.06.24
•【字号】鄂食药监办文[2013]50号
•【施行日期】2013.06.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公布保健食品、化妆
品检查员和审评员的通知
(鄂食药监办文[2013]50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有关处室、分局、中心,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及有关单位:
根据各单位推荐,省局药品审评认证中心组织考试考核,省局同意遴选定天明等82名同志为我省保健食品、化妆品检查员和审评员(详见附件1和2),现予以公布。
附件: 1.保健食品、化妆品检查员名单
2.保健食品、化妆品审评员名单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3年6月24日附件1
保健食品、化妆品检查员名单
附件2。
湖北省小柞坊、小餐饮小摊贩条例
湖北省小柞坊、小餐饮小摊贩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具体认定标准,由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生产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行政监管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组织应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度和评议考核机制,加强食品安全宣传,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可以通过村规民约等方式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提高村(居)民食品安全意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生产经营本地传统、优质特色食品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健康发展。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鼓励、支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
第六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诚信自律,保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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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谎报
、
缓报
次 性 餐饮 具 或 者 采 用 集 中 式 消 毒餐 饮具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闭 的 废 弃物 收 集 设 施 ( 三 ) 超 范 围
(
、
超 限 量 添加 食 品 添 加 剂 或 使
;
五
)
食 品 容 器和 包装 材料 应 当 清洁
;
、
无毒
、
用 食 品 添 加 剂 以 外 的 化学 物 质 制 作 的 食 品
(
无害
,
符合 食 品 卫 生和 包 装 材料 要求 四
,
不 得 从 事接 触 直 接 入 口 食 品 和 现 场
。
所
,
从 事预包 装食 品 或 者 散 装食 品 销 售 以 及现 场制 售食 品 的 经营 活动
。
制 售 食 品 的 个 体 经 营 者 第 七 条
食 品 摊贩 应 当 在 其 摊 位显 著 位置 张
第 三条
照 职 责 分工
湖 北省人 民 政府公 报
2 01 7
.
7
部 门 文 件
湖 北 省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关 于 发布
《
湖北 省
的公告
年
第
52
食 品 摊贩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办 法Βιβλιοθήκη (试行) 》
20 16
号
根据 行
) 》,
《
湖 北省 食 品 安 全 条 例 》 规 定
;
三)
提 供 即 食食 品 的
、
应 当 根 据 食 品 的 种品 原 料 制作 的 食 品
、
类配 备 相 应 的 加 热
(
保 温 或 者冷 藏
、
冷冻 设 备
;
(
二)
使 用 不 符合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的 食 品 原 料
;
四 ) 具 有 防尘
防虫
;
、
防 蝇 等 设 施 以 及 密 制 作 的 食 品
工具
设 备 等物
第 九条
:
食 品 摊贩 从事 经 营活 动 应 当 符合 下 品
,
并 及 时 向 所 在地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部 门 或 卫 生 行
;
列 条 件 政 管 理 部 门 报 告
一
(
)
经 营 场 所 与 垃 圾 堆 放 点 等 污 染 源 保 持 五 ) 参 加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组 织 的 食
—
59
—
湖 北省人 民 政府公 报
2 01 7
.
7
部 门 文 件 保 证经 营 四
(
,
规 和 食 品 安 全 标 准从事 食 品 经 营活 动
。
,
)
发生 食 品 安全 事 故 的
、
,
应 当立 即 停止
、
的 食 品 安全 经 营
封存 有关 食 品 以 及 原 料
,
街 道 办事
华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例 》 等 有关 法 律 法 规规 定
。
湖 北 省 食 品 安 全 条 处 登 记
,
取 得食 品 摊贩 登 记卡
。
,
结合 本 省 实 际
制 定 第 五 条
、
食 品 摊贩 应 当 在所 在 地乡 镇 人 民 政
本 办法 府
第 二条
品 经营
,
街 道办 事处 指定 的 经 营 地 点 和 确 定 的 经 营时
,
在 本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食 品 摊贩 从 事 食段 从 事 食 品 经营 活动
。
保 持 摊位 及 周 边环 境 卫 生
以 及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对 其 食 品 安整 洁
(
,
25
米 以上的 距离
(
保 证食 品 不 受 污 染 品 安 全 宣 传 教 育 活动
;
—
。
二)
具 有 符合 食 品 卫 生 条 件 的 食 品 制 作 和 第 +
(
条
禁止 食 品 摊贩 经 营 下 列 食 品
:
销售的亭
(
棚
、
车
、
台
)
等设施
; ,
一
(
)
来 源 不 明 的 食 品 和 使 用 来源 不 明 的 食
六
)
)
不 经 复热 处 理 的 熟食
,
自
制 生鲜 乳
(
用 水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生 活 饮 用 水 卫 生 饮 品
;
标准 五
;
(
)
过期
、
腐 败 变 质 以及 其 他 不 符 合 食 品
;
(
七
)
使用 的 洗涤 剂
、
消 毒 剂对 人体安 全
、
安 全标 准 的 食 品
,
,
我局制定 了
自
2 01 7
《
湖 北 省 食 品 摊贩食 品 安 全监督 管 理办 法
日 起施 行
。
(
试
并 经 局 务 会 审 议通过
现 予 发布
,
年2
月
1
湖 北 省 食 品 药 品 监督 管 理局
2 01 6
年
12
月
16
日
(
公开 属 性
:
主 动 公开
)
湖 北 省 食 品 摊 贩 食 品 安 全 监 督管 理 办 法
。
全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应 当 遵 守 本 办法 第 六 条
食 品 摊贩 从 业人 员 应 当 每年 进 行
。
一
本 办 法所 称 食 品 摊 贩
,
是 指 在有 形 市 场 或 者次健 康 检 查
患 有 法 律 法 规规 定 的 有碍食 品 安 全
固 定 店 铺 以 外 的 划 定 经 营 区 域 或 者 指 定 经 营 场疾 病 的 人 员
(
无害 六
;
)
发酵酒 以 外 的 散 装酒
;
(
八
)
餐饮 具使用 前按照 规定 清洗
、
、
消毒 七
,
(
)
国 家 或 本 省 规 定 禁 止 经 营 的 其 他食 品
。
不 具备 清洗
一
消 毒 条件 的
,
应 当 使用 符合 规 定 的 第 + 二 条
; ,
食 品摊 贩 不得 隐 瞒
章
总 则第 二 章
(
试行
)
第 第
一
一
经 营要 求
条
为 加 强 食 品 安 全监 管
,
,
规范 食 品 摊第 四 条
,
食 品 摊贩 经 营者应 当 持有 效 身 份 证
、
贩食 品 经营 行为
保 障公 众 饮食 安 全
》 《
根据
《
中 明 和 健 康 证 明 向 所在 地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
县 级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按 挂 食 品 摊贩 登 记 卡 和 食 品 摊 贩 从 业 人 员 有 效 健 康
依 法履 行食 品 摊贩 食 品 安全 日 常监证 明
。
。
督检 査
、
行 政 执 法和 宣 传 教 育 等 职 责 第 八条
食 品 摊贩 应 当 依 照 食 品 安 全 法 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