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证补发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
证明婴儿出生状况和血亲关系的重要凭证,是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依法统一制发《出生医学证明》,对于规范出生人口登记,依法加强母婴保健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有关内容,为户口登记机关确认公民身份及出生提供了科学、准确的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法获得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我院规定如下:一、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出生医学证明》要设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并将名单报至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人员更换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报备。
上述人员不得使用借调和临时聘用人员。
并严格执行规定,落实相关人员责任,接受各级管理机构的督导检查。
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其管理和签发人员要签署《出生医学证明终身责任制承诺书》,一旦出现违法违纪事件要终身追究责任,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治安或刑事处罚。
二、进一步规范签发管理(一)首次签发首次签发是指签发机构第一次为新生儿出具出生证。
首次签发一般应在新生儿出生后1个月内完成。
1.在周口市妇幼保健院出生的,应由我院出具。
申领人需提交以下材料:(1)《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2)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验原件、留复印件);(3)新生儿出生时,其父母已依法进行婚姻登记并领取《结婚证》者,提供新生儿父母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超过12个月申领出生证的,还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父母与子女三方亲子鉴定证明;新生儿出生时无法提供其父母依法取得的《结婚证》,或非婚生育的,而出生证上需要填写父亲信息者,需提供新生儿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及父子亲子鉴定证明;(4)新生儿父亲申请办理出生证,但母亲信息无法核实的,需提供父子亲子鉴定证明;(5)原分娩机构签发资质被取消的,需提供原分娩机构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或住院分娩证明,否则需提供亲子鉴定证明;(6)非新生儿父母申请办理出生证的,应提交新生儿母亲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领取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福建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关于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工作的通知【信息时间:2009-6-1 阅读次数:998】【我要打印】【关闭】各设区市卫生局、公安局、司法局,省立医院,省妇幼保健院,福建医大附属协和医院、第一医院、第二医院,福建中医学院附属第二人民医院,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医学文书。
依法规范发放《出生医学证明》,对于规范出生人口登记,依法加强母婴保健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出生医学证明》适用于1996年1月1日后出生的公民。
公民要求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应使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予以补发。
1996年1月1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补发法定的《出生医学证明》。
二、《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程序(一)严格执行谁接生谁负责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制度。
在依法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出生的新生婴儿,由出生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根据《<出生医学证明>填写说明》(附件1)直接免费签发《出生医学证明》,不得对能及时提供真实身份证明的新生婴儿父母增设任何条件和程序限制《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
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应在新生婴儿母亲出院前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表》(附件2),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新生婴儿母亲出院后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应首先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表》,由其出生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核对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记录及病历档案后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1. 原出生医学记录中新生婴儿父母信息齐全,且与《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表》信息一致的,可以直接签发;2. 原出生医学记录中新生婴儿父亲或母亲信息一方与《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表》信息不相符的,还需提交下列材料,经医疗保健机构负责人审核后签发。
(1)书面情况说明;(2)信息不符的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村(居)委会或单位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3)父母与子女的三方亲子鉴定证明。
出生证明丢了怎么补办 出生证明丢了怎么办怎么补办
出生证明丢了怎么补办出生证明丢了怎么办怎么补办孩子出生证明丢了怎么补办一、孩子出生证明丢了怎么补办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要求补发,应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一)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
(二)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世分量证。
出生证,也就是《出生医学证明》,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一)当事人的身世分量证和户口本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世分量证明;(二)当事人的出生证或户籍部门出具的当事人父母情况的证明文件;(三)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世分量证;(四)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全天。
备齐父母身世分量证原件和接生医院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进行办理。
1、凭夫妇双方身世分量证明等相关证明在分娩医院领榷出生医学记录》;2、持夫妇双方身世分量证明和《出生医学记录》到产妇户口所在地的妇幼保健院(所)领榷出生医学证明》。
三、《出生医学证明》的办理程序:1、持接生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记录》在挂号处交费。
2、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一)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
(二)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世分量证。
经核实情况属实给予补发,同时登记备案。
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四、补办出生证应具备材料:1、父母户口所在村委会证明。
2、接生证明:由接生人员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内容,接生员签名、盖手印及身世分量证复印件。
3、婴儿父母双方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如有一方没有户口薄,须有这一方所在地的村委会和派出所证明其婴儿户口未在这一方设籍。
出生证明丢了怎么办,可以补办吗
一、出生证明丢了怎么办,可以补办吗出生证明丢了怎么办,可以补办吗小孩的出生证明丢了可以补办。
1、宝宝的出生证如果出现丢失或是被偷等情况,是要去相关部门重新补一份。
父母要先去原先为宝宝办理出生证的单位索取出生医学记录证明等相关资料,然后向所在地县或区级以上的卫生部门请求重新补一份。
在卫生部门接收申请后,经过核查,证明情况是真实的,就会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盖公章。
2、如果在没有给孩子申报户口前丢失《出生证明》的,要去相关单位补《出生证明》的正页和副页;如果已经申请过后再丢失的,只要补《出生证明》正页。
3、补发宝宝的《出生证》必须要向相关单位提供一份材料,这份材料是由孩子的爸妈或者是监护人提供的亲子关系说明;能够证明宝宝与爸妈是亲子关系的材料;医院提供的接生情况的证明;孩子的双亲或是监护人,其中一位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或者村委会等政府单位提供的证明文件;孩子的双亲或是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材料。
4、家长要注意:1996年1月1日后出生的宝宝,若该证明遗失,可以补发。
在这之前出生的宝宝,一律不允许补发。
如果出国需要出示出生证明,可以要求公证部门提供“出生公证书”,来作为合法的有效证件。
出生证明,也被叫做《出生医学证明》,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开出的一项证明。
这份证明详细记录了宝宝的出生情况、与父母的血亲关系,对宝宝而言至关重要。
同时也是申报宝宝户籍及国籍的重要证明材料,具有法律效用。
宝宝作为公民之一,必须有这样一个证件证明自己的身份。
二、出生证明的作用出生证明是宝宝人生路上的第一个证明,它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它可以证实宝宝是在中国境内出生以及相应的出生状况等基本内容;2、证实出生宝宝有哪些直系的血亲关系;3、它是宝宝申报国籍的重要医学方面的根据;4、它也是户籍登记机关给新生儿户口登记的重要依据;5、刚出生的宝宝可以凭借它获得一些保健服务;6、《出生医学证明》可以作为有效凭证办理小朋友相关事项。
金水区《出生医学证明》补发须知
金水区《出生医学证明》补发须知金水区辖区内出生的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或涂改损毁要求补发的,提交材料如下:
1、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存根、住院病历、分娩记录、首次签发登记表复印件(助产机构盖章)。
2、新生儿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结婚证、新生儿父母双方户口登记簿原件及复印件。
非婚生育或婚前生育的需到河南省内有司法厅颁发资质的亲子鉴定机构做父母及子女三方的亲子鉴定,并上交鉴定证明原件。
3、丢失的提交登报声明作废的报刊原件;登报声明(市级以上报纸,登报声名家长拨打114查询报社电话,自己办理)登报声明样式:
编号为XXXXXXXX,姓名为XXX,出生日期为XXX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做废。
4、涂改损毁的提交被损毁证原件。
5、新生儿父母补证申请书原件。
(到金水区妇幼保健所领取填写)
6、未入户婴儿到金水区妇幼保健所开具河南省《出生入户情况回复函》原件。
入户婴儿须提交婴儿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及户口本首页。
备注:婴儿户籍已登记的,不再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入户联;1996年1月1日前出生的婴儿,不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注意事项
一、申请受理:上述材料、证件准备齐全后,周一至周五正常工作时间,必须由孩子父、母一方(离婚者需双方)亲自持材料和证件到金水
区妇幼保健所( 宏达路与普庆路交叉口向南走)金水区妇幼保健所206房间办理。
二、办证时间:
①、周一至周五正常工作为授理时间; (周二、周四下午为档案整理时间不受理补证)
②、每周五为发证时间(其它时间不发证)
三、丢失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咨询电话:。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入库登记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库登记,施行台帐管理。
做到专人管理,专室保管。
在证件运到接收时,须有2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场清点证件数量后,将证件的起直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册,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
二.领发登记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与签发机构在证件领发时,将每次领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日期、单位、证号登记入册,并由领证人签字、发证人签字备查。
三.首次签发制度签发机构设立《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窗口,《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实行计算机打印。
新生儿出生后及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作为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原始凭据,同时在发放记录本登记备查。
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时,需提供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分别由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所有工程要字迹清楚,假设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确认。
签发机构凭新生儿父母有效证件原件及《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做好签发登记,《出生医学证明》正本由新生儿父母亲领取,副员由户口登记机关拆切、保管,存根由签发机构拆切。
假设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单亲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证件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医疗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要求婴儿父母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有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2.旁证为家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附家庭接生员有效证件);3.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4.亲子鉴定证明。
四.换发制度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医院《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制度
妇幼保健院
《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制度
根据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豫卫妇幼[2017]9号文件精神,遵循出生证明档案管理要求,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1、档案保管设施要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做到防盗、防火、防虫、防潮、防尘、防高温等,严防遗失和损毁。
2、档案专人管理,未经档案管理人员许可,不得擅自进入档案室。
严格执行档案查阅制度,个人不得私自保管档案。
3、出生证明签发完毕,应及时归档入库保存。
归档范围包括:存根联、首次签发表、换发申请表、补发申请表、亲子鉴定证明原件、出生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出生证签发登记本及其他应当保存的相关材料。
4、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摘抄和复印,复印的档案材料须加盖档案管理部门的印章方可有效;严禁涂改、画圈、批注、污损、抽换及伪造出生证档案。
5、严格执行出生证信息安全和保密制度。
丢失补发、换发查询出生证签发档案,需提供婴儿父母身份证件,非婴儿父母还需提供委托书及被委托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核对
证件无误方可查询、复印,将查档人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
归档,并及时记录档案查询登记本。
不得将档案私自带出档案室,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露。
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关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4] 19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 96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有关管理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法定医学证明文书,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出生登记的重要依据。
具有医学法律效力的证明。
第三条必须使用由卫生部、公安部统一制发的新版《出生医学证明》,严格发放。
由物业管理处负责到卫生行政机构购买,由产科病房按规定查验使用。
第四条为落实由助产单位直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要求,凡在我院出生的活产婴儿,由产科病房专人在婴儿出院结算后为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由出入院管理处在《出生医学证明》上加盖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后方可签发。
第五条《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印章规格及式样刻制,不得改动。
《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包括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
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由我院出入院管理处专人负责管理;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由石景山区卫生局相关部门管理。
第六条从2010年4月1日起正式启用《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和《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存根联填写完整,拆切后贴至《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表存根粘贴处。
第七条严格按照卫生部和北京市《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规定进行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并填写相应的登记表和登记汇总表。
《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由产科专人管理签发。
(一)首次签发是指第一次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二)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出生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证明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工作目标责任书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江苏省关于出生医学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目标责任书:1、加强管理明确职责。
明确专人管理;落实证、章分离;建立出入库登记。
各管理、签发单位将每次领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日期、数量、证件起止编号登记入册,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存档备查,要坚决杜绝《出生医学证明》遗失、流失情况发生。
如发现一起取消年底评审工作。
2、《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具有医学法律效力的证明。
必须使用由卫生部,公安部统一制发的新版《出生医学证明》严格发放。
3、按照国家规定的印模式样刻制出医学证明专用章,不得任意改动。
4、《出生医学记录》《出生医学证明》由专人管理签发。
根据婴儿出生状态填写,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涂改和弄虚作假。
使用卫生局批准的计算机软件备案、上报、打印。
(1)婴儿姓名根据新生儿父母申报姓名填写,用字必须准确。
(2)性别、健康状况、出生地点分类应根据新生儿出生时确认情况填写。
(3)新生婴儿父母姓名、身份证编号必须依据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
(4)在出具吗《出生医学证明》时须反复核实产妇姓名和婴儿,严防冒充或填写错误。
5、《出生医学证明》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管理。
对同一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记录》与《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出生编号一致。
《出生医学证明》交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出卖、转让、出借和私自涂改。
6、规范执行《出生医学证明》换发、补发程序。
由本办公室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机构应及时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因当事人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予以相应换发,换发后原证件由换发机构归档保存,做好编号和换发原因登记。
严格控制《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确须补办时,需提供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书面申请、原签发单位出具的相应分娩记录。
出生证明破损补办流程
出生证明破损补办流程
出生证明破损补办流程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1.由当事人或其监护人持新生儿父母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原签发机构提出补办要求。
原签发机构根据原签发信息审核《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书》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登记表》。
2.原签发机构在审核无误后,会在《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登记表》上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然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后的《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登记表》交由申请人到市妇幼保健中心进行补证,并登记在案。
3.补证机构会查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登记表》,核对新生儿父母、子女户口簿、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材料。
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补证机构会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回答完毕。
妇幼保健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妇幼保健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时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深卫人规〔2010〕1号“**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发布《**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妇幼保健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一、成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委员会主任:成员:**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本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辖区产科医院空白出生证发放、信息统计、换发补发审核审批、督导管理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陈**:全面负责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的督导管理和换发、补发的审批工作。
**:负责辖区出生医学证明换发、补发审核、《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统计报表审核、协助区卫计局受理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鉴定工作,负责本院空白出生证的领取、保管、统计、打证管理工作,严格做好各项交接记录,协助辖区督导。
负责本院《出生医学证明》换发、补发申请表中“原签发机构主管职能科室审核签字(盖章)”栏的审核签字盖章工作。
**:督促检查本院产房做好出生证管理相关工作。
何**、吴**:负责到市妇幼保健院领取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并转交仓库**,严格做好交接记录,仓库办理入库登记后再发放给辖区产科医院,负责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的督导管理工作。
**:专人负责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的保管发放相关工作,专人专柜专锁保管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并做好出入库登记。
(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单位:市妇幼保健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医院、市中医院、**医院、**妇幼保健院、**人民医院、**中医院、**第二人民医院、仁爱医院)。
各产科医院专人负责、凭《**市出生医学证明领发证》登记领取。
彭**:负责本院产妇“**市《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的发放、回收、所填内容审核等相关工作,将审核合格的“**市《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签字后交信息科打印,严格做好各项交接记录。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制度
签发制度
1、签发机构: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
2、签发单位应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换发、补发工作。
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及补发由县妇幼保健院签发。
签发单位应做好签发登记。
3、签发单位为新生儿签发国家统一制发的新版《出生医学证明》,使用全省统一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软件,打印机打印签发,手写视为无效。
4、签发人员做好《出生医学证明》信息校对,严格控制废证率,严禁任何单位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盖章。
5、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结合孕期保健、住院分娩,开展《出生医学证明》须知的宣传,提高《出生医学证明》的当年签发率。
6、严格《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流程,认真审核领证人提供的办证材料,对符合要求的及时给予签发,对材料提供不符合要求的要做好耐心解释说明。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法定医学证明文书,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出生登记的重要依据。
1995年以来,卫生部与公安部已联合下发了4个规范性文件,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的共同努力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体制逐渐完善,知晓率和使用率逐年提高。
为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规范化管理,现通知如下: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相关人员培训。
卫生行政部门可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事务性管理工作,明确受委托机构的职责,并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包括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
《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包括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
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基妇发[2003]23号)规定的印章规格及式样刻制印章,并将印模式样抄送同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签发机构变更名称或印章发生损毁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申请刻制新印章。
签发机构必须落实由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印章的要求,加强宣传告知工作,严格签发流程,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一)首次签发是指签发机构第一次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各地要坚决落实由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为本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直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要求。
签发机构应当依据《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见附件1),按照《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要求(见附件2)规范出具,并做好签发登记。
(二)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证明医院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出生证明管理,确保出生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维护患者权益,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职责1. 医院院长负责出生证明管理工作的全面领导,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2. 医院医务科负责出生证明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协调各部门相关工作。
3. 产科负责出生证明的填写、签发和存档工作。
4. 检验科负责出生证明相关检验报告的审核和签发工作。
5. 财务科负责出生证明费用的收取和报销工作。
三、出生证明开具流程1. 新生儿出生后,产科医护人员负责填写《出生医学证明》。
2. 检验科对新生儿进行必要的检验,并将检验报告交至产科。
3. 产科对《出生医学证明》进行审核,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4. 经审核无误后,产科将《出生医学证明》交由相关科室负责人签发。
5. 签发后,产科将《出生医学证明》存档,并告知患者办理相关手续。
四、出生证明管理要求1. 严格审查新生儿出生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不得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严禁伪造、变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
3. 《出生医学证明》填写时,应使用规定的字体、字号和颜色,确保字迹清晰可辨。
4.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后,应及时存档,并建立电子档案,便于查询和管理。
5. 定期对《出生医学证明》的填写、签发、存档等环节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监督与责任1. 医院医务科负责对出生证明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 产科、检验科、财务科等部门应各司其职,确保出生证明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医院医务科负责解释。
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本医院将进一步加强出生证明管理,确保出生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为患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2024.5)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汇编XXXX医院2024年3月目录一、出入库登记制度 (1)二、领取登记制度 (1)三、空白证件管理制度 (1)四、《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及管理制度 (2)附件1:《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要求 (4)附件2:《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流程图 (6)五、《出生医学证明》换发制度及流程 (7)附件1:《出生医学证明》换发流程图 (8)六、《出生医学证明》废证管理制度 (8)七、《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管理制度 (10)八、《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制度 (12)九、《出生医学证明》电子档案安全管理制度 (13)十、《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安全保密制度 (14)十一、《出生医医学证明》网络安全保密管理制度 (15)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由国家统一印发,具有医学法律效力的证明。
有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专用印章,明确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责任,严格签发流程,落实人员责任。
严禁违法违规出具伪造虚假《出生医学证明》,按照相关规定,本院特制定管理制度如下:一、出入库登记制度实行《出生医学证明》出入库登记签字制度,落实专人运送和保管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入库时证件管理人员验收并登记。
如有损坏、编号或数量有误等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妇幼保健上报情况,《出生医学证明》一经出库,不得进行调剂。
二、领取登记制度指定专人到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并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出入库登记本,将领取证件的起止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库,并由领证人和发放人签字,做好登记。
三、空白证件管理制度1.保存场所房间独立,布局合理,不得从事其他业务。
2.证件存放环境整洁,相对湿度不超过30%,温度-5至40度,无腐蚀性气体,通风良好,防潮、防虫、防鼠和防火等措施齐全。
3.《出生医学证明》应存放于专用保险柜中,存放房间应加设铁门、内屋门锁和防盗门窗。
医院内出生证明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医院内出生证明管理,确保出生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原则1. 实行统一管理、规范操作、严格审核、责任到人的原则。
2. 依法依规,确保出生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
3.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
4. 强化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提升群众满意度。
三、管理职责1. 医院办公室负责出生证明的统一管理、审核、发放和回收。
2. 产科负责出生证明的填写、打印、盖章、存档等工作。
3. 财务科负责出生证明的收费、结算和票据管理。
4. 其他科室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出生证明相关工作。
四、出生证明的填写与审核1. 产科在产妇分娩后,按照规定填写出生证明,确保信息准确、完整。
2. 产科将填写好的出生证明送至医院办公室审核。
3. 医院办公室对出生证明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1)出生证明填写是否规范、完整;(2)产妇信息是否真实、准确;(3)出生证明盖章是否齐全。
4. 审核合格的出生证明,由医院办公室加盖医院公章,并签字确认。
五、出生证明的发放与回收1. 医院办公室在审核合格的出生证明上加盖医院公章后,发放给产妇。
2. 产妇领取出生证明时,需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3. 医院办公室对出生证明的发放进行登记,包括产妇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证明编号等。
4. 出生证明在有效期内由产妇妥善保管,不得伪造、变造、买卖。
5. 出生证明过期或损坏的,产妇可到我院办公室申请换发。
六、出生证明的存档与查询1. 医院办公室负责出生证明的存档工作,按照规定期限保存。
2. 产妇或相关单位需要查询出生证明的,可到我院办公室进行查询。
3. 医院办公室对查询出生证明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核实,确保信息安全。
七、监督管理1. 医院成立出生证明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出生证明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2. 医院定期对出生证明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出生证的规章制度
出生证的规章制度
一、出生证的申请条件
1.符合我国《计划生育法》规定的生育政策;
2.父母或监护人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身份证明;
3.提供相关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
4.提供相关材料证明。
二、出生证的申请流程
1.父母或监护人在孩子出生后30天内向当地派出所或民政部门申请;
2.填写《出生证申请表》,递交相关材料;
3.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颁发出生证。
三、出生证的颁发标准
1.出生证的有效期为永久;
2.出生证上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
3.出生证必须加盖相关部门的公章;
4.出生证需要在出生后30天内颁发。
四、出生证的保管和使用
1.出生证是公民的重要身份证明文件,必须妥善保管;
2.出生证可以用于办理入学、就业、感情状态等各类证件;
3.出生证丢失或损坏时,应及时向相关部门申请补办。
五、出生证的延期和换发
1.出生证有效期届满时,可以申请延期;
2.出生证因丢失、损坏等情况需要换发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出生证的延期和换发需支付一定的手续费。
总之,出生证作为国家对公民出生进行管理的重要手段,其颁发必须遵循一定的规章制度,保证出生证的真实准确性和及时性。
公民在遵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及时申请领取出生证,
以确保自己合法权益的得到保障。
同时,出生证也是公民的重要身份证明文件,在使用过
程中需妥善保管,如遇丢失或损坏需及时补办,以免给自己的生活、学习和工作带来不便。
希望各位公民能够重视出生证,合法合规地进行相关申请和使用,共同维护好国家的人口
管理制度和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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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兴区《出生医学证明》补发制度
一、要求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机构申请补发。
经审核,对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同时登记备案。
二、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凡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口,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
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时,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
三、因各种原因导致已领取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的,补发程序为:申请人取得原签发机构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签发机构所在地补发机构书面提出补发申请,补发机构经确认情况属实后予以补发。
需提供的材料:
(1)父母提供《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
(2)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居(村)委会的情况属实证明;
(3)原签发机构出具新生儿分娩记录、签发证明和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
(4)父母双方身份证及户口簿;
(5)在当地报纸(地市级)刊登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声明复印件。
未办理户口登记以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除以上要求的材料外,还必须提供由户籍部门出具的新生儿未办理户口登记证明,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正页和副页;已经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四、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婴儿(1996年1月1日后出生),其《出生医学证明》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出具。
管理机构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应要求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一)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二)该婴儿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
旁证为家
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同时附家庭接生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婴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
证明材料由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机构永久保存。