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未休年假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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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朝先、成都市康凤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朝先、成都市康凤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朝先、成都市康凤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9【案件字号】(2020)川01民终475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良谷付冬琦徐苑效【审理法官】陈良谷付冬琦徐苑效【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朝先;成都市康凤鞋业有限公司【当事人】陈朝先成都市康凤鞋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陈朝先【当事人-公司】成都市康凤鞋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贺晓薇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张强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贺晓薇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张强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贺晓薇张强【代理律所】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朝先【被告】成都市康凤鞋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陈朝先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均无原件以供核对,亦无相应证据佐证,真实性难以确认,本院不予采信。

【权责关键词】无效胁迫撤销合同过错不可抗力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归纳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1.康凤公司应否向陈朝先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2.康凤公司应否为陈朝先补缴社保或赔偿陈朝先社保费用33863.85元?3.康凤公司应否向陈朝先支付2013年11月17日至2019年5月12日期间的工作日、周末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一审判决确认的未休年休假工资金额是否正确?5.康凤公司应否向陈朝先支付失业保险金?针对前述争议焦点,本院评判如下:一、关于康凤公司应否向陈朝先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的问题康凤公司在一审中提交了员工出具的《情况说明》、陈朝先书写的《情况说明》、陈朝先签名确认的《劳动合同》《奖惩管理办法》,依据前述证据足以认定陈朝先于2019年5月13日与同事陈刚打架,严重违反康凤公司规章制度的事实。

涉劳动者带薪年休假纠纷典型案例

涉劳动者带薪年休假纠纷典型案例

涉劳动者带薪年休假纠纷典型案例案例一:年假工资有时效逾期主张不支持李先生所在公司自2020年2月起未足额向其支付工资。

2020年7月3日,李先生以长期拖欠工资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并于次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7年至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共计4万余元。

公司则称,同意支付2018年至2020年的未休年假工资,但2017未休年假工资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不同意支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主张的2017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已超过仲裁时效,故仅支持了李先生2018年至2020年未休年假工资。

法官说法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同时,该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因带薪年休假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故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补偿的仲裁时效期间应适用上述第一款规定。

考虑到年休假可以集中、分段和跨年安排的特点,本案中李先生2017年的年休假最迟可以在2018年12月31日享受,如其未休,应最迟于2019年12月31日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其于2020年7月提起仲裁已经超过一年时效,故法院对其要求2017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案例二:年假未休应补偿自行辞职不影响2017年8月刘先生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9年8月,刘先生因家庭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

辞职后,刘先生以公司未支付2019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等事由申请仲裁。

后因不服仲裁结果,诉至法院。

庭审中,公司表示,刘先生主动提出辞职,公司不应支付其当年未休年休假工资。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先生自行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不影响其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最终支持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另案被告)、另案原告)与另案被告)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另案被告)、另案原告)与另案被告)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另案被告)、另案原告)与另案被告)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30【案件字号】(2020)皖03民终18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公礼胡松涛李艳【审理法官】吴公礼胡松涛李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刘文军;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五河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刘文军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五河分公司【当事人-个人】刘文军【当事人-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五河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从江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郑贤红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袁士东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徐越峰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从江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郑贤红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袁士东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徐越峰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从江郑贤红袁士东徐越峰【代理律所】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刘文军【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五河分公司【本院观点】综合各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蚌埠电信公司与刘文军的劳动关系于何时解除。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自认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扣押【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各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蚌埠电信公司与刘文军的劳动关系于何时解除。

2.一审法院判决电信蚌埠分公司向刘文军支付解除劳动经济补偿金及加班费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年休假请假条简单

年休假请假条简单

年休假请假条简单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想向您请假,原因是我需要利用我的年休假前往探望我的父母亲。

我父母在另一个城市,我已经很久没有见到他们了,我很想念他们。

根据公司规定,员工可以在获得年休假之后申请休假。

根据我的年假余额,我还有15天的年休假。

我希望能够使用其中的5天来探望我的父母。

我计划在下个月的20号开始休假,休假期间为期5天。

我将安排好我的工作,确保在我离开之前没有任何未完成的任务。

我会将工作交给我的同事,并向他们解释我的离开原因和计划。

在休假期间,我将会乘坐火车前往另一个城市。

我已经购买了往返车票,并预订了一间酒店作为我的住宿。

我会尽量安排与父母的时间,和他们共度美好的时光。

我在休假期间将会保持手机通讯畅通,以便随时接听公司的紧急事务。

如果有任何紧急情况需要我参与,我会随时回复并采取行动。

如果我的休假请求获得批准,我将会按照公司的要求,提交所有必要的假期申请表格,并在我返回后及时补全所有相关文件。

非常感谢您审阅我的请假申请,我希望我的请求能够得到批准。

如果您需要进一步了解我的请假计划或有任何问题,请随时与我联系。

谢谢!
此致
敬礼
[你的姓名]。

未休年假情况说明表

未休年假情况说明表
未休年假情况说明表
(2018年度)
姓名
所在线室
职务
享受年休假天数
休假日期
已休天数
未休天数
未休假情况说明
(供参考方向:从工作任务、时间节点等;)
签名:年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日
线室主任
意见建议
签名:年月日
征地项目组组长意见建议
签名:年月日
分管领导意见建议
签名:年月日
党工委意见
签名:年月日
备注
填表说明:1.2018年未休年假或未休完年假干部职工需详细填写此表格;此表格将作为认定未休年假的依据;
2.表格签名项必须手签,并填上填表日期;
3.若无征地项目任务的人员,征地项目组意见栏可不填。

员工休假管理办法

员工休假管理办法
1.1.5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原则上不跨年度安排。
1.1.6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在当年度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但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照员工本人日岗位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4相关记录和报告
请假单
****页次:2/2
1.1.2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1.1.3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1.1.4员工已享受当年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1.1.3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年休假。
批准
年 月 日
审核
年 月 日
作成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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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休假管理办法
版本号:B
1.5事假
员工办理私事,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给予事假。员工应向上级领导提交《请假申请单》,以有相应审批权限领导批准的权限范围内天数为准进行休假。
员工年休假未休完的,原则上不批准休事假。
1.6工伤假
工伤假是指员工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机构认定的工伤医疗期。在劳动鉴定机构认定为工伤后,医疗期结论未出来前,可按指定医疗单位证明需要治疗、休养的时间休假。
1.1.7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但是员工因本人原因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单位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1.2婚假
按法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按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结婚的,可享受7天婚假。婚假应一次性休完,不得分段休假,婚假期间的法定节休假日、休息日计入婚假假期。

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杨莺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杨莺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杨莺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3【案件字号】(2020)皖01民终47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平【审理法官】黄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杨莺【当事人】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杨莺【当事人-个人】杨莺【当事人-公司】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胡艳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毕晨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王诤毅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胡艳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毕晨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王诤毅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胡艳毕晨王诤毅【代理律所】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杨莺【本院观点】关于经济赔偿金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经济赔偿金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案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京北方公司以杨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和合理性,且未能证明所依据的公司规章制度已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程序制定并告知公司职工,故京北方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杨莺经济赔偿金。

一审判决认定的经济赔偿金数额,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

关于垫付福利费29600元问题。

此款是杨莺在公司任职期间为公司员工发放春节福利所垫付款项,属于京北方公司的应付款项,且杨莺关于此款的相关报销已经公司管理人员审批,京北方公司应当予以返还。

王丹、新疆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新劳人力资源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丹、新疆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新劳人力资源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丹、新疆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新劳人力资源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0【案件字号】(2020)新01民终59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宏王晴胡颖【审理法官】王宏王晴胡颖【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丹;新疆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新劳人力资源派遣有限公司【当事人】王丹新疆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新劳人力资源派遣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丹【当事人-公司】新疆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新劳人力资源派遣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赵广英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陈晓平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广英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陈晓平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广英陈晓平【代理律所】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丹;新疆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新疆新劳人力资源派遣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王丹向机场(集团)公司主张2017年10月至2019年2月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19485.95元有无事实依据。

王丹2019年3月1日与新劳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机场(集团)公司2019年4月9日作出的《关于发放2018年安全发展奖的通知》内容对王丹不具有约束力,且王丹已完成了2018年的工作任务,机场(集团)公司亦未提供王丹在2018年工作期间违反了其公司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因此,机场(集团)公司应当支付王丹2018年全发展奖,机场(集团)公司未提供王丹的发放标准,本院采纳王丹主张数额,即机场(集团)公司应当支付王丹2018年全发展奖5634.84元。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关联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撤诉驳回起诉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机场(集团)公司2018年12月25日作出《关于兑现2018年各类绩效奖励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发放范围为:2018年1月1日以前签订劳动合同且工作满一年的员工(含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员工。

王超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超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超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8【案件字号】(2020)京02民终249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易晶晶张洁史伟【审理法官】易晶晶张洁史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体坛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广告分公司;王超【当事人】体坛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广告分公司王超【当事人-个人】王超【当事人-公司】体坛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广告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耿君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徐芬芬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孟天放上海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耿君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徐芬芬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孟天放上海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耿君徐芬芬孟天放【代理律所】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上海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体坛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广告分公司;王超【本院观点】体坛传媒集团北京广告分公司认可与王超在2007年12月1日至2019年1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王超亦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体坛传媒集团北京广告分公司认可与王超在2007年12月1日至2019年1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王超亦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劳动关系解除一节,王超在与体坛传媒集团北京广告分公司存在营业范围重合的彩鸿英仟公司担任监事,在公司调查员工在外任职情况时未如实反馈信息,亦无证据显示在体坛传媒集团北京广告分公司发出《书面警告通知书》后,王超积极予以改正。

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王超违反《劳动合同书》中关于竞业限制约定的行为,并无不当。

体坛传媒集团北京广告分公司以此为由与王超解除劳动合同,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告知工会,工会亦表示同意。

张勇、富力(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勇、富力(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勇、富力(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05【案件字号】(2021)辽01民终816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卓李娜赵卫【审理法官】孙卓李娜赵卫【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勇;富力(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张勇富力(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勇【当事人-公司】富力(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世华辽宁盛典律师事务所;朱晓明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付振宇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世华辽宁盛典律师事务所朱晓明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付振宇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世华朱晓明付振宇【代理律所】辽宁盛典律师事务所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勇;富力(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关于张勇主张富力房地产向其支付2019年2月8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加班费6896.55元问题。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实际履行证据不足自认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张勇主张富力房地产向其支付2019年2月8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加班费6896.55元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李喜梅、焦作市山阳区农业农村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喜梅、焦作市山阳区农业农村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喜梅、焦作市山阳区农业农村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5【案件字号】(2020)豫08民终9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谢华海苑海峰王晓武【审理法官】谢华海苑海峰王晓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喜梅;焦作市山阳区农业农村局;焦作市山阳区牧工商公司【当事人】李喜梅焦作市山阳区农业农村局焦作市山阳区牧工商公司【当事人-个人】李喜梅【当事人-公司】焦作市山阳区农业农村局焦作市山阳区牧工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万丽娟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万丽娟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万丽娟【代理律所】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喜梅【被告】焦作市山阳区农业农村局;焦作市山阳区牧工商公司【本院观点】李喜梅提交的证据1、2、3、4、5、9、10、11、13与本案争议无关。

本案中,牧工商公司于1998年停止经营,但该公司为李喜梅保留了事业编制。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不予受理一事不再理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查封扣押【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被上诉人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证据。

一审法院认定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牧工商公司于1998年停止经营,但该公司为李喜梅保留了事业编制。

1999年李喜梅到旭阳饲料厂工作,2001年8月至2013年2月在家待岗,旭阳饲料厂为其发放生活费。

2013年3月李喜梅回到旭阳饲料厂工作,2018年11月办理了退休手续。

2015年3月16日牧工商公司重新登记。

关于李喜梅主张的2013年-2018年带薪年休假工资问题,李喜梅2013年-2018年期间未向牧工商公司提供劳动,其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带薪年休假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受到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李喜梅的该项主张,并无不当。

广东康之家药业有限公司、谢昭娴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康之家药业有限公司、谢昭娴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康之家药业有限公司、谢昭娴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7【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178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小迪乔营李婷【审理法官】黄小迪乔营李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广东康之家药业有限公司;谢昭娴【当事人】广东康之家药业有限公司谢昭娴【当事人-个人】谢昭娴【当事人-公司】广东康之家药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朱东兴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王莉虹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东兴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王莉虹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东兴王莉虹【代理律所】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广东康之家药业有限公司【被告】谢昭娴【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康之家公司是否违法解除谢昭娴的劳动关系。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撤销合同过错合同约定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训诫罚款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二审时,康之家公司提交指纹打卡过程录像光盘,拟证明康之家公司通过指纹打卡考勤系统进行考勤的情况。

谢昭娴对此发表质证意见称:该证据不属于新证据,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反映的并非完整记录考勤情况。

又查明,根据康之家公司发出的《劳动合同解除书》,康之家公司系以谢昭娴严重违反公司《考勤管理制度》,累计多次迟到、早退以及旷工,并依据《考勤管理制度》(文号KZJ/HR041,发布路径:钉钉办公系统/钉盘/企业文件/制度/考勤制度)第3.4条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八条的规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为此,康之家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考勤管理制度》、钉钉系统截图、谢昭娴的原始打卡记录、考勤表、考勤汇总表、员工出入登记表、钉钉公告、康之家工作群聊天截图等证据。

江苏天裕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天安化工有限公司与金刚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天裕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天安化工有限公司与金刚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天裕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天安化工有限公司与金刚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2【案件字号】(2021)苏03民终14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蕾李为帆崔悦【审理法官】张蕾李为帆崔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江苏天裕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天安化工有限公司;金刚【当事人】江苏天裕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天安化工有限公司金刚【当事人-个人】金刚【当事人-公司】江苏天裕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天安化工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磊北京市盈科(徐州)律师事务所;李卫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刘恒武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磊北京市盈科(徐州)律师事务所李卫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刘恒武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磊李卫刘恒武【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徐州)律师事务所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江苏天裕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天安化工有限公司【被告】金刚【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金刚的工资支付主体及各项工资如何确定;2.天裕公司应否支付金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金刚2019年4月13日之后未去上班的原因系天安公司通知其回家待岗,并非金刚个人原因所致,且天安公司未能提供要求金刚回家待岗的合法依据,故一审判决支持金刚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7月6日的工资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明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亦未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金刚的工资支付主体及各项工资如何确定;2.天裕公司应否支付金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一、关于金刚的工资支付主体及各项工资如何确定的问题。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邓非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邓非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邓非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3【案件字号】(2020)辽01民终45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文彬马晨光赵卫【审理法官】徐文彬马晨光赵卫【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邓非【当事人】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邓非【当事人-个人】邓非【当事人-公司】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欢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林璐辽宁春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欢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林璐辽宁春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欢林璐【代理律所】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辽宁春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邓非【本院观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如前所述,因沈阳远大智能公司安排邓非待岗并降低邓非工资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沈阳远大智能公司向邓非支付工资差额是妥当的,本院对于沈阳远大智能公司该项上诉请求该项诉请求亦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关于沈阳远大智能公司主张一审法院程序违法问题。

本案中,一审法院在庭审中要求邓非明确诉讼请求,邓非明确其诉讼请求为三个,沈阳远大智能公司上诉时主张的这两个诉讼请求,邓非已经在庭审中撤回。

邓非有处分自己的权利。

故沈阳远大智能公司主张一审法院违法程序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沈阳远大智能公司主张不应当支付邓非经济补偿金问题。

李仁杰、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哈弗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仁杰、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哈弗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仁杰、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哈弗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3【案件字号】(2020)津03民终42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福群仝伟奇刘继永【审理法官】王福群仝伟奇刘继永【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仁杰;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哈弗分公司【当事人】李仁杰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哈弗分公司【当事人-个人】李仁杰【当事人-公司】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哈弗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翟雪梅泰和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徐丽媛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翟雪梅泰和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徐丽媛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翟雪梅徐丽媛【代理律所】泰和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仁杰【被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哈弗分公司【本院观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不足以证实其证明目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上诉人原工作岗位因公司经营状况发生变化已经外包,且经过了工会联席会议表决通过,后被上诉人为上诉人提供了调换岗位,且承诺保持原岗位待遇不变,并无不当。

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不让其进厂区上班,但通过夏青路派出所出具的报警处理情况及说明等在案证据,显示双方处于就调岗问题沟通协商阶段,上诉人该主张依据不足,不予采信。

江河机电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李超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河机电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李超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河机电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李超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8【案件字号】(2020)京02民终33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洁王晓云管元梓【审理法官】张洁王晓云管元梓【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江河机电装备工程有限公司;李超【当事人】江河机电装备工程有限公司李超【当事人-个人】李超【当事人-公司】江河机电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扬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曹雷辽宁邦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扬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曹雷辽宁邦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扬曹雷【代理律所】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辽宁邦言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江河机电装备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李超【本院观点】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反证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江河机电公司主张已安排李超休2018年、2019年年假,但是系李超个人原因未申请休年休假。

另查:江河机电公司与李超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江河机电公司安排李超执行标准工时制度,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休假制度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赵红信、上海宝龙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红信、上海宝龙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红信、上海宝龙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8【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926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贺锋【审理法官】刘贺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红信;上海宝龙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当事人】赵红信上海宝龙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当事人-个人】赵红信【当事人-公司】上海宝龙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熠航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王志光河南永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熠航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王志光河南永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熠航王志光【代理律所】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河南永晖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赵红信;上海宝龙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本院观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保护。

【权责关键词】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保护。

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宝龙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解除与赵红信的劳动关系,赵红信主张宝龙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宝龙公司应当就其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及程序的合法性进行举证证明,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并不存在剥夺宝龙公司诉权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李俊飞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李俊飞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李俊飞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5【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2227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冬梅康玉衡杨玉芬【审理法官】陈冬梅康玉衡杨玉芬【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李俊飞【当事人】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李俊飞【当事人-个人】李俊飞【当事人-公司】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懿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夏利群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谢世荣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懿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夏利群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谢世荣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懿夏利群谢世荣【代理律所】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被告】李俊飞【本院观点】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一是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解除与李俊飞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二是李俊飞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的理由是否成立。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合同约定撤销证明责任(举证责任)新证据证据不足【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一是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解除与李俊飞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二是李俊飞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的理由是否成立。

一、关于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解除与李俊飞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以李俊飞提供虚假票据报销团建奖金严重违反《员工手册》“(C)严重违纪行为10.窜改或伪造公司记录、个人记录及文件,提供虚假信息;11.伪造单据,使用不真实的票据向公司报销费用;18.恶意侵占、损坏公司财务或者破坏办公设备等公司财产”为由,于2019年11月19日向李俊飞出具《合同解除通知》,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提交了与李俊飞签订的《劳动合同》《员工手册》《培生中国员工差旅及费用政策》等证据。

职工年假的请假条

职工年假的请假条

职工年假的请假条尊敬的公司领导:我是贵公司某部门的一名职工,我计划申请使用我的年假,特此向您提交请假条,希望能够得到您的批准。

根据劳动合同和公司规定,我作为一名正式职工,每年享有一定数量的年假,用以休息和恢复身心健康。

为了有效避免工作疲劳和提高工作效率,我认为现在是适合我使用年假的时候。

首先,我想提请您注意的是,我已经在公司工作了很长时间,努力完成了很多工作。

在此期间,我积极投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并且常常超额完成工作任务。

这期间我一直坚守岗位,没有休过长假。

因此,我认为我的年假是合法的、应该享有的权益。

其次,我在工作中经常面临高强度的工作压力和较长时间的加班。

这使得我很难保持身心健康,并且对一些已有的疾病产生了影响。

正是因为这些原因,我才希望能够使用我的年假,为自己提供一个休息和调整的机会,以恢复精力、保持工作状态。

另外,我也考虑到了公司的工作需要。

我计划选择一个合适的时间段请假,以尽量减少对公司工作的影响。

我会提前与同事和领导沟通,确保工作交接顺利完成,并在请假期间保持与公司的及时沟通,随时准备处理紧急事务。

我相信,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我请假期间的工作可以得到妥善安排,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行造成太大的影响。

最后,我想再次强调我对年假的合法性和紧急性的重视。

作为一名劳动者,我相信合理使用年假对身心健康和工作效率具有很重要的作用,也体现了公司对员工权益的尊重和关心。

希望贵公司能够认真考虑我的请假申请,充分考虑我的个人情况和工作需要,给予合理的批准。

我保证请假期间将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在假期结束后恢复到工作状态。

再次感谢您对我的支持和关心。

祝好!此致敬礼[你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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