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4

合集下载

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尊敬的领导、各位专家、各位嘉宾:今天,我来到这里,为大家讲解一下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此次管理办法的颁布实行,不仅能有效地保护环境,还可以推动经济的健康发展。

背景:随着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化建设进程的不断提速,扬尘污染现象也在逐步加重。

上海市作为我国商贸物流中心和国际金融中心,每年吸引着大量的游客和外籍人士,因此,在建设和发展过程中,更应该加强环保意识,提高环保标准。

一、“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概述上海市于2020年4月15日颁布实施《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市区道路、工地、物料堆场等重点扬尘源与处置设施的管理和运行,减少扬尘污染。

二、“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重点内容1. 发布扬尘污染等级预警和应急管理措施根据监测数据,上海市环保局将根据天气情况,发布不同等级的扬尘污染预警信息,并开展应急管理措施,以应对可能出现的扬尘污染事件。

2. 对施工单位进行扬尘污染源整改和治理监测扬尘污染源后,环保部门将会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若施工单位不配合整改,将会对其进行严厉的处罚。

3. 开展扬尘源“黑名单”制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审核和公布扬尘源黑名单,对扬尘治理不力、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企业予以公示。

4. 对物料堆场、仓库等提出更高环保要求物料堆场、仓库等重点扬尘源需要提高环保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对这些领域加强管理和监督。

三、“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对于环保和经济的影响1. 促进环保意识的提高通过对扬尘污染源的管理和监督,让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更加注重环保,可以促进环保意识的提高,并为生态文明建设打下良好的基础。

2. 推动经济的健康发展正确地贯彻执行《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可以有效地减少扬尘污染现象,从而为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条件。

3. 提高区域的形象和竞争力得益于《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实施,上海市的环保形象将得到提升。

上海市建设工地施工扬尘控制若干规定

上海市建设工地施工扬尘控制若干规定

上海市建设工地施工扬尘控制若干规定为使上海市文明工地创建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切实做好建设工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控制建设工程中的扬尘污染,特规定如下: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施工现场环境保护责任制,组织开展创建环保型工地活动。

二、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环境保护措施、有控制施工扬尘的专项方案,并经企业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三、建设工程必须按《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商品)砂石的通知》(沪建建〔2002〕656号)使用商品混凝土和商品砂浆,限期淘汰现场砂石料堆场和砂浆拌机,减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源。

四、建设工地的施工污水、泥浆必须设置三级沉淀排放设施,并由专人负责定期清除,杜绝随意排放。

五、运输建筑材料、垃圾和泥土等车辆,在驶出建设施工现场之前,要做好冲洗、遮蔽、清洁等工作,防止建筑垃圾、泥土的散落,污染周边环境。

六、暂时不能运出建设工地的土方,必须采取采用集中堆放、压实、绿网覆盖等有效措施,减少泥土裸露时间和裸露面积,防止泥土粉尘污染。

闲置六个月以上的现场空地,必须进行简单绿化处置。

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主要运输通道必须作硬化处理,铺设不小于10公分厚的钢筋混凝土路面,鼓励采用黑式路面方案。

八、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任何易生尘埃的物料、物料堆必须实施有针对性的扬尘控制措施。

储存二十包以上水泥等易生尘埃的物料时,必须建不透风的储藏屋或水泥库。

九、建设工地应根据气候变化的条件,按实际情况实施必要的洒水制度。

在对楼层、脚手架、高处平台等清理建筑残渣或废料时,应采用洒水并吸尘的措施,禁止采用简单的翻竹底笆、板铲拍打、空压机吹尘等手段。

十、一般拆房工程,必须实施围档闭封施工作业,对废物尘埃的扬尘控制必须有洒水等针对性的措施。

爆破工地外围三十米内都要洒水喷湿,禁止在强风信号作出时实施爆破作业。

十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不得使用有明显无组织排放尘埃的中小型粉碎、切割、锯刨等机械设备。

施工机械在挖土、运土、堆土作业时必须符合场尘控制的要求。

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扬尘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的防治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扬尘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扬尘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扬尘污染的预防第五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对扬尘污染进行预测和评价,并提出相应的防治措施。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覆盖、喷淋、围挡等有效措施,减少扬尘污染。

第三章扬尘污染的控制第八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扬尘监测点,定期监测扬尘浓度,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九条对于扬尘污染严重的施工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施工单位采取限产、停产等措施。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档案,记录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实施情况。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采取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扬尘监测点或者未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对于造成严重扬尘污染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虚构的,仅作为示例,实际的《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应由相关政府部门制定并公布。

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4年5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泥地裸露,以及在房屋建设施工、道路与管线施工、房屋拆除、物料运输、物料堆放、道路保洁、植物栽种和养护等活动中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本办法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砂石、灰土、灰浆、灰膏、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对本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建设、市政、公安、交通、市容环卫、绿化、港口等有关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规划,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五条(污染监测和信息沟通)市环保局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环境监测监控,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的环境信息。

市和区、县环保部门以及有关管理部门应当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信息系统。

第六条(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和计划)市环保局应当根据扬尘污染防治的需要,会同本市有关管理部门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

本市建设、市政、公安、交通、市容环卫、绿化、港口等有关管理部门以及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扬尘污染。

第七条(建设工程、绿化建设、房屋拆除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房屋建设、道路与管线建设以及绿化建设、房屋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交通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交通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扬尘在线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环境监测【发文字号】沪环规[2017]4号【发布部门】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2.03【实施日期】2017.03.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扬尘在线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试行)》的通知(沪环规〔2017〕4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扬尘污染排放的监管,规范扬尘在线监测数据的执法应用,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等有关规定,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联合制定了《上海市扬尘在线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17年3月15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扬尘在线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试行)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交通委员会2017年2月3日附件上海市扬尘在线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试行)Ⅰ目的1.1为加强对扬尘污染排放的监管,规范扬尘在线监测数据的执法应用,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Ⅱ定义2.1本规定所称扬尘在线监测设施,是指对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施工、物料存放、混凝土搅拌、码头物料装卸等过程(以下简称“施工或作业期间”)产生的颗粒物质量浓度进行连续自动监测,并具备数据传输、存储、分析和处理功能的仪器。

Ⅲ适用范围3.1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在建工程(包括建筑工地、市政工程、交通工程等)、混凝土搅拌站、易扬尘干散货码头堆场等扬尘开放源的扬尘在线监测设施运行及其在线监测数据应用于环境执法的管理。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修订草案)》主要内容说明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修订草案)》主要内容说明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修订草案)》主要内容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11.2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告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

为进一步发扬民主,现将法规草案在解放日报、新民晚报、上海法治报、东方网()、上海人大公众网()上全文公布,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再提请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

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2013年11月21日至12月6日二、反映意见的方式(一)来信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一处;邮政编码:200003(二)电子邮件:**************.cn(三)传真:63586499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013年11月20日《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修订草案)》主要内容说明一、办法修订的背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2001年7月13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为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

近年来,全国部分区域频繁出现灰霾天气,细颗粒物(PM2.5)(以下称PM2.5)污染问题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国务院、国家环保部以及上海市政府先后制定了相关政策、治理标准和治理计划,确立了一系列治理目标。

二、办法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本次市政府提请常委会审议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办法修订草案”)共分七章六十九条,修订聚焦PM2.5污染防治,主要修订内容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关于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和削减高污染燃料使用量。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12月8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环境保护是我国基本国策。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四条本市环境保护工作的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二)资源利用与保护相结合;(三)污染者承担治理和损害补偿责任;(四)统一监督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五)专业管理与公众参与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各单位应当重视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加强环境保护舆论监督,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六条公民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一切单位和个人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和改善环境以及实施本条例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

每届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规划制定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实行环境保护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以及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实施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负责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并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街道办事处根据区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地区环境保护工作。

第九条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是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秘书常识:如何做好新闻发布会的准备工作

秘书常识:如何做好新闻发布会的准备工作

新闻发布会会前准备充分与否,是发布会成败的决定性因素。

上海市政府的新闻发布有发⾔⼈的例⾏发布、发⾔⼈邀请有关部门领导进⾏专题发布、上发布和书⾯发布等不同类型,其准备⼯作的重点也不尽相同。

我不想⾯⾯俱到地谈每⼀类型发布会的具体准备⼯作,仅根据我们的实践和个⼈体会,从例⾏新闻发布会的准备⽅⾯谈点想法。

⼀、重视发布主题的确定 地⽅政府是直接⾯对市民百姓的,其新闻发⾔⼈的主要职责是通过发布消息宣传政策,或者解疑释惑,澄清事实,从⽽起到服务⼤局、引导舆论、塑造形象和沟通⼤众的作⽤。

地⽅政府的新闻发布,最重要的不是通过罗列⼯作、体现政绩,⽽是要通过政府信息的发布,回答百姓关⼼的话题,体现政府的作为,凝聚⼈⼼。

政府新闻发布要精⼼策划设计发布内容,这样,既可以保障群众知情权,增加政府⼯作透明度,⼜可以主导话题,营造氛围。

实践证明,内容选择得当,可以⼤⼤提⾼发布会的实际效果。

上海市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建⽴以来,我们的发布内容中,有80%是涉及群众利益的政策性话题,近期发布的如“2005年市政府实事项⽬”、“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上海新⼀轮三年环保⾏动计划推进情况”、“上海市居住证暂⾏规定”、“地铁1号线北延伸段将于年底开通试运⾏”、“近期交通排堵主要措施”等。

这些政策性新闻的发布,报纸都在头版突出报道,引起⼴⼤市民的关注,获得了好评。

同时,发布的主题还必须是记者感兴趣的话题。

国务院新闻办副主任王国庆同志有个精辟的概括:新闻发布的切⼊点是:舆情+民情。

要做到这⼀点是有难度的。

因为百姓关⼼的,不⼀定媒体特别有兴趣;上海媒体有兴趣的,不⼀定国内其他媒体有兴趣;中国媒体有兴趣的,不⼀定外国媒体有兴趣;外国媒体有兴趣的,⼜不⼀定是中国百姓关⼼的。

因此,我把它总结成为“三个点”的结合,即:政府关⼼点、百姓关注点、记者兴趣点的结合。

⼆、重视新闻性的提炼 我们发布内容的依据往往是政府⼯作性⽂件,⽽政府⽂件中最多的是⼯作语⾔。

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企业生产、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物料运输与堆放、道路保洁、绿化养护、矿山开采等活动以及地面产生的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本办法所称物料是指煤炭、砂石、灰土、灰浆、灰膏、水泥、工业固体废弃物、建筑及装修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

第四条扬尘污染防治遵循政府主导、业主负责、部门监管、公众参与的原则,实行源头控制、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第五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工作机制,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并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本辖区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对巡查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制度,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工业企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拆除工程、轨道交通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将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考核。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以及道路保洁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本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港口码头等交通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公路、港口码头的日常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工地施工扬尘控制若干规定

上海市建设工地施工扬尘控制若干规定

上海市建设工地施工扬尘控制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0.01•【字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建设工地施工扬尘控制若干规定为使上海市文明工地创建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切实做好建设工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控制建设工程中的扬尘污染,特规定如下: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施工现场环境保护责任制,组织开展创建环保型工地活动。

二、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环境保护措施、有控制施工扬尘的专项方案,并经企业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三、建设工程必须按《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商品)砂石的通知》(沪建建[2002]656号)使用商品混凝土和商品砂浆,限期淘汰现场砂石料堆场和砂浆拌机,减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源。

四、建设工地的施工污水、泥浆必须设置三级沉淀排放设施,并由专人负责定期清除,杜绝随意排放。

五、运输建筑材料、垃圾和泥土等车辆,在驶出建设施工现场之前,要做好冲洗、遮蔽、清洁等工作,防止建筑垃圾、泥土的散落,污染周边环境。

六、暂时不能运出建设工地的土方,必须采取采用集中堆放、压实、绿网覆盖等有效措施,减少泥土裸露时间和裸露面积,防止泥土粉尘污染。

闲置六个月以上的现场空地,必须进行简单绿化处置。

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主要运输通道必须作硬化处理,铺设不小不10公分厚的钢筋混凝土路面,鼓励采用黑式路面方案。

八、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任何易生尘埃的物料、物料堆必须实施有针对性的扬尘控制措施。

储存二十包以上水泥等易生尘埃的物料时,必须建不透风的储藏屋或水泥库。

九、建设工地应根据气候变化的条件,按实际情况实施必要的洒水制度。

在对楼层、脚手架、高处平台等清理建筑残渣或废料时,应采用洒水并吸尘的措施,禁止采用简单的翻竹底笆、板铲拍打、空压机吹尘等手段。

十、一般拆房工程,必须实施围档闭封施工作业,对废物尘埃的扬尘控制必须有洒水等针对性的措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绿化市容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本市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绿化市容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本市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绿化市容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本市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1.24•【字号】沪府办〔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绿化市容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本市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6〕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市绿化市容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加强本市道路扬尘污染防治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月24日关于加强本市道路扬尘污染防治的实施意见近年来,本市空气质量形势日益严峻,道路扬尘污染已经成为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

为有效控制道路扬尘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强化源头管控,落实码头、建材堆场、混凝土搅拌站、施工工地、车辆运输等易产生扬尘的企业和道路保洁作业企业的主体责任。

(一)建材码头、工程渣土码头、施工工地、混凝土搅拌站、建材堆场等易产生扬尘场所要配置车辆冲洗、泥浆沉淀、扬尘遮挡等设施,落实围挡设置、地面硬化、安全网封闭、喷淋等要求,避免道路扬尘产生。

(二)拆房工地作业要实施湿式拆除法,在拆房作业过程中同步采取喷雾或洒水降尘措施,按照有关规范标准,减少道路扬尘产生。

(三)对不平整道路、破损路面要及时进行修补,防止破损道路被车辆碾压而产生扬尘污染。

新建、大修道路工程,施工场所要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密闭围挡,对施工堆土要及时采取覆盖措施;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清扫施工现场时,要做好地面洒水防尘工作,避免道路扬尘产生。

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2004年修正)

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2004年修正)

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2004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24•【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施行日期】1987.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1987年10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1987年11月2日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发布1995年11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6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以下简称环卫设施)是指供市民使用的环卫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专业队伍工作所需要的环卫工程设施、基地、工作场所等。

第三条本市环卫设施规划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编制,经城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

设置环卫设施的用地,应列入城市规划土地的用地指标。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的市区、县属镇以及非建制镇的工业区。

第五条本规定由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局)组织实施,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土地、港务等管理部门配合实施。

第二章环卫公共设施的设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的环卫公共设施系指:(一)公共厕所、小便池;(二)化粪池、倒粪站;(三)垃圾管道;(四)垃圾容器、垃圾容器间;(五)废物箱、痰盂。

第七条在本市进行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时,应相应配建环卫公共设施,并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环境卫生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制订相关的设施设计规范和定型图纸,供建设单位使用。

专职安全员C证继续教育练习题

专职安全员C证继续教育练习题

专职安全员 C 证继续教育练习题专职安全员 C 证继续教育练习题一、判断题1、《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V2、《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维护制度。

X3、《建筑法》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V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V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X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口头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X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可以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X8、《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 3 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V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V10、《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V11、《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疾病、影响劳动能力的,不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X12、《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2年上海市建筑施工专职安全员【安全员C证】考试历年真题汇总含答案参考4

2022年上海市建筑施工专职安全员【安全员C证】考试历年真题汇总含答案参考4

2022年上海市建筑施工专职安全员【安全员C证】考试历年真题汇总含答案参考1. 判断题:推土机的用途虽然广泛,但由于受到铲刀容量的限制,推运土壤的距离不宜太长,因此它是一种短运距的土方施工机械。

正确答案:对2. 判断题:吊篮作业中无论任何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应立即执行。

正确答案:对3. 判断题:基坑开挖深度大于12m或基坑采用支护结构与主体相结合时,属一级安全等级基坑工程。

正确答案:错4. 判断题:电热张拉前,应在池壁预应力钢筋固定肋的两侧2m处,分别设置预防钢筋弹出的防护板及其挡板。

正确答案:错5. 单选题:施工单位()的职责是参与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并组织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

A.主要负责人B.技术负责人C.生产部门D.安全部门正确答案:D6. 单选题:临时用房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

A.A级B.B级C.B1级D.B2级正确答案:A7. 判断题:目前顶管法施工可分为对顶法、对拉法、顶拉法、中继法、后顶法、牵引法、深覆土减摩顶进法等。

正确答案:对8. 判断题:钢丝绳在卷筒上乱绳,可以继续作业。

正确答案:错9. 判断题:严寒和寒冷地区的现场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应采取防冻措施。

正确答案:对10. 判断题:根据《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在中心城、新城、中心镇、旅游区(点)范围内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密闭化车辆运输。

正确答案:对11. 判断题:基坑开挖深度大于12m或基坑采用支护结构与主体相结合时,属一级安全等级基坑工程。

正确答案:错12. 多选题:安全用电组织措施要点包括:()。

A.建立用电组织设计制度B.建立技术交底制度C.建立安全自检制度D.建立电工安装、巡检、维修、拆除制度E.建立安全培训制度与安全用电责任制正确答案:ABCDE13. 多选题:对现场易飞扬物质应釆取()等有效措施,防止扬尘产生。

A:洒水B:地面硬化C:围档D:密网覆盖E:封闭正确答案:ABCDE14. 多选题: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带徒工人师傅一般应当具有()等条件。

2022省安全员专业考试题含答案

2022省安全员专业考试题含答案

一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二123456789101112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检查评分表中,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扣(D)。

A、3分B、5分C、8分根据火灾情况下物资燃烧的特性和灭火所适用的灭火剂类型,将火灾分为(D)。

A、二类B、三类C、四类根据《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在建工程用于材料堆放分隔或防护栏杆A、2.25mm B、2.5mm C、2.75mm (C)是贯彻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根本要求。

A、安全生产管理B、持续改进C、预防事故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A、三级教育B、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C、安全常识培训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A、企业负责人B、项目负责人C、施工员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A、负总责B、负全面责任C、负领导责任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未按照要求设置施工铭牌的,处(D)的A、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B、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C、3000元以上5000元以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A、检察机关B、当地人民政府C、有关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A、12个月B、18个月C、24个月根据《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所称的施工现场,是指进《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要求项目负责人承诺保证在岗履职,不灭火器一般由筒体、筒盖、药剂胆、把柄、喷嘴等组成。

√单项选择题根据《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规定,吊篮的安全装置钢丝绳安全系数不应小A、6B、7C、8吊篮悬吊平台必须与墙体或地面有固定的连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4年5月15日发布,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4年5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发布)索取号:AC4102002-2004-001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泥地裸露,以及在房屋建设施工、道路与管线施工、房屋拆除、物料运输、物料堆放、道路保洁、植物栽种和养护等活动中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本办法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砂石、灰土、灰浆、灰膏、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对本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建设、市政、公安、交通、市容环卫、绿化、港口等有关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规划,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五条(污染监测和信息沟通)市环保局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环境监测监控,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的环境信息。

市和区、县环保部门以及有关管理部门应当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信息系统。

第六条(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和计划)市环保局应当根据扬尘污染防治的需要,会同本市有关管理部门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

本市建设、市政、公安、交通、市容环卫、绿化、港口等有关管理部门以及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扬尘污染。

第七条(建设工程、绿化建设、房屋拆除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房屋建设、道路与管线建设以及绿化建设、房屋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一般防尘要求)在中心城、新城、中心镇、旅游区(点)、大型客运交通集散点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应当在其周围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封闭性围拦;工程脚手架外侧必须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

(二)工程项目竣工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平整施工工地,并清除积土、堆物。

(三)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来清理车辆、设备和物料的尘埃。

(四)施工工地的地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

(五)在进行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时,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做到泥浆不外流,废浆应当采用密封式罐车外运。

(六)在中心城范围内,混凝土搅拌量每日在30立方米以上的,禁止现场露天搅拌;混凝土搅拌量每日在30立方米以下,需要在现场露天搅拌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扬尘防治措施。

(七)施工单位应当使用预拌砂浆。

第九条(房屋建设施工防尘要求)在中心城、新城、中心镇、旅游区(点)、大型客运交通集散点范围内的房屋建设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施工工地周围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密闭围挡。

(二)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临时堆放场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四)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应当采用密闭方式清运,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五)闲置6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

第十条(道路与管线施工防尘要求)在中心城、新城、中心镇、旅游区(点)、大型客运交通集散点范围内的道路与管线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新建、大修道路工程,其施工工地应当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密闭围档。

(二)道路与管线施工堆土超过48小时的,应当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三)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向地面洒水。

第十一条(房屋拆除防尘要求)在中心城、新城、中心镇、旅游区(点)范围内的房屋拆除作业中,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一)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应当停止房屋爆破或者拆除房屋。

(二)拆除房屋或者进行房屋爆破,应当对被拆除或者被爆破的房屋进行洒水或者喷淋;人工拆除房屋时,实行洒水或者喷淋措施可能导致房屋结构疏松而危及施工人员安全的除外。

(三)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四)建筑垃圾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第十二条(施工作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将扬尘污染防治的要求纳入房屋建设施工技术规范和房屋拆除施工技术规范;市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将扬尘污染防治的要求纳入道路与管线施工技术规范。

从事房屋建设、道路与管线施工、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和作业记录台帐,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从事房屋建设、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工程开工3个工作日前报施工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工程开工前,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建筑工地周围醒目位置公布,公布期至工程施工结束,公布期间应当保持公布内容的清晰完好。

从事道路与管线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工程开工3个工作日前报施工所在地的区、县市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物料运输防尘要求)在中心城、新城、中心镇、旅游区(点)范围内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密闭化车辆运输。

不具备密闭化运输条件的,应当委托符合密闭化运输要求的单位或个人承运。

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车辆机械密闭装置的维护,确保设备正常使用,运输途中的物料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飞扬。

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辆不符合密闭化运输要求的,市容环卫管理部门不予发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

第十四条(码头、堆场、露天仓库的防尘要求)在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一般镇范围内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的码头、堆场和露天仓库,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一)地面进行硬化处理。

(二)采用混凝土围墙或者天棚储库,库内配备喷淋或者其他抑尘措施。

(三)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当在落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

(四)在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的专用场地,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

(五)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洁,并及时清洗。

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一般镇范围内现有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码头、堆场、露天仓库不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其所有者或管理者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按照前款的规定进行改造。

第十五条(道路保洁防尘要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范围内的道路保洁作业,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一)除雨天或者最低气温在摄氏4度以下的天气外,城市主要道路车行道至少每日冲洗1次、主要道路的人行道至少每3日冲洗1次。

(二)城市主要道路、高速公路、高架道路实行机械化洒水清扫,其他道路鼓励采取机械化洒水清扫。

(三)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符合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市政管理部门应当将道路保洁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纳入保洁作业技术规范。

第十六条(植物栽种和养护防尘措施)在中心城、新城、中心镇范围内进行植物栽种和养护作业,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一)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48小时内不能栽植的,树穴和栽种土应当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行道树栽植后,应当当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运,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进行遮盖。

(二)3000平方米以上的成片绿化建设,在绿化用地周围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密闭围挡,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三)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泥地应当栽种绿化或者铺装;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纳入绿化建设和养护技术规范。

第十七条(裸土的绿化和铺装)中心城范围内的裸露泥地,应当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有关责任人按照下列方式确定:(一)单位范围内的裸露泥地,由所在单位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二)居住区内的裸露泥地,由业主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三)由市政、水务、绿化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的市政道路、河道沿线、公共绿地的裸露泥地,分别由市政、水务、绿化管理部门组织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场所、设施的监督检查。

对综合性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可以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实施联合执法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有关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社会公布)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按照本办法规定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有关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市环保局可以定期向社会公布违法名单。

第二十条(投诉和举报)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公众对扬尘污染的举报和投诉。

受理扬尘污染的举报和投诉后,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或者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赶赴现场检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对查证属实的,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或者有关管理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奖励。

第二十一条(违反建设工程施工、房屋拆除防尘规定的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施工单位在房屋建设施工、道路管线施工、房屋拆除中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严重扬尘污染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施工单位在房屋建设施工、道路管线施工、房屋拆除中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