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关注新资管监管办法与增值税56号文对资管的定义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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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文件)

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文件)

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现将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管理人及资管产品。

二、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以及管理人发生的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其他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未分别核算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

四、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五、管理人应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汇总申报缴纳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增值税。

六、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财政部税务总局2017年6月30日。

会计实务:财税[2017]90号文资管增值税新规,我们需要关注哪些问题?

会计实务:财税[2017]90号文资管增值税新规,我们需要关注哪些问题?

财税[2017]90号文资管增值税新规,我们需要关注哪些问题?平安夜前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对资管增值税政策又进行了两点明确:(一)提供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二)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债券估值(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对此,我们有如下解读意见和操作提示:第一:对于贷款服务的利息增值税计算问题:90号文明确的是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关于“贷款服务”的定义: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贷款服务既包括了非标债权的利息收入,也包括了债券的利息收入。

(1)非标债权利息收入我们提醒大家,根据财税〔2017〕90号的规定,对于资管计划取得的非标债权利息收入,不再按照合同约定的计收利息的日期缴纳增值税,而是仅对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案例1:某资管计划2017年1月给A客户发放一笔贷款,合同约定2018年2月28日,客户应该支付2017年9月——2018年2月的利息。

资管产品管理人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资管产品管理人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资管产品管理人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自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实施以来,多数资管产品管理人已经正常进行了资管产品增值税的核算和申报,而随着管理人日常申报工作的开展,由于各方对政策的理解和把握不同,更多资管产品增值税的争议事项逐渐暴露出来,需要我们做进一步的探讨。

对于纳税人身份为一般纳税人的管理人,各地税务机关已经明确了资管产品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需要进行备案,因此,管理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反映了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两种收入,在申报表中的填报情况如下图所示:近期,部分资管产品管理人反映,由于增值税申报表中既申报了一般计税收入,也申报了简易计税收入,税务机关认为,在管理人既有一般计税项目,也有简易计税项目的情况下,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应当划分一般和简易项目的进项税额,划分不清的,要按照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因此要求管理人将其申报的简易计税收入对应比例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那么管理人是否应当就该简易计税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基层主管税务机关的这一要求是否合理?对于这个问题,我们认为应当从政策规定与实际情况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和应对。

一、进项税额转出的政策规定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的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由于管理人既申报了一般计税收入,也申报了简易计税收入,且在进项税额的申报中,未进行一般计税收入和简易计税收入取得进项税的划分,可能存在多抵扣进项税额的风险。

正是基于上述规定,主管税务机关认为管理人应当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处理。

二、资管产品增值税申报的特点根据财税[2016]140号、财税[2017]56号等有关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文件,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资管新规发布对银行理财业务的影响

资管新规发布对银行理财业务的影响

资管新规发布对银行理财业务的影响目录一、内容概括 (2)1.1 理财业务的定义与重要性 (2)1.2 “资管新规”发布的背景 (3)二、资管新规的主要内容 (4)2.1 规范非标融资 (5)2.2 确立资管产品的净值化管理 (7)2.3 强化资本约束和风险管理 (8)2.4 加强投资者保护 (10)三、资管新规对银行理财业务的影响 (12)3.1 资管产品规模的调整 (13)3.2 收益模式的转变 (14)3.3 风险管理要求的提升 (15)3.4 客户需求的多样化 (16)四、银行应对资管新规的策略 (17)4.1 产品创新与优化 (19)4.2 资产配置的调整 (20)4.3 风险管理体系的完善 (21)4.4 客户服务的升级 (22)五、结论 (23)5.1 资管新规对银行理财业务的长期影响 (24)5.2 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和建议 (25)一、内容概括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资管新规的发布对银行理财业务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旨在分析资管新规对银行理财业务的主要影响,包括产品端、投资端和监管端。

我们将介绍资管新规的背景和目的;其次,分析资管新规对银行理财产品的影响,如产品结构、收益率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然后,探讨资管新规对银行理财投资端的影响,如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和投资策略等;讨论资管新规对银行理财监管端的影响,如监管政策、监管手段和监管目标等。

通过对这些方面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资管新规对银行理财业务的影响,为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建议。

1.1 理财业务的定义与重要性在金融行业,资管新规的发布对银行理财业务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为了深入理解这一影响,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理财业务的定义及其重要性。

理财业务是指银行通过专业的研究和分析,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资产配置方案,以满足客户的财富增值、风险管理等需求。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居民财富的增长,理财业务已成为银行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为客户提供了多样化的投资渠道,也为银行带来了稳定的中间业务收入。

关于资管新规的比较分析

关于资管新规的比较分析

关于资管新规的比较分析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资管产品监管标准,在广泛征求各界意见的基础上,2022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正式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为更好地理解资管新规及其配套细则的内容,本文从业务模式、资管产品、投资运作、运营管理、风险内控和销售管理共六个方面,对资管新规相关文本进行分析,并就新规的相关规定与既有规定进行比较,从而反映资管新规对资产管理行业的影响。

一、业务模式1.禁止资金池业务,实行“三单”原则资金池业务是本轮资产管理行业发展的重要模式之一,也是资管新规明令禁止的业务模式。

资管新规颁布前,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各项文件中也曾三令五申禁止各类机构开展资产池业务,包括银行理财资金池、信托资金池、资管计划资金池、保险资金池等,但缺乏统一监管。

资管新规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做到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在具体规定上,资管新规对资管机构发行多只资管产品投资于同一项目提出明确要求,“金融机构不得违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变相突破投资人数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求;同一金融机构发行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同一资产的,为防止同一资产发生风险波及多只资产管理产品,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该资产的资金总规模合计不得超过300亿元。

”从既有规定与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中关于资金池的规定比较来看,主要存在两个方面差异:一是既有规定是各监管机构分别对职责内监管的金融机构进行规定,而资管新规是从整体资产管理行业角度进行规定;二是部分既有规定,例如对信托资金池业务的规定,仅限于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而对标准化理财资金池业务的开展没有明确限定,对保险资金池业务的规定,仅限于投资非公开市场的品种,而对投资于公开市场投资品种的产品并未做出限制性规定;资管新规则是对整体资金池业务进行限制,不再区分标准化理财资金池和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非公开市场与公开市场。

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简介

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简介

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简介目录CONTENTS1 金融服务增值税政策 2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 3热点问题讨论内容主题2016年12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税[2016]140号文件,宣布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税行为以管理人为纳税人,从此掀开了资管产品征税序幕。

经连续两次的推迟,最终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前言金融服务增值税政策““判断资管产品运营应税义务,需追溯到金融服务增值税的基础性规定。

掌握金融服务增值税相关政策,是正确执行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的基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金融服务增值税政策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

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人身保险服务,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财产保险服务,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资管产品56号文

资管产品56号文

资管产品56号文针对56号文,金融业内平台、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财税服务机构和专业人士都结合业务和税收政策写了很多文章,有些文章写得都已经很详细了,所以,我也没必要重复这些内容。

这里,我主要从我自己对金融业税收实践和政策的角度来谈谈对56号文的理解。

个人的看法是,56号文的影响不仅局限于资管行业的增值税,资管税收征管的外部性加之整个金融行业较强的话语权,将开始逐步推动中国金融税收的政策和征管体系走上不断完善之路。

从宏观角度,我们对于56号文应该关注如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简易征收便捷了征管但产生了避税套利大家可以看到,定的是税率为3%的简易征收方式。

因为资管涉及的增值税无非是贷款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3%的征收率相对于6%的税率,税负下降一半。

加之140号文对于投资者投资非保本不征收增值税,我想业内人士都应该知道,即使在目前一行三会限制通道套利的大背景下,这样的税收政策客观是存在3.26%的税收套利空间的。

金融业虽然是壁垒比较高的一个行业,但金融业内部的竞争却是非常充分的。

只要有套利空间,考虑到杠杆效应,一定都会被大家充分利用。

所以,我们看到,在目前金融去通道的大背景下,56号文反而增加了通道存在的价值。

对于金融监管机构而言,从眼前利益来看,资管增值税政策定3%的征收率,对金融行业整体而言是减负的。

但是,如果这种减负反而造成金融业内部的不公平竞争,甚至对金融市场利率、价格形成机制产生不必要的干扰,也许大家可能又要重新评估这个政策的合理性了。

不同于税收政策对其他行业的影响,金融增值税税收政策对利率、收益率的影响是立竿见影的。

这样就逼着我们去认真对待金融行业税收政策的制定,不能仅从组织财政收入角度,要从更加宏观的角度去思考金融税收政策对国民经济各方面的影响。

二、56号文可能会导致税源进一步向发达地区转移我估计这个问题可能也是大家没有想到的。

很多人认为,原来资管没有征收增值税导致了流转税税源的大量流失。

财税实务财税〔2016〕140号文明确购买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不征增值税

财税实务财税〔2016〕140号文明确购买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不征增值税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财税〔2016〕140号文明确购买理财产品取
得的收益不征增值税
一、营改增前,购买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如何征收营业税总局一直没有明确规定,各级地税部门政策不一;营改增后,各地陆续出台的政策解读态度暧昧,成为困扰征纳双方的难题。

(一)政策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二)各地解读。

会计干货之【营改增解读】横看成岭侧成峰_财税【2017】56号文解读 (45)

会计干货之【营改增解读】横看成岭侧成峰_财税【2017】56号文解读 (45)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营改增解读】横看成岭侧成峰_财税【2017】
56号文解读 (4-5)
横看成岭侧成峰_财税【2017】56号文解读(4)
五是明确了管理人可以选择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
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财税[2016]140号文第三条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140出台后,舆论哗然,面对数量庞大的资管运营产品,如果每个产品都作为独立纳税实体,对于管理人而言确实是个不小的负担。

56号文对此事项进行了明确,管理人可以在分别和汇总核算两种方式中进行选择。

这里需要着重关注的是核算两字,不是汇总纳税,是汇总核算。

核算的潜台词就是不同产品首先应该按照各种应税行为独立计
算应纳税额,然后再进行汇总申报。

如果资管产品只是买卖金融商品,不同产品的正负差不能互抵,即有负差的资管产品不能抵减其他资管产品的应纳税额。

政策制定者既然允许管理人进行选择,就是前提就是两者的纳税结果应该是一致的,否则也不会允许管理人采取汇总核算方式。

此外,从资管产品的业务实质看,管理人和投资人之间就是代客理财关系,不同产品的投资人不同,准确核算各自收益是管理人的本分。

省事的前提是:给投资人说得清道得明。

全面解读资管产品增值税按照3%简易征收,推迟到2018年实施.pdf

全面解读资管产品增值税按照3%简易征收,推迟到2018年实施.pdf

全面解读资管产品增值税按照3%简易征收,推迟到2018年实施刚刚,财政部宣布: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2018年1月1日起征。

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法询金融解读:此次新规,核心是解决了进项发票抵扣和分摊的问题。

但是仍然没有回答一些细节问题,尤其是何为应税收入的部分细节问题。

如对于持有到期的定义,对于保本理财的界定,资管产品和自营之间交易是否参考同业往来业务收入,等等。

财政部再次推迟半年,直至2018年才实施,也是给自己预留了更多时间,进行这些细节问题的制定。

政策链接:财税[2017]5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终于说明白各类资产管理计划增值税范围?财税140号文深度解析前言一、财税140号文对资管行业影响预估二、何为保本?三、各类资管业务增值税分析四、混业资管相互嵌套背景下增值税税负问题探讨五、关于增值税几个疑难问题的探讨前言2017年1月11日,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发布《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文,以下简称2号文),推迟执行《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以下简称140号文)中有关资产管理行业增值税的内容到2017年7月1日。

本次65号文则再次延期到2018年1月1日。

注意该实施日期是按照资管产品运营时间,而不是按照产品成立日期,因此在规定前发行的产品,若届时仍在运营亦应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140号文延迟执行是顺势而为,这既是给市场一个理解新规并做好相应准备的期限,同时也是财政部和税务局给自己一个缓冲时间。

140号文第四条明确把此前存在征税遗漏的资管产品征税主体落实在了管理人身上,让所有的资管产品无法遁形。

同时为避免重复征税,规定非保本投资收益不交增值税,持有资管产品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资管产品增值税实施再次延期至2018年1月1日(老会计人的经验)

资管产品增值税实施再次延期至2018年1月1日(老会计人的经验)

资管产品增值税实施再次延期至2018年1月1日(老会计人的经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2017.6.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现将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笔者理解:明确的“运行过程中”,与其他的许多规定的不同点在于不是按照产品成立日期进行区分。

结合最后的实施时间规定,对于虽然在实施之前已经发行的产品,实施后仍处于运营阶段的亦应按照实施时间规定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笔者提醒注意:属于列举范围的才是适用资管产品3%征收率的管理人,除此之外的纳税人不适用本政策】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笔者提醒注意:属于列举范围的才是适用资管产品3%征收率的资管产品,除此之外的纳税人不适用本政策】【特别声明:这两张图来自公众号“金融监管研究院”《重磅突发!全面解读资管产品增值税按照3%简易征收,推迟到2018年实施》一文,供参考】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管理人及资管产品。

【笔者提醒注意:这是兜底条款,便于以后调整,但调整需行文明列】二、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以及管理人发生的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其他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财税实务资管产品应税问题解读

财税实务资管产品应税问题解读

财税实务资管产品应税问题解读一、财税【2017】5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资管产品应税对象和应收金额计算:【2017】56号规定的应税对象是指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业务活动,包括:1.贷款服务类:出让资金的使用权获得利息的活动,以取得的利息收入为应税金额;2.金融商品转让:转让金融商品所有权的活动,以卖价减去买价后的余额为应税额。

资管产品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应属于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的范畴。

二、管理人同时经营资管产品和其他业务取得的进项税如何抵扣?财税【2017】56号规定:“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资管产品运营适用于简易征收,所以由运营资管产品产生的进项税均不得抵扣,而其他应税服务应按照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一般纳税人)。

三、2018年1月1日前“资管产品”的应税义务?依据财税【2016】1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未持有至到期转让的,应按金融商品转让计征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的应税义务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对于运营“资管产品”不产生纳税义务,“资管产品管理人”在2018年1月1日前,已就“资管产品”缴纳的增值税,可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四、“资管产品”运营除适用简易征收外,是否还有其他税收优惠?1.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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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计划:投融资双方如何进行会计与税务处理【2017-2018最新会计实 务】
【2017-2018年最新会计实务经验总结,如对您有帮助请打赏!不胜感激!】 随着近年来资管业的发展,信托的行业竞争加剧,资产规模增速有所放缓。但 是,信托业以其较强的风险管控水平以及日益丰富的投资模式,依然深受投资 者青睐。据中国信托业协会数据统计,至 2016年 2 季度末,信托全行业管理 的信托资产规模为 17.29万亿元(平均每家信托公司 2541.94亿元)。相对于 信托业的发展,税收政策相对滞后,本文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 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参照《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1号)及现 行税法依据,对信托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作简要分析。

财税实务财税[2017]90号文资管增值税新规,我们需要关注哪些问题?

财税实务财税[2017]90号文资管增值税新规,我们需要关注哪些问题?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财税[2017]90号文资管增值税新规,我们需
要关注哪些问题?
平安夜前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对资管增值税政策又进行了两点明确:
(一)提供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二)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债券估值(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对此,我们有如下解读意见和操作提示:
第一:对于贷款服务的利息增值税计算问题:
90号文明确的是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关于“贷款服务”的定义: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

会计实务之资管产品管理人及投资人缴纳增值税若干注意事项

会计实务之资管产品管理人及投资人缴纳增值税若干注意事项

会计实务-资管产品管理人及投资人缴纳增值税若干注意事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四条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该文在业界引起强烈反响,大家对政策理解不一。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对该条款作了解读,内容如下:本条政策主要界定了运营资管产品的纳税主体,明确了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应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主体,并照章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是资产管理类产品的简称,比较常见的包括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银行提供的投资理财产品等。

简单说,资产管理的实质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各类资管产品中,受投资人委托管理资管产品的基金公司、信托公司、银行等就是资管产品的管理人。

原营业税税制下,对资管类产品如何缴纳营业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已有明确规定。

增值税和营业税一样,均是针对应税行为征收的间接税,营改增后,资管产品的征税机制并未发生变化。

具体到资管产品管理人,其在以自己名义运营资管产品资产的过程中,可能发生多种增值税应税行为。

例如,因管理资管产品而固定收取的管理费(服务费),应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运用资管产品资产发放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运用资管产品资产进行投资等,则应根据取得收益的性质,判断其是否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实务中,应注意下列操作要领:一、管理人增值税处理办法(一)资管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信托、银行理财产品、资产支持证券等)基本为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公司型、合伙型、契约型等形式存在。

对于契约型资管产品,管理人用资管产品进行投资,若需要缴纳增值税,以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对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颁布之前既有的资管产品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在资管产品的账务中列支核算,文件颁布之后发行的资管产品,管理人在设计金融产品时可通过提高服务费的形式承担需要缴纳的增值税。

公募REITs的税收制度安排

公募REITs的税收制度安排

一、引言目前,我国基础设施领域正在从“增量开发+粗放发展”向“存量运营+长效机制”方向转变,从最近出台的一系列文件可以看出,鼓励公众投资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市场已经成了政策导向。

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以下简称“REITs”)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其核心特点是:底层资产以成熟不动产为主,收入来源以租金为主,强制分红比例,遵循税收中性原则。

上述特点决定了它不仅可以吸引社会资本进入不动产领域,增加存量资产流动性,而且拥有比其他金融产品更高的收益率(根据NAREIT 的数据,权益型REITs 的绝对收益优于标普500指数)和更低的投资风险(根据NAREIT 的数据,1989-2018年权益型REITs 指数收益率与三大股票之收益率的相关性系数均低于0.6)。

根据Bloomberg 的数据,美国仍是持有REITs 产品数量最多的国家,相比之下,国内REITs 不仅起步晚(2005年越秀在中国香港地区上市),在产品属性、与不动产价格关系、法律法规、资产配置功能方面均存在认知不清,且我国租金收益率偏低,如何将优质底层资产更好地分享给广大投资者,给其带来更多利益,引发了各方热议。

本文主要聚焦于公募REITs 的税收制度安排。

很多人提出来中国REITs 应该参照国外做法给予税收优惠,降低重复征税和土地增值税带来的巨额融资成本。

其实,我国关于REITs 税收改制的声音一直存在,过去许多文章对于中信启航计划进行过深入剖析,虽然该计划作为成功的典范被后续许多机构作为模仿的对象,但其本质仍为“类REITs”,存在标准化程序低带来的问题,而且采用私募基金还会导致投资者准入门槛高、资金流动性差的问题,而我国目前主推的公募REITs 投资属性更强,如果能严格遵守税收中性原则,给予额外税收优惠,实现标准化的税收法律制度构建,能大大减少交易成本,增加分红率,可以有效促进公募REITs 的推广。

二、案例分析根据NAREIT 的数据,至今全球已有40个国家和地区推出了REITs,其中比较领先的有中国香港地区、新加坡、日本和美国,前二者采用信托模式,后二者采用公司模式。

资管新规细则

资管新规细则

资管新规细则一、资管业务定义【原文】"资管新规":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金融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计入管理费,须与产品一一对应并逐个结算,不同产品之间不得相互串用。

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

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

金融机构不得在表内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意见,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资管新规补充文件":对于通过各种措施确实难以消化、需要回表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在宏观审慎评估(MPA)考核时,合理调整有关参数,发挥其逆周期调节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表外资产回表。

支持有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回表需求的银行发行二级资本债补充资本。

过渡期结束后,对于由于特殊原因而难以回表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权类资产,经金融监管部门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

"银行理财新规":《办法》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定位于规范银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

【解读】特别提出私募投资基金适用原专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才按照资管新规来执行。

目前主要的适用法规是《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未来随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的发布,再参照执行。

资管业务是表外业务,补充文件明确鼓励非标资产回表。

对于难以消化、需要回表的存量非标债权资产,MPA考核时,会合理调整有关参数,发挥其逆周期调节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表外资产回表。

资管产品增值税热点问题解答(2018年03月01日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资管产品增值税热点问题解答(2018年03月01日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资管产品增值税热点问题解答(2018年03月01日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近期,我局搜集了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过程中纳税人集中关注的热点问题,经研究,现将我省执行口径发布如下:一、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应当自什么时间申报缴纳增值税?答: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不属于财税[2017]56号文规定的资管产品,其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由该单位作为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起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36号文附件三中“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免征增值税的规定,是否适用于私募基金、公募基金专户等?答:“证券投资基金”针对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不适用于私募基金、基金专户等。

三、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可否适用管理人金融机构身份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答:根据财税[2016]36号,金融机构包括:(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2)信用合作社;(3)证券公司;(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5)保险公司;(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根据财税[2017]56号,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综上,金融机构和资管产品管理人的范围并不完全重叠,资管产品发生应税行为时,是以管理人作为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自营业务和资管产品业务均是在同一纳税主体下履行义务,其适用优惠政策的资质也是一致的,即管理人为金融机构的,其运营的资管产品也适用金融机构身份,适用金融机构有关优惠政策。

四、赎回基金是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还是持有至到期?答:金融商品的转让是指转让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而基金赎回并未发生所有权转移,而是直接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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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新资管监管办法与增值税56号文对资管的定义差别
近日,一行三会及外汇局下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在资管行业内引发了强烈的反响,《意见》明确了一系列重要问题,包括资管业务的基本原则、资管产品的分类标准、管理人的职责等,统一了资管行业的监管标准,同时也为税务监管提供了一定的参考。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税收监管政策与行业监管政策并非完全一致。

综合比较《意见》与56号文的规定来看,两者的主要差异体现在资管产品管理人范围和资管产品的定义上。

从具体规定的方式上来看,《意见》采用了直接定义的方式,而56号文则采用了正列举的方式。

因此,在解读和适应新的行业监管规定的同时,我们也要关注其与现有税收监管政策的差异,防范资管业务的增值税纳税风险。

 一、资管产品管理人定义的差异
 对于资管产品管理人的范围,《意见》通过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定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表述为:“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可以看出,《意见》将适用资管监管新规的对象限定在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等六类金融机构中,未列举的金融机构作为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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