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201X)沪一中刑终第字137号-word范文 (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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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沪一中刑终第字137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X)沪一中刑终第字137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国其,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12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
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审被告人唐国其犯盗窃罪一案,于201X年1月14日作出(201X)奉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唐国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
币八千元。原审被告人唐国其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国其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上诉人唐国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
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唐国其撤回上诉。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X)奉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
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于翠英
审判员郑焯琼
代理审判员邬小骋
二○○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马扬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